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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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研究【内容提要】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共同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准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但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这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

本文在考察各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认真分析其设立旨意和诉讼……前准备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到开庭审理前所运行的一系列诉讼程序的总称。

其结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共同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准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但在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现在看来这也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

所幸的是,随着司法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已开始被关注并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笔者不揣浅陋,试在考察各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认真分析其设立旨意和诉讼价值的基础上,深入检讨我国当前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及其弊端,并结合我国实际以及借鉴吸收西方各国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提出构建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机制和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有所裨益。

一、国外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比较研究(一)国外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立法模式就国外情况来看,各国民诉法都设置了审前准备程序。

根据当事人和法官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即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和法院职权主义审前模式。

这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是看程序的启动、延续以及终止取决于谁,如果取决于当事人,则为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如果取决于法院,则称法院职权主义审前模式。

1.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实行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美、法等国。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2028期末试题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2028期末试题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2028期末试题及答案关建字摘要:小题,当事人,服装厂,起诉,案件,程序,诉权,民事,级别管辖,起诉状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本文为收集整理修正,共5页,请先行预览,如有帮助感谢下载支持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2028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9)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每小题2分,共10分)二、号内。

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每小题1.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与本案有()。

A.利害关系B.直接利害关系C.一般利害关系D.间接利害关系2.第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要预交,预先交者是()oA.原告B 被告C.人民法院D.诉讼代理人3.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oA.起诉权B.上诉权C.审判监督权D.参与权4.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理由是()oA.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争议B.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判决C.生效判决确有错误D.未生效判决确有错误5.免交诉讼费用的案件是()。

A.督促程序B.公示催告程序C.离婚案件D.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有二至四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2分,共10分)6.起诉状可以采取()。

A.口头形式B.书面形式C.电子邮件形式D.电话形式7.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A.救助地人民法院B.海难发生地人民法院C.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D.船舶目的地人民法院8.必须经法院院长批准的强制措施是()。

A.训诫B.拘传C.罚款D.拘留9.民事程序法除了民事诉讼法以外,还包括()。

A.公证法B.调解法C.仲裁法D.执行法10.若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A.合同签订地B.合同履行地C.原告住所地D.被告住所地三、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11.人民法院调解必须遵循白愿、合法原则。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查询,就是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向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账户和账户上的存款情况。

划拨,就是通过有关金融机构,把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转账划入申请被执行人的账户。

查封,是指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扣押,是对体积较小,或者虽然体积较大,但易于移动的财产予以扣留,运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场所予以保管,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限制性措施。

冻结,是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以外的,诸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股权、股息、红利等所采取的限制性执行措施。

拍卖,又称竞卖,是指在公开场所,以竟价方式出卖标的物,谁出的价高,就把标的物卖给谁。

变卖,即不经拍卖程序,对标的物标价出卖。

执行程序中的变卖,是对被执行财产的强制出卖。

搜查,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财产隐匿地进行搜寻查找。

迟延履行金,是指因迟延履行而应当支付的一定金额。

延迟履行期间,是指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届满后,到实际履行日的这一段时间;参与分配,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开始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就执行所得向人民法院要求共同受偿的法律制度。

执行完毕,是指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执行费用,因获得完全实现而结束执行程序。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之部分或者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具有广泛的最高的权威,是调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民事审判和民事诉讼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强制性规范,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民事诉讼目的:是指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统治者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基于对民事诉讼及其对象的固有属性的认识而预先设计的关于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法考考试科目介绍

法考考试科目介绍

法考共包含8个科目,分别是: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商经法、行政法、理论法、三国法。

每个科目内容虽不同,但有些共同点~之间的知识点是相通的。

一、刑法1、在法考中,刑法在客观题部分的分值在35分左右,主观题部分的分值在30分左右,是法考中分值较高的学科之一。

2、从刑法体系来看,分为总则和分则,二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总则部分包含三部分内容——概述、犯罪论、刑罚论,其中犯罪论是总则的核心,也是刑法学的核心,需要多加把握。

分则按照所侵犯的法益不同分为十个章节,其中难点、要点主要集中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以及贪污贿赂罪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中。

