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

附件1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债券交易流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等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法发行的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流通,适用本规则。

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第三条债券在交易中心交易流通,不表明交易中心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

第二章债券交易流通

第四条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登记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初始持有人及持有量列表

2、交易流通登记表

发行人或主承销商也可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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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传输初始持有人及持有量列表。

采用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除应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在债券登记日向交易中心提交投资人范围列表。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可委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向交易中心传输上述信息。

第五条交易中心收到完整的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流通手续。

第六条交易中心依据收到的债券交易流通相关变更信息,调整债券的交易流通要素。

第七条发行人制定创新债券品种的发行方案时应向交易中心说明创新内容,以便交易中心确定交易系统支持债券交易流通的方式。

第三章交易流通期间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第八条交易流通期间,债券(不含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发行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渠道进行持续信息披露。

第九条发行人、信用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正式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内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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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交易中心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一条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生《公告》第九条所列事项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渠道向市场参与者披露。

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其他重大事项,发行人也应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发行人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债券含与本息兑付、利率、期限等条款相关的附加条款的,发行人应在满足该附加条款条件或发行人选择行使相关权利时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渠道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适用于相关债券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对发行人提出更高披露要求的,发行人应依其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本规则,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特定交易行为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投资者按照本规则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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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披露交易信息,交易中心提供交易信息披露便利。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债券预发行等。

第十七条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拟通过二级市场赎回部分或全部债券的,应按相关规定或合同向市场参与者发布公告,说明拟赎回债券数量、价格和赎回方式,赎回方式应确保公平对待投资者。

发行人完成赎回当日应向全市场披露赎回情况。

第十八条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单个投资者持有量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量的30%时,交易中心根据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供的信息向全市场披露。

第十九条与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债券交易的情形包括:

(一)交易双方均为独立法人,但交易一方基于投资份额、股份或者协议等实际控制交易对手方的;

(二)交易双方为独立法人(或分公司),交易双方受同一母公司(或总公司)实际控制的;

(三)交易双方为总公司、分公司关系的。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人的自营账户与其资产管理账户及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债券交易的情形包括:

(一)交易一方为金融机构类市场成员,交易对手方为该- 4 -

金融机构担任其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非法人类市场成员;

(二)交易双方均为非法人类市场成员,且由同一金融机构担任其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开展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指交易前,应当制定交易管理制度,对定价方式、内控机制、内部审核流程、信息披露流程等进行规范并提交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交易双方或资产管理人应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向全市场披露上月开展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指交易的情况。披露内容包括参与方、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和交易规模等。

单笔回购交易金额(当日相同对手方、相同期限的交易合并计算)超过10亿元的或其他债券交易单笔金额(当日相同对手方、相同标的的交易合并计算)超过2亿元的,应在交易达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报告交易原因、定价依据和可能的影响。

交易双方共同受财政部、国资委或其平台公司实际控制的,或交易双方因匿名撮合交易方式导致达成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指交易的,无需按照本规则进行披露或报告。

交易双方共同受地方国资委或其平台公司实际控制的,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豁免按照本规则进行披露或报告。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不得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开展买断式回购交易。发行人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开展质押式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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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交易时,应公平对待相同条件的券种,不得附加额外优惠或条件。

发行人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开展质押式逆回购交易时,单日逆回购规模不得超过发行人日均(近30个交易日)回购规模的5%;发行人所发债券的余额占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余额10%(含)以上的,发行人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开展质押式逆回购的单日交易规模不得超过发行人日均(近30个交易日)回购规模的2%。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前,应制定交易管理制度和风控制度,建立发行与交易的防火墙机制,防范违规行为。交易管理制度和风控制度应提交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于次一工作日向全市场披露以自己发行债券为标的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包括按期限品种分类的回购规模和加权平均价格等。

第五章公平交易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开展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和第二十三条所指交易及其他交易时,应以市场价格水平成交,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不当影响市场价格。

