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东西方隐私权的差异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在网络时代的今天,个人隐私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人们在网络上的活动也越来越多,而个人隐私也因此更加容易受到侵犯。
本文将从国际角度出发,探讨不同国家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做法,并借鉴其中的经验教训,提出适合我国的隐私保护措施。
一、欧洲个人隐私保护的典范:《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欧洲一直以来都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走在世界的前沿。
其中,欧洲联盟于2018年5月正式实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被广泛认为是世界上最为严格的个人隐私法规之一。
该法规在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共享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要求企业和组织必须获得个人明确的同意,才能处理和使用其个人信息。
同时,对于隐私侵权行为,GDPR还规定了严厉的罚款措施,迫使企业和组织对个人隐私问题高度重视。
二、美国个人隐私保护的多元化:立法与自律并重与欧洲不同,美国的个人隐私保护体系相对较为分散,缺乏统一的全国性法规。
在美国,个人隐私保护主要通过法律和自律两种方式实现。
在法律方面,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信息隐私法》等法律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做出规范;而在自律方面,行业协会和企业通过制定自己的隐私政策和准则来保护个人隐私。
三、日本个人隐私保护的协调机制:信息保护委员会日本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建立了一个独特的协调机制,即信息保护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个人信息的保护,向公众宣传个人隐私保护知识,并解决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等问题。
此外,日本还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使用原则,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我国个人隐私保护的现状与挑战我国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也已经有了一些基本法律和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监管体系尚不完善,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行为多发。
其次,公众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还相对较低,缺乏主动自我保护的意识。
对比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
对比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摘要: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
从人类抓起树叶遮羞之时起,隐私就产生了。
因此,隐私的存在,隐私之于社会公众而言是不可剥夺的,这正是自然权利的特点。
本文分析了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并挖掘这种差异背后隐藏的深层次的文化原因。
关键词:中西;文化对比;隐私权;差异一、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1.重视程度不同西方人对个体隐私很看重,他们观念中个体隐私所涵盖的范畴也非常广泛,包括私人时间、私人空间、私人活动领域以及维护这一类事的私人权利。
如为了尊重他人的私人时间,西方人邀请别人吃饭或参加社会活动都会事先通知,给他人足够的时间作安排。
西方人的界限意识非常强烈,不经允许决不进入别人的领地。
如在西方国家,即使是父母也无权擅自进入子女的房间,否则就会被认为是不礼貌或不尊重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此外,凡是涉及到个人隐私,如个人状况、政治观念、宗教信仰、个人行为动向,都不能直接过问。
而中国人对于了解有关年龄、职业、收入、婚姻状况、子女等问题,觉得都理所当然,常以这些作为聊天的话题。
中国人见面打招呼的用语多是:“你吃了吗?”,“你去哪儿了?”,“你要上哪儿去?”。
西方人对这样的问候会非常反感,因为他们会认为也许有人在监视他们,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所以,西方人喜欢用与个人无关又不会引起麻烦的话语打招呼,喜欢谈论天气等不涉及个人私事的话题。
再比如,中国人会直接询问别人所买物品的价格。
在西方人眼里,这是不礼貌的,认为是探问对方的经济条件。
因此,这也是西方人的隐私,属于不宜直接询问的问题。
中国人也有隐私,但侧重于群体隐私。
如中国人用围墙来保护家庭或群体的领域不受侵犯,而家庭或群体内部却是开放的,个人隐私意识非常淡薄,保护个体隐私的要求也不强烈。
如在中国,老朋友可以不敲门,不事先告知就“登堂入室”,这对西方人来说是不可思议的事。
2.法律地位的不同中西隐私权差异还集中体现在利用法律维护隐私权的意识上。
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最早是由美国的两位学者提出的。
从隐私权看中西文化差异
从隐私权看中西文化差异在中西方国家文化的交流过程中,双方的隐私权是否能够受到有效的保护和尊重是双方在交流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同时能够影响双方是否构成了有效的交流和沟通。
本文从分析中西方国家隐私权差异的角度来看中西方文化的差异。
