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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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8•【字号】邯政字〔2017〕36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已经7月26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8日邯郸市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7〕7号),提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保障能力,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市政府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含省财政直管县,以下简称所辖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和基金安全平稳运行负主体责任。

负责组织市本级和所辖县贯彻落实企业养老保险政策,承担市本级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欠费清缴和确保发放工作,指导所辖县加强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欠费清缴,对基金收支有缺口的县(市、区)按照规定拨付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对市本级基金收支缺口承担财政补助责任,对财政困难的市辖区给予一定财政补助,督导县级政府按政策落实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财政补助和确保发放责任,对县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企业养老保险工作负直接责任。

负责本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欠费清缴和确保发放工作,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对本县(市、区)基金收支缺口承担财政补助责任。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政策汇总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政策汇总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政策汇总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政策一、什么是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是施工企业按照承建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它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过去主要用于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实行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后,劳保费用改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然后按照建安企业的等级和负担程度,由行业统筹机构实施统一调剂后,再分配给企业主要用于缴纳在职职工养老金和支付离退休人员职工养老的生活费用。

二、为什么要统一管理:建筑行业是微利性行业,在建筑产品未完全成为商品时,预算取费是国家规定建筑业费用的唯一来源。

过去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是由施工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由于多种原因难以收足,而在职职工养老金和离退休退职费用等支出又增长较快,大部分建安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有的企业缴纳在职职工养老金困难或无力发放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费用,形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新老企业由于离退休退职人数多寡悬殊,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不利于把企业推向市场,开展公平竞争。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后,由统筹机构向建安企业支付劳动保险费用,使在职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和离退休退职费用有了可靠的保障。

建安企业不再担心参加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问题并为准确评价建安企业经济效益,为建安企业深化改革,参与市场竞争等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实行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哪些政策依据?1.国务院(1988)45号文件关于“职工的退休福利金要从施工企业工程造价中划出来实行统筹”的精神2.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关于“可以先在建筑业实行行业保险试点”的精神3.建设部(1986)城劳字131号文件《关于建筑业实行退休基金统筹试点的通知》4.建设部建人(1996)512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5.陕政函(1993)130号文件关于《建筑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批复》6.省建设厅、省计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建行陕西省分行联合颁发的《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7、陕建政发(1993)483号8、陕建政发(1995)389号9、建设部建人[1996]512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0、陕建建发(1999)50号文)《陕西省建筑、市政、装饰、安装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11、陕政办发[1999]7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12、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13、陕建发〔2016〕290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4、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7〕386号)四、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取费是不是新增加的收费项目?劳动保险费用历来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取费的项目之一。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24日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和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家、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合并,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项目统一建设、房屋统一配租、租金梯度补贴、运营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民政、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公安、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邯郸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关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

关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

关于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原标题:关于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按照省住建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步加强建筑业劳保费⽤收缴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7]386号)精神,为进⼀步加强建筑业劳保费⽤收缴管理,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劳保费⽤的统筹管理⼯作,现就建筑⾏业劳保费⽤统筹管理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什么是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统筹?建筑⾏业劳动保险费是建筑⼯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主要⽤于建安施⼯企业向社保部门缴纳基本养⽼⾦,是确保其离退休职⼯基本⽣活的唯⼀来源。

按照陕西省⼈民政府《关于建筑业实⾏劳保费⽤统筹管理的批复》(陕政函[1993]130号)规定,全省实⾏建筑业劳保费⽤统筹管理后,劳保费⽤由统筹管理机构统⼀向建设单位收取,并专户储存,由统筹机构统⼀按⼯程项⽬收缴劳保费⽤的85%返还企业,⽤于企业缴纳在职职⼯养⽼保险,15%实施全省统⼀调剂,⽤于离退休⼈员等专项⽀付和养⽼保险缴费困难补助,做到专款专⽤。

建筑⾏业劳动保险费⽤为什么要实⾏统⼀管理?建筑⾏业是微利性⾏业,在建筑产品未完全成为商品时,预算取费是国家规定建筑业费⽤的唯⼀来源。

以前,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由施⼯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由于多种原因难以收⾜,且离退休、退职费⽤等⽀出增长过快,导致⼤部分建安企业劳动保险费收不抵⽀。