上述交易偏离市场价格水平的,投资者应在交易当日向交易中心书面说明定价依据和差异原因,并按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易中心认为上述交易涉嫌利益输送或不当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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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市场价格的,向投资者合规部门发送提示函,对投资者进行调查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抄送交易商协会。

第二十七条债券的做市报价成交价格、市场加权成交价格,交易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债券估值、收益率曲线等可作为市场价格的监测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交易中心对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指交易行为进行监测并接受市场成员举报。出现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对发行人进行调查并上报人民银行,同时抄送交易商协会。调查属实的,交易中心将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指交易规模比例限制的;

(二)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回购价格优于以同等条件的其他债券为标的的回购价格;

(三)以自己发行债券为标的的回购规模比例明显高于该债券余额在全市场债券余额中占比的;

(四)其他涉嫌利用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的回购交易不当影响债券价格的行为。

第六章交易数据库

第二十九条交易中心承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数据库职能。市场参与者应当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确认债券交易,并据此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完成结算。

第七章暂停、恢复和停止交易流通服务

第三十条为保证交易公平,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发行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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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市场情况,暂停、恢复和停止相应债券的交易流通服务,并及时告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信息披露前发生以下情形时,发行人应当向交易中心申请暂停相应债券交易流通服务,按照规定披露后恢复:

(一)发行人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且预计难以保密的,或者在按规定披露前已经泄漏的;

(二)公共媒体中出现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债券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未按本规则第三章披露重大事项的,交易中心可暂停相应债券的交易流通服务,直至披露相关信息后恢复。

第三十三条交易中心暂停某只债券的交易流通服务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暂停原因,并定期披露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债券发生价格异常大幅波动,对市场合理定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交易中心可视情况采取暂停相应债券的交易流通服务,异常因素消除后恢复。

第三十五条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因提交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债券流通要素存在错误的,交易中心暂停相应债券的交易流通服务,更正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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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发生《公告》第十五条所指债券交易流通终止情形的,交易中心停止相应债券的交易流通服务。

第八章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以下情形属于违规行为:

(一)债券登记日未按规定提交交易流通相关文件的;

(二)债券存续期间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三)开展本规则所列交易时,未按规定主动履行交易信息披露与报告义务的;

(四)利用以自身发行债券为标的的回购交易操纵债券价格的;

(五)利用债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不当影响市场价格的;

(六)未按本规则向交易中心申请暂停债券交易流通服务,造成债券交易异常情况的;

(七)违反本规则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交易中心认为发生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相关主体开展调查,相关主体应根据交易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应说明和证明材料。市场成员认为有违规行为的,可向交易中心举报。

第三十九条交易中心认定存在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应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主体采取以下处置措施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抄送交易商协会:

(一)口头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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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书面警告;

(三)约见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暂停交易权限。

第四十条处置对象对交易中心处置措施有异议的,可向交易中心提请复核。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交易中心负责本规则的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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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发行条件