相对其他学科,刑法需要记忆的内容较少,但是需要理解的内容非常多。

3、刑法的学习要求建立知识框架体系,深入思考和理解基础理论,仔细辨析相似罪名,揣摩法条的深层含义,用理论联系案例并将理论、法条、案例融会贯通,才能达到合格的刑法水平。

二、民法1、分值地位高,客观题近几年考察分值都在45分左右。

2、知识点庞杂,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法总论、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其中包含众多细碎概念和具体规则。

3、侧重点突出,客观题考试中,总则主要考查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主要考查占有、物权请求权、物权变动、善意取得、担保物权;合同主要考查合同相对性、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保证;侵权责任主要考查各类具体的侵权行为。

4、注重案例思维,题目所涉及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需要考生耐心细致分析、准确判定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1、复杂的外表,简单的本质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离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是有距离的,我们很难用生活常识理解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入门难”是行政法的学科特点。

有人想到行政法,就想到成百上千部法规,但其实法考中行政法知识并不繁杂,我们只用掌握宏观的制度体系即可,整体来看,法考中的行政法是一门较为浅显的学科。

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是我国对于⼀些⽐较⼩的纠纷的诉讼,但是这些诉讼也是需要⾃⼰起诉的并且起诉的时间⼀样要是在诉讼时效之内,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解释》第九⼗九条⼈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并经⼈民法院准许。

⼈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五⽇,当事⼈提供新的证据的第⼆审案件不得少于⼗⽇。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的瑕疵进⾏补正的,⼈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民法院确定⼀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五⽇,第⼆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修改了此前⼈民法院确定⼀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

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给当事⼈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切”的⽅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解释》第⼀百零⼀条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当事⼈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百零⼆条当事⼈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民法院不予采纳。

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五条、第⼀百⼀⼗五条第⼀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予以训诫。

当事⼈⼀⽅要求另⼀⽅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证⼈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的,⼈民法院可予⽀持。

民事诉讼法法定代理人的范围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法定代理人的范围有哪些

一、法定代理人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二是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在民法上就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他们需要诉讼时,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亲权和监护权而产生的,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与民事的法定代理是相适应的,民事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只不过民事的法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实施的是民事诉讼行为;民事法定代理人的活动受民事实体法的调整,而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的活动受民事程序法的调整。

二、法定代理人的特点1、法定代理产生的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委托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权是由委托人通过委托授权而产生的,而法定代理权的产生是不以当事人的个人意志为条件的,而是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

2、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也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且一般都属于普通代理或全权代理,没有代理权限范围的特殊限制。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则取决于委托授权书的规定,既可以是全权代理,也可以是特别代理,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委托人进行法律行为。

3、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这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正是法定代理产生的基础。

实践中,最常见的法定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父母作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2)配偶一方作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对方的法定代理人;(3)成年的兄、姐作为其未成年的弟、妹的法定代理人;(4)职务代理中的代理人。

