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电气通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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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完好标准通用部分一、紧固...

机电设备完好标准通用部分一、紧固...

机电设备完好标准(通用部分)一、紧固件1、紧固用的螺栓、螺母、垫圈等齐全、紧固、无锈蚀。

2、同一部位的螺栓、螺母规格一致。

平垫、弹簧垫的规格应与螺栓的直径相符。

紧固用的螺栓、螺母应有防松装置。

3、用螺栓紧固不透眼螺孔的部位,紧固后螺孔须留有大于2倍防松垫圈的厚度的螺纹余量。

螺栓拧入螺孔的长度应不小于螺栓的直径,但铸铁、铜、铝件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

4、螺母紧固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的垫圈以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

5、紧固在护圈内螺栓或螺母,其上端平面不得超出护圈高度,并需专用工具才能松、紧。

二、隔爆性能1、隔爆结合面(Ⅰ类)的间隙、直径差或最小的有效长度(宽度)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中 L—静止隔爆结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L1—螺栓通孔边缘至隔爆接合面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W—静止隔爆结合面及操纵杆与杆孔隔爆接合面最大间隙或直径差;转动轴与轴孔隔爆接合面最大直径差。

但快动式门或盖的隔爆接合面最小有效长度须不小于25mm。

表1:Ⅰ类隔爆接合面的结构参数(mm)2、操纵杆直径(d)与隔爆接合面长度(L)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单位:mm)表2:操纵杆直径与隔爆接合面的结构参数3、隔爆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接合面在正常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

用圆筒隔爆接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须小于0.075mm;用滚筒轴承结构时,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须大于上表1中规定的W值的2/3。

4、隔爆接合面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6.3级,操纵杆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3.2级。

5、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精度不低于3级,螺距不小于0.7mm,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mm)6、隔爆接合面的法兰减薄厚度,应不大于原设计规定的维修余量。

7、隔爆接合面的缺陷或机械伤痕,将其伤痕两侧高于无伤痕表面的凸起部分磨平后,不得小于下列规定:(1)隔爆面上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40、25、15mm 宽度的隔爆面上,每1cm2不得起过5个,10mm宽的隔爆接合面上,每1cm2不得超过5个,10mm宽以下的隔爆接合面上,不得超过2个(2)产生的机械伤痕,宽度与深度不大于0.5mm;其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

煤矿机电设备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煤矿机电设备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煤矿机电设施质量查收标准一、电气设施通用部分查收质量标准一)、零零件齐备,三证齐备(合格证、生产允许证、煤安标记证)完好,切合各项技术性能的要求。

二)、井下电气设施铭牌、防爆标记齐备、醒目。

三)、设施外壳无裂纹、开焊、变形,进行防腐办理,内壁一定均匀地涂耐弧漆,隔爆接合面粗拙度不大于6.3,操控杆的表面粗拙度不大于3.2。

四)、螺栓、螺母、弹簧垫齐备,规格一致,并进行镀锌等防腐办理,不得有锈蚀,螺丝紧固后应有1-3丝的余量,头部不得有铲伤或变形,不通孔螺栓最小啮合数不得少于6丝。

五)、设施的外壳一定设有接地螺栓,并标出接地表记符号,其规格一定切合以下规定:功率大于10KW的设施,不小于M12,5-10KW的不小于M10,5KW以下的不小于M6。

接地螺栓一定进行电镀办理。

六)、设施内部翻开后的带电部位,应设“有电危险”等字样的警示标记。

七)、保护齐备敏捷靠谱,各零零件性能切合规定要求。

八)、电气绝缘切合以下规定:6KV高压类设施,用2500V摇表摇测绝缘值不低于1000MQ;1140V电气设施用1000V摇表摇测绝缘值不低于10MQ;380V和660V用电设施用摇测绝缘值不低于5MQ。

二、机械通用部分查收质量标准一)、螺纹连结件和锁紧件一定齐备,坚固靠谱,头部不得有铲伤或严重变形。

二)、螺丝拧紧后应有1-3丝的余量,不得在螺母下加剩余的垫圈来减少螺栓露出的长度,同一零件紧固程度一定一致。

三)、主要连结件或受冲击载荷简单松动的部位,一定有防松举措。

四)、设施壳体及零零件不得有裂纹、变形、开焊、沙眼、气孔等,壳体均匀涂漆防锈。

五)、键和键装置后,其工作表面就啮合密切,接触均匀,键和键槽之间不利加衬垫。

六)、花键的接触齿数不该少于2/3,齿的磨损量不大于原齿厚的5%。

七)、轴、轴承及孔配合切合设施原设计技术要求,轴承空隙不超出标准要求,其实不得有裂纹、锈蚀、斑痕等。

八)、齿轮啮合空隙切合规定要求,齿面不得有裂纹、剥落、断齿等现象,齿面磨损不得超出原齿厚的10%,开式齿轮不得超出原齿厚的15%。

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电气部分]

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电气部分]

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电气部分)一通用部分1 紧固件1) 紧固用的螺栓、螺母、垫圈等齐全,紧固、无锈蚀。

2)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一致.平垫、弹簧垫圈的规格应与螺栓直径相符合,紧固的螺栓应有防松装置.3) 用螺栓紧固不透眼螺孔的部件,紧固后螺孔须留有大于2倍防松垫圈的厚度的螺纹余量,螺栓拧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螺栓直径,但铸铁、铜、铝件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1。

