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中人格权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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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规范解读(考试答案)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范解读(考试答案)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范解读您的得分95/100答对题数19/2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 单选题:5 分]A 生命权B 身体权C 健康权D 名称权试题解析您的答案:D回答正确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 单选题:5 分]A 生命权B 身体权C 健康权D 姓名权试题解析您的答案:D回答正确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人格权的是()。

[ 单选题:5 分]A 生命权B 健康权C 名誉权D 财产权试题解析您的答案:D回答正确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调整因()产生的民事关系。

[ 单选题:5 分]A 继承B 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C 合同D 婚姻家庭关系试题解析您的答案:B回答正确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保护的有关规定。

[ 单选题:5 分]A 姓名权和名称权B 生命权和身体权C 健康权和姓名权D 名誉权和肖像权试题解析您的答案:A回答正确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多选题:5分]A 决定B 使用C 变更D 许可他人使用试题解析您的答案:ABCD回答正确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条件。

[ 多选题:5分]A 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B 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C 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D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试题解析您的答案:ABCD回答正确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等权利。

[ 多选题:5分]A 生命权、身体权B 健康权、姓名权C 名称权、肖像权D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试题解析您的答案:ABCD回答正确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重要意义包括()。

司法考试民法中人格权详解

司法考试民法中人格权详解

司法考试民法中人格权详解司法考试民法中人格权详解:【例题·单选题】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22)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人格权。

选项A正确。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本案中,甲未经许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乙的姓名去办理信用卡,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选项B错误。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据此可知,名誉是民事主体所拥有的良好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甲没有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乙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因此并不侵犯乙的名誉权。

选项C错误。

甲的行为导致乙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名单,对乙的信用确有影响,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信用权”这种人身权类型。

选项D错误。

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有审查办卡人身份的义务。

本案中,甲冒用乙的姓名办信用卡,银行审查存在疏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学员问:老师你好,这节课这道真题解析我不太理解,因甲冒用已身份证办卡恶意透支造成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我的理解是列入银行不良记录名单,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应该是侵犯的名誉权,为何答案是没有侵犯名誉权呢?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因为损害名誉权,是用侮辱、诽谤等方式。

而此题是因为进行透支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所以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一般人格权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一般人格权重点知识点

人格权概述|「概念」1.民事权利体系中,人格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虽然部分人格权益包含一定的财产利益,如个人的肖像、姓名等可以成为许可使用的对象;但人格权并不属于财产权,而属于人身权的一种。

2.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要素为客体,人格要素的范围十分广泛。

既包括个人的尊严、人身自由以及个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还包括主体获得良好社会评价、以及个人的私生活秘密等。

人格权的内容体现为权利人对其人格利益的享有和抵御外来侵害的权利。

3.人格权的主体十分宽泛,其不限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也是人格权的主体。

「特征」1.固有性。

就自然人而言,自其出生之日起就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各项人格权,而不需要其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获得相关的人格权。

就法人、非法人组织而言,自其成立之日起就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

只要相关主体的民事主体资格存在,其就享有相关的人格权益,还体现为人格权的不可剥夺性。

2.专属性。

人格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只能为特定的权利人所享有。

不能抛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

3.对世性。

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其人格权的义务,而且权利人行使其人格权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即可实现。

人格权与物权、知识产权一样,在性质上均属于绝对权。

4.兼有防御性和积极利用的权能。

即仅在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才能主张其人格权遭受侵害,从而排除行为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5.体系开放性。

新型的人格权益不断产生,因此,人格权的体系具有开放性。

「人格权与身份权」1.身份权。

依据产生身份权的身份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身份权分为如下两类: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二是基于亲属关系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一般而言,身份权主要是指前一种类型的身份权,即基于当事人之间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2.人格权与身份权关联密切(1)二者均属于人身权,具有人身专属性。

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有关财产权交易的规则并不当然能够适用于人格权与身份权。

法律案例分析人格权(3篇)

法律案例分析人格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人格权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村村民,两家因土地纠纷多次发生争执。

2019年,甲因在乙家门口种植蔬菜,导致乙家出行受阻,双方矛盾激化。

在一次争执中,甲在情绪激动之下,对着乙大声辱骂,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

乙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乙人格权的侵犯,以及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人格权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格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

”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

2. 名誉权的侵犯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名誉的维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甲在争执中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对乙进行了辱骂,明显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已构成对乙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给乙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乙有权要求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争执中使用侮辱性语言,对乙进行了辱骂,侵犯了乙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甲向乙赔礼道歉,并在当地报纸上公开道歉;同时,赔偿乙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人格权纠纷案,体现了人格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具体人格权真题与解析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具体人格权真题与解析下

