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副职领导人离任是“接受辞职”还是“免职”
离任官员到人大“辞行”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行 ” 获通过 , 法是不能离任 的。 未 依
— —
如 此 “ 行 ” 式 , 对 国 家权 辞 方 是
力的尊重。 离任 官 员亲 自宣 读 辞职 报 告 ,
不 仅 仅 表 现 在 是 对 人 大 常 委会 组成国 家权 力 尊 重 的标 本 意 义 。
— —
院院长 , 检察 院检 察 长 , 由人 民代 表 大 会
选 举 。如 果 因 工作 调 动 , 人大 常委 会会 在 议 上 则 采 取 辞 职 的办 法 。 为什 么 采 取 辞
传 统 思维 定式 ,亲 自 要 求到 人 大 常 委会
会议上宣读 辞职报告 的“ 行 ” 式 , 辞 方 为 离任官 员向人大 “ 行 ” 新了范例 , 辞 创 值
得称道。
如此“ 行” 辞 方式 , 法律 至 上理 是
念 的表 现 。 离任 官 员亲 自向人 大 “ 行 ” 辞 不 仅 能 表 现 出 对 免 职权 的正 确 理 解 和 对 国 家权 力 的 尊重 , 表现 出对 人 民代 表 大会 也 制度 的 理 解和 尊 重 , 主要 的是 具 有 用行 更 动诠 释 法律 至 上理 念 的 标本 意 义 。
口 主 持 人 / 艳 霞 张
20 0 9年 1 2月 3日 , 庆市 三 届人 大 常 委会 举 行 第 十 四次 会议 , 受 了王鸿 重 接
举 辞去 市长职 务 的请 求 。 决定 任命 黄奇 帆为 代理 市长 。当天 , 王鸿 举到 市人大 常委
会会场上 , 宣读 自己的辞职报告( 重庆 晚报》 2月 7日)有人认为 , 据《 1 。 王鸿举亲 自 到人 大 常委 会上 宣读辞 职 报 告 , 不仅 表 明政 府责 任 意 识 的增 强 , 且对 于 强化 人 而 大 的任 免权 和监 督权具 有积极 意 义 , 值得 称道 、 当推 广。 应
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保持干部在调动、退休、辞职后工作的延续性。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实行工作交接的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全区各管理处(场)、乡、区直机关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事项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书面办理离任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任期内已发生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各项工作。
(二)任期内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帐面上未反映的各类经费、款项。
如:借款、集资款、押金、暂存款、工程款、业务招待费及日常办公费用等款项。
(三)任期内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书面材料。
(四)任期内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的概(预)算及其调整和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书面材料。
(五)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物(如:车辆、微机、办公用品等)。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公务事项。
第五条在执行公务中对暂时不能完成的公务,应逐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六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在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
领导干部的交接,由区党政办公室和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区纪工委、区财政、区审计部门派人监证。
其他副职的交接,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监交。
领导干部移交必须填写《渤海新区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事项移交书》,认真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经离任领导、接任领导和监证人员签字后,交区纪工委、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报告区工委、管委主要领导。
第七条交接手续必须在领导干部离任前办理。
一般应在接到调离通知七天内办理,离任领导必须在实施移交之日前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相关事项的清理、造册等工作,准备好移交事项的书面资料。
离任时未进行交接的债务,原则上由离任领导自行承担。
规章制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
规章制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任交接对象是指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县委、政府管理和协助上级党委管理的法人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手续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清理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情况以及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领导干部任期不满半年、离任时距已接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时间未满半年,或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规模较小、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债权债务清楚的,领导平顺离任时采取离任交接方式,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离任交接的主要内容:(一)任职期末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及货币资金结余情况;(二)任职期末未结束的承包、租赁、合作、投资、抵押、担保、承诺、资产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的相关书面材料;(三)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未入账的各项借款、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和基建、维修款等;(四)任职期末未结束的工程项目的可靠性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概算、项目调整和变更、决算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书面资料;(五)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六)单位管理的学会、协会、工会等各种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状况;(七)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及使用的公物、公款,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计算机、摄影器材、通讯工具和电子数据存储器等物品或资料;(八)其他未办结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第五条离任交接办法:离任交接由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由纪检(监察)、组织、审计、财政部门例行监督职能。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明确领导干部任期责任,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持工作连续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根据(试行)》、《甘肃省规范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暂行规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县市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干部,以及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州、县市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职及其他原因离开岗位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的主要事项和内容:(一)重要工作事项主要包括任职期间主要工作思路、工作目标、推进措施及进展情况;已确定开展但尚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正在建设或准备立项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等。
