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行政建设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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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年关于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年关于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自2024年以来,我单位一直致力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秉持“依法决策、依法履职、依法管理、依法执法、依法维权”的原则,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经过自查与总结,我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以下进展和成效。

一、制度建设方面1.完善和规范的制度体系:我们建立了健全的内部制度,包括工作流程、操作规范、责任追究机制等多项制度,确保行政决策、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严谨性。

2.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我们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严格执行对权力行使的审核和监督程序,防止滥用职权的行为。

3.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我们重视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组织相关培训班和讲座,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决策执行方面1.依法决策: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决策,加强法律研究和政策研究,确保决策合法、科学、公正。

2.加强对法规的宣传和解读:我们及时宣传相关法规和政策,对重大法律问题进行解读,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并参与到决策中来。

3.加强决策执行的监督和检查:我们建立了决策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决策的贯彻执行。

三、行政执法方面1.执法程序规范:我们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公开、公平。

2.加强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我们注重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通过选拔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素质,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3.加强执法监督:我们建立了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违法执法行为,维护执法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四、行政管理方面1.信息化建设:我们推进行政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了信息化平台,实现了行政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2.加强行政审批的规范和透明:我们加强行政审批的规范和透明,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的效率和便捷性。

3.加强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我们注重提高行政服务的意识和水平,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交流,解决他们的合理诉求,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

依法行政规章制度

依法行政规章制度

依法行政规章制度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

为了确保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以下依法行政规章制度。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1、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得行使某项职权。

2、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循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法律保留原则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规定。

4、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5、诚实守信原则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法定事由需要变更、撤销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享有法定职权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沪环执法〔2024〕152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安全中心:为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现就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范围纳入本次执法检查的项目,主要来源为“上海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上发布的建设项目建设期、调试期和竣工环保验收信息。

其中,事中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为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处于施工阶段或者调试阶段且纳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事后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为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且纳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

按照《管理办法》中确定的事中事后监管频次要求,共抽取43个建设项目(附件1)纳入事中执法检查范围,抽取25个建设项目(附件2)纳入事后执法检查范围。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要求市环境执法总队对附件1中所列建设项目开展事中执法检查,对附件2中所列建设项目开展事后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

事中事后执法检查内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执法检查情况。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者:来源:厅政策法规处时间: 2019-12-05 02:18 点击率:268次【打印】【关闭】(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都江堰水利工程和都江堰灌区水源的管理,保护世界遗产,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灌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都江堰水利工程,是指渠首枢纽(含岷江关口至青城桥河段,下同)以及各级引水、输水、蓄水、提水等工程和各类配套设施。

所称都江堰灌区,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

所称都江堰灌区水源,是指都江堰渠首以上的岷江径流、灌区边沿溪河径流、区间径流及地下水。

第三条在都江堰灌区(以下简称灌区)范围内从事涉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与保护、调度与供水、用水与节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经费保障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都江堰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设立的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渠首枢纽、干渠(河)、分干渠(河)、各支渠(河)分水枢纽及跨设区的市支渠(河)等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跨县支渠的管理,并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支渠(河)分水枢纽以下水利工程的管理。

生态环境局规章制度

生态环境局规章制度

生态环境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生态环境局是主管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政机关,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生态环境局的职责是: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推动生态环境立法,组织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环境执法监管,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第四条生态环境局按照法定职责和授权开展工作,依法行政,服务大局,保障公众利益。

第五条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

第六条生态环境局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带领全体干部职工,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第七条生态环境局职工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勤恳工作,提高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二章生态环境规划第八条生态环境局应当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推动生态环境建设。

第九条生态环境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协调推进。

第十条生态环境规划要注重环境问题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细化工作任务,确保有效推进。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规划要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坚持以科学为基础,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以求真务实为要求。

第三章环境监测和评估第十二条生态环境局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信息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要及时有效,为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第四章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第十五条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环保能力。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局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关注环保问题,参与环保行动。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局要注重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和群众性,切实提高宣传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制度

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制度

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保障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第三条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设立生态环境执法机构,配备专职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第四条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生态环境执法资格,持证上岗。

第五条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二、执法内容第六条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二)对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三)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对生态环境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二)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设施、设备、物品;(三)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询问、调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执法程序第八条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做好执法准备,明确执法目标、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九条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违法行为人执法依据、权利和义务,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第十条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制作执法文书,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并由违法行为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执法监督第十三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进行考核,确保执法公正、严格。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包括执法责任制、执法标准制、执法程序制和执法决定制。

