营改增前的工程5月1日后取得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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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费用问答

“营改增”费用问答

“营改增”费用报销问答各机构、各部门:“营改增”项目已顺利上线,现就费用报销方面的常见问题解答如下:一、“营改增”后我行为什么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我行原缴纳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税率由5%上升至6%,我行税负有所增加,但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我行列入成本的发票如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专用发票上列示的税金我行有可能进行抵扣,可降低我行税负,因此,请各机构尽可能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处获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哪些科目可以抵扣请参见问题七)2、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如何报销?流程如下:1、经办人从供应商处取得发票。

2、经办人将发票抵扣联提交财会部,进行发票认证,同时填写《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统计表》,将电子版发送财会部邮箱。

3、财会部对专票信息进行认证,将专票信息录入税务管理系统,财务报账系统次日从税务管理系统获取该笔专票信息。

4、报销人在财务报账系统中填写报销审批单,选择供应商,勾选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提交、打印报销审批单,如果选择不到专票,则说明专票还未获取到认证或者认证结果未同步到报账系统,需要等待认证结果同步到影像系统才能处理。

(各机构将专票抵扣联传递至分行财会部进行认证时,必须做到传递安全、及时、交接明确。

)五、如开具专票,怎样计算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价格/(1+增值税税率)举例:采购一批办公用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价格为1170元,则不含税价格为:1170/(1+0.17)=1000元。

(不同经营项目,税率不同,具体请参见附件1)六、供应商说开具专用发票需要涨价怎么办?同等质量商品采购,不应仅以增值税专票、普票,是否能够抵扣作为采购条件,应对比不含税价格,以不含税价格最低为原则。

如采购一批办公用品,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票,报价为1170元,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专票,报价为980元,A公司不含税价格为1000元,高于B公司的980元,因此需采购B公司的产品。

营改增地质勘探业务增值税发票的抵扣【精品发布】-0

营改增地质勘探业务增值税发票的抵扣【精品发布】-0

营改增地质勘探业务增值税发票的抵扣【精品发布】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转型期,矿业公司不可避免地会在地质勘探业务方面产生进项税留抵税额,该部分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呢?对此业界持有不同观点,莫衷一是。

笔者结合所在单位实际案例,深入探讨在四种不同情况下会产生不同的抵扣结果,从而有效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并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提出相应的税务解决方案,使涉税单位尽可能地享受到在营改增转型期的政策红利。

重要词:营改增;地质勘探;留抵税额;抵扣笔者所在单位为一家矿产资源开发公司,公司注册地在省会城市,公司于2013年通过招投标取得一处特大型有色金属资源的开发权,但探矿权转让价款需以中介机构的评估值为基础双方协商确定,矿业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后办理矿权转让手续。

同时该矿业公司是一家央企,按照国资委对央企压缩管理层级的要求,集团公司的管理层级不能超过三级,而矿业公司已为三级单位,另外按照矿产资源所在地政府的要求,需另设立属地化公司,因此公司在矿产资源所在地新设立了分公司而非子公司,明确分公司为该处矿产资源的开发主体,从而满足了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的双重要求,该分公司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同时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但分公司在业务实践中遇到了税务难题,即分公司账面留抵的地质勘探业务进项税能否抵扣的问题,下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探讨。

一、分公司地质勘探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问题矿业公司尽管于2013年5月就取得该处资源的开发权,但受矿权评估、转让价款谈判等因素影响,矿业公司直到2016年12月才办理完探矿权转让手续。

在此期间,为加快工作进度,扩大找矿成果,2013年12月以分公司为主体与地勘单位签订了地质勘探合同,合同金额约2亿元。

2014-2015年合同结算时,地勘单位开具了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合同结算时分公司尚未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因此分公司对该部分进项税进行了认证,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1300万元。