(二)财政财务事项主要包括任职期末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任职期末未了结的承包、租赁、合作、投资、抵押、担保、承诺、资产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及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和基建、维修款等;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及使用的公物。
(三)干部人事事项主要包括本单位及直属单位人员编制及实际配备情况;本单位及直属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使用情况;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事项;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干部事项。
(四)重大信访和社会稳定事项主要包括事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上访事项;进京赴省的重点信访事项;上级督办的信访事项;本地、本系统长期以来未能解决、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影响政府公信力、社会关注度高的事件。
(五)需要交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离任交接工作在州、(市)县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主要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离任时,在组织部门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向接任领导干部交接,如暂无接任者,可由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指定一名班子成员交接;其他副职领导干部离任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接,本单位党委(党组)、纪检、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
降职免职与辞职的区别有哪些
降职免职与辞职的区别有哪些免职,撤职,辞职,看起来貌似都一样。
都失去了官职。
但详细来说,并不大一样。
下面就让店铺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哪里不一样吧,希望大家喜欢。
比较降职免职与辞职的区别免职是一项法律程序,免去旧职,才能担任新职务,或者异地任职,或者升迁新职。
如果是因为对某事负有责任,被免去职务,只是意味着他不再担任这一职务,并非行政处罚。
辞职,分主动辞职、引咎辞职、勒令辞职三种。
主动辞职,一般是官员因年龄等原因主动提出辞职请求,这与行政处罚无关;引咎辞职,一般是官员因某事负有责任,主动向上级或人大申请对其免职,以应对舆论问责;勒令辞职,是官员因某事负有责任,但死皮赖脸不辞职,组织部门或事故处理机构只好向上级或人大提议免去其职务。
引咎辞职和勒令辞职,其实就是免职。
无论辞职还是免职,一般来说,官员的职务级别待遇不变,而且有可能另任同级别的新职,甚至有可能高升。
当年铁道部丁部长因事故频发而辞职,不久便东山再起当上了另一部门的部长,而且升任政治局委员。
此次山西省长孟学农引咎辞职,《南方周末》的报道说,其“省部级的待遇不会取消”,“孟现在仍是中央委员”。
只有撤职,才象征着因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理。
撤职,意味着官员已失去上级的信任,很难再被重用,但仍保留公务员身份,生活有保障。
比撤职更严重的处理,是开除公职。
所以说,辞职和免职,不是行政处罚,只是一种委任方式。
官员辞职或被免职后,完全可能东山再起。
或者平级调动,或者升迁新职,都是顺理成章的事。
当年孟学农先生因处理非典不力而引咎辞职,不久便出任新职,之后又担任山西省长;最近又因襄汾县重大溃坝事故而引咎辞职。
他两度辞职,让好多人顿生同情,有人还写过《向孟学农先生慰问并致敬》、《悲情孟学农》之类的文章。
其实善良的人们不必过份担心,辞职和免职是不会影响官员仕途的。
撤职和免职撤职和降职的区别(1)撤职与免职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
撤职是处分的一种,即撤销现任职务;而免职是干部管理与任免的一种方式,是工作人员的职务变迁和调整,不是处分。
领导干部免职、辞职制度
领导干部免职、辞职制度
第1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2条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3条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撤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4条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5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6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有哪几种情形
公务回避的情形有哪几项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解读本条是对公务回避作出的规定,对公务回避的情形分三项进行了列举。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
规定公务回避的理由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果处理的问题与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有关,就极有可能受到“人情”的困扰,即便秉公办事,也容易受到别人的猜疑,不利于公务的顺利进行。
本条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公务回避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可以区分为本人为被处理的当事人和处理的公务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足以影响公正执法的两种情况。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四种比较亲密的亲属关系的人员有利害关系的。
这里的亲属是指,包括夫妻关系、直接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这里讲的利害关系,包括公务的执行对象就是亲属本人和与其亲属有着经济、名誉等利害关系。
(三)是“兜底条款”,规定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该条对公务回避情形的规定增加了一条概括规定,即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在实践中,往往有一些并非亲属的亲密关系,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如结拜关系、干亲关系等。