1. 执法责任制:即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力。

执法机关要明确执法目标、任务和职责,制定执法规范,规定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建立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高效。

2. 执法标准制:即明确行政执法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执法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执法机关要建立执法标准和执法指南,确保执法行为的一致性和规范化。

3. 执法程序制:即规定行政执法的程序和程序保障,确保执法行为的合规性和程序正义。

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公开地开展执法活动,明确办案程序,规定证据采集和审查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的公正和合法。

4. 执法决定制:即规范行政执法的决策过程和决策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科学和权威性。

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决策机制,明确决策程序和权利,提高执法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同时,执法决策要保护和尊重当事人的权益,确保执法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环保局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总结

环保局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总结

环保局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总结近年来,环保工作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因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环境,所以对我们作为环保局工作负责人来说,不仅意义重大,而且任务十分艰巨。

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我感觉有必要对我所负责的环保局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总结,以便更好地总结经验,提升工作效能,更加有效地执行行政管理。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环保局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是为了保障生态环境及其可持续性,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在整个工作过程中,我们首要的目标就是保护环境、改善气候,提供更好的生态和资源保护。

具体的,我作为工作负责人需要完成如下任务:1.对环保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宣传贯彻后进行落实。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对环保问题进行随时监测,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3.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行政处罚或调整环保政策,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环保局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几乎涉及到全市大大小小环保问题,因此要开展工作还需有一些精心策划。

我先是深入了解了当前全市环保工作的现状,并根据现状认真制定了计划,此后,便开始了具体行动。

1. 完善监督机制为了避免出现诸如监管不到位、执法不公等问题,我们先是加强了日常管理,建立起更为完善和科学的环保监管机制。

同时通过日常监察,进一步保障了工作正常开展。

2. 提高执法水平由于环保局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相关工作还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和论证能力,所以我们为了保证执法人员的素质,进行了一系列的培训和提高;而且针对最常见的行政执法问题,本局制定了一整套详尽的指导意见,以指导实际执法操作。

3. 行政处罚工作环保局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难度较高,需要耗费比较多的心思,所以从行政处罚工作上入手,我们做了很多努力。

通过针对企业的日常监察,可以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环保问题,对问题及时予以处理,也会有利于有效推进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难点及问题1. 制定全面规章制度未能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同时我也没有及时制定更为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而这些问题无疑对环保局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的发展存在负面的影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京环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环发〔2017〕34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13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依法治国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的要求和任务,坚持依法行政和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际,提高环保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底线思维、维护环境保护法律权威,为持续改善首都环境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从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出发,构建更加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立更加高效的环境监督管理体系、更加科学的环境决策制度,提升环保法治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形成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的环境法治秩序。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完善地方环保制度体系以完善地方环保制度体系、提高地方环保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目标,推动重点领域环保立法。

市政管理局规章制度

市政管理局规章制度

市政管理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管理局的组织和管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城市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市政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政管理、维护市容市貌、保障市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市政管理局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城市交通管理、市容市貌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工作。

第四条市政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由市政府任命。

第五条市政管理局设有办公室、综合执法支撑中心、市容市貌管理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中心、城市交通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

第六条市政管理局实行责任制度,各部门的具体工作任务由分管领导牵头,协作推进。

第七条市政管理局实行领导干部集体决策制度,重大决策必须经过领导班子讨论通过。

第八条市政管理局注重服务意识,遵循服务市民、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宗旨,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二章办公室管理第九条市政管理局办公室是市政管理局的综合性机构,负责市政管理局的日常事务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局长管理和协调局内事务,起草局内文件、组织会议、编制计划、管理机要工作等。

第十一条办公室设有办公室主任,由局长任命,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领导安排,确保办公室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综合执法支撑中心第十三条综合执法支撑中心是市政管理局的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综合执法协调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综合执法支撑中心设有执法支持科、信息管理科、综合执法协调科等职能科室。

第十五条综合执法支撑中心人员应当遵守执法纪律,秉公执法,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保障执法公正、高效。

第十六条综合执法支撑中心要加强协作,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推进城市管理工作。

第四章市容市貌管理中心第十七条市容市貌管理中心是市政管理局的市容市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的管理和维护。

依法行政经典案例分析

依法行政经典案例分析

依法行政经典案例分析敬爱的用户案例简介:案例背景:市政府计划在市区建设一座新的污水处理厂,以解决城市污水排放问题。

然而,该计划引发了市民的抗议。

市民们认为该计划将对周围的环境和居民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并质疑政府的环境评估报告不准确而不可靠。