5倍。

4)螺母紧固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垫圈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

5) 紧固在护圈内的螺栓或螺母,其上端平面不得超过护圈高度,并需用专用工具才能松、紧。

2 隔爆性能1) 隔爆结合面的间隙,平口的结合面必须压实,不留间隙、转盖结合面间隙不能超过0.5毫米。

2)隔爆结合面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6.3,操作杆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3。

2。

3) 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精度不低于3级,螺距不小于0。

7毫米;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不于小6扣。

4) 隔爆结合面的法兰减薄厚度应不大于原设计规定的维修余量.5)隔爆结合面的缺陷或机械伤痕,将其伤痕两侧高于无伤表面的凸起部分磨平后不得超过下列规定:(1)、隔爆面上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毫米,深度不大于2毫米的砂眼,在40、25、15毫米宽的隔爆面上,每1 平方厘米不得超过5个,10毫米宽的隔爆面上不得超过2个。

(2)、生产的机械伤痕,宽度与深度不得大于0。

5毫米,其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6)隔爆结合面不得有锈蚀及油漆,应涂防锈油或磷化处理。

如有锈迹,用棉纱擦净后,留有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者仍算合格。

7)用螺栓固定的隔爆结合面,其紧固程度应以压平弹簧垫圈不松动为合格。

8)观察窗孔胶封及透明度良好,无破损、无裂纹.9)引进设备的隔爆性能应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电气设备分册的5—A、B、C、D的规定。

10)凡不符合1)-9)中任意一条者,即认为该设备失去隔爆性能,称为失爆,不得评为完好设备.3 接线1)进线嘴连接紧固,密封良好,并能符合下列规定:(1)密封圈材质用邵尔硬度为45—55度的橡胶制造,并按规定进行老化处理。

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87版)

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87版)

Ⅰ、固定部分1、通用部分1.1紧固件1.1.1 螺纹连接件和紧固件必须齐全,牢固可靠。

螺栓头部和螺母不得有铲伤或棱角严重变形螺纹无乱扣或秃扣。

1.1.2 螺栓拧入螺纹孔的长度不应小于螺栓的直经(铸铁铜铝合金件等不小于螺栓直经的1.5倍)1.1.3 螺母扭紧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用增加垫圈的办法调整螺纹的露出长度。

1.1.4 稳钉与稳钉孔应吻合,不松旷。

1.1.5 铆钉必须紧固,不得有明显歪斜现象。

1.1.6 键不松旷,打入时不得加垫,露出键槽的长度应不小于键全长的20%(钩头键不包括钩头的长度)。

1.2 联轴器1.2.1 端面的间隙及同轴度应符合表1-1-1的规定。

表1.2.2 弹性圈柱销式联轴器弹性圈外径与联轴器销孔内径差不应超过3MM。

柱销螺母应有松装置。

1.2.3 齿轮式联轴器齿厚的磨损量不应超过原齿厚的20% 键和螺栓不松动。

1.2.4 蛇型弹簧式联轴器的弹簧不应有损伤后度磨损不应超过原厚度的10%1.3 轴和轴承1.3.1 轴1.3.1.1 轴不的得有表面裂纹,无严重腐蚀和损伤,内部裂纹探伤记录检查无扩展。

1.3.1.2 轴的水平度和轴的平行度均不得超过2‰,如轴的挠度较大达不到此要求时,齿轮咬合及轴承温度正常,也算合格1.3.2 滑动轴承1.3.2.1 轴瓦合金层与轴瓦应粘合牢固,无脱离现象合金层无裂纹,无剥落,如有轻微裂纹或剥落,但面积不超过 1.5平方米,且轴承温度正常也算合格1.3.2.2 轴颈与轴瓦的顶间隙不应超过表1-1-2的规定:1.3.2.3 轴颈与下轴瓦中部应有90度至120度的接触弧面,沿轴向接触范围不应小于轴瓦长度的80%。

1.3.2.4润滑油质合格,油量适当。

油圈或油链转动灵活。

压力润滑系统油路畅通,不漏油。

1.3.3 滚动轴承1.3.3.1 滚动轴承转动灵活、平稳,无异响。

1.3.3.2 润滑油质合格,油量适当,占油腔的1/2--1/3,不漏油。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目录(合订本)1 总则 (1)2 通用部分 (2)2.1机械通用部分 (2)2。

2电气通用部分 (13)3 固定设备 (20)3。

1矿井提升机 (20)3。

2主要通风机 (30)3。

3水泵 (33)3。

4空气压缩机 (42)4 运输设备 (53)4。

1带式输送机 (53)4。

2刮板输送机、转载机 (56)4.3窄轨电机车 (59)4。

4斜井人车 (63)4.5平巷人车 (65)4.6矿车 (66)4。

7运输绞车 (68)4.8绳牵引连续运输车 (70)4.9卡轨车 (72)4。

10架空乘人装置 (74)4。

11齿轨车 (75)4.12无轨胶套轮机车 (76)4.13单轨吊 (78)5采掘设备 (80)5。

1液压支架 (80)5。

2采煤机 (85)5。

3装煤机 (94)5.4装岩机 (97)5。

5掘进机 (100)5.6单体液压支柱 (104)5.7乳化液泵站 (108)6 电气设备 (111)6.1开关 (111)6.1。

1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 (111)6.1.2高压开关柜 (116)6.1。

3矿用防爆型低压交流真空开关 (121)6.1.4移动变电站用开关 (127)6。

1.5 6-10kV成套配电装置 (129)6.1.6 0。

4kV成套配电装置 (136)6。

1。

7漏电保护装置 (137)6。

2变压器 (137)6。

2.1户外6-10kV及以下变压器 (137)6。

2.2矿用油侵三相电力变压器 (140)6.2。

3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及矿用隔爆型干式变压器 (143)6.3电动机 (145)6.3。