一文读懂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发行条件 【交易商协会诞生记:央行短期融资券引发的纠纷】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债券市场三分天下,公司债由证监会下属的交易所负责审核,企业债由发改委管理,银行间市场债券则由人民银行管理。为推动直接融资市场发展,2005年人民银行独辟蹊径,开发新品种——短期融资券,并打破了债券发行审批制,引入备案制,实行余额管理。然而,这一行为引来了债券市场管理的“纷争”。2007年下半年,不同的部位对央行发行短期融资券“有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对人民银行发出质询函,主要内容是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机构是否需要由人民银行审批,如果需要审批就是新市场行政许可,这需要在国务院备案。如果不备案,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这一棘手问题,一度困扰人民银行。怎样才能既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又不违反行政许可法呢?央行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决定将金融市场司的部分职能分出,成立交易商协会,实行注册制,自律管理。央行随后也修订了央票的管理办法,将其注册机构由人民银行变更为了交易商协会。可以看出,一定程度上,正是因为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管理体制促成了交易商协会的诞生。法规依据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4号)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审批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发 行条件1、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270天以内,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2014年,交易商协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SCP发行主体需满足五个标准:第一,发行SCP的主体需提供付费模式不同的双评级,任一评级机构出具AA级主体评级,发行人即可注册发行SCP;第二,发行人近三年内需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3次或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50亿元;第三,发行人需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测算短期资金缺口,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合理匹配用款期限,满足“实需原则”,不得“发短用长”;第四,公司治理完善,业务运营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市场认可度高,发行债券具有较好的二级市场流动。关于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是否可以超过企业净资产40%,没有明确规定,但目前公开发行超短融的企业一般都没有超过40%。超短融自2010年推出,经历了四次扩容,发行主体先后由3A级央企逐步扩展到有多次发行记录的AA+企业,但当时AA+承认的是中债资信评级,因为在市场上,中债资信的评级最为保守。2014年又将评级标准将为双评级中只要有一家出具AA即可。2016年修订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规定,企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再次放开超短融的发行。2016年以来,大部分SCP发行仍实行双评级,但有少部分发行实行单评级,有部分主体信用评级为AA-。2016年至2017年3月27日,超短期融资券发行2269只,占银行间债券市场7.8%,余额占银行间债券市场10.72%。无论是只数,还是余额,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使用最多。2、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年以内,短期融资券

中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研究

中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研究 摘要: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不仅是金融机构短期融资的重要渠道,也是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载体。因此,探讨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对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历程进行简单回顾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其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建议,以便为中外投融资机构提供更完善的服务,为央行制定和完善对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政策提供素材。 关键词:银行同业拆借;资金运作;监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谓同业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同业拆借市场是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以货币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活动的短期资金市场,是货币市场的主要子市场和重要组成部分。在微观层次上,金融机构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来调剂流动性的余缺;在宏观层次上,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往往被视作基础利率,能够最及时和准确地反映整个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趋势和资金供求变化状况,在整个金融市场的利率结构中具有导向性作用。由此同业拆借市场成为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载体。 一、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历程 我国金融同业拆借市场主要是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银行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为弥补交易头寸的不足或准备金不足而在相互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是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调剂市场。其形成除了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需要以外,同时也是二级银行体制建立,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建立与发展的需要。银行与金融机构作为经济各部分间分配资源的最重要的渠道,在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发展客观上要求相互调剂和融通资金,同业拆借市场便应运而生了。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其起始于1978—1984年的金融体制改革,发展沿革至今,共经历了三个阶段(见下图)。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

NAFMII指引0005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规范,完善做市商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债券市场做市商作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简称《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做市商应重视做市商资格,积极开展做市业务,为提高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条做市商应认真履行做市义务,在做市债券总数、券种类型、待偿期限、双边报价空白时间等合规性方面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做市商的做市报价应为可点击成交的双边报价,双边价差应当处于市场合理范围。 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报价扰乱市场正常价格水平,不得操纵市场。 第五条做市商应积极增加做市债券只数,做市债券尽可能涵盖《规定》所列的全部待偿期限和券种类型,积极参与对长期债券和非政府信用债券的做市报价。 第六条做市商应保证报价质量,有效促进真实的做市成交,不

得虚假做市。 第七条做市商在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季度报告的同时应抄送交易商协会。 做市商应保证报告质量,内容应包括债券市场分析与展望、本机构债券交易和做市情况、对银行间市场发展的建议等。 第八条做市商应不断加强市场研究和分析,增强做市能力,提高做市水平,树立和维护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中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交易商协会定期对做市商进行评价,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质量、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性情况、报价情况、成交情况、配合主管部门工作以及提交季度报告等情况。 第十条做市商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规性:主要评价做市商是否遵循《规定》的相关要求,满分为24分。 (二)报价价差: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对各待偿期限债券双边报价价差(以bp表示),满分为35分。 (三)报价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报价总量情况,满分为10分。 (四)成交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做市成交笔数和成交总量情况,满分为15分。 (五)配合与报告:主要评价做市商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提交季度报告的及时性和质量等情况,满分为16分。