本文阐述了隐私权的内涵,和中西方国家对隐私权这一观念所存在的差异,并从隐私权这一方面分析了中西方国家在文化方面存在差异的原因,最后对有效缩小中西方国家之间文化差异的方法和手段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以期对提升中西方国家之间的有效交流与沟通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隐私权中国文化西方文化文化差异前言:不相同的社会性质和经济体制就会有不同的隐私观念,产生不同的文化观念,因此,在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方面也会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异。
马克思曾提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由此看来,中西方国家在隐私权观念方面存在的差异归根结底还是由于不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再者,中西方国家隐私权观念方面的差异在较大一部分都是受到了不同文化主导的影响。
另外,社会成员所把握的社会关系和法制等也会对中西方国家在隐私权观念上造成相应的差异性。
通过详细的分析,其实是很容易分辨出中西方文化存在的差异。
因此,我国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发展的过程中,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缩小中西方国家在文化交流上的差异,促进多元文化在我国能够得到协同发展,促进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共同发展。
一隐私权内涵及隐私权观念的中西方差异(一)隐私权内涵关于隐私权内涵的判定,很多研究学者尚且不能够给出统一完整的含义当前在所有研究中,比较突出的研究理论就是人格理论独处权理论信息自由权理论以及亲密关系自制理论等。
本次研究主要是根据目前国内外的相关学者对隐私权等方面的研究所定夺出对隐私权的界定。
隐私权就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或者是特定的社会环境下,自然人在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以及个人领域等方面享受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并且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不会被其他的组织或者是主体进行非法的收集公开利用的一种人格权。
美国与欧洲隐私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洲隐私法规对比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安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美国和欧洲在隐私保护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法规措施。
本文将比较美国和欧洲隐私法规的异同点并进行探讨。
1.美国隐私法规美国的隐私法规缺乏一个全面的框架,而是由多个法律和规定组成。
其中包括个别州的法律、联邦通讯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规定等。
此外,美国在隐私保护领域的立法和执行机构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导致隐私保护法规的执行和监管存在一定的混乱。
在美国,人们倾向于授权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认为这样可以获得更好的在线体验。
而美国隐私法规目前的主要焦点在于身份盗窃、垃圾邮件、垃圾短信和网络钓鱼等威胁网络安全的活动。
此外,美国的隐私法规侧重于保护特定类型的信息,如医疗记录,但对其他类型的信息(如互联网搜索记录)保护不够充分。
2.欧洲隐私法规欧洲是隐私保护方面最先制定且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
欧洲隐私法规的中心是欧洲联盟的《数据保护法案》(GDPR)。
该法案旨在保护欧洲居民个人信息的隐私权,规定了企业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收集、使用和保护个人数据的规则和要求。
GDPR要求数据收集者在收集任何数据时都需要明确得到用户的同意。
此外,GDPR规定数据处理者必须根据用户的请求提供对其个人数据的访问、更正和删除的机制。
如果数据处理者出现安全漏洞或数据泄露,必须及时向相关当局和数据主体通告。
此外,欧洲各国也在制定独立的隐私法规。
比如德国的《数据保护法》(BDSG)和法国的《新数据保护法》(LIL)等。
3.美国与欧洲隐私法规的比较美国和欧洲隐私法规在许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
主要方面如下:3.1罚款规定的不同欧洲的隐私法规更为严格,规定了违反规定的严格惩罚措施,包括高额罚款。
而美国的隐私法规通常采用的是调解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没有强制执行的惩罚措施。
3.2对于在线追踪和监控的不同处理欧洲对于在线追踪和监控的禁止更为严格,要求数据收集者必须得到用户的明确授权。
浅谈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
浅谈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浅谈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在跨文化交际中,隐私观的差异是由于文化差异引起的。
观念的差异导致东西方对“隐私”这一概念有着不同的定义和对待方式,而这些差异,正好是跨文化交际中造成交流障碍的一个因素。
如何正确认识跨文化中的“隐私”呢?首先要做的就是找出中西方对待“隐私”的差异。
尽管在某些文化中,并不存在隐私这一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文化中的成员没有隐私可言。
我们必须明确的是,隐私是一种普遍现象,它存在于各个文化中,只是在表现方式和程度上有所不同。
隐私的概念始于西方,是个体或群体控制与他人交往的调节机制,是人的一种生存特性。
隐,即隐秘的,不愿或不便公开的事情;私,即私人的事物,是存在于私人生活空间的事务,这种存在于私人生活空间的隐秘的事务,活动及相关的信息就是隐私。