1(单选题)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答案】A【考点】姓名权、名誉权、信用权【解析】《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本题中,甲用其拾得的身份证,使用乙的姓名开办信用卡,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A项正确。

《民法典》第1024条第2款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所谓“信用”,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经济上的客观社会评价。

《民法典》将信用作为名誉权的客体予以保护。

本题中,甲恶意透支致使乙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但这不属于以虚构事实或其他侮辱、诽谤、贬低他人人格的手段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故B项错误。

《民法典》未规定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信用权”,而是将信用作为名誉权的客体保护。

根据通说观点,《民法典》对“具体人格权”坚持法定主义,民事主体仅享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因此,乙不享有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信用权”,甲的行为仅成立对乙名誉权的侵害,不成立对乙信用权的侵害。

故C选项错误。

丙银行虽然尽了一定审核义务,但其未尽合理、谨慎审核之责,且其发放信用卡的制度设计或操作流程存在损害他人财产安全的隐患,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D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A。

2(多选题)张某毕业要去外地工作,将自己贴身生活用品、私密照片及平板电脑等装箱交给甲快递公司运送。

张某在箱外贴了“私人物品,严禁打开”的字条。

张某到外地收到快递后察觉有异,经查实,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曾翻看箱内物品,并损坏了平板电脑。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B.张某可请求甲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C.张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平板电脑的损失D.张某可请求甲公司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C【考点】具体人格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用工责任【解析】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在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信息的权利。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一、人格权1. 人格权的含义及保护对象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一切法律保护的权益,包括了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人格权的保护对象是个人的基本权益和社会地位,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2. 人格权的内容和特点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了人的身体权、精神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特点是固有性、不可变更性、不可放弃性和不可侵犯性。

3. 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人格权并非绝对的,受到一定的限制。

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保护。

相关的规定包括了民法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以及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含义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体依法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并应当独立享有、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所享有的权利能力.2.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取得和终止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取得主要是通过年龄、婚姻、监护、行为能力委托等方式,终止则是通过成年、婚姻、监护解除等方式。

3. 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主要包括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因为精神障碍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符合法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要求,合法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和民事法人1. 法人及其分类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团体。

法人主要分为了自然人法人和单位法人。

2. 法人的设立和登记法人的设立主要是通过合法程序和法人资格条件,法定程序设立,民事法人人通过公示等手段完成登记。

3. 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人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自己的名义行事,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承受独立的民事义务。

四、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主体主动作为以及遵从一定的意志,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及实践行为的统称。

人格权名词解释

人格权名词解释

人格权名词解释一般而言,人格权是指每个公民在法律和法定程序下都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这一权利涉及到保护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重要身份利益。

这些权利可以分为两大类: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是指每个公民都有的基本自由与权利,比如保护个人的安全和安宁、保护免受非法拘押和残害等。

财产权是每个人的财产权利,即具有所有财产的所有权,还有支配财产的权限。

人格权也可以分为活动权和静态权。

活动权是指一般人有自由行使权利的权利,而静态权则是基本保障人格权,即使被剥夺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失去的权利。

人格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使其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受他人的影响和限制。

另一方面,人格权还可以防止对公民的不当对待,保护其生命、尊严和免受非法的羞辱和侵害。

人格权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保护公民的正当利益。

根据保护人格权原则,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可以享有自由和尊严,也可以免受滥用权力的影响。

此外,人格权还可以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政治立场以及所有其他形式的人格尊严和尊重。

人格权也可以被分为私有权和公有权。

私有权是指个人在一定范围内所拥有的特定权利,比如自由宗教信仰、参与社会活动等;公有权则是指比如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等涉及整个国家的权利。

总的来说,人格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可以保护公民免受不当的对待,保护其正当利益和尊严,也是一个关注公民权力和尊严问题的重要方面。

因此,向社会提出这一重要课题就显得极为重要和必要。

国家应该采取一系列合理有效的措施来保障人民的人格权利,比如维护宪法,确保个人不受任何不合理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确保每个公民可以享有合法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推行透明的行政制度,确保公民的人格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拒绝任何侮辱人格的行为;以及构建鼓励创新、容纳多元、尊重人权的社会环境等。

只要每个公民都能拥有基本的人格权利,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和自由发展。

民法典:人格权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人格权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人格权的理解与适用民法典专设人格权编,用以规制和保护人格权利。

人格权利是民法的传统权利,是民法的基本权利,是民事主体权利的基本保障之一,也是民法公平、正义、民主、诚信等价值的综合体现。

民法对人格权利的规定与保障,赋予了民事主体特定的法律地位,实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

