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家庭暴力(方鹏)
儿童遭受暴力侵害若干问题研究——从法律和政策视角切入
4从案 件的发 现渠道来 看 , . 多半 是其他亲 属或邻居 实在看 不 作 出规定 。
( ) 学校教 师体罚 侵害 的特点 二 遭受
从媒 体报道和相 关案例看 , 教师对 学生 的体罚或 变相 体罚表 现 出 以下 特 点: 1 多老 师或学校 负责人 传统 观念根 深蒂 固, 不重视体 罚 . 很 并 问题 , 发生 了纠纷 后, 肯承 认错 误。 在 不 2 体罚多发 生在 中小学 , . 乡镇 或县 城一级 的学校 最为 普遍 。 中小学 的学 生与老师 在 体力方 面存 在较 大悬殊 , 乡镇一级 的学 相对 欠缺 。
二、 儿童 暴力侵 害案 件多发原 因
( ) 一 现有 未成年 人 家庭 保护 法律 制度存 在的 不足 精神 健康 因此受到 极大 威胁 , 生命权 没有保 障 。 儿童遭 受家庭 暴 在 实际生 活中 , 儿童 实施家 庭暴 力 、 对 伤害儿 童人 身权益 的 力侵 害主要 表现 出以下特 点 : 案 件屡有 发生 。究其 原 因, 暴人 思想 认识落 后 、 施 法制 意识 淡薄 1 力案 件多发 生在继父 母 、 父母 及其他 监护人有 严重 暴 是根 本因素 , . 暴 养 但是 , 反对家庭 暴力专 门法律欠缺 、 儿童权 益保护制
件, 给师 生、 家庭带 来无尽 痛苦 , 造成 恶劣社会 影 响。这是 儿童 遭 受暴 力侵 害 的一种新 的表现 形式 即 以儿童作 为犯 罪对象 的无 差别报 复社会 行为 。多年 来儿童作 为 受害者 的案例 中 ,非 常重要 的一 类是 儿童遭 受暴 力侵害 的案件 。本 丈以法律 和 政 策视 角切入 , 分类 对我 国儿童遭 受暴 力侵 害的案 件特 点进行 分析 , 并从 法律和政 策的角度提 出了预 防类似案件 的对 策。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自该法实施以来,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该法仍面临诸多困境,如执法难度大、法律意识淡薄、司法资源不足等。
本文将就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一)执法难度大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导致执法机关在取证、调查和审判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此外,部分家庭暴力行为涉及家庭内部隐私,执法机关在处理时需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使得执法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程度不高,缺乏法律意识。
一些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往往选择忍气吞声,不敢寻求法律援助。
同时,部分施暴者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司法资源不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需要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包括警力、检察力量、审判力量等。
然而,目前我国司法资源在配置上存在不足,导致部分地区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力不从心。
三、完善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程度,增强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举办法律讲座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家庭暴力的危害、法律责任和维权途径等知识。
同时,加强对施暴者的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自觉遵守法律。
(二)完善立法体系针对执法难度大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
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加强证据收集和保全制度的建设,为执法机关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同时,应加大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儆效尤。
(三)加强司法资源配置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能力。
在警力、检察力量、审判力量等方面进行优化配置,确保各地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能够得到充足的司法支持。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
我国近年来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相关立法与实践不断推进。
本文旨在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对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点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和严重性。
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往往容易被忽视和隐瞒,导致受害者长期受到伤害。
三、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一)立法现状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刑法》等也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规定。
(二)立法不足尽管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如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清晰,法律责任追究不够严格等。
四、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民事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等。
其次,民事法律规制能够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最后,民事法律规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五、完善民事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应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等。
(二)加强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
(三)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等途径,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氛围。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升,对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
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为他们作为弱势群体,需要特别的照顾和保护。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困境,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改善。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救济措施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和政策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问题。
对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救助措施建设不够健全,导致救助效果不佳。
第二,司法程序复杂繁琐。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需要依法打官司,但司法程序复杂繁琐,需要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介入,对于一些贫困家庭来说,无法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从而难以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缺乏效果。
即使未成年人成功获得了司法救济,但一些施暴者并没有受到严厉的惩罚,修改诉讼程序成本较高,导致司法救济并没有起到威慑效果,无法根本解决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和改善。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明确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加大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同时完善对受害人的保护机制。
加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配备。
需要加强对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和保护。