⼀⽅⾯,有的企业已⽆⼒发放离退休、退职⼈员⽣活费⽤,形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即便是参加了社会统筹的企业,也因效益⽋佳⽆⼒缴纳养⽼保险费⽤,⽆法保证离退休职⼯的基本⽣活;另⼀⽅⾯,新⽼企业由于离退休、退职⼈数多寡悬殊,劳动保险费⽤负担畸轻畸重,不利于把企业推向市场,开展公平竞争。

建筑业劳动保险费实⾏统⼀管理后,由统筹机构通过调剂余缺向建安企业⽀付劳动保险费⽤,使离退休、退职费⽤有了可靠保障,妥善解决了建安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来源,促进建安企业深化改⾰,维护社会稳定。

建筑⾏业劳动保险费⽤是不是新增加的收费项⽬?劳动保险费⽤历来是建筑⼯程造价的⼀个组成部分,建筑施⼯企业根据省建筑经济定额规定的分类标准,随⼯程预决算(⼯程量清单计价)编⼊⼯程造价中,按照建安⼯程造价向建设单位收取。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4.20•【字号】邯建建[2003]41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的通知(邯建建[2003]41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建设(开发)单位: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市建筑业企业通过资质就位,形成了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结构平台。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邯郸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日邯郸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邯郸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所承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在邯郸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邯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邯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邯郸市主城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主城区以外分别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受包人)完成的活动。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24•【字号】邯政办字〔2016〕172号•【施行日期】201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办字〔2016〕172号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4日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市政府《关于房地产业化解商品房库存的实施意见》(邯政字〔2016〕41号),落实保障房配建政策,做好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和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无法和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或因特殊原因导致配建面积不足的商品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委托政府代建或购买保障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核定,对按规定符合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四条市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负责核定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位置。

第五条市建设部门负责对按政策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或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项目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交纳监督工作,并对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交纳标准按项目销售商品房的网签备案平均售价执行。

第八条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按以下程序执行:(一)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交纳资金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将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函告市规划部门;(三)市规划部门核定项目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并函告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和规划部门核定的应配建保障房面积,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异地建设资金协议,报送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五)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暂按配建保障房面积4500元/平方米预交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出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市建设部门核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六)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对按照规定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七)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竣工联合验收之前,按市房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定项目网签备案平均售价,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结算应配建保障房面积的异地建设资金。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邯建建[2005]174号•【施行日期】2005.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的通知》(邯建建[2005]174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市高开区建设局、马头工业区筹委会,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劳务市场管理,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分包、私招乱雇、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市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规范进行,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三年内取消“包工头”的要求,并依据《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邯郸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邯建建[2003]41号),就加强我市劳务分包市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发包,并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

严禁将工程肢解发包、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二、积极发展有建制的劳务分包企业,鼓励和支持现有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按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获取资质证书。

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分包工程交易功能,逐步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纳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

没有交易中心的县(市、区),应明确固定场所。

三、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资质范围承揽工程。

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投标建设工程时,应在招标书中载明拟由劳务企业分包施工的主要内容。

中标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应确定需发包的建筑劳务作业任务。

劳务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

建筑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章社会保险的种类及缴纳第四条公司依法为职工缴纳以下社会保险:1. 养老保险: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2. 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并鼓励职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3. 失业保险: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

4. 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5. 工伤保险: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第五条社会保险的缴纳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执行,具体缴费比例和基数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社会保险的缴纳及管理第六条公司每月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公司设立社会保险专管员,负责社会保险的缴纳、申报、变更、终止等事宜。

第八条职工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九条公司对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定期审核,确保社会保险的缴纳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章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第十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职工失业,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职工生育,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执行。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对失联企业办理社保统筹拨付公示说明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对失联企业办理社保统筹拨付公示说明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对失联企业办理社保统筹拨付公示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对失联企业办理社保统筹拨付公示说明依据邯郸市人民政府【2010】3号《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办按程序对多年失联的建筑业企业办理社保统筹拨付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自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7月4日),请下列单位见在公示期满后十五日内(截至2023年7月19日前)到邯郸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核对并办理社保拨付相关手续,逾期将按规定处理。