案例分析:该案例涉及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需要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一步,环境评估: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政府在决策前需要进行环境评估,以确定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在该案例中,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环境评估,包括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对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需要及时向公众公开,并接受公众的参与和建议。

如果评估显示该计划具有严重的环境风险,政府需要重新考虑建设计划。

第二步,公众参与: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公众有权参与环境决策过程。

政府应当通过公告、听证会等形式,邀请公众参与讨论和表达意见。

在该案例中,政府应当组织公众听证会,听取市民对该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需要认真考虑并回应公众的关切和建议,以充分保障公众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第三步,环境保护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政府有责任对环境保护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在该案例中,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并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要求。

政府需要建立监测系统,定期监测污水厂的排放情况,以避免对周围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案例结论:本案例涉及的行政决策和处理,需要政府依法行政,确保环境保护法的实施。

政府应当通过环境评估、公众参与和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和社会福利。

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在环境保护方面获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并推动可持续发展。

总结:。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依法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川环发[2006]1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依法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川环发[2006]1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依法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依法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川环发[2006]1号)各市(州)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就依法加强我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一)凡在以下区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江河湖沿岸,特别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附近区域;人口集中居住区域附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中确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

(二)对在上述区域已经建成的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结合开发建设规划的调整和后续开发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对上述园区、基地的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可行性与风险性论证。

除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相关要求进行论证外,还应包括:环境容量分析、生态状况评价和环境安全分析;产业布局、产品结构、生产规模以及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因素及风险几率分析;环境风险防范及环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方案。

(四)各级环保部门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及时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进行认真审查,并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有关方案、预案组织论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4年8月28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0日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8月28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监督管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章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第五章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六章区域协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特殊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社会参与、共治共享、综合治理、区域协作、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支出,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

环保局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总结范文(二篇)

环保局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总结范文(二篇)

环保局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总结范文____,我局在市法制办的指导下,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____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要求,全面____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法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环保工作得以依法、有序开展。

现总结如下:一、规范行政权力,依法行政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____雅安市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方案____》(雅办发〔____〕____号)要求,完成了我局行政权力的清理、规范工作。

编制了《雅安市环保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雅安市环保局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

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对我局____项行政权力,逐一进行了关于“行政权力名称、实施主体、行政权力依据、相对人维权渠道…..”等详细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展示。

形成了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监督有效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

为依法开展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

二、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学习与宣传一是认真抓好职工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培训。

今年____月、____月我局分别组织了全市环保系统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新修订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行政权力、以及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

通过系统学习,极大地提高了环保战线职工的业务素质与理论水平。

为更好地开展环保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以一年一度的“六·五世界环境日”为载体,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普及环保法律、法规知识。

印制、发放环保法律知识手册、《建设生态雅安构建和谐家园》宣传单一万余份。

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环保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进一步增强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及参与意识,收到了较好效果。

为依法行政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加大执法力度,保障环境安全环境安全生产事关民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____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身心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环境百日安全大检查、第____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及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结合起来,按照国家和省厅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了对省、市级工业园区和工业污染源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加强了节假日、夜间的巡查,对重点排污单位开展了暗访暗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524号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524号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52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委对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决定废止的30件规范性文件已于2009年6月19日以成建委发[2009]399号文公布,现将确认继续有效的138件文件目录公布。

