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三)三级岗本科毕业后连续从事学生工作6年以上,或硕士毕业且有学生工作经历4年以上;辅导员年度考核均为优秀及以上;曾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生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四)四级岗本科毕业后连续从事学生工作8年以上,或硕士毕业且有学生工作经历6年以上;辅导员年度考核均为优秀及以上;曾获得国家级及以上学生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在学生工作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成果和社会影响力。
第六条辅导员职称分为助理辅导员、副辅导员、正辅导员、高级辅导员四个级别。
聘任条件如下:一)助理辅导员具备学生专职辅导员任职的基本条件,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二)副辅导员具备助理辅导员职称,连续从事学生工作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三)正辅导员具备副辅导员职称,连续从事学生工作4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优秀及以上;曾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生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四)高级辅导员具备正辅导员职称,连续从事学生工作6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优秀及以上;曾获得国家级及以上学生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在学生工作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成果和社会影响力。
第四章转岗与升学第七条辅导员转岗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辅导员任职基本条件;二)具备拟任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在原岗位工作期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及以上;四)参加学校举行的转岗培训和考核,达到合格标准。
第八条辅导员升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辅导员职称;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三)在学生工作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成果和社会影响力;四)年度考核均为优秀及以上;五)参加学校举行的升学培训和考核,达到合格标准。
第五章兼职辅导员第九条学校可以聘请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名流、企业家等担任兼职辅导员,以丰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质量。
第十条兼职辅导员聘任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二)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三)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四)学校有需要,经本人同意,且不影响其正常工作和学术研究。
辅导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辅导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辅导员工作的评估机制,开展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科学评价辅导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学年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部门考核与学生测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效的标准,体现客观性、公正性、民主性、公开性和全面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辅导员。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辅导员工作考核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牵头,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各院(系)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考核以学期为单位,一般在期末进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步伐第五条辅导员工作的考核内容以辅导员工作职责为基本依据,着重考核工作态度、工作本领、工作状况、工作实绩。
工作实绩主要是指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班风学风扶植工作、班级扶植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效果。
第六条考核工作分每月考核和学期考核。
一)每月考核1.每月考核由各院(系)负责组织进行,依据日常对辅导员工作的检查、监督、管理情况,根据“十个一”工程考核内容项目,填写《辅导员工作每月考核上报表》(见附件1)并进行上报。
2.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各院(系)辅导员工作每月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检查、公布和记录。
二)学期考核学期考核由辅导员工作考核带领小组与各院(系)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共同组织实施。
分为学生评议、院(系)考核、学生工作部考核三个部分。
考核总分值为100分,个中学生评议占总分的30%、院(系)考核占总分的50%、学生工作部考核占总分的20%。
1.学生评议:由XXX学生填写《XXX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表(一)》(附件3),介入评议的学生应很多于辅导员所带人数的15%。
北京工商大学文件
北京工商大学文件北工商人字〔2013〕09号北京工商大学薪酬分配与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北京市《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绩效工资分配的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构成学校教职工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工资主要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
(一)岗位工资岗位工资由教职工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确定。
所聘岗位分为三种类型:即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学校按教职工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见附表1~3)(二)薪级工资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见附表1~3)(三)绩效工资1.津贴补贴(1)北京市职务补贴:根据教职工本人的职务等级按照北京市规定的标准发放,简称“市补贴”。
(2)改革性补贴项目:独生子女费、住房提租补贴。
独生子女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提租补贴根据本人职务按照北京市规定标准发放,简称“房贴”。
(3)政策性津补贴:按照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执行。
(4)辅导员补贴:按照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
(5)节日补贴:按照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
2.北京市核增绩效工资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简称“核增绩效工资”。
现有核增绩效工资标准。
(见附表5)如果北京市核增绩效工资调整,则按照北京市政策要求分配发放,方案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决定。