可以建立更多的专门救助机构和热线电话,提供24小时的救助和咨询服务,使受害人能够随时随地得到帮助。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需要通过媒体宣传和社会教育等方式,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重视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的事业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问题需要引起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只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配备,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才能够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发生。
儿童霸凌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儿童霸凌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对受害儿童的心理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也对社会和谐与稳定构成威胁。
本文通过对一起儿童霸凌案例的深入分析,探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儿童霸凌问题中的适用性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儿童霸凌;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预防措施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杰(化名)因成绩优异,常受到同学小明的嫉妒。
小明联合其他几名同学,对小杰进行了一系列的霸凌行为,包括言语侮辱、肢体攻击、孤立排斥等。
小杰的家长在发现情况后,向学校反映,但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霸凌行为。
最终,小杰因无法承受心理压力,出现抑郁症状,不得不休学治疗。
二、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未成年人的身体。
”本案中,小明等人对小杰的肢体攻击行为,违反了该法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本案中,学校未及时制止霸凌行为,也违反了该法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二)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案中,小杰因霸凌行为无法正常参加学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也对社会稳定和和谐造成负面影响。
而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之一,其权益保护问题更是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受害情况、权益保护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等方面展开研究,旨在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提供参考和建议。
一、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受害情况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心理、经济等方面的暴力行为。
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面临着更大的伤害和危险。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受害情况十分严重。
他们往往受到父母、亲戚、监护人等家庭成员的暴力对待,包括体罚、虐待、性侵等行为。
这些暴力行为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也影响其正常的成长和发展。
因此,保护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势在必行。
二、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现状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措施。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都对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作出了规定。
此外,社会各界也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给予了关注和支持。
然而,现实中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另一方面,一些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措施不够完善,无法有效保护他们的权益。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机制。
三、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存在的问题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意识不强,很多未成年人对自己的权益保护问题缺乏认识和了解。
其次,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受虐儿童的保护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受虐儿童的保护尤玉婷【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发现、事后处置等方面对儿童利益的保护做出了积极的规定,但本次立法缺少儿童视角,未设立家暴受虐儿童保护专章,未充分体现对儿童利益特殊保护的原则。
为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从实体视角对《反家庭暴力法》提出增加儿童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类型、建立完善的强制报告制度、建立专门的儿童庇护所、建立国家监护制度、明确对受虐儿童隐私权的保护等建议;从程序视角提出完善家事法庭的建设、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建立专门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建议。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ti-Domestic ViolenceLaw”(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Domestic Vio-lence Law”)in our country gives positive provisions for prevention,discovery and after-violence disposal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children,but the legislation lacks the children's perspective,not establishing the chapter of children's family violence protection.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children's family violence are involved in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adult family violence and do not fully reflect the special protection principle for the interests of the children.To better protect the rights of children,this thesis proposes the addition of relevant chapters from the enti-ty perspective,including children family violence types,establishment of perfect mandatory reporting system,es-tablishment of specialized children'sshelter,establishment of national guardianship system,and clear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privacy right to the abused children.This thesis also putsforward proposals to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family cour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cedures,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filed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the establishment of civil evidence rules of special recommendations.【期刊名称】《镇江高专学报》【年(卷),期】2016(029)003【总页数】4页(P87-90)【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儿童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儿童庇护所;家事法庭【作者】尤玉婷【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 22512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71.1 有利于完善儿童保护的立法体系,增强执法力度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前,我国对儿童权益保护的规定集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法律中,笔者对这些法律做一梳理后发现,散见于各个部门法的对儿童权益保护有关表述只停留在一种想保护的意愿的宣示性表达,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但对家庭暴力救济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1]。