4、法定代理的宗旨在于保证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通过代理行为顺利地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它主要是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9章 民事执行总论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9章  民事执行总论
2.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 由于法定原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之外的 主体进入执行程序,代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 人或者与其共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会 导致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3.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者追加的程序。
• 根据《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规定》的规定,申请 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 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 执行依据可分为终局的执行依据和暂定的执行 依据;
以法律文书的功能为标准
• 执行依据可分为满足执行的执行依据和保全执 行的执行依据;等等。
第四节 执 行 标 的
一、执行标的的概念
执行标的,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指向 的、用于满足权利人实体权利请求的客体。
二、执行标的的特征
(一)范围有限 性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
(一)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
1. • 权力基础不同。 2. • 任务不同。
3. • 价值取向不同。
4. • 程序类型不同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联系
• 二者都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可以相互
1. 交叉适用。
• 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与基
二、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1.形式要件
• (1)必须是公文书; • (2)必须有明确的权利
义务主体,即权利人和义 务人; • (3)必须具有明确的给 付内容。
2.实质要件
•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 (2)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3)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属于民事执行的事 项范围; • (4)义务人履行义务的 条件已经成就。
• 1.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法律法规大全(最全个人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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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上篇民事实体法 (2)一、总则 (2)二、物权法 (2)1. 综合 (2)2. 物权登记 (2)3. 所有权 (2)4. 用益物权 (2)5. 担保物权 (3)三、合同法(债权法) (3)1. 常见合同法律关系 (3)2. 债的保证担保 (4)四、人格权法 (5)五、婚姻法 (5)六、收养法 (5)七、继承法 (5)八、侵权责任法 (6)1. 综合 (6)2. 产品侵权 (6)3. 道路交通事故 (6)4. 铁路、航空、水上事故 (6)5. 医疗事故 (7)6. 工伤事故 (7)7. 其他伤害 (7)九、劳动人事法 (7)十、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7)1.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8)2. 涉港澳台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8)下篇民事程序法 (8)十一、民事诉讼法 (9)1. 综合 (9)2. 诉讼证据 (9)3. 诉讼费用 (9)4. 立案与审判 (9)5. 执行 (9)十二、仲裁法 (10)1. 民商事仲裁 (10)2. 劳动争议仲裁 (10)上篇民事实体法一、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7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08.2.4)二、物权法1.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8.27修正)2.物权登记土地登记办法(2007.12.30)房屋登记办法(2008.2.15)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5.27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1.2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0.4.6修订)3.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10.28)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12.21)(2)土地所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3.1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1.3)(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管理条例(2007.8.26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5)4.用益物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8.27修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1.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7.29)(2)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5.1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9.28)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6.11)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2.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6.18)5.担保物权(1)抵押权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2.2.20)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8.15修正)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10.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1994.3.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998.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2.6.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10.17)(2)质权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1999.7.9)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4.11.4)个人长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7.3)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7.3)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9.3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9.1)三、合同法(债权法)1.常见合同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3.3.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录)(2009.2.28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9.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4.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10.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6.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12.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7.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贷款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6.3.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9.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11.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4.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8.2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12.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4.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8.15修正)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7.20修正)2.债的保证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11.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2004.4.14)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5.11)四、人格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31)五、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4.28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12.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12.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婚姻登记条例(2003.8.8)六、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11.4修正)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10.27)七、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4.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9.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7.25)遗嘱公证细则(2000.3.24)八、侵权责任法1.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12.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8)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3.29)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4.20)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7.25)2.产品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8.2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8.2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4.2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节录)(2009.2.28)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3.12)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规定(2000.3.10)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1999.4.1)3.道路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2007.12.2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节录)(2004.4.30)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3.1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8.1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3.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2.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6.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12.1)4.铁路、航空、水上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节录)(2009.8.27修正)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节录)(2007.7.11)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10.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节录)(2009.8.27修正)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006.2.2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节录)(1992.1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察处理条例(节录)(1990.3.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993.12.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规定(试行)(1991.1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碰触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1995.8.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5.19)5.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1.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7.3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7.31)6.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条例(2010.12.20修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11.1)工伤认定办法(2010.12.31修订)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9.2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12.31修订)7.其他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录)(1989.12.26)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7.6.30)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6.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1.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九、劳动人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8.27修正)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集体合同规定(2004.1.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8.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9.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6.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8.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2004.4.30)十、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2010.10.28)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5.6.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2.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7.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法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2.6.18)2.涉港澳台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1)裁判认可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5.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4.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4.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2001.4.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3.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1.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12.12)(2)文书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3.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8.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4.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3.9)下篇民事程序法十一、民事诉讼法1.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10.28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7.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9.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9.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1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5.4.5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05.9.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形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9.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8.21)2.诉讼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审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02.11.15)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8.7)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11.16)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3.27)3.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12.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2007.4.20)4.立案与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4.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9.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9.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7.31)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10.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9.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1.8)5.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0.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9.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1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1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006.12.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1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7.1)十二、仲裁法1.民商事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8.27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8.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1997.3.26)2.劳动争议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6.2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12.29)。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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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去年南方周末的一篇评论文章的部分内容,通过该摘要, 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 既然要在中国如此众多的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士中“选秀”,而且将 其定义于“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那么,我们有理由期待,这 必是一场优中选优、精英云集的大赛,选出的“杰出法学家”,也 一定是中国法学界的佼佼者。但是很遗憾,对那些被冠以“十杰” 称号的生疏面孔,人们根本不知道他们是何方英雄,更谈不上“具 有原创意义”的学术观点。 这使我感到费解,“杰出法学家”到底杰出在什么地方?以中 国政法大学教授薛刚凌为例,她在当选第五届“十杰”之后,在颁 奖大会上有一个主题发言,题目是《论实体法治与程序法治》,直 听得我两眼发愣,感到后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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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实体法,是指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 文化和家庭婚姻等事实上的权利或义务的 法律。所谓程序法,是保证实体法所规定 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法律,并具有自身 的独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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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是:民事实体法是 规范民事行为,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 规则,而民事程序法则是表现实体法生命 力的法律形式,实体法的生命力和强制性 通过程序法表现出来,二者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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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刚凌教授作为一个研究法律的学者,她应当明白,现 代社会之所以不同于封建专制社会,其中根本的区别在 于,一切公权力皆来自人民的授权,任何公共权力的行 使必须遵循正当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正义既是 约束公权力的必要手段,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 的重要标准。在法治社会,目的正确并不能构成权力行 使的合法依据,有时候,我们看到一些行政诉讼案件, 单纯从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上并没有错误,但行政机关 却因为程序违法而败诉,就是这个道理。 正如薛刚凌教授所言,中国有“轻程序,重实体” 的传统,这种片面追求实体正义、忽视程序正义的习惯, 本来是中国建构法治社会的大敌,现在竟然有薛刚凌这 样的学者将其视为“本土资源”,鼓吹建设“实体法治” 国家,其观点可谓荒谬之极!