另外,还有一些仇视关系,如两人之间曾有积怨等,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这些特殊关系,无法一一列举,也不是一律都要回避,关键看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这样规定使公务回避更加科学,更加适应公务实践的要求,便于今后增加其他需要公务回避的情形,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来源:中国人事报 2005年7月29日[ 关闭窗口]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法律保障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副司长陈瑞生《公务员法》在扩大公务员范围的同时,在公务员队伍的“入口”和晋升的“楼梯口”设置了更为严格、更加规范的标准条件和选拔程序,并通过法制化管理,明确法律责任,避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这必将从源头上保证公务员具备较高的素质,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打下坚实的基础。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实施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实施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实施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本人意愿或者组织要求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市、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因公辞职第五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领导职务: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的;2.担任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不担任在政协中的职务的;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的;4.任期未满达到退休年龄的;5.压滤机滤布厂家其他情况。
第七条因公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申请。
由本人(或者组织建议)书面向任免机关提出申请。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增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规范干部离任的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单位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部门、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党政领导干部,以及校办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是指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退休、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时,按规定办理的经济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领导干部离任的交接工作,将经济事项作为交接的重要内容,把好离任“交接关”。
通过交接,使离任者清楚、让接任者明白,防止离任一走了之、避免新官不理旧账,促进落实审计意见、提高财经管理水平。
第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校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分别由党委组织部、资产公司牵头,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处等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全面及时的原则。
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地移交紧急事项、重要工作和遗留问题。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在职务任免决定宣布后10个工作日内做好经济事项的交接。
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联系)校领导书面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交接内容主要包括财经工作、财务状况、实物资产、遗留问题、文档资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方面。
(一)财经工作1.经济管理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及完成情况;2.急需办理的重要经济事项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3.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及有关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4.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事项决定的程序和效果;5.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情况;6.经济活动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建议。
(二)财务状况1.任职期末的各类资产安全、完整及运行状况;2.任职期末的各类债权、债务情况;3.任职期末的现金、银行存款或项目经费余额。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_1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市管领导干部。
第二章因公辞职第四条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因公辞职须经过下列程序:(一)市委以适当方式通知干部本人。
(二)干部本人接到通知后,应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三)任免机关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并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第六条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须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三章自愿辞职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须经过下列程序:(一)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市委提出辞职申请。
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
(二)市委组织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
审核中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
(三)市委常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
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要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
(四)市委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由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党政领导干部在辞去现任职务的同时要求辞去公职的,辞去公职手续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副职变动应遵循法律规定