一、什么是要人格权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以民事主体人格利益为体现的基本民事权利。

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性,具体人格权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人格权利体现人格利益,具有强烈的非财产性。

其是法律对主体承认的基础,是主体法律地位的重要保障。

(一)人格权具有基础性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础权利,是最重要、最普遍的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存在于法律关系中,必须具备相应法律资格。

而法律资格的取得,或是基于自然事件如出生,或是基于法律承认。

不论何种方式取得法律资格,其意义均在于可以介入民事法律关系,开展民事活动。

也就是说,具备人格权,是介入民事关系,开展民事活动的法律基础。

对自然人来说,具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是其在民法关系中生存的必要保障。

自然人生生命、身体健康、名誉等基本权利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失去生命和名誉,则其法律主体地位名存实亡。

只有在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在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情况下,民事主体才能实现民法所期望的在平等的基础,自由行使各自权利,共同协商交易。

自然人的人格权利并非通过法律行为,而是根据其出生这一自然事实取得。

人格为法律为每一个自然人所设置,不因个人的性别、民族、家庭、财富等原因而进行区分。

在民法角度,一个平民的权利与一个国王的人格权利并无区别,对于二者的保护是同样的。

甚至基于某些人群的特定弱势地位,民法还会给予特殊保护。

这一特殊保护并非特权,而是为实现公平,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比如对于未成年人,民法设置了监护制度进行保护。

在未成年人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义务时,则由国家出面维护未成年人利益。

民法学第十 八 章 人 格 权

民法学第十 八 章   人 格 权
三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人格作为人格权的客体它具体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公民和法人的人身专有标志姓名名称等公民和法人获得的良好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尊严和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利益公民的个人生活秘密以及其他活动自由等
第十பைடு நூலகம்章 人格权
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一 人格的概述 从语源上讲,人格来源于拉丁语,原指戏剧 中的假面具,但作为法律概念的人格最早出现于 罗马市民法。 (一)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 体 自然人从出生开始即具有人格,法人从成立 开始即有法律上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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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我国一般人格权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 , 有关一般人格权是有明 文规定的 。 ( 一 ) 一般人格权立法体系性欠缺 《 民法通则 》 是原则性规定 , 但该法对人 格尊严的规定 , 有严重缺陷 。 ( 二 ) 一般人格权与其他权利混同 , 对人 格权的保护不利 上述单行法律的基本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 、 法人的 权利 , 其中 的 权利既有政治权利 , 又有 民事权利 。 ( 三 ) 一般人格权权利主体不够全面 上述单行法律保护的是特定身份主体的人格尊 13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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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名 称变更权 登记使用的名称在使用过程中可以依法变更 。 名 称变更可以是部分的 , 也可以是全部的 。 4. 名 称转让权 名称使用权转让可分为 名称使用权部分转让 和 名 称权让与 。 名 称使用 权部分转让 , 指当 事人双方以 协议方式准许受让人在特定范围内 使 用名称的 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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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肖 像权 ( 一 ) 肖 像与肖 像权 肖 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公民 的形象 , 它是通过绘画 、 照相 、雕像 、 录像 、 电影艺术等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 的视觉形象 。 ( 二 ) 肖 像权的特征 肖像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 , 同时体现了公 民的 精神利益与 物质利益 , 肖像权具有以下法律 特点 : 1. 肖像权的主体只是特定自然人 肖像权只由自然人所享有 , 法人不享有肖 像 权。 26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具体人格权真题与解析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具体人格权真题与解析

1(单选题)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C.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D.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答案】 B【考点】生命权【解析】《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的客体为“生命利益”。

成立侵害生命权的加害行为,包括两个类型:(1)尚未造成自然死亡的后果,但因加害行为,生命权的享有遭受不法妨害或者遭受不法妨害的现实危险。

(2)已经造成自然死亡的后果。

又包括:第一,实施加害行为直接致人自然死亡;第二,实施加害行为侵害身体权或健康权,并因此造成自然死亡的后果。

长发实非生命,被剪去,构成对身体权的侵犯,A项错误。

协助自杀,构成对生命整体的侵犯,B项正确。

已是重伤,并未死亡,构成对健康权的侵犯,C项错误。

错误出生,美国法上的争议焦点之一,至多构成对健康权的侵犯,生命平等,没有生命错误,不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选B。