3.基础绩效工资根据岗位职责与教职工所做贡献大小确定相应标准。
教职工按所聘岗位发放。
北京工商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北京工商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辅导员是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对辅导员的选拔、聘用、管理、培训和考核和奖惩工作,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北京工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北京工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辅导员是指专职或兼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辅导员工作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院系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岗位要求第四条新任专职辅导员由学校统一招聘,安排到有关院、系工作。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院、系协商同意后,对专职辅导员在校内进行调配。
在学生工作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专职辅导员可兼任院系团总支书记。
专职辅导员的待遇应和同等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任教师相同。
第五条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综合素质教育。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和诚实守信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使命感。
第六条对学生进行民主法制和校规校纪教育,帮助学生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开展廉洁教育,掌握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集体、他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
第七条在院、系、部党总支统一领导下,指导和负责学生党、团、学组织开展工作,抓好学生党、团、学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发挥党、团、学组织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第八条指导和组织学生广泛开展课外科技学术活动、文艺体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他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活动,增强学生的进取意识,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并负责选拔和培养学生干部。
第九条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执行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安全稳定。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一、考勤管理1. 辅导员应按照学校的考勤规定进行签到和签退,不得迟到、早退。
2. 辅导员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每周至少在办公室工作4天,每天工作不少于8小时。
3. 辅导员的请假需提前向主管部门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4. 辅导员必须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办公室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学生工作管理1. 辅导员负责指导学生学习、生活和发展,协助学校开展学生活动。
2. 辅导员必须认真做好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学生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性。
3. 辅导员应及时了解和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对有特殊需求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和帮助。
4. 辅导员应积极参与学生组织和社团活动,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发展机会和实践平台。
三、学业辅导1. 辅导员应了解并熟悉学生所在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有针对性地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
2. 辅导员应定期与学生沟通,了解他们的学习情况和困惑,帮助他们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和方法。
3. 辅导员应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学术竞赛和科研活动,为学生提供学术交流和合作的机会。
四、心理咨询1. 辅导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咨询知识和技能,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2. 辅导员应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为他们提供心理支持和指导。
3. 辅导员应与学校的心理咨询师和心理健康教育师进行合作,共同推进学校的心理健康工作。
五、家长工作1. 辅导员应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家长反馈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
2. 辅导员应及时回复家长咨询和反映的问题,为家长提供专业的教育咨询和建议。
3. 辅导员应定期组织家长会议,介绍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并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自我提升1. 辅导员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
2. 辅导员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和研讨活动,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教育管理水平。
3. 辅导员应适应学校的改革和发展需求,积极探索创新的学生工作模式和方法。
2024年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____年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管理工作,提升高校辅导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辅导员是指在高等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咨询、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等工作的专职教职工。
第三条高校辅导员的任务是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关心学生思想动态,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指导学生的生涯规划和就业准备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高校辅导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道德人格,具备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和敏锐的观察力,严守职业操守,为学生提供真诚、专业、有效的服务。
第二章辅导员的培养和选拔第五条高校辅导员的培养和选拔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充分考虑其专业素养、实践经验和职业发展能力。
