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延期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A man's best friends are his ten finger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行政处罚履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导读: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比较多的,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一般会要求行政单位在受理行政案件之后,即可着手审理,被判处行政处罚的主体,需要在限定的期限之内,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我国行政处罚履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一、行政处罚履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书上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超过执行通知上指定的时间仍然不履行,法院就开始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处罚案件延期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工作,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执行等环节。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合理原则: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应当符合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实际情况;(三)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应当保证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四)及时原则: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应当及时进行,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
第二章延期处理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一)违法行为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二)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三)案件需要补充证据或者重新鉴定,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四)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新的证据或者情况,需要重新调查、审理的;(五)其他依法可以延期的情形。
第六条申请延期处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当是违法行为人或者其代理人;(二)申请延期处理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三)申请延期处理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处理期限的一半。
第三章延期处理程序第七条申请延期处理,应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处理的事由。
第八条行政机关收到延期处理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九条准予延期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其代理人,并重新确定处理期限。
第十条不予延期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违法行为人或者其代理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权利。
第十一条延期处理期间,行政机关应当继续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政处罚案件的公正、公开、高效。
第四章延期处理的法律后果第十二条延期处理期间,违法行为人继续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问题的探讨_崔文俊[1]
第31卷第3期2014年6月政法学刊Journal of Poltical Science and Law Vol.31No.3Jun.2014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问题的探讨崔文俊(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摘要: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在确定罚款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时,应注意不得逾越行政强制执行时效期间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至于分期缴纳罚款的期数,应当根据罚款数额的大小和当事人可预期的罚款缴纳能力等因素确定。
为完善罚款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审批制度,有必要规范和健全相关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关键词:行政处罚;罚款;延期缴纳;分期缴纳;行政强制执行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745(2014)03-0027-04收稿日期:2014-03-01作者简介:崔文俊(1975-),男,湖北襄阳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①参见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第27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以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缴纳期限届满前一次性缴纳全部罚款。
但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按期一次性缴纳全部罚款的,行政机关应当允许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以免产生执行过于严苛,违反期待可能性原则的问题。
为此,《行政处罚法》(2009修正)第五十二条作了规定,然而,这一规定过于简单、原则,若无具体化的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执行。
目前,虽有部分行政机关对前述规定作了一些细化,但总体上仍不够具体、明确。
为了使行政机关在处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时有所遵循,有必要对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有关问题予以探讨。
一、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以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为条件。
行政处罚两年未处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吗?
行政处罚两年未处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吗?行政处罚两年未处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吗?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解答行政处罚两年未处罚是否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问题。
一.行政处罚概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或者法律的行为主体予以的强制措施或者给予的法律制裁,它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的处罚措施。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适用条件包括违反行政法规或者法律、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存在违法事实、符合法定的惩罚性规定等。
三.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为两年。
自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四.行政处罚两年未处罚的影响根据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规定,如果两年内行政处罚未被处罚,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即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过后,违法行为主体将不再受到行政处罚的制裁。
五.行政处罚两年未处罚的例外情况虽然行政处罚两年未处罚的规定表明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为两年,但也存在特定情形下的例外。
1. 重大违法行为:如果违法行为涉及严重的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行政机关仍可以予以行政处罚,即使已超过两年的有效期限。
2. 新的违法行为:如果在前一次违法行为被认定并超过两年的有效期限之后,又发生了新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对新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或者法律的行为主体予以的强制措施或者给予的法律制裁。
2.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了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程序等相关内容。
七.附件1. 相关法律法规附件:根据需要可以附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以供参考。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当事⼈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申请、⾏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为多久?《⾏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那么,是否可以由⾏政机关⾃由确定期限的长短?笔者认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以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起180⽇为妥当。
如果期限过长,有可能导致法院对⾏政机关的执⾏申请不予受理。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条规定,⾏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其具体⾏政⾏为,应当⾃被执⾏⼈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起180⽇内提出。