2016年最新营改增费用报销发票类型规定

2016年最新营改增费用报销发票类型规定

个人到税局只能代开普通发票
除注明的餐费外,其余可以抵 扣 不可抵扣 不可抵扣
个人到税局只能代开普通发票
非职工福利支出可以抵扣,故 应尽量取得专用发票,用于职 工福利支出,再作进项税额转 出
有专票也要进项税额转出
费用报销发票类型规定
1.办公设备设施类
序号 开票项目 是否需要 是否可以 增值税专 抵扣进项 用发票 税 备注 总原则:尽可能的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 后,营业税不再存在。办公用 品、电子耗材、车辆租赁、电 费均可抵扣17%,支付运输费 、购买房屋、建造房屋、房屋 租赁11%,物业管理、邮电费 、手续费、咨询费、会议费、 培训费、住宿费、劳务派遣手 续费、等现代服务业均为6%, 路桥通行费2016年5至7月,凭 普通发票计算抵扣3%-5%。只 要是用于应税项目,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均可以抵扣。地 税发票沿用至6月30日,特别 规定的沿用至8月31日。但: 福利费、餐费、免税项目支出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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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到税局只能代开普通发票 工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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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来这里找志同道合的小伙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晓黎点评——以前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其中一个重要的关键字就是“同时”,但在本条已经明确即使有同时也不属于混合销售。

如果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没有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是否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中第三十九条关于兼营的规定,从高适用呢?张钦光点评——此条规定核心是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视同混合销售,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货物价值以及建筑服务的价值,依次分别按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公告的此条规定,其实不属于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唯一变化的是,《实施细则》里说的非增值税劳务在营改增后也变成了增值税,与货物销售适用不同的税率。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一、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营改增后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中有关发票信息的问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文件,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额、滞纳金、合计等。

三、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作为纯地税纳税人,原有的开票设备是否还能够使用?如不能使用应如何办理?答: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

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营改增纳税人不开发票是否还需要安装税控装置?答:营改增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的范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纳入推行范围,但暂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尊重纳税人的意见,经纳税人确认后可暂不安装,待以后纳税人需要的时候,国税机关再行安排安装。

新规定!2016年5月1日前发生...

新规定!2016年5月1日前发生...

新规定!2016年5月1日前发生...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各方陆续反映了一些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有待统一和明确。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十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是明确了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其集团内其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的,在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三是明确了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实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

四是明确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应按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税。

五是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了纳税人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是明确了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中各涉税主体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发票开具等问题。

以典型的POS机刷卡消费为例(注:相关费用金额均为假设),消费者(持卡人)在商场用银行卡刷卡1000元购买了一台咖啡机,要实现货款从消费者的银行卡账户划转至商户账户,商户需要与收单机构(在商户安装刷卡终端设备的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其支付服务费。

除收单机构外,此过程中还需要清算机构(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开卡行)提供相关服务并同时收取服务费。

涉及的资金流为:(1)刷卡后,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发卡机构从其卡账户中扣除咖啡机全款1000元;(2)发卡机构就这笔业务收取发卡行服务费6元,并需向清算机构支付网络服务费1元,因此,发卡机构扣除自己实际获得的5元(6-1=5)后,将货款余额995元(1000-5=995)转入清算机构;(3)清算机构扣减自己应分别向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各1元)后,将剩余款项993元(995-1-1=993)转入收单机构;(4)收单机构扣减自己实际获得的收单服务费3元,将剩余款项转入商户;(5)最终,商户获得咖啡机销售款,并支付了10元手续费,最终收到990元。

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

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

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7年0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各方陆续反映了一些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有待统一和明确。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十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是明确了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其集团内其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的,在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三是明确了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实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

四是明确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应按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税。

五是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了纳税人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是明确了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中各涉税主体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发票开具等问题。

以典型的POS机刷卡消费为例(注:相关费用金额均为假设),消费者(持卡人)在商场用银行卡刷卡1000元购买了一台咖啡机,要实现货款从消费者的银行卡账户划转至商户账户,商户需要与收单机构(在商户安装刷卡终端设备的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其支付服务费。

除收单机构外,此过程中还需要清算机构(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开卡行)提供相关服务并同时收取服务费。

涉及的资金流为:(1)刷卡后,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发卡机构从其卡账户中扣除咖啡机全款1000元;(2)发卡机构就这笔业务收取发卡行服务费6元,并需向清算机构支付网络服务费1元,因此,发卡机构扣除自己实际获得的5元(6-1=5)后,将货款余额995元(1000-5=995)转入清算机构;(3)清算机构扣减自己应分别向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各1元)后,将剩余款项993元(995-1 -1=993)转入收单机构;(4)收单机构扣减自己实际获得的收单服务费3元,将剩余款项转入商户;(5)最终,商户获得咖啡机销售款,并支付了10元手续费,最终收到990元。

