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行诉: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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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错列被告和第三人怎么办?

民事诉讼中错列被告和第三人怎么办?

The reason why a great man is great is that when he is in adversity with others, others lose confidence, but he is determined to achieve his goal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中错列被告和第三人怎么办?民事诉讼中错列被告和第三人的时候,结果往往诉讼请求会被驳回,原因在于当事人不适格,不适格的当事人是不能够触发诉讼程序的。

这时我们可以申请撤诉,列入适格的被告之后再行起诉。

我国的诉讼案件大多以民事诉讼为主,一般会占到2/3以上,在这些案件中,有的诉讼往往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有限或因为提供的信息错误而造成错列被告和第三人,进而导致诉讼无法进行,甚至造成判决结果的错误,那么当民事诉讼中错列被告和第三人怎么办,为你支招。

一、民事诉讼中错列被告和第三人的类型一般而言,被告是民事责任的可能承担者,但是又是原告的一个诉讼选择。

原告对被告有选择权,选择往往夹杂着主观因素,正是因为原告在选择被告时是基于其利益、认识等因素,因此难免发生错列被告。

而要界定错列,从其反面理解可能要更好分析。

正确的被告选择是既有实体法的依据又有诉讼法的依据。

从这一角度而言,凡是没有实体法依据或者诉讼法依据的都是错列被告。

比如被告不明确很显然是程序法的错列。

而遗漏被告则是从实体法来理解的。

当然也有介于两者之间的,比如原告起诉被告却将被告的名字写成了错别字,将被告李“甲”写成了李“贾”。

通常而言,被告的错列存在着三种情况,一是列错,二是多列,三是少列。

二、民事诉讼中错列被告和第三人的处理1、司法处置总要以法律为依归,如果原告列被告没有程序法上的依据那就应该予以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

如果只是误写了名字,遵循司法便民和司法效率原则,那就要求原告予以更正继续审理为宜。

复杂的是列被告在实体法上的依据,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就有不同的责任承担,被告的正当与否就有很大的差别。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回避理 由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民事诉讼法 共同诉讼与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   共同诉讼与第三人
1、共同起诉: A、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必要共同原告方 应当以共同起诉的方式参诉;
B、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普通共同原告方 可以用共同起诉的形式表明其合并审理的 意愿,从而共同进行诉讼的一种参诉方式 。
2、共同应诉:
• A、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针对原告的起诉, 必要共同被告方应当以共同应诉的方式参诉;
• B、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普通共同被告方可 以用共同应诉(答辩)的形式表明其合并审理 的意愿,从而共同进行诉讼的一种参诉方式。
共同危险
• 共同危险,指数人分别实施了可能会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且实际造成了 他人具体损失,但无法确定是由哪个行 为人的危险行为造成的,将所有实施可 能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危险行为的数人 作为共同诉讼人。
举例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
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
(一)界定
•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民事诉 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 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 关系,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参加到原、被告间 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这种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第三人诉 讼,属于诉的合并的一种类型。
(二)分类
分类标准:参诉依据 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他人争议的民事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
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 甲为被告
C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 字号
D 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 《民诉法解释》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 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 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 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 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 出具推选书。

谈谈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谈谈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范文最新推荐谈谈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民诉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我国民诉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为实现这一根本任务。

民诉法已确定和完善了一系列诉讼制度。

而与之相配合的第三人制度的建立,也体现了立法者使民诉法更具备科学性和完备性的意志。

第三人制度的优点体现在:一、有利用全面查清案情民事纠纷有的简单,有的却错综复杂,它几乎涉及到我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一件民事案件不但涉及到和纠纷的原、被告的利益纠葛,也有可能涉及到多种利益群体,而第三人是与该案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我们知道对一件案件作出正确裁决的前提是要全面查清案情。

如果应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法院就很难查清案情,又怎能保证案件得以公正裁判。

而人民法院现在所追求的“司法公正”,将只能留于口号。

二、有利于法院及时解决纠纷,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第三人因与原、被告间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人因而也可另行起诉,如不合并审理不仅造*力财力上浪费,拖延纠纷的解决,而且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三、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由于第三人另行起诉未能与原、被告间的诉讼共同审1 / 9理,容易造成法院对同一内容的纠纷作出前后矛盾的裁判。