各区(市)县建设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我委自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本次清理“继续有效”目录的,自2010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单位文件名称文(字)号规范对象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广应用冷轧带肋钢筋等新型高效冷轧钢筋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28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落后产品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419号各有关单位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506号各区(市)县建委,市级有关部门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颁发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548号各区(市)县建委(局),系统各局(办),各有关单位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在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几种落后墙体材料的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64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墙改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及管理部门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和申报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1]50号市城建系统各局(办)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1]131号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建委(局)、各质量监督机构、在蓉市政行业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协调办公室关于印发拆迁安置房建设标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116号各有关部门、有关建设单位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成都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实施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19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墙改办,各有关设计单位,审查机构1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指导和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31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1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389号各区建设局,各项目业主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81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市级有关部门1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15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含高新区)、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及有关单位1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198号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各入驻单位1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施工工地土石方及建筑渣土挖运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357号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建设局及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在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1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畅通工程和水环境治理绿化配套建设的意见成建委发〔2003〕420号畅通工程各业主单位,水环境治理各业主单位1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5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在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74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1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79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2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65号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2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商品住宅建设中安装楼宇对讲电控防盗装置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196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筑设计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2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20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2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21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225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受理行政审批事项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333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39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墙改办2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47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2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56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580号有关区(市)县建设局、风景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到位确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660号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3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中心城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实施“新居工程”的意见成建委发[2004]673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发展计划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3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04]78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3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有形建筑市场评标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8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发展规划局、监察局、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3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转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紧急通知》成建委发[2005]1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3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3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都市园林管理局、成都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环保局、园林局、绿委办,都江堰市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3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14号各有关单位3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市政工程开工条件(安全文明施工部分)审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2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3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城建项目代理业主财务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32号各重大城建项目代理业主及有关单位4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成都市开展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图审查的补充通知成建委发[2005]15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4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居住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79号各有关单位4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8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墙改办(含高新区建设局)4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18号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建设局4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8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4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8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4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市政工程部分)》格式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8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及有关单位4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32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4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手册备案制度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33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4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33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5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36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5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543号各有关单位5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544号各有关单位5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 5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55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5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59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5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2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5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3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5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3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5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61号各设计院(公司)、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单位5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备案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8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市级有关单位6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委关于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施压证施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7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施工企业、监理企业6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75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6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3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招标代理、监理及有关单位6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3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6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4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6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5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在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6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1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墙改办各有关单位6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市场和质量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8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石化基地建设管委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6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17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6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18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7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19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进一步加强全省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5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7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面积指标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5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7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外立面装饰设计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57号各相关单位7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7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7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市场和质量管理的补充通知成建委发[2006]28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7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保温隔热系统工程质量施工监督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83号各有关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30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7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30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7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4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8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44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8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44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8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48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8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573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8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69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8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06]70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8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居工程”小区竣工移交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06]706号“新居工程”建设投资公司、“新居工程”小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8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2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8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贯彻实施意见各区(市)县建设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8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9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9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镇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07]105号各区(市)县小城办、各历史文化名镇9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交易分中心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127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9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13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9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18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建管、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9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举报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局9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居工程”实施物业管理的工作意见(试行)成建委发[2007]258号中心城区“新居工程”各实施主体9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28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9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准化图例》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28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9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意见》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29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规划局、文化局9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307号各施工图审查机构10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预拌砂浆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各相关单位10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36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10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新型社区建筑技术管理确保社区建设质量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39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10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统筹推进中心城区新型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07]39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发展计划局,农发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10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郊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经营房屋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07]393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发展计划局,农发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10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4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都江堰市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10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10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511号五城区及高新区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等相关部门及各政府投资公司、项目管理公司10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绿色通道”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547号五城区(含高新区)计划、国土、建设、规划、水务、城管等相关部门及政府投资公司、项目管理公司10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交通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统筹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07]563号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11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614号各相关勘察设计单位11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集中办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615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11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依法行政规章制度

依法行政规章制度

依法行政规章制度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为了保障依法行政的有效实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依法行政规章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1、法律至上原则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和授权。

法律是行政行为的最高准则,任何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

2、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定职权。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滥用职权。

3、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程序正当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

4、诚实守信原则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撤销行政决定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相对人补偿。

5、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行政决策制度1、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包括召开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

对于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应当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

2、专家论证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3、风险评估行政机关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经济风险等。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4、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5、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行政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三、行政执法制度1、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塑料植绒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塑料植绒项目环评报告
4、固体废弃物
项目建成营运后,产生生活垃圾1.5t/a、废包装材料1.5t/a、不合格品8t/a、废边角料10t/a(全部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1.748t/a(现状未产生)、废胶桶56个/a(废胶桶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定期由植绒胶供货商回收)。
全厂固体废弃物产生及排放情况见表3-1。
表3-1项目固体废弃物处置情况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017年6月,都江堰市川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中环华诚(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完成该项目环境评价工作并编制《塑料植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17年4月25日,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对该报告表出具了审查批复(都环建函[2017]39号)。2017年8月,都江堰市川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四川中测凯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的排污进行现场检测并提供验收检测报告。同时委托都江堰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项目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的编制。都江堰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有关技术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收集了相关资料。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列》(国务院令第253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的要求,2017年9月8日完成了该项目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表的编制工作。
本次验收范围:
本项目主体工程(挤塑车间、植绒车间)、辅助设施(冷却循环水系统)、公用工程(给水系统、供电)、生活及办公设施(办公、宿舍、食堂等)、仓储工程(库房、危废间)、环保工程(废气处理系统、固废处理、垃圾清运系统)。详见表1-1。
验收监测内容:
⑴厂界噪声监测。
⑵废气监测。
⑶废水处置检查。
⑷固废处置检查。
备注
1
挤塑机
1台