如果⾏政机关同意批准当事⼈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的时间,超过当事⼈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起180⽇,⼀旦遇到当事⼈在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满后仍不⾃觉履⾏义务,⾏政机关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法院有可能对⾏政机关的执⾏申请不予受理,造成被动局⾯。
期限过长,还有可能导致⾏政机关⾃⾏改变法律规定的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申请执⾏的期限,双⽅或者⼀⽅当事⼈是公民的为⼀年,双⽅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书规定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规定分期履⾏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
若⾏政机关在法律⽂书中没有规定分期履⾏,⽽是在制作出法律⽂书后,经当事⼈申请,上级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如果该期限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的期限,实际上是⾏政机关⾃⾏改变了《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的申请执⾏的期限。
举⼀个简单例⼦,假如法律⽂书规定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的申请执⾏期限最后⼀天是2006年7⽉14⽇,⾏政机关同意当事⼈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在2006年7⽉14⽇以后,到期后当事⼈仍没有履⾏缴纳罚款的义务,⾏政机关再向法院申请执⾏,法院予以受理,实际上就改变了《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的申请执⾏的期限的规定。
行政处罚阻却事由法条
行政处罚阻却事由法条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一种手段,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处罚阻却事由是
指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暂缓或免予对违法行为进
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处罚阻却事由
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当事
人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可以酌情减
轻或者免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
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在犯罪后自首,并且能够如
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在犯罪后如实供
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能够提供重要线索或者协助破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十四条:当事人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
能够提供重要线索或者协助破案,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
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阻却事由并非一刀切的规定,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行政机关在决定是否适
用阻却事由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立功表现、自首情节、配合调查等因素,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裁量。
总之,
行政处罚阻却事由法条为行政机关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
裁量空间,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然而,
在适用阻却事由时,行政机关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
原则,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和决策。
行政单位分期缴纳罚没款的依据是什么?
行政单位分期缴纳罚没款的依据是什么?行政单位分期缴纳罚没款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对于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如果轻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仅没有可执行标的,执行措施无法落实,还很容易扩大应予执行的目标。
一、行政单位分期缴纳罚没款的依据是什么?允许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充分体现《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与精神。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对于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如果轻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仅没有可执行标的,执行措施无法落实,还很容易扩大应予执行的目标。
3.这样的结果不仅损害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4.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暂缓履行或分期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是有条件的。
所以,当事人一旦有了履行能力,就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罚款。
5.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拖延履行,违反行政机关作出的延期或分期履行缴纳罚款决定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司法解释允许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充分体现《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与精神,也彰显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和精神。
对于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如果轻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仅没有可执行标的,执行措施无法落实,还很容易扩大应予执行的标的。
这样的结果不仅损害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暂缓履行或分期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是有条件的。
所以,当事人一旦有了履行能力,就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与适用原则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与适用原则行政处罚是政府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的依据与适用原则是确保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就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与适用原则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中法律是最高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法律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罚的最主要依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其次,行政法规也是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之一。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者地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如《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行政法规,由地方性立法机关制定,用于规范地区内行政管理活动。
地方性法规在处理本地区内违法行为时具有权威性,是地方行政机关处罚的法律依据。
比如某省某市的《行政处罚条例》等。
二、适用原则1. 法定性原则法定性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
即行政处罚的设定和适用必须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凭主观决定或裁量进行处罚。
法定性原则保证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可预见性。
2. 公正和公平原则公正和公平原则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平等地对待违法行为,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违法者受到公正的处理。
3. 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性质、力度和措施应当适当、合理。
行政机关在处罚时需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对处罚力度进行合理设定。
4. 公开和透明原则公开和透明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必要要求。
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5. 效果追求原则效果追求原则要求行政处罚要达到其目的,就是通过处罚来惩治违法行为,恢复正常秩序。
行政机关在处罚时应当注重实效,确保处罚能够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不正当延迟处理问题的处罚条例
不正当延迟处理问题的处罚条例1. 引言不正当延迟处理问题是一种违背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序良俗和经济运行。
为了维护公正、高效和有序的社会环境,保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处罚条例。
2. 定义不正当延迟处理问题是指在本应及时解决的问题上借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无理阻碍、拒绝处理的行为。
