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的基本原则
信用证下的制单要领
9.5 Essential Documents and Tips for Documentation under an L/C信用证下的基本单证及制单要领In examining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lways bear in mind such criteria as:* Correctness:all documents under an L/V should be compliant to rel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the L/C clauses and terms, to other shipping documents, and to the goods (四个相符)* Completeness:all shipping documents and their copies should be presented in sufficient quantities and all documents should be sufficiently filled out;* Timeliness: all shipping documents should be prepared and presented in due course without any delay;* Conciseness:all shipping documents should be clear and clean, without unnecessary information that may cause errors and troubles.根据UCP6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
”可见,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除了严格审证外,最重要的就是制单了。
如何确保我方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呢?就一般信用证的制单要领解释如下:A.基本原则(1)严格认真审阅信用证的每一条款。
国际信用证规则
国际信用证规则
一、独立性原则
1.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
基础合同、协议、承诺等交易双方之间的约定不
能改变信用证条款。
任何关于基础交易的争议或诉讼,都不能作为修改、暂停或撤销信用证的理由。
2.银行处理信用证时,只涉及单据,不涉及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这意味
着,银行只根据提交的单据进行付款,而不会对货物的实际交付或服务的实际提供进行评估。
二、单据业务原则
1.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
在信用证交易中,单据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银
行在处理付款时,主要依据的是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2.单据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包括单据的种类、内容、格式、签名等,
都必须与信用证一致。
如果有任何不符点,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三、付款保证原则
1.信用证提供了一种付款保证。
这意味着,只要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
求,银行必须按照信用证的承诺进行付款。
2.这种保证可以看作是一种第三方担保。
银行作为担保方,确保了交易双方
的付款安全。
四、及时付款原则
1.银行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单据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付款。
这一时间通
常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
2.如果银行未能及时付款,将构成违约行为,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国际信用证规则的主要内容。
这些原则确保了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一种重要支付方式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为全球贸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信用证业务的基础和关键知识点
信用证业务的基础和关键知识点信用证是外贸进出口中使用最多也是最安全可靠的出口收汇选项,是对进口商和出口商双方最好的保证,那么外贸进出口业务员要想玩转信用证这些细节条款he注意事项得掌握,今天猫熊哥给大家推出这篇文章,对学习信用证的外贸人来说很重要:在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占国际贸易结算的大部分,所以对信用证必须做到细致全面熟练的了解掌握:一,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简称L/C)是开证行根据进口方的指示要求开立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保证在卖方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条件,交付规定的单据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二:注意这里规定受益人交付规定的单据,而不是货物,所以,对卖方来说,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合格的单据对信用证项下的贸易来说就是“交货”,就可以得到货款。
三:对于进口商来讲,只要在申请开证时,声明当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就保证付款,这可以保证买方在付款时能收到货物。
四:对于开证行来说:通过开证和收付等业务,可以收取一些费用,也可以通过开证时进口商在开证行的押金作为周转资金。
五:信用证的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或者OPENER),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进出口贸易中一般是进口商。
2)开证行(OPENING BANK 或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地银行。
开证行要承担付款责任,并代理开证申请人行使请求出口商交付单据的权利。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或NOTIFYING BANK)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地银行。
通知行只需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别的责任,通知行往往是开证行的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4)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该L/C的人,通常是出口商。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向受益人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提交的跟单汇票或做押汇或议付的银行。
国内信用证内容详解
6
10
交
收
单/
款
委
通
托
知
收
款
4 通 知 信 用 证
$
受益人开户行 委托收款行 通知行
一、国内信用证业务简介
(六)国内信用证业务收费
名称
基准价格
授权浮动幅度 类别 备注
开立
金额的0.15%,最低100元 上浮不限,下浮
一般修改
100元/次
增额修改
金额的0.15%,最低100元
通知(修改通知) 50元介 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情况 三、国内信用证业务营销
一、国内信用证业务简介
