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2007]62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 (3)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 (4)第四章途中检查 (9)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 (9)第六章电气化区段运输 (11)第七章专列运输 (12)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 (13)第九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 (13)第十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 (14)第十一章附则 (15)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图 (16)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 (17)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 (20)附件 4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 (21)附件5 超重货物分级表 (28)附件6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 (29)格式一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 (30)格式二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 (31)格式三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 (33)格式四长大货物车18点登记簿 (34)格式五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 (35)格式六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 (36)格式七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 (37)附录一: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38)附录二:平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42)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第四章途中检查..........................................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第六章电气化区段运输....................................第七章专列运输..........................................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第九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第十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第十一章附则..........................................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图....................................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附件4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附件5 超重货物分级表....................................附件6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格式一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格式二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格式三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格式四长大货物车18点登记簿.............................格式五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格式六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格式七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附录一: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参数表.........................附录二:平车常用技术参数表...............................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铁路局直属货运站、车务段应成立以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应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负责协调解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4条承运人在每条铁路正线区段、每个车站含专用铁路、专用线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均须按规定取得资质许可..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第5条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机车车辆限界图见附件1..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2..第6条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1.一级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2.二级超限: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3.超级超限: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各级超限限界图见附件3..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见附件4..第7条根据货物超限部位所在的高度;超限货物分为三种类型:上部超限、中部超限和下部超限..1.上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超过3600毫米;任何部位超限者;2.中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至3600毫米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3.下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第8条装车后;重车总重活载效应超过桥涵设计标准活载中-活载的货物;称为超重货物..第9条根据货物的超重程度;超重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重、二级超重和超级超重..1.一级超重:1.00<Q≤1.05;2.二级超重:1.05<Q≤1.09;3.超级超重:Q>1.09..注:Q为活载系数..超重货物分级表见附件5..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第10条托运人托运超限、超重货物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并应提出下列资料:1.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格式一;货物外形的三视图..图中应标明货物的有关尺寸;支重面长度;并以“+”号标明重心位置..2.自轮运转货物;应有自重、轴数、轴距、固定轴距、长度、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制动机形式和运行限制条件..3.申请使用的车种、车型及车数;计划装载加固方案..4.其它规定的资料..托运人应在托运超限超重货物说明书、计划装载加固方案和所提供的资料上盖章或签字;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第11条车站受理超限、超重货物时;应认真审查托运人提出的有关技术资料;测量货物外形尺寸和重心位置;必要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审查后;以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电报向铁路局请示装运办法..