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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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标准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标准

备注
填报登记表 类的建设项 目
1
环 影 评 文 未 批 未 批 的
境 响 价 件 报 或 经 准
填报报告表 类的建设项 目
1
特别 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社 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可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情形分类
轻微 一般 填报登记表类 的建设项目 严重 特别 严重 轻微 一般 填报报告表类 的建设项目 严重 特别 严重 轻微 填报报告书类 的建设项目 一般 严重
参照执行各单行法律、 法规的裁 量标准。
轻微 填报登记表 类的建设项 目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 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的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 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 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 5 万元罚款
一般
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裁量标准
可处 5 万元罚款 可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可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
2
环境影 响评价 文件未 报批或 未经批 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 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 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程度和情节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 (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0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4)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0)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2)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 (159)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159)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63)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72)第六部分其他类 (188)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88二、《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3)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6)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现提出如下意见。

二、准确适用法规条款1.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2.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5.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环保部门规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环保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环保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部门规章。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时空跨度等方面1.事实:违法行为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相关情况应予以考虑。

2.性质: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属于恶意侵犯生态环境。

3.手段:违法行为所使用的手段是否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破坏生态环境的特点。

4.后果: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实际后果,包括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等。

5.时空跨度:违法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持续时间应予以考虑。

二、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持续时间等1.种类: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如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

2.浓度: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是否超过相关标准。

3.排放量: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是否超过相关标准。

4.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长度。

三、生态环境破坏的类型、程度、影响范围等1.类型:涉及的生态环境破坏类型,如水土流失、生态退化等。

2.程度: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即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

3.影响范围:生态环境破坏的影响范围,包括对局部地区还是全局的影响。

四、当事人整改的态度和措施,包括是否积极配合调查、是否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等1.配合调查:当事人是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2.整改措施:当事人是否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五、其他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相关的因素,如当事人的信用状况、此前是否有同类违法行为等1.信用状况:当事人的信用记录,如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等。

2.同类行为:当事人此前是否有过同类违法行为的历史记录。

在裁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应明确裁量依据,统一裁量标准,同时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裁量。

此外,还应坚持程序正义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量。

在裁量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确保裁量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_行政公文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_行政公文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环保局处罚决定书,供大家参考!环保局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一 xx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 ] 号:法定代表人(单位):职务:详细地址: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2、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上述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局依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丹东市商业银行东港支行户名:xx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解缴专户账号:20xx00xxx 2、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或者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丹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东港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1 / 8邮编:1183xx联系人:电话:xx市环境保护局年月环保局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二被处罚人:王xx身份证号:51xx21196602xxx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长河村11社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xx年8月26日对王帮云经营的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进行调查,发现该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成立于20xx年,在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从事牛仔裤和布料洗涤,生产设施包括水洗机6台、在用3台,甩干机2台、在用1台,打磨机1台,烘干机11台、在用3台。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推进“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进一步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环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树立环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环保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环境保护执法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区环保系统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环保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由环保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实施。

随本细则同时下发《淮安市清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原则上应当按照《裁量标准》实施裁量权。

第四条行使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当。

同一环保部门对于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环境违法案件,在自由裁量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不得畸轻畸重。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不应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上限、下限。

第六条经查有证据证明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依法予以处罚,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及适用:(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王关宝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王关宝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王关宝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3【案件字号】(2019)粤13行终3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丽蕴覃毅华邱炜炜【审理法官】朱丽蕴覃毅华邱炜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关宝;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王关宝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个人】王关宝【当事人-公司】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理律师/律所】蓝睿睿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魏兴英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蓝睿睿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魏兴英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蓝睿睿魏兴英【代理律所】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关宝【被告】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本院观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如何确认无建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环函[2004]434号)已明确,对既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环保许可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环保部门应以实际经营者作为处罚相对人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依照环保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听证程序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因此,本院确认一审所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如何确认无建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环函[2004]434号)已明确,对既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环保许可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环保部门应以实际经营者作为处罚相对人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依照环保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关宝是废塑胶造粒厂项目的实际经营者,以其为承担责任的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实施日期】2018.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最新环保法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环保法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When enthusiasm becomes a habit, there is no place for fear and worry.(页眉可删)环保法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经济的发展是不能以严重污染环境为代价的,如果环境被过度污染,国家却不加以制止的话,最终毁灭的还是我们自己。