政府副职变动应遵循法律规定近闻:6月21日上午,孟州市人大召开第四十次常委会,任命卫国胜、田丽洁、郝雅伟为孟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免去汤文胜、王荔、买银朋孟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2011年6月21日)无独有偶:7月15日上午,修水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表决,决定接受胡荣军、杨泽旗、马海威、袁观云、傅建顺等五名同志辞去修水县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接受以上辞职请求后,会议根据县政府代县长孙朝辉的提请,决定任命刘松、周杏连为修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2011年7月15日)从以上两则新闻消息本身来分析,笔者认为:一次任命两名以上政府副职,无限放大了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政府副职的法律权限;一次免去三名副市长,不仅无限放大了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政府副职的法律权限,同时也混淆了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副职的“接受辞职”与“个别任免”的法律规定。
正常情况下,政府副职应由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只有在闭会期间的特殊情况下,人大常委会才依法拥有对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权”。
所谓人大常委会的“个别任免权”,是指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这里的“个别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早有权威解释:一次任免一人为宜,届内任免政府副职领导人的总职数也不宜超过三分之一。
由此可见,孟州市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任命三位副市长和修水县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任命两位副县长的做法,无限放大了人大常委会的“个别任免权”;严格意义上说,超越了人大常委会的法定权限。
今年是地方各级党委集中换届年,也是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年,人事提前布局调整在所难免。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把握好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结合,既要落实好党委的意图,又不能违法违规操作。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是组织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其目的是确保组织的延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以减少因领导干部离任引起的组织运转的混乱、冲突和损失。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的重要性、内容和执行步骤。
一、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的重要性组织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是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的重要目标。
在当今快速变化的社会环境下,领导干部的离任和接任是日益频繁的。
缺乏有效的离任交接制度可能会导致组织的混乱、冲突和失误,损害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一个优秀的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可以确保领导干部之间的顺畅过渡。
领导干部离任突然或缺乏交接的情形会导致管理层的空缺,可能会使组织处于不利的困境。
因此建立完善的离任交接制度是保障组织运转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的内容1.确定交接时间:离任干部和接任人员应在交接期内共同执行职责。
离任干部和接任人员应在交接期内有会晤时间和交流机会。
2.制定离任报告:离任干部应对工作进行完整总结,并形成离任报告。
该报告应被提交给接任干部并保存在档案中,成为组织的重要资料。
3.沟通传达:交接的过程需要紧密沟通与传达工作。
离任干部应就工作职责、难点、困难和不足、以及年度计划和预算等方面给接任人员进行详尽的传达。
4.组织讲解:前任领导或者其他骨干职工应在交接的过程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他们可以共同制定离任手册、参与交接培训和培训课程、并组织团队建设和项目管理等工作。
5.交接培训:接任人员应受到完整的交接培训。
该培训应包含新的工作职责、组织文化、内部程序与政策,以及组织历史,并且接任人员应接受有关产品、流程、软件和硬件的相关培训。
6.跟进:离任干部应在接任人员顺利接任后,持续跟进,以确保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所建立的过程真正实施到位。
三、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的执行步骤1.建立交接计划。
包括交接流程图、交接计划表、交接时间表、离任报告和交接培训表等。
2.制定交接手册。
浅析任职和免职的十五种法定形式
浅析任职和免职的十五种法定形式作者:武春武香君来源:《人大研究》 2018年第8期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和人事任免,经常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如把罢免和免职混为一谈,把任命和决定任命看成一回事,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笔者统计,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和人事任免共有十五种法定形式。
其中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十三种法定形式,也即:选举、补选、决定代理、决定任免、任免、推选代理、通过人选、批准任命、罢免、接受辞职、决定撤销、相应撤销、相应终止。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独有决定人选、补充任命两种法定形式。
一、选举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正副职、两院正职;第九、十五条规定,乡镇人代会选举人大正副主席、正副乡镇长、选举主席团;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代会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第二十二条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镇人大主席、政府和两院的正职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委员、乡镇人大副主席、政府副职实行差额选举;第二十三条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举法第二条规定,地市级以上的代表由下一级人代会选举;第三十条规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第三十九条规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上述表明,选举是人代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级政府的正副职、“两院”正职、地市级以上人大代表、主席团和秘书长由人代会选举产生。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地方人代会的选举,除几个正职可以等额外,都必须差额选举。
二、补选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代会补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镇人大正副主席、政府正副职、“两院”正职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选举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
