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本医疗诊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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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新)

江苏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新)
省定基价。具体收费 办法由各市制定。09 年395号完善内涵。 取消(苏价费05年 253号)
2 2
2
1106 110600001 1107 110700001 1108 110800001
救护车费 救护车费 7.取暖费 病房取暖费 8.降温取暖费 病房降温取暖费 日 日 3.00
含来回里程;不含 院前急救;包括负 压救护车

80
保留普通床位的,普 通床位另计价
2
110900004
特殊防护病房床位 费
指核素内照射治疗病 房等

50
2
110900005 急诊观察床位费 日 15.00
1
110900006-a
普通床位费
指四人及以上 多人 间床位费。病 房内 每床使用面积 不少 于6平方米。除符合 基本床单元配置 外,还应具备 下列 设备设施条件 :每 床设有传呼、 供氧 和吸引系统; 病区 内设有公用卫 生设 施和洗浴设备 ,供 应冷、热水, 配有 微波炉等。 病房内每床使 用面 积不少于7平方米。 除符合基本床 单元 配置外,还应 具备 下列设备设施条 件:每床设有 传呼 、供氧和吸引系 统;病房内设 有卫 生间和洗浴设 备, 供应冷、热水 ;每 床配衣柜、活 动餐 桌;病区内设 配餐 间(配微波炉 等) 、活动室等。
价格改革试点医院 执行 指主治及以下医师 提供的普通门诊诊 疗服务。 指由副主任医师在 专家门诊提供技术 劳务的诊疗服务。 指由主任医师在专 家门诊提供技术劳 务的诊疗服务。 价格改革试点医院 执行 指主治及以下中医 或中西医结合医师 在中医普通门诊提 供的诊疗服务。

15 苏价医(2012)391
30
价格改革试点医院执 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医疗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医疗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医疗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苏政办发〔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医疗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四五”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25日江苏省“十四五”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家“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是“十四五”我省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四五”时期指导全省医疗保障改革发展的行动指南。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全省初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各类人群、制度基本健全、待遇水平稳步增长、公共服务持续优化的医疗保障体系。

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把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组建成立医疗保障部门,我省集中统一的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全面建立。

“十三五”时期,医保改革推进力度持续加大、医保功能作用进一步发挥、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提供了坚实保障,有力支撑全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全民医保目标基本实现。

全民参保计划全面实施,截至2020年末,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7967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

公平普惠的待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85%和70%左右。

江苏医疗服务价格

江苏医疗服务价格

除外计价内容单位11(一)一般医疗服务1101 1.挂号费患者一次为诊断一种疾病,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当日只收一次挂号费和诊查费。

开展门诊预约挂号服务的医疗机构,预约服务不得收费。

110100001挂号费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诊断书、收费清单次三类医院不超过1元;二类、一类医院不超过0.8元。

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挂号费110100001-a 急诊挂号费次三类医院不超过1.5元;二类、一类医院不超过1.2元。

110100001-b 门诊病历手册册11102 2.诊查费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110200001普通门诊诊查费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次各地仍执行现行的分地区、分类标准110200002专家门诊诊查费指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

次110200002-a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的临床医学专家次14110200002-b 主任医师次9110200002-c 副主任医师次6110200002-d 院士门诊诊查费特需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价格说明110200002-e 特需门诊诊查费具备单独的诊疗场所,有专人陪同,实行包括挂号、采样、送检和取药等全程服务。

次特需服务项目,限民营医疗机构收取110200003急诊诊查费指医护人员提供的24小时急救、急症的诊疗服务次各地仍执行现行的分地区、分类标准110200004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含诊查、护理等日门诊诊查费加同类医院的Ⅲ级护理费各地仍执行现行的分地区、分类标准;已收门诊、急诊诊查费的,不再重复收取110200005住院诊查费指医务人员技术劳务性服务日各地仍执行现行的分地区、分类标准11033.急诊监护费110300001急诊监护费含监护、床位、诊查、护理日100符合监护病房条件和管理标准,超过半日不足24小时按一日计算,不足半日按半日计算。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苏政办发〔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按照“保障基本、平稳过渡、协同联动、因地制宜”的原则,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主要措施(一)建立并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60%,科学设置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差异化医保支付比例。

