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区别
四大国际公约不同点
3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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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 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 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 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 在此限。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 (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 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 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 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 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
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
责任限制的权利。
《汉堡规则》
同《维斯比规则》。
3
《鹿特丹规则 》
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 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 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 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 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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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
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管要理求船由舶承的运过人失自免己责证的明规无定过,失推并,定且否过失责任 则其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和延迟交 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关于
采用承运人完全过失责 任原则,并且废除了承 运人“管船过失”免责
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证明承
和“火灾过失”免责。
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
2
“自货物装上船舶开 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 一段时间”,或称 “钩至钩”原则。
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 于相同的地位。
《汉堡规则》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 制,从托运人把货物交 给承运人掌管之日起至 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收货 人为止,即通常所谓
3 “接到交”原则
《鹿特丹规则 》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区别
.1.公约的适用范围不同《海牙规则》适用于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维斯比规则》适用于两个国家港口之间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每一份提单,《汉堡规则》它不仅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2.提单的证据效力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该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根据这一规则,承运人有权提出反证,否定提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维斯比规则》规定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也就是说,在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提单对于善意的受让人来说则是最重证据。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不同《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的赔偿,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赔偿100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维斯比规则》规定将赔偿金额从原来的100英镑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为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条款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4.对货物的定义不同《海牙规则》对货物的定义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入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工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
《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形式
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形式四大海上运输规则对比Act),这部法律最大特点就在于对免责的限制。
哈特法这种规定对航运界产生重大影响,并为1924年海牙规现和迅猛发展,《海牙规则》的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尤其关于承运人的大量免责条款明显偏袒船方利益,通货膨胀的现实使100英镑的赔偿限额明显过低等原因,到了50年代未,要求修改《海牙规则》货物运输法律领域的不统一间接影响贸易的顺利进行,增加因为法律不确定性导致的诉讼成本。
利于航运业发达的国家限额,对《海牙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未触及其基本制度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加入成员75个30个34个24个签字国,只有西班牙递交了批准书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凡《海牙规则》和/或《维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合同,只要其中有部分运输是束,不论承运人、托运人或者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如何。
即只要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则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声明退出以上两个条约。
地理上的联系,即只要运输合同约定的收货地、装货港、交货地或卸货港之一位于一个缔约国之内,公约就适用。
货物的不包括舱面货物和集承运人只有与托运人或条例要求时,才能在舱面载运货物,否则要对舱面货物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对于活动物,只要承运人证明是按托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视为运输固有的特殊风险而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的义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管船”“管进一步规定,如果损失是由于承运人蓄意造成的,或者知道很可能会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利甚至承运人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舷至舷”原则,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于相同的地位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从托运人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日起至承运人把货物交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承运人的责任,该规则适用于承运热在船边交接货物、港口交接货物、港外交接货物承运人的免责事项1.过失免责事项2.无过失免责条款保留了航海过失免责,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也可以援引航海过失免责,同时也将航海过失免责可对抗的请求理由扩大到侵权。
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形式
几乎没有免责的 机会,采用承运 人完全过失责任 原则,并且废除 了承运人“管船 过失”免责和“火 灾过失”免责。
新设容
1.明确了 “喜 马拉雅条 款”法律地 位;
2.增加了 “集 装箱条款”
电子运输记录
诉讼时效延长, 货物灭失或损害 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交付货物 或应当交付货物 时起算。诉讼事 由发生后,只要 双方当事人同 意,这一诉讼期 限可以延长。对 于追偿时效,在 规定的1年期满 之后,只要是在 受理案件的法院 的法律准许期 间,便可向第二 方提起索赔诉 讼,但是准许时 间自提起诉讼的 人已经解决原索 赔案件,或向其 本人送达起诉状 之日起算起,不 得少于3个月。
承运人的义务
两项最低限度的 义务---“管船”
“管货”
进一步规疋,如 果损失是由于承 运人蓄意造成 的,或者知道很
将承运人的适航 义务扩展至整个 航次期间,使承 运人对货物的灭
可能会造成这一 损害而毫不在意 的行为或不行为 弓1起的,则承运 人无权享受责任 限制的权利
失、损坏可以免 责的情形大大减 少,甚至承运人 几乎没有免责的 机会。
根据《汉堡规则》 的规定,凡《海 牙规则》和/或
《维斯比规则》 的成员,在加入
《汉堡规则》时, 必须声明退出以 上两个条约。
适用于任何方式 的运输合同,只 要其中有部分运 输是通过海运完 成的即可。此外,运输合同还必须 和缔约国有地理 上的联系,即只 要运输合同约定 的收货地、装货 港、交货地或卸 货港之一位于一 个缔约国之,公 约就适用。
四大海上运输规则对比
名称
《海牙规则》
Hale Waihona Puke (TheHagueRules)
《海洋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的比较
《海牙规 则》 第四条规定 船 东 或 承 运人 对 货 物 或 与货 物 有 关 的 灭失 或 损 坏 的 赔偿 金 额 不 超 过每 件或每单位 100 英 镑 或 相 当于 100 英镑 的等值货币。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 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 每件或每货运单位 835 特别 提款权或每公斤 2.5 特别提 款 权 , 两者 以金 额 高的 为 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 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姓名:和文忠
