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合同-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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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编号:x

房地产抵押合同

本抵押合同于2017年月日由下列各方在深圳签订:

甲. 抵押人之名称、地址及其(等)相关联络资料列于附件二(以下合称「抵押人」);

乙.借款人之名称、地址及其(等)相关联络资料列于附件二(以下合称「借款人」);及

丙. xx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xx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注册成立及领有香港银行牌照的银行,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了深圳分行,深圳分行营业地址及相关联络资料列于附件三(以下简称「银行」)。

鉴于:

(1)「银行」同意按「抵押人」的要求根据附件一所列的银行授信合同(以下

简称「授信合同」)向「借款人」提供「授信合同」所述之银行授信,「抵

押人」应「借款人」的请求,经与「银行」协商,自愿及同意以附件四

所列之抵押物不动产权(以下简称「抵押物」)按本抵押合同的条款和条

件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保证「借款人」将按期准时向「银行」支

付所有债务。

(2)「抵押人」及「借款人」已按照本合同附件五所列先决条件向「银行」

提交相关文件及证据,该等已提交之文件及证据在形式和内容方面符合

「银行」要求,且「银行」对「抵押人」及「借款人」履行该等先决条

件的情况表示满意。

(3)如「抵押人」与「借款人」并不是同一人,或「抵押人」或「借款人」

多于一人,则在本抵押合同内「抵押人」及「借款人」所作出的每项声

明、保证或其它任何性质的承诺,在所有「抵押人」及「借款人」之间

而言,为连带责任;就「抵押人」在本抵押合同内的担保责任,在所有

「抵押人」之间而言,为连带责任。

为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特签订本抵押合同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1.抵押担保

「抵押人」同意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为「借款人」在「授信合同」项下欠「银行」的所有债务(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开支、「银行」为实现主债权及/或抵押权所产生的手续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差旅费等费用和其它款项)(以下简称「债务」)以「抵押物」向「银行」提供持续抵押担保。

2.付款承诺

「抵押人」及「借款人」在此向「银行」承诺「借款人」将根据「授信合同」之条款清偿「债务」。「抵押人」承诺在「银行」要求的情况下以「抵押物」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3. 权利凭证

(1) 「抵押人」承诺在签订本抵押合同时,向「银行」提交以下文件,

每份文件的内容均须符合「银行」的合理要求:

一、如「抵押人」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向「银行」进行抵押的,证

明「抵押人」为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全部合法使用人的一切

权利凭证的原件及其它「银行」合理要求的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a)国有土地使用证;

(b)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合同;

(c)全额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及

(d)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报

告。

二、如「抵押人」以已经进行产权登记的建筑物或房屋向「银行」

进行抵押的,证明「抵押人」为有关建筑物或房屋全部合法

所有人的一切权利凭证的原件及其它「银行」合理要求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a)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不

动产权证书;

(b)如建筑物或房屋是通过购买取得的,建筑物或房屋的买

卖合同及全额支付「抵押人」购买建筑物或房屋应付的

价款的凭证;

(c)如建筑物或房屋已经出租/出借的,签订本抵押合同之

前1个月的建筑物或房屋的租赁/出借清单(包括但不

限于租户/借用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租用/借用

的单元号、租用/借用的时长及租金/借用费/使用费等

信息);

(d)建筑物或房屋的保险单、缴费收据;及

(e)由具有房地产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价格

评估报告。

(2)「银行」出于合理原因,有权随时要求「抵押人」及「借款人」补

充与其(等)本身(包括但不限于其(等)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

或「抵押物」有关的任何其它合理文件和资料。「抵押人」及「借款

人」须按「银行」指示迅速提供予「银行」该等任何其它文件和资

料。

4. 「抵押物」的价值

(1)各方协商议定「抵押物」在本抵押合同签订之日的价值载于附件四。

(2)本抵押合同设定的抵押期限载于附件四(如有)。

(3)在「银行」根据第9条的规定行使其权利前,「抵押人」可以继续占

有「抵押物」。但如果发生了经合理推测会或可能会影响「银行」对

「抵押物」享有的抵押权的任何事件或情况,「银行」有权要求「借

款人」提前清偿全部债务,或要求「借款人」及/或「抵押人」提供

其它担保,或提前处置「抵押物」。

(4)「抵押人」确认会继续承担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责任。除非因

实现本抵押合同所设定的抵押权致使「抵押物」移转到「银行」的

名下,否则,「银行」不须负上任何与「抵押物」有关的责任。

5. 声明

「抵押人」及「借款人」向「银行」声明如下:

(1)「抵押人」及「借款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按照所有适用法律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抵押合同;

(2)「抵押人」及「借款人」签署本抵押合同是自愿的,并出于其个别

人等的真实意愿,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胁迫或不正当影响。「抵押人」

及「借款人」在本抵押合同项下的责任是合法、有效、具约束力和

可以按本抵押合同条款被强制执行的;

(3)就「抵押物」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言,「抵押人」是有关国有土地

使用权的全部合法使用权人,而就其它「抵押物」而言,「抵押人」

是有关「抵押物」的全部合法所有权人;

(4)附件四所列的关于「抵押物」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5)「抵押物」的权属是明确的,不存在任何争议。「抵押物」没有被查

封、扣押、监管或牵涉在任何诉讼、司法或仲裁等程序当中,可以

依法进行抵押;

(6)「抵押人」有权按本抵押合同的规定将「抵押物」抵押给「银行」;

(7)本抵押合同所设立的抵押担保为合法、有效及具约束力的。除本抵

押合同外,「抵押物」没有设立任何其它的担保权利,但[银行]自愿

接受在该抵押物上就已经抵押的价值余额设定余额抵押的除外(有

余额抵押时适用)。「银行」为「抵押物」的第一抵押权人,对「抵

押物」有优先受偿权;

(8)「抵押人」及「借款人」签署本抵押合同、行使其(等)在本抵押合

同项下的权利及履行或被强制执行其(等)在本抵押合同项下的义务

均不会违反对其(等)或其(等)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行政命令、

义务、同意、协议或文件(包括有关其(等)成立的文件);

(9)一切有关「抵押物」应付的到期税款已经全额清付;

(10)除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外,「抵押人」没有将任何「抵押物」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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