公务员法 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职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根据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是在各级各类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也是公务员中的一分子,享有普通公务员的权利,也可以辞去公职。
同时,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与普通公务员不同。
担任领导职务,相应地承担了较大的责任,据此,本法规定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制度。
建立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的制度,体现了权责一致的精神,是对公务员辞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是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需要说明的是,辞去领导职务与辞去公职不同,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后,还保留公务员身份,还可能安排别的工作,还是公务员队伍中的一员。
根据本条的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可以分为以下四种:一、因公辞职所谓因公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因公辞职主要适用于选任制公务员,是公务员调动和交流应履行的一种正常的法律程序,体现了公务员对选举其担任领导职务机关的负责。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委员长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国家公务员辞职的有关规定(精选多篇)
国家公务员辞职的有关规定(精选多篇)第一篇:国家公务员辞职的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的有关规定辞职是国家公务员的一项权利。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查的;●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国家公务员辞职的程序:●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呈报单位及本人。
第二篇: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辞职第三章辞退第四章相关事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返回第二章辞职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查的;(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
接受辞职该用何种表决方式?
接受辞职该用何种表决方式?作者:来源:《浙江人大》2014年第11期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代会选举政府领导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时,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命政府副职,任命法院、检察院副职也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但人大常委会在接受这些人员辞职时,一般用按表决器的方式,有的地方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
有人认为接受辞职,同样应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尊重人代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结果,体现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严肃性。
丽水市莲都区人大常委会吴理信用无记名投票更妥当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在接受辞职时,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更为妥当。
首先是依法办事的要求。
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命、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等的任命,一般都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接受辞去职务与任命、免去职务均属于人事任免权范畴,按照人大常委会集体行权的制度设计,如果不严格规范任免的表决“口径”,对接受辞去职务情形任意采用其他表决方式,就无法行使好完整意义上的人事任免权,同时有削弱常委会职权之虞。
其次是发扬民主的需要。
无记名投票方式有利于表决人消除顾虑,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这已为选举法、代表法等所确认。
在接受辞去职务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相比举手、按表决器等方式,更加有利于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表决时不受干扰、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也更加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
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潘利军无记名投票更能体现人大权威性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也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其一,更能体现权威性。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既保持了与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人代会选举方式的一致,也保持了与目前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命政府副职和任命法院、检察院副职及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也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一致,更能体现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严肃性、权威性。
其二,更能体现公正性。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用电子表决器往往出现有未按表决器的现象,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更能保障表决人权力的行使和表决结果的公正。
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
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实行离任工作交接的县管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县直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及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干部;各乡镇的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及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县管主要领导干部在离任时除按规定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外,在其调离原岗位之前,所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压滤机滤布厂家对离任领导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财务、资产情况和离任领导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及其任职期末工作进行清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县管主要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办理的交接事项:(一)任职期末主要工作。