班级:司法二班 学号: 201003411233
作业:比较《海洋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 则》
《鹿特丹规则》 《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 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 承 运 人 的 责 任 基 础 不 同 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但 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 《汉堡规则》 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 。 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 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 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 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 过失。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基本 义务是,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 善管理货物的义务。 《鹿特丹规则》 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 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承 运 人 的 最 高 责 任 赔 偿 限 额 不 同 对 货 物 的 定 义 不 《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对 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每单 位 875 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公斤 3 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对迟 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 额 为该 迟延 交付 货物 运费 的 2.5 倍。
续表
同 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 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 在内” 。 公 约 适 用 范 围 不 同 《海牙规 则》 只适用于缔 约 国 所 签 发的 提单。 《维斯比规则》 (1)任何 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 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 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 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
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
不包括舱面货物和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及活动物,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
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
6.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关于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鹿特丹规则》延续了《海牙规则》的基本理念,但与《海牙规则》采取?开放式列举?不同。《鹿特丹规则》采用了?封闭式列举?,即明确规定免责事项仅限于公约列明的15项。但也有以下变化:第一,增加了?海盗、恐怖活动?的规定。第二,明确火灾免责仅限于在船舶上发生的火灾。第三,根据以往公约的规定,只要是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都构成合理绕航,承运人无需对由此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鹿特丹规则》则强调,对于财产救助的免责必须是采取合理措施的结果。第四,增加了为避免环境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导致的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规定。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
(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
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
传统的海上区段以外的其它领域,包括与海上运输连接的陆上运输,铁路、公路、内河水上运输甚至是航空运输都包括在内。
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
7.承运人的义务
(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
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提供、管理、维持船舶(保持状态)(特别)管货(具体)
(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航行过失可以免责)
8.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承运人可以按照其第4条规定的17项免责事项享受免责权利,且仅明确了第17项‚兜底条款‛免责的举证责任。
同《海牙规则》。托运人索赔,托运人举证。
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改为完全过失责任制度,废除了对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的规定,并且要求由承运人自己证明无过失,否则其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和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5.对货物的定义
不包括舱面货物和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及活动物,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
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
6.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带责任。
关于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的区别
7. 国际货物运输三大规则比较1.1924年《关于同意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2.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扩大了适用范围。
扩大了适用范围,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船舶适航的义务;管货义务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或“弦到弦”原则延长了责任期间,“仓至仓”原则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推定的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计费单位的货物的损害或灭失,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按两者之中较高者计算。
提高了赔偿限额。
承运人的免责包括承运人的驾船管船过失(共17项)扩大了责任免除与限制的享受人员的范围。
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取消了火灾的免责集装箱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
未规定集装箱问题。
增加了有关集装箱的规定-----货物的定义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扩大了货物的定义,增加了对特殊货物的适用。
诉讼时效一年一年,但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
延长诉讼时效,为两年。
索赔时效提货时发现,当时提出;损害不明显,3日内提出。
延长了索赔时效。
提货时发现,次日提出;损害不明显,15日内提出;延迟交付应在收到货后连续60天内提出。
保函无规定首次将保函合法化。
管辖权无规定增加了管辖权条款。
原告就货物运输的法律程序,可就法院地做出选择。
提单的证明力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规定了提单的最终证据效力。
——公约意义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提单的流通与转让;有利于维持提单受让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
标志国际海商法领域发生历史性变革,对国际贸易、航运、保险、银行业务发展有良好影响。
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
区别规则名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我国海商法1.承运人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1.航行过失免责 2.船舶火灾免责)即:即发生上述事项使承运人存在过失也免除责任推定过失+举证责任的完全过失免责完全过失责任(毁坏、过失、延迟)不完全过失责任2.最高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
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带责任。
875SDR,或者毛重每公斤3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指货物从挂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卸货时下吊钩为止?。
“舷至舷“:从货物在装货港的码头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起,至货物在卸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港到港”(同维斯比规则相同)港从舱内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止。
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物交付时终止。