儿童家暴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小明,一个活泼可爱的7岁男孩,在邻居眼中是个乖巧懂事的孩子。
然而,在他那看似幸福的家庭背后,却隐藏着一个鲜为人知的秘密——家庭暴力。
小明的父亲,由于工作压力和生活琐事的积累,逐渐对小明和他的母亲产生了愤怒和暴力倾向。
这种家庭暴力不仅对小明造成了身心伤害,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案例经过:1. 家庭暴力初现端倪:小明的父亲在酒后常常对母亲和儿子发泄情绪,起初只是口头争吵,后来逐渐升级为肢体冲突。
小明目睹了父亲的暴力行为,但他不敢声张,因为父亲曾警告他,如果告诉别人,就会对他和母亲造成更严重的伤害。
2. 小明受到伤害:在一次家庭暴力事件中,小明为了保护母亲,被父亲误伤。
虽然伤势不重,但小明的心灵受到了极大的创伤。
他开始变得沉默寡言,学习成绩也一落千丈。
3. 求助无门:小明和母亲试图向亲戚朋友求助,但得到的回应却是冷眼和劝解。
在绝望中,他们意识到,只有依靠法律才能保护自己和小明。
4. 法律介入: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小明和母亲得知了当地妇女儿童保护中心的存在。
他们勇敢地寻求帮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5. 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了小明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
6. 法院审理:案件被移交至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小明的权益,依法判决小明父亲停止对小明和母亲的暴力行为,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对儿童的危害: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伤害,更重要的是对受害者心理造成长期阴影。
小明在目睹和经历家庭暴力后,心理承受能力下降,学习成绩下滑,人际关系紧张,这些都是家庭暴力带来的严重后果。
2. 法律的保护作用:本案中,公安机关和法院依法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打击,保护了小明和母亲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
3. 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本案也反映出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在儿童保护方面的不足。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我国儿童性虐待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是社会责任。
但是在当前的立法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存在的缺陷,导致对儿童性虐待的防治工作并不完善。
有必要对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
一、缺陷分析1. 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目前,我国对儿童性虐待的法律定义并不明确,仅在《刑法》中的相关条文中提到,但并没有对儿童性虐待作出专门的定义。
这使得儿童性虐待的界定不够清晰,容易给施暴者留下法律漏洞,导致对性虐待的惩处不够严格。
2. 法律责任不明确在我国的刑法中,对儿童性虐待的相关罪行处罚并不够严厉,对于施暴者的法律责任也并不明确。
一些性虐待案件中,由于法律责任不清晰,导致施暴者的刑罚并不足以对罪行进行惩处。
3.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中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例如对于儿童性虐待的预防和干预机制不够完善,对于性虐待案件的处理程序也不够健全,导致对儿童性虐待的防治工作并不到位。
4. 缺乏专门机构的监管二、完善建议针对儿童性虐待问题,应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其予以明确的法律定义,并对性虐待的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以便对施暴者进行严格的制裁。
应该明确因性虐待给受害者造成的心理和身体伤害的界定,使得对性虐待行为的刑罚更具强制性。
2. 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在相关的刑法条文中,应该加大对于儿童性虐待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施暴者的刑罚应该更为严厉,以达到对性虐待行为的强有力的打击,给予受害儿童更有效的保护。
应该建立健全的儿童性虐待防治法律制度,包括对儿童性虐待的预防和干预机制进行规范,制定特定犯罪行为的法律程序和程序规范,保证对受害儿童的保护工作更加到位。
在推进儿童性虐待防治工作中,应该加大对监管机构的专业化建设力度,提高对性虐待案件的处理和对受害儿童的保护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使得监管机构的工作更为准确并具备更强的专业性。
法律角度分析打小孩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打小孩案件在我国屡见不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类案件不仅涉及到儿童权益的保护,还涉及到家庭关系、社会道德等多个层面。
从法律角度来看,打小孩案件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打小孩案件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打小孩案件的法律性质1. 侵权行为打小孩案件首先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打小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属于侵权行为。
2. 刑事犯罪在某些情况下,打小孩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
3. 行政违法行为打小孩行为也可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打小孩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打小孩案件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打小孩案件中,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打小孩案件,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的刑罚,根据犯罪情节和后果,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 行政责任对于行政违法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07第七章 犯罪客体(法益)
方鹏讲义,版权所有
[二审判决]本院认为,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采用 暴力、胁迫等手段,聚众强制猥亵妇女、侮辱妇女,其行为均已构 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于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 王兰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所提,本案被告人基于报复的目的而实施的 行为应认定为侮辱罪,经查,本案各被告人确实基于报复的目的而 首先对被害人徐某某实施暴力殴打,但随着犯罪行为的发展,被告 人等人的行为发展成为满足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而指向对被害 人特定性器官进行用发夹夹乳房、用树枝捅阴道等猥亵行为,故原 判认定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的上述行为构成强制 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定罪准确。 对于原判认定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构成抢劫罪一 节,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在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中 强拿被害人2元人民币,虽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判认定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 寅、王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定罪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沈秀 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沈秀敏、 董丽莉、徐佳寅、王兰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 予以采纳。
问题:侵害的公务人身权利,还是司法机关秩序?或者 两者兼而有之?