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区别有哪些

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区别有哪些

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区别有哪些相信很多人都听过程序法和实体法,这两种法有什么区别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区别,希望大家喜欢!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区别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

与实体法相对的是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等。

“程序法”的对称。

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里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婚姻法、著作权法等。

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举个例子:冷水、火、沸水,实体法就是告诉你有什么是冷水、什么是火、什么是沸水,强调的是实体的东西;而程序法则告诉你冷水经过火加热后成为沸水,强调的是过程、程序。

程序法的简述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

而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

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作为实体法的对称,不能简单地把程序法与诉讼法或者审判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非诉讼程序法,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程序法的分类一般情况下,程序法是指实体法以外,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如何进行各种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的实证法。

程序法可以定位为非关实体权利,而系为安排各种程序的法令而言。

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基本上可以分为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以及行政程序法。

程序法基本知识

程序法基本知识

程序法基本知识程序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和规则,用来管理和调整程序的运行和使用。

它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和提供司法保护的重要法律基础。

本文将介绍程序法的基本知识,包括程序法的定义、分类和特点。

一、程序法的定义程序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它不涉及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是规定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程序和方式。

简单来说,程序法是规范司法活动和行政程序的法律。

程序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它们分别规定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和相关规则。

二、程序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立法目的和对象,程序法可以分为刑事程序法、民事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三大类。

1. 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审判的公正进行。

刑事程序法规定了调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的程序要求和法律原则。

刑事程序法确保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2. 民事程序法民事程序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它主要用于解决民事纠纷和争议。

民事程序法规定了民事案件的立案、调解、审理和执行等程序要求和规则。

民事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迅速和便捷,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它用于处理行政争议和行政纠纷。

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责和行使程序、行政诉讼的途径和规则等。

行政程序法确保了行政争议的公正和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权力。

三、程序法的特点1. 法定性原则程序法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正和正义。

法定性原则要求程序法必须以法律形式存在,具有明确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2. 强制性原则程序法是有强制力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必须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操作,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始终性原则程序法适用于案件从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4. 公平原则程序法要求相关程序的公正和公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避免不当干涉和歧视。

简答题与案例分析题

简答题与案例分析题

简答题与案例分析题1、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答: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1)诉讼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准法人组织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他们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在不同的个案中,可以位置互换,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和提起诉讼的先后为准。

行政诉讼主体的位置是固定的,都是以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为原告,以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为被告,位置不得转换。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有区别的,被告人往往占有优势。

(2)诉讼客体不同。

民事诉讼的诉讼客体是诉讼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当事人之间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此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才引起行政诉讼。

(3)某些程序、制度不同。

在程序方面,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之外,还规定了简易程序,凡能够调解的均应进行调解。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还规定了调解制度。

在行政诉讼中,既未规定简易程序,也未规定调解制度。

(4)举证责任的规定不同。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争议的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一般由原告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在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被告即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且有法律依据。