或由于第三人未参加诉讼,形成不能完全查清案件的事实,据此作出的裁判抛势必影响法院的形象。

任何事物都是利弊共存的,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优越性已经得到了验证。

然而也正是多年的实践,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内容和操作中一些矛盾之处也随之暴露出来,就其成因和表现如下:1、对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也是颇有争议的,且存在比较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我国现行民诉法中对此所述的篇幅也较小,仅用民诉法第56条用了2个条款作了相关的规定。

三大诉讼法比较与区别

三大诉讼法比较与区别

三大诉讼法比较与区别三大诉讼法的区别一、当事人刑事诉讼法: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诉讼法: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主为可以合同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4、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5、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行政诉讼法: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同一,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A、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B、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C、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D、两个以上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普通共同诉讼人:是几个案件,无当然的不可分割关系,目的是简化诉讼程序4、集团诉讼:是指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诉讼5、第三人二、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民事诉讼法: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的原则4、辩论原则5、处分原则6、检察监督原则7、支持起诉原则8、诚实信用原则行政诉讼法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具体地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际法律监督原则三、基本制度行政诉讼法: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两审终审制民事诉讼法: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两审终审制刑事诉讼法:1、审判组织: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独任制:由审判员1人独任,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简易程序合议制:基层和中级法院第一审3人,高级和最高级3-7人,中级以上审判上诉,抗诉案3-5人,死刑复核和死缓三人审判委员会:拟判死刑的;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型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其讨论决定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2、回避制度3、审级制度四、受案范围刑事诉讼:1、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们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2、自诉案件由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民事诉讼: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3、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平等竞争权的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少年收容教养决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教育行政决定;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案件;乡*收费案件;交警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4、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案件;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五、地域管辖刑事诉讼法: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民事诉讼法: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的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民诉意见的规定: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的住所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去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六级别管辖刑事诉讼法: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2、中级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高级法院管辖: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4、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商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行政诉讼法: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A专利申请案件;B、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C、强制许可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重大涉外行政案件;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经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七、管辖异议刑事诉讼法: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民事诉讼法: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行政诉讼法: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八、专门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1、军事法院: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单位的民事纠纷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2、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3、铁路运输法院:含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1、军事法院: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辖,但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下列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九、管辖权向下转移刑事诉讼法: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十、起诉条件刑事诉讼法: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自诉:属于刑诉法条规定的案件;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民事诉讼法: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十一、反诉条件刑事诉讼法: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民事诉讼法: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2、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行政诉讼法:无十二、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刑事诉讼法:1、公诉: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2、公诉:3日内受理;3、自诉:2至15日受理民事诉讼法: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行政诉讼法: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十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刑事诉讼法:1、同时具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诉讼法: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2、不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行政诉讼法:无十四、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诉讼法:不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行政诉讼法:无十五、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刑事诉讼法: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其他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行政诉讼法:无十六、提交答辩状刑事诉讼法: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民事诉讼法:收到之日起15日内行政诉讼法:10日十七、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注: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行政诉讼法:、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十八、辩护与代理刑事诉讼法:1、不能提任辩护人的人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招待完毕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辩护律师特有权利:调查取证权: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检察院代为调查取证;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调取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会见、通信、阅卷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民事诉讼法: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十九、法定代理人刑事诉讼法: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民事诉讼法: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行政诉讼法: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二十、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附带民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民事诉讼法: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二十一、原告资格转移刑事诉讼法: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注:刑诉中的近亲属往往与辩护人的资格结合在一起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成为辩护人民事诉讼法: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行政诉讼法:自然人: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起诉二十二、一审审限刑事诉讼法:(1)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特别程序 30日,从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选民资格案除外行政诉讼法: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二十三、调解刑事诉讼法: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诉法自诉可调解;3、对公诉、第条第三项自诉,不适用调解民事诉讼法: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二十四、作出判决的期限刑事诉讼法: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3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4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3、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4、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行政诉讼法:一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二审: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高院或最高院批准二十五、送达判决书时间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二十六、上诉期限刑事诉讼法:判决:10天;裁定:5天;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民事诉讼法: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行政诉讼法: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二十七、作出判决的期限刑事诉讼法: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诉名词解释

