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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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的履行期限与延期

行政的履行期限与延期

行政的履行期限与延期行政的履行期限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行为时,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或履行职责的期限。

在正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期限履行职责,确保行政行为的及时、高效执行。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行政的履行期限可能会出现延期的情况。

一、行政的履行期限行政的履行期限通常由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法定文件规定。

这些规定一般根据不同的行政行为类型、复杂程度以及实际操作需求而有所不同。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定期限,以确保公共事务的公正、公开和高效运行。

例如,某市规定针对市民申请居住证,行政机关应在申请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这个期限为行政的履行期限,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并向申请人做出答复。

二、行政的延期原因行政的延期是指当行政机关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行为时,需要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经过相应的审批或公告等程序,将原有的履行期限延长。

行政的延期原因各有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材料复杂:某些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材料要求非常详细,可能需要对材料进行仔细的审核和核对。

如果材料繁琐复杂,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完成审核任务,就需要延期。

2. 参与方协商:有些行政行为需要多个参与方共同协商和决策,例如土地开发项目需要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

这就可能导致行政机关需要等待所有参与方达成一致意见,才能作出决策,从而延长履行期限。

3. 财政拨款:一些行政行为需要依赖财政拨款进行资金支持,如果财政拨款出现延误或不足的情况,行政机关无法按时履行行政行为,就需要延期。

4. 自然灾害: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行政机关在应对救灾、恢复和重建工作时,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行政的履行期限也会因此延长。

三、行政的延期程序行政的延期必须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决策。

一般情况下,延期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 合法依据:行政机关在决定延期时,必须要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合法依据,明确对于延期的规定。

关于行政处罚调查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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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行调查、了解、询问,以掌握有关事实。

2.依法进行检查。

检查,是查明事实和获取有关证据所需要的执法手段。

3.抽样取证。

对于与产品质量有关的行政处罚案件,抽样取证是比较适当的调查执法手段。

4.登记保存证据。

大多数的行政处罚当然要有一个具体的调查的过程的,工作人员不经过调查,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是没有资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所以在整个行政案件当中,其实调查的这一程序也是非常关键的。

并且相关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关于行政处罚调查程序一步步进行调查取证的。

一、关于行政处罚调查程序是怎么规定的?《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建立在充足的事实基础上,而事实基础完全是靠证据来支撑的。

因此,调查取证程序从来都是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之一。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以适应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复杂情况。

具体包括:(1) 调查取证权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2) 表明调查人身份制度;(3) 委托调查制度;(4) 证据制度;(5) 抽样取证;(6) 有关证据材料的鉴定;(7) 有关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8) 行政强制措施;(9)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时采取的措施;(10) 回避制度;(1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知识?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征:一是适用范围广。

二是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

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

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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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在我们国家,虽然说行政处刑事处罚来说他要简单很多,但是也是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调查程序的,因为只有经过调查,才能够形成相应的行政处罚,当然调查的过程当中也会存在着终止的情况。

对此,很多人想了解一下。

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行政案件中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适用范围的区别不予处罚。

根据规定,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刑诉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行政处罚延期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行政处罚延期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行政处罚延期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行政处罚延期的法律依据有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于具体的问题自己需要留意,进而有效的保障。

▲行政处罚延期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对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进行限定,其理由在于: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办案期限作出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以便敦促办案人员及时结案,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也避免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期限不影响该处罚决定的法
律效力。

行政机关只要履行了告知义务和送达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当事⼈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申请、⾏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为多久?《⾏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那么,是否可以由⾏政机关⾃由确定期限的长短?笔者认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以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起180⽇为妥当。

如果期限过长,有可能导致法院对⾏政机关的执⾏申请不予受理。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条规定,⾏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其具体⾏政⾏为,应当⾃被执⾏⼈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起180⽇内提出。

如果⾏政机关同意批准当事⼈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的时间,超过当事⼈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起180⽇,⼀旦遇到当事⼈在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满后仍不⾃觉履⾏义务,⾏政机关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法院有可能对⾏政机关的执⾏申请不予受理,造成被动局⾯。