事例1、甲当官数年虽清廉为政但不闻于上级,于是让乙 向检察机关写信检举自己受贿,上级派人调查甲后发现 其清廉遂重视并升官,甲、乙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 事例2、中国公民甲向美国某州警察局发去邮件,谎称该 州不久前发生的一起恐怖爆炸事件是自己的邻居中国公 民Z某所为,由于Z某恰巧在案发时旅游到过案发地附近, 遂引起该州警察局关注。甲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
方鹏讲义,版权所有
王益民等遗弃案
儿童家暴案例
儿童家暴案例
案例一,小明是一个活泼可爱的小男孩,但在家里,他却承受着父母的暴力。
每当父母发脾气时,他们就会对小明进行体罚,甚至还会用言语侮辱他。
小明因此变得内向、胆怯,甚至影响到了学习和生活。
案例二,小芳是一个乖巧懂事的小女孩,但她的父亲却经常对她进行身体上的惩罚。
每当小芳犯错时,父亲就会动手打她,有时甚至会留下伤痕。
小芳因此变得胆怯、自卑,对外界产生了恐惧。
案例三,小华是一个聪明活泼的孩子,但他的父母却经常在家里大吵大闹。
他们的争吵不仅影响到了小华的心理健康,还经常发展成为家暴事件,让小华感到恐惧和绝望。
这些案例只是冰山一角,实际上儿童家暴的案例还有很多,而且很多孩子因为家暴而受到了长期的伤害。
儿童是社会的未来,我们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保护,而不是让他们在家庭中承受暴力的伤害。
对于儿童家暴案例,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责任去关注、干预和阻止。
首先,家长应该以身作则,用爱和理解去教育孩子,而不是用暴力去惩罚他们。
其次,社会应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家暴对儿童的伤害。
最后,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来保护儿童,对家暴行为进行严惩。
总之,儿童家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此负起责任。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让每个孩子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远离家暴的伤害。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介绍,可以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重视,让儿童家暴不再发生。
儿童家暴社会工作介入的伦理困境--基于深圳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的实践
儿童家暴的危害和影响
身体伤害
儿童家暴可能导致儿童身体受伤 、残疾甚至死亡,严重影响儿童
的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
心理创伤
儿童家暴会给儿童造成深重的心理 创伤,导致儿童产生恐惧、焦虑、 抑郁等心理问题,影响其心理健康 和人格发展。
社会适应不良
长期遭受家暴的儿童可能出现社会 适应不良,表现为攻击性、自闭、 自卑等行为问题,难以融入社会。
儿童家暴社会工作介入的伦 理困境--基于深圳鹏星家庭 暴力防护中心的实践
汇报人:XX 20XX-01-27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儿童家暴现象概述 • 社会工作介入儿童家暴的伦理困境 • 深圳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的实践探索 • 社会工作介入儿童家暴的伦理决策和行
动策略 • 结论与讨论
01
研究目的和问题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讨社会工作介入儿童家 暴过程中的伦理困境,提出应对策略 ,为社会工作实践提供参考。
研究问题
本研究将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讨论 :社会工作介入儿童家暴的伦理原则 是什么?在实践中遇到了哪些伦理困 境?如何应对这些困境?