而且大家在生活当中经常说的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可不仅仅是一句口号。

国家制定的有环保法,在环保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处罚标准。

那么,环保法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环保法处罚标准2018是怎么规定的?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一部分水环境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非重污染行业日常巡查时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以1—3万元罚款;2、非重污染行业专项检查时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以3—6万元罚款;3、重污染行业日常巡查时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以6—8万元罚款;4、重污染行业专项检查时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以8—10万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应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处以5—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10-20万罚款;2、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处以10—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20-40万罚款;3、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处以20—4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40-50万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1、非重污染行业谎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1—3万元罚款;2、非重污染行业拒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3—5万元罚款;3、重污染行业谎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5—8万元罚款;4、重污染行业拒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8—10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1、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处1—4万元罚款;2、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4—7万元罚款。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 1 -附件第一部分 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一)违反环评制度单位:万元无需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已建成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 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登记表项目0-11-33-5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造成较大环境或社会影响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报告表项目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2%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 报告书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3%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4%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备 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 节 金额 类别情 节金额 类别情节金额类别(二)违反验收制度单位:万元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已过追溯期)且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报告表项目综合20-25 25-30 30-405-10 综合(逾期不改正)100-110 110-135 135-150 固废0-3 3-4 4-6辐射5-8 8-11 11-14报告书项目综合30-40 40-60 60-10010-20 综合(逾期不改正)135-150 150-175 175-200固废4-6 6-8 8-10辐射11-14 14-17 17-20- 2 -第二部分违反水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一)排放超标- 3 -单位:万元(二)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等使用制度单位:万元超标倍数≤1 1<超标倍数≤2 2<超标倍数≤4 超标倍数>4 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1万吨10-12 12-15 15-18 18-20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500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1万-5万吨12-15 15-20 20-25 25-30一般单位日排水量500-1000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5万-10万吨15-20 20-30 30-40 40-50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0吨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10万吨以上20-30 30-50 50-80 80-100备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3:属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三产业)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11:属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三产业)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茂名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法条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
拒不接受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一部分水环境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非重污染行业日常巡查时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以1—3万元罚款;2、非重污染行业专项检查时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以3—6万元罚款;3、重污染行业日常巡查时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以6—8万元罚款;4、重污染行业专项检查时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以8—10万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应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处以5—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10-20万罚款;2、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处以10—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20-40万罚款;3、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处以20—4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40-50万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1、非重污染行业谎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1—3万元罚款;2、非重污染行业拒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3—5万元罚款;3、重污染行业谎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5—8万元罚款;4、重污染行业拒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8—10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1、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处1—4万元罚款;2、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4—7万元罚款。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制订日期: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根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污染
1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中华人民共与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能够根据不一致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者处以五万元下列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轻微
拒绝检查,经劝解教育后同意检查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一万元罚款
通常
有弄虚作假行为,拒绝检查态度恶劣,并以不良手段阻止检查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二万元罚款
较严重
拒绝检查态度恶劣,隐匿、销毁环境违法证据或者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三万元罚款
严重
聚众围攻执法人员阻碍现场检查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七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110吨/小时以上锅炉或者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的(含110吨)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十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根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污染
3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与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能够根据不一致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者处以五万元下列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江苏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

江苏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

江苏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一、专用裁量表(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表1 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2、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处罚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开工建设至结束建设的时间,不扣除中间停止建设的时间。

4、环境违法次数指行政相对人在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之前出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数量,以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5、注明﹡裁量因子的裁量值可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确定,并注明理由。

(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表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宜昌市环境保护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宜昌市环境保护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宜昌市环境保护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环境保护部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或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和幅度。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坚持公正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与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市环保局实施行政处罚,应综合、全面地考虑以下因素:(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二)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三)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四)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五)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实体规则第八条市环保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制定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经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后,作为本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合法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科学、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五条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

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裁量起点和若干裁量因素,对裁量起点和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第六条裁量因素是指影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的因素,并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细化为若干具体适用情形,即裁量因子。

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内容:(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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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总则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

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量罚一致的原则。

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运用插值法计算罚款金额,使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从严从重处罚适用原则。

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当事人存有阻挠环保执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从严加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从严从重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阻挠环保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2、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陈述的;3、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4、当事人在12个月内实施了3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5、当事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为红牌的;6、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3、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4、环境违法行为后果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原则。

非恶意违法,并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且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或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在XX市主流媒体显著版面(XX日报、东江时报、南方都市报)上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的,可降低10%的罚款减轻处罚,但不得低于最低处罚额度;轻微超标或者轻微超总量排污的,可从轻处罚。

