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企业管理层收购方案设计与实施中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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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企业管理层收购方案设计与实施中的法律服

对此,《通知》连续了国资委“国有产权交易进入产权交易所”的一贯思路,指出“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者”也应进入产权交易所,用招投标等方式公布企业改制情形、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此前进入产权交易所的国有产权交易仅限于原先存量的国有资产。

正因为此,多位专家一致向《财经》记者表示,增资方式包括“治理层增量持股”确实存在定价公允的判定咨询题。而进场交易或公布信息则是国资委的一个制度安排。

“事实上市场走在政府观念的前头,市场能力远比政府能力要强得多。”关于定价咨询题,一位投行资深人士如此认为。

东方高圣投资顾咨询公司执行董事高磊认为,按照国际惯例,企业估值的基础是企业以后的盈利能力,即企业以后的现金流,因此最要紧的资产评估方法是收益评估法。“中国惯常采纳重置成本法,即以净资产作为对企业价值评估的基础,不对一个企业的价值即它的以后盈利能力进行评估,价格确实是扭曲的,谈不上公平不公平。”

据记者了解,目前资产评估常用的定价方法有折现现金流法、市盈率法、交易类比法、清算价值法、账面价值调整法、重置成本法等。在中国,财政部规定用重置成本法评估,而收益法只是用来验证,并不被要求作为作价基础。比如假如重置成本法评估为5亿,收益法验证是6亿,最终作价基础仍是5亿。

粗略估量,国内评估机构采纳重置成本法的85%,折现现金流法占10%到15%,采纳收益法的只占极小部分。“这不是中介机构的能力咨询题,是政策咨询题。”高磊强调。

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部经理冯连旺认可这种讲法。在他看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4年底公布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尽管资产评估水平参差不齐,然而一样资产评估机构都具备收益法评估的能力。

“假如国资委要求国有股转让必须由中介机构出具对企业价值判定的评估报告,而不是现在要求的审计评估报告,会有助于市场的透亮和公平。”高磊如是评判。

中小型企业治理层收购方案设计与实施中的法律服务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治理层持股

公布者:[本站编辑]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公司法律咨询、顾咨询、公司事务服务网] 扫瞄:[37] 评

论:[0]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治理层持股是一个敏锐的咨询题,从实践中大行其道,到国资委暂停,再到中小国有企业有条件放行,至今大型国有企业亦放松管制,可谓曲折曲折,关于这些

历史文件不去追本溯源、深入研究,现行关于治理层持股最为重要的两个规定是《企业国

有产权向治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目前政策承诺的关于治理层和职员持股的类型能够分为职员持股、中小型国有企业治理层

持股、大型国有企业治理层持股,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三种持股类型的程序要求、限

制程度等各不相同。

关于职员持股,法律、法规并不存在专门限制,不管中小型依旧大型国有企业,职员都能

够通过合法形式持股,具体详见下述。

关于中小型国有企业,依照《企业国有产权向治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目前差不多承诺治理

层持有中小型国有企业股权,但存在较为严格的限制,具体详见下述。

关于大型国有企业,则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目前政策刚刚放行,而相关程序和条件则仍尚未出台,具体详见下述。

一、职员持股

依照国资委企业分配局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改制分流一百咨询》,职员持股是合法可行的。而且不管是《企业国有产权向治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依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

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或者其他人和规范性文件,均没有对职员持股作出限制性规定,

相反反而在个不文件中鼓舞职员持股,比如《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赴也改制分流

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方法》。

需要讲明的是,那个地点的职员持股不包括经营者持股。

1、持股路径

(1)在自愿的基础上,职工解除劳工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三类资产抵补,经产权变更、确认后,转换为改制企业的股份;

(2)职工出资人购国有资产,经产权变更、确认后,转换为改制企业股份;

(3)原企业所欠职工的债务,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原企业可用部分资产抵补后转换为改制企业股份;

(4)职工直截了当出资人购改制企业的股份。

2、持股形式

职员持股的形式能够选择信托持股、设立公司持股股和个人直截了当持股等,那个地点仅就信托持股和个人直截了当持股作简单介绍。

工会法人持股在职工持股会遭到禁止后曾经有人倡议作为职员持股的载体,然而个人认为工会法人持股实则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有违工会设立宗旨,有待进一步探讨。

(1)信托持股

信托持股被认为是目前职员持股的相对较为规范的一种形式,然而需要再次强调的是那个地点的职员不包括治理层,因为依照《企业国有产权向治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禁止治理层通过信托持股,其目的在于堵死治理层通过信托形式筹集资金。

但需强调的是,信托持股其弊端在于对信托合同数量存在最高额限制和合同金额的最低限制,等于间接限制了信托持股的人数和持股金额。依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治理暂行方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治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同意托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实践中存在职员持股单笔信托低于5万元或者持股职员人数突破200人的可能。

关于上述限制,能够在信托合同中予以规避。持股职员能够托付其中一名代表作为信托合同的托付人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资金信托合同,然而受益人处列明为所有持股职员,并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其受益权。

(2)个人直截了当持股

职员个人能够直截了当持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股东权益。然而其限制在于股东人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在50人以下,那个地点要紧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一种默契与信任,因此作此限制。然而实践中职员持股专门多都突破50人。

(3)关于职工持股会

关于职工持股会的咨询题,那个地点需要专门予以强调讲明。职工持股会曾一度风光专门,解决了职工持股的主体资格咨询题,性质属于社团法人,由民政部负责登记。但依照2000年7月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治理。对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因此,目前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地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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