财税实务已开工工程项目在营改增全面推开前的筹划措施及风险分析

财税实务已开工工程项目在营改增全面推开前的筹划措施及风险分析

财税实务已开工工程项目在营改增全面推开前的筹划措施及风险分析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 是克强总理给纳税人的一项郑重承诺, 也是财政部与各级税务部门营改增决战数年的完美收功日;自此, 营业税功成身退、增值税一枝独秀。

纳税人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可以充分评估相应的成本与收益, 做出有利于公司的决策;但对于已经开工在建的项目, 建设单位可否享受营改增红利, 需要合理筹划与审慎分析。

【案例】假如某制造型企业(发包方), 在2016年2月25日与某施工企业(承包方)签订包工包料建筑施工合同, 合同总价为5000万元(假如其中材料成本约70%、人工成本20%, 利税10%), 签署合同当日制造企业支付100万元, 施工企业正式启动项目。

工程预计6个月完工;预计截止4月30日, 工程可完工50%;5月1日之后可完成另一半2500万元工程项目。

工程结算相关约定:首期支付100万元, 基础工程完成支付20%、1000万元, 工程完工50%支付20%、1000万元, 土建完工支付50万元, 剩余400万元在土建工程完工满1年支付。

企业付款当日, 施工方需提供相同金额的结算发票。

假如工程双方在5月1日前商定, 分别采取了如下措施:措施一:工程施工进度及工程款结算期不变, 推迟至5月1日后取得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制造企业要求施工方推迟提供发票, 在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之后, 再行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种方式看起来最为直接、简单且最省事, 估计也是不少企业拟采取的措施, 但实质是风险最大的不当筹划。

【法规依据】(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 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以前签的工程合同现在开票税率

以前签的工程合同现在开票税率

在工程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发票的开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发票是税务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合同双方进行财务核算的重要凭证。

在过去,我国实行的是营业税制度,而在2016年5月1日以后,我国开始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因此,对于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在发票开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工程合同是在2016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那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开具的发票,仍然按照原来的营业税制度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承包商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在开具发票时,应按照原来的营业税税率进行开具。

根据之前的政策,建筑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

然而,如果工程合同是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签订的,那么在开具发票时,就需要按照新的增值税制度执行。

根据我国的增值税政策,一般纳税人在提供建筑服务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

如果承包商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在提供建筑服务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

除了以上提到的税率之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的增值税政策,纳税人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下,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为3%,但需要注意的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话,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如果工程合同中包含了采购材料的部分,那么在开具发票时,也需要注意材料的税率。

根据我国的增值税政策,销售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因此,如果承包商在执行工程合同时,需要采购原材料,那么在开具发票时,应按照13%的税率进行开具。

总的来说,对于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在发票开具时,需要根据合同签订的时间,以及承包商的纳税人身份,选择合适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进行开具。

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营改增之前还是之后,合同双方都需要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进行。

“营改增”知识考试题库

“营改增”知识考试题库

“营改增”知识考试题库“营改增”业务知识考试题库一、单选题(只有一个最合适的答案) 54道1、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C)内不得变更。

A. 12个月B. 1年C. 36个月D. 2年2、甲企业2016年10月1日为乙建筑企业提供一项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价款为200万元,合同约定10月10日乙企业付款50万元,但实际到2016年12月7日才付款,试问甲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B)A. 10月1日B. 10月10日C. 12月7日D. 12月30日3、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月初尚末抵扣增值税20万元,本月发生进项税额30万元,销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4万元,缴纳本月增值税额12万元,则本月末应交末交的增值税为(B)万元。

A、50B、42C、38D、404、建筑业营改增后,纳税人以签定施工合同方式销售自产的钢结构产品,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未分别核算,对其取得的销售货物和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 C )A、只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B、只征营业税,不征增值税C、按销售货物从高计征增值税D、按建筑安装劳务收入从低计征增值税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B)A、3%的征收率B、3%征收率减按2%征收C、4%征收率减半征收D、6%征收率6、按规定从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纳增值税税额当期不足抵减的部分(A)A、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B、全额退税C、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D、以上答案均不对7、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应当向( D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A、总机构所在地B、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地C、应税劳务发生地D、总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各自所在地8、某分公司于7月20日内部报量简易计税项目100万元(含税价),列收97.09万元,此内部报量应确认其他应付款-待确认销项税额(B)万元A、3B、2.91C、0D、119、下列哪些行为不是视同销售行为( A )A、项目间材料调拨B、材料抵顶劳务(包括材料、水、电、燃料)C、以物抵债D、对外销售货物1 / 1610、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 A )罪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B、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C、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D、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核算的老项目,下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正确的是(D)A、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B、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当期进项税额C、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D、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1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 D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烟、酒B、食品C、化妆品D、劳保服装、鞋帽1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A.价外税与企业的成本、利润没太大关系,营改增不影响企业利润B.国家税改原则使结构性减税,所以营改增不会增加企业税负C.如果税负明显增加,国家会给予补贴或者调整造价定额标准,水涨船高,羊毛出在羊身上,无须担心D.增值税是国家针对企业在产品加工生产、修理或提供劳务环节中新增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价外税14、下列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正确的是( C )A. 销售货物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B. 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C. 先开具发票的为货物发出当天D.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15、建筑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有( D )A.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B.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C.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D.EPC项目16、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 C )个月内预缴税款。