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深度访谈和案例分析等方法,收集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儿童家暴问题日益严重
随着社会发展,家庭暴力问题逐渐凸 显,其中儿童家暴问题尤为严重,对 儿童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
伦理困境的挑战
在介入儿童家暴过程中,社会工作者 常常面临伦理困境,需要在保护儿童 权益和维护家庭和谐之间做出权衡。
社会工作介入的重要性
社会工作在儿童家暴防护中具有重要 作用,能够提供专业的支持和帮助, 保护儿童权益。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中国自2016年正式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以来,旨在保护家庭成员免受暴力的侵害,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然而,实施多年后,我们也不得不面对这部法律在实践过程中所遭遇的困境与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一)法律意识普及不足尽管《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实施多年,但部分地区和家庭对于该法的认知程度仍然较低,许多受害者因缺乏法律意识而无法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此外,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的关注度也不够高,使得施暴者逍遥法外。
(二)执法难度大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执法机关在取证、调查和审判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同时,部分地区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由于缺乏专业的执法人员和有效的执法手段,导致执法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为保护家庭成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对于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不全面等。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也存在一定问题,导致部分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出现法律漏洞。
三、完善对策(一)加强法律意识普及为提高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政府、学校、社区等应积极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让更多人了解该法的核心内容和精神实质。
同时,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受害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提高执法效率与质量针对执法难度大的问题,应加强执法机关的培训,提高其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业能力。
同时,完善执法手段和程序,确保在取证、调查和审判过程中能够准确、高效地收集证据。
此外,还应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
(三)完善法律制度针对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加大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完善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心理疏导、经济援助等;三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确保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能够形成有效的法律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7.06.01【实施日期】201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2017年6月1日)目录1.被告人余镇、高敏拐卖儿童、被告人黄思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2.被告人卢小旭拐骗儿童案3.被告人王璐、孙艳华虐待被看护人案4.被告人王思琦虐待案5.被告人潘德峰强制猥亵案6.被告人李轶强奸案案例一被告人余镇、高敏拐卖儿童被告人黄思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基本案情】2015年9月,被告人余镇的妻子周某怀孕,2015年底,余镇让被告人高敏寻找需要婴儿并能支付6万元“营养费”的人。
经高敏联系,被告人黄思美因儿媳结婚多年未生育,愿意收养。
经协商,余镇同意以5.6万元的价格将婴儿“送”给黄思美。
2016年6月21日,余镇以假名为周某办理住院手续,次日周某生育一男婴。
6月23日,余镇以给孩子洗澡为由私自将男婴从家中抱走送给黄思美,得款5.6万元。
黄思美将男婴带至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家中抚养。
男婴母亲周某获悉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至黄思美住处将被拐卖的男婴解救。
【裁判结果】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被告人高敏居间介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被告人黄思美对被拐卖的儿童予以收买,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高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