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

2022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要全面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年度合理设置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原则上,要通过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并随着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的逐步调整和统筹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江苏省诊疗项目库

江苏省诊疗项目库

一次性氧饱 和度探头,一 次性吸痰 管,气管套 管,一次性 引流管

小时
5
5
4
4
120100002
特级护理

小时
3
2
2
2
120100003
Ⅰ级护理
含需要护士 每15-30分钟 巡视观察一 次,观察病 情变化,根 据病情测量 生命体征, 进行护理评 估及一般性 生活护理, 作好卫生宣 教及出院指 导 含需要护士 定时巡视一 次,观察病 情变化及病 人治疗、检 查、用药后 反应,测量 体温、脉搏 、呼吸,协 助病人生活 护理,作好 卫生宣教及 出院指导 含需要护士 每日巡视2-3 次,观察、 了解病人一 般情况,测 量体温、脉 搏、呼吸, 作好卫生宣 教及出院指 导 指气性坏疽 、破伤风、 艾滋病等特 殊传染病的 护理,含严 格消毒隔离 及一级护理 内容 含新生儿洗 浴、脐部残 端处理、口 腔、皮肤及 会阴护理 包括新生儿 干预、抚触 、肛管排气 、呼吸道清 理、药浴、 油浴等


9
8
7
7
120100004
Ⅱ级护理


5
5
4
4
120100005
Ⅲ级护理


3
2
2
2
120100006
特殊疾病护 理


26
23
21
21
120100007
新生儿护理


13
12
11
10
120100008
新生儿特殊 护理


4
4
4
4
120100009
精神病护理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2023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保障体系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险第二节大病医疗保险第三节医疗救助第四节其他医疗保障第三章医疗保障基金第四章医疗保障医药管理第五章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障关系,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推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健康江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的参保筹资、待遇支付、基金运行、医药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保障事业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增强公平性和均衡性。

第四条本省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医疗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慈善医疗救助、医疗互助等其他医疗保障协调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有保障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

用人单位和职工、城乡居民应当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城乡居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医疗保障相关的具体事务。

卫生健康、财政、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医疗保障工作。

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2023年)

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2023年)

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2023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卫生服务第三章基本医疗服务第四章协同发展第五章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完善基层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基层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健康江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等基层卫生服务及其保障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第三条基层卫生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彰显公益、医防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将发展基层卫生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保障,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基层卫生工作,协调解决基层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重要工作的落实。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日常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承担。

第五条卫生健康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层卫生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基层卫生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基层卫生相关工作,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层卫生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基层卫生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状况等情况,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建立完善“15分钟健康服务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

江苏省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省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包括中频脉冲电治疗、音频电治 疗、干扰电治疗、动态干扰电治 疗、立体动态干扰电治疗、调制 中频电治疗、电脑中频电治疗 包括单纯超声、超声药物透入、 超声雾化
除外内容
说明
中频脉冲电治疗
340100017 340100017-a 340200002 340200007 340200020 340200039 340200040 430000023
超声波治疗
甲 甲
10 5 30 10 10 10 40 5
10 5 30 10 10 10 40 5
10 5 30 10 10 10 40 5
10 5 30 10 10 10 40 5
10 5 30 10 10 10 40 5
10 5 30 10 10 10 40 5
江苏省基本医疗诊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收费 项目 编码 340100010 收费 计价 项目 单位 等级 甲 每部 位 每5 分钟 每5 分钟 次 次 45分 钟/ 次 次 40分 钟/ 次 每个 穴位 三类 医院 苏南 8 三类 医院 苏中 8 三类 医院 苏北 8 二类 医院 苏南 8 二类 医院 苏中 8 二类 医院 苏北 8 一类 医院 苏南 8 一类 医院 苏中 8 一类 医院 苏北 8
10 5 30 10 10 10 40 5
10 5 30 10 10 10 40 5 联合治疗加收
仪器平衡功能评定 步态分析检查 运动疗法 社区康复测查 偏瘫肢体综合训练 穴位贴敷治疗 含药物调配、纳米敷贴等敷贴药 物及材料 药物 包括全身肌力训练、各关节活动 度训练、徒手体操、器械训练、 步态平衡功能训练 含咨询
丙 丙 丙 丙 丙 甲
序号