特此说明。

联系人:何丽电话:3125687地址:邯郸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中道大厦A座809)邯郸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2023年6月27日序号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工程名称1 复兴区建筑安装总公司邯台房地产开发公司绿德园二期C1#2 邯郸市网架公司山川房地产开发公司万里小区 10#3 通力电梯公司天津分公司市恒兴房地产公司连城别苑G1G2楼电梯工程4 上海永大电梯设备公司邯郸创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创鑫五期10#楼及幼儿园电梯补交上海永大电梯公司邯郸创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创鑫阳光城二期20-21#电梯补缴上海永大电梯公司市创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创鑫阳光城7#楼电梯上海永大电梯公司邯郸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创鑫一期10#楼电梯补交上海永大电梯公司市创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创鑫阳光城1-3#楼电梯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邯郸创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创鑫阳光福邸电梯5 邯郸市博大玻璃装饰公司市东方公司春华园商住楼电梯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市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乘寺商业中心消防工程6 通力电梯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市恒嘉房地产开发公司世嘉名苑26-31#电梯补交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邯郸恒嘉房地产开发公司世嘉名苑三期1-3#楼及地库电梯补交通力电梯公司市恒嘉房地产开发公司世嘉名苑电梯补交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公司市恒嘉房地产开发公司世嘉名苑26、27.31#消防补交施工单位不详市恒嘉开发公司(工程名称不详)德州亚太集团邯郸恒嘉房地产开发公司世嘉名苑三期1-3#楼及地库通风补交7 市邯山亿豪门业装饰行市恒昌房地产公司万浩枫景2#楼防盗防火门市丛台区群升防盗门经销处市恒昌房地产公司万浩枫景4#楼防盗防火门市圣安装饰有限公司市恒昌房地产公司万浩枫景3#.5#楼铝合金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市恒昌房地产公司万浩枫景5#楼防盗防火门8 峰峰汇通木塑公司金安公司绿水湾住宅楼河北北方富士电梯公司金安公司绿水湾住宅楼9 中宇建筑公司河北鑫港国贸公司鑫港会展中心10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鑫鑫开发公司星城国际酒店公寓1#、4#、5#楼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鑫鑫开发公司邯郸兴恺花园酒店桩基11 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中道房地产开发公司中道红星美凯龙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中道房地产开发公司中道大厦工程(含桩基)12 邯郸韩代谛奥电梯公司实达公司世贸广场电梯工程河北卓基建设安装公司实达公司实达商业中心空调施工单位不详实达公司世贸广场幕墙、铝塑板、装修、钢结构13 富士电梯公司春昱开发公司春光小区13-18#楼电梯14 邯山区佳信热水器公司市中立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四季花城3、4#(太阳能)市安鑫燃气工程公司市中立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四季花城3、4#(煤气)石家庄高升门业公司市中立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四季花城3、4#(门)吴川市建设公司市中立信公司商住楼桩基15 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公司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紫竹苑15#中央空调16 东芝电梯中国公司市三胞房地产开发公司维多利亚港湾1#电梯补交上海永大电梯设备公司邯郸三胞房地产开发公司维多利亚港湾电梯工程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邯郸三胞房地产开发公司维多利亚港湾消防工程17 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公司荣盛房产公司邯郸分公司阿尔卡迪亚蓝天城一期桩基18 市宁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荣科公司)和平苑二期5#河北科力空调工程公司 (荣科公司)和平苑二期5#19 石家庄太行基础工程公司协力公司万和公寓地基处理21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市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年苑1、2#楼电梯22 邯郸市中核久安电子有限公司圣达公司圣达商城消防23 奥的斯电梯(中国)公司市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联水晶坊1-6#配套电梯补交24 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公司市龙瑞房产公司赵都新城S1地块A标桩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市龙瑞房产公司赵都新城S1-S2,S5-S6,S9电梯补交25 河北云安消防工程公司邯郸万瑞房地产开发公司万瑞佳苑电梯补交26 河北宏运电梯安装公司河北锦祥房地产开发公司锦祥佳苑电梯工程27 蒂森电梯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河北惠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丛台花园1-10#楼电梯补缴北京建双达机电设备公司河北惠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丛台花园1-10#楼电梯补缴28 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公司市康达房地产开发公司邯钢农林路生活区、百二生活区29 