(一)概念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No.600》(UCP 600):“信用证” 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 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 单予以交付的确定承诺。 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 [1997]265号):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 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 付款承诺。
证
一、国内信用证业务简介
(四)国内信用证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开证行第一性付款的原则 信用证独立运作的原则 管单不管货的原则
一、国内信用证业务简介
(五)国内信用证业务流程 -国内信用证业务相关术语定义 开证申请人 :根据买卖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方式提出开立
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 组织。
三、国内信用证业务营销特点
(三)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营销 1、关于目标客户的选择: 总行级或分行AA级企业
贸易公司 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量大的企业 行业龙头企业 外资公司
三、国内信用证业务营销
2、主要卖点 一是国内信用证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均具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制定。
二、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三、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四、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五、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六、国内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按照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种凭证、文本以及协议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
八、办理业务按照总行金融机构部规定的授权签字人权限进行办理,核押人员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同时核对签字人权限是否在规定权限内。
九、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收费原则上应执行总行统一标准,各分行可根据客户和业务的具体情况,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进行浮动或减免。
十、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总行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国内信用证业务严格执行授权有限、分级管理的审批制度。
总行国际结算部统一负责国内分行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授权工作,并将定期更新国内信用证业务授权机构表。
十二、各行叙做跨系统的国内信用证业务,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报批制度及报备制度。
十三、总行将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制度执行和开展情况,检查结果将纳入总行对分行的目标责任考核中,对于发现有章不循和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等问题,总行将予以通报。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2013.1.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是不可撤销的跟单国内信用证。
本办法所称的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国内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境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以下统称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上述合同的约束。
实用文档银行对信用证做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债权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第二章开证与通知第九条开证开证前银行与申请人之间必须签定明确各自权责的契约性文件,开证行可向申请人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可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
第十条信用证的基本条款信用证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一)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二)开证日期。
开出信用证无特别约定的,开证日期即为信用证生效日期。
(三)信用证编号。
(四)不可撤销信用证。
(五)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实用文档(六)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信用证操作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信用证操作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信用证遵守的主要原则( 3 个重要原则)1) 单证一致:单据和信用证一致。
2) 单单一致:单据和单据之间一致。
3) 单内一致:单据内前后一致信用证操作流程简述如下:1. 出口企业与国外客户确认好订单情况,确认好产品数量,单价,谈好贸易条款,例如FOB 报价,CNF等一切基本资料。
有时候,在后面办理信用证时,可能出于关税等原因客户要求改变商品名称或者数量等,要特别谨慎的更改。
因为改了一个地方,可能会涉及到好几个地方的内容,为保持一致,请注意审查信用证里与之相关的内容。
2. 出口方准备好合同与买方签订,如果不签订合同,一般可开具形式发票( PROFORMA INVOICE)给买方客户。
3. 客户收到形式发票后,向其所在银行,即开证行申请开出信用证。
这里说明一下,客户申请开证一般是填一张信用证申请表(APPLICATI ON FORM)。
在正式提交申请开证之前,请让客户先把开证草稿发给我方确认。
待所有疑问都达成一致之后,再通知客户开证。
4. 开证行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开出信用证,一般是以国际银行电传( SWIFT)方式,开到卖方所在地通知行。
开证行一定要让客户找知名度高的。
一般找在国际上排名前20名的银行。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5. 卖方银行,术语叫: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
通知行将信用证L/C 以正本形式通知买方,并收取通知费( ADVISI NG FEE)6.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1)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要特别注意信用证里Applicant (申请人)和beneficiary (受益人)在整个信用证里前后的书写保持一致。
信用证及托收业务介绍
+ PLEASE FORWARD THE DOCUMENTS TO US(ISSUING BANK’S ADDRESS)
IN ONE COVER BY COURIER(一 次交单)
72/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SUBJECT TO UCP 1993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500)THIS IS THE OPERATIVE INSTRUMENT .