民诉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民事纠纷作为法律纠纷的一种,一般来说,是因为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引起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争议。

2、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4、合议制度:又称为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5、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6、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

7、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8、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9、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0、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

11、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12、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诉讼参加人。

13、共同诉讼人:是与一对一的原告和被告进行单独诉讼相对应的复数诉讼形式。

1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者禁止当事人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的临时措施。

必要共同诉讼人法律规定

必要共同诉讼人法律规定

必要共同诉讼人法律规定3.个人合伙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理人;被推选的代理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该情形需要与《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的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区别。

合伙组织具有三个必要因素:第一、合法成立;第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第三、不具备法人资格。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保证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3 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7.继承遗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但是,在继承遗产诉讼中,如果被遗漏的部分继承人对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权,则就该遗产的继承部分,该主张遗嘱继承权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8.代理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5条规定,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共有财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6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下列各民事实体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也是确定必要共同诉讼人时经常适用的:1.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条凡是争议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和有权参加的(以下简称
“第三人”)有关人士参加诉讼。

第二条一方当事人要求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条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要件如下:
(一)第三人有兴趣,而又在诉讼中受到本诉讼裁判有影响的重大权利和义务。

(二)第三人有能力提出起诉或答辩,有权利和义务参加诉讼。

第四条人民法院可以把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事实,列入被告方案件文书。

第五条第三人参加诉讼,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继承或受让了义务关系时,法院有权考虑该义务关系,判处第三人归责或连带责任。

第六条第三人参加诉讼时,有权充分发表意见,要求证据证明自己的抗辩,要求对获
得全部或部分的胜诉款项提供保证。

第七条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分别代表当事人提出起诉、答辩及赔偿请求等,但经当
事人双方协商许可或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如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可以共同提出起诉、答辩及
赔偿请求等。

第八条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有权对其提出陈述材料或要求举证的权利,进行审查
和确认。

第十条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涉及卖方和购买关系,双方发生纠纷,经当事人双
方协商不成,卖方向购买方提出购买合同及相关债务不履行的诉讼,而购买方又未将卖方
提出的诉讼申请及纠纷事实列明于案件文书,购买方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为犯罪的赔偿诉讼。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制度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制度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制度‎当事人制度‎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界‎定(二)共同诉讼(三)代表人诉讼‎(四)公益诉讼(五)第三人一、当事人的界‎定(一)学说1. 传统利害关‎系说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2. 权利保护说‎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3. 程序当事人‎说因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行使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

(二)民事主体资‎格与诉讼主‎体资格的分‎离1. 历史的考察‎2. 统一中的分‎离原因:(1)经济的发展‎;(2)司法能动作‎用。

基础:(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分离;(2)诉讼信托理‎论。

(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1. 公民(1)以业主身份‎作为当事人‎(2)以雇主身份‎作为当事人‎(3)以直接责任‎人的身份作‎为当事人2. 法人(1)法人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诉‎讼时,该法人为当‎事人;(2)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3)非法设立或‎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的法‎人为当事人‎;(4)法人未被清‎算即被撤销‎的,有清算组的‎,以清算组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3. 其他组织二、共同诉讼(一)必要共同诉‎讼1. 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及其类型

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及其类型

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及其类型⼀些诉讼案件是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当事⼈是⼆⼈以上的。

共同诉讼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有多种类型,那么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及其类型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及其类型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双⽅在两⼈以上,具有同⼀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确定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中⼀项极为重要的制度。

但在中国民诉⽴法之初,由于对其缺乏深⼊的研究,加之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益突出。

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按照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本⾝是共同的,还是形成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的原因是共同的,可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基本类型:1、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在这类必要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之间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

⽽各共同诉讼⼈之所以对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为共同诉讼⼈之间本⾝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但这种共同诉讼⼈之间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并不是因为同⼀事实或同⼀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

在诉讼实务中,常见的情况主要有这样两类:(1)各共同诉讼⼈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合伙⼈对合伙财产的共同所有。

(2)各共同诉讼⼈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与被保证的主债务⼈之间存在着连带清偿关系。