依法行政 依法管理 用可持续发展观引领都江堰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都江堰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情况的

依法行政 依法管理 用可持续发展观引领都江堰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都江堰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情况的

作 。三是不 畏艰难 , 服阻 力 , 克 深入 开展 土地储 备工
我市 国土资 源管 理 工作 虽然 取得 了一定 的成效 ,
作, 有效地 整合土 地资 源 。截止 目前 , 全市 创造 土 地 但 从 国土 资源管 理工 作发 展 的长 远情况 看 , 还仍然存 收益 56 .亿元 , 实现合 同融 资 1 .亿元 , 大地 缓解 了 在一 定 的差 距 和不 足 。主要表 现 在 : 是对 国土资源 29 极 一 市 财 政 资金 紧 张 的 压 力 。 四是 通 过 加 强 对 土 地 一 、 管理工作现行法律法规 的宣传教育力度仍需进一步
二 、三级市场 的管 理 , 化 了土地 的经 营手 段 , 展 地加 强 ;二是 对执 行 《 强 开 土地 管理法 》及其 相关配套 法
了土 地欠款 的清 理 和追缴 工作 , 有效 地避 免 了土地 收 律 法 规 的执法力 度还 应进 一 步地 加大 ; 三是 土地储 备
的可持续 发展 , 市政 府 国土 部 门从全 市 发展 的大局 资源的合理利用 。五是依法整顿矿业秩序 , 我 及时开展 出发 ,开拓创新 , 意进 取 , 功 地推 进 了征地 补偿 采 矿权 的有偿 公 开 出让 工 作 。 0 5年 , 向峨乡一 宗 锐 成 20 对 安置 制度 改革 , 力 开展 土地 、 业秩 序 治理 整顿工 石 英沙 采矿 权 实行 1 万 元起 价挂 牌 出让 , 终 以 3 6 强 矿 0 最 5 作。 查处 土地 、 产违 法行 为 , 极 规范 土地 市场 , 矿 积 潜 万元 竞 价 出让 , 分 显示 了市 场配 置资 源 的基础性 地 充 心探 索用地 途径 , 力 聚集 建设发 展 资金 , 效地 推 位 和作 用 。 大 有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都江堰永安加油站新建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都江堰永安加油站新建环评报告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都江堰永安加油站新建项目建设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岷江销售分公司法人代表申瑄联系人李女士通讯地址都江堰市蒲阳镇永安大道北二段联系电话135****6166传真/ 邮政编码611830 建设地点都江堰市蒲阳镇永安大道北二段外侧立项审批部门都江堰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文号都发改函[2015]25号建设性质新建行业类别及代码机动车燃料零售G6564占地面积(m2) 3377.85m2(5.07亩)绿化面积1130m2总投资(万元)1622其中:环保投资(万元)39.5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2.44%评价经费(万元)/ 预期投产日期2016年底工程内容及规模一、项目由来都江堰市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资源优势十分突出,境内有青城山—都江堰世界文化遗产,以及一批国家级、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具有世界独一无二的水利工程文化和独具特色的道教文化,并且有一大批国家级保护植物和国家级保护动物,加之其所有的良好生态环境和丰富多样性的自然景观类型,为该市生态旅游发展奠定了优越的资源环境基础。

中国石油四川岷江销售分公司都江堰永安加油站为该公司玉堂加油站置换点。

中国石油四川岷江销售分公司玉堂加油站原位于玉堂镇,位于规划的都江堰市万达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内,属于拆迁范畴。

因玉堂加油站所在玉堂镇,都江堰市政府需收回国有用地进行统一规划,我公司通过与政府协商,采用按评估差额补差的方式进行宗地置换。

经过会商,决定把蒲阳镇双槐村与上游村交界处地块(永安大道北二段北侧)作为置换点位。

因此,中国石油四川岷江销售分公司决定投资1622万元在永安大道北二段北侧实施都江堰永安加油站项目,为顾客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安全的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中国石油四川岷江销售分公司决定委托中环华诚(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项工作开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见附件:委托书)。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川府发〔2015〕1号)、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德委发〔2015〕2号)精神,以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为主线,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核心,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一)建立“四项清单”坚持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场主体“法无禁止皆可为”,强化执行职责,大力推进市、县(市、区)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

