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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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材料—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宣传材料—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农村法制宣传材料——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1、计划生育的含义是什么?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何时颁布的?什么时候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63号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对依法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依靠政策和地方立法开展工作的状况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国家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于部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于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如何规定生育政策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真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真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规定。

6、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哪些?(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和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获得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

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

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01.11•【文号】•【施行日期】2002.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2002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颁布第63号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就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

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最根本的保障和最有力的推动,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框架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依法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群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合法权益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计划生育宣传栏内容

计划生育宣传栏内容

计划生育宣传栏内容计划生育宣传资料一、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三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二、关爱女孩行动。

“关爱女孩行动”是国家人口计生委为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引向深入而提出的一个重要的专项行动。

目的在于通过大力传播文明、健康的婚育新风,普及相关的法规和科学知识,营造有利于女孩生活的环境,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向女孩和生育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优质的宣传和服务,依法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新型婚育观念的形成,促进妇女事业发展和男女平等,促进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

关爱女孩的目的:1、关爱女孩行动以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生男生女一样好的新型生育观念为主要内容,引导群众逐步转变“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旧生育观念。

2、关爱女孩行动要积极倡导男女平等,反对歧视妇女和女孩的社会偏见,鼓励女孩自立、自尊、自强,努力学习成才。

3、在关爱女孩行动中,要组织群众系统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知晓生育健康的基本科学知识,增强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和自我保健意识。

4、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定并实施有利于计划生育女儿户的社会经济政策和部门法规,探索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女孩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5、开展关爱女孩行动要进一步落实“三为主”,做到避孕为主,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引产,保证母婴健康,防止女婴非正常死亡,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和女婴死亡率。

关爱女孩行动的意义:1、关爱女孩行动是确保我国人口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2、关爱女孩行动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重要举措。

3、关爱女孩行动是建设新型生育文化的必然要求。

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

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

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随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加快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对人口计生档案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更严、更新的要求。

探索新形势下人口和计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进一步提高人口和计生档案管理水平,对更好地开展新时期人口和计生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必须进一步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人口计生档案是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资料记录,是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

要提高人口与计生档案管理水平,就必须对人口计生档案的作用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只有认识到位了,思想重视了,才能把档案工作搞好。

1.人口计生档案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人口计生档案资料是许多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的来源。

在工作中,分析、处理这些数据,其结果可用于统筹计划,明确工作重点,量化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可为人口计划生育决策提供依据。

2.人口计生档案可为育龄妇女提供优质服务利用人口计生档案资料,通过从计算机中提取《育龄妇女基础信息一览表》和申请领取《生育证》资料,可成为对育龄妇女提供服务的依据。

3.人口计生档案可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有效利用人口计生档案,掌握流动人口动向,及时了解流动人口的婚育信息,可以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工作的需求。

利用流动人口档案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互通信息,既可引导流动人口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促进社会抚养费两地配合征收,又可防止两地因为“时空差”出现工作疏漏,如发错证、重复发证等。

4.人口计生档案可利用群众需求信息档案,促使计划生育工作方法进一步改进让群众提出自己在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疑问、意见及建议,通过信息采集记录簿收集整理,形成群众需求信息档案。

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根据群众的这些需求,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行业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行业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以夫妻双方名义通过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竞赛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竞赛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竞赛40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什么时间在哪次会议上通过?2001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颁布第多少号令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予以公布?63号令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什么时候正式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实施时间是:2002年9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什么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是何时开始实施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时间是:2001年10月1日。

6、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几个《决定》?第3个8、2006年12月17日,中央颁布了一个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什么?《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9、目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有哪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多少章、多少条?共7章47条.1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包括哪几章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计60条。

12、我国确定和推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什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3、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是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14、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是什么?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1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原则是什么?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16、为确保“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决定》指出,到2010年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要达到人均多少元?30元17、我国将在什么时候进入老年型人口社会?2010年前后.18、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10‰以下是哪一年?1998年.19、党的“十六大”对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