跨及四个及以上铁路局的各级超重货物和超级超限货物由铁路局审查后向铁道部请示..第12条测量超限货物以毫米为单位..装车前后的测量按下列规定办理..1.装车前;按计划的装载加固方案测量1长度:测量其最大长度、支重面长度、重心至端部的距离、检定断面至重心的距离..2高度:自支重面起;测量其中心高度、侧高度和重心高度..①中心高度:自支重面起至最大高度处的高度为中心高度;②侧高度:中心高度以下各测点至支重面的高度..如有数个不同侧高度时;应由上至下测出每一个不同的侧高度..3宽度:测量中心高度处的宽度和不同侧高度处的宽度..①中心高度处的宽度:中心高度处;在货物重心所在纵向垂直平面左侧和右侧的最大宽度;②侧高度处的宽度:每一侧高度处;在货物重心所在纵向垂直平面左侧和右侧的最大宽度..2.装车后;按实际的装载加固状态测量含加固材料1长度:①跨装时;测量支距和两支点外方的长度;②突出装载时;测量突出车辆端梁的长度;如两端突出不相等时;应分别测量..2高度:自轨面起测量其中心高度和侧高度..3宽度:自车辆纵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起;分别测量中心高度和不同侧高度处在其左侧和右侧的宽度..第13条铁道部、铁路局接到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电报后;向各有关单位批示装运办法..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见附件6..第14条铁路局接到批示或抄送的电报后;应结合管内的实际情况及时批转..对需临时改变建筑物、固定设备的;应在电报中详细指明..管内通行确有困难时;应在收到电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和电报通知发局和电报批示单位..第15条车站接到铁路局批示电报后;应按装载加固方案及时组织装车..装车后测量与批示电报不符时;须重新请示..第16条超限、超重禁止无批示电报装车;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第17条装车后;车辆转向架任何一侧旁承游间不得为零结构规定为常接触式旁承的货车除外;遇球形心盘货车一侧旁承游间为零时;可用千斤顶将压死一侧顶起;落顶后出现游间;表明货物装载符合要求..使用落下孔、钳夹式车辆装载的货物;装后货物底部与轨面的距离不得少于150mm..第18条装车后;应用颜色醒目的油漆标画易于判定货物是否移动的检查线;并在货物两侧明显处以油漆书写、刷印或粘贴“X级超限、X级超重”;或挂牌标识..第19条装车后;发站应填写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格式二;在货物运单、货票、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上注明“超限货物”或“超重货物”或“超限超重货物”;以连挂车组装运时;应注明“连挂车组不得分摘”;限速运行时;应注明“限速XX公里”..并按规定在车辆上插放货车表示牌..第20条发站挂运超限、超重车前;应向铁路局调度所拍发超限超重车辆挂运请示电报条件不具备时也可电话请示..第21条超限、超重货物变更到站时;受理变更的车站应复测货物装车后尺寸;以电报向铁路局重新请示;并注明原批准单位、电报号码、新到站及车号..受理变更的车站;应对货物的装载加固状况进行检查;并在“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中签认..第22条对超限、超重的大型设备;托运人应在设计的同时考虑经铁路运输的可行性;必要时;应分部制造..对通行上有困难的货物;应采取改变包装和拆解货体等措施;尽可能降低超限、超重程度..第23条装后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的货物;经铁道部批准;可不按超限货物办理..第24条为确保特大型超限货物运输安全;可采用检查架等方法检查确认运输线路或区段的限界能否通过..1.检查架的尺寸应与货物检定断面的实际尺寸相同..2.安装检查架的车辆应与拟用车辆的车型相同..3.检查架应安装在货物检定断面所在的位置..当使用其他车辆安装检查架时;应安装在车辆转向架中心销所在横断面位置;检查架的尺寸应考虑拟用车辆的偏差量和倾斜量等..第25条铁路局应于每月5日前;按格式六、格式七要求统计上月本局管内超限、超重货物装车数;并报铁道部运输局..第四章途中检查第26条超限、超重车的途中检查是确保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措施;铁路局必须加强对超限、超重车运行途中的检查;落实区段负责制..第27条途中检查站应按下列内容检查超限、超重车;并记录检查结果:1.有无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及其填写是否完整;2.货物两侧明显位置;是否有超限、超重等级标识;3.是否标画有检查线;货物有无移动;加固材料是否有松动和损坏;4.车辆转向架左右旁承游间不得为零结构规定为常接触式旁承及球形心盘除外..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第28条铁路局调度所接到车站挂运请示或邻局预报后;应根据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批示电报核对挂运请示或预报内容;制定具体运行条件;填写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格式三;纳入日班计划..挂运跨及两个调度所的超限、超重车前;需征得邻局调度所的同意..相邻调度所间的预报内容;应包括挂运车次、批示电报号码、车种车型、到站、品名、超限等级、超重等级和有关注意事项等..调度所在挂运和接运超限、超重车前;应将管内的具体运行条件以调度命令下达有关站段..第29条车站接到挂运命令后;应及时做好车辆挂运准备工作;并将调度命令交值乘司机..第30条超限、超重车应经由最短径路运输;但受到建筑限界或其他不利因素影响时;可指定径路绕道运输..运行上有限制条件的超限、超重车;除有特别指示外;禁止编入直达、直通列车..第31条挂有超限车的列车;按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规定的线路办理到发或通过..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时;须得到铁路局批准..第32条挂有超限车的列车运行在复线、多线或并行单线的直线地段与邻线列车会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邻线列车运行速度小于120公里/小时的;两运行列车之间的最小距离大于350毫米者不限速;300毫米至350毫米之间者运行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小于300毫米者禁止会车..2.邻线列车运行速度大于等于120公里/小时小于160公里/小时的;两运行列车之间的最小距离大于450毫米者不限速;400毫米至450毫米之间者运行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小于400毫米者禁止会车..3.邻线列车运行速度大于等于160公里/小时小于200公里/小时的;两运行列车之间的最小距离大于550毫米者不限速;500毫米至550毫米之间者运行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小于500毫米者禁止会车..曲线地段与邻线列车会车;必须根据规定相应加宽..挂有超限车的列车在CTCS-2级区段的区间禁会动车组..运营专业电20071057号关于修改〈超规〉第32条的通知第33条超限车在运行过程中;如超限货物的任何部位接近建筑物或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超限货物的任何超限部位与建筑限界之间的距离以下简称限界距离;在100毫米至150毫米之间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2.限界距离在超过150毫米至200毫米之间时;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限界距离不足100毫米时;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运行办法..第34条装有二级及以上超限货物的车辆禁止溜放..第35条各站应将接发超限、超重车组织办法;超限车固定通行线路及其限界纳入站细管理..第六章电气化区段运输第36条电气化区段超限货物停电、不停电运输的条件:1.在电气化区段;超限货物顶部距接触网导线的垂直距离L≥350毫米时;可不停电运输; 100≤L<350毫米时;加盖绝缘软盖板后;可不停电运输; 50≤L<100毫米时;必须停电运输..2.超限货物顶部距接触网导线的垂直距离;在线路平面海拔高度超过1000米时;应按每超过100米增加3.5毫米的附加安全距离计算不足100米时四舍五入计算..第37条电气化区段使用的绝缘软盖板必须是经过铁道部科技鉴定;并经省部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认证的产品..使用前须经耐压试验合格;使用过程应严格遵守使用说明书规定..第38条铁路局应指定绝缘软盖板苫盖、撤卸站;绝缘软盖板苫盖、押运人员必须经过铁路局培训合格..第39条绝缘软盖板的苫盖、撤卸、途中故障处理必须在无电区进行..第七章专列运输第40条对国家重点工程和国防建设急需运输的特大型设备和需要派人监护、监测运行的重车;可开行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专列..