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服务-分类与代码(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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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服务分类与代码

编制说明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工作组基础标准组

二○○九年七月

一、编制背景

“十五”是我国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成长期。其中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18号文,为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商业模式从普遍服务提升到增值服务。进入“十一五”后,我国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在政策和环境方面得到了不断优化,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完善,但是完整的可持续改进信息技术服务的标准体系尚未构建,受行业管理、监管体系、法制建设等制约。同时,随着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信息技术服务的内容和服务形式也在不断的发展,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中对计算机服务业及软件业的分类难以对这些活动进行准确和全面的反映。其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及信息技术领域服务的国际合作与国际比较随之增加,这更需要一个既能准确、全面、系统反映我国现阶段信息技术服务活动的状况,又能与国际分类相衔接的信息技术服务产业的分类。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逐渐向实体经济蔓延,对信息技术服务业也有较明显影响,因此如何引导和推动信息技术服务业已成为政府、企业等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信息技术服务分类标准的制定,为界定、规范我国信息技术服务产业提供了参考,丰富和完善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中计算机服务业及软件业的服务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信息技术服务分类的分类原则和方法,为信息技术服务分类提供了分类方案,为信息技术服务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依据,为行业主管部门

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分类提供了指导。通过分类跟踪,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更好的为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提供全方位支持。

本标准以国内信息技术服务发展的需求为指导,以推动和促进信息技术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为目的进行编制,为完善我国信息产业服务统计制度和开展信息技术服务产业国际交流奠定了基础。

三、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编制从信息技术服务需方和信息技术服务供方两个对应维度,以解决信息技术服务需求为准则,从信息技术服务供方角度将信息技术服务进行分类和界定。

信息技术服务需求包括纵横两个维度的内容,一是横向的由管理体系、人员、信息资源、技术支撑等组成的信息化体系要素,二是纵向的系统生命周期过程,即系统的概念、开发、生产、使用、支持、退役等六个阶段。

应对需方信息技术服务需求的各项内容,在供方层面产生了八项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包括咨询服务、培训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软件开发和部署服务、测试服务、集成服务、IT运维服务和租赁服务。这八种信息技术服务应对需方信息技术服务需求全部要素的同时,也涵盖了系统生命周期过程的全部六个阶段。

信息技术服务框架如图1所示。

图1:信息技术服务框架图

图1中,八类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与信息技术服务需求的基本对应关系如下:Ø咨询服务,包括规划、设计、管理咨询和监理,应对于需方信息技术服务需求中的管理体系、人员、信息资源,以及技术支撑中的概念和开发等阶段;

Ø运维服务,应对于需方技术支撑需求中的运营和优化阶段;

Ø软件开发与部署服务,应对于技术支撑需求中规划、设计及实施阶段;

Ø测试服务,应对于需方技术支撑需求中的实施、运营和优化阶段;

Ø数据处理服务,应对于需方信息资源需求;

Ø集成服务,应对于需方技术支撑需求中的规划、设计及实施阶段;

Ø培训服务,应对于需方人员能力需求;

Ø租赁服务,应对于需方技术支撑需求;

四、编制过程

2009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成立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工作组,组织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按照整个标准制修订工作进度的安

排,依据“急用先行,成熟先上”的标准制修订原则,在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体系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了信息技术服务分类与代码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

本标准的起草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电子四所)牵头,参与标准起草的单位主要有赛宝认证中心、浪潮软件、太极集团、华中师范大学、武汉大学、北京经信委、河北省软件评测中心、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邮电大学等单位。

电子四所于2009年2月开始着手查阅和收集信息技术服务分类相关的资料,并加以整理。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信息技术服务分类的定义请参见附件一。

通过对信息技术服务的基本特征、业务需求、服务提供内容、服务提供方式,以及国内外信息技术服务产业发展现状的研究,结合对上述收集到的各种资料的分析,2009年4月初,完成了本标准草案的初稿。初稿中,对信息技术服务的定义、信息技术服务的内容及分类做了初步定义。随后在2009年4月到6月,将此初稿在标准工作组组长单位范围内征集意见,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研讨,重点针对信息技术的分类方法和分类定义进行了意见征求。

在此基础上,2009年6月中旬,标准工作组基础标准组的主要成员集中进行了标准的编制工作,于2009年6月19日完成了本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稿,此稿中对分类进行了细化,并对每种分类给出了定义或说明。

2009年7月2人,基础标准工作组邀请国家统计局、标研院等单位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信息编码、统计等方面的专家对标准草案再次进行研讨。会后,针对专家的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了修改。2009年7月17日,发布《信息技术服务分类与代码》征求意见稿。

五、存在的问题

在本标准草案的编制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如下:

1、国内外缺乏对信息技术服务的确切定义。

通过我们的资料收集工作,发现国内外包括WTO、欧盟、《大英百科全书》、联合国/网站术语表、《现代服务业发展科技问题研究专题报告》等在内的国内外权威机构或文献中,均无对“信息技术服务(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rvice)”的定义。同时,对信息技术服务所涵盖的范围,也没有统一的意见。特别是一些信息技术服务同电信增值服务、以及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提供的其他服务(如远程教育、电子商务等等)很难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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