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剖析完善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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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完善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要点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已经推行多年,但目前在招标投标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建筑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要想解决这些问题需从法制建设、监督体系、完善建筑市场等多方面进行改革。
1、建筑市场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1.1有些部门和地方执法不严,法制观念淡薄,把依法行政与加快经济发展对立起来;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直接干预招投标活动,破坏法定建设程序。另外,有些地方不从本地实际出发,乱铺摊子,滥上项目,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对此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手段。
1.2建筑各方主体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比较隐蔽,权钱交易时有发生。
1.3随着建筑业发展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法律实施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已由5年前建筑企业为主导的市场,转变成建设单位为主导的市场,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成为影响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原因,而法律对此缺乏相应的规定。
1.4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另外,《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地位进行
了界定,减少了项目业主对项目定标的行政直接影响,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民主化、科学化。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
2、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缺乏良好执法环境,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招标投标法》颁布的主要作用是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干预。但不少招投标活动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主办单位设下道道难关,卡死外来企业,难以公平竞标。一些地区或部门抬高进入门槛,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和范围、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
2.2政企不分,存在同体监督现象。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活动监督执法,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是一种同体监督的体制,行业主管部门同下属企业、有形市场和具体的招标管理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实际上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各有关部门既对本行业的招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具体的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有的还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没有形成制衡机制,没有一个统一的、有权威的、强有力的、比较“超脱”的管理监督机构,对各类招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2.3规避招标行为,非法干预评标。一些工程项目的业主和主管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采取多种方式逃避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常见的方
式有:肢解工程,化整为零;部分招标;不进行公开招标,而把工程项目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内部瓜分;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想方设法找借口邀请招标;限制信息发布;利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假合同、假合作、假合股等形式,由外资(私营)企业出面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规避招投标。
2.4虚假招标,内定中标者。发包方在未进入招标程序前就已选定意向中标单位,然后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走过场,使招标制度流于形式。
2.5弄虚作假中标,私下转让项目。有些中标人不按合同约定去完成中标项目,而是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这种倒手转让中标项目的做法,使其他人实际上成为该投标项目新的承包人,而原来中标者却从倒手转让中层层压价,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层层转包,层层扒皮,严重偷工减料,留下许多施工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2.6行政监督不力,执法查处不严。国家《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使建设单位有法可依。但是有些行政机关执法不严,以致出现以言代法,以政代法,以不正当的竞争垄断承包工程,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有的地方在招标中,管理部门不协调,不源于:代写本科论文
配合,使招标投标市场不能形成统一管理。
3、完善招投标制度的对策研究
3.1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制建设,完善招标投标管理和监督体系。建议国家对《招标投标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和检查,在此基
础上,对《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加强具体的操作细则,如标段划分标准、成本价的可操作性判定等。同时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可借鉴国外的做法,评标结束后将中标人、中标价格、评标专家、评标标准等进行公示,规定在公示期内参与各方都可以享有知情权。
3.2规范招标行为,严格执法。政府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进行监督,凡属国家规定必须招标项目,必须坚决进行招标投标,还要对法定招标项目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的规则程序实施招标投标进行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不接受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3.3严格选拔,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①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拔评标专家,既不能超越法律规定随意降低标准,更不能为照顾人情关系不讲专家质量,保证所有进入评标专家名册的专家都具有相当的专业水平和道德修养。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行网上评标。③取消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宜组建评标专家库,主要原因是专业人才缺乏,监督难度大。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评标专家的整体素质。
3.4建立招投标各方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结合人事、劳动、公安等的相关数据,建立建筑市场招投标各方信用
数据,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项目管理的数据库,并形成信息网络,充分发挥现代技术在工程招投标监管中的作用。
3.5发展招标代理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建立建筑有形市场。各地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比较注重发展建筑市场交易中心,这是有形市场从隐蔽到公开,从无序到有序地进行管理。交易中心可以随时提供施工图纸,随时帮助客户了解建筑市场行情,介绍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法律服务。设立专业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可以给招投标双方提供法律服务,它可是招标投标双方受聘的常年法律顾问,也可以代理非诉讼业务,还可以代理案件的诉讼,同时又是见证和监督服务的主体,并提出相应立法建议。
3.6建立基于互联网的招投标体系。借助于互联网完成一系列招标、投标环节的招投标,称为网络招投标。互联网的招投标与传统招投标相比,具有很大的优越性,例如可以大大降低招投标成本,提高招投标效率;可以有效地降低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风险;有效克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人为因素障碍”,有利于工程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
总之,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进行的一种市场交易活动,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是深化建筑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