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哪几条你必须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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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法一共有八章,共64条规定,这部法律详细规定了商标的注册申请、审查、续展、转让、许可、争议、使用和保护等各个方面,完全掌握和了解清楚这部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对企业还是从事商标代理的从业人员都不是那么容易,我们也经常能听到入行不久的代理人会问一些非常基础的商标法律规定问题,因此,我觉得有必要来说一说,哪几条商标法是你必须知道的?

下面将结合一些常见问题来介绍和分析商标法究竟是怎么规定的。

总则部分:个人认为要记住如下几条。

1、商标注册审查机关:商标法第2条有详细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仍有不少企业会错误地认为商标注册是归地方工商局管,所以,通过这一条的学习,我们应清楚国家商标局与地方工商局的职能区别,也就是,国家商标局负责商标注册的审查和管理。

2、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法第3条规定,解释了一般商标即商品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基本概念,从这一条中,我们可以清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不同功能和用途,除一般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外,集体商标用于表明成员资格、证明商标则用于证明商品的特殊品质。

3、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问题: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此前我在《中国商标注册必须知道哪些事》一文中有提过,不建议共同来申请,但我们必须搞清楚一点的是,共同申请商标后,是由所有共同申请人来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4、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10条规定,这里详细介绍了什么标志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5、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11条规定,这里详细介绍了什么标志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6、驰名商标规定:见商标法第13条和14条规定,由于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是总则规定,因此,本文不详细介绍驰名商标的细节问题,只是需要你记住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规定和

认定需要考虑的因素,我们大致总结一下: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在类似商品上享受扩大保护,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在不类似的商品上享受扩大保护。

下面则是分则的一些重要规定,主要列举与商标注册有关的内容,其他条款则在后续介绍中另外介绍。

1、一标一类申请:商标法第20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2、更改信息:商标法第21条、22条和23规定,如果商品范围、商标标样和注册人名义有变化,需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和提出变更申请。

3、什么是优先权:商标法第24条规定,合理运用优先权策略可以有效避免被恶意抢注的风险。

4、异议公告期: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5、驳回复审期: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商标有效期:商标法第37条和38条规定,商标注册后享有10年的有效期,并需要在到期前6个月提出续展申请。

7、转让的生效问题: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私下签署了商标的转让合同并没有提交转让申请手续的,商标权并未正式发生移转。

8、商标争议期:商标法第41条规定,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注册后5年内提出争议申请,但是注意,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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