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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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引言:近年来,随着因特网的发展和逐渐普及,众多企业开始意识到因特网所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和无穷商机,纷纷建立起网站开展电子商务,在网上树立企业的形象,发布信息,提供商品和服务等,力争通过网络平台获取最大效益。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国际贸易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从而对国际税收产生重大影响。摘要: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征管管辖权的冲突加剧,产生国际税收征管管辖权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要解决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问题,必须结合变化了的经济形势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法的具体内容。以加强税收征收和治理,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关键词:网络;电子商务;国际税收;管辖权;征管
近来,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人类文明正步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代。但是,电子商务的虚拟性、无纸性、瞬时国际性等特征彻底改变了传统的贸易观念,通过固定场所进行营业和销售的常规经营形式被打破,经营者可以不设立常设-机构而通过网络从事经营。这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课题,而核心问题主要集中在以网络为基础的电子商务中税收管辖权上。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
电子商务下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矛盾。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的基本范畴,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使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难以判定,以至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失效。
首先,网络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经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Internet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困难。
其次,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治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些原来让人难以想象的情况将会成为可能,如一个企业的治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形同虚设。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征管管辖权冲突的主要原因
根据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税收范本和联合国税收范本的定义,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治理场所,作业场所如工厂、店铺、建筑工地等。常设机构的本质特征是:占有空间的场所的存在;场所的长期性和固定性;通过场所进行的是营业性质的活动。常设机构是企业
进行经营活动的场所,是国家税务机关据以对企业经营活动征税的依据。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非本国居民公司在收入来源国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所得,收入来源国可以征税;假如不是通过设在本国的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收入来源国则不能征税。但这种定义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将面临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
首先是对课税主体的确认。电子商务不需要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场”,这就产生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其位于一国境内的代理软件或服务器,在不需要任何雇员到场的前提下,是否构成固定经营地或常设机构便成为疑问。再比如,装人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型服务器,答应消费者填写订单、按要求完成付款后,下载服务器中的数字化产品,这如同订立并履行一项销售协议。
其次是对课税内容的确定。如按照规定,一项电子商务过去在某国构成常设机构,对其征税前首先要明确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按现行税法,常设机构的主要来自其所在国,而在网络贸易中,服务器答应国内外任何满足条件的客户下载数字化产品,那么该常设机构就有可能有多个国家的来源收入,由于产品被谁下载难以确认,导致这部分利润难以统计、划分,又引起了如何对其征税的难题。2000年12月22日,经合组织的财政事务委员会发布了其对网址、服务器、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否构成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的常设机构的注释的修订。
服务器能否构成常设机构问题。经合组织认为,服务器属于计算机设备,它总是建立在某个地点。对于操作该服务器的企业而言,该有形地点可以构成该企业的固定营业场所。虽然服务器可以构成常设机构,但并不意味着服务器本身将直接构成常设机构。其注释指出,服务器构成常设机构还必须满足如下几个条件:1.服务器必须是处于企业的支配之下。
2.服务器必须是固定的。
3.企业的营业必须是全部或部分地通过服务器进行。
4.服务器所送行的活动不属于预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
然而,经合组织没有完全排除网络服务提供商成为其他企业常设机构的可能。假如某个网络服务提供商向某个企业提供维持网址服务过程中,超出其营业常规,例如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此项权利,那么该网络服务提供商将构成该企业的常设机构。
可以说,此次修订集中地反映了经合组织及其绝大部分成员国关于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常设机构认定方面的立场和观点。对于经合组织成员国以及那些参考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与他国缔结税收协定的国家而言,此次修订内容对这些国家今后实施税收协定的实践,尤其是有关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常设机构的认定,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但是,在此次的注释修订中,经合组织仍然是按照在传统的经济活动方式下认定常设机构的概念的方法来认定电子税务活动中常设机构的存在,而没有考虑到网络技术的发展给常设机构的认定所带来的全部影响。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有必要充分考虑到网络技术发展这一新因素,重构常设机构概念,以维护收入来源地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三、构建适应跨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模式的建议
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电子商务将对经济全球化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改变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应从税收的角度来规范、保护、引导、鼓励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
坚持国际税收利益合理分配的原则。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全球性特点,任何一次交易都可能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管辖。因此,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统一各国的政策立场,构建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才是解决问题的明智选择。税权不仅包括了国家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而且还包括了由此权力的确定和行使所带来的税收收入的分配权和使用权。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没有能够把电子商务涵盖进去,税收立法权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占有和行使。因此,加强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税收立法就相当于牢牢把握了税收主权,也在未来制定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时获得更大的主动权。
消除税法适用上的不确定性,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不够完全或部分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通过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确立税法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确定性和适用性,明确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基本态度、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案,使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具有确定性和明确性,也使电子商务投资者、经营者和参与者的税收负担具有确定性、公平性和合理性,从而使其从事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安全性,并能从中得到合理的商业预期,以鼓励和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
加强国际间税收政策的协调和税务治理的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目前的协调和协作机制,已远远不能适应客观上的需要。双边协约的形式,直接税的范围,有限的情交换,一定程度上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众多的条款保留,等等。并不能有效的解决电子商务状态下跨国交易的税收适用冲突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和适时建立新型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总目标为:
1.将间接税适用时的法律冲突也纳入协调机制的作用范围。
2.把国际协约的形式从双边协约逐步转换为多边协约。
3.答应税收管辖权的跨主权延伸,建立委托代征税款的制度。
4.在各国间建立起类同的税收制度,致力于建立起一致的税收制度。
参考文献:
1.廖益新.国际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全球电子商务对税收政策的影响[J].国际税收(英文版):第25卷,1997
3.经合组织.电子商务的税收框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