跨及三局运输时;由铁道部批准;跨及两局运输时;由相关铁路局协商决定;局管内运输时;由铁路局自定..第41条专列开行前;批准单位应召开运输协调会议;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研究制定运输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第42条铁路局须成立专列运输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列运输方案在本局管内的实施..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第43条铁路局必须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定期对管内建筑限界进行检测;并将办理超限货物运输线路的建筑限界资料报铁道部备案..第44条建筑限界资料应包括分区段的综合最小限界尺寸表和断面图;以及线路的相关技术资料最小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最小道岔辙岔号等..第45条办理超限货物运输线路上需要临时缩小既有限界施工时;施工单位应书面向铁路局申请;铁路局审核后上报铁道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第46条未经铁道部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擅自缩小原限界..设备和建筑物违章侵入铁路建筑限界的;应追究责任单位责任并限期拆除..第九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第47条经由铁路运输的进口包括过境超限货物;铁道部国际合作司简称国际司根据国际联运有关规定;在接到有关国铁路商定超限货物的文电后;会同运输局必要时请有关铁路局参加共同审核确定..对于可以接运的;除以电报答复有关国铁路外;还应通知国内有关国境铁路局..国境站接到邻国铁路国境站的预确报后;须做好接运前的一切准备工作..超限货物到达国境站后;应根据本规则第10、11条的规定;向上级请示装运办法;根据批示的装运办法及时组织换装..第48条经由铁路运输的出口包括过境超限货物;装车站应按本规则第10、11条的规定;向铁路局请示..铁路局审核后向运输局和国际司请示..国际司接到请示后与运输局协商必要时请有关铁路局参加;并根据国际联运有关规定同相关国铁路商定;商定结果通知运输局;由运输局下达有关铁路局..第十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第49条长大货物车的备用、解除、使用和回送;应根据铁道部的调度命令办理;铁路局调度所间须互相进行预报..铁路局在接到铁道部下达的调度命令或接到邻局的预报后;要及时纳入日班计划;将车辆向指定到站挂运..沿途各站应快速挂运;不得积压..车站回送长大货物车时;应填写“特种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并注明到站和调度命令号码..第50条铁路局应在每月25日前向铁道部运输局提报次月长大货物车使用计划..每日18点将自局管内的长大货物车的出入、现在车位置、空重状况;按车型、车号、位置、发站、到站及时登记;并上报铁道部运输局..第51条长大货物车应严格按照车辆技术条件运用..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参数表见附录一..第52条长大货物车18点登记簿和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见格式四和格式五..第十一章附则第53条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第54条铁路其它有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与本规则不符时;以本规则为准..第55条铁路局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局管内的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第56条本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前发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79〕铁运字1900号同时废止..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图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一、用一辆六轴及以下货车装载时1.当货物的检定断面位于车辆两心盘中心之间时;其计算公式为:36-+=内内C B X mm式中 B ——实测宽度;即;货物检定断面的计算点至车辆纵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的距离;mm ;C 内——货物检定断面处的内偏差量;即;车辆纵中心线在货物检定断面处偏离线路中心线的距离;mm ;其计算公式为:10008)2(22⨯-=Rx l C 内 mm式中 l ——车辆转向架中心距;m ;x ——货物检定断面至车辆横中心线的距离;m ; R ——曲线半径;m..2.当货物的检定断面位于车辆两心盘中心外方时;其计算公式为:36-++=K C B X 外外 mm式中 C 外——货物检定断面处的外偏差量;即;车辆纵中心线在货物检定断面处偏离线路中心线的距离;mm ;其计算公式为:10008)2(22⨯-=Rl x C 外mmK ——货物检定断面处的附加偏差量;mm ;其计算公式为:)4.12(75-=lxK mm 注:当4.12≤lx时不计算.. 二、用普通平车跨装时1.当货物的检定断面位于两货物转向架中心销之间时;其计算公式为:36-+=内内C B X mm其中;C 内的计算公式为:10008)2(222⨯-+=Rx l L C 内 mm式中 L ——跨装支距;m ;l ——负重车的转向架中心距;m ;x ——货物检定断面至跨装支距中心线的距离;m.. 2.当货物的检定断面位于两货物转向架中心销外方时;其计算公式为:36-++=K C B X 外外 mm其中;C 外的计算公式为:10008)2(222⨯--=R l L x C 外 mmK 的计算公式为:)4.12(75-=LxK mm 注:当4.12≤Lx时不计算..三、用六轴以上长大货物车装载时1.当货物的检定断面位于大底架两心盘中心之间时;其计算公式为:36-+=内内C B X mm其中;计算公式为:10008)2(2221⨯-++=Rx L L C n内 mm式中 L 1、…、L n ——分别为长大货物车由上向下各层底架心盘中心距;m ;其中;n 为长大货物车底架层数;x ——货物检定断面至车辆横中心线的距离;m..注:用具有导向装置的长大货物车装载时;C 内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计算..2.当货物的检定断面位于大底架两心盘中心外方时;其计算公式为:36-++=K C B X 外外 mm其中;C 外的计算公式为:10008)2(2212⨯---=RL L x C n外 mmK 的计算公式为:)4.12(751-=L xK mm 注:当4.121≤L x时不计算..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附件4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建筑限界附件5 超重货物分级表超重货物分级表附件6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格式一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注:粗线栏内由铁路填记发货单位戳记 20 年月日提出格式二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甲页×级超限×级超重单位:毫米注:1不用的各栏应划去;2按电报批示尺寸填记;小于批示时;将实际尺寸填于记事栏内;大于批示尺寸时;必须重新请示;3“重车重心高”栏在不超出2000毫米时须以/号标示之;4一式两份;第一份仅为甲页留站存查;第二份为甲、乙页;随货运票据送到达站..规格270×185mm检查结果纪录乙页规格270×185m格式三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格式四长大货物车18点登记簿长大货物车18点登记簿铁路局用格式五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注:本表铁路局、站段适用..格式六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铁路局年月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格式七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铁路局年月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附录一: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参数表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参数表注:L1、L2、L3、L4为长大货物车由上向下各层底架心盘中心距附录二:平车常用技术参数表平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货运专业常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2007]62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目录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途中检查.......................................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电气化区段运输.................................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专列运输.......................................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图.................................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4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