银行知识:同业拆借、同业拆放、存放同业之间的区别

银行知识:同业拆借、同业拆放、存放同业之间的区别一、同业拆放/借 同业拆放就是你头寸在一定期限内多出一部分余额的时候,将这笔钱借给同业收取利息的一种业务(但是和信贷业务不同,不占用信贷额度)。 同业拆放分为线上和线下条件:需要拆出方对拆入方进行授信,和存放同业共享综合授信额度。(同业拆放都是指信用拆放,不涉及质押物的。) 期限:从1天到360天不等。实际操作中线上为1D,7D,14D,1M就差不多了,不会再长了;而线下则最短为7天,也有半年一年的时候。 计息:参照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每天9:30就出来了是固定值,有时候也参照银行间市场的质押回购利率(Repo),这个只要没有闭市都会波动,是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值,但按业内行规一般情况下10:30左右就稳定了。线上一般加点10~50个BP(BasicPoint,基点,你可以理解为0.01%),线下则贵一点,一般50~200BP都有可能。 风险:占用风险资产,根据新的巴III(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原始期限3个月内20%,3个月以上25%,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是按照100%。老版的,原始期限4个月内,0%,4个月内20%,其他金融机构100%。不占用信贷规模。

实战意义:一般当司库配置债券(用以回购)不足以覆盖头寸缺口的时候,一般会用信拆作为辅助融入工具,从对手方角度来说,用信用拆出可以稍微多赚一丢丢。而且从机构内部资金分配角度出发,可能回购借不到的钱,信拆反而能借到。现在因为已经有银行间市场,自动生成拆借合同,所以用线下的已经比较少了。而且线下的话合同细节、清算流程存在一定操作风险,如果线下的话宁可用同业存放、存放同业,风险小一点。毕竟拆放是你把钱打到其他银行账户上,存放是你把钱转到自己(在其他银行)的账户上。线上比线下价格便宜。 二、同业借款 除了非银机构之外,主发起行业可以外资银行或者村镇银行授信进行同业借款,(其中村镇银行我在下面文章中提到过有些发起行称作非银,但是风险资产不是按照非银算的)。其中少少流提到的融资能力较差,我理解为没有信用拆借资质。而实际业务中我行一般来讲会采用同业存放的方式,因为比较便利。 此外,总体而言同业借款相对于同业拆借期限较长,风险较大,但用期限和风险来区分同业拆放和同业借款也还是稍微有些模糊的,只能说最大期限借款稍长,信拆稍短,但具体的期限和交易对手方都是不定的。而其实同业借款这项业务本身就没有明确的定义,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但是后来大家反响也不热烈,貌似到现在也没有正规办法推行出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and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take no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ontents of this announcement, make no representation as to its accuracy or completeness and expressly disclaim any liability whatsoever for any loss howsoever arising from or in reliance upon the whole or any part of the contents of this announcement.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CONNECTED TRANSACTION PURCHASE OF SHORT-TERM FINANCING BILLS On 25 October 2010, First Tractor Finance, a non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the Company, and China Citic Bank, an independent third party to the Company, entered into the Distribution Agreement pursuant to which First Tractor Finance has agreed to purchase the Financing Bills in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RMB50,000,000.00 issued by YTO,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and a connected person of the Company. The Purchase of the Financing Bills in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RMB50,000,000.00 constitutes a financial assistance provided by the Company to YTO under Chapter 14A of the Listing Rules. As the relevant percentage ratios of the Purchase are less than 5%, the Purchase is subject to the reporting and announcement requirements only but is exempt from independent shareholders’ approval requirements pursuant to Chapter 14A of the Listing Rules. INTRODUCTION The Board is pleased to announce that on 25 October 2010, First Tractor Finance, a non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the Company, and China Citic Bank, an independent third party to the Company, entered into the Distribution Agreement pursuant to which First Tractor Finance has agreed to purchase the Financing Bills in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RMB50,000,000.00 issued by YTO,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and a connected person of the Company.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 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保证“债券通”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关于“债券通”的联合公告,人民银行《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中汇交发〔2015〕第203号,以下简称“《流通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债券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 本规则适用于“北向通”。“北向通”是指境外投资者通

