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法考2019商经法基础讲义-第12节-合伙企业法(1)-李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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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 复习指南
以合伙企业的设立、管理、合伙人权利和义务、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为逻辑线索,全面掌握合伙企业的各项基本制度。
以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区分为主线,理解两个合伙之间的区别和关联。
以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为区分,全面理解合伙企业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
知识框架
第一节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共同出资、共担盈亏、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高度人合性的无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F14、15、16、17)
1.合伙人: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做合伙人,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
2.出资:
合伙人可以使用权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例题】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1三29)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答案】B
【解析】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可以使用权出资,合伙企业名称当然可以包含合伙人名字,合伙协议是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无需登记。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经营(事务执行、忠实义务、盈亏分担、债务清偿)★★
1.合伙事务执行(F26-30)
(1)执行方式
全体合伙人执行;一人或数人执行。
执行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
A.执行权
B.异议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3)不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
A.监督权(F27)
由一人或数合伙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B.撤销权(F29’2)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C.知情查账权(F28)
执行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合伙人有权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例题】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3-73)
A.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C.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
D.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答案】BD
【解析】执行人:执行权、异议权;非执行人:监督权、撤销权、查账权。
2.合伙事务的决议
(1)合伙事务争议的决议
约定——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法定除外)
(2)一致决事项,合伙协议约定除外(F31)
A.改变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处分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C.担保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D.聘任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例题】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酒吧开业1年后,经营环境急剧变化,全体合伙人开会,协商对策。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事项的表决属于有效表决的是:(11-3-93)
A.张某认为“通程”没有吸引力,提议改为“同升”。王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B.鉴于生意清淡,王某提议暂停业1个月,装修整顿。张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C.鉴于酒吧之急需,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张某、王某同意,李某反对D.鉴于4人缺乏酒吧经营之道,李某提议聘任其友汪某为合伙经营管理人。张某、王某同意,但赵某反对
【答案】B
【解析】装修整顿不是法定的重大事项,不需要一致决。
3.忠实义务(F32)★★
(1)自我交易一致决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竞业绝对禁止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盈亏分担(F33)★★
(1)顺序
约定→协商决定→实缴出资→平均分配、分担;
(2)独占盈亏禁止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例题】甲与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哪些是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03三62)
A.自行决定一次支付广告费5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某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妻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E.约定利润平均分配但是甲不承担亏损
【答案】CDE
【解析】合伙企业授权仅仅具有内部效力,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的法律行为有效。普通合伙人自我交易相对禁止,竞业绝对禁止。普通合伙人必须共担盈亏。
5.债务清偿(F41、42):双重优先原则——合同相对性
(1)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
不能清偿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