铁路局直属货运站、车务段应成立以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领导小组。
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应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负责协调解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4条承运人在每条铁路正线(区段)、每个车站(含专用铁路、专用线)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均须按规定取得资质许可。
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第5条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
机车车辆限界图见附件1。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2。
第6条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
1.一级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2.二级超限: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3.超级超限: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货发[2007]82号转发铁道部《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各车站,各车务、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建筑段:现将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铁运[2007]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五日铁道部文件铁运〔2007〕62号关于印发《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铁道部组织制定了《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79〕铁运字1900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
铁路局直属货运站、车务段应成立以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领导小组。
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应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负责协调解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4条承运人在每条铁路正线(区段)、每个车站(含专用铁路、专用线)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均须按规定取得资质许可。
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第5条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XXXX)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 (2)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 (3)第四章途中检查 (8)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 (8)第六章电气化区段运输 (10)第七章专列运输 (11)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 (12)第九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 (12)第十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 (13)第十一章附则 (14)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图 (15)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 (16)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 (19)附件 4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 (20)附件5 超重货物分级表 (27)附件6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 (28)格式一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 (29)格式二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 (30)格式三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 (32)格式四长大货物车18点登记簿 (33)格式五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 (34)格式六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 (35)格式七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 (36)附录一: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37)附录二:平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39)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
铁路局直属货运站、车务段应成立以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领导小组。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
铁路局直属货运站、车务段应成立以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领导小组。
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应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负责协调解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4条承运人在每条铁路正线(区段)、每个车站(含专用铁路、专用线)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均须按规定取得资质许可。
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第5条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
机车车辆限界图见附件1。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2。
第6条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
1.一级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2.二级超限: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3.超级超限: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各级超限限界图见附件3。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见附件4。