IRREVOCABLE(不可撤销) 20/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123456(信用证编号) 31C/DATE OF ISSUED
050320(开证日期) 20
MT-700
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41D/AVAILABLE WITH…BY.-NAME AND
49:CONFIRMATION INSTRUCTION
WITHOUT(无须保兑)
78:INSTRUCTION TO PAY/ACCEPT/NEGOT BANK(开证行 给议付行指示)
+ EACH DRAWING BE ENDORSED ON THE REVERSE BY PRESENTING/ NEGO BANK(每次付款提示行必须在 正本信用证上背书)
23
MT-700
48:PERIOD FOR PRESENTATION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WITHIN 10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CREDIT(装船后 10天内交单)
4.寄出单据 7.付款
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业务基本规则
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中最重要的参与者之一,其业务基本规则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商业银行的业务基本规则主要包括存款、贷款、票据业务、信用证业务、结算业务、外汇业务等。
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业务之一。
商业银行吸收社会公众的闲散资金,为社会提供存款、结算、支付、理财等服务。
存款业务的基本规则是根据《存款准备金制度》,商业银行根据国家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存放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备金,以保障存款人的权益和银行的稳健经营。
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
商业银行通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包括风险评估、担保要求、利率浮动等,商业银行要依法审慎经营,加强风险管理,防范信贷风险。
票据业务和信用证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国际贸易金融业务。
票据业务主要包括承兑、贴现、转让和托收等;信用证业务主要包括开证、保兑、议付、融资和结算等。
在开展票据业务和信用证业务时,商业银行需要严格遵守国际惯例和国际业务规则,提高业务水平,加强风险管理,提供高效、安全的服务。
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
商业银行通过提供各种结算方式和结算渠道,为客户提供快捷、便捷的结算服务。
结算业务的基本规则是保证结算的安全、及时和准确,防范各种结算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外汇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国际金融业务。
商业银行通过提供外汇买卖、外汇汇款、外汇贷款等服务,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的发展。
外汇业务的基本规则是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履行外汇管理义务,加强外汇风险管理,提高外汇业务的专业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商业银行的业务基本规则是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和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提升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在敷衍的文字后,我深切地认识到商业银行业务的基本规则是金融行业的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严格遵守和落实这些基本规则,商业银行才能够稳健经营,更好地服务社会。
信用证知识
信用证概念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它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信用证以其是否跟随单据,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大类。
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信用证,我们一般分析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当事人与关系人一.信用证当事人1.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 Bank)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该银行一般是申请人的开户银行。
2.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使用和执行信用证并享受信用证所赋予的权益的人,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
3.信用证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保兑行是应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在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之外对信用证进行保证付款的银行。
二.信用证关系人1.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它一般为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进口商。
2.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 Bank)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它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证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付款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付款责任的银行。
4.信用证承兑行(Accepting Bank)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的并授权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
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
5.信用证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信用证业务的基本原则
信用证业务的基本原则信用证业务是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的一种付款方式,它通过银行的信用保障,确保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为了使信用证业务能够顺利进行,各项原则被制定出来,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本文将介绍信用证业务的基本原则,使读者对该业务有更加全面的了解。
