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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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领域的发展,工程代建制管理不断被引入并得到广泛应用。

工程代建制管理是指承包方委托专业公司或个人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由代建方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和成本进行全面管控,以实现承包方的建设目标。

下面,本文将从代建制管理的定义、特点、实施原则及应用价值等多方面进行解析。

一、代建制管理的定义代建制管理是一种全新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模式,是承包方委托专业公司或个人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由代建方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和成本进行全面管控,以达到承包方要求的建设目标。

二、代建制管理的特点1.专业性强。

代建制管理采用专业公司或个人管理,具有专业技术和服务水平优势,能够更好地满足建设方的要求。

2. 系统性强。

代建制管理从项目策划、投标策略、工程实施到交付验收全过程进行全面管控,可以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并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3. 风险分摊。

承包方将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委托给代建方,可以实现承包方与代建方风险分担,避免了承包方承担所有风险的情况。

三、代建制管理的实施原则1. 建立健全的契约制度。

建立完备的契约条款,明确承包方与代建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此保证代建制管理模式的有效实施。

2. 加强沟通协调。

代建制管理需要形成紧密的协调机制,实现与发包方、设计方、施工方之间的密切沟通和有效协调,确保各方利益最大化。

3. 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代建制管理需要建立具有科学可行性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风险识别、评价、控制和监测,以此尽可能减轻和避免风险。

4. 落实正确的激励机制。

代建制管理需要落实正确的激励机制,激励代建方尽最大努力实现承包方的要求,同时也要保证代建方的合法权益。

四、代建制管理的应用价值1. 降低投资风险。

代建制管理在建设项目的前期策划和决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建设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2. 提高建设效率。