工程项目管理费增值税

工程项目管理费增值税

随着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深入推进,建筑行业也面临着税收政策的调整。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这标志着建筑业税收政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工程项目管理费用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工程项目管理费用增值税概述1. 税率根据相关政策,建筑服务行业增值税税率为9%。

工程项目管理费用作为建筑服务的一部分,同样适用9%的税率。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服务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服务款项凭据的当天。

3. 增值税申报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的增值税申报,按照增值税申报流程进行。

一般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二、工程项目管理费用增值税计算1. 增值税销项税额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的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 = 销售额× 税率其中,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即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金额。

2. 增值税进项税额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的进项税额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购进原材料、设备等货物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2)接受服务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3)其他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 = 进项税额不含税金额× 税率三、工程项目管理费用增值税抵扣1. 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的增值税抵扣,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抵扣的主要凭证。

2. 增值税抵扣范围(1)购进原材料、设备等货物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2)接受服务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3)其他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

3. 增值税抵扣方法(1)直接抵扣: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直接按照发票上的税额进行抵扣;(2)进项税额转出:对于部分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工程项目管理费用增值税风险防范1. 合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的增值税抵扣,必须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应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增值税实施细则最新版

增值税实施细则最新版

增值税实施细则最新版“营改增”5月1日起全面推行,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什么是“营改增”?营改增之后有哪些影响?详情如下营改增是什么意思?跟着小编的脚步一起来了解吧!“营改增”实施细则全面解读“营改增”5月1日起全面推行,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什么是“营改增”?营改增之后有哪些影响?详情如下营改增是什么意思?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为什么要“营改增”?1、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2、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从深层次影响产业结构。

营改增范围:1、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2、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营改增各行业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注意: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增值税税率实行5级制(17%、13%、11%、6%、0),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二手房交易营改增的影响一、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增值税怎么缴?二手房交易中所需缴纳的增值税部分,仍由地税部门代征,纳税人无需“两头跑”。

二、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增值税交多少钱?比如某套住房房主购入时是100万,缴纳营业税5万元,1年后卖出(不适用免征营业税条件)200万元,买房方需要承担10万营业税。

在增值税条件下,依据增值税原理,若按常规办法、仅对增值部分征税,即对住房增值的100万元(现价200万-原价100万=增值100万)征税,税率若为6%,需缴纳增值税6万元,税负有所下调;税率若为11%,需缴纳增值税11万元,税负有所上升。

营改增后那些费用专票可以抵扣

营改增后那些费用专票可以抵扣

开票注意事项
2016年5月1日开始,以下票据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01、会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02、业务招待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03、差旅费:酒店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车票和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但是加油费和租车,可以抵扣
04、培训费:培训发生的住宿、培训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05、办公品、低耗和电子耗材:可以抵扣
06、福利费:用于福利而购买的商品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不用在意开什么发票了
07、广告费:可以抵扣
08、修理费:可以抵扣
09、手续费:可以抵扣
10、水电费:记得去电网和自来水公司换专票,可以抵扣
11、租赁费:可以抵扣
12、宣传用品:可以抵扣
13、固定资产:可以抵扣
14、邮电费:可以抵扣
15、物业管理费:可以抵扣
16、咨询费:可以抵扣
注意:1、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否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哦。

例如办公用品、低耗等,开具“货物一批”的专票,如果没有清单,是不可以抵扣的。

2、上述所有业务发生,都是以真实业务发生为前提,虚开有风险,大家需谨慎!。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 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4. 存款利息。

5.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6.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7.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 三) 销售额。

2.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3.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4.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营改增新老项目的界定