一、确定合约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信用证业务必须遵守国际贸易法律法规,以及各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并且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际贸易的规则。
2. 平等原则买卖双方在签订信用证合同时应保持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滥用权力或其他手段剥夺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信用证承诺的基本原则1. 保证信任原则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必须对合法的信用证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保证支付款项,以维护买方和卖方的权益。
2. 明确性原则信用证开立时必须明确约定有关条款,包括金额、货物描述、付款期限等,以确保交易双方对信用证的内容有清晰的认识,避免产生歧义。
三、信用证的操作原则1. 确保付款原则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信用证的开立行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保证付款的及时与安全,以保证卖方能够按时收到款项。
2. 严格履约原则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提供合格的货物或服务,并按照约定的条款提供相应文件。
四、争议解决的基本原则1. 和解与调解原则在信用证业务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通过和解或调解来达成共识,维护双方的利益。
2. 仲裁原则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仲裁结果履行相关义务。
结语信用证业务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付款方式,其基本原则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确定合约的基本原则、信用证承诺的基本原则、信用证的操作原则以及争议解决的基本原则都是保证交易双方权益的基石。
只有遵循这些原则,信用证业务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国际贸易提供更加可靠和便捷的支付方式。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10.8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原《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作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
公司国内信用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国内信用证管理,规范信用证业务操作,防范信用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国内信用证业务,包括开证、通知、议付、承兑、赎单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国内信用证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确保信用证业务合法、合规。
(二)安全性原则:加强信用风险防范,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三)效益性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便捷性原则: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信用证业务管理第四条公司信用证业务应由信用管理部门负责,信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信用证业务的审核、审批、执行等工作。
第五条信用管理部门应建立信用证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信用证业务操作流程、职责分工、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六条信用证业务操作流程:(一)客户提出开证申请,信用管理部门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二)信用管理部门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提出开证额度建议。
(三)总经理审批开证额度。
(四)信用管理部门与银行签订开证合同,并办理开证手续。
(五)信用管理部门通知客户,并将信用证转交客户。
(六)客户将信用证寄送至国外供应商。
(七)国外供应商提交单据,信用管理部门审核单据。
(八)信用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汇票提交银行,办理议付或承兑手续。
(九)银行将款项划转至公司账户。
第三章信用风险控制第七条信用管理部门应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及时发现和防范信用风险。
第八条信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客户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
(二)客户信用历史:包括银行信用记录、贸易信用记录等。
(三)客户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四)客户交易背景:包括交易金额、交易频率、交易对手等。
第九条信用管理部门应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对高风险客户进行重点关注,及时采取措施防范信用风险。
国内信用证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内贸易项下信用证业务(以下简称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规范其操作标准和操作流程,从而保障国内信用证业务积极、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我行各级业务机构在办理信用证业务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并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办理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种类包括: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五条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征得总行的批准和授权。
各一、二级分行下属的同城支行及异地支行下属的支行不得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集中到各一、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本部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