3. 处罚规定为了惩罚不正当延迟处理问题的行为,保证法治的实施,本处罚条例规定如下处罚措施3.1 罚款对于个人违法行为,将处以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延迟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调整,最高不超过当事人年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具体罚款数额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2 补偿损失不正当延迟处理问题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如需补偿,则由违规者承担全部损失,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受损方适当的赔偿。
3.3 行政处罚对于单位或组织的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4. 处罚程序4.1 报案登记当民众发现不正当延迟处理问题时,应立即向相关部门进行报案登记。
报案登记包括事发时间、地点、违规方的相关信息等,便于后续处理。
4.2 调查取证相关部门将对报案登记进行调查取证,了解事实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
4.3 处罚决定基于调查取证结果,相关部门将根据不正当延迟处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违规方,并告知违规方享有的权利。
4.4 处罚执行违规方收到处罚决定后,应按照决定内容履行义务。
如果违规方不履行处罚决定,相关部门可采取相应措施,如强制执行、公示曝光等。
5. 法律保护任何人对本处罚条例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上级行政机关将对申诉或诉讼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决定。
6. 附则本处罚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
相关部门应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并加强对不正当延迟处理问题的监督检查,确保处罚条例的落实。
行政处罚延期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Save every penny for customer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行政处罚延期的法律依据有哪些行政处罚延期的法律依据有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于具体的问题自己需要留意,进而有效的保障。
行政处罚延期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对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进行限定,其理由在于: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办案期限作出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以便敦促办案人员及时结案,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也避免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期限不影响该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只要履行了告知义务和送达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告知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行政处罚的延期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会存在一定的法律约束,因为案件的审理的延迟,对于有关部门的工作开展有着阻碍作用,所以只要不是无不得已的时候有关的我呢题处理是不会延期的,所以自己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尽量获得延期的机会。
行政处罚经济困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处罚经济困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经济困难的标准,对个人来说,是经济条件较差,收入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没有缴纳罚款的条件;对单位来说,是经营发生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无能力缴纳罚款,或者缴纳罚款后,单位将难以维持生产经营。
因为在行政处罚当中是包括罚款的,但是当有关部门对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下达了罚款通知书以后,很有可能因为确实经济困难一时之间不能够向国家有关部门交齐这些罚款。
所以在我国相关的法律当中也是专门有提到当事人经济困难的时候,缴纳罚款的相关规定。
那么,行政处罚经济困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一、行政处罚经济困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经济困难的标准,对个人来说,是经济条件较差,收入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没有缴纳罚款的条件;对单位来说,是经营发生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无能力缴纳罚款,或者缴纳罚款后,单位将难以维持生产经营。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二、我国行政处罚的原则:▲第一、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第二、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
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第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第四、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行政处罚法对时效的相关规定
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时效问题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第一,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
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第三,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
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其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page]第四,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追究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实践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时效问题作出了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罚款缓缴时限需要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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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但未规定当事人应在何时提出申请。
从行政处罚法关于当事人应当在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中国作为全球最具有代表性的社会主义国家,最大的不同既是统治阶级的区别,中国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最高权利人。
在现实生活中最能体现人民权益的既是行政处罚规定,该项条例规定了人民可以对违反法律的行政机关或是官员提出处罚。
那么,行政处罚罚款缓缴时限有多久?一、行政处罚罚款缓缴时限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被行政处罚当事人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2、但未规定当事人应在何时提出申请。
从行政处罚法关于当事人应当在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就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看,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6、如果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申请,又不缴纳罚款的,应认定为属于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应依法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至于说逾期之后当事人才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是否也可以批准,倒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7、如果说当事人由于非主观上的原因造成逾期提出,或者逾期不久就提出,从立法目的看,当事人如果确实存在经济困难问题,批准或许无啥大问题。
如果当事人逾期时间太久才提出,而且一直未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也一直未采取其他措施,这时再批准其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是否合法或合理,就值得研究。
二、行政处罚逾期处理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的法律法规。
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进行处罚。
关于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1、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的法律法规。
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执行的方式(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徼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徼纳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人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三)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的法律法规。
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延期规定是什么?