代建制管理在建设过程中通过协调各方之间的关系、有效管理决策和项目进度等,能够提高建设的效率。

投资公司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

投资公司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

某投资有限公司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为更好的处理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依照项目投资、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工程使用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工程建设实施运行机制,使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工程使用各方相互配合和制约,权责明确,以提高投资工程的效率,实现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等控制目标,发挥投资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精神,特拟订如下管理办法:一、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划分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三者的关系,一方面要有利于强化投资人的投资控制职能,发挥代建人的建设管理自主权,兼顾使用人的正常要求;另一方面要能够保证投资人对代建人和使用人的制约;1、投资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投资人掌握投资决策权,使用人有项目申请权;使用人提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的报告,由投资人进行审定;2、投资人和代建人的关系:投资人与代建人签订委托建设管理合同;投资人提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和投资控制要求,核拨建设资金,对项目的建设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向代建人支付建设管理费用;代建人按照要求自主组织建设,承担按质按量按期安全的在投资人要求的投资范围内建成项目的责任;3、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代建人直接对投资人负责,与项目使用人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但是,使用人对代建人的工作有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权和上报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人派员参与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定以及竣工验收等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行使监督权,提出自己的建议;对于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重大事项,使用单位应报投资人批准由代建单位执行;二、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一投资方项目业主的职责和工作内容1、组织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2、负责按照项目立项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负责项目概念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3、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的审查;4、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等审批手续;5、负责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和监理等招标的配合和监督工作;6、协调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7、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参与工程验收,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8、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二代建方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和相关规范,对代建项目的工期、造价、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全面负责;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在项目准备阶段,与项目业主共同组织设计优化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设策划并办理相应施工许可及报批手续;在项目实施阶段,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合同、信息等进行管理、协调和控制;在项目缺陷责任期,配合做好质量保修以及项目决算工作等;具体如下:1、负责工程设计管理工作;①. 负责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批报工作,与投资人和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②.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③.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审核工作,报投资人审批;④.若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时,组织提出变更方案上报投资人,并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和审批;2、负责工程招投标、采购管理工作①、负责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招投标规定,组织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签订相关合同,并报投资人审查备案;并接受投资人的监督和审计;②、负责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按合同法行使建设方甲方权力,履行并承担建设方法定职责和义务;③、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3、负责工程进度的管理;①.负责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并报项目业主审定;②.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建成;③.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月5日前向项目业主上报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报表和存在的问题;④.其他工程进度管理工作;4、负责工程的质量管理;①.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对项目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②.对工程质量负责,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并及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③.负责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设备的验收;④.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5、负责工程投资管理工作;①.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②.负责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向项目业主提出资金拨付申请;项目建成后,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③.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如有改变工程投资控制范围的调整意见和重大设计变更,应提供投资增减情况分析报项目业主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并根据经审批的投资增减情况由项目业主按程序申报调整项目概算;④. 按月向投资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⑤、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6、负责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代建单位应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制度,为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7、负责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8、负责设立项目基建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9、负责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①.负责组织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②. 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向项目业主移交有关图文资料、帐目,以及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③.负责解决工程竣工验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并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解决质量保修期的工程质量问题;10、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三使用方的职责和工作内容1、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2、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3、参与组织项目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4、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5、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6、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三、代建方代理业主的服务要求1、建设管理的基本目标质量目标: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文件、现行国家验收规范及合同质量要求;进度目标:详公司一、二级节点目标考核指标;投资控制目标:总投资控制在经批准的额度内;安全目标:无安全死亡事故;文明施工目标:满足合同约定的文明施工规定要求;2、“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应在签订委托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10日内完成并报业主单位备案;3、工程项目开工前,代理业主应按照确保质量、安全、文明和工期并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报送业主单位备案;4、在设计交底前,应组织各专业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和招投标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向业主和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合理化建议;5、代理业主应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月、周施工进度计划;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应通知承包单位采取纠偏调整措施并监督实施;6、代理业主应每月及年终向业主提交现场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文明施工等综合情况的总结报告;7、代理业主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应进行旁站;8、代理业主必须对项目进行科学管理,对其成本进行认真测算,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费中扣减补偿;项目代建费补偿不足的,从履约担保金中扣减;履约担保金额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9、工作联系办法主要采用“工作联系函”、“会议纪要”等多种书面方式进行工作联系;在授权范围内的工作联系函应及时交业主备案,属于需业主工作配合的或有关造价方面的工作联系函需提前7天提交业主,同时提交相关依据、图纸、影象等资料;四、代建管理的相关规定1、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若代建单位擅自调整、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由代建单位负责赔付;2、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符合相关约定,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业主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公司认定,对代建单位给予节余资金的10-20%奖励,具体比例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3、项目业主将对所代理项目的工程质量优良、工期提前、投资控制在合同范围内、安全文明施工达标等将予以万元奖励;4、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代建单位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安全文明施工差、工程质量存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责令改正,承担违约责任;6、代理业主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符合委托合同及管理办法要求,项目业主可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人员有未到岗、变更未履行报审手续、履约不到位、工作不配合或工作有过失的,给予警告,并承担违约责任,扣减代建费每发现一次扣减500元/人.次;7、代理业主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参建各方进行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应措施,督促各方管理人员到位,切实履行相应职责;督促各方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合格;业主可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其他参建单位人员有未到岗、存在履约不到位或工作有过失的,代理业主未履行管理义务的,承担管理连带责任,按约定扣减代建费200元/人.次;8、代理业主应及时、真实、准确的分阶段定期每周、月、年向项目业主报告关于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及合同管理情况,并分析原因和风险;按时完成或协助项目业主完成委托合同中明确的约定;未按时提交管理报告代理业主承担违约责任,扣减代建费500元/次;9、代理业主应按照国家现行档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代建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收集、整理、归档,并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承担保修期内的管理协调责任;若不能按时验收、备案及移交,代理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代建单位向业主支付500元/天的违约金;10、若代建单位管理的项目发生安全事故,除接受按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法规定处罚外,另按每重伤1人扣建管费万元,每死亡1人扣建管费万元;11、若代建项目有违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的有关规定,除接受按政府有关部门的罚金外,代建单位还向业主支付万元/次的违约金;12、因代建项目节点工期或总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代建单位向业主支付万元的违约金;。

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融资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三、代建制度1. 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资金和防范风险的实力的专业建设管理机构。

2. 代建方式:代建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

(1)全过程代建:代建单位从项目策划、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负责项目管理。

(2)建设实施代建: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施工阶段,包括施工组织、施工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等。

四、代建单位的选择1. 代建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招标程序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2.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

(2)具备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3)具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资金和防范风险的实力。