1交流电动机 (145)6。

3.2直流电动机 (150)6。

4辅助设备 (154)6。

4.1防爆充电机 (154)6.4。

2矿用隔爆型煤电站综合保护装置 (155)6。

4.3矿用隔爆型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 (156)6.4。

4矿用隔爆型检漏继电器 (157)6.4。

5通信设备 (160)6。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规范检修标准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规范检修标准

机电队设备检修标准一、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1. 真空断路器〔1〕真空断路器真空管无裂纹、点蚀,清洁无污秽,紧固件齐全紧固、无损坏。

〔2〕断路器真空管与操作杆保持垂直同心,操动灵活可靠,不得有卡阻现象;运动摩擦部位加注合格的润滑油脂。

〔3〕更换断路器时,同型号的真空断路器使用的真空开关管,其安装和端部联接方式、尺寸应统一。

〔4〕真空断路器操动机构的防跳装置和电磁操动机构的自由脱扣装置完好可靠。

2. 母线室〔1〕绝缘瓷瓶清洁,无油污及灰尘、无裂纹及损伤。

〔2〕更换的绝缘材质应符合原厂家的技术标准,用2500V兆欧表测得的绝缘电阻值不低于1000MΩ。

〔3〕母线外表清洁无污秽,固定结实,连结良好,平安距离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3.外形构造〔1〕配电装置应具有平安可靠的机械、电气联锁。

〔2〕隔离开关处于合〔闸〕位置时,箱门不能翻开;只有当隔离开关分闸到位,箱门才能翻开。

〔3〕箱门处于翻开状态,隔离开关不能合闸;对弹簧储能合闸机构,在断路器处于合〔闸〕位置时,不能再进展合闸操作。

〔4〕配电装置的隔爆盖板均须设置"严禁带电开盖〞字样的标牌。

〔5〕配电装置的金属外壳底架上应有防锈蚀、导电性能良好、直径不小于12mm 的接地螺栓。

4.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1〕配电装置中主回路相间、主回路对地电气间隙不得小于600mm,爬电距离必须保证85mm〔A级绝缘材料〕、110mm〔B级绝缘材料〕、135mm〔B级绝缘材料〕、160mm〔C级绝缘材料〕。

〔2〕配电装置二次回路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得小于6mm和8mm。

5. 保护装置〔1〕配电装置检修后,分别进展过载、短路、漏电、监视、自检功能试验,保护装置动作灵敏,断路器应可靠分闸,同时显示相对应的故障指示灯,并具备故障记忆闭锁功能。

必须进展"复位〞后,配电装置方可再进展合闸。

〔2〕保护装置所具有的保护系统中,任一脱扣动作缺陷,均不应影响其它保护脱扣动作的功能。

矿井大型设备维修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矿井大型设备维修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矿井大型设备维修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矿井大型设备维修电工作业的安全性和高效性,规范操作行为,减少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矿井大型设备维修电工作业的各个环节,包括设备检修、电气线路维护、设备故障排除等。

第三条进行矿井大型设备维修电工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第四条矿井大型设备维修电工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且需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五条本规程的制定和修订由矿井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并由全体从业人员严格遵守。

第二章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进行矿井大型设备维修电工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设备检查和故障分析,确保作业过程中不会对设备和人员造成风险。

第七条作业前必须进行设备停电和断电操作,确保作业安全。

第八条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清理,确保作业场所干净整洁,消除各种杂物和障碍物。

第九条作业前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防护手套等。

第十条作业前必须做好作业通风和消防准备,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第三章作业操作规程第十一条在进行设备维修和故障排除作业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集中注意力,禁止使用手机、吸烟、喧哗等行为。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线路维护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进行电气测量,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维护作业。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在进行设备检修时,必须对设备进行完全停止,并进行完全解除锁定,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检修。

第十五条在进行设备拆卸和组装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工艺进行,使用专用工具和设备,禁止使用力量过大或不当的方法。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在进行设备维修和故障排除时,必须随时保持沟通和协调,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七条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生意外情况或设备故障,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在处理操作中出现电击、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确保自身安全和设备的保护。

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电气设备)一、通用部分1紧固件1)紧固用的螺栓、螺母、垫圈等齐全,紧固、无锈蚀。

2)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一致。

平垫、弹簧垫圈的规格应与螺栓直径相符合,紧固的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3)用螺栓紧固不透眼螺孔的部件,紧固后螺孔须留有大于2倍防松垫圈的厚度的螺纹余量,螺栓拧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螺栓直径,但铸铁、铜、铝件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倍。

4)螺母紧固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垫圈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

5)紧固在护圈内的螺栓或螺母,其上端平面不得超过护圈高度,并需用专用工具才能松、紧。

2隔爆性能1)隔爆结合面的间隙,平口的结合面必须压实,不留间隙、转盖结合面间隙不能超过毫米。

2)隔爆结合面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操作杆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

