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之三

合集下载

济南市遗属补助标准

济南市遗属补助标准

济南市遗属补助标准
济南市遗属补助标准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于因家庭成员死亡而产生经济困难的遗属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标准。

根据《济南市遗属补助管理办法》,济南市对于符合条件的遗属将提供相应的经济帮助,以缓解其经济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

首先,对于符合条件的遗属,济南市将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和遗属的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评估并确定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将根据家庭的收入、财产、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补助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其次,济南市遗属补助标准将根据遗属的身份和情况进行分类和确定。

一般来说,遗属补助标准包括配偶补助、子女补助等不同类型,每种类型的补助标准都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以满足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济南市还将对遗属的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和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遗属的实际情况变化,补助标准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时调整,以确保补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最后,济南市将建立健全的遗属补助管理机制,加强对遗属的帮扶和服务。

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遗属的关怀和援助,提高遗属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总之,济南市遗属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因家庭成员死亡而产生经济困难的遗属的基本生活,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保障政策。

济南市将继续加大对遗属的帮扶力度,不断完善补助标准和管理机制,确保遗属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怀和帮助。

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是指对于因公殉职、病故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公安、消防、司法、安全等工作人员的遗属进行经济上的资助和帮助的政策规定。

遗属补助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因公殉职、病故或负伤致残人员的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并提供必要的教育、医疗等保障。

根据山东省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山东省对于因公殉职、病故或者因公负伤致残
的公安、消防、司法、安全等工作人员的遗属,实行一定的补助标准。

具体来说,对于因公殉职的公安、消防、司法、安全等工作人员的遗属,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殉职抚恤金和抚恤补助金;对于因公病故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公安、消防、司法、安全等工作人员的遗属,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抚恤金和抚恤补助金。

此外,山东省还对因公殉职、病故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公安、消防、司法、安
全等工作人员的遗属提供子女教育补助、配偶生活补助、住房补助等一系列的帮助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全面保障因公殉职、病故或负伤致残人员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并提供必要的教育、医疗等保障。

在申请遗属补助时,遗属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因公殉职、病故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证明文件、遗属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

同时,遗属也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程序后方可享受遗属补助。

总的来说,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是为了全面保障因公殉职、病故或者负伤致残
的公安、消防、司法、安全等工作人员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并提供必要的教育、医疗等保障。

遗属补助标准的执行将有力地促进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对于遗属家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篇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篇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篇前几期解析了企业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的前世今生问题,本期就来看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相关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待遇主要有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78号,死亡待遇暂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及统筹的项目清单。

本期目录索引一、一次性抚恤金(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二)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二、丧葬费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补助对象(二)特殊标准一、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病故后抚恤待遇标准是一致的;但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抚恤待遇标准则存在一定差异。

其中,对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机关执行《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事业单位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因此包含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山东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是指对因公殉职、因公牺牲或因公负伤致
残的人员家属给予的经济补助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山东省对遗属的补助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遗属的基本生活
和发展需要。

以下是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因公殉职遗属补助标准。

对因公殉职的人员家属,包括配偶、子女等亲属,山东省规定
其家庭每月可获得的经济补助标准为,配偶每月补助标准为X元,
子女每月补助标准为X元,具体标准根据遗属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规
定而定。

二、因公牺牲遗属补助标准。

对因公牺牲的人员家属,山东省规定其家庭每月可获得的经济
补助标准为,配偶每月补助标准为X元,子女每月补助标准为X元,具体标准根据遗属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而定。

三、因公负伤致残遗属补助标准。

对因公负伤致残的人员家属,山东省规定其家庭每月可获得的经济补助标准为,配偶每月补助标准为X元,子女每月补助标准为X元,具体标准根据遗属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而定。

四、其他补助。

除了上述的经济补助标准外,山东省还为因公殉职、因公牺牲或因公负伤致残的人员家属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助,包括医疗补助、子女教育补助等,以满足遗属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

总之,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因公殉职、因公牺牲或因公负伤致残的人员家属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和社会保障。

这也体现了国家对军人及其家属的关爱和尊重,为军人家庭营造了一个温馨和谐的社会环境。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心和支持遗属补助工作,让更多的遗属得到应有的关爱和帮助。

2019年山东省遗属补助政策最新-范文模板 (2页)

2019年山东省遗属补助政策最新-范文模板 (2页)