当事人在12个月内第一次违法且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下列情形,可不予罚款处罚,由环境监察部门责令改正:1、pH偏高或偏低0.5单位以下;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尘、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动植物油类、总磷、磷酸盐等13种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0.5倍以下;3、超过排放总量5%以下的。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一)《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以下简称《裁量标准》)适用于XX 市环境保护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达到按日连续处罚和查封、扣押及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情形要求的,应按规定实施。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犯罪情形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量罚。

(四)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部门向案件审查部门交审案件时,对于建议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应说明理由。

(五)对于未列入本《裁量标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可参照国家和省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裁量。

三、相关名词解释(一)重大影响项目是指: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具体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二)轻度影响项目是指: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具体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三)影响很小项目是指: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具体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四)对大气环境影响特别重大项目是指:所排放的污染物对大气环境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火电厂、水泥厂(熟料生产)、65蒸吨(含)以上工业锅炉、垃圾发电厂、石油炼制企业、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废气排放总量在10万立方米/小时以上的企业等1类企业。

(五)对大气环境影响重大项目是指:所排放的污染物对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10-65吨工业锅炉、重点VOCs 企业(不含石油炼制企业和有机化工企业)、工业炉窑、废气排放总量在3-10万立方米/小时以上的企业等2类企业。

(六)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大项目是指:包括10吨(含)以下锅炉、非重点VOCs企业、废气排放总量在1-3万立方米/小时以上的企业等3类企业。

(七)对大气环境影响一般项目是指:所排放的污染物对大气环境产生一般影响的项目,包括除1、2、3类企业的其他产生工艺废气的企业。

(八)插值法计算:处罚金额=本档次处罚裁量幅度下限值+(违法情节实际值-本档次违法情节幅度下限值)×插值系数。

(九)本《裁量标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和裁量幅度的最高上限。

(十)本《裁量标准》同一“违法程度”对应有多个“违法情节”时,有任何一种“违法情节”(包括违法情节序号①、②、③…之一的),即可对照相应的“违法程度”和“处罚裁量标准”进行裁量处罚。

(十一)“两高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二)本《裁量标准》所称“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指造成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以及被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报导的环境污染事件等。

(十三)本《裁量标准》所称的“违法周期”是指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12个月为一个周期。

四、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见附表)。

五、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6年6月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XX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6年版)〉的通知》(惠市环〔2016〕68号)和2016年9月2日印发的《关于修改〈XX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6年版)〉的决定》(惠市环〔2016〕112号)废止。

附表: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目录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1-2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 32-1 综合型3-82-2 油气型92-3 餐饮业型10-112-4 服务业型12-132-5 工业型(固体废物)142-6 农业型15三、违反排污监管制度类163-1未依法取得排污可证排放污染物16-17 3-2超标排放污染物18-193-3超量排放污染物20-213-4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22-23 3-5不按要求规范排污口24-283-6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29-323-7未按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333-8未采取措施防治生产污染34-433-9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料443-10未按规定使用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45 3-11未按规定建立台账46-483-12未按规定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493-13未经批准超时施工(建筑施工单位) 503-14未按要求完善自动监控设备51-533-15未按规定报送环境统计资料543-16未按规定办理或变更排污申报手续553-17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56-593-18未按规定进行预处理603-19未按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61-66 3-20未按规定采取防渗漏、防护性措施67-69四、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类70-71五、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 725-1 不按规定处置、运输固体废物72-765-2 不按规定处置、运输危险废物77-80六、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81-91七、违反应急预案类92-93八、阻碍环境执法类 94-97九、违反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类98十、违法排污造成环境事件类99-101十一、违反《XX市西枝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类102-110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2-1综合型2-2 油气业型注:上述违法情节中“销售量(或中转量)”均指“年销售量(或年中转量)”。

2-3 餐饮业型2-4 服务业型注:考虑测量误差,超标1分贝以下,不予罚款,但应责令限期改正。

2-5 工业型(固体废物)2-6 农业型三、违反排污监管制度类3-1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3-2 超标排放污染物注:有上述违法行为且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应按“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司法机关。

注:有上述违法行为且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应按“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司法机关。

超量排放污染物3-3注:有上述违法行为且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应按“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司法机关。

注:有上述违法行为且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应按“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司法机关。

3-4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注:有上述违法行为且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应按“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司法机关。

注:有上述违法行为且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应按“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司法机关。

注:有上述违法行为且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应按“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司法机关。

注:有上述违法行为且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应按“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司法机关。

注:有上述违法行为且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应按“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司法机关。

注:有上述违法行为且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应按“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司法机关。

注:1、有上述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查封、扣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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