医保报销 放射费项目 相应报告

医保报销 放射费项目 相应报告

医保报销放射费项目相应报告我想你一定对我很熟悉,因为我有很多的问题都会问到你。

当你还不知道你要问什么的时候。

你可以点开这个页面再看一遍,里面就有很多答案。

可能你也是这样想的,但并不一定是正确的。

因为当你打开它的时候,里面会有很多答案和疑问,这个时候不要急着去思考任何专业的问题。

因为你需要知道,可能下面会有答案和疑惑。

这里有一种特殊的问法:你真的需要知道医保报销放射费项目相应报告吗?1.我的医保报销放射费项目相应报告包含了什么内容?答:答:根据《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个人门诊费用中使用核磁共振检查所需耗材等项目,均在其对应医保目录内报销。

但并不是所有费用都能从医保基金里报销。

那么如果需要使用报销放射费项目,您需要将这几个项目填报成相应报告吗?答:首先,我们要知道医院报销项目对应报告里面主要包含以下几部分:医疗服务机构基本信息;临床路径;收费标准;药品目录;费用明细;项目明细及费用明细清单;价格项目编码;支付项目清单;费用明细;报销时间;医疗机构名称和执业证书编号;医院类型及分类;级别等;出院记录及医疗机构编码;核磁共振检查名称;附表(可在“我要查询”中找到)还有费用明细等其他内容。

2.我的门诊费用报销要求是什么?A.门诊就医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另一种是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定点医疗机构一般有三种:一个是定点医院、一个是医院(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个是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部分,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后再按规定比例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是门诊统筹支付方式,这点一定要弄清楚。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具有医疗保险待遇资格,以统筹方式在定点医疗机构内进行诊疗活动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

门诊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统筹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门诊服务直至符合约定门诊医疗服务协议约定的医疗服务为止。

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号:苏劳社医[2009]5号颁布日期:2009-05-31生效日期:2009-05-31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和适应医疗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苏劳医[1999]17号文件的要求,按照《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分类标准,省厅对2008年印发的诊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进行了增补,并对部分项目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调整,制定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适用于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不得调整或另行制定。

二、省统一制定《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并建立《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标准库》(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库》),实行统一分类,统一编码,统一管理。

医疗服务项目库中的项目内容随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三、诊疗服务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依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的不同,执行分类管理,共分为三类:(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丙类):1、综合医疗服务类挂号费、体检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会诊费、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出诊费、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尸体料理费等。

2、医技诊疗类(1)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

(2)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3)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苏价费[2009]406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09]406号)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的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0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附: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精神,现就我省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省情,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鼓励产品和技术创新,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医药价格水平,逐步理顺价格关系,深化医药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促进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价费[2005]21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5.08.04【实施日期】2005.09.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1 / 2业发展,经过价格听证会和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

现将《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这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的基本原则是:改革机制,完善办法;归并项目,规范行为;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的规定要求,在开展医疗服务成本调查测算,统一归并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组织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确定对接国家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共3916项,制定形成《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一)。

在规范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其中: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麻醉类、护理类和反映医疗技术进步的经血管介入诊疗类价格标准;降低过高的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特殊检查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标准;放开部分带有医学美容性质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其他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衔接我省现行价格水平及邻省水平。