河北正野电梯公司市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禾鑫岭国际电梯补交30 秦皇岛中兵建设集团公司邯郸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惠民新居公共租赁房A标桩基31 邯郸市惠君贸易公司邯郸市百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百信大厦A.B及地库电梯补交32 河北白云建筑装饰公司邯郸泽锦房地产开发公司泽锦金融大厦幕墙33 华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臻鑫房地产开发公司东城商品1-3#商住楼桩基34 施工单位不祥河北工程大学工程帝森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工程大学(矿院)31#B座电梯35 邯郸市嘉会电梯销售公司市三中主教学楼电梯补交36 施工单位不详邯郸学院(原邯郸职业学院运动场看台)37 中建七局二公司邯郸学院一期工程38 邯郸市绿寰实业有限公司明仁医院康复中心邯郸市中核久安电子有限公司明仁医院康复中心39 中寰艺高建筑装饰公司市第一医院病房楼A座装修一标段40 河北大方建筑公司邯分公司市第五医院41 石家庄恒嘉建筑装饰公司市地税局会议室装修42 邯郸市政管理处邯郸武警支队综合楼43 河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黄梁梦粮库路罩棚、粮库备载仓44 河北神兴建筑公司军分区第一干休所45 邯郸园林绿化工程处市园林局46 上海电梯特约销售安装中心邯郸监狱21#、22#楼电梯(补交)47 石家庄鹏达工程技术公司市出入检疫局电梯工程48 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行营业部增面积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行邯郸分行营业部增建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营业楼外装修工程施工49 北京国泰建设发展公司市公安局综合指挥侦查大楼空调50 邯郸市华宇建安公司市工商局综合楼扩建51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投北湖排污长2686米管铺设城投公司城投公司赵王遗址公园展示区一期CD标段52 河北丽都装饰公司新兴铸管公司赵王宾馆装修A标段北京凯伯特装饰公司新兴铸管公司赵王宾馆装修B标段53 河北鼎联设备技术服务公司新材料实验基地孵化园电梯54 天津华北有色金属建筑公司自耒水公司水源宾馆桩基55 苏州江南快速电梯公司滏阳乳业公司住宅楼10-13#电梯56 河北大方建筑公司邯分公司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紫光苑1-2#楼57 峰峰矿务局羊渠河矿施工处峰峰矿务局职工楼改造(峰峰矿区羊渠矿)58 邯郸市宏翔实业有限公司邯峰发电厂综合楼59 奥德装饰公司康德公司康德二期德州亚太公司康德公司康德二期瑞达防火卷帘公司康德公司康德二期威泰消防安全感受康德公司康德二期60 邯郸市峰盛建筑公司康业制药综合研发楼61 上海海工装潢公司河北广通路桥工程公司办公楼装修62 南京中科天文仪器公司沈阳瑞阳冷暖设备公司市热力公司电梯、天文台63 苏州帝奥电梯公司市爱华机械电子公司爱华电子3#楼电梯补交64 北京华夏建设发展公司邯郸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公司斯巴鲁汽车销售4S 店65 江西利源建筑工程公司市冀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奇瑞汽车邯郸冀旭特许销售服务店66 徐州义隆钢结构公司庞大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菱汽车特约销售服务站67 邯郸恒昊物资有限公司市供销社基建服务公司—电梯邯郸县兴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市供销社基建服务公司—塑钢窗68 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1#倒班楼69 石家庄泰达电梯有限公司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地大厦C座电梯帝森电梯有限公司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地大厦A座电梯70 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西小屯新区小学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西小屯新区幼儿园71 邯畅达环保机械公司邯郸公交总公司公交铁西维修中心电梯工程72 石家庄杭奥机电设备公司邯郸九发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电梯工程73 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邯郸金乡精密管件有限公司邯郸金乡精密管件一期工程1、2#厂房74 邯郸市天辰塑钢公司四季青实业公司四季青社区2#院1-18#楼塑钢窗75 耀华玻璃厂百家村办事处76 邯郸市恒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爆台寺农业科技培训中心空调安装邯郸市中旺装饰有限公司爆台寺农业科技培训中心石材装饰内装河北滏瑞特装饰有限公司爆台寺农业科技培训中心九、十、十一内装77 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公司峰峰集团(科研大厦金都饭店)珠海美吉丽装饰工程公司峰峰集团(科研大厦金都饭店)78 东莞市西门子电梯公司邯郸县国税局综合楼电梯工程79 河北鼎联设备技术公司市合兴经贸公司开发区门诊电梯80 邯郸市房屋开发公司邯郸市房屋开发公司城市新秀1#办公楼电梯安装81 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天山房地产开发公司龙脉欣居82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七一八究所A-B装置技改工程83 通州建总集团公司邯郸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实战模拟训练。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3•【字号】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已经2013年10月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回建2013年10月13日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待遇,规范各类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2003〕12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农民工工资保障事宜。

