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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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二十五条医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含)以上执业经历(按照医师资格证书时间),考核周期 内有良好执业行为记录的;(按照医师资格证书时间计算)
(二)具有12年(含)以上执业经历(按照医师资格证书时间),,考核周 期内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其考核对象考核周期内的行 政处罚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形式
第十八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形式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 构或组织(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 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市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 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师的医德档案制度 ,开展医德考评,并将医德考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中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一般程序按本办法 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为医师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 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四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核程序
第三十二条医师发生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情形的,提前 考核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该考核对象本考核周期结束时仍需参加考核;发生第三 十一条第(二)、(三)款情形的,提前考核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三十三条医师在本市范围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同时向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提 交考核机构出具的《医师定期考核表》,如考核不合格的,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暂 不受理其执业地点变更申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师以不正当方式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判定为该 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且连续3个考核周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多点执业医师的考核机构为医师第一执业地点所对应的考核机构(九 亭医院)。其中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各执业地点分别进行评定,并由第 一执业地点汇总后形成最终的评定结果。
第五章执业行为记录与考核结果
第三十九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 格: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 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 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十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 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2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我院符合条件,成为考核机构) ………………………….. 第十一条考核机构内医师、考核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内医师(九亭医院)的 定期考核工作由该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三十一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一)拟变更执业地点的; (二)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一定限值的(多少?)。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提前考核 工作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形后的1个月内完成。
执业医师法第37条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 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第三十四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 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第五章执业行为记录与考核结果
第三十五条本市实行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执业行为记 录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良好执业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或卫生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区(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 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良好执业行为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记录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 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 查、指导…。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 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不良执业行为包括违反与卫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和医师 职业道德等行为,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执业行为记录与考核结果
第三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中任何 一项评定或测评不合格者即为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考核机构完成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后,《医师定期考核表》由医 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存入医师档案。
第二十八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 ,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 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三十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参加考核。
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松江分院
执业医师定期考核
2013年12月31日
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网上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执业医师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定 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医师工作成绩评定的具体办法,并与 医师的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形式
第二十三条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遵守职业道德、医德规范、医学伦理道德情况; (二)践行服务承诺,和谐医患关系情况; (三)遵纪守法,廉洁行医情况; (四)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一)制定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医师定期考核相关题库; (三)承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 第八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区(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区 卫监所),负责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组织管理。具体职能包括: …………………….
第五章执业行为记录与考核结果
第三十八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 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相关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原考核 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 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注销注册,收 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 工作应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录用的医学毕业生,自取 得《医师执业证书》满两年后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附:第一次周期为2012年-2013年。明年4月底开始考核。
第一章总则
第七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 核工作的指导和组织管理。具体职能包括:
第五章执业行为记录与考核结果
第三十九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 格: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 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 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十三)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五)其他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医师因定期考核不合格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应暂停所有执业 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第一执业 地点对应的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 核不合格的,由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执业医师法第37条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 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形式
第二十二条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在执业过程中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情况; (二)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及工作质量等情
况; (三)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情况 (
突发事件、医疗保障任务、公共卫生事件禽流感等)
第十九条业务水平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与被考核医师的执业范围、专业技术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理论、知识、 技能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单选、多选、案例分析)
(三)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形式
第二十条考核机构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开展业务水平测评: (一)个人述职;(简易程序)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
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每个考核周期必须采用的业务水平测试形式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提前通 知考核机构和考核对象,其中采用第(二)种形式进行测评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 统一命题;各考核机构在此基础上可结合实际,增加其他考核形式。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形式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的,可视为业务水 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由原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章执业行为记录与考核结果
第三十九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 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 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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