(4)履约评价和社会信用良好。

五、代建单位职责1. 按照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2.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3. 对项目进行投资控制,合理使用资金,确保项目投资概算不超支。

4. 负责项目的竣工验收,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

5. 按照规定,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项目。

六、监督管理1.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依法合规进行。

2. 对违反本办法的代建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对遵守本办法的代建单位,给予奖励。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3.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明确代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社会事业等项目。

第三条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专业的技术团队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选择与委托第五条代建单位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委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代建合同应当包括项目的范围、建设标准、投资控制、工程进度、质量要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代建管理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加强投资控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防止超概算。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实施。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接受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规划和设计。

代建工程管理制度

代建工程管理制度

代建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建工程管理,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施工效率,实现代建工程的良好运行,根据《建筑法》、《施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代建工程是指由被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工程分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代建工程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科学有序、高效便捷的原则,实现代建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经济协调发展。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工程管理部门,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代建工程管理,确保代建过程有序进行。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由代建单位制定,代建单位负责全面贯彻执行,被代建单位配合,相关部门协助,各司其职,共同推进代建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工程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设立代建工程管理机构,由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兼任代建工程总工程师,直接负责代建工程管理。

第七条代建单位代建工程管理机构设置主任,直接领导下设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成本管理、环保管理等部门,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协同工作。

第八条被代建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代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协助代建单位进行代建工程管理,配合代建单位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章代建工程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代建单位负责编制、审核代建工程施工方案,审批施工图设计,提出技术经济变更建议,确定施工组织设计,保证代建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等方面的落实。

第十条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代建工程施工,加强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中的技术、经济、管理等问题,确保代建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被代建单位应当配合代建单位进行代建工程管理,根据代建单位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和技术支持,全力配合代建单位圆满完成代建工程。

第四章代建工程管理的实施步骤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在接到被代建单位委托后,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和评估,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代建工程的施工范围和工期。

代建制 管理制度

代建制  管理制度

代建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建制管理行为,提高代建工作效率,强化代建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代建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代建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代建制是指由代建单位代替建设单位承担全部或部分施工任务,代建单位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负责组织实施代建项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落实项目负责人制度,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代建项目,在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下选择合格的代建单位,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密切配合代建单位,共同推动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围绕代建制度的落实,各级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监督代建项目,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代建项目的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心员工权益,注重安全生产,保障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代建项目的选择和管理第十一条代建项目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等方式确定最终的代建单位。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进行项目风险评估,明确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组织架构,确定项目经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保障项目的高效率和高质量。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前期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招投标文件的编制、施工图纸的审核、施工方案的制定等。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的沟通,及时解决项目中的技术、质量、安全等问题。

代建制财务管理制度

代建制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代建制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代建制项目范围内的财务活动,包括项目预算编制、资金拨付、使用、核算、监督和审计等。

第三条代建制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代建制项目的财务状况,不得遗漏;(四)效益性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五)监督性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代建制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代建制项目的财务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代建制财务管理制度;(二)编制代建制项目预算;(三)审核、拨付、监督代建制项目资金;(四)进行代建制项目财务核算;(五)建立健全代建制项目财务档案;(六)参与代建制项目审计工作。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对代建制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实施代建制财务管理制度;(二)审核代建制项目预算;(三)监督代建制项目资金使用;(四)配合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财务核算和审计。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六条代建制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合理预测项目成本;(二)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三)确保预算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行性;(四)严格控制预算调整。

第八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九条代建制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资金拨付计划;(二)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三)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四)项目负责人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应当符合预算范围,不得挪用、截留、挤占资金。

第五章财务核算第十二条代建制项目财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二)配比原则;(三)谨慎性原则;(四)历史成本原则。

代建单位的规章制度模板

代建单位的规章制度模板

代建单位的规章制度模板《代建单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建单位管理,保障代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代建单位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代建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维护企业声誉和利益。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督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激励员工,提高业绩。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适应市场需求。

第二章代建单位管理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明确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保障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加强与业主、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沟通和协调。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合理招投标和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考核和激励,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三章代建单位质量管理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施工标准和规范。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应加强对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管理,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第四章代建单位信用管理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合作。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保障业主利益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来自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代建单位内部监督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督,制定明确的检查和审查程序。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投诉渠道,保障员工权益和福利。