包括:主要工作思路、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善后处理情况、已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但尚未付诸执行的有关情况、其他认为有必要交接的工作事项。
(二)任职期末的资产负债情况。
包括:资金(基金)结余情况、固定资产及库存材料情况、各项基建工程及投资情况、各项专用资金账面结存与实际结存情况、各项债权债务情况等。
(三)任职过程中的财务收支情况简要说明。
包括任职期内招待费、食堂支出、小车经费的使用总额及使用说明。
(四)任职期末未入账情况。
包括应收未收的各类收入、除尘滤布应付未付的招待费、资料印刷费、汽车修理费、基建款等费用。
(五)任职期末对外担保、承诺等情况。
(六)领导干部个人保管或使用的公有财物和借用的单位资金。
(七)任职期间已发生,尚未履行完毕的经济合同、契约等情况,以及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八)其他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的事项。
第五条县管主要领导干部交接工作在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纪委(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派人负责监交。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研究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研究长期以来,干部的领导职务能上不能下,严重影响了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影响了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束缚了我党各项事业的前进与发展,也成为了困扰干部工作的“顽症”。
为此,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力求攻克该道难题。
而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研究,建章立制、健全机制,逐步规范领导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行为,不失为一帖“良药”。
一、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研究动因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是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需要。
新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将先前的《暂行条例》作出了许多变动和修改,首次将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纳入到条例范围,并对领导干部“下”和“出”的问题作出了若干规定,对整项制度作了原则性修订。
由此可见,中央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工作放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范形式提出了指导性规定,同时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了要求,力求在该领域作出实质性的探索与研究。
2、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是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任用制度的需要。
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的一个中心环节。
干部的任用必然牵涉到各级领导干部的“上”、“下”和“进”、“出”,就必须有相应的干部“进入机制”与“退出机制”。
如果领导干部只有上、没有下,领导班子中只有进、没有出,整个领导干部队伍就会浮浊臃肿、人满为患。
当然,如果光有领导干部选拔进入机制,而缺乏相应的领导干部退出机制的话,同样对于干部任用制度本身来说也是不全面的,不符合我们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领导班子建设以及新形势下干部队伍功能优化的内在要求。
3、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是逐步构建干部正常退出机制、促进干部能上能下,形成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的需要。
加强干部队伍的活力建设,是形成一支现代化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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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副职领导人离任是“接受辞职”还是“免职”?
作者:
来源:《浙江人大》2011年第11期
从目前媒体报道看,各地对政府副职领导人离任,一般采用由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方式,也有的采用“免职”方式。
有人认为,“接受辞职”或“免职”都有其法律依据,但不能一概而论,要按照“谁选举(任命)谁罢免(免职)”的人事任免原则,凡由人代会选举的离任时应接受其辞职,凡由常委会任命的应免职,以体现选举罢免权(任免权)的一致性。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唐宇荧
政府副职离任应依法区别对待
笔者认为,政府副职离任采用何种方式,应根据其依法产生的不同形式区别对待。
首先,这符合职权法定原则。
在地方组织法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对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罢免和辞职有明确规定,但并没有有关免职的规定。
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有明确规定,有关法律释义将其细分为任命权、通过人选权、免职权、撤职权和接受辞职权。
其中免职权是指,凡经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都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免职,并不涉及大会选举的人员;接受辞职权是指在大会闭会期间,可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在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产生因某种原因需离任而不愿辞职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具有撤职权。
所以,依据职权法定原则,政府副职离任除特殊情况下采用罢免和撤职外,一般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即由人代会选举产生的采用“接受辞职”,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采用“免职”方式。
其次,这与产生机制相匹配。
选举,顾名思义有“选拔推举”之意,是代表根据自己意愿依法从众多符合条件的人选中选出某个人员的行为。
在意愿表达上,除对候选人投赞成、反对、弃权票外,还可以另选他人。
而任命是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定提请人的提名,依法任命的行为,只能投赞成、反对、弃权票,不可以另选他人。
对决策客体而言,选举比任命更体现决策主体的目标指向性。
由此,作为决策客体的政府副职,尤其是目标指向性明确的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副职,对所任职务的主观承受更应向决策主体作出表达。