2、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这类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之间原本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因为后来发⽣了同⼀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使共同诉讼⼈之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最典型的例⼦是,数⼈共同致他⼈损害,他⼈向数个加害⼈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在损害发⽣前,数⼈间既没有共同关系,也没有连带关系,只是因为发⽣了加害的事实,才使共同诉讼⼈之间具有了连带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是要合并审理的,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为必要共同诉讼⼈,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两⼈以上对同⼀个具体⾏政⾏为不服⽽提起⾏政诉讼的,为共同原告。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 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 当事人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2款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保护区, 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47条: 中 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于侵 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形式的正当当事人:非争讼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作为当 事人。
理论:诉讼担当,又称诉讼信托,是指非争讼实体权 利主体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为保护争讼实体权利关系主体 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不过实体权利义务仍归属于争讼 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
遇到案件对当事人的判断顺序: 1.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不具备当
(二)当事人的变更 当事人的变更,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基于当事人
的意思,原诉讼的当事人变更或变动为新的当事人的一种诉讼现象。 1.任意的当事人的变更
即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进行的当事人变更 包括:不具备当事人资格、当事人不适格、或为非正真实体权利 义务人。
2担,是指在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 (一)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概念
C.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适格的当事人,原因在于根据权 利主体意思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
D.检察院就生效民事判决提起抗诉,抗诉的检察院是适格的当 事人
六、当事人恒定与当事人的变更(《民诉司法解释》第249条、250 条)
(一)当事人恒定 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 诉讼地位。
例题2: 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2012/3/81) 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 事人 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地行使权利与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3、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对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4、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6、管辖恒定: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的,即便此后确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7、民诉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8、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

9、民事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质材料或信息,即用于证明民事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

10、证明责任: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11、公益诉讼: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12、案外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对有关执行标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与裁判,以纠正执行错误的请求。

13、公示催告程序: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申请的票据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权的一种非讼程序。

14、特别程序中确认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依法对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案件。

15、执行回转:在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一种执行制度。

民事案件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必要性和法律要点

民事案件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必要性和法律要点

民事案件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要点(现行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上海地产金融王勇律师整理实用好用精准如需相关法律文书,联系邮箱:261107586@一、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第 9-11 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二、追加主体:人民法院;法律文书:《诉讼通知书》三、被追加对象:应当追加共同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四、启动程序和时间:依职权;依申请;审前准备阶段五、第三人的分类及诉讼地位:A:(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一)必要共同诉讼人;(二)被告型第三人;(三)辅助参加型第三人。

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原告和被告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故可以原告或被告或者以原、被告为共同被告向受诉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诉讼标的无独立的请求权,但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参加到当事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当中的又一方当事人。

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本诉中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其作用是辅助、支持、帮助原告或被告一方,以获取法院对其有利的判决。

虽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属当事人的范畴,但其作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在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之前,其不享有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诉讼权利义务。

实质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民事诉讼义务虽没有丝毫减少,但其诉讼权利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六、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条件及追加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可分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 一) 其中的积极条件包含: ①原、被告之间已经进行着一个诉讼; ②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无独立的请求权; ③本诉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人有哪些法律规定?

必要共同诉讼人有哪些法律规定?

必要共同诉讼⼈有哪些法律规定?必要共同诉讼⼈有哪些法律规定?(⼀)程序法中的情形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包括:1、挂靠关系中的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作为共同诉讼⼈《民诉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商户、个⼈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商户、个⼈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

2、个体⼯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致时应作为共同诉讼⼈《民诉意见》第46条第2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告。

3、个⼈合伙中的合伙⼈作为共同诉讼⼈《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合伙的全体合伙⼈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

个⼈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字号的,应在法律⽂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可以推选代表⼈,被推选的代表⼈,应由全体合伙⼈出具推选书。

此种情形必须与合伙组织相区别。

《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有⼀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

区别个⼈合伙与合伙组织的关键在于三点:其⼀,合伙组织是否合法成⽴;其⼆,合伙⼈签订合伙协议后,是否各⾃出资形成合伙组织的独⽴财产;其三,合伙组织是否有⼀定的组织机构。

如果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应当以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如果不具备,则应当由合伙⼈作为共同诉讼⼈参加诉讼。

