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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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司

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商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形式意义的商法指民商分离的国家制定的以商法典命名的法律。实质意义的商法指以商事为其规范对象指定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以商事命名的也包括不以商事命名的一切调整上市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又可分为广义的商事法和狭义的商事法。广义的商事法包括国际商事法和国内商事法。狭义的商事法指商法中的商事私法。

2、商法的特征1商法具有复合型。表现为作为司法的商法兼具有某些公法的

性质。如传统商法被输入了一些行政法、社会法等于经济活动有关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的意志受到的限制,时尚发自生具有公法的性质。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商法规范中必然包含大量的技术性规范,并且这些技术性规范不能简单地凭伦理道德意识判断其行为效果。商法的技术不仅体现在其组织法上,也体现在其行为法中。商法规范中不仅有定性规定,更多的是定量规定。3、商法具有盈利性特征。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其直接和主要目的就在于盈利。是商法调整的市场经济的价值基础,也是评判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是否合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标4、商法具有显著的国际性。商法本属于国内法,它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内上市关系。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国际交往的加强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许多商事活动都涉及国外主体或其他涉外因素。5、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6、实体性与程序性的结合。7、实体性与程序性的结合。

3、商法的基本原则:见书。

4、商主体。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

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5、商中间人。1、代理商: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以其他业主的

名义缔结交易。

6、2、居间商: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

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

7、3、行纪商: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

为职业性经营的人

8、代理商和居间商的区别;1、代理商一般为固定的委托人所用,以委托人利益为基础进

行代理活动;而居间商是自由独立的商人,不受雇佣契约约束。2、在某种情况下(如隐名代理),代理商需要对代理活动负法律责任;而居间商并非合同当事人,对促成的商事活动及其导致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3、代理商不得“双方代理”,其佣金取得来源于委托人;而居间商可以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理佣金,居间商的佣金由合同当事人两者负担。

9、代理商和行纪商的区别:1、行纪商多存在于特定的经济领域中,如证券、期货和其他

商业贸易等,但不包括不动产领域。而代理商的代理事务范围较广,只要是企业的经营事务,代理商都可代理。2、行纪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并且自己先取得行为的法律效果,然后再移转于委托人。而代理商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3、代理商一般是长期地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代理其商事事务,而行纪商则不是长期地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他们仅仅根据单独委托或个别委托而为委托人的利益处

理委托事务。在学理上,行纪被称为间接代理,但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制度。

10、商辅助人。概念:又称商使用人,它是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

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11、经理人:指一个被选任用来经营、指导或管理他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被授予一定

的独立经营权的人

经理权的特征表现为:1、是典型的直接代理;2、在签名上附有标明经理权权限的标记;3、主要权限在于为商主体管理事务,并为商号签名;4、只有完全商人才可被授予被代理人经理权;5、明示与登记相结合,经理权授予才能生效;6、经理权受到权限范围的限制;7、经理权不具有单一性和排他性。

经理权的登记效力一为登记要件主义,认为注册登记是经理权授予的前提,未经登记不生效;二为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依然生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12、共同经理权

13、在企业中几个人对企业主拥有代理权。共同经理权的设置本质上是为了限制经理人

14、代办人。见书。

15、商行为是指营业行为与投资行为,其实施主体主要为商事主体,还包括一般民事

主体。一般认为商行为是依商法所规定的商事主体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行为。

16、商行为的分类

17、一般商行为与特殊商行为

18、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19、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20、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21、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22、内部商行为和外部商行为

23、诺成性商行为和实践性商行为

24、(一)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25、(二)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26、(三)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27、(四)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28、绝对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它不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和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营利性为认定要件,仅仅以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在许多国家,票据行为、证券交易行为、融资租赁行为、保险行为、海商行为等均为绝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通常由法律限定列举,不得作推定解释。

29、相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它

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凡是由商人所从事的营利行为就是相对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

30、辅助商行为是指其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

但却可以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如广告行为、代理行为等等。辅助商行为作为一种从属性商行为,它是相对于主商行为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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