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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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管理分权制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监督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廉洁奉公,分权制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局有关文件精神,制订建设项目管理分权制衡实施方案。
一、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流程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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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报省局建设项目5天内出具环评初审意见。
*环保审批六项原则:1、符合产业政策;2、符合功能规划;3、符合清洁生产;4、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5、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
6、污染物达标排放。
*环评由业主自行选择中介机构编制。
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精神及省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产业情况,分一般程序审批和简易程序审批二种类型确定审批权限,所有项目环评审批意见根据规范以文件形式签发。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建设或投资,如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和《工商领域禁止重复建设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把关。
1、一般程序审批权限(分管局长签发),
上报省局审批的项目、八大重污染行业(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化工、酿造、铸造、冶炼)以及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业,对环境影响较大以及情况复杂的项目须经集体讨论后由分管局长签发。
签发程序:经办人市府审批中心环保窗口主任
科长分管局长
2、简易程序审批权限(市府审批中心环保窗口主任签发)
除执行一般程序审批以外的项目均执行简易程序。
签发程序:经办人市府审批中心环保窗口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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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项目各阶段环境管理分权制衡办法
1、现场调查阶段
根据业主申报情况,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所在地区的规划功能、环境现状进行核对,对项目的选址进行初步分析并简要说明其环境影响;技改项目还须根据以新带老原则摸清老污染源情况。该阶段工作由开发管理科牵头。建设项目现场勘查表原则上由开发管理科委托当地环境管理所(分局)完成。收到建设项目现场勘查表后,各所(分局)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建设项目选址初步意见。
2、环评审批阶段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开发管理科应于建设项目单位提供资料齐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开发管理科应于资料齐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开发管理科应于资料齐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于环境影响较大,情况复杂,区域敏感的项目,开发管理科应组织专家进行环评评审。开发管理科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性质及项目所在地敏感程度分A、B、C三种类型确定管理等级,建立审批档案和管理台帐,并于每月1日和16日向监察大队移交项目审批资料。监察大队和各环境管理所(分局)须据此建立“三同时”监管档案。
3、建设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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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查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环保资金使用情况,落实初步设计和环评报告及批文要求的环保措施,落实防治施工污染和生态保护措施。该阶段的环境管理工作主要由各环境管理所(分局)负责,各所(分局)应每月对主体工程和环保设施建设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环保设施建设情况作好书面记录,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环保设施建设情况作好勘查记录。在每月月底集中汇总报至监察大队,大队跟踪监督直至建设单位进入试生产(生产)阶段。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须及时要求业主补做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对A类重点项目,各环境管理所(分局)应指定专人、定期对建设期环保工作和“三同时”落实情况监管。环境监察大队应每季度对各环境管理所(分局)进行专项检查并在局系统内进行情况通报。
4、试生产阶段
在环境管理所(分局)确认污染防治设施符合”三同时”要求的前提下,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申请试生产,基层管理所(分局)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同意试生产备案的,基层所(分局)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开发管理科和环境监察大队备案。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做好试生产记录,并委托环境监测站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监测。各基层所(分局)应加强试生产期间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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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力度,促使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环保验收。环境监测站应积极配合,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验收监测报告。
5、环保验收阶段
验收程序:建设项目(土建预验收)→试生产备案→(监测工作方案审查)→验收监测→(公示)→签署验收意见→(上报备案)。
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瑞环[2006]48号)实施。建设单位在投入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开发管理科提交验收材料,提出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开发管理科在建设单位提供验收材料齐备后15日内组织验收组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组人员主要由开发管理科、污染监督科、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及当地环境管理所(分局)人员组成。对于污染严重,群众敏感的项目,验收组人员还应包括相关部门的专家。验收组应对环保设施及其他环保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由开发管理科汇总形成验收纪要,并以文件形式由分管局长签发。验收不合格的,须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申请验收。由开发管理科牵头委托当地环境管理所(分局)监督落实整改意见。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或污染较轻的建设项目,当地环境管理所(分局)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并报开发管理科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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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存在敏感点或无邻里纠纷、仅需噪声监测验收的建设项目进一步简化验收程序,不经验收监测程序,由基层所(分局)直接确认符合验收条件,经局总工、开发科、监察大队共同审核后发文认定。
四、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监督制约办法
1、严格按程序办事,按分管权限管理,按规定时限完成。开发管理科加强业务指导;监察大队加强督查工作;基层所(分局)切实负起监管主责;监测站进一步规范验收监测工作。开发管理科在现场提出指导性的整改意见,由监察大队或基层所(分局)作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并做好相应监督落实工作。
2、坚持集体讨论制度,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业或对环境影响较大以及情况复杂的项目,一律须先经局办公会集体讨论,然后按权限进行审批。
3、建立“三同时”管理例会制度,各科室、所、站互相监督,出现问题及时提出予以解决。各环境管理所(分局)对违反“三同时”项目立案前,须责令业主限期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或责令限期整改。
4、局纪检组对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工作随时进行征求意见工作,听取各个方面,尤其是办事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5、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