隐私的英文是“privacy”。
《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对这个单词的定义是这样的,“不受干扰或不受公众注目的自由,是私人权利,个人自由。
”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西方人把隐私看做一种个人的不被打搅,有私事不必告人的自由权利,是一个很受尊重的概念。
西方人对个体隐私十分看重,他们观念中的个体隐私所涵盖的范畴也非常广泛,包括私人时间、私人空间、私人活动领域以及维护这一类事的私人权利。
举例来说明:为了尊重他人的私人时间,西方人邀请他人吃饭或参加社会活动都会事先通知对方,给对方足够的时间作安排。
同样,探望亲朋好友也要事先通知。
否则,在西方人看来,就是侵犯了他们的隐私。
再有,西方人的界限意识非常强烈,不经允许决不进入他人的领地。
在西方国家,即使是父母也无权擅自进入子女的房间,否则会被认为是不礼貌或不尊重他们隐私权的行为,房间内的私人物品未经主人允许也不应该动用。
此外,凡是涉及到个人隐私,如个人状况(年龄,工作,收入,婚姻,子女等),宗教信仰,个人行为动向等都不能直接过问。
再来看中国人的隐私观。
中国人一贯不喜欢“私”,个人权利往往被视为私利,而且中国人几乎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在中文中原本是没有一个词能和英文中“privacy”划等号的。
中西方对待隐私的区别
浅析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跨文化交际中,隐私观的差异是由于文化差异引起的,是造成交流障碍的一个因素。
尽管在某些文化中(如中国文化)没有隐私这一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文化中的成员没有隐私可言。
隐私是一种普遍现象,它存在于各个文化中,只是在表现方式和程度上有所不同。
当世界性的联网把地球上的人们拉近时,更把隐私权的问题带到了全世界,在这个处处相连的世界上我们作为跨文化人应该怎样认识跨文化中的隐私呢?一、中西方的隐私观英美人特别注重维护自己的privacy,这体现了中国与英美等国家不同的文化主题,同时也反映了中国社会和英美等社会不同的特性。
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内容里:(一)西方人的隐私观从英语对privacy(freedoin from unau出ofized intm—sion)的释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英美人将privacy看做是一种人权,不能随意侵犯。
Westin把隐私分为四类:1)隐居,即与外界隔绝;2)亲密无间,即只向亲密朋友或知己泄漏隐私;3)匿名,即不期望被他人识别;4)自我克制,即一种心理自我克制以防止不必要的骚扰。
实际上这四种隐私在某种程度上在任何一种文化中都有所体现,差异表现在不同文化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文化的不同会在隐私观上表现出来,西方国家一般认为隐私对于个人有如下四方面的功能;1)个人自主,个人免受他人的控制与支配。
2)情感放松,个人有机会调节自我情感结构,能有选择地表达内心情感而不受外界约束。
3)自我评估,个人有机会对自我行为和经验作充分评估与认识,从而对新的行为作出选择。
4)有限保护交际,个人有机会在亲情团体与正式场合之间进行思维界定,从而在不同场合作不同的交际选择,维护个人与社会的协调平衡。
以目前西欧、美国的社会来看,虽然文化的、意识形态的,以及生活习俗的差异随处可见,但对待个人隐私权,都有一个界限不甚模糊的最小范围。
这个范围若被侵犯逾越,个人便会抗争,法律也可能会进行仲裁干预。
中西方隐私文化的差异分析
中西方隐私文化的差异分析1、隐私——调控与他人交往的法则隐私,顾名思义是指隐藏的私事,不被他人知晓的事情。
不同的人对客体环境的态度,看法,信仰;以及如何利用环境都各不相同。
隐私恰恰与客观环境十分密切,它涉及到人们如何对待和利用环境因素,如何控制调节与他人交往。
Altman (1975) 认为隐私是人们允许接触某一自我或其群体的选择性的控制机制(a selective control of access to self or to one’s group)。
既然隐私是一种选择性控制机制或法则,那么,就允许我们有选择性的与谁交往,或与谁交往的程度如何。
在早期的中国文化中并没有隐私这一概念,但这并不代表中国人没有隐私可言。
无论世界中的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隐私,隐私可大可小,大到群体利益的保护,小到个人的琐事。
隐私的不同取决于个人的文化背景,生活现实。
从而,不同人的隐私有不同程度和方式。
譬如,在我们普通百姓看来:自己的家庭成员是谁并不是不可公开的,我们不在乎别人知道他们的名字或身份。
然而,对于明星而言,这就是隐私,使是他们极力保护的。
Westin 曾把隐私分为四类:(1)隐居,即与外界隔绝;(2)亲密无间,即只向亲密朋友或知己泄露隐私;(3)匿名,即不期望被他人识别;(4)自我克制,即指一种心理自我克制以防止不必要的骚扰。
事实上,以上四种隐私在某种程度上在任何一种文化中都有所体现,也可体现在任何一种文化中,只是差异的表现在不同文化或同种文化的不同方面的侧重点不同。
2、隐私——集体和个人及集体领域行为和个人领域行为不同的文化的确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调节或控制自己的领域或本民族利益。
譬如,中国人习惯使用围墙,栅栏等有围度的东西将房子或车库包围起来。
用圆圈式结构包裹后,人们在心理上有更多的安全感,似乎隐私也就自然被保护起来了。
正如长城,紫禁城等都是这种典型的例子。
所以,从古至今,在中国的历代朝野变更时,新国家的建立,必然要先砌城池,用以巩固江山,新修的宫廷用以维护安全。
中西隐私文化差异
主
对君主制和宗法制,都是本质
义
上与个人主义水火不容的。
3.从文化上讲,中国不重视个 人判断,更习惯于统一的群体 思想。中国人收到的教育和训 练总是听话,服从,迎合。
4.个人的渺小是对整个等级制 而言。
1.个人主义价值观念:个人隐私,个人 自立,个人表现,个人自由。
2.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的学说,民众参 政的传统。
忌讳询问。互不干涉,互不打听的隐 私问题,不同民族不同种族有不同信 仰。
Space
共享地域空间。
很强的空间领域感和个人私密感, 一种不可随意侵犯的财产。
中西隐私文化差异
文化篇
中西方隐私文化差异——文化篇
中
西
1.利己主义的代名词,贬义词。
个
人
2.中国社会的三大基本结构: 高度中央集权的官僚机构,绝
