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环境物表标准
现行的环境保护标准一览表
现行的环境保护标准一览表项目执行标准大气(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水(1)《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固体废物(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噪音(1)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标准GB12348-2008(2)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试方法GB12523-12524-90企业清洁生产指标现状分析指标一级二级三级现状及说明08/09 一、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1、生产工艺⑴采用混汁预灰、消毒,改进亚硫酸法工艺,降低产品杂质、色值,保证产品达标率⑵采用四效汁加热,改进澄清一次加热工艺,确保温度稳定,滤泥干,有利于综合利用、处理二级(改进亚硫酸法工艺,提高产品质量)2、装备要求⑴采用循环池,降低耗水量⑵采用真空吸滤机,无洗滤布水⑶洗罐水回收系统,提高回收,减排⑷采用高效冷凝水降温装置,提高冷却用水的重复利用率⑸采用高效率渣、水分离装置,提高锅炉除尘、排污水循环利用率二级(采用无滤布真空吸滤机和高效冷凝水降温系统,锅炉除尘冲灰水采用高效灰水分离器)生产过程采用自动化控制,优化工艺参数重点工段采用自动化控制,优化工艺参数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自动化控制三级(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自动化控制)二、资源能源利用指标1、原辅材料选择⑴种植基地:甘蔗种植基地及其周围无污染源,灌溉用水符合GB5084要求,土壤满足GB15618二级标准要求二级(达到相应的要求)⑵甘蔗品种:选用优良的甘蔗品种二级(达到相应的要求:80%种植台糖22#)⑶化肥与农药使用:甘蔗种植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矿物肥;植物保护采用生物防治;限量使用化肥和高效低毒农药二级(达到相应的要求)⑷辅助材料:辅助材料保证产品达到GB13104和GB14964要求,并且不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二级(达到相应的要求)⑸能源:使用清洁能源,燃煤含硫量符合当地环保要求一级(使用蔗渣为燃料,不含硫)2、吨蔗耗新鲜水量(m3/t)≤1.0 ≤2.0 ≤3.5 一级(0.98)3、水重复利用率(%)≥90.0 ≥80.0 ≥70. 一级(95)4、百吨蔗耗标煤(t/100t)≤4.0 ≤5.0 ≤6.0 二级(5.06)三、产品指标1.产品包装应使用环境友好的包装材料,并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二级(达到相应的要求)四、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1.吨蔗废水产生量(m3/ t)≤1.6 ≤2.6 ≤4.0 一级(1.35)2.吨蔗化学需氧量产生量(kg/t)≤1.0 ≤2.0 ≤3.5 一级(0.13)五、废物回收利用指标1.滤泥由本企业或交由其它相关方作肥料予以利用亚硫酸法:干法排放。
环评:常用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
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1、大气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1.1.1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1.1.2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其他项目浓度限值1.1.3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1.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注:(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
2、水环境2.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2.1.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1.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1.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3、声环境3.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3.2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表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测量,并将表1 中相应的限值减10 dB(A)作为评价依据。
3.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 和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环评常用环境高质量实用标准限值表(整理)
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1、大气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1.1.1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1.1.2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其他项目浓度限值1.1.3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1.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注:(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
2、水环境2.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2.1.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1.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1.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3、声环境3.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3.2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表 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 dB(A)。
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表 1 中相应的限值减 10 dB(A)作为评价依据。
3.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 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 和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各类环境物表标准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
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范围空气cfu/m3 物体表面cfu/cm3 医护人员手cfu/cm3
Ⅰ类层流洁净手术室≤10≤5≤5 层流洁净病房
Ⅱ类普通病房、产房、
婴儿室、早产儿室、
普通保护性隔离室、≤200≤5 ≤5
供应室无菌室、
烧伤病房、
重症监护病房
Ⅲ类儿科病房、
妇产科检查室、
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
供应室清洁室、
急诊室、化验室、
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500 ≤10 ≤10