第7条根据货物超限部位所在的高度,超限货物分为三种类型:上部超限、中部超限和下部超限。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07)62号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07)62号2007年3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
铁路局直属货运站、车务段应成立以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领导小组。
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应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负责协调解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4条承运人在每条铁路正线(区段)、每个车站(含专用铁路、专用线)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均须按规定取得资质许可。
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第5条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
机车车辆限界图见附件1。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2。
第6条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
1.一级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2.二级超限: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3.超级超限: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各级超限限界图见附件3。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见附件4。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2016)260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 (2)第三章办理线路和车站 (3)第四章受理和承运 (7)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 (11)第六章途中检查和卸车 (14)第七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 (15)第八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 (15)第九章附则 (16)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图 (19)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 (20)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 (24)附件 4 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 (26)附件5 超重货物分级表 (33)附件6 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 (34)附件7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管理规定 (35)附件8 超限超重货物测量及装车作业规定 (45)附件9 车站超限超重货物发送作业质量控制表 (49)附件10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 (51)附件11超限超重货物专列运输管理规定 (53)附件12 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 (63)附件13 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 (64)附件14 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 (65)附录1 长大货物车常用参数表 (67)附录2 平车常用参数表 (6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在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时,铁路局应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运输安全协议。
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时,铁路局应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三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业务培训,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实行AB岗双人负责制。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临时变更线路时,须得到铁路局批准。 第 挂有超限车的列车运行在复线、多线或 32 并行单线的直线地段与邻线列车会车 条 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邻线列车运行速度小于120公里/小时 的,两运行列车之间的最小距离大于350毫 米者不限速,300毫米至350毫米之间者运 行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小于300毫 米者禁止会车。 2. 邻线列车运行速度大于等于120公里/ 小时小于160公里/小时的,两运行列车之 间的最小距离大于450毫米者不限速,400 毫米至450毫米之间者运行速度不得超过30 公里/小时,小于400毫米者禁止会车。 3. 邻线列车运行速度大于等于160公里/ 小时小于200公里/小时的,两运行列车之 间的最小距离大于550毫米者不限速,500 毫米至550毫米之间者运行速度不得超过30 公里/小时,小于500毫米者禁止会车。 曲线地段与邻线列车会车,必须根据规 定相应加宽。 挂有超限车的列车在CTCS-2级区段的
16 条 第 17 条
实行装间 不得为零(结构规定为常接触式旁承的 货车除外),遇球形心盘货车一侧旁承 游间为零时,可用千斤顶将压死一侧顶 起,落顶后出现游间,表明货物装载符 合要求。 使用落下孔、钳夹式车辆装载的货 物,装后货物底部与轨面的距离不得少于 150mm。 第 装车后,应用颜色醒目的油漆标画易于 18 判定货物是否移动的检查线,并在货物 条 两侧明显处以油漆书写、刷印或粘 贴“X级超限、X级超重”,或挂牌标 识。 第 装车后,发站应填写超限超重货物运输 19 记录(格式二),在货物运单、货票、 条 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上注明“超限货 物”或“超重货物”或“超限超重货 物”;以连挂车组装运时,应注明“连 挂车组不得分摘”;限速运行时,应注
区间禁会动车组。 第 超限车在运行过程中,如超限货物的任 33 何部位接近建筑物或设备时,应遵守下 条 列规定: 1.超限货物的任何超限部位与建筑限界 之间的距离(以下简称限界距离),在100 毫米至150毫米之间时,时速不得超过15公 里; 2.限界距离在超过150毫米至200毫米之 间时,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 限界距离不足100毫米时,由铁路局根据 实际情况规定运行办法。 第 装有二级及以上超限货物的车辆禁止溜 34 放。 条 第 各站应将接发超限、超重车组织办法, 35 超限车固定通行线路及其限界纳入《站 条 细》管理。 第六章 电气化区段运输 第36 电气化区段超限货物停电、不停电运
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超限货物的定义和等级的确定第1条一件货物装车后,在平直线路上停留时,货物的高度和宽度有任何部位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者(以下简称超限),均为超限货物。
在平直线路上停留虽不超限,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线路时,货物的内侧或外侧的计算宽度(已经减去曲线水平加宽量36毫米),仍然超限的,亦为超限货物。
超限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二。
第2条超限货物由线路中心线起分为左侧、右侧和两侧超限并按其超限部位和超限程度划分为下列等级:1.上部超限:由轨面起高度(以下简称高度)超过360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一、二级和超级;2.中部超限:在高度自1250至3600毫米之间,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一、二级和超级;3.下部超限:在高度自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之间,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二级和超级。