2(单选题)摄影爱好者李某为好友丁某拍摄了一组生活照,并经丁某同意上传于某社交媒体群中。

蔡某在社交媒体群中看到后,擅自将该组照片上传于某营利性摄影网站,获得报酬若干。

对蔡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身体权B.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李某的著作权C.侵害了丁某的身体权和李某的著作权【答案】B【考点】肖像权、著作权侵权、身体权【解析】《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人格权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人格权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人格权。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2、特征(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以民事主体的人身为存在的基础。

(2 )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其内容不具有财产属性。

(3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

(4)人身权是绝对权。

(5)人身权是支配权。

3、根据人身权产生根据的不同,人身权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身份权是基于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而产生的权利。

区别:(1 )权利主体不同。

A.自然人与法人均可享有人格权;B.身份权一般仅为自然人所享有。

(2)客体不同。

A.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包括自然人应享有的生命、健康利益,自然人、法人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利益等。

B.身份权的客体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形成的身份利益。

(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A.人格权的取得不需要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因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依法成立而产生。

B.身份权的取得需要借助权利人实施的一定的行为。

(4 )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A.人格权存在于权利人存续的全过程,无特别期限限制。

B.身份权以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

二、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一一当然取得(出现即存在)三、一般人格权1、概念一般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

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

(1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权利。

(2)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

(3)人格独立指民事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赖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与强制。

《民法典》解读110:具体人格权

《民法典》解读110:具体人格权

《民法典》解读110:具体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具体权利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来源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人身权共有八个条款对人身权作了系统规范。

具体如下: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1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9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总结一、刑法1.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有法可依、罪刑相适应、犯罪责任追究原则、罪刑相适应、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界线、刑罚执行与改造相结合。

2. 刑法中的罪:刑法中的罪分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部分,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动机、犯罪主体等要素。

3. 刑法中的刑:刑法中的刑种主要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形式,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等,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

4. 犯罪数罪并罚和数罪并罚等。

二、民法1.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私有和继承自由原则等。

2.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合同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

3.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属于其个人生活范围的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4.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享有的财产所有、使用、处置的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三、行政法1. 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原则、行政自由与行政强制相结合原则等。

2.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职权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

3.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和组织对行政行为提起的司法程序,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4.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违法责任、行政过失责任、行政补偿责任等。

四、宪法1. 宪法基本原则:宪法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依法治国、宪法至高无上等。

2. 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3. 国家机构和行政分工: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行政分工,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4. 国家法律体系: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一、引言人格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现代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作为对人格权的具体规定和法律保护,其理解与适用对于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旨在阐述人格权的内涵、法律规定以及实际应用。

二、人格权的内涵与特点2.1 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个人对其自身人格的自主性、尊严和完整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多个方面。

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尊严和自由。

2.2 人格权的特点(1)人格权具有普遍性。

每个人都享有人格权,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身份。

人格权属于个体的天赋权利。

(2)人格权具有独立性。

人格权是与个体的生命和尊严紧密相连的,对于公民来说,人格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不可侵犯。

(3)人格权具有不可分割性。

人格权是一个整体,不容分割。

作为整体的人格权应当得到全面的保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人格权的保护做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3.1 生命权与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个人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

他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身体自由、个人安全等权利。

3.2 名誉权与荣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个人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他人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不得恶意诋毁、中伤他人,不得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的名誉和荣誉。

3.3 自由与尊严权个人享有自由和尊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没有人可以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不得侵犯他人的尊严。

公民有权享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迁徙自由等权利。

3.4 姓名权与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也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一般人格权真题与解析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一般人格权真题与解析

(多选题)彭某因车祸双腿截肢,安装了科技含量高、只能由专业人员拆
卸的假肢。

一日与李某发生口角,李某一怒之下将彭某的假肢打碎。

关于
本案哪些说法正确?
A.彭某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
B.彭某可就假肢向李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C.彭某的身体权遭到了侵害
D.彭某可主张所有权遭受侵害
【答案】BC
【考点】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假肢本身属于物,属于财产权。

但一旦与人的身体融为一体,即
成为人身体的组成部分(如安装的假牙、在心脏里安装的起搏器等),不
再属于物。

彭某安装的只能由专业人员拆卸的假肢不属于物,而是彭某人
身的组成部分。

李某将假肢打碎,侵犯了彭某的身体权,即肢体的完整性。

故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彭某并未因李某的侵权行为而导致死亡或生理、心理机能无法正常运
转和发挥。

因此,并未侵犯彭某的生命健康权。

故A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
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
赔偿。

据此可知,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分别是:(1)自然人的人身
权益受到侵犯的;(2)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
久性毁损、灭失的。

本题中,李某侵犯了彭某的人身权,依法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B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人格权的名词解释民法学