(5)提供证据的时间不同。

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都可提供证明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张,这是从尊重当事人诉讼地位而作出的规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遵守自行约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但是,法律的规定并未改变。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被告的特殊地位,人民法院不支持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证据,在特殊情况下,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才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2、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

答:(1)诉讼主体不同;(2)某些诉讼原则、制度不同;(3)政治制度不同;(4)特殊程序不同;(5)执行程序不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作为我国民事程序法中的一部分,其本身就体现着我国特定的法律观,反映了我国特定政治、经济及社会等情况和环境下民事诉讼活动的规则与程序。

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内外发生了许多法律变化,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及民事诉讼活动,《民诉》也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

二、《民诉》的现状与作用《民诉》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民诉》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具体原则,尊重和保护人民自由和权利,以及社会公众利益,而不自行追求私利;其次,以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目标,针对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重新研究整理了一系列新的有效的民事诉讼规则,为了更好地发挥民事诉讼活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第三,《民诉》规定了一系列新的诉讼活动程序,提出了预防拖延诉讼的措施,为民事诉讼提供更多的便利,加快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进而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三、《民诉》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民诉》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与我国法律现有的其他具体法律规定有关,同时也受特定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等情况和环境的影响,首先,《民诉》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且仅限于民事诉讼活动;其次,《民诉》适用于没有特殊法律规定或确定的民事活动;再次,《民诉》适用于与民事活动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第四,《民诉》适用于经济合同,尤其是履行合同时或者合同无效时,以及买卖、借贷、信托、合伙、联营、担保、其他法定的经济活动等;最后,《民诉》适用于与房地产有关的活动。

此外,《民诉》也是涉及其他一些民事程序法的依据,如继承法、家庭法、担保法、债务法、保险法、物权法、建设工程合同法等等,《民诉》是当事人在这些民事程序法中调整与协调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四、《民诉》的责任规定《民诉》的责任规定,是《民诉》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责任追究、共同过失责任、责任限制及因果责任。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连接与统合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连接与统合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连接与统合当下,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正式启动。

民法典的编纂也再次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民法典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而平等主体之间的这两种关系是最重要、最基本、最广泛的社会关系。

因此,民法典的编纂无疑将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将有助于现代社会价值的建立、维护和保障;有助于我国社会的繁荣、和谐、稳定。

我国的市场经济社会也只有在一部科学民法典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安定。

民法典的编纂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最重要举措之一。

毫无疑问,民法典的这些重要价值和功能能否实现,首先取决于民法典本身的科学性,取决于其是否是一部好的民法典、一部科学的民法典。

①一方面,一部科学的中国民法典应当适应中国国情,满足中国社会现实和发展的需要,体现和反映现代社会的价值观,能够与其他领域的实体法充分统合与协调。

另一方面,一部科学的民法典还必须考虑民法典所规定的价值命题得以充分实现的可行性。

不具有可实现性的法典只能是一张画饼。

众所周知,实体法的实现必须依靠相应的程序及程序规范。

民法典作为民事实体法的基本法,也必须依赖于民事诉讼程序才能得以实现。

这种依赖关系使得民法典的编纂不是孤立的、可以独自前行的立法作业。

民法典的编纂必须充分考虑与民事诉讼法的对接、协调和统合。

在过去的民事诉讼法制定和修改中,人们大体上注意到了民事诉讼法对各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关照与协调,但应当承认,在民事实体法的制定和修改中,人们对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照与协调往往不够。

这与我国法制和理念上历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有直接的联系。

因为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彼此之间具有同样的精神,具有不可割裂的内在联系,彼此联动、依赖,所以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必须彼此关照。

一旦缺失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照,就可能因为实体法规定的错误、缺失或不合理,导致民事程序法规定的错误与矛盾;或者因为民事程序法规定的错误、缺失或不合理,导致与实体法的冲突和矛盾。

厦门大学法学院参考书目

厦门大学法学院参考书目

法学院初试参考书目:除法律硕士外各专业:1 、《法理学》(第三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2 、《民法》(第三版),柳经纬主编、朱炎生副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3 、《宪法学原理》,朱福惠主编、郑琼现副主编,中信出版社,2005 年版。

4 、《刑法总论》,陈立、陈晓明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法律硕士专业:专业基础课、综合课为全国联考科目,参考最新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