3)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精度不低于3级,螺距不小于毫米;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不于小6扣。

4)隔爆结合面的法兰减薄厚度应不大于原设计规定的维修余量。

5)隔爆结合面的缺陷或机械伤痕,将其伤痕两侧高于无伤表面的凸起部分磨平后不得超过下列规定:(1)隔爆面上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毫米,深度不大于2毫米的砂眼,在40、25、15毫米宽的隔爆面上,每1 平方厘米不得超过5个,10毫米宽的隔爆面上不得超过2个。

(2)生产的机械伤痕,宽度与深度不得大于毫米,其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

6)隔爆结合面不得有锈蚀及油漆,应涂防锈油或磷化处理。

如有锈迹,用棉纱擦净后,留有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者仍算合格。

7)用螺栓固定的隔爆结合面,其紧固程度应以压平弹簧垫圈不松动为合格。

8)观察窗孔胶封及透明度良好,无破损、无裂纹。

9)引进设备的隔爆性能应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电气设备分册的5-A、B、C、D的规定。

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采掘设备)

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采掘设备)

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一、通用部分1、紧固件(1)螺纹连接件和锁紧件齐全,牢固可靠。

螺栓头部和螺母无铲伤或棱角严重变形,螺纹无乱扣或秃扣。

(2)螺母拧紧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

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的垫圈来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

(3)同一部位的紧固件规格应一致。

主要连接部件或受冲击载荷容易松动部位的螺母应使用防松螺母(背帽)或其他防松装置。

使用花螺母时,开口销应符合要求;螺母止动垫圈的包角应稳固;铁丝锁紧螺母时,其拉紧方向应和螺旋方向一致,接头应向内弯曲。

(4)螺栓不得弯曲。

螺栓螺纹在连接件光孔内部分不少于两个螺距。

沉头螺栓拧紧后,沉头部不得高出连接件的表面。

(5)键不得松动,键和槽之间不得加垫。

2、轴和轴承(1)轴无裂纹、损伤或锈蚀,运行时无异常振动。

(3)轴承润滑良好,不漏油,转动灵活。

无异响,滑动轴承温度不超过65ºC,滚动轴承温度不超过75 ºC。

3、齿轮(1)齿轮无断齿,齿面无裂纹或剥落。

(2)点蚀坑面积不超过下列规定:a 点蚀区高度接近齿高的100%;b 点蚀区高度占齿高的30%,长度占齿长的40%;c 点蚀区高度占齿高的70%,长度占齿长的10%。

(3)齿面出现的胶合区不超过齿高1/3、齿长1/2。

(4)齿厚磨损不超过下列规定:a 硬齿面齿轮,齿面磨损达硬化层的80%;b 软齿面齿轮,齿厚磨损为原齿厚的15%;c 开式齿轮,齿厚磨损为原齿厚的25%。

(5)齿轮副啮合的接触斑点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a 圆柱齿轮,沿齿长不小于50%,沿齿高不小于40%;b 圆锥齿轮,沿齿长、齿高均不小于50%;c 弧齿锥齿轮,沿齿长、齿高均不小于30~50%;d 涡轮,沿齿长不小于35%,沿齿高不小于50%;e圆柱齿轮副、涡轮副接触斑点的分布应在齿面中部,圆锥齿轮副应在齿面的中部并偏向小端。

(6)齿轮的磨损、点蚀,胶合及接触斑点面积可以检修记录为依据进行检查,记录的有效期不超过规定的检修间隔期。

井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井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井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电气设备)一、通用部分1、紧固件1)紧固用的螺栓、螺母、垫圈等齐全,紧固、无锈蚀。

2) 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一致。

平垫、弹簧垫圈的规格应与螺栓直径相符合,紧固的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3) 用螺栓紧固不透眼螺孔的部件,紧固后螺孔须留有大于2倍防松垫圈的厚度的螺纹余量,螺栓拧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螺栓直径,但铸铁、铜、铝件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

4)螺母紧固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垫圈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

5) 紧固在护圈内的螺栓或螺母,其上端平面不得超过护圈高度,并需用专用工具才能松、紧。

2、隔爆性能1)隔爆结合面的间隙,平口的结合面必须压实,不留间隙、转盖结合面间隙不能超过0.5毫米。

2) 隔爆结合面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6.3,操作杆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3.2。

3) 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精度不低于3级,螺距不小于0.7毫米;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不于小6扣.4)隔爆结合面的法兰减薄厚度应不大于原设计规定的维修余量。

5)隔爆结合面的缺陷或机械伤痕,将其伤痕两侧高于无伤表面的凸起部分磨平后不得超过下列规定:(1)、隔爆面上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毫米,深度不大于2毫米的砂眼,在40、25、15毫米宽的隔爆面上,每1 平方厘米不得超过5个,10毫米宽的隔爆面上不得超过2个。

(2)、生产的机械伤痕,宽度与深度不得大于0。

5毫米,其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

6)隔爆结合面不得有锈蚀及油漆,应涂防锈油或磷化处理。

如有锈迹,用棉纱擦净后,留有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者仍算合格.7)用螺栓固定的隔爆结合面,其紧固程度应以压平弹簧垫圈不松动为合格。

8)观察窗孔胶封及透明度良好,无破损、无裂纹。

9)引进设备的隔爆性能应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电气设备分册的5—A、B、C、D的规定.10)凡不符合1)—9)中任意一条者,即认为该设备失去隔爆性能,称为失爆,不得评为完好设备。