2019年山东省遗属补助政策最新-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山东省遗属补助政策最新
山东省遗属补助政策最新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1】
鲁人社〔201X〕57号
各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
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 28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

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

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工人或者职工,其家属可以获得的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山东省明确了工亡赔偿标准,以保障工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首先,根据山东省相关规定,工亡赔偿金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两部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是按照工人死亡前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月计算,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个月。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是按照工人死亡前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计算,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个月。

这些标准的制定,既考虑了工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也充分照顾了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工人和其家属的生活保障需求。

其次,对于工人因工死亡而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山东省还规定了一定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

抚恤金的标准是按照工人死亡前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算,每月发给死者配偶和子女。

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是按照工人死亡前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算,每月发给死者配偶和子女。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力地保障了工人家属的基本生活,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此外,山东省还规定了对于工亡事故中受伤的工人的医疗费用补偿。

工人因工死亡前曾因工伤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一规定,为受伤工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也减轻了工人家庭的经济压力。

总的来说,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的出台,为工人及其家属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不仅在经济上给予了合理的补偿,也在精神上给予了必要的关怀。

同时,这也督促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能够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够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为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一、丧葬费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一次性救助金企业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

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三、供养亲属困难补助金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60元。

法律依据1、劳动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3、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

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

山东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

山东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

⼭东对企业职⼯在职⾮因⼯死亡遗属待遇规定如果就“⼭东对企业职⼯在职⾮因⼯死亡遗属待遇规定”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东对企业职⼯在职⾮因⼯死亡遗属待遇规定1、⼭东省的规定(1)《关于调整企业职⼯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含离退休⼈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1000元。

(2)⼭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与⾮因⼯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第⼀条第(⼆)款规定:“职⼯因病或⾮因⼯死亡的,发给10个⽉全省上年度⽉平均⼯资的救济费。

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次性救济费⾼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

”第四条规定:“上述费⽤,已纳⼊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中列⽀;没有纳⼊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中列⽀。

”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凡是执⾏《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

”(3)⼭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第⼋条规定:“本通知适⽤于各类企业及其职⼯。

第九条规定,本通知⾃2003年7⽉1⽇起执⾏。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

”(4)⼭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第⼀条规定:“企业职⼯(含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每⽉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

”2、分析根据⼭东省上述规定,在职职⼯因病或⾮因⼯死亡待遇主要有:(1)项⽬及标准:丧葬补助费:每⼈1000元;⼀次性救济费:10个⽉全省上年度⽉平均⼯资(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次性救济费⾼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

法规汇总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法律规定

法规汇总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法律规定

法规汇总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法律规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是指职工在工作期间或离退休后,因非工作相关原因导致死亡而应享受的相关待遇。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法律规定进行汇总。

一、劳动法及其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安排退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国家规定退休待遇的,应当按规定给予职工退休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因疾病、非因工外伤或者其他原因突发重大疾病危险的,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在停止工作时间内,视同工伤待遇支付。

在职工因上述原因死亡时,将视为因工死亡,享受工伤待遇。

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1.《国家医疗保险条例》:根据《国家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在参保期间,如因疾病、非因工外伤等原因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其所在地参保地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临时生活补助金。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例》: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在参保期间,如因疾病、非因工外伤等原因死亡,其遗属可以获得其所在地参保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临时生活补助金。

三、福利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职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因非工作相关原因死亡,其妻子可以享受丧假和丧葬费等相关待遇。

2.《关于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务条令》:根据《关于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务条令》第二百五十二条,如果军人在扣发休假期间内,因非工作相关原因死亡,其遗属将享受相关待遇。

四、退休金法律法规1.《国家工资法》:根据《国家工资法》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职工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等,包括退休金。

山东省教师退休后死亡补偿标准2021

山东省教师退休后死亡补偿标准2021

山东省教师退休后死亡补偿标准2021 首先,根据山东省的通知,山东省企业职工丧葬费的补贴标准为:包干制的1000元。

这个费用与职称无关,不论你职称高低,一视同仁,统一都是发放1000元,并且丧葬费是一次性的,如果在办理丧礼之后、补助还有剩余,也会直接留给家人。

其次是抚恤金。

在山东省,抚恤金又称作救济费,按照山东省的救济费有两个标准,第一个因病或非工事死亡,是按照死者生前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发放10个月。