—1—第二章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第六条开出国内信用证是指我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国内受益人开立的、保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
第七条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各业务机构开立的信用证,应具有真实的国内贸易背景。
严禁开立以融资为目的的国内信用证,禁止为逃避监管,采用事后修改信用证期限、金额或将开证金额化整为零等手段,变相开立需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信用证。
不得利用滚动开证的方式开新证、还旧证。
(二)风险总量控制原则: 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具有潜在的风险,各业务机构必须将其风险余额纳入严格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体系,充分考虑本机构的存贷比状况、资本金及流动性状况,同时考虑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权重并采用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规模实施监管。
(三)统一授信原则: 我行办理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流程管理,具体按照《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办法》执行。
单位信用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信用证管理,规范信用证业务操作,防范信用风险,保障单位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开展信用证业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在信用证业务中,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2. 实事求是原则: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信用证条款,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3. 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开展信用证业务。
4. 效率原则:提高业务处理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信用证业务流程第四条信用证申请1. 申请单位应向银行提交信用证申请书,并填写相关申请资料。
2. 银行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后,与申请单位签订信用证合同。
第五条信用证审核1. 银行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信用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单位资质、贸易背景、信用状况等。
2. 审核通过后,银行向申请单位发出信用证通知书。
第六条信用证开立1. 银行根据信用证通知书,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
2. 银行在信用证中明确信用证条款、金额、有效期等。
第七条信用证议付1.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条款要求提交单据。
2. 银行对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照信用证条款支付款项。
第八条信用证撤销1. 申请单位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需撤销信用证,应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 银行在收到申请后,按照信用证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信用证风险管理第九条风险识别1. 银行应建立信用证风险识别机制,对申请单位进行信用评估,了解其信用状况。
2. 银行应关注贸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虚假贸易风险。
第十条风险评估1. 银行应定期对信用证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信用证额度。
2. 银行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1. 银行应加强信用证业务操作管理,确保业务流程规范、操作合规。
信用证单据审核的“严格一致”与“实质一致”
浅谈信用证单据审核的“严格一致”与“实质一致”要:信用证支付方式在近几十年的使用当中为国际贸易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实践操作当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本文意在探讨银行如何把握好审单原则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关键词:信用证;单据审核;严格一致;实质一致2011年全球贸易总量达到18.2万亿,作为现代国际贸易重要支付方式之一的信用证,在连续三年贸易量全球都排第一的中国具有重要地位,中国也是目前信用证全球使用量最大的国家。
几十年的使用中为我国的外贸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近些年的使用中,信用证占支付方式的比率在逐渐减少,而在全球范围内萎缩更是明显,在发达国家某些地区甚至降到10%以内。
究其原因,作为信用证业务核心内容的审单操作难辞其咎。
被拒绝支付的关键是不同审单人在审单操作中对主流标准即严格相符原则存在不同解读,在适用时掌握的严格程度不一样。
而另一方面,部分银行审核信用证不严格又导致信用证欺诈频发。
关于信用证项下审单原则,一直以来有“严格一致原则”和“实质一致原则”两种。
一、严格一致原则所谓严格一致原则(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指的是单据中的每个字、字母必须与信用证中写法相同,否则即构成不符点,单据就像信用证的镜子中的影像一样,常常又叫做镜子原则。
根据《ucp600》第14条规定:按指定行事的银行、保兑行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采用严格一致标准时,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劣势。
优势:1.银行有确定的标准,操作性较强,降低银行审单难度。
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只需要核对单据与信用证表面上的内容是否一致,至于信用证和单据里面的条款含义等银行统统不用管,这无形当中就减轻了银行的工作量,在判断单据与信用证是否相符时,也更加简单。
2.严格一致标准将使得利用单据欺诈难度加大。
有些不法商人会利用单据进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诈骗,非专业人士所做的单据很难一次通过,而且只要出现了问题,银行拒付,在这段时间内,申请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只需要去查看下货物则虚假单据不攻自破,这使得诈骗难度大大增加。
信用证业务的基本原则
02
信用证业务的基本原则
Chapter
严格相符原则
定义