综采队电器维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范本

综采队电器维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范本

综采队电器维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范本一、引言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适用于综采队电器维修工的工作,在操作电器维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规程要求执行,确保工作安全。

二、一般要求1. 电器维修工在进行维修操作前,应熟悉相应的电器维修知识和技术要求,并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 在维修操作中,应佩戴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并确保其良好的状态。

3. 维修工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专注,严禁走神、玩闹等不安全行为。

4. 维修工应定期检查维修工具和设备的状态,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报修或更换。

5. 维修工应严格按照维修记录进行操作,确保维修工作的准确记录。

三、电器维修工具使用规范1. 维修工具使用前应检查其状态,如有损坏或松动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2. 维修工具应投放在指定的工具箱内,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整理。

3. 维修工具使用完毕后应归还至指定位置,严禁随意乱放。

4. 维修工具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主管。

四、电器维修作业安全操作规范1. 在进行电器维修作业前,应断开电源或切断电力供应,并确保断电状态下工作。

2. 维修工应佩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并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维修。

3. 维修工应定期检查绝缘手套和绝缘鞋的使用期限和状态,并按照规定更换。

4. 在维修作业过程中,应确保工作场所清洁整齐,杜绝杂物等危险物品的存在。

5. 在维修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工作区域,并将设备恢复至正常供电状态。

五、电器维修事故处理规范1. 维修工在发生电器维修事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如检查受伤情况、施行急救等。

2. 维修工应在第一时间上报事故,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 维修工应积极配合事故报告的相关材料和调查表的填写。

4. 维修工与被维修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及时报告并由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六、电器维修工安全意识培养1. 综采队应定期开展电器维修工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维修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机电设备检修标准(2014)解析

机电设备检修标准(2014)解析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1 总则 (1)2 通用部分 (2)2.1机械通用部分 (2)2.2电气通用部分 (13)3 固定设备 (20)3.1矿井提升机 (20)3.2主要通风机 (30)3.3水泵 (33)3.4空气压缩机 (42)4 运输设备 (53)4.1带式输送机 (53)4.2刮板输送机、转载机 (56)4.3窄轨电机车 (59)4.4斜井人车 (63)4.5平巷人车 (65)4.6矿车 (66)4.7运输绞车 (68)4.8绳牵引连续运输车 (70)4.9卡轨车 (72)4.10架空乘人装置 (74)4.11齿轨车 (75)4.12无轨胶套轮机车 (76)4.13单轨吊 (78)5采掘设备 (80)5.1液压支架 (80)5.2采煤机 (85)5.3装煤机 (94)5.5掘进机 (100)5.6单体液压支柱 (104)5.7乳化液泵站 (108)6 电气设备 (111)6.1开关 (111)6.1.1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 (111)6.1.2高压开关柜 (116)6.1.3矿用防爆型低压交流真空开关 (121)6.1.4移动变电站用开关 (127)6.1.5 6-10kV成套配电装置 (129)6.1.6 0.4kV成套配电装置 (136)6.1.7漏电保护装置 (137)6.2变压器 (137)6.2.1户外6—10kV及以下变压器 (137)6.2.2矿用油侵三相电力变压器 (140)6.2.3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及矿用隔爆型干式变压器 (143)6.3电动机 (145)6.3.1交流电动机 (145)6.3.2直流电动机 (150)6.4辅助设备 (154)6.4.1防爆充电机 (154)6.4.2矿用隔爆型煤电站综合保护装置 (155)6.4.3矿用隔爆型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 (156)6.4.4矿用隔爆型检漏继电器 (157)6.4.5通信设备 (160)6.4.6监测监控设备 (168)7 露天煤矿设备 (172)7.1P&H2800XP电铲 (172)7.1.2电铲电气 (186)7.2运输卡车 (200)7.2.1 170D/730E卡车机械 (200)7.2.2 170D/730E卡车电气 (211)7.2.3 CAT789机械传动卡车 (220)7.3工程机械 (225)7.3.1工程机械通用技术规范 (225)7.3.2卡特彼勒994装载机 (234)7.3.3卡特彼勒DIOR(3SK系列)履带式推土机 (238)7.3.4卡特彼勒(16H)平路机 (244)8 附则 (249)附录1、煤矿电气设备有关标准、规程、规定 (249)附录2、CKJ系列交流真空接触器维修、检修技术规范 (251)附录3、真空开关试验方法 (260)附录4、干式变压器主要绝缘材料表 (262)附录5、瓷套管灌注工艺 (262)附录6、低浓度甲烷传感器调校方法 (262)附录7、本规范使用的计量单位及符号说明 (264)2 通用部分2.1 机械通用部分2.1.1 紧固件2.1.1.1 螺纹连接件和锁紧件必须齐全、牢固可靠。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带式输送机)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带式输送机)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带式输送机)一、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1.1滚筒、托辊a.各滚筒表面无开焊、无裂纹、无明显凹陷。

滚筒端盖螺栓齐全,弹簧垫圈压平紧固,使用涨套紧固滚筒轴的螺栓,必须使用定力矩扳手,紧固力矩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b.包胶滚筒的胶层应与滚筒表面紧密贴合,不得有脱层和裂口。