人格权的名词解释民法学

人格权的名词解释民法学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

它包括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也包括法人的名称权等。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重要民事权利之一,它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具有如下重要特点:一是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出生后即享有的权利,不以民事主体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二是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它与其他由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不同。

三是人格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格权的义务。

四是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它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等。

《民法典》人格权编重点内容全面解读含全文内容)

《民法典》人格权编重点内容全面解读含全文内容)

《民法典》人格权编,重点内容全面解读(含全文内容)学习《民法典》人格权编人格权编九大亮点及全文内容前言: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人格权编是民法典修改的最大亮点,不仅使民法典能够鲜明地体现尊重人格尊严和保护人格权的立场,而且紧跟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实现了党中央提出的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要求。

让我们来看看民法典人格权修改的亮点及全文内容!第一、人格权编九大亮点11、人格权有哪些内容,能否转让?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并且,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也就是说,其他为具体人格权利种类和保护留下兜底的空间。

那人格权能否像财产权一样放弃、转让、继承呢?答案是不可以的,基于民法保护人、发展人、成就人的目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人格权具有专属权,权利人不得放弃、转让,亦不得继承。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二条22、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曾经一些历史名人的后人对影视作品不满意,认为与事实不符,侵犯先人的名誉,于是起诉到了法院。

那么后人都可以起诉到法院吗?是否有范围的限定呢?本次民法典修改给出了答案,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有权起诉,以上的人也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起诉。

因为我国法律对于近亲属有相关的规定,这样就限制了可以起诉的人的范围。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一般人格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一般人格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一般人格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一般人格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一般人格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宣告死亡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主权利、从权利1.概念与内容一般人格权,指自然人对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

2.一般人格权的功能《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般人格权的意义在于:即使加害人并未侵犯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只要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情节严重,受害人即可以一般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构成要件是:①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②加害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

③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例一】甲商场因怀疑乙偷拿商品,强行将乙带到办公室搜身,最终发现乙没有偷拿商品。

搜身时,除工作人员外没有第三人在场,商场工作人员也未对外透露。

①甲的行为没有侵害乙的名誉权、自由权等具体人格权。

②甲侵害了乙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造成严重后果。

③乙有权以一般人格权遭受损害为由,请求甲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敎育网【例二】甲小时候面部被火烧伤,一日,甲随同朋友欲到三里屯一酒吧聚会,酒吧的保安拒绝让甲进入,并悄悄对甲说:“你长得太难看,比讲司法考试的老钟还吓人,进去会把其他顾客赶走的!”①酒吧并未侵害甲的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

②酒吧侵害了甲的人格平等、人格尊严,情节严重,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犯。

③甲有权请求酒吧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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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总结

历年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总结

历年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总结一、民法1.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他人侵害人格权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有损害赔偿的权利。

2. 动产动产是指具有移动性、可分离性的物品。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动产的交易与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满足对价的交付、物权的转移等要求。

3.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在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情况下,通过欺诈、误导、胁迫等手段取得的利益。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当得利应当依法撤销,并返还给对方或者依法赔偿。

4. 债权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给付金钱或者其他物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的权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或者法律规定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 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取得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主体能力、客体、意思表示等要素。

6.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侵权责任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7. 承诺承诺是指民事主体对某一行为作出明确表示,以表明自己能够接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承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需要依法履行对应的承诺义务。

8.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某一特定物享有的最充分、最直接的权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有权是一种重要的物权,所有权人对其所拥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

9. 保险保险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保险人承担一定经济责任,为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方式,需要满足保险合同的形成和履行等要求。

10. 继承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其遗产依法转移到继承人名下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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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中人格权详解
中人格权详解:
【例题·单选题】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

根据我国现行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22)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人格权。

选项A正确。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本案中,甲未经许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乙的姓名去办理信用卡,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选项B错误。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据此可知,名誉是民事主体所拥有的良好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甲没有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乙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因此并不侵犯乙的名誉权。

选项C错误。

甲的行为导致乙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名单,对乙的信用确有影响,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信用权”这种人身权类型。

选项D错误。

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有审查办卡人身份的义务。

本案中,甲冒用乙的姓名办信用卡,银行审查存在疏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学员问:老师你好,这节课这道真题解析我不太理解,因甲冒用已身份证办卡恶意透支造成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
记录名单,我的理解是列入银行不良记录名单,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应该是侵犯的名誉权,为何答案是没有侵犯名誉权呢?
老师回复:因为损害名誉权,是用侮辱、诽谤等方式。

而此题是因为进行透支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所以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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