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4.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比较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比较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提单条款随着当时国际贸易的发展日益复杂,各国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纷纷采用“契约自由”原则制定提单,该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一些航运国家的承运人滥用,导致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与日俱增,货物运输安全失去了应有的保障,提单作为一种物权凭证的法律地位被动摇,国际贸易的发展受到了巨大的障碍。
显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不可能由各国分别制定不同的提单条款来加以规范,因而制定统一的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是必要的。
1924 年 8 月 25 号通过的《海牙规则》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制定的。
1968 年通过了对《海牙规则》的一些修订,形成了《维斯比规则》。
然而,这并不能满足很多发展中国家的要求,1978 年联合国在汉堡召开了有71 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通过了《汉堡规则》。
由三个国际公约的制定过程来看,《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局部修订和补充,而《汉堡规则》则是在《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大幅修订产生的。
那么,究竟这三个国际公约在内容上有何异同呢?(一)《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的比较(1 )《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的相同之处1.两项最低限度责任《海牙规则》第三条第 1 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守:①使船舶适航;②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③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的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第 2 款规定“承运人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概而言之,承运人有提供适航船舶和妥善管理货物两项最低限度责任。
《维斯比规则》没有对此进行修订。
2.责任期间《海牙规则》对“货物运输”的定义是“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时间”。
这一定义并没有对装卸货物的过程和细节做出详细规定,《维斯比规则》也没有就此做出修订。
习惯上采用“钩至钩”和“舷至舷”原则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三规则对比总结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之间的区别一,公约适用范围不同《海牙规则》该规则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规定的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其一缔约国之内,或备选的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港并位于某一缔约国内;或者,提单或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在某缔约国签发;或者提单或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规定,合同受该规则各项规定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国家立法的管辖。
同《海牙规则》一样,《汉堡规则》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提单根据租船合同签发,并调整出租人与承租人以外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则适用该规则的规定。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维斯比规则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或者从缔约国港口启运的提单,或者提单或合同上载明该该提单或者合同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
《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
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二,承运人责任承运人责任包括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汉堡规则》中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当承运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办理时,承运人仍需按公约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
如果实际承运人及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害,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需负责的话,则在其应负责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连带责任托运人既可向实际承运人索赔,也可向承运人索赔,并且不因此妨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追偿权利。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
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
区别规则名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我国海商法1.承运人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1.航行过失免责 2.船舶火灾免责)即:即发生上述事项使承运人存在过失也免除责任推定过失+举证责任的完全过失免责完全过失责任(毁坏、过失、延迟)不完全过失责任2.最高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
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带责任。
875SDR,或者毛重每公斤3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指货物从挂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卸货时下吊钩为止?。
“舷至舷“:从货物在装货港的码头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起,至货物在卸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港到港”(同维斯比规则相同)港从舱内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止。
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物交付时终止。
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4.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区别
《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对比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如在航海过失造成的损失可以免责。
《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全面彻底的修改,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与举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完全过失责任。
明显的扩大责任人的责任。
《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
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
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
《鹿特丹规则》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
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
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
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区别规则名称1. 承运人责任基础2. 最高责任限额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不完全的过失责任( 1.航行过失免责 2 .船舶火灾免责)即:即发生上述事项使承运人存在过失也免除责任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 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 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 金法郎(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 30 金法郎(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汉堡规则推定过失+举证责任的完全过失免责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 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
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带责任。
鹿特丹规则完全过失责任(毁坏、过失、延迟)875SDR,或者毛重每公斤3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我国海商法不完全过失责任每件或每单位 666.67 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 2 特别提款权3.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4.诉讼时效5. 对货物的定义6. 公约适用范围不同7. 承运人的义务8. 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1) 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 (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
(1) 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承运人可以按照其第4 条规定同《海牙规则》。
托运人索赔,托运避免了这一缺憾。
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一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改为完全过传统的海上区段以外的其它领域,包括与海上运输连接的陆上运输,铁路、公路、内河水上运输甚至是航空运输都包括在内。