井下使用时,包胶滚筒胶料的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应符合MT914的规定。

c.驱动滚筒的直径应一致,其直径差不得大于1mm,滚筒胶层磨损不得露出滚筒钢面。

d.托辊齐全,运转灵活,无卡阻、无异响。

逆止托辊能可靠工作。

e.井下使用缓冲托辊时,缓冲托辊表面胶层应为阻燃、抗静电材料。

胶层磨损量不得超过原凸起高度的1/2。

使用缓冲床时,缓冲床的材料必须为阻燃、抗静电材料,缓冲床上的耐磨材料磨损剩余量不得低于原厚度的1/4。

1.2架体a.机头架、机尾架和拉紧装置架,不得有开焊现象。

如有变形,应调平、校直。

其安装轴承座的两个对应平面,应在同一平面内,其平面度、两边轴承座对应孔间距允差和对角线允差不得大于下表的规定。

b.转载机运行轨道应平直。

每节长度上的弯曲,不得超过全长的0.5%。

c.机尾架滑靴应平整,连接紧固可靠。

d.中间架应调平、校直,无开焊现象。

中间架连接梁的弯曲变形,不得超过全长的0.5%。

1.3输送带拉紧和伸缩装置a.张紧车架无损伤,无变形。

车轮在轨道上运行自如,无异响。

b.张紧车轨道无变形,连接可靠,行程符合规定。

c.牵引绞车减速机密封良好,传动平稳、无异响。

d.牵引绞车制动装置操作灵活、动作可靠,制动力矩符合要求。

钢丝绳无断股,无严重锈蚀。

在滚筒上排列整齐,绳头固定可靠。

e.储带仓和机尾的左右钢轨轨顶面应在同一水平面内,每段钢轨的轨顶面高低偏差不得超过2mm。

轨道应平直,且平行于输送机机架的中心线,其直线度公差值在1m内不大于2mm,在25m内不大于5mm,在全长内不大于15mm。

轨距偏差不得超过±2mm.轨缝不大于3mm。

煤安规程-井工-电气部分

煤安规程-井工-电气部分

第十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三十五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第四百三十六条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 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10kV 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第四百三十七条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第四百三十八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第四百三十九条采区变电所应当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所可以不设专人值班,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第四百四十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第四百四十一条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6的要求.第四百四十二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检修或者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 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 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第四百四十三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非专职人员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表16井下电气设备选型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2、突出矿井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以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3、突出矿井应当采用本安型矿灯.4、远距离传输的监测监控、通信信号应当采用本安型,动力载波信号除外.5、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当采用EPLMa保护级别.非煤矿专用的便携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甲烷浓度 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甲烷浓度.第四百四十四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 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压不超过10000V.(二)低压不超过1140V.(三)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7V.(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 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第四百四十六条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当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第四百四十七条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当注明:(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等装设地点.(二)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他技术性能指标.(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第四百四十八条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当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四百四十九条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并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第四百五十条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40kW 及以上的电动机,应当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第四百五十一条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第四百五十二条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者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第四百五十三条矿井6000V 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20A,新建矿井不超过10A.井上、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备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向移动变电站和电动机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煤电钻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和远距离控制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电钻,煤层突出参数测定取样时不受此限.第四百五十四条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第四百五十五条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 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第四百五十六条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当采用砌碹或者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当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当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 内的巷道,应当砌碹或者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当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者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第四百五十七条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安装、拆除、检修和运输等要求,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第四百五十八条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 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第四百五十九条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当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之间留出0.8m 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者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以不留通道.第四百六十条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第四百六十一条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开采沉陷区架设线路时,两回电源线路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二)架空线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的仓储区域,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道路、河流及其他架空线等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在多雷区的主要通风机房、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架空线路应当有全线避雷设施.(四)架空线路、杆塔或者线杆上应当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以及安全警示等标志.第四百六十二条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不应敷设电力电缆.确需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敷设电力电缆时,应当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第四百六十三条井下电缆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当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缆应当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二)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1、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粗钢丝铠装电力电缆.2、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钢带或者细钢丝铠装电力电缆.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三)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当采用煤矿用铠装或者非铠装电力电缆或者对应电压等级的煤矿用橡套软电缆.(四)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煤矿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当使用专用橡套电缆.第四百六十四条电缆的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吊钩悬挂.(二)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在30°及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夹子、卡箍或者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当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三)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当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当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者输送机上.(四)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五)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第四百六十五条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 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 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电缆)必须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者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 但给采、掘等移动设备供电电缆及通信、信号电缆不受此限.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当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当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 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当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 以上的地方.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者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当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第四百六十六条立井井筒中敷设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 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当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以利用时, 可以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当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第四百六十七条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当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第四百六十八条电缆的连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线鼻子或者快速连接器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者母线盒进行连接.(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者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者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当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第四百六十九条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物品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采泵站等.(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无轨胶轮车主要运输巷道两侧安装有反光标识的不受此限).(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第四百七十条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第四百七十一条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当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二)矿灯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三)矿灯应当保持完好,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当能连续正常使用11h.(四)严禁矿灯使用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五)在每次换班2h内,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六)矿灯应当使用免维护电池,并具有过流和短路保护功能.采用锂离子蓄电池的矿灯还应当具有防过充电、过放电功能.(七)加装其他功能的矿灯,必须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要求.第四百七十二条矿灯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二)取暖用蒸汽或者热水管式设备,禁止采用明火取暖.(三)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四)有与矿灯匹配的充电装置.第四百七十三条电气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当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当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第四百七十四条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第四百七十五条电压在36V 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钢丝)、铅皮(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第四百七十六条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第四百七十七条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当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主接地极应当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当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厚度不得小于5mm.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和地面直接分区供电的电缆,不能与井下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当单独形成分区总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第四百七十八条下列地点应当装设局部接地极:(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三)低压配电点或者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带式输送机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局部接地极可以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者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当用面积不小于0.6㎡、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者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以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 的钢管制成,管上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全部垂直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 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第四百七十九条连接主接地极母线,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者截面不小于100mm2的耐腐蚀铁线,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耐腐蚀扁钢.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或者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者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蚀铁线, 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蚀扁钢.第四百八十条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第四百八十一条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当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以根据书面申请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第四百八十二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 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者更换,严禁继续使用.第四百八十三条矿井应当按表17的要求对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和调整.检查和调整结果应当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指派专人限期处理.表17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和调整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第四百八十四条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串联或者并联的电池组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二)电池或者电池组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内.(三)电池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第四百八十五条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匹配.(二)充电设备接口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三)便携式设备在地面充电.(四)机车等移动设备在专用充电硐室或者地面充电.(五)监控、通信、避险等设备的备用电源可以就地充电, 并有防过充等保护措施.第四百八十六条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本安设备中电池(组)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者密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件除外.。