各级超限的限界图见附件三。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直线建筑接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尺寸表见附件四。
4.对装载通过或到达特定装载限界区段(简称特定区段,以下同)内各站的货物,虽没有超出机车车辆限界,但超出特定区段的装载限界时,亦应视为超限货物,其超限等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对超出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还没有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按照一级超限办理;(2)对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应根据超出限界程度,确定超限等级。
注:特定区段应当根据《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3条为保证安全、经济、迅速地运输超限货物,铁路局、分局和基层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分别负责进行工作:1.铁路局、分局:运输、货运、工务、电务、机务和车辆处(科),应在运输处长或分局长(运输科长)的主持下,负责审查、确定超限货物运输条件和装车前后的检查等工作。
必要时应派有关人员随车检查或到分界站检查接运。
2.基层单位:工务、电务、机务、车辆、给水、电力和供电段,应在车站站长的主持下,负责审查承运、确定超限等级、请求批示和装车前后的检查等工作。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基本知识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基本知识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超限货物定义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
超限货物等级划分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
一级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二级超限: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超级超限: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超限货物超限位置根据货物超限部位所在的高度,超限货物分为三种类型:上部超限、中部超限和下部超限。
上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超过3600毫米,任何部位超限者;中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至3600毫米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下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
超重货物定义及等级划分装车后,重车总重活载效应超过桥涵设计标准活载(中-活载)的货物,称为超重货物。
根据货物的超重程度,超重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重、二级超重和超级超重。
一级超重:1.001.09。
注:Q为活载系数。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标识装车后,应用颜色醒目的油漆标画易于判定货物是否移动的检查线,并在货物两侧明显处以油漆书写、刷印或粘贴“X级超限、X级超重”,或挂牌标识。
超限车运行速度的规定超限货物的任何超限部位与建筑限界之间的距离(以下简称限界距离),在100毫米至150毫米之间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限界距离在超过150毫米至200毫米之间时,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限界距离不足100毫米时,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运行办法。
建筑限界管理铁路局必须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定期对管内建筑限界进行检测,并将办理超限货物运输线路的建筑限界资料报铁道部备案。
建筑限界资料应包括分区段的综合最小限界尺寸表和断面图,以及线路的相关技术资料(最小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最小道岔辙岔号等)。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转发铁道部运输局关于《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管理规定》和《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管理规定》的通知管内各单位:现将铁道部运输局《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管理规定》(运营专业〔2006〕248号)和《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管理规定》(运营专业〔2006〕249号)转发给你们。
望各单位认真落实文件要求,做好铁路超限超重作业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集团公司机械设备部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运输局运营专业[2006]248号关于印发《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铁路局,特货公司: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管理,确保运输安全,铁道部组织制定了《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铁道部运输局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一日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管理,保证作业质量,确保运输安全,根据国家和铁路有关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
第三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是铁路货物运输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作业流程见附件一。
第四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实行关键作业质量签认制度和关键作业工序间交接签认制度。
超限超重车质量由装车站段主管段长签认,特殊情况时可由站段长授权货运主任签认。
发站发送作业按附件二规定进行质量签认。
第五条超限超重货物装载加固和超限、超重等级划分等应符合铁路有关规定。
第六条铁路局和站段必须高度重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委员会,各有关站段要成立以主管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领导小组。
委员会和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落实安全责任。