第六条高校辅导员应当具备心理学或相关学科的本科或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具备一定的思政教育、心理咨询、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高校应当设立辅导员岗位进行招聘,择优录用在专业背景、教学经历、思想政治素质、服务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人员。
第八条高校辅导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
第三章辅导员的职责和权益第九条高校辅导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教育方针政策,推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工作;(二)关心学生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和研究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三)指导学生进行生涯规划和就业准备工作,开展职业指导和就业辅导;(四)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和教育改革工作,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条高校辅导员享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权益,包括:(一)享受高等学校教职工的各项权益和待遇;(二)得到学校和部门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为学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三)参与学校教学和教育改革的决策和实施,发表学术论文和著作;(四)参加学术交流、培训和进修,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职业能力。
第四章辅导员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一条高校辅导员的工作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化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促进团队合作和交流;(三)注重辅导员的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促进个人与团队的共同发展;(四)加强对辅导员的教育教学和服务工作的考核评估,根据工作表现确定相关激励和奖励措施。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高校辅导员队伍,提高辅导员的工作水平和素质,加强高校辅导员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辅导员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具体负责高校学生的思想引导、心理辅导和生活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高校辅导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热爱学生、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高校辅导员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坚持公私分明,严守职业道德,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有效的帮助。
第五条高校辅导员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和业务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六条学校应加强对辅导员的管理和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学习机会,为辅导员发挥职能提供支持。
第二章辅导员的职责第七条辅导员为学生提供思想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八条辅导员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九条辅导员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学习和生活,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十条辅导员参与学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协助学校管理学生,推进学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辅导员参与学生组织的活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和文化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
第十二条辅导员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关注学生的发展需求,帮助学生解决个人问题。
第三章辅导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辅导员有权向学生提供学生工作的咨询和指导。
第十四条辅导员有权参与学生工作的决策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学生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五条辅导员有权要求学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培训机会,为辅导员提供职业发展的平台。
第十六条辅导员有义务保守学生的秘密,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十七条辅导员有义务提供良好的学生服务,积极关注学生的发展和问题,及时解决学生的困惑和困难。
第四章辅导员的管理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的选拔和培养机制,选拔具备辅导员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人员担任辅导员。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高校辅导员的管理和工作要求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一、岗位要求
1. 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和辅导能力。
2. 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师德修养。
3.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有效引导学生,开展各项工作。
二、工作任务
1. 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2. 组织开展学生学业指导和辅导,协助学生解决学习问题。
3. 协助学校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学生管理制度和规范。
4. 开展团队建设活动,提升辅导员团队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5. 按照学校安排,完成其他与学生管理相关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要求
1. 高校辅导员必须保持与学生成长发展的同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2. 对学生具有正确的导向和正面的影响力,能够有效引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3. 必须保持学生的隐私和秘密,严守职业道德,不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4. 高校辅导员必须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合作,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
四、考核评价
1. 学校将定期对高校辅导员进行工作考核和评价,评估辅导员的工作质量和实际效果。
2. 考核结果将作为辅导员绩效考核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以上是一般的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不同学校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确保辅导员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学生的思想教育和个人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工作的重要力量,负责开展学生的思想引导、心理辅导、法制教育等工作。