煤矿电气安全技术规范

煤矿电气安全技术规范

煤矿电气安全技术规范1 一般规定1.1 煤矿建设项目的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范相抵触的,应按本规范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第440条)1.2 煤矿建设项目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起全部负荷。

暂不能实现双回路供电,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两回路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患严重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其它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必须形成双回路供电。

10kV及其以下的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煤矿安全规程第441条修改)1.3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煤矿安全规程第443条)1.4 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1的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444条修改)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1.5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电线。

(煤矿安全规程第445条)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1.6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446条)a)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b)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c)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初稿)目录总则 ..................................一、机械类通用部分.........................3页二、固定设备..................................11页三、运输设备..................................34页四、采掘设备..................................51页五、电气设备..................................71页六、露天设备.................................127页附录 .................................291页一、机械类通用部分1.1紧固件1.1.1 螺纹连接件和锁紧件必须齐全,牢固可靠。

螺栓头部和螺母不得有铲伤、棱角严重变形或变秃。

螺孔乱扣、秃扣时,允许扩孔,增大螺栓直径。

但不能因扩孔而影响被扩工件的机械强度和工作性能。

1.1.2 螺母必须拧紧,拧紧后螺栓的螺纹应露出螺母1~3螺距,不得在螺母下加多余的垫圈来减少螺栓露出长度。

1.1.3 螺栓不得弯曲,螺纹损伤不得超过螺纹工作高度的一半,且连续不得超过一周。

连接件螺栓的螺纹在孔内部分不得少于两个螺距。

沉头螺栓拧紧后,沉头部分不得凸出连接件的表面。

1.1.4 螺纹表面必须光洁,不得用粗制螺纹代替精制螺纹。

1.1.5 同一部位的紧固件规格必须一致,材质应满足设计要求。

主要连接部位或受冲击载荷容易松动部位的螺母,必须使用防松螺母或其它防松方法。

1.1.6 使用花螺母时,开口销应符合要求。

使用止动垫圈时,包角应稳固;使用铁丝锁紧时,其拉紧方向必须和螺栓方向一致,接头应向内弯曲。

1.1.7 弹簧垫圈应有足够的弹性(自由状态开口重叠部分不得大于垫圈厚度的一半)。

1.1.8 螺栓头部或螺母必须和相接触的部件紧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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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电气通用部分)
一、一般规定
1.1零部件齐全、完整,符合各项技术性能的要求。

更换的零部件,其技术性能不得低于原设计的要求。

1.2设备外壳或隔爆面,应进行防腐处理。

处理方法:设备外壳可以喷或涂防腐漆;防爆加工面可以化学处理或定期涂防腐油脂;接线盒内璧和正常工作情况下可能产生火花的部分其金属外壳内壁,都必须均匀地涂耐弧漆。

1.3电气设备检修后,除按规定进行出厂试验外,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通电试验。

通电试验时间一般不少于2h。

1.4设备检修后应带有铭牌,如铭牌数据有更改或字迹不清,应更换新铭牌。

检修后应增加检修企业标识牌和检修时间标示牌。

数据更改的铭牌应在检修企业标识牌中标明更改数据。

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后铭牌、标示牌等按GB3836.13的要求制作。

1.5保护插件安装处,防止自行松脱的装置完整有效。

1.6检修中各项质量测定记录、试验记录、零部件检修记录和技术检验证明书等应随设备出厂,交使用单位存档。

二、防爆结构紧固件的规定
2.1紧固件材料应适用于外壳材料,除含轻金属外壳外,紧固件螺栓或螺母不允许用塑料或轻金属材料制造。

2.2紧固用螺栓、螺母和垫圈等应进行喷涂防腐漆、电镀或其他化学方法的防腐处理,不得有锈蚀。

2.3紧固用螺栓、螺母须有防止松脱的措施。

可根据设备部位的具体要求,采用加装弹簧垫圈、背帽或开口销等。

弹簧垫圈的紧固程度以压平为合格,螺母的紧固程度应达到GB3836.1要求的力矩为合格,弹簧垫圈符合其性能要求。

2.4同部位的紧固件,其规格应一致;垫圈、弹簧垫圈的规格应与螺栓直径相适应。

2.5螺栓或螺钉没有垫圈而完全拧入螺孔时,螺栓或螺钉与螺孔底部应留有螺纹裕量;螺栓拧入螺孔的长度不小于螺栓的直径(铸铁、铜、铝件不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