Ⅳ类传染病科及病房- ≤15 ≤15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学标准:环境类别范围标准空气(cfu/皿.暴露时间)物体表面(cfu/cm2)医务人员手(cfu/cm2)卫生手外科手洁净场所洁净手术室及洁净部门参照GB50333 ≤5 ≤10 ≤5 重点部门非洁净手术室(眼科、美容科)、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重症加强治疗室、消毒供应室、血液透析室、口腔科、腔镜室、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4(cfu/15min. 9cm 平皿)≤5 其他部门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传染科≤4 (cfu/5min. 9cm平皿)≤10
注:1、产床表面、产房其他物表)参照2类环境标准。
2、Ⅲ类、Ⅳ类环境物表(如诊疗工作台面、治疗车台面、无菌柜表面、病历夹、门把手、水龙头、床头柜表面等)均参照3类环境标准。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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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物质技术标准
1.目的:通过对本公司产品的原/辅材料等中含有的环保物质采取禁止使用、计划废除、适用对象…等措施,以防其混入产品中,以达到有害物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客户的相关要求等。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生产或委外的产品所涉及之环保直接材料、间接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等3.名词定义:3.1.环境管理物质:包含在产品直接、间接、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中,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着显著影响的物质。
3.2 管理等级:为管理有害物质,按以下等级进行管理3.2.1 1 级:立即禁止(此级之物质或用途必须立即禁止使用或对含有物质进行允许浓度要求)3.2.2 2 级:计划废除(此级之物质或用途,规定一定时期后予以禁止,在达到或超过表中规定的日期后,此级物质转为"1"级,不能在外购材料及辅材中使用)3.2.3 3 级:目前没有规定全部废除的目标日期,但是指定并要求努力完全废除使用的零部件和材料中所含有的物质以及其用途。
当判断可以导入其代替的零部件、开发新材料和代替技术时,即可由3 级提升至2 级,同时逐步实现全部废除的目标。
3.2.4 除外项目:依据欧盟ROHS 排除条款现阶段没有代替技术方案的物质和用途部位。
3.3 含有:系指无论是否有意或无意,在产品里使用的外购模块、零部件或元件,或者为外购模块、零部件或元件所使用的材料中,添加、填充、混入或粘附该物质。
(在产品中无意地加入该物质,或制程中无意地加入,均视为“含有")。
3.4 杂质:包含在天然材料中,作为工程材料使用,在精制过程技术上不能完全去除的物质 (naturalimpurity) ,或者合成反应过程中产生,但技术上不能完全去除的物质。
为改变材料特性而在主原料中所加入之“杂质"物质,及含有“杂质"混入或粘附于外购模块、零部件、元件及设备时,其浓度须遵守本标准中所规定之环境管理物质的允许浓度。
制造半导体元件时,有意添加的掺杂物,亦视为“杂质",若于半导体元件中仅有极微量残存,这种情况则不视为“含有"3.5 禁止供货时期:零组件及材料禁止向本公司供货的时期3.6 HSPM:(Hazardous Substances Process Management) 危害物质过程管理,所有相关各方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遵循准则,从而达到国际间产品贸易的技术壁垒最小化。
环境卫生学标准
使用中皮肤粘膜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10Cfu/ml;
灭菌用消毒液:菌落总数应为0Cfu/ml;
医院感染管理科2012年11月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
空气平均菌落数
物表平均菌落数
Cfu/cm2
Cfu/沉降法
Ⅰ类环境
洁净手术部
符合GB50333要求
≤Cfu/
≤
其他洁净场所
Ⅱ类环境
非洁净手术部室、ICU、DSA、
新生儿室、血液病区、产房、
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等
≤Cfu/
≤
Ⅲ类环境
CSSD的检查包装区灭菌区、
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应≤200Cfu/件Cfu/g或Cfu/100 cm2,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消毒剂:灭菌剂、皮肤粘膜消毒剂应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纯化水
或无菌水配制;其他消毒剂的配制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使用中消毒液:有效浓度应符合使用要求;
连续使用的消毒液每天使用前应进行有效浓度的监测;
母婴同室、血液透析中心室、
无菌物存放区、普通病房等
≤Cfu/
≤
Ⅳ类环境
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室、
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来自≤Cfu/≤医务人员手:外科手消毒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5Cfu/cm2
卫生手消毒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
医疗器材: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应无菌;
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应≤20Cfu/件Cfu/g或Cfu/100 cm2,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环评:常用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
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1、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其他项目浓度限值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注:(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
2、水环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3、声环境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表 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 dB(A)。
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表 1 中相应的限值减 10 dB(A)作为评价依据。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 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 和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细菌菌落总数允许检出值见表1.
表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细菌苗落总数卫生标准
2致病性微生物
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致病性微生物。
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儿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上,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1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2接触粘膜的医疗用品: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 /g 或lOO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3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细菌菌落总数应≤200cfu /g 或lOO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
使用中消毒剂:细菌菌落总数应≤100cfu /mL;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5无菌器械保存液必须无菌.