辅导员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注重教育教学实践的研究与创新。
第三条辅导员队伍要按照能力、水平、任职年限等条件划分等级,并进行管理。
各级辅导员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应条件制定相应评选、晋升和奖励制度。
第二章辅导员的选拔与任职第四条辅导员的选拔要以高等学校的需要为基础,通过面试、考试、综合评估等方式选拔优秀的人才担任辅导员职位。
第五条辅导员的任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理论知识。
第六条辅导员的任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续聘,但续聘的辅导员应当经过综合评估。
第三章辅导员的管理与培训第七条辅导员应当履行教师职责,遵守学校的教育教学纪律和规定,认真履行学生思想教育的工作。
第八条辅导员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的理论和实践能力,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当为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培训资源,加强对辅导员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高等学校辅导员应当积极参与学科专业的学术研究和学校的教学改革,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四章辅导员的工作职责第十一条辅导员负责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个人发展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十二条辅导员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心理辅导,积极帮助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辅导员要指导学生了解法律法规,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第十四条辅导员要积极参与学校的学生工作组织,协助学校开展各项学生活动和服务。
第五章辅导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辅导员有权向学校提出有关学生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促进学校辅导员工作的改进和发展。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本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校辅导员工作,提升辅导员队伍水平,对辅导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辅导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注重育人导向,关注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
第三条高校辅导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胸怀学生、关爱学生,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并且维护辅导员队伍的团结和形象。
第四条高校辅导员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促进辅导员队伍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高校辅导员应当积极参与教学、科研等工作,并不抄袭、篡改他人成果,不得以个人名义乱收费、散布违禁消息、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第六条高校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学校完成德育工作,关心学生思想、学业、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高校辅导员应当积极组织各类学生活动,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社会实践机会,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八条高校辅导员有权利对学生进行心理测试和评估,并根据测试结果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咨询和辅导服务。
第九条高校辅导员有权利参与学生处罚决策和学生奖励申请,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报告学校。
第十条高校辅导员有权利参与学生课程安排和选课指导,为学生提供学业上的指导和建议。
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十一条高校辅导员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参与岗前培训和定期的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高校辅导员应当定期汇报工作,并接受学校的评估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高校辅导员应当加强自身发展,不断提升业务水平,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高校辅导员应当与学生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保障学生隐私权,严禁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辅导员管理机制,设立相应的奖惩制度,激励和保障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高校辅导员如违反职业道德和学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参加培训:(一)索要、收受学生财物;(二)以不正当手段干涉学生评奖评优等事项;(三)故意泄露学生个人信息;(四)违法犯罪行为;(五)其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导言大学辅导员是大学教育管理系统中的重要一环,他们承担着对学生的教育、指导和帮助工作。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辅导员的行为,保障学生的权益,制定一套科学的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大学辅导员的角色与职责大学辅导员是指在大学内承担对学生全面辅导的专职人员。
他们既是学生们的导师和朋友,也是校园文化和社会责任的传承者。
大学辅导员的角色与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生指导:辅导员要负责对学生进行心理、学业、职业等方面的指导,引导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问题时能够正确处理和解决。
2. 学生管理:辅导员要负责学生的管理工作,包括学生档案管理、学生考勤管理、学生行为规范培养等,维护学校的秩序和安全。
3. 社会服务:辅导员要为学生提供社会服务与资源整合,帮助学生与社会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二、大学辅导员管理的原则和要求1. 依法管理:大学辅导员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制定的管理办法,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规范行为:大学辅导员在执行管理工作时,必须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
3. 提升素质:大学辅导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通过学习和培训提高辅导能力,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大学辅导员管理的措施和方法1. 建立评估机制:学校应建立对辅导员的绩效评估机制,以科学的方法评价辅导员的工作表现和质量,激励优秀辅导员,提升工作水平。
2. 加强培训:学校应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辅导员参加各类培训,提高辅导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3. 配备资源:学校应提供充足的物质和人力资源支持,为辅导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4. 加强沟通:学校和辅导员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辅导员的工作情况和需求,解决问题,提供帮助。