3.进步作用:鼓舞,教育,动员人民的 精神力量;使追求多元化;赢得了充 分享受生活的机会。
4.个人的渺小是对上帝而言。
性教育
中西方隐私文化差异——文化篇
中
西
绝对隐私 。
个人:耻于下问, 善于自学
家长:沉默不语, 开不了口
学校:欲说还休, 教材不足 社会:缄默,放纵
中西隐私文化差异
政治篇
中西方隐私文化差异——政治篇
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国建 立起来的。美国先后于1970年制定了 《公开签账账单法》,1974年制定了 《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 法》、《财务隐私权法》等。随后,其 他国家也开始相继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
隐私权的保护在国际法上也同样受到 关注。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 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 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 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 击。”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 也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 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 判。”[
浅析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
浅析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一、中西方的隐私观英美人特别注重维护自己的privacy,这体现了中国与英美等国家不同的文化主题,同时也反映了中国社会和英美等社会不同的特性。
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内容里:(一)西方人的隐私观从英语对privacy(freedoin from unau出ofized intm—sion)的释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英美人将privacy看做是一种人权,不能随意侵犯。
Westin把隐私分为四类:1)隐居,即与外界隔绝;2)亲密无间,即只向亲密朋友或知己泄漏隐私;3)匿名,即不期望被他人识别;4)自我克制,即一种心理自我克制以防止不必要的骚扰。
实际上这四种隐私在某种程度上在任何一种文化中都有所体现,差异表现在不同文化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文化的不同会在隐私观上表现出来,西方国家一般认为隐私对于个人有如下四方面的功能;1)个人自主,个人免受他人的控制与支配。
2)情感放松,个人有机会调节自我情感结构,能有选择地表达内心情感而不受外界约束。
3)自我评估,个人有机会对自我行为和经验作充分评估与认识,从而对新的行为作出选择。
4)有限保护交际,个人有机会在亲情团体与正式场合之间进行思维界定,从而在不同场合作不同的交际选择,维护个人与社会的协调平衡。
以目前西欧、美国的社会来看,虽然文化的、意识形态的,以及生活习俗的差异随处可见,但对待个人隐私权,都有一个界限不甚模糊的最小范围。
这个范围若被侵犯逾越,个人便会抗争,法律也可能会进行仲裁干预。
(二)中国人的隐私观.中国人一贯不赞成“私”,个人权利即被视为私利,中国人几乎没有私权的概念,因此在中文中原本没有一个和英文中privacy相等的词,足见中西文化在对待个人方面的不同。
现在一般译作“隐私权”,其实未必确切,因为“隐私”一词原意为不可告人的秘密,而privacy 主要表示个人有不被打搅的权利,有私事不必告人的权利。
原因大约是我们的价值观念、传统、社会结构不同引起的,因此也就没有一个与privacy匹配的词。
(word完整版)中西文化中隐私观差异及原因分析
中西文化中隐私观差异及原因分析[摘要]由于中西文化背景的差异,中国人和西方人持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因而对于隐私的含义、范畴的理解以及维护隐私的意识也不相同,在国际交往中难免因此产生冲突。
分析中西价值观的不同文化溯源,探讨中西隐私观差异的根源,以推动国际交流顺利进行。
[关键词]中国;西方;隐私观;差异;根源当今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中西文化不断发生强烈的碰撞和冲击。
由于隐私观差异而不经意间造成的矛盾、误解、交际失败更是屡见不鲜。
因此,需要深入了解与探讨中西隐私差异,求同存异,相互尊重与容忍,才能在跨文化交际中避免因此引起的不快,取得成功。
隐私的概念始于西方,是个体或群体控制与他人交往的调节机制,是人的一种生存特性。
隐,即隐秘的,不愿或不便公开的事情;私,即私人的事务,是存在于私人生活空间的事务。
这种存在于私人生活空间的隐秘的事务、活动及相关的信息就是隐私。
它与公共生活空间、公共生活领域中的公共事务、活动及相关信息是相对应的.王利明先生将隐私概括为“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具体地讲,隐私就是指“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领域”。
一、中西隐私观差异隐私也是一种文化现象,是一个受民族、历史、文化制约的概念。
在具有不同历史文化背景的国家里,对于隐私的含义和范畴的理解,隐私权维护的意识等,即隐私观,也不尽相同。
英文privacy的定义为freedom from interference or public attention,是“不受干扰或不受公众注目的自由,是私人权利,个人自由”(《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1998:1174)。
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西方人把privacy看作一种个人的不被打搅,有私事不必告人的自由权利,是个很受尊重的概念。
他们认为隐私能使个人免受他人的控制与支配,有选择地表达内心情感而不受外界约柬,有机会对自我行为和经验作充分评估与认识,从而对新的行为作出选择,还能使个人有机会在亲情团体与正式场合之间进行思维界定,从而在不同场合作不同的交际选择,维护个人与社会的协调平衡.西方人非常强调隐私,现代科技使这个问题在今天变得特别突出。