工程项目代建相关制度

工程项目代建相关制度

工程项目代建相关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规范工程项目代建行为,对代建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代建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木工程等。

三、代建资格1、承接代建项目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包括建筑、市政、土木等相关专业的施工资质。

2、有能力承接该工程项目的相关经验和技术条件。

3、对代建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具有充分的责任担当,保证代建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四、代建管理1、代建方案的编制:代建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确保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工程技术要求。

2、代建合同的签订:代建方案经批准后,应当与业主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重要事项。

3、代建施工的组织管理:代建施工应当按照代建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保证工程项目按时完工。

4、代建工程的验收:代建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标准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达到设计要求。

五、代建责任1、代建方应当对代建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负全面责任,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2、代建方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文明施工。

3、如代建方发现代建工程项目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报告。

六、监督检查1、代建工程项目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代建工程项目按规定进行施工,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

2、代建方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施工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七、违约处罚1、如代建方违反代建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施工安全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2、如代建方存在严重失职、玩忽职守等情形,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代建资格。

八、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代建管理部门所有。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各类投资项目。

三、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1. 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承担项目的代建任务。

2. 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条件和评标标准应明确规定。

3. 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验,并能够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项目代建的程序1. 项目代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施工等各个阶段。

2. 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项目代建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问题,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五、项目代建的责任1. 项目代建单位应承担项目的全面管理和协调工作,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2. 项目代建单位应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六、项目代建的监督1.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项目的代建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代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2.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与代建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3. 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效果,对代建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

七、项目代建的费用1. 项目代建单位的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费用的计算应透明公开。

2. 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控制费用的支出,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

八、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已经进行代建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以上为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旨在规范代建制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质量,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建筑工程代建制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代建制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代建制管理制度一、总则本管理制度是为规范建筑工程代建制管理而制定,旨在确保建筑工程代建制度的正常运行,提高建筑工程代建施工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二、责任部门1.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筑工程代建制度的审定、监督和管理。

2.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建筑工程代建制度的执行、落实和总结。

3. 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建筑工程代建制度的要求,做好各自职责,确保建筑工程代建制度的正常运行。

三、代建单位管理1. 选取代建单位:公司可以根据工程性质、工程规模、工程要求等综合考虑,选择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进行代建。

2. 代建单位管理人员要求:代建单位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证书和经验,确保代建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3. 代建合同签订:公司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代建工程管理1. 施工组织设计:代建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2. 施工安全管理:代建单位应制定完善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范,确保施工安全。

3. 质量管理: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程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4. 进度管理:代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5. 现场管理: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现场管理制度,加强现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施工有序进行。

五、代建验收1. 施工完成验收:代建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后,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2. 验收报告编制:代建单位应编制完整的验收报告,汇总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情况,提交公司审核。

3. 竣工验收:公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4. 竣工报告编制:代建单位应编制完整的竣工报告,总结工程施工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为公司今后的建设工作提供参考。

六、代建总结1. 代建总结会议:公司组织代建总结会议,总结本次代建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代建制的管理规定(3篇)

代建制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建制管理,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和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项目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代建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原则;(三)权责明确、风险可控原则;(四)质量第一、安全至上原则。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资质与选择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三)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四)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选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二)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四)签订代建合同。

第七条代建单位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代建单位资质要求;(三)投标报价;(四)代建服务内容;(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条款。

第三章代建合同第八条代建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二)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三)项目建设标准和工期;(四)质量保证措施;(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六)工程款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九条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包括:(一)项目前期工作;(二)工程设计;(三)工程招标;(四)工程施工;(五)工程监理;(六)工程验收。

代建制管理规定(3篇)

代建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代建制管理,规范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全部或部分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承担,由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性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共同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五条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依法、合规、高效原则;(三)权责明确、风险可控原则;(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原则。

第二章代建单位资质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二)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四)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项目管理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第七条代建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具体等级划分和资质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代建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代建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延续。

第三章代建合同第九条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代建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周期;(二)代建单位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标准;(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四)项目投资总额、资金来源、支付方式;(五)合同生效条件、生效日期、终止条件、终止日期;(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代建制度 墙上贴的