复试参考书目:法学理论专业:1. 《法理学》(第三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年;2. 《宪法学原理》,朱福惠主编、郑琼现副主编,中信出版社,2005 年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1. 《法理学》(第二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年;2. 《宪法学原理》,朱福惠主编、郑琼现副主编,中信出版社,2005 年;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

刑法学专业:1. 《理论刑法学》,陈晓明、何承斌、童伟华著,科学出版社,2006 年版;2. 《刑法分则的理论与实践》,陈立、李兰英著,科学出版社,2006 年或 2007 年版;3. 《刑事诉讼法学》,陈立、陈晓明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本;或者高等教育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最新教材均可。

民商法学专业:1. 《民法总论》(第三版)、,柳经纬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年;《债权法》(第二版),柳经纬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2. 《物权法》(第三版),柳经纬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3. 《商法》(第三版),柳经纬主编、刘永光副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4.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三版),蒋月、何丽新著,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5. 《知识产权法》(第二版),丁丽瑛著,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6. 《民事程序法》(第七版),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诉讼法学专业:1. 《民事程序法》(第七版),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2. 《民事诉讼法》(第二版),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3. 《民事司法改革研究》,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4. 《刑事诉讼法学》,陈立、陈晓明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什么是民事诉讼法的性质?2、什么是民事诉讼法的任务?3、什么是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4、什么是民事诉讼法的效力?5、什么是同等原则?6、什么是对等原则?7、什么是法定管辖?8、什么是授权委托书?9、什么是传票传唤?10、什么是答辩?11、什么是上诉期间?1、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的一种,是民事程序法系列中的一个法。

教材也写了社会主义性质等,这些我们可以从理论上来进行理解,如:民事诉讼法的社会性、阶级性大家能够理解就行了。

2、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例,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概括起来:第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第二,以宪法为根据;第三,以民事审判工作经验为参考;第四,以满足社会实际需要为目的。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效为分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有效,适用于哪些人。

对事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件有效,也就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的范围。

空间效力是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时间效力是指某一具体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期间。

5、同等原则,6、对等原则:这两个原则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它们是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起作用的原则,所以它针对的是特殊人群,所以不具有普遍性。

简单介绍一下:同等原则:中国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时,能够享受的诉讼权利,外国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时,也同样可以享用,我国法院不加任何限制和歧视。

对等原则:有关国家的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限制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或者加重其诉讼义务的,我国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给对方国家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个人、企业和组织以必要的相同的待遇。

法律渊源种类

法律渊源种类

法律渊源种类如何理解法律渊源种类渊源,渊源指的是一种自然界的基本单元,它深藏于水、空气、土壤和食物里,并且还可以供各种生物体使用,以支撑其生命活动。

它们可以是物理或化学的物质,或者是人类用来进行生物活动的能量,如太阳光、火、气候等。

渊源种类,渊源是一种深度的文化体系,它既体现了历史的过程,又展示出各个重要阶段的特性和价值观。

它代表了一种文化时期对社会和人民的影响。

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宗教渊源:宗教渊源是指由一个国家或地区所信奉的宗教体系而引发的文化背景、思想价值观以及节日传统等。

2. 经济渊源:经济渊源指某一地区地理条件、历史进程所形成的经济框架,它体现了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对其经济发展的影响。

3. 政治渊源:政治渊源指某一地区的政治制度以及政治文化,它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形成具有特定意义的政治体系。

4. 文化渊源:文化渊源指某一地区独特的文化环境,文化传统以及文化影响力,它体现了一个地区具有特定文化色彩的特性。

5. 民间渊源:民间渊源指某一地区不同群体的民间传说,它反映了一个地区每个群体所坚守的信仰、价值观以及文化传统等。

法律渊源种类,法律渊源种类主要有四种:1. 民法。

民法包括普通法、习惯法和衡平法三部分。

这三部分由宪法赋予并控制最终成为一个可操作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是来自英国普通法传统,习惯法由当地习俗决定,而衡平法则是来自司法裁决,依赖于道德、宗教和社会历史中潜在的价值观念。