4、企业法⼈分⽴的,应以分⽴后的法⼈为共同诉讼⼈第50条规定,企业法⼈分⽴的,因分⽴前的民事活动发⽣的纠纷,以分⽴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

5、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章等关系中出借单位与借⽤⼈应为共同诉讼⼈第52条规定,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章、盖章的空⽩合同书或者银⾏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为共同诉讼⼈。

因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章等实际上是借⽤了⼀个法⼈的名义,此时,出借⼈与借⽤⼈之间必然形成了⼀种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追加原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必要共同诉讼追加原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必要共同诉讼追加原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诉讼的时候⼀般法院会对有关的利害关系⼈进⾏追加为第三⼈或者是直接追加为原告或者是被告。

这也是为了防⽌第三⼈在⽇后提起第三⼈撤销之诉。

必要共同诉讼追加原告的情形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必要共同诉讼追加原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没有参加诉讼的,⼈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没有参加诉讼的,⼈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也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追加。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申请,应当进⾏审查,申请⽆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通知被追加的当事⼈参加诉讼。

⼈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时,应通知其他当事⼈。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民法院对必要共同诉讼⼈的追加及其程序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个重要程序问题,尤其是⼈民法院对在不同审判程序中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后的程序处理问题。

对此,《民诉意见》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时,应通知其他当事⼈。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以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在⼀审中未参加诉讼,第⼆审⼈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民法院发现原⼀、⼆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的,可以根据当事⼈⾃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审判决,发回原审⼈民法院重审。

法院对追加必要共同诉讼⼈的处理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必要共同诉讼⼈之间存在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有利于对必要共同诉讼⼈⼀并作出合理的判决,必要共同诉讼⼈应当共同参加诉讼,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对于必要共同诉讼⼈确⽴了强制追加的制度,即只要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在⼀审程序中发现,可直接予以追加;在⼆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为了保证当事⼈上诉权的⾏使,可以根据当事⼈⾃愿原则进⾏调解,调解不成,则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民法院重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当事人未参加诉讼如何处理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当事人未参加诉讼如何处理

必须共同进⾏诉讼当事⼈未参加诉讼如何处理在现实⽣活中提起民事诉讼时,诉讼的当事⼈可能是⽐较多的,诉讼当事⼈⽐较多的,可以委托其中⼀个为诉讼代表进⾏诉讼,那么必须共同进⾏诉讼当事⼈未参加诉讼怎样处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必须共同进⾏诉讼当事⼈未参加诉讼如何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因不能归责于本⼈或者其诉讼代理⼈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三条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没有参加诉讼的,⼈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也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追加。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申请,应当进⾏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的,书⾯通知被追加的当事⼈参加诉讼。

第四百⼆⼗⼆条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因不能归责于本⼈或者其诉讼代理⼈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项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起六个⽉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申请⽽裁定再审,按照第⼀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

必要共同诉讼⼈的追加 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具有同⼀性,法院只能合⼀审理和判决,当事⼈只能⼀同起诉或应诉,否则当事⼈将不适格。

因此在起诉或应诉时,如果有部分当事⼈没有参加诉讼,就需要追加当事⼈。

当事⼈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的申请追加。

根据《民诉意见》,如果在起诉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

但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民诉】二审中,当事人如何确定二审的当事人

【民诉】二审中,当事人如何确定二审的当事人

【民诉】二审中,当事人如何确定二审的当事人【民诉】二审中,当事人如何确定?如何列二审当事人1?共同上诉根据《民诉意见》第17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注意:这种情况下,没有被上诉人。

2?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根据《民诉意见》第177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注意:总结为一句话:谁对一审判决有意见,就是上诉人;对谁有意见,即对与谁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有意见,谁就是被上诉人;其他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名。

3?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人上诉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对其他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作为二审中的当事人。

4?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不仅可能因提起上诉而成为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也可能因对方当事人上诉而成为被上诉人的代表人。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以本诉讼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成为上诉人,也可以成为本诉讼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被上诉人。

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成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法院判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而成为上诉人,也可以因参加之诉中对方当事人提起上诉而成为被上诉人。