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
区别规则名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我国海商法1.承运人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1.航行过失免责 2.船舶火灾免责)即:即发生上述事项使承运人存在过失也免除责任推定过失+举证责任的完全过失免责完全过失责任(毁坏、过失、延迟)不完全过失责任2.最高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
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带责任。
875SDR,或者毛重每公斤3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指货物从挂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卸货时下吊钩为止?。
“舷至舷“:从货物在装货港的码头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起,至货物在卸货港从舱内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止。
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
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港到港”(同维斯比规则相同)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至?门到门4.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
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
区别规则名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我国海商法1.承运人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1.航行过失免责 2.船舶火灾免责)即:即发生上述事项使承运人存在过失也免除责任推定过失+举证责任的完全过失免责完全过失责任(毁坏、过失、延迟)不完全过失责任2.最高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
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带责任。
875SDR,或者毛重每公斤3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指货物从挂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卸货时下吊钩为止?。
“舷至舷“:从货物在装货港的码头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起,至货物在卸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港到港”(同维斯比规则相同)港从舱内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止。
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物交付时终止。
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4.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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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的区别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均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基本义务: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
《鹿特丹规则》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汉堡规则》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即完全过失责任。
《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
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
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
《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
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海牙规则》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
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每单位875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公斤3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对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该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
《鹿特丹规则》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都高于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
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
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
《维斯比规则》(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
《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
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一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传统的海上区段以外的其它领域,包括与海上运输连接的陆上运输,铁路、公路、内河水上运输甚至是航空运输都包括在内。
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
《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鹿特丹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
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
六、诉讼时效不同
《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
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
《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
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
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
《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鹿特丹规则》规定时效期间为2年,并允许合同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
七、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
《海牙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
《维斯比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
《汉堡规则》则在第二条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
交付”,承运人要对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①行市损失;②利息损失;③停工、停产损失。
赔偿金额最多为延迟交付货物所应支付运费的2.5倍,且不应超过合同运费的总额。
《鹿特丹规则》第17条,若托运人能证明: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或造成、促成了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事件或情形是在承运人责任期内发生的,则可以要求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负赔偿责任。
《汉堡规则》,承运人对迟延交付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迟延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运输合同应付运费的总额,而依《鹿特丹规则》第60条规定,只有一次限制,即为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
八、承运人免责事项发生变化。
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可以按照其第4条规定的17项免责事项享受免责权利,且仅明确了第17项“兜底条款”免责的举证责任。
《维斯比规则》同上。
托运人索赔,托运人举证。
《鹿特丹规则》延续了《海牙规则》的基本理念,但与《海牙规则》采取“开放式列举”不同。
《鹿特丹规则》采用了“封闭式列举”,即明确规定免责事项仅限于公约列明的15项。
但也有以下变化:第一,增加了“海盗、恐怖活动”的规定。
第二,明确火灾免责仅限于在船舶上发生的火灾。
第三,根据以往公约的规定,只要是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都构成合理绕航,承运人无需对由此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鹿特丹规则》则强调,对于财产救助的免责必须是采取合理措施的结果。
第四,增加了为避免环境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导致的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规定。
《汉堡规则》托运人索赔,承运人需证明自己无过失或损失是由托运人造成的
九、单件货物赔偿限制不同
《海牙规则》每件100英镑
《维斯比规则》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1979年改为每件666.67SDR或每公斤2SDR 《汉堡规则》每件835SDR或每公斤2.5SDR,赔付延迟交货的限额为运费的2.5倍,但不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十、索赔通知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非表面货损在货物交付后3日内提出。
《鹿特丹规则》未做规定。
汉堡规则》非表面货损在货物交付后15日内提出。
迟延交付应在60日内提出。
十一、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不同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
《汉堡规则》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鹿特丹规则》提供、管理、维持船舶(保持状态)(特别)管货(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