期限过长,还有可能导致⾏政机关⾃⾏改变法律规定的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申请执⾏的期限,双⽅或者⼀⽅当事⼈是公民的为⼀年,双⽅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书规定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规定分期履⾏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

若⾏政机关在法律⽂书中没有规定分期履⾏,⽽是在制作出法律⽂书后,经当事⼈申请,上级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如果该期限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的期限,实际上是⾏政机关⾃⾏改变了《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的申请执⾏的期限。

举⼀个简单例⼦,假如法律⽂书规定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的申请执⾏期限最后⼀天是2006年7⽉14⽇,⾏政机关同意当事⼈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在2006年7⽉14⽇以后,到期后当事⼈仍没有履⾏缴纳罚款的义务,⾏政机关再向法院申请执⾏,法院予以受理,实际上就改变了《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的申请执⾏的期限的规定。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条例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条例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条例是什么【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条例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二十七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各地的公安机关主要就是用来监督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行状况的,也就是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当事人所要面临的行政机关就是当地的公安部门。

不过公安部门在执行行政处罚的时候,有着相对应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

下面小编就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条例是什么?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条例是什么?(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是指县级以上公安、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办理案件协助调查期限扣除

行政机关办理案件协助调查期限扣除

行政机关办理案件协助调查期限扣除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后,办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天,从调查开始七天内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执行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行政处分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分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1、《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分法》第四十条: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当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1〕《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2〕《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假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那么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分〕。

〔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行政处罚时效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时效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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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近的法制新闻报道,有好几则都是是犯罪分子在行政处罚临近失效时被绳之以法。

如果时效已过,法律便无力追究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可以逃避处罚,罪恶最终会继续逍遥法外。

那么行政处罚时效法律规定是什么,下面由小编为您解答。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具体解释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

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

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时效问题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时效问题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时效问题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第一,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

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第三,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

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其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追究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实践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时效问题作出了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时效规定的是多长时间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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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时效是两年,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该说生活当中的绝大多数的纠纷都是要讲究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的,因此关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问题也是很多人都比较关心的。

可要提到具体的行政处罚的情形的话包含的范围比较多,所以目前我国在行政处罚时效规定的相关限制,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也有一些与之相矛盾的地方一、行政处罚时效规定的是多长时间?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第一,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

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第三,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

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其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日期是什么?有什么规定?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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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随着我国的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也在发生着很大的变革。

我国的相关机关和有关部门对社会的治理和社会的维护一直在做坚持不懈的工作。

行政处罚就是维护社会的安定的一直处罚形式,那行政处罚日期是什么相关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解答。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听证时限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听证时限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听证时限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怎样规定的?【行政类法律知识】行政处罚听证时限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怎样规定的?1. 引言行政处罚听证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旨在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听证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听证时限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具体步骤。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听证时限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

2. 行政处罚听证时限行政处罚听证时限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进行行政处罚听证的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听证时限一般为15日。

依据特定情况,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5日。

行政处罚听证时限的计算一般从行政机关发出听证通知的日期开始。

在计算时限时,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国家规定的休假日。

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依法进行听证,并告知当事人作出的决定。

3.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进行行政听证的整个流程。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3.1 发出听证通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第一步是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

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前,根据犯罪事实和证据,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听证通知,并告知当事人有关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通知应当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3.2 开展听证活动听证活动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核心环节。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通知的要求,准时召开听证会议。

听证会议应当公开举行,当事人有权出席并进行陈述、辩论和申辩。

在听证会议上,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还可以邀请专家、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出席听证会议,提供意见和证言。

3.3 出具听证报告听证会议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出具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是行政机关对听证活动的记录和总结,包括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等。

听证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对听证结果进行评估和分析,推荐行政机关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3号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3号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正文:----------------------------------------------------------------------------------------------------------------------------------------------------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3号1998年1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1998年2月11日发布并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照本规定进行听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的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由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的公务员担任。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第九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询问听证参加人;(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六)提出案件听证之后的处理意见;(七)司法行政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行政处罚调查取证时间是什么时候

