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太平110千伏变电站1号主变增容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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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山太平110千伏变电站1号主变增容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0)

你公司报来黄山太平110千伏变电站1号主变增容改造工程《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山供电公司黄山太平110千伏变电站1号主变增容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以黄发改行审(2019)19号文核准,经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间公众无异议。我局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1.太平 110kV变电站主体工程:安装2台50MVA(1#、2#)三相三绕组自冷有载调压变压器(将原1#20MVA更换为50MVA主变),电压等级110/35/10kV, 110kV 2回出线为外桥接线(平太917、苦太911线,更换#1 主变 901 电流互感器及配套金具), 10kV出线15回为单母线分段接线(更换主变 10kV 低压侧母线及配套金具;本期新增 10kV开关柜 8 面,其中出线柜5面,电容器柜2面,接地变消弧线圈1面),35kV出线6回为单母线接线(太辅315线、太仙311线、太新304线、太焦312线、太开316线、太平313线;更换 35kV 301 间隔电流互感器LZZBJ9-35,主变 35kV 中压母线及配套金具)。

2.无功补偿:本期将原有2套10kV户内框架式电容器拆除,新上4套户外框架式电容器,容量为(2×3600+2×4800)kvar,分别布置在两段母线上。

3.辅助工程:拆除2.3m高围墙21.5m,新建2.3m高围墙54m;新建事故油池1座(拆除原有30m3事故油池,新建1座容积约50m3事故油池)、化粪池1座(已建,容积约2m3)。

项目总投资811万元(本次投资),其中环保投资14万元。变电站占地面积为0.406h ㎡。

二、我局经研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应对所属的已建内容进行排查,确保达到现行标准要求,在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做好以下的工作:

1.切实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应制定科学的施工计划,落实施工期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防止施工造成的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2.严格落实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经过居民区时,须按报告表要求提高导线对地距离,确保线路两侧和变电站周边居民区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限值要求(工频电场强度控制限值为4000V/m,磁感应强度控制限值为100μT)。在通过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道路等场所时,应确保架空输电线路线下的工频电场强度小于10千伏/米,并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3.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建设期间施工过程中渣土运输必须采取覆盖、密闭运输方式,

对施工场地开挖等施工机械产生的扬尘应及时洒水抑尘和实行围挡封闭,在施工中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黄山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防止扬尘污染,保障施工场地周边环境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1、表2中的二级标准。

4.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废水应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得排放;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和变电站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应收集处理,收集处理的的污水应委托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不得排放。

5.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应分类收集回收利用,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有关规定,不能利用的和生活垃圾一起收集集中交环卫部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更换的废旧蓄电池、变压器等含油设备发生事故和检修时产生的变压器油、废油渣等为危险废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特别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依法办理转移手续,不得随意处置。

6.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高噪声设备夜间和午间施工,控制噪声声源,选择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加强现场运输管理,对施工车辆采用较低声级的喇叭,并在所经过的道路敏感点禁止鸣笛,确保施工期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限值;项目应选用先进低噪声设备,确保变电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7.认真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按预案进行演练;落实项目运行期环境监测计划;积极妥善处理施工和运行期间周边公众的合理诉求,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预防措施。

四、项目应加强对工程建设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制订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设置环保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和设备,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表1“公众曝露控制限值”要求。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未批先建。

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

六、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黄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黄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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