第二个是因工死亡,按照死者生前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发放20个月。

而根据山东省最近的数据,如果是在今年去世的因病或非工事死亡的老人,抚恤金以2020年度的月平均工资6242元,死者家属可以领取62420元的救济费。

如果是因工去世的死者家属可以领取124840元救济费。

另外对于山东省的退休老人来说,如果退休老人去世后,造成家里严重生活困难,大家可以去申请生活困难补助。

按照现行的山东省规定,生活困难补助的帮扶对象是死者的供养直系亲属。

补助的档次分为460元、410元和360元。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个生活困难补助不包括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也就是说,只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才可以申请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

第三,如果死者生前、还有没有发放完毕的个人养老金,死者亲属也是可以按法律继承的。

大家可以在为死者办理注销社保手续的时候,一并将死者养老金账户余额一起取出。

企业职工遗属补助

企业职工遗属补助

企业职工遗属补助企业职工遗属补助企业职工遗属补助,企业职工遗属补助标准是多少,下面带来企业职工遗属补助相关文章作为参考,欢迎阅读借鉴。

山东省企业职工遗属最新补助政策【1】据国外媒体报道,谷歌对待自己去世的职员甚至比一些公司对他们活着的职员还要好。

谷歌首席人力官拉兹洛·博克在接受《福布斯》采访时透露,谷歌不同寻常的“遗属福利”,包括了在10年里每年向死者配偶或同居伴侣支付死者生前年薪的50%。

乍一听,似乎谷歌公司给予其去世职工配偶的待遇非常令人震撼。

但了解情况的人们会发现,其实这些政策格局并不比我国现行相关政策格局优越。

我国现行《劳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现行《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从政策框架和具体实施情况分析,我国职工遗属供养方面的政策设计还是比较严谨的,而且是普遍性的,不是哪一家企业的独立行为,这比个案的“待遇优厚”相对要优越和可靠得多。

只是因为,在我国这个受益群体比较封闭,且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太统一,有的可能增长缓慢或者存在拖欠,才没有像谷歌公司那样赚来更多眼球。

其实,早在1951年2月26日,我国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就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这里所说的直系亲属包括了职工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

因工去世的职工,遗属待遇还要优越许多。

当时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刚刚开始,尚未取消私营企业,这个规定对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应该是同时有效的。

只是因为国家正处在经济复苏时期,保障标准相对要低些。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在一段时间里取消了私有企业,国营、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很大程度上跟机关干部享受同样的政策待遇。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变化,现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中的有些方面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为此,我们对原规定作了修改补充.现将新修订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一、补助对象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作者:王斌谭学鹏日期:2016-01-26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工伤及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企业职工,其本人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而当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有关待遇其遗属应该如何享受笔者结合鲁劳发[1993]343号、济劳险字(1998)3号、鲁劳社[2003]53号、劳社厅函[2004]176号、鲁人社办发[2012]74号、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济人社发[2013]140号、2013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等近年来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文件,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探讨如下: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分项1、丧葬补助费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1)山东省规定标准: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济南市规定标准:根据济劳险字(1998)3号《转发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救济费问题。

应按照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发[1993]343号和济劳险字[1996]20号文件精神,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1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摘要:一、问题的提出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政策依据三、补助的具体标准和申请程序四、解决遗属生活困难的建议正文: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家庭遗属可能会面临生活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旨在帮助这些遗属度过难关。

本文将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应如何解决进行探讨。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政策依据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财社[2012]69 号)文件精神,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家庭遗属可以申请生活困难补助。

同时,《关于调整部分民政救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9]11 号)对补助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三、补助的具体标准和申请程序1.补助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职工的死亡时间,补助标准有所不同。

以2019 年为例,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城镇居民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 倍,农村居民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 倍。

2.申请程序:职工遗属可向企业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等。

同时,还需填写《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经审核合格后,即可领取补助。

四、解决遗属生活困难的建议1.提高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让更多遗属得到切实可行的帮助。

2.简化申请程序: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遗属能够及时领取到补助。

3.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遗属了解政策内容,及时享受政策待遇。

总之,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已按国家离休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现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㈠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㈢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三、企业离休人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㈠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㈡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㈢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居住在县(市)(含农村、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㈣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指无工作单位且没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同)的配偶,每人每月补贴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35元。

有固定收入的配偶,其收入(指本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总额扣除物价性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下同)达不到上述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其差额。