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本法共有47条,包括总则、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这部法律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的。

这部法律与公民个体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四个章节,在这四章里对公民应有的权利、义务和应负有的责任加以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17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18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19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20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21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22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24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第25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油田公司晚婚的婚假在法定假期的基础上增加到20天;晚育产假在90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难产另加15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

第26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般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XX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XX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2.29•【文号】主席令第63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问答(2)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问答(2)

(育龄群众)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 年6 月13 日起施行);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5、《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6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我省现行的生育政策主要内容、公民生育的主要权利:1、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2、公民生育的主要权利: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三、《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四、农村夫妻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如何提出申请:夫妻双方书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原则上向女方户口所在地计生办提出申请。

五、常用避孕节育方法:宫内节育器、避孕套、皮埋、长效针、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栓、避孕膜等。

六、国家免费避孕药具的领取渠道: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育龄群众可到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镇(街)计生办、村(社区)、各单位领取。

七、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的含义:概括地说,就是在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已婚育龄妇女知道各种避孕方法的优点和缺点后,自主、自愿地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八、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家庭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的奖励和优待: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

(育龄群众)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和奖励扶助金的标准:1、奖励扶助对象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3)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8周岁。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在城乡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回顾30年来人口 与计划生育工作走过的道路,从法制建设角度看,大致经历了 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70年代到80年代初,主 要是依靠政策推行计划生育。
第二个阶段从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 中后期,主要是依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 法规相配合来推行计划生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程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历程
法制,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特指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物 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概括起来说,法制是包 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在内的有机统一体。人口与计 划生育法制建设,就是国家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和制 度的总称。
权男女平等、生殖健康权、安全保障权、知情选择权、获得奖励优待、社
会保障权、法律救助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3.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 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指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实现我国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战略决策 。实现到2010 年末,总人口得到一定控制,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
2006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指出,今后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势头强劲,人
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正常值为104—107)
需求的同时,又不损害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
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 :经济、社会的发展是人口发展 的决定因素,人口问题的最终解决也有赖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人口发 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又有反作用,可以促进或者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度 的人口数量,优良的素质、合理的结构将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022最新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内容

2022最新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内容

2022最新版湖北省⼈⼝与计划⽣育条例有哪些内容湖北省⼈⼤修改了计划⽣育条例,那具体作出了哪些修改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湖北省⼈⼝与计划⽣育条例最新版⽅⾯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最新版湖北省⼈⼝与计划⽣育条例有哪些内容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与计划⽣育⼯作,促进⼈⼝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与计划⽣育⼯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综合治理出⽣⼈⼝性别⽐⼯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作为主的⽅针,控制⼈⼝数量,提⾼⼈⼝素质,改善⼈⼝结构。

第四条各级⼈民政府领导本⾏政区域内的⼈⼝与计划⽣育⼯作,实⾏主要领导负责的⽬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民政府卫⽣计⽣⾏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计划⽣育⼯作和与计划⽣育有关的⼈⼝⼯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卫⽣计⽣⾏政部门可以委托卫⽣和计⽣执法机构承担⼈⼝与计划⽣育⾏政执法的有关具体⼯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职责,负责有关的⼈⼝与计划⽣育⼯作。

⼯会、共青团、妇联、计划⽣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民政府开展⼈⼝与计划⽣育⼯作。

第五条实⾏计划⽣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实⾏计划⽣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在实⾏计划⽣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与计划⽣育⼯作经费,保障⼈⼝与计划⽣育财政投⼊增长幅度⾼于经常性财政收⼊增长幅度,确保⼈⼝与计划⽣育⼯作的需要。

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与计划⽣育⼯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与计划⽣育⼯作经费应当专款专⽤。

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卫⽣计⽣⾏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计划⽣育⼯作经费的监督、管理。

2024年计生法律法规常识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共80题)

2024年计生法律法规常识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共80题)

2024年计生法律法规常识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共80题)1、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应当采取措施,终止妊娠拒不采取措施的应该怎样解决?答:不终止妊娠的,由其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令期限期终止。