所以,按照“由谁产生,对谁负责”的原则,除特殊情况外,由大会选举产生的政府副职离任应当向大会提出辞职,在闭会期间则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被接受的,还应向大会备案。
而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则应由法定提请人提出免职提请,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免职。
最后,这有利于维护人大权威。
实践中,有的地方一律采用“接受辞职”,初衷是为避免误会,实际却产生行权软弱的误解;有的一律采用“免职”,但由于免职名单无需向大会备案,损害了代表的知情权;还有的随意采用“接受辞职”或“免职”。
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法律精神,也损害了人大权威。
因此,对政府副职的离任,按照其产生方式不同分别依法采用“接受辞职”和“免职”的方式,有利于维护人大权威。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闫旭辉
离任方式应按产生方式而定
笔者认为,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离任应根据其产生方式而定。
如果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正常离任时应接受其辞职;如果是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则应予以免职。
这种做法符合选举罢免权(任免权)的一致性原则。
选举罢免权(任免权)一致性原则符合法理。
人大选举罢免权(任免权)一致性原则即谁选举谁罢免,或谁任命谁免职。
人大选举任免的范围包括选举、罢免、接受辞职、任命、免职、决定代理等形式,其中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有选举、罢免和接受辞职三种形式,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有任命、免职、接受辞职、罢免等形式。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领导人员、法检两长,以上人员离任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和接受辞职的方式,在大会闭会期间,亦可由人大常委会接收其辞职请求,但需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请求时更严格,需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确认。
确认则需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
这些都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选举权、罢免权的一致性原则,符合法理。
选举罢免权(任免权)一致性原则是人大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谨性的内在要求。
人大工作法律性强,强调依法办事。
对于选举任免工作,更是要求操作规范,逻辑严谨,以体现人大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人事任免工作存在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选举同罢免或接受辞职对应,任和免相对应。
“谁选举(任命)谁罢免(免职)”的人事任免原则符合人大工作严谨性和规范化的内在要求。
因此,如果政府副职领导是选举产生的,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接受其辞职,大会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接受其辞职,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不宜采用免职方式,一免了之何以对人代会交代?也漠视了人大代表的知情知政权。
反之,对于人大常委会行使个别任免权任命的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离任只需免职即可。
如果采取接受辞职的方式,再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反而是画蛇添足之举了。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刘家华
按产生方式不同采用“接受辞职”或“免职”
笔者认为,对政府副职领导人离任按照其产生的方式不同而采用由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方式或“免职”方式的做法是最适当的。
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等法律中将“谁选举(任命)谁罢免(免职)”的人事任免原则规定得十分清楚。
比如县级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权在其选区选民,而县人大常委会只能用“接受辞职”的方式来对待,无权罢免其人大代表职务。
而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由代表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该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享有罢免权。
再如,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选举产生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只能由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罢免。
政府副职领导人产生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由代表选举产生,第二种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根据政府法定代表人的提请任命产生。
按照法律规定的“谁选举(任命)谁罢免(免职)”的人事任免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选举产生的政府副职领导人离任,当然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即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方式,而不能用“免职”方式,对此可由政府副职领导人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辞职报告,由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方式解决。
如果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根据政府法定代表人的提请任命产生的政府副职领导人离任,那么采用“免职”方式就更加体现了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对此应由政府法定代表人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议案,由人大常委审议,采用“免职”方式解决。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钱明龙
关键看其离任是主动还是被动
政府副职领导人离任使用“接受辞职”还是使用“免职”,关键看其职务离任是主动还是被动的。
地方组织法对政府副职领导人离任规定了四种方式:一是免职,二是接受辞职,三是罢免,四是撤销职务。
罢免、撤销职务是带有惩治、处分性质的职务处理方式;接受辞职是人事决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辞去职务的请求表示同意的一种人事处理方式,也就是说,职务的离去是基于该职务的担任者请求而发生的,这种请求是职务担任者的自主或者说是主动行为,而不是组织上的人事安排行为。
免职则是由组织上考虑的因人事变动需要而作的一种人事处理方式,这种人事处理方式的主动权在于组织上的意图决定,相对于职务担任者来说则是被动离开原职务。
由此可见,“接受辞职”与“免职”两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是主动权上的区分。
即接受辞职离任的主动权在职务者一方,免职的离任主动权在组织者一方。
因此,政府副职领导人离任如果是组织上的人事变动安排需要而作出的决定,则应当由人大常委会“免职”;如果组织上事先没有这种人事变动安排,政府副职领导人的离任是其主动提出辞职请求的,则应该使用“接受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