推行“四项清单”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效能清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进入。

全面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建立围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对行政审批项目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清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全面公开职责权限、法律依据、实施主体、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实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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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行政建设制度(一)一、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二、内部监察工作暂行条例 三、执法公示制度 四、信访实施细则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我局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章的正确实施, 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四 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行政执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循依法 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 建立职责明确、关系协调、人员精干、管理科学的执法队伍和权责一致、程序清晰、运作高 效的运行机制。

二)原则:二、行政执法职责分工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确保法律法规 规章正确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的工作职责,保证法律、 法规和规 1、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执行的原则; 2、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4、 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和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5、 坚持以教育、整改为主的原则。

我局具有对全市行政区划内环境监管的行政执法职能。

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全市环境污染处置行政执法工作。

环境污染管理科负责全市相关企业的污染源控制行政执法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科(自然生态保护科)负责全市“三同时”建设、自然生态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局办公室是我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全局的行政执法,组织实施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行政执法。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起草、制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制定和管理规范性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和培训行政执法人员;申领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五)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执行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组织执法经验交流,研究执法中的问题;(七)接受和处理管理相对人因行政执法而进行的投诉、举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见第七部分)(九)对管理相对人因市环保局机关或委托的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负责应诉或安排由相关科室应诉;(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交办有关行政执法的其它事项。

四、行政执法执行机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是我局的行政执法执行机构, 负责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具体行政执法制度;(二)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教育工作;(三)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或局行政授权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履行应尽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提高执法水平;五)调查处理行政违法案件;配合、协助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七)罚没收入依法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严禁挪作他用;八)法律、法规、规章或局行政赋予的其它职责。

各执行机构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以及实施其它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不当行政执法行为造成管理相对人损害而引起行政赔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执行机构不能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或者严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多次违法实施行政执法坚持不改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行政执法权,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各行政执法执行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日常管理,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建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执法队伍。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在岗人员;2、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责任心强;3、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4、经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合格;5、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二)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1、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3、受党内纪律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行政处分不满两年的;4、因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5、国家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6、未经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7、其它不符合行政执法条件的。

合同工、临时工、借调人员等非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1、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2、依法查处辖区内的环保行政违法案件,检查与案件有关的场所、工具和物资等,经市经委负责人批准,对违法标的物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3、对违法行为人、见证人等进行调查、询问;4、查阅、抄录和复制与行政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向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提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也不得违反程序执法;2、必须妥善保管并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在非执法活动中使用执法证件,不得把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3、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和业务知识,掌握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要求;4、主动向被检查、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应当态度诚恳,耐心细致;5、为举报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6、认真负责、秉公执法,承担错误查处的责任;7、承办行政执法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收回执法证件,清理出执法队伍:1、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向管理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态度恶劣的;2、使用失效或涂改执法证件的;3、在非执法活动中使用执法证件或者将执法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4、超越规定权限和范围执法的;5、以权谋私、违法违纪、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重大过失、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7、打击、报复投诉、举报者。

8、有其它违法执法行为的。

提高他们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要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对徇私枉法、欺压群众的必须坚决依法处理,清理出行政执法队伍。

六、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行政执法以及行政违法案件的处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谓行政违法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一)管辖全市行政区划内环境行政执法,由市环保局管辖。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政府相关部门决定。

二)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1、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3、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4、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

5、其它需要立案的。

民事违法案件不得作为行政违法案件立案。

三)回避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须报局办公室备案。

五)行政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必须认真负责,以事实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上级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而实施的行政执法无效。

六)调查与处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调查事实应当全面、细致,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提请行政执法执行机构处理。

各行政执法执行机构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认真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按程序报请处理。

2、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可免予行政处罚;但可以依法责令停止危害和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3、对查无实据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处罚。

4、对需要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旨在教育、纠正违法行为,重在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2、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不得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行政执法执行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限制人身自由,需要对管理相对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交由公安机关行使;发现犯罪行为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4、行政处罚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等权利;并认真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报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处罚决定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由行政执法人员负责,交付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不在场的,受送达人是公民的,交由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

九)结案行政违法案件一般应当在2 个月内结案,需要适当延长的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结案后必须写出《结案报告》,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重要的案件还需交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我局将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执法执行机构、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证件、执法行为、执法文书的使用、办案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理。

我局还将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经委反映。

七、行政复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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