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同的履行(ppt 4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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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 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 益。 如: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 择合理期限履行合同,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 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 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 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 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 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二Leabharlann Baidu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履行主体 (二)履行标的 (三)代物清偿 (四)履行地点 (五)履行期限 (六)履行方式 (七)履行费用
履行规则与适用顺序
约定优先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 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 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定规则






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这里的经济环境,包括 影响民事主体生产和经营的各种客观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六条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 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 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 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该解释的出台, 主要是由于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使得农业 税减免力度加大、进程加快,农业补贴政策的贯彻 落实。继续履行原来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无疑造 成了显失公平的结果(当初的零流转费或负流转 费)。
四、履行地点

法定规则(以交付的标的为标准):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
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五、履行期限
1、约定 2、债务性质 3、法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 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 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 时间。
1、债务人及其代理人履行 合同履行的主体,首先为债务人。除法律规定、当 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外, 履行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 2、第三人代为履行 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当 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 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 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5条) 3、向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当 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 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4条)

六、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 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部分 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 人利益的除外。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1、适当履行 2、协作履行 3、经济合理 4、情事变更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 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 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 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 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 别。 实际履行原则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 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 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因此,适当履行必然是实 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
第7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 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 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 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 担举证责任。(《合同法》第二司法解释)

履行标的

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包括交付货物、转 移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



法定标准: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 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 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 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节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 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 完全实现。在许多情况下,合同的履行不单 指最后的交付行为,而是一系列行为及其后 果的总和。
合同的履行不仅是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主 要内容,而且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是其他 一切法律制度的归宿或延伸。

一、 合同的履行的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 的合同义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 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 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 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 其责。 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 推诿。
2009《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 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 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 除。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须有情事变更原则的事实。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 行完毕以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 事人。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货币贬值; 法律变动与行政行为法律变动通常为当事人 所不能预见;(如:征收、税法的变动、经 济管理法律的变动等) 灾难天灾人祸一般适用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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