6污物处理卫生标准:污染物品无论是回收再使用的物品,或是废弃的物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采样方法】
1、取生理盐水5ml 于试管中,高压。
2、取样后,振摇80次。
3、取0.5ml 于培养皿中,将配好的营养琼脂倾注于培养皿中,待冷却后放培养箱过夜。
【计算方法】
空气:菌落数×157(或260〈培养皿9cm 或7cm 〉) 物表:100菌落数×10=10
菌落数 (100:面积<用5cm ×5cm 规格板取4次>;10:稀释倍数)
手指:
60菌落数×10=6菌落数(60:10个手指头总面积;10:稀释倍数)。
各类环境物表标准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
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范围空气cfu/m3 物体表面cfu/cm3 医护人员手cfu/cm3
Ⅰ类层流洁净手术室≤10≤5≤5 层流洁净病房
Ⅱ类普通病房、产房、
婴儿室、早产儿室、
普通保护性隔离室、≤200≤5 ≤5
供应室无菌室、
烧伤病房、
重症监护病房
Ⅲ类儿科病房、
妇产科检查室、
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
供应室清洁室、
急诊室、化验室、
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500 ≤10 ≤10
Ⅳ类传染病科及病房- ≤15 ≤15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学标准:环境类别范围标准空气(cfu/皿.暴露时间)物体表面(cfu/cm2)医务人员手(cfu/cm2)卫生手外科手洁净场所洁净手术室及洁净部门参照GB50333 ≤5 ≤10 ≤5 重点部门非洁净手术室(眼科、美容科)、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重症加强治疗室、消毒供应室、血液透析室、口腔科、腔镜室、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4(cfu/15min. 9cm 平皿)≤5 其他部门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传染科≤4 (cfu/5min. 9cm平皿)≤10
注:1、产床表面、产房其他物表)参照2类环境标准。
2、Ⅲ类、Ⅳ类环境物表(如诊疗工作台面、治疗车台面、无菌柜表面、病历夹、门把手、水龙头、床头柜表面等)均参照3类环境标准。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学标准:。
环境物表采样标准
环境物表采样标准
环境物表采样的标准会根据具体场景和需求有所不同,但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采样点位:根据环境的不同,选择合适的采样点,如物体表面、空气、水等。
2. 采样方法:根据采样点的类型和目的,选择合适的采样方法,如擦拭法、表面打蜡法、抽气法等。
3. 采样量:根据采样点的面积和采样方法,确定合适的采样量,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4. 采样时间:根据环境条件和样品类型,确定合适的采样时间,以保证样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 样品保存和运输:在采集样品后,需要妥善保存和运输样品,以避免样品受到污染或变质。
6. 质量保证:在采样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质量保证措施,如标准化操作、样品标识、记录管理等,以保证采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总的来说,环境物表采样的标准需要结合具体场景和需求来确定,以确保采样的质量和可靠性。
各类环境物表标准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IV类传染病科及病房-<15<15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学标准:环境类别范围标准空气(cfu/皿.暴露时间)物体表面(cfu/cm2)医务人员手(cfu/cm2)卫生手外科手洁净场所洁净手术室及洁净部门参照GB50333<5<10<5重点部门非洁净手术室(眼科、美容科卜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重症加强治疗室、消毒供应室、血液透析室、口腔科、腔镜室、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4(cfu/15min.9cm平皿)<5其他部门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传染科<4(cfu/5min.9cm平皿)<10环境类别空气平均菌落数暴露时间物体表囿平均菌落数I类洁净手术部其他洁净场所符合GB50333的要求如上图30min<5cfu/cm2R类非洁净手术部(室卜非洁净骨髓移植病房、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等<4cfu/15min直径9cm平皿15min<5cfu/cm2田类儿科病房、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4cfu/5min直径9cm平皿5min&10cfu/cm2环境类别范围空气cfu/m3物体表面cfu/cm3 I类层流洁净手术室<10<5层流洁净病房n类普通病房、产房、婴儿室、早产儿室、普通保护性隔离室、<200<5供应室无菌室、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出类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室、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500<10<10 医护人员手cfu/cm3<5<5I II2、田类、IV类环境物表(如诊疗工作台面、治疗车台面、无菌柜表面、病历夹、门把手、水龙头、床头柜表面等)均参照3类环境标准。
环评:常用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
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1、大气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1.1.1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1.1.2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其他项目浓度限值1.1.3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1.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注:(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
2、水环境2.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2.1.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1.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1.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3、声环境3.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3.2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表 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 dB(A)。