严格相符原则是指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审核单据时,必须遵循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严 格一致的原则。这意味着单据必须在细节上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接受单 据。
重要性
严格相符原则是确保信用证业务正常进行的关键。它确保了交易各方在处理单据时的明确 性和一致性,并防止误解和争议。
重要性
欺诈例外原则是维护信用证业务公平和正义的必要原则。它防止了欺诈行为对银行和其他交易方的损害,并维护了信用证的公信力。
具体要求
欺诈例外原则要求银行在发现单据存在欺诈或虚假情况时,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并撤销信用证。银行应采取措施防止欺诈行为得逞,并与其他交易方合作揭露 和打击欺诈行为。
业务风险自负原则
责任与义务
银行在符合UCP600规定的情 况下,对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 性以及交货义务承担责任。
偿付与支付
UCP600明确了开证行的偿付 义务和支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
法律适用问题
跟单信用证的国际性质
由于跟单信用证是一种国际性的支付工具,因此需要适用国际惯 例和法律。
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
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考虑到 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信用证的国际惯例与法律适用
Chapter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UCP600适用于所有在银行开 立的跟单信用证,无论其是否 用于国际贸易。
交单与审核
UCP600规定了交单和审核单 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 银行对单据的审核标准。
定义和解释
UCP600对跟单信用证的定义 、解释、术语、规则和惯例进 行了统一规范。
信用证三原则的逻辑关系
信用证三原则的逻辑关系
信用证三原则的逻辑关系如下:
1.独立抽象性原则:这一原则确保信用证交易与基础交易相互独立,即信用证的开立、兑付等行为不受基础交易的影响。
这样可以确保信用证操作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2.欺诈例外原则:这一原则是在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基础上,对欺诈行为进行限制和打击。
如果发现欺诈行为,开证行有权拒绝支付信用证金额,从而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3.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这一原则是对欺诈例外原则的补充和完善,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存在欺诈行为,开证行仍然需要支付信用证金额。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综上所述,信用证三原则的逻辑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独立抽象性原则是基础,欺诈例外原则是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而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则是在特殊情况下对前两个原则的再次完善和补充。
这三者共同规范了信用证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降低了信用证业务的风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商业银行对公业务流程和信贷原则
商业银行对公业务流程和信贷原则商业银行是经济金融领域中最为重要的机构之一,承担着为社会各个行业和个人提供资金融通和金融服务的使命。
对公业务是商业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资产负债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的对公业务流程和信贷原则进行探讨。
一、商业银行对公业务的种类和特点商业银行的对公业务类型包括:企业存款、企业贷款、企业汇款、企业信用证等。
与个人业务不同的是,对公业务的客户主体是企业和机构,其交易规模通常较大,过程复杂,信用风险较高。
因此,商业银行在对公业务方面需要采用高度的风险防范管理措施,保证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商业银行对公业务的特点包括:高风险、高需求、高收益、高质量和高服务。
高风险意味着商业银行需要对企业客户的资质、信用和财务状况进行较为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资金安全。
高需求则表明商业银行在对公业务方面需要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精准的服务,满足企业客户的不同需求。
高收益说明商业银行从对公业务中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高质量意味着商业银行需要保证对公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定性,提高业务质量。
高服务则表明商业银行需要在对公业务方面进行不断创新和优化,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二、商业银行对公业务流程商业银行对公业务流程通常包括:企业开户、企业存款、企业贷款、企业汇款、企业信用证等。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其流程及要求。
1. 企业开户企业客户在开立账户前,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商业银行在审核完毕后,将为企业客户开立相应的账户,包括:一般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专用结算账户等。
2. 企业存款企业客户可以将其闲置的资金存入商业银行的账户中,以获取相应的存款利息。
企业客户在存款时需要填写存款凭证,包括:存款人名称、存款时间、存款金额等信息。
商业银行在接受存款后,会为企业客户开具存款凭证,并将相应的存款金额计入其账户余额中。
3. 企业贷款企业客户在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贷款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经营情况分析报告、贷款拟用途报告、财务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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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
装运通知的基本功能——告知对 方实际的装船情况。包括实际的船名、 装运期、数量、船的起航日以及预计 的到达日等内容。
特殊功能——保险通知
装船通知
FOB
√
CFR
√
CIF
√
保险通知 √ √ ×
举例:
我方15日晚8:00装船完毕,随即发 出装船通知。对方16日早9:00上班后就 前往保险公司办理保险,9:30办完。实 际上载货船只于16日早8:30遇难沉没, 船方随即通知了我方。我方也及时通知买 方,但买方收到遇难通知是在9:15,办 保险人员已出发,无法通知。问该保险是 否有效?