黄思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对被拐卖的儿童没有虐待,未阻碍解救,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余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高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黄思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余镇提出上诉。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自该法实施以来,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困境和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分析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一)法律意识淡薄,宣传普及不足当前,部分地区和群体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普通民众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防范意识;二是部分家庭成员在遭受家庭暴力时,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如何寻求帮助;三是部分执法人员对《反家庭暴力法》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偏差。
(二)执法力度不够,司法资源有限在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和司法资源有限是两个突出问题。
一方面,由于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导致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存在拖延、推诿等现象;另一方面,司法资源有限,使得一些受害者在寻求司法救济时面临困难。
(三)社会支持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方面的社会支持体系尚不完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专业的心理咨询和医疗救治机构;二是社会救助机制不健全,难以满足受害者的实际需求;三是缺乏有效的跨部门协作机制,导致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存在信息不畅、沟通不畅等问题。
三、完善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普及,提高法律意识首先,要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
其次,要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
此外,还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法律素养。
(二)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针对执法力度不够和司法资源有限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其素质和业务能力;二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是社会的脆弱群体,需要得到更多的保护和关注。
儿童性虐待问题在我国依然存在,并且呈现出逐渐增加的趋势。
儿童性虐待给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对其成长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完善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存在的缺陷1. 法律定义不清晰目前我国刑法对于儿童性虐待的定义并不清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儿童性虐待罪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在其他罪名中涉及儿童性侵犯的部分。
这导致了对于儿童性虐待的认知和定性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惩罚不够严厉目前我国对于儿童性虐待犯罪的惩罚并不够严厉,刑法中对于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较低。
这导致了一些犯罪分子以为可以逍遥法外,鼓励了更多的人冒险犯罪。
对于儿童性虐待这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应该进行更加严厉的打击,以起到震慑作用。
3. 司法救助不足对于受害儿童的司法救助并不足够,很多受害儿童往往因为害怕报复或者不愿意承认自己遭受了性虐待而选择保持沉默。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建立一套完善的受害儿童司法救助制度,为受害儿童提供更多的保护和支持。
4. 监管不到位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相关的监管机构不够到位,无法对可能发生的儿童性虐待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管和防范。
需要对儿童性虐待防治相关的监管机构进行加强,提高监管的力度和效果。
二、完善建议1. 清晰法律定义立法部门应该明确对儿童性虐待进行界定和定义,明确规定儿童性虐待的概念和行为内容。
这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儿童性虐待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理,有利于保护受害儿童的权益。
2. 提高刑罚力度对于儿童性虐待犯罪行为,可以考虑提高相应的刑罚力度,例如对于严重性虐待犯罪行为可以考虑加重处罚。
这对于减少儿童性虐待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完善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是一个长期的任务,需要立法部门、司法机构、社会各界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我国儿童性虐待是一个严重问题,但是在防治立法方面存在着一些缺陷。
为了有效地保护儿童免受性虐待,我们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
本文将对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事处罚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对于儿童性虐待的刑事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一些犯罪分子由于犯罪行为严重性不够,导致刑罚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也给了其他人以触犯法律的勇气。
对于严重性虐待儿童的犯罪者,刑罚应当更加严厉,以确保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二是预防和救助机制不完善。
在我国,儿童性虐待的预防和救助机制还不够健全,很多儿童受到性虐待后,缺乏及时的救助和心理辅导,这对于儿童的心理健康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
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预防和救助机制,加强对受害儿童的心理辅导和康复工作。
三是法律责任不清晰。