结语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升辅导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成长。
通过规范辅导员的行为,保障学生的权益,为构建和谐校园,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本
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等学校辅导员的管理,确保辅导员队伍的健康发展,提高辅导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高等学校的辅导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力量,是学生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学生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规划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辅导员队伍应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领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辅导员队伍的培养和管理,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激励辅导员队伍积极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辅导员队伍的编制和培养第六条高等学校应根据学生数量和类别合理确定辅导员编制,并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不断调整优化。
第七条辅导员队伍的培养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辅导员的专业素养和方法技能。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加强辅导员的培训,提升其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能力。
第九条辅导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的人际沟通和危机干预处理能力。
第三章辅导员队伍的管理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的选聘、考核、激励和退出机制,确保辅导员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设立辅导员管理机构,负责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辅导员队伍应按照学校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有违纪行为和失职失责现象。
第十三条辅导员应加强自身的专业发展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四条辅导员应保守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辅导员工作的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保证辅导员队伍的良性发展。
第四章辅导员队伍的激励和保障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通过薪酬、职称晋升、荣誉称号等多种方式奖励优秀辅导员。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为辅导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创造有利于工作的氛围。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专职辅导员管理办法【模板】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专职辅导员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强化为学生服务的意识,促进辅导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辅导员是指高校中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人员。
高校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线组织者和实施者。
二、配备与岗位第三条按国家有关规定,我院专职辅导员的编制总数按照师生比1:200的比例核定。
学院每个教学系部、每个年级都应配备专职辅导员。
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
第四条各教学系、部上报年度用人需求时,应单独注明所需专职辅导员人数,其他岗位需求人员不得挤占专职辅导员的编制。
第五条我院专职辅导员岗位列入行政岗位,按照行政系列定岗定级。
三、基本原则第六条公开选聘原则。
辅导员的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学院正式教师;一是从社会上招聘的符合条件的人员。
招聘人员以专职为主,正式教师以兼职为主。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院党总支统一领导下,采取内部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学院党总支书记会同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有用人需求的系、部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面试考核等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七条评聘结合原则。
根据我院《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我院专职辅导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列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系列评审。
专职辅导员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申报相应的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层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参加学院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及用人需求对被评为中级以上(含)职称的专职辅导员择优聘用其为专职教师。
一经聘用,则认定其相应职称,其岗位、级别和薪酬待遇按专职教师相应职称认定。
第八条优先聘用原则。
经评审,具有中级以上(含)职称同时具备讲师能力的专职辅导员,如有相应专职教师岗位空缺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其担任专职教师,按照教师系列定岗定级。
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辅导员资格条件:辅导员应当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备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和辅导工作经验,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和沟通能力。
2.岗位职责:辅导员应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目标和学生需求,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心理咨询、就业指导、班级管理等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并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支持。
3.工作时间和工作量:辅导员的工作时间一般按照学校的教学工作安排,同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在非常规时间进行工作。
工作量将根据学生数量和辅导工作的具体要求来确定。
4.管理体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辅导员的聘任和考核制度,明确辅导员的管理责任和权益。
辅导员可以通过学生评价、上级评审等方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处罚。