行政处罚调查取证时间是什么时候

One never lose anything by politenes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行政处罚调查取证时间是什么时候我们在了解过行政处罚的有关具体内容之后,其实我们更多的还是想要了解一下,关于行政处罚调查取证时间的相关规定,那么行政处罚调取时间的规定是什么时候呢?根据相关的说法,调查取证时间最长不超过半个月,具体看下文。

我们在了解过行政处罚的有关具体内容之后,其实我们更多的还是想要了解一下,关于行政处罚调查取证时间的相关规定,那么行政处罚调取时间的规定是什么时候呢?根据相关的说法,调查取证时间最长不超过半个月,具体看下文。

一、行政处罚调查取证时间是什么时候的描述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时间: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期限的通知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办案机构:法制机构在立案审查中发现部分办案机构无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期限的规定,长时间不立案,有些长达半年甚至一年之久,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效率和收集证据的证明力,也影响了法定结案期限制度的落实,同时容易造成行政不作为,也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导致行政处罚无效。

现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我局制定的《立案监督管理规定》(元工商元﹝﹞39号)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期限等有关问题重申如下:关于立案期限的规定办案机构对通过监督检查途径发现的案件线索,应自在实施监督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办理立案手续;办案机构对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办理立案手续;关于延期或者超期立案的程序规范由于立案的当事人不能确定、立案适用的法律有待商定、立案的证据不充分或者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此,认为,如果我们在研究行政处罚的相关办法,其实更多的也是应该阅读我们国家的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这样从中就能够了解更多的行政处罚调查取证的相关时间,并且也能够知道,这个时间应该不超过15天。

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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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在我们国家,虽然说行政处刑事处罚来说他要简单很多,但是也是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调查程序的,因为只有经过调查,才能够形成相应的行政处罚,当然调查的过程当中也会存在着终止的情况。

对此,很多人想了解一下。

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行政案件中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适用范围的区别不予处罚。

根据规定,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刑诉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行政处罚案件延期法律(3篇)

行政处罚案件延期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工作,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执行等环节。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合理原则: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应当符合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实际情况;(三)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应当保证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四)及时原则: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应当及时进行,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

第二章延期处理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一)违法行为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二)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三)案件需要补充证据或者重新鉴定,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四)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新的证据或者情况,需要重新调查、审理的;(五)其他依法可以延期的情形。

第六条申请延期处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当是违法行为人或者其代理人;(二)申请延期处理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三)申请延期处理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处理期限的一半。

第三章延期处理程序第七条申请延期处理,应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处理的事由。

第八条行政机关收到延期处理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九条准予延期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其代理人,并重新确定处理期限。

第十条不予延期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违法行为人或者其代理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权利。

第十一条延期处理期间,行政机关应当继续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政处罚案件的公正、公开、高效。

第四章延期处理的法律后果第十二条延期处理期间,违法行为人继续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行政处罚延期如何申请

行政处罚延期如何申请

⾏政处罚延期如何申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处罚是⾏政机关对违法⼈员给予的⼀种处罚措施,⾏政处罚是有⼀定期限的超出期限的⼀般不再处罚,那么⾏政处罚延期怎样申请?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政处罚延期如何申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处罚中除了罚款其他处罚是不能申请延期的,被处罚款的当事⼈有经济困难的,向作出处罚的⾏政机关申请,并且出具申请书和相关证明。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五⼗⼀条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第五⼗⼆条当事⼈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申请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政处罚执⾏程序⾏政处罚执⾏程序有三个主要内容:⼀是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在⾏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政机关及其⼯作⼈员不能⾃⾏收缴罚款,⽽由当事⼈⾃收到处罚决定书之⽇起15⽇内到指定的银⾏缴纳罚款,银⾏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这⼀制度也有例外,在存在以下情况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的;(3)在边远、⽔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向指定的银⾏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提出,⾏政机关及其执法⼈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是严格实⾏收⽀两条线,对于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政处罚的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部分。