码头
船
码头
驳船
船
Ⅰ
Ⅱ
(3)FOB并理舱( FOB Stowed)。指卖方负 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 船费用。理舱费是指为了使货物放置妥善和装 载合理,货物装入船舱之后,需要进行垫舱、 堆码和整理的费用。(包装货)
(4)FOB并平舱(FOB Trimmed)。指卖方 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 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为了保持船身平稳和不 损坏船身结构,对成堆装入船舱的货物进行整 理,填平补齐所需的费用。 (散装货)
①船体强度不足,船只结构缺陷或机器缺 陷;
举例:
A、一艘法国制造的货轮在下水后的处女 航程中机房发生火警,但因为设计工程师 错误地把船上所有的灭火设备都设计集中 安放在机房,因此一旦机房发生火警,船 员就不能用消防设备灭火,使火势蔓延成 灾。
B、一艘一向维修的很好的500吨的船舶 在一次冬季横跨北大西洋的航程中遇上 大风浪,船体抵受不了巨浪的冲击出现 裂缝,海水渗入使货物受损。
1.“四固定”。一般来说,班轮运输具有固定的航 线、固定的停靠港口、固定船期和固定的运费率。
2.船方负责货物的配载、管装管卸。即由承运人 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并不再收取装卸费。
(2)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
指卖方只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 只的吊钩所及之处,以后的装船费用由 买方负担。
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水渍险
水渍险+一般外来风险=一切险
CIF项下装卸费用的负担(术语的变形)
(1) 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 ); (2) 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 (3) CIF吊钩下交货(CIF Ex Tackle); (4) CIF卸至岸上(CIF landed)。
补充案例:
A、船开出时超载,后途中遇风浪沉没。 但船东指出船在沉没前已卸载了一部分货, 故沉没时船已不超载了。
B、海图过时或不足,但所遇礁石是在最 新的海图中也未标识的水下暗礁。
2、克尽职责(due diligence)
①不只限于承运人本人,也包括他们的代 理人、雇佣人和其它人员(验船师等)
举例:
FOBST(平仓并理仓)
CIF项下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请参阅P561 A3
如果合同未规定投何种险(缺省),则 卖方只需投最低险别;但最低保险金额应包 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即110%),并应采 用合同货币。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 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的规定,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平安险、 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买方租船或订仓的责任
船
主产地
天津
连云船 锚地
装卸费用的承担(术语的变形)
(1)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
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又叫定期船运 输,是指在一定的航线上,定期开航,停靠一定港 口的船舶运输方式。班轮运输具有的特点:
3、尽责速遣(Due despatch)。
海牙规则中对适航的的规定:
承运人应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克 尽职责使船舶适航(exercise due diligence to make the ship seaworthy)
1、“适航”的含义:
给“适航”下一个精确的定义是困难 的,只能大致地说是指船舶各个方面能满 足预定航线中一般可预见的安全妥善的要 求。
信用证业务的基本原则
货物的特定化问题
仓库
A
A
B
仓至仓条款的规定
空间范围实行 “仓至仓”条 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W/W 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 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 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 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 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 的最后仓库
虽然绝对适航的标准很不实际,但 有一点是很合理的——就是若要以未能 绝对适航为由索赔,这个损失是要由于 未绝对适航直接引起的,否则无效。
举例:
一艘船欠缺一份海图是未能绝对适 航,但与大火烧毁货物无关,不能据此 索赔。
2、禁止船舶不合理绕航(Unlawful deviation)。
绕航一般只有在两种情况之下是合理 的:①拯救人命;②为航行安全。
②船员不足或船员配备不当;
举例:
A、缺少重要人员或有关人员缺少相关证书 B、所雇船员有不良嗜好(如酗酒)
③不适于装载某种货物; 举例: A、如仓中有口蹄疫病毒(运矿砂、牲畜) B、冷藏设备问题
④船上设备、供应或燃料不足。 A、在预算途中所用燃料时,要根据具体情 况,加上适量的安全系数(Safety Margin) 一并考虑
买方可以索赔的对象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买方如果发现 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要求,买方可以找以 下三方进行索赔。
1、卖方;
2、保险公司;
船
3、承运人。
淡水雨淋险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普通法加诸船东身上的三种默示的义务:
1、使船舶处于绝对的适航(Absolute seaworthy)状态——适航(Seaworthy) 常见有三种不同的程度:①只要船东本 人没有参与过失行为(fault & privity ), 船东就不须负责船的不适航;②船东已 克尽职责(exercise due diligence)使船 舶适航,这是海牙规则中规定船东应做 的尺度和准则;③绝对适航。
“The Muncaster Castle”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