中西方隐私文化的差异分析
中西方隐私文化的差异分析1、隐私——调控与他人交往的法则隐私,顾名思义是指隐藏的私事,不被他人知晓的事情。
不同的人对客体环境的态度,看法,信仰;以及如何利用环境都各不相同。
隐私恰恰与客观环境十分密切,它涉及到人们如何对待和利用环境因素,如何控制调节与他人交往。
Altman (1975) 认为隐私是人们允许接触某一自我或其群体的选择性的控制机制(a selective control of access to self or to one’s group)。
既然隐私是一种选择性控制机制或法则,那么,就允许我们有选择性的与谁交往,或与谁交往的程度如何。
在早期的中国文化中并没有隐私这一概念,但这并不代表中国人没有隐私可言。
无论世界中的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隐私,隐私可大可小,大到群体利益的保护,小到个人的琐事。
隐私的不同取决于个人的文化背景,生活现实。
从而,不同人的隐私有不同程度和方式。
譬如,在我们普通百姓看来:自己的家庭成员是谁并不是不可公开的,我们不在乎别人知道他们的名字或身份。
然而,对于明星而言,这就是隐私,使是他们极力保护的。
Westin 曾把隐私分为四类:(1)隐居,即与外界隔绝;(2)亲密无间,即只向亲密朋友或知己泄露隐私;(3)匿名,即不期望被他人识别;(4)自我克制,即指一种心理自我克制以防止不必要的骚扰。
事实上,以上四种隐私在某种程度上在任何一种文化中都有所体现,也可体现在任何一种文化中,只是差异的表现在不同文化或同种文化的不同方面的侧重点不同。
2、隐私——集体和个人及集体领域行为和个人领域行为不同的文化的确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调节或控制自己的领域或本民族利益。
譬如,中国人习惯使用围墙,栅栏等有围度的东西将房子或车库包围起来。
用圆圈式结构包裹后,人们在心理上有更多的安全感,似乎隐私也就自然被保护起来了。
正如长城,紫禁城等都是这种典型的例子。
所以,从古至今,在中国的历代朝野变更时,新国家的建立,必然要先砌城池,用以巩固江山,新修的宫廷用以维护安全。
中西方对于隐私的差异
中国与外国对隐私观不同所有的人类有一定的基本需求,如:吃、喝、保持温暖及干燥,等等。
然而,人类的方式对待这些需求取决于他们成长的文化氛围。
所有文化有他们自己的方式吃、喝、选矿、寻找住宿、结婚,和处理死亡,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文化习俗,我们做的是要彼此的尊重,在认识的基础上尊重。
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人们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其他能力和习惯。
首先我们来讲风俗习惯:风俗习惯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而且,也在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不断变化的; 具有明显的民族特点元旦、春节、圣诞节,是一个民族价值观、社会心理和道德传统的体现维系良好的人际关系的功能。
文化背景截然不同的人之间的沟通交流,他们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异巨大,以至于需要改变其沟通方式或理念才能达到交流理解。
而要想做到顺利进行跨文化交际,就必须建立明确的文化差异意识。
如英国来说:英国是个岛国,经济发展较早,英国人性格孤僻,生活刻板,往往寡言少语,具有独特的冷静的幽默。
当然,在大部分外国人的眼里,英国人“自命清高”和“难于接近”。
但是,事实上也并非完全如此,他们之间善于互相理解,能体谅别人。
办事情认真,总想要尽可能留下好印象。
其绅士风度,处处可见。
他们懂得如何造就一个协调的环境,让大家和谐而愉快地生活。
职业感强烈,是英国人的另一大特性。
选择了一种职业,就一定认真对待,要让自己的业务精益求精。
商务交往中,他们重交情,不刻意追求物质,不掂斤拨两,一副大家的作风。
对商务谈判,很和善、友好,易于相处。
因此,遇到问题也易于解决。
他们好交际,善应变,有很好的灵活性,对建设性的意见反映积极。
在英国,外表决定一切,与英国人交往要尽量避免感情外露。
受到款待一定要致谢,事后致函表示谢意,更能引起注意,赠送小礼品能增加友谊。
在英国经商,必须属守信用,答应过的事情,必须全力以赴,不折不扣地完成。
在隐私方面:西方人的隐私观与中国人的差别很大。
中国人无所谓的许多事,西方人都认为是属于他们个人隐私。
论东西方隐私权观念差异性
社会的“裸”——论东西方隐私权观念差异性班级:0341001学号:*********姓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威廉·皮特虽然隐私权的历史并不长久,但它却成为了当代社会最饱受争议的话题。
隐私权的起源隐私权的产生只有短短的一百多年的历史。
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
反观国内,虽然“隐私权”这一名词早就被国人所熟知,但是直到2002年12月。
国务院出台的民法典(草案)才第一次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规定,从而弥补了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上的一个空白,也掀起了国内研究隐私权的一个高潮。
隐私权的发展(一)隐私权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隐私权是基于权利而产生的,它建立在私生活不受侵犯的理论基础上。
私有制的产生,使得人们对个人私有物的占有欲增强,并力求保持这种占有关系不受损害。
起初人们向往有形物质的平等,但随着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人们要求权利保护和平等对待,由此产生了颇具意义的私权,私权就意味着自然人人格的平等与独立。
隐私权过渡到法律领域后,成为人格权的副产品,寄托于人格权之上,人格权的拓展也就成为隐私权的立法依据。
世界范围内开始对隐私权予以确认,《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相继确立此方面的内容,之后许多有关国际人权的文件又不断加以丰富。
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由窄至宽延伸,保护力度日渐增强。
(二)隐私权在世界各国的发展商品经济大潮中,人们对权利尊重、保护意识愈发强烈,每个社会主体在从事社会行为时都需要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和较为平和的情绪,隐私权正得到世界各国的一致认同。