中心城区范围内(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邯郸经济开发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农民工工资保障,直接适用本办法。

中心城区以外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农民工工资保障,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管委会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目标考核责任制。

市、各县(市、区)、冀南新区管委会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负责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欠办)负责日常组织和督导协调,牵头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问题。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分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成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内建筑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工程的合同备案和监管,规范各类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履约和分包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制度,遏制违法用工和工程违法分包行为;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月结月清制度。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邯建建[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风险,切实提升企业安全发展水平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的工作部署和精神,全市在建建筑工地安责险要应投尽投,现将有关事故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投保安责险的重要意义安责险制度是以安责验为载体的事故预防机制,是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安责险包括人身伤害累计赔偿、医疗费用累计赔偿、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附加施救、事故善后处理累计赔偿及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等内容。

通过建立安责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和风险防控功能,有利于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能够完善企业事后的经济保障机制,维护伤亡人员的合法权益。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建立安责验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制度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调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开展安责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通过强化保险的社会管理和风险防控功能,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促进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起政府、保险机构、企业和从业者多方互动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明确的在建筑施工等9类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制度要求,确保在2020年6月底前实现全市在建施工工地安责险全覆盖。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39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39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23日邯郸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6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6〕1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强化责任,注重实效。

建筑公司交社保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交社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正式员工、临时工及派遣工等所有应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和使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提高员工福利待遇。

第二章社会保险缴纳第四条我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以下社会保险:1. 基本养老保险;2. 基本医疗保险;3. 工伤保险;4. 失业保险;5. 生育保险。

第五条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及缴费基数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公司每月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员工社会保险权益。

第七条员工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社会保险管理第八条公司设立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的申报、缴纳、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九条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1. 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员工社会保险信息;2. 负责社会保险费用的申报、缴纳、变更和结算;3. 负责社会保险待遇的核算、支付和管理工作;4. 定期向员工公布社会保险缴纳情况;5. 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第十条员工变动时,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等手续。

第四章社会保险使用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2. 安全高效;3. 专款专用;4. 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 员工养老保险待遇;2. 员工医疗保险待遇;3. 员工工伤保险待遇;4. 员工失业保险待遇;5. 员工生育保险待遇;6. 其他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的支出。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员工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公司将依法追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邯政办规〔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8日邯郸市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深化建筑工程组织方式改革,规范推进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经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市行政审批、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做好工程总承包相关工作。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政策汇总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政策汇总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政策汇总建筑行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力占比较高。

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工作条件,各国都实行了一定的劳动保险制度。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的统筹管理政策涵盖了保险费用的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

首先,劳动保险费用的征收政策是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征收劳动保险费用的方式和比例有所差异,但一般都是以百分比的形式按照工资额来计算。

有些国家会将劳动保险费用分摊给雇主和雇员,也有些国家由雇主一方承担全部费用。

征收劳动保险费用的政策旨在通过费用的调节来提高建筑行业的整体保险覆盖率,确保工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劳动保险费用的使用政策是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劳动保险费用的使用涵盖了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个方面的保障。

建筑工人是高风险行业的从业人员,他们在工作中易受伤或出现健康问题。

劳动保险费用的使用政策旨在为建筑工人提供医疗和赔偿服务,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得到救治和补偿。

第三,劳动保险费用的管理政策是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制度的保障措施。

劳动保险费用的管理包括了资金管理、费用核定、信息管理等方面。

各国在管理劳动保险费用时,通常会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统一管理。

这些机构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劳动保险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符合法规和政策要求。

总结起来,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政策的目标是保护建筑工人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条件。

这些政策涵盖了劳动保险费用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方面。

通过合理的费用征收、科学的费用使用和有效的费用管理,可以使建筑工人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赔偿,提升他们的生活保障水平。

统筹费用规章制度

统筹费用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统筹费用管理,规范费用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单位财务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各部门、各项目及全体员工,旨在确保单位各项费用开支合理、合规、有效。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费用开支合法合规;(二)效益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单位经济效益最大化;(三)透明公开原则:费用开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确保单位财务安全。

第二章统筹费用范围第四条统筹费用包括以下范围:(一)工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二)福利性支出:包括职工福利、节假日慰问、员工培训等;(三)办公性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购置、维修、租赁等;(四)业务性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五)其他费用:经单位领导批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费用审批与报销第五条费用审批:(一)各部门、各项目在费用开支前,应制定详细的开支计划,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二)部门负责人对开支计划进行审核,确保合理、合规,签署审批意见;(三)单位领导对审批通过的支出计划进行最终审批。