5.继续教育和培训:学校应当定期开展辅导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升辅导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辅导员也应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和提高自身水平。
6.权益保障:学校应当保障辅导员的权益,包括工资待遇、职位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
辅导员有权提出工作需求和合理的工作调动请求,学校应积极予以支持和满足。
总之,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旨在明确辅导员的职责和权益,提高辅导员的工作质量和能力,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和服务。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行政教辅人员兼课管理办法【模板】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行政教辅人员兼课管理办法(暂行)为规范教学管理,保障教学质量,严格行政管理、教辅岗位非专任教师兼课的审批程序,同时在确保管理、教辅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规范行政教辅岗位人员(含辅导员,下同)兼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1.各教学系、部每学期在安排教学任务时,总原则是优先安排本院专任教师、外聘教师。
在编专任教师已达到标准教学工作量,且无法在全院范围内调剂合适专任教师又无合适外聘教师时,方可安排行政教辅岗位人员兼课。
2.针对学院紧缺教师的专业,可以允许聘请院内行政教辅岗位人员兼课。
3.从专任教师岗位转任行政管理工作,具备教授、副教授职称的工作人员,鼓励其承担一定量的教学任务。
4.兼课教师每周不宜超过4学时,确因教学需要兼课超过4学时以上,须由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5. 对兼课人员学期末课程质量考评为良好以下者一年内不再安排教学任务;课程质量考评为不合格者,取消其兼课资格。
二、行政教辅岗位人员兼课的条件1.兼课人员应具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应具有相应高校教师资格证。
2.无高校教师资格证者,首次任课需由教务处、人事处组织试讲考核,试讲考核一般由人事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开课系主任、开课系教研室主任及相关教师参加,对拟兼课者是否具备本课程教学所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作出考核,考核合格者才可兼课。
3.兼课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为人师表。
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兼课不影响本职工作。
4.经教学系(部)和教务处考核,申请兼课的行政教师人员确实具备本课程教学所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三、行政教辅岗位人员兼课审批程序1.拟兼课行政教辅人员须填写《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行政教辅人员兼课审批表》(见附件)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申请。
2.课程所在系(部)组织教学能力考核,并提出拟聘意见。
3.一般行政教辅人员兼课须征求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的意见,中层干部兼课需经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北京工商大学理学院教师岗位设置方案
北京工商大学理学院教师岗位设置方案北京工商大学理学院教师岗位设置方案根据理学院现有教师85人,其中教师岗位70人,教辅岗位8人,管理岗位6人,工勤岗位1人。
按照学校规定的各级岗位的比例,经测算理学院各级岗位任职数设置如下:一、理学院设置教师岗位70人,岗位级别分布1. 教授二级 1.5人2. 教授三级 4.5人3. 教授四级9人4. 副教授五级5.6人5. 副教授六级11.2人6. 副教授七级11.2人7. 讲师八级7.5人8. 讲师九级10人9. 讲师十级7.5人10. 助教十一级(辅导员)1人11. 助教十二级(辅导员)1人二、理学院设置教辅岗位8人,岗位级别分布1. 副高七级2人2. 中级八级 1.2人3. 中级九级 1.6人4. 中级十级 1.2人5. 初级十一级1人6.初级十二级1人三、理学院设置管理岗位6人,岗位级别分布1. 学院副书记六级1人2. 学院办公室主任七级1人3. 教务秘书七级1人4. 教务秘书八级2人5. 党务秘书九级1人四、理学院设置工勤岗位1人,岗位级别分布1. 工勤三级1人备注:各岗位任职条件同学校文件,教师岗位基本职责及岗位任期目标见附件一。
附件一北京工商大学理学院教师岗位基本职责教师职务岗位职责包括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和社会服务工作三个方面的内容。
不同等级教师职务岗位职责应根据不同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以及教师的优势、特长等因素,在上述三个方面有所侧重。
各级教师职务的岗位职责分为履职的基本要求和任期目标二个层面。
履职的基本要求是该级教师岗位履职的最低要求,达不到履职基本要求的,聘期考核为不称职。
任期目标是体现该级岗位聘期内履职质量、水平和标志性成果与业绩的要求,聘期内未能完成岗位任期目标的,原则上聘期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一、教师职务岗位履职基本要求1.教授二级岗位(1)聘期内应担任所在一级学科的学科带头人,负责所在学科的整体规划及建设;负责学科团队的组建、管理以及教学科研骨干的引进和培养。
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大学辅导员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他们在大学生的成长成才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辅导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辅导员的选聘1、选聘标准辅导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同时,应具备相关学科专业背景,掌握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和方法,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选聘程序学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选聘计划和程序。
一般包括发布招聘信息、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公示等环节。
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1、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班级管理建立健全班级管理制度,选拔和培养班干部,组织开展班级活动,营造良好的班风学风。
3、学业指导关注学生的学业进展,帮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4、心理健康教育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的心理问题,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5、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就业观,指导学生进行职业规划,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服务。
6、日常事务管理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评优评先、资助工作、宿舍管理等日常事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7、危机事件处理及时掌握学生中的突发事件和危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学生的安全和稳定。
三、辅导员的工作要求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2、深入学生群体,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与学生建立密切的联系。
3、注重工作方法和技巧,善于倾听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做到耐心、细心、用心。
4、保守学生的个人隐私和秘密,不得泄露学生的相关信息。