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制安排。 1.3交易中心为“北向通”提供交易服务。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北向通’投资者”)、经人民银行认可的接入交易中心系统并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客户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境外电子交易平台”)、承担支持“北向通”相关交易服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开展“北向通”交易相关业务应遵守本规则。 1.4上述机构开展“北向通”业务,应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为境外投资者了解内地相关法律和规则、业务流程、市场信息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1.5 “北向通”投资者开展“北向通”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履行交易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投资者管理 2.1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等规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 2.2境外投资者入市流程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入市指引办理。交易中心可代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办理银行间债券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交易规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2002年2月19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二)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各类机构: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包括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两种。 债券买卖是指参与者以商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正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五)信息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信息采集、编辑和发布系统与网络。 第三条参与者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应发布市场公告。 交易系统工作日的营业时间为9:00-11:00、14:00-16:30。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第七条同业中心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 第八条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十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一万元。 第三章参与者管理 第九条参与者应指派人员参加同业中心举办的业务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获得同业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取得交易员资格。 第十条具备交易员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债券交易。 参与者应对其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 交易员对其交易密码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参与者应在已具备同业中心交易员资格的人员内指定专人担任首席交易员,负责下属交易员的交易管理。

同业拆借业务介绍 一、什么是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 ...

同业拆借业务介绍 一、什么是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根据借贷关系同业拆借的参与者分为资金拆出方及拆入方,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中,由于存放款的变化、汇兑收支增减等原因,在一个营业日终了时,往往出现资金收支不平衡的情况,资金不足者要向资金多余者融入资金以平衡收支,于是产生了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相互拆借的需求。资金多余者向资金不足者贷出款项,称为资金拆出;资金不足者向资金多余者借入款项,称为资金拆入。 二、同业拆借利率的确定 在直接交易情况下,拆借利率由双方自由议定的。通常交易双方可参考利率为Shibor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 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18家商业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交易双方再根据社会资金的松紧程度和供求关系通过直接协商确定拆借利率。 三、同业拆借的意义及作用 (1)满足资金调剂需求,在保持足够流动性以满足支付需求的同时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 (2)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实现最优的资产期限和种类组合。