第六条费用报销:(一)报销人应在费用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报销申请;(二)报销人应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报销凭证,包括发票、收据、银行对账单等;(三)财务部门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本制度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四)财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报销申请进行报销,并登记入账。

第四章费用监督与检查第七条费用监督:(一)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对费用开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二)财务部门对费用开支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单位领导对费用开支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费用合规、合理。

第八条费用检查:(一)单位领导对费用开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财务部门对费用开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审计部门对费用开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建筑公司社保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社保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社保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在制定社保管理制度时,应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基本社会保险。

制度中应明确各项保险的缴纳比例、缴纳基数
以及缴纳时间等关键信息。

建筑公司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保参保登记流程。

新员工入职时,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为其
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并确保所有员工的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地录入到社保系统中。

同时,对
于离职员工,应及时办理社保关系的转移或终止手续。

建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社保费用缴纳制度。

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定期足
额缴纳社保费用。

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与透明,建议设立专门的社保费用管理账户,并由
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每笔款项的合规性与准确性。

考虑到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相对较高,因此建筑公司的社保管理制度
中应当特别强调工伤保险的管理。

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
自我保护能力。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公司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为员工提供医疗救治,并协助员工办理工伤认定和相关理赔手续。

建筑公司还应定期对社保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动以及企业经
营状况的变化,社保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定期
检查社保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下发2013―2014年度《河北省建筑业企业规费费率核定书》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下发2013―2014年度《河北省建筑业企业规费费率核定书》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下发2013―2014年度《河北省建筑业企业规费费率核定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邯建价[2013]303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下发2013-2014年度《河北省建筑业企业规费费率核定书》的通知(邯建价[2013]303号)各建筑业企业及相关单位: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的通知》(冀建市﹝2012﹞406号)和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开展2013年度河北省建筑业企业规费费率核定的通知》(冀建价监﹝2013﹞18号)文件精神,2013-2014年度河北省建筑业企业规费费率核定已经省站核定完成。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经核定的规费费率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清单计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二、经核定的规费费率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费率。

三、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时,规费应在招标文件中列出。

投标人应按核定的规费费率计算规费,并在投标报价中单列。

评标时应扣除规费金额后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

四、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核定的规费费率在有效期内计取以上规费。

工程在施工期内核定的费率有变化的,按有效期内的工程量分别计算。

五、经核定的建筑业企业规费费率,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借用、涂改,一经发现按作废处理。

六、请申请规费核定的施工企业于2014年1月10日前领取规费证书。

地点:邯郸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716室。

联系人:吴凯联系电话:************2013年12月31日。

单位统筹金缴纳管理制度

单位统筹金缴纳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单位统筹金的缴纳和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3.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通知》4. 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三、统筹金缴纳范围1. 职工养老保险2. 职工医疗保险3. 职工失业保险4. 职工工伤保险5. 职工生育保险四、统筹金缴纳主体1. 本单位为统筹金缴纳主体,依法承担缴纳义务。

2. 新入职职工自入职之日起,由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统筹金。

3. 职工在职期间,单位应按月缴纳各项统筹金。

五、统筹金缴纳标准1. 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

2. 职工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

3. 职工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

4. 职工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

5. 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

六、统筹金缴纳程序1. 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职工实际情况,确定缴费基数和费率。

2. 单位每月计算应缴纳的统筹金总额,并按时足额缴纳。

3. 单位将缴纳的统筹金情况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七、统筹金管理1. 单位应建立健全统筹金管理制度,确保统筹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2. 单位应定期对统筹金进行审计,确保统筹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单位应将统筹金使用情况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八、监督检查1. 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九、附则1. 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单位统筹金的合理缴纳和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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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
编者按?日前,邯郸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印发《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新修订的《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该《办法》涉及全市各建设(开发)单位和各建筑业企业,以及社保统筹费的收缴和管理,经过努力,力争使建筑业企业职工(含农民工)全员参保,应保尽保,以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和谐健康快速发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工作需要,本报现予以刊登。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职工(含农民工)的合法社保权益,加强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社保费)统筹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开发)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保费统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总造价中应当为建筑业企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实行统一收取、返还、调剂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企业。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统筹管理工作,市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称“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头生态工业城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的收取、拨付和管理,监督指导各县(市)、峰峰矿区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统筹管理工作。