在一些情况下,儿童性虐待问题可能涉及多个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不够明确。
我国的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需要更加清晰地界定各个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以确保儿童的权益不受侵犯。
针对以上缺陷,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二是加强预防和救助机制建设。
应当加强对儿童性虐待的预防工作,提高社会对性虐待行为的认知度,加强对儿童的保护措施。
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性虐待救助机制,确保受害的儿童能够及时得到帮助。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一些缺陷,但是通过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加强预防和救助机制建设、明确法律责任等措施,可以完善我国的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有效地保护儿童的权益和生存环境。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加强立法和监管,切实保护儿童免受性虐待的伤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7 年对 4327 名中学生的调查问卷显示:男性更容
易受到身体侵害和精神强制,而女性更容易受到性侵害,童年时期的暴 力侵害有 26%是来自于父母”[4]。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儿
2
童最大利益”实现的现实障碍。 二、儿童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子女抚育的伦理安排使得亲子之间地位不平等。 每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在父母与子女之间仅有内在血缘联系, 父母付出全部抚养子女但未必能获得子女回报,老年生活未必有子女 的保障。 “抚育是个损人利己的工作,一个人担负一个胚胎培养到成人 的责任,除了精神上的安慰外物质上有什么好处呢?———为经济打 算而生男育女至少是一件打算得不大精到的亏本生意”[1]。父母是代 表社会来执行抚育的任务,并且把自己的理想交卸给子女,由于抚养过 程的艰辛和漫长,父母成为监视子女行为的监护人,可以居高临下。当 子女按自己意志行动时总受到父母粗暴干涉,亲子之间权力极为不平 等。 (二)“必要惩戒权”是父母对子女人身强制的制度化依据。 权力是社会控制个人的力量,社会分派父母承担对子女的教化责 任。父母按社会对自己要求的标准,甚至高于自己的社会标准来要求 子女,父母之于子女就如同社会之于个人。为了完成子女从“生物人” 到“社会人”的教化过程,国家往往赋予父母以适度惩戒权,这成为针 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合理借口,是家庭暴力合法化的制度依据。 (三)暴力宣传常常唤醒沉淀于人类的暴力记忆。 原初社会的人与人之间是一种互相残杀的动物关系,就像狼与狼 一样。暴力是解决纷争的唯一有效办法。不但如此,暴力还可以控制 敌人、暴力可以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甚至暴力还可以赢得爱情。原
第2/5页
子女并非有正当理由或者有合理回报,子女不听话可能会让父母 放弃义务和责任,因为人类种族的延续毕竟不是某一两个人的事。作 为付出方的父母轻视子女人格,漠视子女利益成为一件正常的事情。 尽管现代社会主张生而平等,因弱小而受到监护的儿童怎能与父母实 质上平等呢?子女是闯入成人世界的异类,没有独立人格和意志,这是 儿童遭受父母虐待、忽视和不适当的照顾的实质伦理原因。 (五)家庭伦理中的利他思想日渐淡化。 传统社会道德和家庭伦理是家庭各成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它调 整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情感关系,但市场功利思想削弱了家 庭成员之间应有的关怀伦理和“利他”道德力量。对子女投资太多的 父母往往对子女提出比较苛刻的要求,子女往往达不到,这时的父母恼 羞成怒,激愤地行使惩戒权,超出适度的范畴就演化成为家庭暴力。 “在 静态上,由于自由和平等都是抽象的理想,因而它们是兼容的与和谐 的。 但在动态上,由于人们自然力量(智力和体力)的不平等,更由于人为
3
初社会里的暴力就是力量的代名词,存在于人的身体里,无论男人还是 女人。暴力的历史告诉人们:暴力可以维护权威,可以支配、控制他人, 因而形成了人类不能磨灭的暴力记忆。 当我们从影视作品或其他渠道 看到“英雄”利用暴力拯救女人、孩子或人类时心理充满景仰,同时 唤起了我们自身的暴力记忆,即用力量可以征服他人。 (四)轻视子女人格是针对儿童家庭暴力产生的伦理实质。 无论专制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国家倾向于分配子女更多服从和谦 卑的道德义务,所谓“听话的孩子就是乖孩子” 。言下之意是,既然父母 抚养
1
在。生活在自然而非理性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与老人是遭受暴 力侵害最多的人群。“暴力的施展容易招致暴力的反抗,于是在公共领 域中受到挫折的暴力资源就会在自己所能控制的家庭环境中大量地 释放出来”[2],因为在自己所能控制的家庭私密环境里,男人不会因为 伤害妇女,成人不会因为伤害儿童,年轻人不会因为伤害老人而害怕遭 受惩罚。根据暴力行为侵害的部位来分,家庭暴力表现为身体暴力、 精神暴力和性暴力。现代国家绝对不会赋予父母伤害子女的权利。法 律倾向于保护“子女最大利益”。“现代福利国家更多分配给父母的是 养儿育女的责任和义务,其暗含的理论假设是,父母不总是有责任和尽 心尽力的,父母不总是以子女的权益为出发点的,赋予父母对子女完全 自治的权利对儿童的权利是有危害的”[3]。2001 年婚姻法第 3 条规定 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其司法解释(一)所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 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 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 庭暴力构成虐待”。 2001 年至今中国掀起了新一轮的离婚高潮,而涉及 家庭暴力的离婚 90%都是由妇女作为原告。可见,虽然我国关于家庭 暴力的法律规范仅指向造成一定后果的身体暴力,范围较窄,但也 成为妇女保护自己身体和精神安全的强大武器。 “我国有 90%以上的父母承认曾对子女有不同形式的身体强制”
7
8
中国儿童家庭暴力文献综述 方鹏 [摘 要]1992 年 4 月 1 日,《儿童权利公约》对我国生效。同年,