㈤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金额仍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劳发[2007]138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省属、市直企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77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一)企业及其职工。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1.丧葬补助费山东省标准为1000元。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2.一次性救济费山东省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济南市自2013年10月1日起,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参保人死亡时上年度10个月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供养直系亲属条件:(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18周岁。

四、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人社发[2013]140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

山东省现行事业单位参公人员死亡抚恤金补偿标

山东省现行事业单位参公人员死亡抚恤金补偿标

山东省现行事业单位参公人员死亡抚恤金补偿标山东有753万退休人员,每年的职工也有很多,不幸离世的,家属可以领到什么钱呢?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什么标准?听说今年将有新标准,是怎么回事呢?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

山东之前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只要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家属就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山东其实在这块有一个标准。

首先是丧葬费,每人1000元左右。

具体则是根据山东省发布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山东职工离世,不论在职还是离退休人员,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标准1000元。

其次是抚恤金,也称作救济金。

根据山东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山东职工因病或者因工死亡,救济费的标准是10个月的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

举个例子来看,山东某职工或退休老人去世,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1000元;一次性救济金,则需要根据上年城镇平均工资,计算出来每个月6242元,那么一次性救济金就有元。

加起来元。

2021年9月起,山东丧葬费和抚恤金执行新标准根据2021年2月22日,人社部、财政部下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从9月起,企业职工,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因工死亡的,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山东估计也不例外,虽然现在还未看到正式的通知,但未来还是要根据全国的标准来的。

首先,丧葬补助金新标准,是按照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折合每个月3643.3元。

若是职工或退休人员2021年9月以后不幸因病或因工去世,丧葬补助金3643.3*2=72元。

其次,抚恤金则根据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分别设计了不同的计算方法。

在职职工,需要根据缴费年限来计算,最低3个月,最高24个月,缴费年限越高,抚恤金就越高。

例如:山东在职人员,今年9月不幸离世,缴费年限30年,抚恤金为24个月,可以领取元,高于之前的标准。

鲁人发〔2005〕22号

鲁人发〔2005〕22号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变化,现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中的有些方面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为此,我们对原规定作了修改补充。

现将新修订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一、补助对象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山东省死亡抚恤金标准

山东省死亡抚恤金标准

山东省死亡抚恤金标准山东省死亡抚恤金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因公殉职或者因公残疾致残的人员及其家属给予的一定金额的抚恤金。

根据山东省相关规定,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根据受益人的身份和受益等级来确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山东省死亡抚恤金的标准。

首先,对于因公殉职的人员,其家属可以获得死亡抚恤金。

具体标准如下:一等受益人,配偶、子女(含养子女)、父母。

抚恤金标准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A类城市)。

二等受益人,兄弟姐妹。

抚恤金标准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A类城市)。

其次,对于因公残疾致残的人员,其本人可以获得残疾抚恤金。

具体标准如下:一级残疾,抚恤金标准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A类城市)。

二级残疾,抚恤金标准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A类城市)。

三级残疾,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A类城市)。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因公殉职或者因公残疾致残的人员及其家属,如果受益人同时具备多种身份,例如既是配偶又是子女,那么抚恤金按照高一级身份的标准给予。

总的来说,山东省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根据受益人的身份和受益等级来确定的,具体标准是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A类城市)的月数来计算的。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因公殉职或者因公残疾致残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死亡抚恤金的发放符合标准,不偏离法定程序,以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死亡抚恤金政策的宣传和解释,让更多的人了解到相关政策,确保受益人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抚恤金。

综上所述,山东省死亡抚恤金标准是为了保障因公殉职或者因公残疾致残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抚恤金的发放符合标准,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解释,让更多的人了解到相关政策,以便受益人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抚恤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
一、山东省的规定
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第四条规定:“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规定:“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第八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第九条规定,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


二、根据规定推论分析:
根据山东省上述规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主要有:
1、项目及标准:
丧葬补助费:每人1000元;
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全省统一确定月度标准。

2、列支渠道:
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003年起,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突破原来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和参照《劳动保险条例》执行的非国有企业,不区分企业类型,除退休人员的费用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三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最大限度的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对于企业权益的保障而言,似乎尚有不足。

4、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注:
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之相关规定。

2、《劳动保险条例》之相关规定
3、《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之相关内容
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之相关内容
5、《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之相关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