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需要注意:(1)根据《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2)根据《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第三人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第三人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第三⼈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部法律,民诉法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问题作出了约定,⽽民诉法规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可以参考民诉法司法解释,那么民事诉讼第三⼈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民事诉讼第三⼈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六条的规定,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有权向⼈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独⽴请求权的第三⼈,可以申请或者由⼈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申请参加第⼆审程序的,⼈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条在⼀审诉讼中,⽆独⽴请求权的第三⼈⽆权提出管辖异议,⽆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六条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认为有独⽴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虽然没有独⽴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有当事⼈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起六个⽉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与共同诉讼⼈的区别第⼀,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

必要的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当事⼈,在同⼀法律关系中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者被告均⽆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如果双⽅当事⼈发⽣民事纠纷的,是可以协商解决的。

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考虑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被告为两⼈以上的,这就涉及到共同被告的问题。

那么,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被告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共同被告是诉讼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然⼈、法⼈或者组织。

分为:刑事诉讼共同被告、⾏政诉讼共同被告和民事共同诉讼被告。

共同被告可以分为两类:⼀类是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申请,许可追加。

但此种追加新被告必须要经过被告和拟新追加的被告明⽰同意,所以在实践中发⽣争议的较少。

另⼀类是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法院依照职权追加被告,(包括原、被告提出追加申请或建议,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职权追加被告)⽆须各⽅同意。

《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对此,⼈民法院应当从以下⽅⾯进⾏审查: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追加被告。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

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的,应当⾏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

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列为第三⼈参与诉讼。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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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知识

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知识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运用区别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适用文书裁定裁定判决适用阶段起诉后受理前(立案前)受理后审结前(立案后)开庭审理适用条件起诉不符合条件起诉不符合条件起诉符合条件,但丧失胜诉权做出裁定的主体立案庭审判庭审判庭上诉期101015当事人对案件的权利可以再起诉可以再起诉不得再起诉,因为一事不再理诉讼费用不收诉讼费不收诉讼费收诉讼费审限适用程序审限延长次数延长程序普通程序6个月2次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第二次由上级法院批准,无时间限制简易程序3个月不得延长 二审程序裁定30日判决3个月不得延长1次院长批准特别程序30日,选民资格案件例外1次,选民资格案件例外院长批准审判监督程序分别按一审、二审审限同前同前1.增加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监督的对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民诉法》第198条)2.增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民诉法》第199条) 当事人一方人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3.修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民诉法》第200条) 取消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取消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4.修订当事人申请再审裁定再审的审理法院(《民诉法》第204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5.申请再审的时效(《民诉法》第205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6.明确规定决定再审后,不中止执行的案件(《民诉法》第206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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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中】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1.有独三有独立的请求权,必共原告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2.有独三是参加之诉的原告,必共原告是本诉的原告;
3.有独三主动参加诉讼,必共原告可以主动参加,也可以被法院依职权追加;
4.有独三参诉于一审开始至结束前,必共原告参诉时间可以是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各个阶段;
5.有独三参加诉讼是维护自己的权益,必共原告维护自己及其他共同原告的权益。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与第三人是什么关系?
主要表现在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既不成为原告也不成为被告,但是可以支持某一方的主张。

这其中,主要区分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之间,包括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争议的对象不同,参加诉讼的方式可能不同,诉讼地位不同,诉讼行为的效力亦不同。

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
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
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
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
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
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
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还包括: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2。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一审理和判决,当事人只能一同起诉或应诉,否则当事人将不适格。

因此在起诉或应诉时,如果有部分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就需要追加当事人。

当事人的追加,依职权或依申请追加。

根据《民诉意见》,如果在起诉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

但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
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被追加的
被告,如果不愿参加诉讼的,法院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但对
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则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行诉】
一、参加方式: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1)主动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主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通知。

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二、地位: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原告、被告以外的人。

同时,不排除有些具有原告资格的人放弃诉权而成为第三人。

在具体的行政案件中,无论是相对人还是行政机关都可能成为第三人。

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

1.原告型第三人: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几乎和原告相同;
2.被告型第三人:因行政诉讼被告不得反诉及不能在行政诉讼期间向原告和证人自行搜集证据的限制,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也可能有这样的限制。

3.证人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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