第七条铁路局货运处(青藏公司为营运部,下同)是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的责任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的请示、批示、以及相关行政许可的资质审查等。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第四章途中检查..........................................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第六章电气化区段运输....................................第七章专列运输..........................................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第九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第十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第十一章附则..........................................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图....................................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附件4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附件5 超重货物分级表....................................附件6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格式一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格式二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格式三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格式四长大货物车18点登记簿.............................格式五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格式六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格式七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附录一: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参数表.........................附录二:平车常用技术参数表...............................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2007]62号)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 (2)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 (3)第四章途中检查 (8)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 (8)第六章电气化区段运输 (11)第七章专列运输 (11)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 (12)第九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 (12)第十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 (13)第十一章附则 (14)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图 (15)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 (16)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 (19)附件 4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 (20)附件5 超重货物分级表 (27)附件6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 (28)格式一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 (29)格式二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 (30)格式三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 (32)格式四长大货物车18点登记簿 (33)格式五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 (34)格式六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 (35)格式七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 (36)附录一: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37)附录二:平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39)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
铁路局直属货运站、车务段应成立以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领导小组。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关于印发《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铁运[2007]62号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铁道部组织制定了《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79]铁运字1900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 (2)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 (3)第四章途中检查 (5)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 (5)第六章电气化区段运输 (6)第七章专列运输 (6)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 (7)第九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 (7)第十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 (7)第十一章附则 (8)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图 (9)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4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5 超重货物分级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6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格式一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格式二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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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年第7号 2011年07月06日《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0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布局和作用,分为Ⅰ类检测站和Ⅱ类检测站:(一)Ⅰ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二)Ⅱ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港口码头、厂矿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内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区域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第八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Ⅰ类检测站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超限检测站的规划。
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用途。
第九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全称按照“公路管理机构名称+超限检测站所在地名称+超限检测站”的形式统一命名,其颜色、标识等外观要求应当符合附件1、附件2的规定。
第十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选址优先考虑公路网的关键节点;(二)尽量选择视线开阔,用水、用电方便,生活便利的地点;(三)以港湾式的建设方式为主,因客观条件限制,确需远离公路主线建设的,应当修建连接公路主线与检测站区的辅道;(四)统筹考虑公路网运行监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等因素,充分利用公路沿线现有设施、设备、人力、信息等资源,增强检测站的综合功能,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建设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车辆超限检测的需要,合理设置下列功能区域及设施:(一)检测、执法处理、卸载、停车等车辆超限检测基本功能区;(二)站区交通安全、交通导流、视频监控、网络通讯、照明和其他车辆超限检测辅助设施;(三)必要的日常办公和生活设施。