(3)流动性风险缓冲,一旦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临时流动性需求,金融机构可在不必出售那些高盈利性资产情况下,很容易地通过同业拆借市场从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短期资金来获得流动性。这样,既避免了因流动性不足而可能导致的危机,也不会减少预期的资产收益。 (4)同业拆借市场利率通常被当作基准利率,对整个经济活动和宏观调控具有特殊的意义,同业拆借利率的高低灵敏地反映着货币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 四、财务公司同业拆借业务开展情况 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目前已取得16家金融机构同业授信,授信额度达到56亿元,与多家金融机构开展同业拆借交易,今年前5个月累计交易金额达98亿元,极大地提高了公司服务集团主业的能力,提升了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流动性和盈利性。 资金结算部 2013年5月30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细则 (2012年8月修订) 本细则旨在规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参与者(以下简称“交易成员”)使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确认的行为,明确交易双方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的利率互换交易术语定义。除非本细则另有规定,交易系统、交易成员、系统用户、成交单、交易要素的定义适用《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交易中心不保证本细则所载文字、公式、说明、陈述及任何其它项目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交易中心对因使用或信赖本细则中任何所载内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特定的、直接的、间接的、意外的、可意识到的各种收入或盈利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细则及所附《利率互换交易确认书》模板的著作权归属交易中心,交易成员可在交易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中予以部分或全部引用,其他单位或个人基于非营利性目的可予以摘录、引用,但必须注明出处。除上述使用方式外,未经交易中心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经营、复制、翻译或分发本细则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交易中心将在不作特定通知的情况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市场发展变化、市场建议、系统升级等情况不定期更新或修订本细则及附件并及时公布最新版本,并对最新版本的修订情况进行说明。 版权所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012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Copyright ? 2011China Foreign Exchange Trade 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修订说明 1、3.1修改为“支付日:若存在前端残段,则首个支付日与首期起息日相同,之后所有支付日根据首期起息日与支付周期进行推算。若不存在前端残段,支付日根据起息日与支付周期推算。当支付日按支付周期推算,且支付周期为整月或月的倍数时,支付日为按照该支付周期推算的相应月份中与首期起息日相同的一日(若按照该计息期推算的相应月份中找不到与首期起息日相同的一日,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支付日根据约定的营业日准则调整。” 2、3.5修改为“重臵日:就一个计息期而言,重臵日从计息期首日按重臵频率依次推算,但重臵频率与支付周期相同的,则计息期内不发生重臵。重臵期为整月或月的倍数且在计息期内发生重臵的,重臵日为按照该重臵频率推算的相应月份中与本计息期首个重臵日相同的一日(若按照该计息期推算的相应月份中找不到与起息日相同的一日,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 3、3.6修改为“重臵期:就一个计息期而言,指相邻两个重臵日间隔的天数。若约定计息期按实际天数调整,则(1)首个重臵日为该计息期的第一日,且(2)该计息期内的最后一个重臵期应随所在计息期结束而结束。若约定计息期不按实际天数调整,且实际支付日根据营业日准则进行了调整,则(1)首个重臵日为该计息期的第一日,且(2)该计息期的最后一个重臵期应于紧接于计息期的未经营业日准则调整前的原浮动利率支付日(不含)结束。 若该计息期仅有一个重臵日,则重臵期等于计息期。” 4、3.9修改为“前端残段:交易双方约定的不可整除支付周期的首个计息期。若起息日与首期起息日不在同一日,起息日(含)至首期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2002年2月19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二)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各类机构: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包括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两种。 债券买卖是指参与者以商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正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五)信息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信息采集、编辑和发布系统与网络。 第三条参与者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应发布市场公告。 交易系统工作日的营业时间为9:00-11:00、14:00-16:30。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现券交易指引(汇编)

附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现券交易指引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以下简称市场成员)通过中国银行间本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现券交易的报价成交行为、防范操作风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2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1.2 市场成员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现券报价成交的,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纵、引导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章询价 2.1询价交易方式包含对话报价和意向报价。 2.2对话报价 2.2.1交易流程 对话报价是指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要素的交易方式,包括本方报价和对手方确认成交两个步骤。 2.2.2交易参数

对话报价最低交易量为票面币种券面总额(以下统称券面总额)1千元,交易量最小变动单位为券面总额1千元。 2.2.3成交 对手方收到报价后,可选择确认或拒绝。确认后双方达成交易,交易系统依据双方确认的内容生成成交单。 2.3意向报价 2.3.1 报价与协商 意向报价是指市场成员公开发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报价。受价方可根据意向报价向报价方进行询价或直接将意向报价转为本币即时通讯工具(iDeal)协商。 2.3.2 成交 交易双方通过本币即时通讯工具(iDeal)确认的格式化报价将自动上传至交易系统并生成对话报价,经双方确认后成交。 第三章做市报价 3.1交易流程 做市报价交易方式是指报价方就某一债券同时报出买入和卖出价格及数量的报价,受价方可点击该报价达成成交的交易方式。做市商和尝试做市机构(以下统称做市机构)可进行做市报价。 一家做市机构就一只债券,只能发送一笔有效做市报价,且买入价格不得高于卖出价格。 受价方应输入买入/卖出数量并选择结算方式,交易按报价方所报价格在报价方设定的金额及结算方式范围内成