工程代建制度 墙上贴的

工程代建制度墙上贴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代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和进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代建是指建设单位委托专业代建机构或个人代为管理、监理和施工的行为。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聘和管理代建人员,确保代建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四条代建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代建行为,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建设单位和代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密切合作,共同完成建设任务。

第六条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可在工程代建中进行细化管理和流程规范,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七条代建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细则,并将其贴在工程现场显著位置,以便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参阅。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代建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二章代建主体第九条代建主体可以是代建公司或个人,但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资质和施工能力。

第十条代建公司应当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有资深的工程管理团队。

第十一条个人代建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资格,能够独立完成代建任务。

第十二条代建主体应当对代建项目负有全面的责任,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等。

第十三条代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代建流程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确定代建主体后,应当及时签订代建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代建协议应当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进度、施工标准和质量要求等内容,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六条代建主体应当按照代建协议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并提交给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对代建主体的施工计划和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并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代建目主体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计划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工程检查,对代建主体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工程代建单位管理制度

工程代建单位管理制度

工程代建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代建单位的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代建单位内部管理,工程代建单位对外承接工程代建项目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工程代建单位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诚信、合法的原则,全面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工程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系,确保工程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工程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工程代建单位应设立总经理办公室、工程管理部、财务部、技术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划分。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单位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领导全单位的工作,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工程管理部负责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达到要求。

第九条财务部负责单位经济管理和财务工作,做好项目预算和费用控制,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技术部负责项目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做好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应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工程代建项目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工程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工程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招聘人才,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第十四条工程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奖惩,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十五条工程代建单位应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工程代建单位应切实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七条工程代建单位应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的采购、使用和维护。

第十八条工程代建单位应制定资产清查和盘点制度,做到资产清晰明确,杜绝浪费和挥霍。

代建制工作制度

代建制工作制度

代建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的组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代建制适用于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包括:良好的财务状况、信誉良好、与项目相关的专业技术能力、类似项目经验等。

第五条代建制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严格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二、代建单位的确定第六条代建单位的确定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管理能力等因素,确定中标单位。

第七条代建单位的确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规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范围、投资控制、质量要求、工期、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代建单位的管理第九条代建单位应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确保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控制。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管理流程,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定期向使用单位报告项目建设情况,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职责。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对代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代建单位的违约行为有权要求违约责任。

四、投资控制与资金管理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预算和投资控制要求,制定项目建设方案,报使用单位审批。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按照审批的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施工,确保项目投资不超过预算。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合理使用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代建制管理规定

代建制管理规定

代建制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间接融资资金以及市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先在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推行代建制:(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二)市属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市属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管理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监察局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代建制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制是指消费者通过支付一定费用委托代建公司代为办理商品或服务购买、收货、调配、管理等相应事项的一种经营模式。

第三条市代建制管理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代建制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建公司的注册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代建制信息登记制度。

第五条代建公司应当依法进行注册,具备相关资质要求,按照市场准入的规定进行商事登记。

第六条代建公司应当明示其代建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并按照消费者委托的具体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条代建公司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代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以及交货期限。

第八条代建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商品或服务的退货、换货、维修等售后服务责任,并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

第九条代建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

第十条代建公司应当按照市场规则和经营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代建经营的规范发展。

第十一条代建公司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将其用于非法牟利等违法活动。

第十二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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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间接融资资金以及市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先在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推行代建制:(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二)市属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市属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管理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监察局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条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财政核拨或者拨补经费的一级预算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

第八条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监理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监理合同;(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四)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五)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六)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七)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本规定明确的各方权利、义务及奖惩等内容写入代建合同;对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由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第十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总承包或房地产开发及以上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市级国有投资公司;(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二条市建设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代建单位名录。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根据项目实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允许列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且在福州注册的本省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五)负责签订的建设合同条款中必须规定接受市审计局审计监督的相关内容。

(六)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但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将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交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报批;(七)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审批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八)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九)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十)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十一)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十二)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十三)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十四)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和组织实施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十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建设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承担下列职责:(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三)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包括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的提供和协调;(四)参与组织项目的监理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五)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和项目竣工验收;(六)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七)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十八条组织实施部门按照程序报请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

第十九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市审批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达到《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规定由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

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会同使用单位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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