各县(市)、峰峰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的代收、代拨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根据本办法得到的社保费,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资金补齐。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之前,必须按统一标准预缴社保费;工程竣工结算前,应到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办理社保费结算手续,并将工程社保费结算列入工程竣工结算内容。

禁止由建筑业企业替建设单位代缴社保费。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后,社保费提取比例的标准按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中规费费用标准的通知》(冀建质[2008]728号文件)规定执行。

社保费提取比例的调整,按国家或者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社保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为不可竞争的规费,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以及竣工结算时,均应按规定单独列项、足额计取。

实行社保费统筹后,建筑业企业不再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取该费用。

第九条新建工程项目,工程造价1亿元以下,社保费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

工程造价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分期按年度缴纳,首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数额的60%,余款必须在主体工程验收前全部缴清。

直接发包的零星工程应当足额计算社保费,并列入工程决算价款,由建设单位向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缴纳。

第十条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统一收取的社保费应当用于:
(一)基本拨付资金。

按照规定比例向建筑业企业拨付,用于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统筹金。

该资金在保证足额缴纳职工十二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在社保费中列支其它费用,但不能作为企业利润挪作他用。

(二)风险积累金。

按实收社保费总额的10%提取,弥补年度调剂金的不足,或者处理建筑业企业社保应急事件。

(三)年终调剂金。

实收社保费除第(一)、(二)项外的剩余部分为年终调剂金。

调剂金主要用于:
1、负担较重、困难较大、无力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建筑业企业;
2、建筑业农民工扩面参保;
3、慰问救济建筑业企业特困职工。

年终调剂金仍有结余的并入风险积累金。

第十一条?社保费拨付按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项
目实缴社保费额的一定比例拨付。

具体拨付比例:
(一)市属及驻邯的省(部)属、省属进邯建筑业企业拨付比例为80%;
(二)外埠进邯建筑业企业拨付比例为50%。

第十二条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订承包合同时,双方需在合同中明确社保费的分配标准,并将所签合同报送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将社保费拨付给符合拨付条件的施工企业。

第十三条社保费采取按季度核定拨付的方式。

每季由建筑业企业向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提交拨付社保费申请表、工程形象进度资料;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按工程形象进度向企业社保费专户拨付。

首次拨付为基本拨付资金的30%,主体完工时再付40%,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的30%。

第十四条申请社保费拨付的建筑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且所承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向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缴纳了社保费;
(二)持有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外埠进邯建筑业企业已办理入邯施工备案登记手续;
(四)已在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登记,且已在指定银行开设企业社保费专门账户;
(五)社保费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五条?年终调剂金按以下程序拨付:
(一)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12月31日前向市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提出调剂申请;
(二)市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汇总企业申请和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制定年终调剂方案;
(三)调剂方案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7日;
(四)市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按批准的调剂方案向建筑业企业拨付。

调剂金不足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可从风险积累金中调补。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社会保险事项,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只为部分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建筑业企业,暂停拨付社保费,督促其全员参保后再恢复拨付。

外埠进邯建筑业企业在邯用工的必须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如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情况时,应在完成变动后一个月内,将建筑业企业的变化情况报工程所在地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建筑业企业不再从事建设施工生产活动,外埠建筑业企业退出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的,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在办理完该建筑业企业社保费清算后,不再继续向该企业拨付社保费。

建筑业企业与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终止施工合同的,依据企业实际完成工作量,办理社保费清算手续。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不进行社保费结算的,其新开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缴纳社保费后,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应向缴款单位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收取的社保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支、挪用和截留。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减免、拖欠社保费,不得从社保费中提取任何管理费用,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缴存管理程序进行违规操作,也不能以减免社保费作为招商引资、承揽工程的优惠条件。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峰峰矿区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度将代收的调剂金和风险积累金划拨到市社保费统筹专户。

社保费银行存款利息并入风险积累金。

第二十二条不履行社保费分期缴纳合同、有意隐瞒工程量少缴社保费的建设单位,由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足额缴纳社保费。

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1%。

滞纳金,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滞纳金并入风险积累金。

第二十三条各级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社保费专户的具体监督和集中管理,保证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建筑业企业违规使用社保费的,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有权停止拨付社保费,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社保统筹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市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县(市)、峰峰矿区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统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社保费收支专门账目,并真实、准确地向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填报相关报表和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保费管理的财务、统计、报表等管理制度,定期将社保费收缴情况和拨付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保、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无故拖延拨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999年4月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邯郸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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