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表 1 中相应的限值减 10 dB(A)作为评价依据。
3.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 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 和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各类环境物表标准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
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范围空气cfu/m3 物体表面cfu/cm3 医护人员手cfu/cm3 Ⅰ类层流洁净手术室≤10≤5≤5 层流洁净病房
Ⅱ类普通病房、产房、
婴儿室、早产儿室、
普通保护性隔离室、≤200≤5 ≤5
供应室无菌室、
烧伤病房、
重症监护病房
Ⅲ类儿科病房、
妇产科检查室、
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
供应室清洁室、
急诊室、化验室、
各类普通病房与房间≤500 ≤10 ≤10
Ⅳ类传染病科及病房- ≤15 ≤15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学标准: 环境类别范围标准空气(cfu/皿、暴露时间) 物体表面(cfu/cm2) 医务人员手(cfu/cm2) 卫生手外科手洁净场所洁净手术室及洁净部门参照GB50333 ≤5 ≤10 ≤5 重点部门非洁净手术室(眼科、美容科)、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重症加强治疗室、消毒供应室、血液透析室、口腔科、腔镜室、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4(cfu/15min、9cm 平皿) ≤5 其她部门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传染科≤4 (cfu/5min、9cm平皿) ≤10
注: 1、产床表面、产房其她物表)参照2类环境标准。
2、Ⅲ类、Ⅳ类环境物表(如诊疗工作台面、治疗车台面、无菌柜表面、病历夹、门把手、水龙头、床头柜表面等)均参照3类环境标准。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学标准:。
各类环境物表标准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
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范围空气cfu/m3 物体表面cfu/cm3 医护人员手cfu/cm3 Ⅰ类层流洁净手术室≤10≤5≤5 层流洁净病房
Ⅱ类普通病房、产房、
婴儿室、早产儿室、
普通保护性隔离室、≤200≤5 ≤5
供应室无菌室、
烧伤病房、
重症监护病房
Ⅲ类儿科病房、
妇产科检查室、
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
供应室清洁室、
急诊室、化验室、
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500 ≤10 ≤10
Ⅳ类传染病科及病房- ≤15 ≤15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学标准:环境类别范围标准空气(cfu/皿.暴露时间)物体表面(cfu/cm2)医务人员手(cfu/cm2)卫生手外科手洁净场所洁净手术室及洁净部门参照GB50333 ≤5 ≤10 ≤5 重点部门非洁净手术室(眼科、美容科)、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重症加强治疗室、消毒供应室、血液透析室、口腔科、腔镜室、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4(cfu/15min. 9cm 平皿)≤5 其他部门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传染科≤4 (cfu/5min. 9cm平皿)≤10
注: 1、产床表面、产房其他物表)参照2类环境标准。
2、Ⅲ类、Ⅳ类环境物表(如诊疗工作台面、治疗车台面、无菌柜表面、病历夹、门把手、水龙头、床头柜表面等)均参照3类环境标准。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学标准:。
35医院各类环境采样标准
医院各类环境空气、物表、医务人员手等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说明:1、灭菌用的消毒液应:无菌生长。
2、使用中皮肤粘膜消毒液≤10cfu/ml,,霉菌和酵母≤10CFU/mL(g)。
不得检出致病菌。
其他使用中消毒液≤50cfu/ml。
霉菌和酵母菌≤10CFU/mL(g),不得检出致病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乙型溶血性链球菌)。
3、消毒后内镜细菌总数<20cfu/件。
4、布巾、地巾: 未检出致病菌为消毒合格。
5、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黏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6、接触黏膜的医疗用品细菌总数应≤20cfu/g或100cm2,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7、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细菌总数应≤200cfu/g或100cm2,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8、储血冰箱: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和霉菌。
9、污水监测:粪大肠菌群数应≤900MPN/L。
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
10、透析液细菌总数应<200cfu/ml,鲎试验应<2Eu/ml;反渗水细菌总数应<200cfu/ml,鲎试验应<2Eu/ml。
感控办
2012年10月。
