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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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施工索赔的程序
索赔事件发生
28天内
施工方递交索赔意 向通知书
28 14
施工方递交最终索 赔报告
监 理 收 到
天 内
监理完成审查并报 送发包人
索赔事件影响 结束后28天内
天 内
施工方递交索赔报告
28天内 接 受
索赔处理结果
不 接 受
支付 按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承包人处理阶段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 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 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 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 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 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 工期延长天数;
2.施工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目的分类 工期索赔பைடு நூலகம்费用索赔
(2)按索赔依据分类 合同内索赔 合同外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工程延误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 合同被迫终止索赔 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和其他索赔
(4)按索赔处理方式 单项索赔 总索赔
3.索赔产生的原因
施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索赔的发生是必然的,这是由工程自身的 属性所决定的。
案例分析7
【案例分析7】某开发商新建某办公楼,建筑面积50000㎡,通过招投标 手续,确定了由某装饰公司进行室内精装修施工,并及时签署了施工合 同。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该装饰公司又进行了劳务招标,最终确定某 劳务公司为中标单位,并与其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了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 付某装饰公司工程进度款,该装饰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劳务公司提出的 支付人工费的要求。 本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劳务公司是否可以就劳务费问题向建设单位提 出索赔? 分析: 不可以。因为劳务公司作为某装饰公司的分包单位,应该按照分包合同 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某装饰公司)负责,同时,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 包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也是总承包单位的义务,所以劳务公司应该就劳务 费问题向该装饰公司提出索赔。
(1)工程项目有其特殊性。 (2)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3)参与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性。 (4)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及易出错性。
拓展思考 施工索赔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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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违约 (2)不可抗力事件 (3)合同缺陷 (4)工程变更 (5)工程师指令
4.施工索赔的依据
(1)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附件等资料; (2)往来的书面文件。如发包方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 包方问题的答复信等; (3)施工合同协议书及附属文件; (4)业主或监理签认的认证。承包人要求预付通知,工程量合适确认单 ; (5)施工现场记录; (6)工程会议记录。建设单位(发包方)与承包方、总承包方与分包方 之间召开现场会议讨论工程情况的记录; (7)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 、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8)工程财务资料; (9)工程检查和验收报告; (10)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
2.监理工程师处理阶段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 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 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 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6.7 施工合同的索赔管理
6.7.1施工索赔的概念 6.7.2施工索赔的程序 6.7.3工期索赔计算 6.7.4费用索赔计算 6.7.5施工索赔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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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施工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 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 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 提出补偿的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原则是:不期望承包商在投标时就把各种风险 因素和未知费用全部事先打进标价里,使得报价含有水分和难以进行相 互比较,而是通过合同手段及条款规定,由业主额外随时补偿在实施中 可能产生的有关经济损失。因此,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 生索赔,但在施工阶段索赔发生较多。对施工合同的双方来说,都有通 过索赔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依据双方约定的合同责任,构成正确 履行合同义务的制约关系。一般情况,习惯把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 称为施工索赔;而把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通常称为反索赔。
在工程建设中,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管理,对于利益双方而言,索赔 与反索赔都起着同等的至关重要的作用。
1.施工索赔的特征
(1)索赔是双向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 承包人索赔。 (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 (3)造成费用增加或者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己方的过失。 (4)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定的单方行为,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 其索赔能否实现,必须有切实有效的证据,经过确认,才能实现。 (5)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其性质 属于经济赔偿行为,而非惩罚。
拓展思考9
索赔与反索赔的区别联系
合同索赔权利的享有是双向的。由于实践中承包商向业主索赔发生
的频率高,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频率低,因此,索赔一般指承包商向业 主的索赔,而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叫反索赔。合同双方在索赔中的实施 难易是不同的:业主在反索赔中往往占据主动地位,他可以直接从应付 工程款中扣抵或者没收履约保函、扣留。保留金甚至留置承包商的材料 设备作为抵押等来实现自己的赔偿要求;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相对是比 较困难的,但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范围非常广泛,一般认为只要是因非 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其工期延长或者成本增加,都有可能向业主提出索 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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