同业拆借市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同业拆借市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同业拆借业务行为,完善内控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业务是指公司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人民币拆入、拆出业务。 第三条公司同业拆借业务纳入同业授信管理,由资金运营管理部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运作。 第二章组织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资金运营管理部职责 (一)融资业务的经营与管理,拟定融资计划、制订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公司融资业务风险管理的定期识别、计量、监测,并接受合规部、稽核审计部的审核与监督。 (二)同业拆借业务的日常操作,控制业务风险。 (三)融资业务的台帐处理。 第五条同业拆借业务岗位及其职责 资金运营管理部配备与业务量相当的前中后台操作人员,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其中资金前台的岗位为交易岗、复核岗,资金中台为风险管理岗,资金后台为资金清算岗,相

应职责为: 资金前台: 1.择优达成交易; 2.开拓市场; 3.维护与交易对手的关系; 4.收集利率等市场行情变化信息并报告; 5.控制成本; 6.执行后台提出的资金需求。 资金中台: 1.风险控制; 2.流动性管理; 3.确认交易对方信用额度; 4.确认对手所在地区信用状况; 5.交易员拆借额度管理; 6.数据分析及报告; 7.交易的正确性审核。 资金后台: 1.成交记录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核; 2.资金清算; 3.记录台帐; 4.业务资料保管。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融资业务的资金划拨及会计处理。 第七条合规部负责同业拆借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的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情况综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情况综述 一、债券结算情况 (一) 融资业务 本月我行发生质押式正回购业务350笔,结算金额共计1135.40亿元。回购期限品种中有R001和R007两个回购品种发生交易,发生金额分别为1068.56亿元和66.84亿元,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2.2322%和2.6149%。本月未发生买断式正回购业务。 本月我行发生质押式逆回购业务132笔,结算金额共计295.0773亿元,回购期限中只有R001一个回购品种发生交易,加权平均利率为2.3167%。本月未发生买断式逆回购业务。 本月发生拆借拆入业务36笔, 结算金额114.00亿元。拆借期限品种中有IBO001、IBO04M和IBO06M三个品种发生交易,发生金额分别为112.00亿元、1.00亿元和1.00亿元,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2.1525%、3.20%和3.25%。 本月发生拆借拆出业务6笔, 结算金额1.50亿元。拆借期限品种中有IBO001和IBO03M两个品种发生交易,发生金额分别为0.50亿元和1.00亿元,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2.0860%和3.95%。 (二)现券业务 本月我行发生一级市场分销买入3笔,结算金额合计1.10亿元;二级市场现券交易228笔,结算金额共计42.50亿元,其中买入交易102笔,金额21.00亿元,卖出交易126笔,金额21.50亿元。

(三)机构参与情况 本月我行与170多家金融机构达成了债券交易。其中主要交易对手方包括国开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包商银行、浙江网商银行等。 (四)债券利息收入情况 本月,按收付实现制我行共计收妥往年人民币债券利息收入11545.64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3279.17万元;政策性金融债利息收入2185.12万元;商业银行债利息收入55.73万元;企业债利息收入119.48万元;短期融资券利息收入13.73万元;资产证券化利息收入3.93万元;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2444.38万元;中期票据利息收入2077.48万元;超短期融资券170.69万元;政府支持机构债利息收入351.70万元;同业存单利息收入844.23万元。 二、本月综述 综上所述,债券一级市场方面,2019年11月我行增持债券1.10亿元;二级市场上,增持债券21.00亿元,减持债券21.50亿元,债券借贷融出0亿元,债券到期或还本6.80亿元。故截至11月30日,我行持有债券总余额为361.76亿元。 XXX农商银行 二〇一年十二月四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风险分析及建议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风险分析及建议 《深圳金融》2013年第期 摘要:近期,银行间债券市场违规交易案件频发,涉及不同类机构多名金融从业人员,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广受市场关注。本文就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模式、异常交易成因和风险状况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关监管建议。 今年4月开始发酵的债市系列调查源于2010年底财政部国债司相关官员在国债招标中的舞弊案,当事人及其家人控制丙类户套利,此后2011年爆出富滇银行固定投资部窝案,债券市场丙类户异常交易成为重点关注领域。由于债券市场异常交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隐蔽性和复杂性,在合规性界定和政策措施上尚未形成统一标准。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特点 (一)市场参与主体。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货币基金、保险公司、理财产品SPV、银行代理的丙类户(企业)是市场的参与主体。按照投资者账户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则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允许直接参与债券交易,须通过甲类户账户进行债券