2.6螺母要上满扣为合格,一般螺栓长出螺母的扣数应在1~3扣范围内。

2.7设在护圈内的螺栓头或螺母的上端不得超出护圈的高度。

2.8设在护圈内的螺栓头或螺母,须使用由专用工具才能打开的装置。

2.9在防爆型专用标准中要求使用特殊紧固件,应按原设计要求配置。

当采用可拆卸螺钉或螺栓紧固隔爆外壳的任何部件时,这些螺钉或螺栓孔不应穿透外壳壁。

孔周围的金属厚度应不小于孔径的1/3,且至少为3mm。

三、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的通用要求
执行GB/T12173的规定。

四、隔爆接合面
4.1接合面的结构参数应符合GB3836.2中Ⅰ类隔爆接合面结构参数的规定,详见表1。

4.2快动式门或盖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宽度L须不小于25mm。

4.3靠外壳壁支撑的操纵杆或轴,其接合面宽度应不小于表1规定的最小接合面宽度。

4.4如果操纵杆或轴的直径超过了表1规定的最小接合面宽度,其接合面宽度应不小于操纵杆或轴的直径,但不大于25mm。

4.5当操纵杆与杆孔配合间隙因磨损而增大时,可采取在杆孔处嵌镶衬套等措施进行修复。

特殊情况下,加设一个正常使用中不易磨损的封盖。

4.6在检修中除去隔爆接合面的法兰厚度,不得超过维修裕量的数值。

4.7隔爆接合面表面平均粗糙度Ra≤6.3μm,操纵杆表面粗糙度Ra≤3.2μm。

五、螺纹隔爆结构
5.1螺纹形状和配合等级按照GB/T197-2003和GB/T2516-2003规定的中级或精密公差级。

5.2螺纹的最小啮合扣数、最小轴向啮合长度符合表2的规定。

六、绝缘套管及增安型设备绝缘绕组极限温度
6.1绝缘套管在拆、接线中可能承受扭矩时,应安装牢固,保证所有部位不转动。

能承受GB3836.1-2000中23.4.5规定的连接件扭转试验。

6.2绝缘套管应采用吸湿性较小的材料制成。

对电压高于127V的电气设备,不得采用酚醛塑料制品。

6.3增安型电气设备在额定运行状态时,绝缘绕组的极限温度不超过表3的规定。

七、接地连接件
7.1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铠装电缆的接线盒,必须设有外接地连接件,并标示接地符号“〨”。

移动式电气设备,可不设外接地连接件,但必须采用具有接地芯线或等效接地芯线的电缆。

7.2设备接线空腔内部须设有专用的内接地连接件,并标示接地符号“〨”(在电机车上的电气设备除外)。

对不必接地(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或不必附加接地的电气设备(如金属外壳上安装金属导管系统),可不设内、外接地连接件。

7.3内、外接地连接件的直径须符合下列规定:
7.3.1当导电芯线截面不大于35mm2时,应与接线螺栓直径相同;
7.3.2当导电芯线截面大于35mm2时,应不小于连接导电芯线截面一半的螺栓直径,但至少等于连
接35mm2芯线的螺栓直径;
7.3.3外接线螺栓的规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功率大于10kW的设备不小于M12;
b.功率大于5kW至10kW的设备,不小于M10;
c.功率大于250W至5kW的设备,不小于M8;
d.功率不大于250W,且电流不大于5A的设备,不小于M6;
e.本质安全型设备和仪器仪表类外接地螺栓能压紧接地芯线即可。

7.3.4接地连接件应进行电镀防锈处理,其结构能够防止导线松动、扭转,且有效保持接触压力;
7.3.5接地连接件应至少保证与一根导线可靠连接,导线截面积见表4。

7.3.6在连接件中被连接部分含轻金属材料时,则应采取特殊的预防措施(如钢质过渡件)。

八、接线
8.1连接件和接地端子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保证连接可靠,虽受温度变化、振动影响,也不应发生接触不良现象。

8.2如采用铝芯电缆,应采用过渡接头,以免发生电腐蚀。

九、隔爆设备的接线盒、增安型设备的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
隔爆设备的接线盒、增安型设备的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9.1不同电位的裸露导电部分之间的电气间隙,应符合表5的规定,对外部导线连接时其最小值为
3mm。

9.2爬电距离
不同电位的裸露导电部分之间的爬电距离必须符合表5的规定。

外部导线连接时其最小值为3mm。

十、连锁装置和警告
10.1检修后的矿用电气设备,为确保其安全供电和防爆性能,必须实现两防(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保证非专用工具不能解除的连锁功能。

矿用开关两防锁按JB/T10835-2008执行。

10.2设备外壳打开后的带电部位,应设“带电“、“危险”等字样的警告标志,或者在外壳的门和盖醒目位置设置“严禁带电开盖”的警告标志。

十一、防爆外壳的修理
必须按《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的修理规程》及GB3836.13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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