5、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辅导员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辅导员日常工作管理制度一、简介辅导员作为大学中的重要干部,承担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生活管理和学业指导等多项工作。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开展辅导员的日常工作,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岗位职责辅导员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开展日常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负责学生考勤管理,指导学生学业规划和发展,处理和解决学生的问题和困难,参与学生心理辅导等。
三、工作目标辅导员的工作目标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包括思想、学业、职业规划和生活等方面。
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和指导,促使学生能够健康成长,做出正确的价值观和思考,为社会做出贡献。
四、招聘与培训辅导员的招聘应本着素质和专业能力的原则,通过面试和考核等方式选拔合适的人员。
新招聘的辅导员还应接受一定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大学的工作环境和管理规定。
五、工作计划与月度报告辅导员应每学期为学生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并通过月度报告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这可有效监督辅导员的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六、与学生家长的沟通辅导员应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定期举行家长会议,向家长介绍学校的教育理念、校规校纪和学生工作开展情况。
同时,辅导员还应及时回应家长的关切和问题,共同关心学生的成长。
七、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为了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辅导员应组织各类活动,如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读书分享、社会实践活动、主题教育讲座等。
通过这些活动,学生能够接触到丰富的思想与文化,增长知识并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八、学生考勤管理辅导员要负责学生考勤管理,确保学生按时上课,减少旷课和迟到现象。
他们应建立考勤制度,定期检查学生考勤情况,及时与学生交流,识别违纪现象并加以处罚。
九、学业指导与规划辅导员要积极参与学生的学业指导和规划工作。
他们可以帮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解答学术问题,提供学习资源和参考资料,促进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方法。
十、问题处理与解决辅导员是学生的重要依靠和帮助者,他们需要耐心倾听学生的问题和困扰,并及时提供帮助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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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2009年12月修订并经学校2009年第36次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 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和北京市《关于加强北京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教工【2008】101号)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工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北工商校发〔2006〕35号),结合学校近几年辅导员队伍建设和两个校区办学的实际,现对《北京工商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北工商党发[2006]36号)进行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做他们的人生导师和知心朋友。
第二条学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职业化、专家化发展目标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岗位职责与要求第三条辅导员的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
组织开展学生政治理论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学生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开展形势政策教育。
结合学生深层次的思想问题和国际国内热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教育引导,帮助学生释疑解惑,引导学生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
(三)及时掌握学生情况。
学生情况是一个动态过程,辅导员要带着感情深入学生之中,与学生交朋友,了解学生的喜怒哀乐。
通过一对一谈话与辅导、座谈走访、校园BBS等形式掌握学生学习、经济、家庭、人际关系情况及思想、心理动态等,及时了解学生需求,保证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辅导员每年至少对200名学生做深度辅导谈话一次,认真完成学生辅导手册记录。
(四)做好重大活动与特殊时期的学生工作。
根据首都政治活动和敏感期比较多的特点,及时了解学生反应,预防各类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对于学生直接参加的重大政治活动,要认真组织,把握学生动态与情绪,确保政治安全。
及时准确地掌握政治敏感期学生动态,对重点人群要做好一对一的思想工作。
(五)加强班集体和党团建设。
以学生党员和班级学生干部为骨干,加强班集体建设,发挥学生自我教育与管理作用。
加强学生骨干、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开展推优入党工作。
(六)开展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
积极主动协助班主任、任课教师等共同做好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工作和学风建设工作,在国防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对学生提供指导,要经常深入学生课堂、宿舍、餐厅、班级,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和困难,并有效解决问题。
要及时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做好各类评奖评优工作。
辅导员每星期随堂听课不少于1次,深入宿舍不少于1次。
(七)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了解学生经济状况,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资助工作,更要从生活上、学习上、心理上积极关心经济困难学生,对学生勤工助学予以必要的指导,引导他们以坚强信念和平和心态顺利完成学业,回报社会。
(八)开展心理素质教育。
重视在学习、身体、经济、情感及人际关系等方面有问题的特殊群体学生的心理健康;协助有关专业部门组织开展心理教育活动,自觉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九)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
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协助就业部门做好学生职业生涯、学习发展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
特别是做好就业困难学生的思想工作。
毕业班辅导员要对每一位毕业生开展一对一谈话,并建立就业档案。
(十)加强自身素质能力建设。
要认真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增强自身政治责任感。