各国的历史传统不尽相同,在现实发展过程中人们的意识观念又呈现出巨大的差异,大致有三个类型:在美国,从1967年的《信息自由法》开始,经过1973年的《犯罪控制法》等联邦法律不断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中外隐私差别
隐私者,秘密也。
大凡具有唯一性的个人资料,公开后对个人造成损失或骚扰的,都可归入个人隐私之列。
生活在不同的国度,在中西方不同的文化背景之中,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有着天壤之别。
---- 隐私是不能透露的!老农原创2008.4.14就算在国人眼中,时代不同,对个人隐私的关注也不同。
时下人们的隐私,多半与高科技有关。
比如银行卡密码,QQ号,电邮地址,手机号码等等,要保护这些个人资料,已经形成了一种社会共识。
从前,八十年代,想不出有什么是隐私,有个户口本,但没听说有谁对户口本号码感兴趣。
凡事都有单位撑着,不管丢了什么重要证件,只要脑袋没丢,找单位开个证明,再办一个就是了。
再早一点,七十年代,在农村中学住校读书,七个人睡一个大通铺,连个带抽屉的桌子都没有,更别提上锁了,毫无隐私可言。
对个人隐私有了全面深刻的认识,还是在到了美国之后。
在美国,除了那些大家公认的身份认证,银行帐号等隐私之外,还有更多奇奇怪怪的属于西方人文环境的个人隐私。
众所周知,女士的年龄属高级隐私,不可直接打问,拐弯抹角套问也极不礼貌。
然而近年来,尤其是在职场上,男士们对自己的年龄也是讳忌莫深。
所以,“How old are you? ”(你多大岁数了?)这句英文算白学了,或者说不如不学,省得惹麻烦。
在美国,家庭电话号码是个人隐私。
有一阵子Tele-market(电话销售)大行其道,有人出钱收集住家电话号码,再雇专人不厌其烦的打电话,劝人买东西,接受商业问卷调查等等,从中赚取佣金。
后来,幸亏联邦政府出台了“Do not call list”(不要给我打电话名单),民众只要上网注册,就受法律保护,不会再接到骚扰电话,这才救众生出苦海。
----------- 隐藏的青果云子摄于浙江安吉家庭住址也是个人隐私,同时也是本地商家千方百计要收集的资料,不过这回没有电话那么幸运了。
每天,邮递员都会送来一大堆印刷品广告,气喘吁吁地搬废纸运垃圾,连健身房都不用去了。
[精品]浅析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
[精品]浅析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文化、价值观、法律观念等多个方面。
这些差异反映了两种不同社会和思维模式对于个人隐私的理解和处理方式。
以下将对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进行深入分析。
一、文化背景中国和西方国家有着截然不同的文化背景,这导致了在隐私问题上的巨大差异。
中国文化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强调社会秩序和群体利益。
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个人隐私往往被视为次要因素,更注重的是群体和谐和社会稳定。
相反,西方文化则强调个人的独立性和自由,对个人隐私非常重视。
这种文化背景的差异直接影响了中西方在处理隐私问题上的态度。
二、价值观中西方隐私观在价值观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忠诚、孝道和家族观念,这些价值观导致了个人隐私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相对较低。
而在西方国家,强调的是个人主义和自由,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有权独立地生活,享有私人空间和时间。
这种价值观的差异导致中西方在处理隐私问题上存在分歧。
三、法律观念中西方在隐私法律观念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
中国法律体系深受大陆法系影响,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严格性。
然而,在隐私问题上,中国的法律观念相对较为传统,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程度有限。
而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则更倾向于英美法系,注重实践和经验,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条款更为完善和严格。
这也导致了中西方在处理隐私问题上的法律观念存在巨大差异。
四、社会习惯中西方在社会习惯上也有很大的差异,这也间接影响了隐私观。
中国人习惯于在公共场合讨论私人问题,甚至认为这是拉近彼此关系的一种方式。
而在西方国家,人们非常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尽量避免在公共场合讨论私人问题。
这种社会习惯的差异也造成了中西方在隐私问题上的差异。
五、互联网使用习惯在互联网使用习惯上,中西方也存在显著的差异。
中国互联网用户更倾向于在社交媒体上分享个人信息,而西方国家则更加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
例如,在中国,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的使用非常普遍,用户在分享日常生活的同时也暴露了部分个人信息。
浅析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
浅析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摘要:作为一种文化现象,隐私一直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
没有人可以忽视隐私在跨文化交际中的地位。
缺乏对于隐私知识的了解,往往会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因此,认识不同文化间隐私的不同对于跨文化交际至关重要。
本篇论文选取中国和西方的隐私观作为研究对象,从隐私观的不同方面(年龄、收入、时间、和空间)做了详细的对比,并从深层次分析了差异产生的原因。
这样,人们就能认识到差异的内容和来源,由隐私观不同导致的问题也就能得到避免。