江苏省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省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电话
B通道卡杯申请更换
现场
反馈平板电脑无法开机
11
2018.1.17
电话
反馈Hcy:GA170915样 本测试阳性率低
12
2018.1.25
客户反馈近期糖化测试
电话
结果偏高
13
2018.1.25
电话
客户反馈近期测试结果 一直为<0.05
问题原因
处理方法
客户操作不规范,科室 不同人员间操作差异大
重新培训操作,现场 督促科室所有人员依
电话
反馈样本测试结果偏 高,阳性率偏高
电话
V5.40 C通道卡杯
现场
AB通道不显示,Hcy重 复性差
客户反馈Hcy:
电话
GA170915测试结果偏源自高Hcy:GA170915 水平1:10.4 水平3:32.1
电话
D-二聚体:DA170921 水平1:0.69 水平3:1.82
电话
反馈仪器刷卡时偶尔断 电
质保部根据样本结果 先重新赋值,计划给 客户使用完该批次试 剂后更换A3仪器。

客户恒温盒使用37度
纠正
待客户使用几天确认
研发部判断为IC卡故 障,数据出错
补发IC卡
待IC到后确认
该台仪器测试样本会出 赋值,赋值后测试质

现OD异常偏高
控正常受控。
联系质保部进行重新
试剂性能变化
赋值,赋值后测试质

控正常受控。
电源接触不良
更换仪器处理

通道故障
更换仪器处理

A3仪器自带充电线无法
充电,使用外置充电器
补发充电器


1.10日调整曲线使质控 受控后,样本的OD值过

江苏省基本医疗诊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江苏省基本医疗诊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110900001-g
陪护床(含简易病床、躺椅等)
向患者家属或其雇佣的护理人员 提供卧具、被褥等

110900002 110900002-a 110900002-b 110900002-c 110900003 110900004 110900005 1110 111000001 111000001-a 111000001-b 111000002 111000003 111000003-a 12
加床床位

病房加 床病房 内所有 病床降 低40% 收费;走 廊、过 日 道加床 按普通 病房五 至六人 间床位 价格标 准减半 收费 每套不 超过5 元,具 日 体标准 由各地 自行核 定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次 次 次 次 半小 时 10分 钟 220 180 150 100 80 50 8.00
一类 医院 苏中 5.00 4.00 3
一类 医院 苏北 5.00 4.00 3
说明
执行《江苏省非营利性医 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管理 办法》 含病床、床头柜、座椅(凳)、床 垫、棉褥、棉被(毯)、枕头、床 单、病人服装、热水瓶、洗脸盆 、废品袋(或篓)、大小便器等 日 苏南40 -50 元;苏 日 中36- 45元; 苏北32 -40元 苏南30 -35 元;苏 日 中27- 32元; 苏北23 -28元 苏南17 -25 元; 苏中15 日 -23 元; 苏北13 -21元 苏南12 -15 元;苏 日 中10- 12元; 苏北8- 10元 苏南6- 8元;苏 中5-6 日 元;苏 北5元以 下 苏南40 -50 元;苏 中36- 45元; 苏北32 -40元 苏南30 -35 元;苏 中27- 32元; 苏北23 -28元 苏南17 -25 元; 苏中15 -23 元; 苏北13 -21元 苏南12 -15 元;苏 中10- 12元; 苏北8- 10元 苏南6- 8元;苏 中5-6 元;苏 北5元以 下 苏南40 -50 元;苏 中36- 45元; 苏北32 -40元 苏南30 -35 元;苏 中27- 32元; 苏北23 -28元 苏南17 -25 元; 苏中15 -23 元; 苏北13 -21元 苏南12 -15 元;苏 中10- 12元; 苏北8- 10元 苏南6- 8元;苏 中5-6 元;苏 北5元以 下 苏南40 -50 元;苏 中36- 45元; 苏北32 -40元 苏南30 -35 元;苏 中27- 32元; 苏北23 -28元 苏南17 -25 元; 苏中15 -23 元; 苏北13 -21元 苏南12 -15 元;苏 中10- 12元; 苏北8- 10元 苏南6- 8元;苏 中5-6 元;苏 北5元以 下 苏南40 -50 元;苏 中36- 45元; 苏北32 -40元 苏南30 -35 元;苏 中27- 32元; 苏北23 -28元 苏南17 -25 元; 苏中15 -23 元; 苏北13 -21元 苏南12 -15 元;苏 中10- 12元; 苏北8- 10元 苏南6- 8元;苏 中5-6 元;苏 北5元以 下 苏南40 -50 元;苏 中36- 45元; 苏北32 -40元 苏南30 -35 元;苏 中27- 32元; 苏北23 -28元 苏南17 -25 元; 苏中15 -23 元; 苏北13 -21元 苏南12 -15 元;苏 中10- 12元; 苏北8- 10元 苏南6- 8元;苏 中5-6 元;苏 北5元以 下 苏南40 -50 元;苏 中36- 45元; 苏北32 -40元 苏南30 -35 元;苏 中27- 32元; 苏北23 -28元 苏南17 -25 元; 苏中15 -23 元; 苏北13 -21元 苏南12 -15 元;苏 中10- 12元; 苏北8- 10元 苏南6- 8元;苏 中5-6 元;苏 北5元以 下 苏南40 -50 元;苏 中36- 45元; 苏北32 -40元 苏南30 -35 元;苏 中27- 32元; 苏北23 -28元 苏南17 -25 元; 苏中15 -23 元; 苏北13 -21元 苏南12 -15 元;苏 中10- 12元; 苏北8- 10元 苏南6- 8元;苏 中5-6 元;苏 北5元以 下 苏南40 -50 元;苏 中36- 45元; 苏北32 -40元 苏南30 -35 元;苏 中27- 32元; 苏北23 -28元 苏南17 -25 元; 苏中15 -23 元; 苏北13 -21元 苏南12 -15 元;苏 中10- 12元; 苏北8- 10元 苏南6- 8元;苏 中5-6 元;苏 北5元以 下