代理结算,该类机构多为注册门槛较低的投资公司,主要利用人脉渠道和灵活性优势,广泛参与一级市场分销、二级市场代持、过券、远期买断式回购和现券等交易。 (二)主要交易模式。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以通过一级市场承销发行和二级市场交易获利。从机构的投资风格来看可分为投资配置型和利差交易型两大类。其中,投资配置性机构主要为商业银行,通过自营投资账户买入债券持有到期获得长线稳定票息,投资目的是资产配置,商业银行的交易账户债券投资规模相对较小,主要是辅助履行做市场商职责并参与市场交易获取利差,此外商业银行代客理财部门的投资往往具有投资配置和交易账户双重性质。市场利差交易机构主要是基金、券商和保险等机构,主要通过低买高卖交易赚取利差,是活跃市场增强流动性的重要力量。在市场上,有关参与主体为获得更高收益,一般会通过债券回购和债券代持两种方法采取杠杆倍数放大资金规模。 (三)债券异常交易。异常交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存在已久,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虚增交易规模对倒、调节利润、逃避监管、输送利益等,其外在表象主要是以偏离公允价值的价格来成交。目前有关监管部门对异常交易的界定是,成交价格大幅偏离市场公允价值、单笔报价或交易量远高于实际需求、交易双方或多方以虚增交易量为目的的对倒交易等行为,央行将债券价格与其中债估值偏离200BPs以上界定为

同业拆借市场融资业务管理制度与流程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业拆借市场业务管理制度与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总行”)在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行为,完善内控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资金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是指本行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或与非市场交易成员的银行类机构之间的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以下简称“融资业务”),包括同业拆借、资金调剂、存放款项等。 第三条本行融资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本行同业拆借市场业务纳入同业机构授信管理。融资业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运作,未经授权,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上述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资金营运部职责 (一)融资业务年度计划经本行财务审查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在授权范围内,由资金营运部负责融资业务的日常操作,有效控制资金业务风险。 (二)资金营运部是本行融资业务经营与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拟定市场融资计划、制订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融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本行融资业务风险管理的定期识别、计量、监测,并接受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的审核与监督。 (三)融资业务的账务处理。 (四)岗位设臵分为:交易员、结算员、复核员、资金清算员(清算中心)。 第七条财务会计部清算中心负责融资业务的账户管理及资金清算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负责定期识别、计量、监测融资业务风险,评估新业务、新产品风险等。 第九条合规管理部负责新业务、新产品风、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的合规性审查。 第十条稽核审计部职责 负责定期不定期进行稽核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本行融资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度,授权额度以年度授权书为准。授权包含行长对分管行长以及对部门经理的授权。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同业拆借 第十二条同业拆借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第十三条同业拆借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对拆借期限、成交日期、起息日、还款日、交易利率、拆入拆出方向、账户、清算金额等要素作出明确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同业中心交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2016〕第2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以下简称柜台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方式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分销债券、开展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相应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质押登记、代理本息兑付、提供查询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办柜台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串通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柜台业务开办机构 第四条开办柜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办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的做市商或者结算代理人;

(二)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三)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等; (四)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 (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于柜台业务开办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柜台业务开办方案和系统实施方案; (二)负责柜台业务的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情况; (三)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 (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具的系统接入验收证明;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开办机构应当将开办柜台业务的营业网点通过网点柜台、电子渠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柜台业务债券品种及交易品种 第六条柜台业务交易品种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

(管理制度)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俩种。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 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壹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于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于将来某壹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仍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向回购方返仍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第五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章参和者和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和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壹)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运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壹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和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双边报价商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于进行债券交易时同时连续报出现券买、卖双边价格,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等有关义务的金融机构,双边报价商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为参和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和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可披露市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为参和者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第三章债券交易 第十五条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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