营改增新老项目的界定

营改增新老项目的界定第一,营改增过渡期执行的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

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

第二,新项目老项目的划分: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o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o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o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o“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第三,必须明白的六种情况:o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o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o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o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o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o5月1日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

5月1日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

浅析“营改增”后增值税账务处理

浅析“营改增”后增值税账务处理

浅析“营改增”后增值税账务处理摘要: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颁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此规定的出台,促进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增值税科目账务处理变化较大,下面就“营改增”前后增值税账务处理变化做一简要分析。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账务处理引言增值税的准确核算及账务处理关系到众多企业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和税收秩序。

简便而正确的账务处理,可以减轻会计人员的工作量,降低账务处理的难度。

复杂繁琐的账务处理,易致结果出错,进而多纳税或少纳税,使税法丧失公正性和公平性,最终损害国家利益。

1营改增的政策背景及近年历程在我国,“营改增”政策第一次被提出,是在2008年11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我国要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政策,并且要由“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

2012年1月1日,上海首先成为我国“营改增”试点单位。

同年10月18日,在“‘营改增’试点工作会议”上,我国总理李克强提出,应将铁路运输业、邮电业、建筑业也纳入“营改增”的范围。

第二年,2013年5月24日,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也被纳入“营改增”范围。

年底,12月14日,财政部联合国税局正式提出,电信业将于2014年6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条条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去年3月23日,财政部联合国税局联合对外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月24日,两部委又联合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下一并简称为“《新政策》”)。

进项税不得抵扣明细

进项税不得抵扣明细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现实现营改增,我们来汇总一下,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到底哪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纳税人身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以小规模人身份经营期(新开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审批期间除外)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普通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外)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5.增值税纳税人在认定批准的月份(新开业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除外)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允许抵扣进行税额6.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二、扣税凭证问题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以及发票代码、号码不符等情况之一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3. 开具错误的增值税发票不允许抵扣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之日起,超过180天未认证的(因客观原因导致除外),不能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5.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6.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支付运费,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或服务等的单位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7.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销售清单不能抵扣。

8.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三、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营改增后,新老项目交替过程中的税务如何处理?【建筑工程类独家文档首发】

营改增后,新老项目交替过程中的税务如何处理?【建筑工程类独家文档首发】

营改增后,新老项目交替过程中的税务如何处理?【建筑工程类独家文档首发】一、营改增前签订总承包合同并动工,营改增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人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由于一项工程只有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且是由发包方进行办理,分包人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以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 日之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总包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作为建筑企业的分包人做的分包业务是老项目。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有一些地方国税局明确发文规定: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中第31条“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规定如下:“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北京市国税局建筑业26个热点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第二期)第三条问: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答: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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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的工程5月1日后取得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2016/10/20
A生产性企业与B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1月签订建筑工程合同。

合同规定,B企业为A企业建造厂房一座,按完工进度分期结算工程款。

在建工程开工时间在5月1日之前。

5月1日前付款100万元,取得营业税发票。

5月1日后付款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种情况下,A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
笔者认为,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可以分2年抵扣,但对“取得”时点的判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随后发布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规定,5月1日后购进的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可以分2年抵扣,但同样未明确规定“购进”时点。

规定的模糊为纳税人增值税处理带来风险与困惑。

根据以上案例,如果A在5月1日前根据建筑工程合同已对工程验收合格并应当在5月1日前付款,仅是付款时间延迟到5月1日后,则B企业发生的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应当缴纳营业税并向A企业开具营业税发票。

此时,A企业取得B企业违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具有一定税务风险。

如果A企业根据建筑工程合同应当在5月1日后付款,则B企业未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

不动产在建工程开工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建筑工程合同属于老合同。

根据36号文件,B企业可以选择按照3%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或11%的增值税率按照一般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此时,A企业取得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取决于是否符合36号文件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中对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和“购进”的规定。

生产性企业建造厂房一般通过出包方式交由建筑工程公司完成。

不动产在建工程从工程合同的签订,验收,直至付款,往往耗时较长,中间经过一系列关键时点。

上述情况下哪一个时间节点为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取得时点或建筑服务购进时点目前营改增公告并未给予清
晰答案,而取得时点及购进时点的明确,对判断A企业能否抵扣进项税,增值税如何缴纳具有重要意义。

在目前规定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建议A企业考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80天认证期的规定,暂缓增值税认证时间,以减少进项税抵扣风险。

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时点,减少未来因税法理解不同可能产生的税企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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