对于交通流量较大、治理工作任务较重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在公路主线上设置不停车预检设施,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预先识别。
第十二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入口前方一定距离内按照附件3的规定设置检测站专用标志,对行驶车辆进行提示。
第十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其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数据交换标准,并满足远程查询证照和违法记录信息、站内执法信息化以及部、省、站三级联网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建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公路时,有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将其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整体布局进行后评估,并可以根据交通流量、车辆超限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对超限检测站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七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参照附件4的规定规范检测、处罚、卸载等工作流程,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有关批准文书、工作流程、收费项目与标准、计量检测设备合格证等信息。
第十八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工作制。
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工作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加强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站长、副站长的选拔和考核管理工作,实行站长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第二十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执法工作流程,明确车辆引导、超限检测、行政处罚、卸载分装、流动检测、设备维护等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并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部颁Ⅰ类和Ⅱ类检测站的标准配备相应的路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一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路段交通流量、车辆出行结构等因素合理配置下列超限检测执法设备:(一)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有关车辆计量检测设备;(二)卸载、分装货物或者清除障碍的相关机械设备;(三)执行公路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四)用于调查取证、执法文书处理、通讯对讲、安全防护等与超限检测执法有关的其他设备。
第二十二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区内设置监督意见箱、开水桶、急救箱、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并保持站内外环境整洁。
第二十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对站内设施、设备的保管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站区交通疏导,引导车辆有序检测,避免造成公路主线车辆拥堵。
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与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四章执法管理第二十五条公路超限检测应当采取固定检测为主的工作方式。
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
第二十六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
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第二十七条经检测认定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一)对运载可分载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二)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经检测发现不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车辆,或者经复检确认消除违法状态并依法处理完毕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九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需要协助卸载、分装超限货物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相关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未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第三十一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利用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检测、执法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数据上报公路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超限运输违法信息进行整理和汇总,并抄送相关部门,由其对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进行超限检测和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在公路超限检测站从事后勤保障等工作,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参与拦截车辆、检查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三十三条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时,应当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信息共享,严格执法。
第三十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做到着装规范、风纪严整、举止端庄、热情服务。
第三十五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严禁下列行为:(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二)辱骂、殴打当事人;(三)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四)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自处理卸载货物;(五)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运输车辆予以放行;(六)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馈赠;(七)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八)指使或者协助外部人员带车绕行、闯卡;(九)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十)贪污、挪用经费、罚没款。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
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公路超限检测站公告栏等方式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公路超限检测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