我国明确提出“儿童优先”原则,并重视保护儿童利益的政府和国家 责任。 但传统的家庭伦理和家庭自治都认同父母对于子女有适度惩戒 权,导致我国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非常普遍且合理存在。本文拟从伦 理角度对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原因进行分析,探讨解决针对儿童家 庭暴力问题的新路径。 [关键词]儿童家庭暴力; 法律考量;教育方法 一、家庭与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 家庭是基于婚姻、 血缘或法律拟制所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 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最重要的家庭关系是横轴的夫妻关系和纵轴的亲 子关系。西方更看重夫妻关系,而我国更看重亲子关系。“血缘是稳定 的力量”[1]。血缘、亲情是维持家庭存续的重要伦理原因。近代以前 专制国家往往利用家庭的血缘伦理特征,赋予家庭组织的代表者以 凌驾于其他成员之上的“家长特权”,通过“家庭自治”而完成对整个家 的政治统治,具有生活、生产功能的家庭被打上“政治”烙印,家庭成员 之间存在合法的不平等关系。 靠血缘、亲情联结的家庭是稳定性非常强的社会基本单位,家庭 中父母子女关系的私密性与伦理性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国家相信家 庭可以维持自身良好秩序。霍布斯说:“家庭是通过暴力而获得的国家 的一个特例”[2]。实际上无论在公共领域还是家庭领域暴力都广泛存
4
的或社会的不平等,自由活动的结果是更大的不平等,这就出现了自由 和平等的矛盾和冲突”[2]。父母作为亲权人有法律赋予的适度惩戒权, 父母与子女处于制度不同的两端,形成不平等的家庭关系,父母轻视子 女人格是针对儿童家庭暴力的伦理根源。 法律需要对父母利益和儿童 利益进行协调。而且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处理涉及亲属关系的案件更 是困难重重,作出怎样的判决都可能会遭到情感上的责难,因为人们都 可能基于情感而进行思考。如何能在伦理与法制之间寻求合适度,既 可以维护人伦秩序,又能保护主体权益,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三、加重针对儿童家庭暴力的惩罚:法律的考量 家庭关系的特点是更多涉及情感上和伦理上的判断。 而法律主要 强调的是理性的判断,当立法者或法官用理性的方式去规范或处理更 多的是基于感情伦理的关系或纠纷时,就是一个非常严峻的挑战,而这 个挑战又是法律必须直面的难题。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克服人 性局限的最有效途径,是人性的规范化、系统化和条文化,是人民自由 和权利的最可靠保证。 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具 有伦理血缘的家庭成员之间,法律规定的处罚偏轻,如刑法规定故意伤 害致人重伤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最高可判死刑,而虐待家 庭成员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最高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家庭成员 的血缘关系与亲情关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宽容家庭暴力的发生”[5], 除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司法机关很少主动介入 和采取措施,甚至在决定撤销
第3/5页
监护人资格时,司法机关的态度也非常谨 慎。尽管 1991 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5
制度,但这样的案件直到今天都几乎没有出现过”[5]。观念以及制度原 因宽容了施暴父母的违法行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 任、全国妇女维权工作特聘专家佟丽华认为:接二连三的父母虐待儿 童事件提醒我们,社会各界应该对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关注。 [5]因 此,法律不应该宽容,相反应当加重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罚。 五、国家直接的司法干预是禁止针对儿童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 在美国,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医院、 邻居还是其他任何人都有权也有义务向政府举报、 向警察或检察机关 投诉。如果有证据表明儿童暴力存在,政府或司法机关将强制使儿童 与施暴人隔离。美国还有些州采取了强制性起诉制度,对于投诉来的 家庭暴力案件一旦立案不得撤销,无论自诉或公诉案件,检察官没有自 由裁量权来讨论是否提起诉讼,而是必须要向法院控诉。针对儿童家 庭暴力的司空见惯、普遍、合理地存在,我们有必要对禁止针对儿童 家庭暴力的国家干预措施进行思考。 国家承担保护儿童的责任,儿童最大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加 拿大学者安拉利丝-艾科恩认为“那些在陌生人之间的关系中,国家有 责任保护的个人权益,在家庭的亲近关系中同样应该得到保护。 [2]当 ” 儿童身体权、性权利、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权、自主决定权、隐私权 受到侵害时,国家的司法保护应直接扩展到家庭内部,受害者能够向国 家职责部门获得帮助,否则承担不作为责任。司法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保护的最后屏障。 而国家进行必要和适度的司法干预是禁止针家庭暴力可从社会工作角度入手,为 了有效处理儿童家庭暴力, 在社会推行一套较为完整的介入系统是必 不可少。该系统包括“个案评估、介入服务、宣传倡导”三位一体; 参与的服务单位(或个人)应包括妇联或社区工作站(社工) 、派出 所(民警) 、医院(医生/法医) 、庇护中心(社工) 、司法部门(律师) 、 媒体(记者)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它的成 因繁多而复杂,它的有效解决迫切需要各方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制 定更为明确严格的法律条例、优化整合各部门服务资源和服务细则、 关注家庭暴力双方的个体问题与现实问题、 提升公众对于家庭暴力的 理性认识和处理方式、倡导一种仁爱宽恕的价值观。“多管齐下”才 是有效控制家庭暴力发生,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解
第4/5页
决之道。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年 版. [2] 周 安 平 . 基 于 性 别 的 家 庭 暴 力 及 其 人 权 问 题 [EB/OL]./paper/48390/. [3]张扬.国家介入父母子女关系的法理基础及限度[J].法制与社 会,2010 年 2 月(下),第 266 页. [4]陈娟.儿童家庭暴力.今天对你说不[N].人民日报,2005 年 5 月 24 日. [5] 陈丽 平 . 司法 机 关 很 少 主 动 介 入 儿 童 家 庭 暴 力 [N]. 法制 日 报,2010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