各类环境物表标准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 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环境类别 范围空气cfu/m3cfu/cm3I 类 层流洁净手术室< 10层流洁净病房n 类普通病房、产房、婴儿室、早产儿室、 普通保护性隔离室、 < 200供应室无菌室、 烧伤病房、 重症监护病房川类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 供应室清洁室、 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 < 500 < 10 < 10"类 传染病科及病房-< 15 < 15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学标准:环境类别范围标准空气(cfu/皿.暴露时间)物体表面(cfu/cm2 )医务人员手(cfu/cm2 )卫生手外科手洁净场所洁净手术室及洁净部门参照GB50333 < 5 <10 < 5重点部门 非洁净手术室(眼科、美容科)、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重症加强治 疗室、消毒供应室、血液透析室、口腔科、腔镜室、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 < 4( cfu/15min. 9cm 平皿)< 5其他 部门 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传染科 < 4(cfu/5min. 9cm 平皿) < 10物体表面cfu/cm3医护人员手<5川类儿科病房、母婴同至、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 4cfu/5min •直径9cm平皿5min < 10 cfu/cm2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类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急诊室、化验室、输血科、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 4cfu/5min •直径9cm平皿5min < 10 cfu/cm2注:1、I类、U类环境物表(如产床表面、产房其他物表)参照 2类环境标准。
环评:常用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
环评:常用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1、大气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1.1.1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1.1.2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其他项目浓度限值1.1.3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1.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注:(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
2、水环境2.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2.1.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1.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1.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2.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3、声环境3.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3.2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表 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 dB(A)。
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测量,并将表 1 中相应的限值减 10 dB(A)作为评价依据。
3.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 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各类环境物表标准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
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范围空气cfu/m3 物体表面cfu/cm3 医护人员手cfu/cm3 Ⅰ类层流洁净手术室≤10≤5≤5 层流洁净病房
Ⅱ类普通病房、产房、
婴儿室、早产儿室、
普通保护性隔离室、≤200≤5 ≤5
供应室无菌室、
烧伤病房、
重症监护病房
Ⅲ类儿科病房、
妇产科检查室、
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
供应室清洁室、
急诊室、化验室、
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500 ≤10 ≤10
Ⅳ类传染病科及病房- ≤15 ≤15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学标准:环境类别范围标准空气(cfu/皿.暴露时间)物体表面(cfu/cm2)医务人员手(cfu/cm2)卫生手外科手洁净场所洁净手术室及洁净部门参照GB50333 ≤5 ≤10 ≤5 重点部门非洁净手术室(眼科、美容科)、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重症加强治疗室、消毒供应室、血液透析室、口腔科、腔镜室、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4(cfu/15min. 9cm 平皿)≤5 其他部门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传染科≤4 (cfu/5min. 9cm平皿)≤10
注: 1、产床表面、产房其他物表)参照2类环境标准。
2、Ⅲ类、Ⅳ类环境物表(如诊疗工作台面、治疗车台面、无菌柜表面、病历夹、门把手、水龙头、床头柜表面等)均参照3类环境标准。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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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范围空气cfu/m3? 物体表面cfu/cm3 医护人员手cfu/cm3
Ⅰ类层流洁净手术室≤10≤5≤5
层流洁净病房
Ⅱ类普通病房、产房、
婴儿室、早产儿室、
普通保护性隔离室、≤200≤5 ≤5
供应室无菌室、
烧伤病房、
重症监护病房
Ⅲ类儿科病房、
妇产科检查室、
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
供应室清洁室、
急诊室、化验室、
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500 ≤10 ≤10
Ⅳ类传染病科及病房 - ≤15≤15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学标准:环境类别范围标准空气(cfu/皿.暴露时间)物体表面(cfu/cm2)医务人员手(cfu/cm2)卫生手外科手洁净场所洁净手术室及洁净部门参照GB50333 ≤5 ≤
10 ≤5 重点部门非洁净手术室(眼科、美容科)、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重症加强治疗室、消毒供应室、血液透析室、口腔科、腔镜室、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4(cfu/15min. 9cm平皿)≤5 其他部门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传染科≤4 (cfu/5min. 9cm平皿)≤10
注: 1、Ⅰ类、Ⅱ类环境物表(如产床表面、产房其他物表)参照2类环境标准。
2、Ⅲ类、Ⅳ类环境物表(如诊疗工作台面、治疗车台面、无菌柜表面、病历夹、门把手、水龙头、床头柜表面等)均参照3类环境标准。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