2. 民商法。

民商法是指在市场上经济活动相关法律,它涉及到企业、合同、担保、金融、税收、知识产权等领域。

3. 民事程序法。

民事程序法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方面的规定,尤其是在随后的事实及证据质证程序中,是指在提起诉讼前、诉讼间断、裁决及复议程序中,法院如何作出决定的程序性的规定。

4. 刑法:刑法是由政府制定的法律,它定义了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法律所要付出的惩罚。

刑法也规定了关于警察、检察官、法官等司法机构及其职能的要求。

第19章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第19章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执行复议的概念 •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机构就其
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执行机构提出对其异 议进行再次审查和裁判的制度,称为执行复议制度。
执行复议由两种程序制度构成 • 一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程序制度;二是
上一级执行机构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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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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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民事
执行机构应当以强制执行为后盾,尽量通过说 理和教育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其义务,以降 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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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行效益的原则 • 执行效益原则,是指民事执行工作应当
尽量降低执行成本,争取以最小的代价 取得最大执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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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1.形式要件
• (1)必须是公文书; • (2)必须有明确的权利
义务主体,即权利人和 义务人; • (3)必须具有明确的给 付内容。
2.实质要件
•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 (2)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3)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属于民事执行的 事项范围; • (4)义务人履行义务的 条件已经成就。
• 2.原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或者部分结 束。
• 3.取得财产的当事人拒绝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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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回转的事由
• 1.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裁定书,在执行完毕后,又 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撤销。
• 2.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并执行 完毕后,又被本院或上级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
执行裁判。
根据《执行规定》的规定,中级以上法 院的执行机构,除了对其管辖的执行案 件具有执行命令、执行实施和执行裁判 的职责外,还具有对下级法院执行机构 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统

试论民事程序法的意义

试论民事程序法的意义

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不能与案件或案件双方当事人有利益上的牵连,不能对案件事实事先形成预决性的认识或判断,否则裁判将失去法律效力。

第二项要求又称“两造听证原则”,或称为“相对人的防卫权”,即法官必须给予所有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充分陈述的机会,并且对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平等对待。

除了自然正义所包含的基本内容外,在现代法治国家,公正程序还应具备合理性、合法性以及高度透明性等形式要件。

审判结果必须符合形式上的公正要求才能得到广泛的接受,这就是英国法所谓的“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其二是实质标准,即程序必须维护人的道德主体地位。

从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的思想观念以来,人作为道德主体,其自主意志和人格尊严越来越受到统治者的重视。

而在诉讼审判活动中,将程序的内在价值与人的道德主体地位联系在一起就意味着,法律程序的设计必须尊重人的人格尊严和内在价值并保证其获得公正的审判。

因此,程序除了应最大限度地实现形式公正外,还应具备平等、自愿参与、人道等内在的品质,它们为程序自身所具有并且在程序过程中实现,与程序适用结果没有必然的联系。

在程序的所有内在品质中,能够满足程序正义的最重要的条件是确保利害关系者的参加,即所有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主张和证据的机会。

美国学者富勒说过:“使审判区别于其他秩序形成原理的内在特征在于,承认那些将要受到审判所作决定直接影响的人能够通过一种特殊的形式参加审判,即承认他们为了得到有利于自己的决定而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的说服和辩论。

”因此,“审判的实质在于受判决直接影响的人能够参加判决的制作过程”,“一种法律制度如果不能保证当事人参加到审判中来,就会使审判的内在品质受到破坏。

”对程序正义的价值内容实现的保障,称为程序保障。

传统上的程序保障在于以实体法作为前提的当事者主张和举证的机会,当事者按照证明责任的规则提出主张和证据并反驳对方就是程序保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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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课程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是私力救济问题 二是调解法(人民调解法) 三是仲裁法(含劳动争议仲裁) 四是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程序 和强制执行程序) 几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比较和适当纠纷方式 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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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不能告诉你很多法律条文,
但是告诉你如何打开一扇窗。 不能帮助你解决所有法律问题, 但是告诉你法律的思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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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律和法治的概念
1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其反映着统治阶级的 意志,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 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 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 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与 “法”是同义语。狭义的法律在我国仅指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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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共邮箱和教师联系方式
请同学们登录下列公共邮箱下载课件。 mscxf2008@ 密码:

老师个人邮箱:tangsq@ 办公电话:88256453 Office Hour:周一下午13:30-14:30 地点:玉泉路综合楼418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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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课程的几点说明
(一)本课程的授课目的 本课程是建立在学生对民事实体法初步 了解的基础上,通过大量的案例教学, 使学生对民事诉讼、仲裁、公证和民事 调解等民事纠纷解决途径有概括的了解, 进而达到能够正确而适时地选择社会纠 纷的处理方式,从而增强学生运用民事 程序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详见课程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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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是法治?从字面意思上说,法治就是“法 律治国”(rule of law),就是由法律而非“人” 来治理国家。法之治区别于人之治。法治通常和 民主相联系。
但是法律不等于法治。法治也不是法律的集合。



法治是让法律成为治理国家最高权威的手段,是 迫使政府守法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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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法律是万能的吗?





1.你认为哪如下哪一选项与本课程最密切相关? A.公法和私法 B.国内法和国际法 C.实体法和 程序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 2.本课程学习涉及的主要法律包括: A.谈判法 B.人民调解法 C.劳动争议调解与仲 裁法 D.仲裁法 E.公证法 F.民事诉讼法 G.劳动法和民法 H.乡规民约 3.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 A.私下和解 B.调解 C.仲裁 D.诉讼.《民事程序法》齐树洁主编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3年3月第3版 2、《民事诉讼法学》,谭兵主编 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 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 沈恒斌主编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年9月第1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5、《今日说法》、《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学生诉学校侵权案》模拟法庭等音像资料 6、关注相关网络法律报道
民事程序法 Civil Procedure Law
唐素琴
法律与知识产权系 2010年9月6-8日
本次课授课目的:
1、课前小测试 2、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安排 3、解析法、程序法和民事程序法 法
程序法 民事程序法 4、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及评价有一 个概括的了解。
2
课前小测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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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民事程序法解析
一、法、法律和法治 二、程序法 三、程序公正 四、民事程序法
第二节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一、法、法律和法治


治理社会的方式:法治、人治和无为而治。 1、法律缺乏灵活性。 2、法律本身会出现矛盾和难解决的问题。 人类为什么要选择法治? 1、法治比人治更可靠,人的自觉自律不恒 常。 2、法治的假设前提——对人性善恶的理解 决定了纠正手段的选择。 法律和法治是不是一个概念?

7
(三)课时和选课要求
1、本课程共40课时,1个学分。每周
两次课共4课时,含考试在内共10周。 2、选课要求: 出勤率的保证。 课下及时看讲义,认真准备案例讨论。 课堂积极发言,参加案例讨论。
8
(四)考试方式和考试安排
1、考试方式:课堂开卷,限时完成。
2、考试成绩组成:总分100分。 平时成绩(含作业、讨论、考勤)占 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70-60%。 3、考试时间: 初步定于11月20晚7:00-8:30 ,如有 变化动以考前通知为准。
结合实际谈谈你 对法律在民事纠纷领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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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法
程序法就是规定若干议事规则的
法律。 它规定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法律运 作的规则和秩序。 程序公正具有更易于评价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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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饼的例子:在饥饿的时候,两个人分吃一个饼, 如果让其中一个人来分,另外的一人总是不放心, 因为担心分饼者有私心。在这种情形下,即使分 饼者不带半点私心,也难以消除另外一人的怀疑, 而事实上,谁也不可能保证他分的饼就是最公平 的。于是两人就定下一个游戏规则,一人负责分 饼,而另一人有权先选择吃哪一半。这样,从程 序上消除了担心者的疑虑,大家都觉得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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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04 年 10 月,杨子荣养子杨克武因电视连续剧 《林海雪原》以真人真名随意虚构情节,涉及杨 子荣个人隐私和道德品质,侵犯了杨子荣的名誉 权为由,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告上 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以杨克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杨克武 的起诉。
3



4.法院解决纠纷使用的法律文书通常包括: A.判决书 B.调解书 C.裁定书 D.决定书 5.法律上所说的证据应该具备如下特性: A.关联性 B.合法性 C.客观性或真实性 D. 实用性 6.下列预防和解决纠纷机构的收费情况正确的是: A.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费 B.公证机构公证事项要收费 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纠纷不收费,但商事 仲裁要收费。 D.到法院解决纠纷一般要收费,具体收费视案情 性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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