It is better for three people to suffer more, it is better to make one person suffer mo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延期规定是什么?导读: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延期规定中,明确企业存在经济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申请分期或者延期,企业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缴纳期限之前提出申请,经过环境行政部门同意,办理分期。
当然,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不得低于法院执行期限。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延期规定是什么?《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
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二、环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怎样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1、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2、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3、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6、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环境行政处罚书包括哪些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行政处罚超过期限怎么延期
⾏政处罚超过期限怎么延期现实社会中如果⼈们做出违法的⾏为是可能会受到⾏政处罚的,⾏政处罚是属于⾏政机关给予的⼀种处罚措施,那么⾏政处罚超过期限怎么延期?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政处罚超过期限怎么延期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处罚中除了罚款其他处罚是不能申请延期的,被处罚款的当事⼈有经济困难的,向作出处罚的⾏政机关申请,并且出具申请书和相关证明。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五⼗⼀条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第五⼗⼆条当事⼈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申请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政处罚执⾏程序⾏政处罚执⾏程序有三个主要内容:⼀是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在⾏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政机关及其⼯作⼈员不能⾃⾏收缴罚款,⽽由当事⼈⾃收到处罚决定书之⽇起15⽇内到指定的银⾏缴纳罚款,银⾏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这⼀制度也有例外,在存在以下情况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的;(3)在边远、⽔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向指定的银⾏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提出,⾏政机关及其执法⼈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是严格实⾏收⽀两条线,对于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政处罚的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部分。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政处罚除了罚款之外其他的是不能申请延期的,被处罚申请⼈如果有⼀定的经济困难,可以去申请延期,希望⼤家可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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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是怎么规定的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 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是怎么规定的关于结案时间,并没有统一的明确要求,对于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超过3个月。
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应该说我国大多数的行政机关都是有权利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之内的一些事情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所以单就针对行政处罚的这一块很多情况下没有办法一概而论。
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有的时候还需要行政机关对整个情况进行一个进一步的调查,所以,有些情况比较复杂的也必然是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
那么,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是怎么规定的?一、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是怎么规定的?关于结案时间,并没有统一的明确要求,对于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超过3个月。
1、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3、市卫生局审批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卫生监督所于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局法监科审查。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处罚机关何时申请强制执行?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处罚机关何时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这是新增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个问题:第一,对于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案件,在批准的这个期限结束之后,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是分期的怎么办?比如分四期,“期限结束”是指每期结束,还是指最后一期结束?有裁判观点认为是最后一期结束。
例如:(2021)黔01行审复3号。
第二,在批准的这个期限结束之后,何时申请强制执行?3个月内。
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第三,处罚机关如果在上述期间内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会有什么后果?一方面,处罚机关构成履职不作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处罚机关既未依法进行催告,也未采取代履行措施或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致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的,构成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不作为。
例如: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诉郧阳区林业局不作为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30号)。
另一方面,在上述期间过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
例如,某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王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本案例为贵州高院发布的2019-2021年度行政审判工作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某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罚款10万元。
次日,向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明确告知其诉讼期限为6个月。
2020年9月15日,某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某生态环境局无正当理由两年以后才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人民法院裁定对其申请不准予执行。
第四,处罚机关如果在上述期间内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过期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案件,接下来怎么办?(2019)最高法行申600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且现已超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
行政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就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履行的重要手段。
执行措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且政策性强,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因此,对于执行措施,行政处罚法作了明确规定。
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强制执行措施:1、加罚。
加罚是指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在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处罚的幅度,具体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原处罚决定仍应执行。
2、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
查封,是指行政机关用封条将被处罚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
扣押,是把被处罚人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被处罚人占有、使用和处分。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如交纳罚款等,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当事人的财物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款来抵缴罚款。
如果被处罚的当事人在银行或信用合作社设有存款帐户,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交纳罚款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划拨冻结存款的执行措施。
冻结是针对被处罚人的存款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是指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冻结被处罚人的存款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的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冻结被处罚人的财产,不准其提取和转移。
在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时,行政机关可以通知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从当事人的帐户内划拨支付。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大多数行政机关还没有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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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延期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行政处罚延期的法律依据有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于具体的问题自己需要留意,进而有效的保障。
▲行政处罚延期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对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进行限定,其理由在于: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办案期限作出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以便敦促办案人员及时结案,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也避免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期限不影响该处罚决定的法
律效力。
行政机关只要履行了告知义务和送达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