关键词:隐私;差异;跨文化交流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跨文化交流的地位日益突出。
由于世界文化各异,在交流的过程中不免存在各种造成误解的阻隔或障碍,隐私观便是其中一种。
本文将就中西方隐私观的不同方面进行对比,并对差异的深层次原因进行解读,以期不同文化群能够相互理解并消除由这些差异所造成的误会。
一、隐私的定义和地位如今被广泛认知的个人隐私是建立在西方特别是英国和北美文化基础上的构建。
英文privacy(隐私)来源于拉丁语,意思是人们想要脱离公众生活的愿望。
1890年,两位美国学者Warren和Brandeis将隐私定义为人们所具有的不被人打扰的权利。
在1970年出版的《隐私与自由》一书中,Westin将隐私分为四类:1)隐居(solitude),即与外界隔绝;2)亲密无间(intimacy),即只向亲密朋友或知己泄露隐私;3)匿名(anonymity),即不希望被他人识别;4)自我克制(self-reserve),即指一种心理自我克制以防止不必要的骚扰。
事实上,汉语中并没有与英文privacy完全对等的词。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于“隐私”的定义是“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
一些学者认为,隐私“以‘羞耻心’为开端,远古时代的人认为身体是绝对的隐私,不允许别人对自己的赤身随意窥探和探望。
”(王秀哲,2005)。
作为调节人和人关系的屏障,隐私在跨文化交际中意义重大。
由于文化差异,不同人群用不同的方式来实现关系的调整,不同文化之间也就有自己的隐私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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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东西方隐私权的差异黄昏力作在中国,很多人都注意到,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打招呼时都会问:“你吃了饭没有?”“你到哪里去?”在交谈中,人们都迫切的想知道对方的一切,包括对方的年龄、婚姻状况、工资收入等由此来表现对人的关心;而在英美等西方国家,这些问题恰恰是禁忌的问题,他们认为这是他们自己的私事,与谈话人无关。
而且还会认为你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由此可见,东西方对隐私权的认识存在巨大差异,下面,我将从隐私权的起源发展、内容、现状和造成差异的原因等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一、隐私权的起源与发展隐私权是近几年才为大家所熟悉的概念,但是即便在西方,隐私权这一概念的出现也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
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的。
美国先后于1970年制定了《公开签账账单法》,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
随后,其他国家也开始相继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
在法国,1978年通过了一项有关资料处理的法律规定:资料的处理不得损害个人身份、私人生活以及个人和公众的自由。
在德国,二战以后,因为新宪法确立了一般人格权,从而隐私权也逐渐确立了其地位。
德国一般采判例的形式保护隐私权,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2条、第823条、第824条、第825条和宪法第1条、第2条。
此外也制定了一些单行法规,如1977年颁布的《联邦数据保护法》等。
隐私权的保护在国际法上也同样受到关注。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
”我国民法从不承认隐私权到确认隐私权经历了曲折发展过程,到今天已经明确确认其为具体人格权。
在1949年之后的长时间里,我国没有保护精神性人格权的法律,当然也不采纳隐私权的概念。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概括起来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1)法律空白时期。
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第一次规定了精神性人格权,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但没有规定隐私权。
(2)间接保护时期。
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对医疗卫生单位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性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权受到损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这些司法解释体现的,都是为了补充隐私权立法不足,而建立的隐私权间接保护方式。
用这种间接保护方式保护隐私权是不全面的,它只能保护私人活动中的部分隐私利益,不能保护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等其他隐私利益。
(3)直接保护时期。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日公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于侵害隐私利益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救济。
这是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从间接保护方式转向直接保护方式的转折点,尽管还没有直接承认隐私权就是一个人格权,但已经改变了过去的间接保护方法,用直接保护方法保护隐私利益。
(4)确认隐私权时期。
2005年8月28日,立法机关修正《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42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尽管这一条文是在规定妇女的人身权利,但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规定隐私权是具体人格权,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就是正式确认隐私权是独立的人格权。