三、强制执⾏为确保⾏政处罚决定的执⾏,⾏政机关可以对在法定的期限内⽆正当理由逾期不履⾏义务的当事⼈采取以下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有什么规定? 【行政类法律知识】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有什么规定?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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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依法授权的组织,应当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内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处罚为了让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受到惩罚之后保证下次不会再有类似行为,但是处罚权一旦交给了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就很有可能出现随便对守法公民使用的情况,为此必须得对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那么,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有什么规定呢?一、行政处罚的监督的相关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依法授权和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依法授权的组织,应当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内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有关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二)备案审查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发布的涉及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三)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四)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合法性;(五)监督检查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等情况;(六)处理行政处罚管辖和适用等方面的争议;(七)处理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等;(八)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处罚监督事项。

不正当延迟处理问题的处罚条例

不正当延迟处理问题的处罚条例

不正当延迟处理问题的处罚条例1. 引言不正当延迟处理问题是一种违背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序良俗和经济运行。

为了维护公正、高效和有序的社会环境,保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处罚条例。

2. 定义不正当延迟处理问题是指在本应及时解决的问题上借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无理阻碍、拒绝处理的行为。

3. 处罚规定为了惩罚不正当延迟处理问题的行为,保证法治的实施,本处罚条例规定如下处罚措施3.1 罚款对于个人违法行为,将处以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延迟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调整,最高不超过当事人年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具体罚款数额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2 补偿损失不正当延迟处理问题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如需补偿,则由违规者承担全部损失,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受损方适当的赔偿。

3.3 行政处罚对于单位或组织的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4. 处罚程序4.1 报案登记当民众发现不正当延迟处理问题时,应立即向相关部门进行报案登记。

报案登记包括事发时间、地点、违规方的相关信息等,便于后续处理。

4.2 调查取证相关部门将对报案登记进行调查取证,了解事实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

4.3 处罚决定基于调查取证结果,相关部门将根据不正当延迟处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违规方,并告知违规方享有的权利。

4.4 处罚执行违规方收到处罚决定后,应按照决定内容履行义务。

如果违规方不履行处罚决定,相关部门可采取相应措施,如强制执行、公示曝光等。

5. 法律保护任何人对本处罚条例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上级行政机关将对申诉或诉讼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决定。

6. 附则本处罚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

相关部门应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并加强对不正当延迟处理问题的监督检查,确保处罚条例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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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是怎么规定的【行政类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是怎么规定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关于结案时间,并没有统一的明确要求,对于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超过3个月。

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应该说我国大多数的行政机关都是有权利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之内的一些事情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所以单就针对行政处罚的这一块很多情况下没有办法一概而论。

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有的时候还需要行政机关对整个情况进行一个进一步的调查,所以,有些情况比较复杂的也必然是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

那么,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结案时间,并没有统一的明确要求,对于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超过3个月。

1、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3、市卫生局审批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卫生监督所于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局法监科审查。

经局法监科审查合格的案件呈局领导审批。

局法监科审查认为不合格的案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案件返回市卫生监督所。

因特殊原因,无法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截止日之前,提前10个工作日报请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延长案件办结时限。

二、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6项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处罚职权职责法定。

2、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1、公开
①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
②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如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
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

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这是一条原则。

其次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对违法当事人给予什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什么要公开,重大的行政处罚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依法举行听证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公开举行,要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导,这样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也有利于对广大公民进行教育。

2、公正
①要防止偏听偏信;
②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
③要防止自查自断,实行查处分开、审执分开制度。

3、过罚相当(合理性原则、比例法则)
重过重罚、轻过轻罚,准确适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处罚应采用最必要的方式,处罚符合比例法则、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观规律。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也不一定都要实施行政处罚。

注意事项
行政机关未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即作出行政
处罚的,并不直接导致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不会导致行政处罚行为的无效或撤销。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非意味着可以以罚代刑,也非意味着可以以教代罚。

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当中对行政处罚延期调查的具体时间限制没有统一的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各地行政机关在调查案件的时间当中没有超过三个月的。

如果真的因为一些特殊的实际原因行政处罚迟迟不能够做出结果的话,那只能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到更高一级的主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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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结案时间,并没有统一的明确要求,对于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超过3个月。

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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