2、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管理机制是什么?答: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3、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性质是什么?答: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成立,经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

4、计划生育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目的是什么?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5、村计生主任在对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对象的随访问期中,应随访几次?答:3次。

6、我镇争创朝阳市级先进乡镇的目标是什么?答:11341工程。

7、《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3条的主要规定是什么?答: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个体医疗机构可否谷事计划生育手术?答: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9、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如何施术?答:就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签字,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10、《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几章,多少条?答:七章,47条即(一)总则;(二)人口与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三)生育调节;(四)奖励与社会保障;(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法律责任;(七)附则。

11、〈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目的是什么〉?答: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做到:答: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三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计划生育应知、应会

计划生育应知、应会

计划生育应知、应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哪年哪月哪日起施行?答: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什么制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3、哪年哪个会议上首次确立计划生育为基本国策?答:1982年,党的十二大。

4、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答: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5、控制人口数量的措施有哪些方面?答:法律措施,行政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

6、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有哪些方面?答: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和母婴保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发展各类教育事业,提高公民的文化水平,发展体育事业,提高公民的身体素质等。

7、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什么?答: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8、计划生育“三不变”具体指什么?答: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变;既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不变;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

9、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三为主”的方针指的是什么?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10、什么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答: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11、中共中央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关于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纪念日是哪年哪月哪日?答:1980年9月25日。

12、世界人口日是几月几号?今年是第几个世界人口日?2012年世界人口日宣传活动主题是什么?答:每年的7月11日,今年是第23个世界人口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宣传活动主题确定为:“让家庭健康、和谐”。

13、全国计生协会会员活动日是哪月哪日?答:是5月29日14、男性健康日是几月几日?2012年是第几个男性健康日?答:每年的10月28日,今年是第十三个15、2012年男性健康日的活动主题是什么?答:今年男性健康日的宣传活动主题确定为“关注男性健康,构建家庭幸福”。

关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

关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

关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共产党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或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法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符合再生育规定,但未满间隔期生育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条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五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条拒绝、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㈠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㈢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㈣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第八条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2020年新式计划生育法规

2020年新式计划生育法规

2020年新式计划生育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计划生育,是指国家根据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通过法律、经济、教育、文化等手段,对人口增长进行有计划的调控。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国家指导和家庭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综合施策、分类指导、精准调控。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支持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

二、规划与政策第五条国家制定全国人口发展规划,明确人口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明确人口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八条国家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

三、组织实施第九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制定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指导、监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普及计划生育知识;(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反映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和意见;(三)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四)组织、参与基层计划生育工作。

四、生育调节第十二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支持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生育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妇女的生育权。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文

《流动⼈⼝计划⽣育⼯作条例》全⽂对于《流动⼈⼝计划⽣育⼯作条例》全⽂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第⼀条为了加强流动⼈⼝计划⽣育⼯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的合法权益,稳定低⽣育⽔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流动⼈⼝,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作、⽣活为⽬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员。

但是,下列⼈员除外:(⼀)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员;(⼆)在直辖市、设区的市⾏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领导本⾏政区域内流动⼈⼝计划⽣育⼯作,将流动⼈⼝计划⽣育⼯作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健全流动⼈⼝计划⽣育⼯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计划⽣育⼯作实⾏综合管理;实⾏⽬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计划⽣育⼯作进⾏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计划⽣育⼯作由流动⼈⼝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和计划⽣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计划⽣育⼯作,制定流动⼈⼝计划⽣育⼯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流动⼈⼝计划⽣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和计划⽣育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流动⼈⼝计划⽣育⼯作,落实本级⼈民政府流动⼈⼝计划⽣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计划⽣育⼯作检查和考核;建⽴流动⼈⼝计划⽣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计划⽣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计划⽣育⼯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民政府公安、民政、⼈⼒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商⾏政管理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计划⽣育⼯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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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

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共七章四十七条。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生育调节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计划生育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则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的,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

于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1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共计25条。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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