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制定中国民法典,在已经起草的民法典人格权法编中,已经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其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以及个人生活安宁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如果这一规定最终写进民法典中,那么我国关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就将最终得到完善。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在中国,隐私权的历史真的很短,所以隐私权在中国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如国外,人们对隐私权的维权意识也不是那么强。
中国近年来逐步引入了西方国家隐私权这一概念,历经数年隐私权法律意识有所增,,但总的来看还是处于比较低的水平,主要状况如下:公民隐私权自我保护法律意识淡薄,中国的隐私权法律传统没有西方国家发达,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法律观念不是很强,一般层面的公民还不清楚什么是隐私权,对隐私权主体权利的隐秘权、利用权、维护权和支配权一知半解,也就无从涉及法律保护,当自己的隐私权遭到侵犯时仍然没有察觉。
二、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三、隐私权的现状从现阶段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仅仅提供了有限的、间接的隐私保护,与国外相比,远不能达到提供有效保护的程度。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获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我国的现状说明,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清楚的。
虽然人人都在谈隐私,但在概念上是有差异的,此隐私非彼隐私;此外,由于我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与国外不同,风俗习惯差异很大,在外国人眼里属于隐私的资料,在国人眼中是饭后的闲谈碎语的佐料。
我国目前既缺乏较为完善的、直接的隐私权保护法,不能规范我们的政府、组织、机构、企业的行为;我们的组织、企业又没有较强的自律意识;再加上大部分国民的隐私保护观念普遍淡薄,或者说一些人甚至没有隐私的概念。
我国的隐私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在西方,德国在基本法一般人格权原则指导下的隐私权宪法保护。
美国宪法隐私权的保护不仅仅涉及私人的私生活选择和决定,更是与整个社会的道德伦理息息相关,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
来自于政府的现实之需同样会构成对隐私权保护时衡量的因素。
所以,在美国宪法隐私权保护的具体实践中,最高法院要衡量诸多利益,多数情况卜是具有妥协性和折衷性的。
这些国家的宪法不管其实际效果如何,但当时在制定时,是力争纳入西方国家宪法的精华,尤其是尽最大可能展示了人权保护的宪法特征,所以,可以说比较及时地体现了新兴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的要求,其规定不仅包含人格尊严、个性自由发展、住宅不受侵犯、通讯秘密等内容,还纳入了一定的电子数据隐私保护的内容,但是其规定还是零散的,把隐私权的保护与隐私权的具体内容的保护并列规定,当然,由于这些国家在转型期,宪法保护的实效性并不强,宪法的规定离实际的运作还有一定的距离,所以对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的实践操作经验很少,规范与现实的矛盾并没有显现出来,但由此可以看出,转型期宪法对新兴人权包括隐私权宪法保护要求的回应。
四、造成东西方隐私权差异的原因每一个社会都有自己传统的价值观,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文化都有自己特有的价值观,这套价值观能够帮助人们区分美与丑、善良与邪恶,这构成了人们的处世哲学、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
在价值观念体系中,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分别是中西文化的精髓,是理解中西方文化差异的关键所在。
1.集体主义导致的隐私观在集体主义取向的影响下,中国人重视群体的统一和谐,追求随遇而安,“要跟着党走”,正所谓“木秀于林,风必摧之”,也正所谓“行高于众,人必非之”。
这种长期以来的价值取向导致中国人在隐私方面的体现形式便必然是群体隐私。
群体隐私还强调社会群体对个人的约束,不突出个人与个性,因而个体隐私则退居第二。
改革开放30年来,虽然中国的文化价值观受到西方或多或少的影响,很多人也在呼吁要争取个人自由和空间,维护个人隐私,但集体主义仍然是其主流价值观。
2.个人主义导致的隐私观西方文化的特征是个人主义,个人是至高无上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中国人提倡的“随遇而安”被西方人看做是缺乏进取精神的表现,是懒惰、无能的同义语,为社会和个人所不取。
作为个人主义的直接产物——隐私权,在个人主义取向的社会中被看做是合法的、合理的,是人们的最高需求。
西方人非常注重个人隐私,讲究个人空间,不愿意向别人过多提及自己的事情,更不愿意让别人干预。
隐私一般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
五、总结文章通过对隐私研究现状、概念及学理探讨的介绍,并通过进一步分析导致中西隐私观差异的文化根源,证明了认为中国人不看重隐私观的观点是错误的。
中国人在隐私上集中表现为群体隐私,西方人则表现为个人隐私。
隐私在跨文化交流中导致的文化冲突已屡见不鲜。
在充分了解中西隐私观和树立正确的隐私观的前提下,跨文化交流无疑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