学习和掌握心理教育、发展辅导等方面知识与技能,加强工作研究与科学研究,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掌握、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通过博客、微博客等网络手段加强与学生交流互动。
辅导员每学期须撰写至少1篇学生思想动态调研报告;每学年至少要在有关正式出版物上发表1篇学生工作研究论文。
第三章配备与选聘第四条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是代表党委建设和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学校组织、人事、教务、科研、财务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辅导员队伍建设。
辅导员队伍建设按照学校统一规划培训与院(系)聘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中央和北京市的要求,学校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配备辅导员。
辅导员队伍主要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
专职人员包括:在院(系)从事学生工作的学校编制内人员(含党总支副书记),其主要来源是通过公开招聘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以及推荐免试保留入学资格从事学生工作的研究生。
兼职人员的主要来源是新招聘的青年专任教师、在读研究生、因年龄原因提前退出领导岗位的中层干部或退休教师、学生处和团委副处级以下干部等,兼职辅导员岗位每岗可聘1-2人。
编制内专职人员、保研学生和兼职人员在辅导员岗位中的比例大约为5:4:1。
第六条编制内专职辅导员任期一般为五年,可以连聘连任,中途不得自行转岗。
五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转岗或离任。
保研辅导员每任聘期为四到五年,实行半工半读,以工为主,研究生部及相关院(系)要指导和帮助他们做好相关课程安排。
兼职辅导员每任聘期一般为1—2年。
第七条各类辅导员的选聘由各院(系)和研究生部根据学校岗位配置比例,在学校职能部门的督导下进行。
专职辅导员选聘由学校人事处根据学生工作部汇总各院(系)提出的用人要求,纳入院(系)年度招聘计划,按照相关组织程序开展。
继续执行每年择优选聘若干名推荐免试研究生作辅导员的有关制度。
兼职辅导员选聘由院(系)提名,学生工作部核准,人事处审批备案。
第八条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中共党员,研究生以上学历;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德才兼备,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在大学期间担任过班级以上主要学生干部职务,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纪律性强;身心健康。
第四章培养与发展第九条建立、健全辅导员培养机制。
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强北京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坚持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和骨干培训、执业资格培训等相结合,培养和提高辅导员的职业精神、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使辅导员成为既有学科专业背景又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门知识和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新任职辅导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在岗辅导员每人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条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学习考察、国内外进修等活动,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辅导员工作满3年且获得优秀辅导员奖励的,学校支持其在职攻读与学生工作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由人事处审批,纳入学校教师培训计划。
第十一条重视人文关怀,营造辅导员队伍良好的组织文化和成长环境。
建立辅导员团队学习制度。
定期举办辅导员论坛,促进辅导员工作交流,为辅导员缓解心理压力,调节工作情绪。
帮助辅导员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引导辅导员在服务学生成长、为学校发展做贡献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发展。
第十二条积极支持和帮助辅导员增强科研意识,提升科研能力,组建科研团队,以科研促进队伍建设,带动思想政治工作上水平。
第十三条根据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干部双重身份的特点,鼓励辅导员按照“职业化、专家化”的发展路径,实现岗位成才。
辅导员在管理岗的职级晋升纳入到学校规定的工作体系中。
学校遵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北京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人事局相关岗位聘任的文件要求,根据岗位聘任的实际情况、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辅导员相应的行政职级和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辅导员可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纳入到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体系中。
第十五条搭建辅导员在学校与其它部门之间的交流平台。
辅导员任期届满,院(系)可以积极向其他管理、教学岗位输送,其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认可。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在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的总体安排内,按照辅导员的岗位要求、职责与考核办法进行。
在“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前提下,对辅导员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敬业精神、工作成绩、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结果是发放辅导员岗位津贴、评奖评优、职级晋升以及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辅导员考核的统一部署和督察,重点负责院(系)学生工作的总体评价和党总支副书记的考核。
院(系)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对辅导员的考核实行学生评价、学院考核小组评价、学校业务指导部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要将学生就业、党员发展、学风建设、发展辅导与心理辅导谈话的开展情况等作为辅导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建立规范的表彰奖励制度,每年按15%的比例评选校级优秀辅导员。
同时,将辅导员的表彰与奖励纳入学校评选三育人先进个人和德育工作先进个人奖励体系,每两年表彰一次。
第十九条按照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在考核合格的前提下,给辅导员发放岗位津贴。
对于兼职辅导员,应根据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折算工作量,按比例发放辅导员津贴。
第二十条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一)在政治上不能与学校党委保持一致;(二)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三)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四)因身心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工商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北工商党发[2006]3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