202X江苏省医疗保险政策 江苏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202X江苏省医疗保险政策 江苏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202X江苏省医疗保险政策江苏医疗保险政策解读202X江苏省医疗保险政策省政府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六个统一”,统一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覆盖5100多万人,避免重复参保目前国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三大类:城镇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没有工作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其中,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由个人和企业共同缴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医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截至2015年底,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合计5168万人,覆盖范围超过98%。

以前,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属两个部门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卫生部门负责新农合,制度间相对独立,缺乏衔接与协调。

一些外出打工人员在城市参加职工医保后,往往还会在老家参加一份新农合。

制度整合后,两项制度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也将整合,可有效避免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现象。

起付标准支付比例逐步统一《实施意见》明确,两项制度整合后,不损害参保人员利益,不降低现有医保报销水平。

在此基础上,逐步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基金平均支付比例在75%左右。

完善门诊统筹,主要保障城乡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医药费、一般诊疗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支出,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和医用材料的使用,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整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推动儿童先心病等22类重大疾病保障向按病种付费和大病保险平稳过渡,并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江苏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3.12•【字号】苏卫规财[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苏卫规财〔2010〕103号)各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健全和完善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二○一○年三月十二日附件: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为切实提高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章发展目标与建设原则第一节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强化政府责任与投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整合卫生资源,加快构建县乡两级、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2023年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最新

2023年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最新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保障体系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险第二节大病医疗保险第三节医疗救助第四节其他医疗保障第三章医疗保障基金第四章医疗保障医药管理第五章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障关系,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推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健康江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的参保筹资、待遇支付、基金运行、医药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保障事业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增强公平性和均衡性。

第四条本省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医疗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慈善医疗救助、医疗互助等其他医疗保障协调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有保障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

用人单位和职工、城乡居民应当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城乡居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医疗保障相关的具体事务。

卫生健康、财政、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医疗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工作部门协同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经过价格听证会和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

现将《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这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的基本原则是:改革机制,完善办法;归并项目,规范行为;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的规定要求,在开展医疗服务成本调查测算,统一归并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组织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确定对接国家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共3916项,制定形成《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一)。

在规范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其中: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麻醉类、护理类和反映医疗技术进步的经血管介入诊疗类价格标准;降低过高的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特殊检查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标准;放开部分带有医学美容性质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其他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衔接我省现行价格水平及邻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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