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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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意义(3篇)

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意义(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医疗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进行医疗的案件。

在我国,强制医疗制度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将从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意义入手,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意义1. 维护公共安全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意义之一是维护公共安全。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因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原因,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从而危害公共安全。

强制医疗制度通过对这类人员进行强制医疗,有助于消除其危害公共安全的潜在因素,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维护社会秩序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意义之二是维护社会秩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因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原因,无法正常参与诉讼,可能会导致诉讼程序陷入僵局。

通过强制医疗制度,可以使这些人员得到及时治疗,恢复正常生活,从而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

3.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意义之三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强制医疗制度在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强制医疗制度确保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享有必要的医疗权利;另一方面,强制医疗制度也保障了公民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

4. 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意义之四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强制医疗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和实施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

一方面,强制医疗制度填补了我国法律在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特殊人群犯罪处理方面的空白;另一方面,强制医疗制度的实施,也为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实践经验。

5. 促进司法公正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意义之五是促进司法公正。

在办理强制医疗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法行事,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述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涉及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医疗鉴定、治疗和观察的程序。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正常参与刑事诉讼。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主要包括医疗鉴定、治疗和观察、程序启动与决定等环节。

三、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一)医疗鉴定与治疗的公正性不足当前,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存在医疗鉴定与治疗公正性不足的问题。

由于医疗资源的不均衡分布,一些地区的医疗机构在鉴定和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正的现象。

此外,鉴定和治疗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也导致公众对程序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二)程序启动与决定过程中的问题在程序启动与决定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对于是否启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决定权过度集中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能导致决策的不公正和不合理。

另一方面,程序启动与决定的依据和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实际操作中的混乱和误解。

(三)法律制度与实际操作脱节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法律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法律制度与实际操作脱节的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的执行力度不够、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等方面。

四、解决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的对策(一)加强医疗鉴定与治疗的公正性建设为解决医疗鉴定与治疗公正性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医疗资源的均衡分布,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鉴定和治疗水平。

同时,应加强信息披露,确保公众对鉴定和治疗过程的知情权。

(二)完善程序启动与决定机制为完善程序启动与决定机制,应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程序启动与决定过程中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完善的新思考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完善的新思考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完善的新思考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首次提出了四大特别程序,2012年出台的公、检、法三大机关的司法解释又对这些程序中的具体规定予以了细化。

本文将结合实际,对如何进一步完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予以探讨。

关键词强制医疗鉴定程序事后监督权利救济作者简介:宋行健,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2011级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51-02一、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价值分析我国《刑法》对于强制医疗问题所作的规定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长期以来,这一规定缺少在程序上的具体落实。

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弥补了这一漏洞,设置了作为特别程序的强制医疗程序。

从刑事科学的价值研究方法上来看,强制医疗程序主要具有以下价值:(一)社会防卫价值社会防卫理论由刑事社会学派的菲利所提出,建立在整体主义的基础上,主张由个人构成的社会并不是无序、零散的个人的简单相加,在地位上优先于个人而存在。

刑事社会学派从这一理论出发,认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一方面提倡从社会环境中认识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惩罚犯罪以维护公共秩序、公民安宁。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强制医疗对象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已达到犯罪程度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由此可见,这一制度有利于在实施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与正常社会秩序之间构建一道屏障,从而有力地实现防卫社会的目的。

(二)人权保障价值以个体主义为基础的人权保障理论,主张对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个人及其权利赋予优先权。

人权保障理论主要为实现个人权利的保障,主张人权先于任何一种特定形式的社会生活而存在,个人优先于社会。

人权具有天赋性、普遍性和个体性,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重点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与程序权利的保障。

程序·法治·人权:试论我国的强制医疗制度及其完善

程序·法治·人权:试论我国的强制医疗制度及其完善
内涵与 程 序 范式 进行 深入 的剖 析 , 并进 行 制 度 化 的构 建 。 以期 能启 发 理 论 争 鸣 . 益 司 法 实践 。 裨
关 键 词 : 神 障 碍 ; 制 医疗 ; 精 强 处遇 ; 事特 别程 序 刑
中 图分 类号 : 2 . D9 41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8 2 (0 0 0 — 03 0 10 — 1 12 1 )4 0 4 — 6
治 肇 事 、 祸 的精 神 病 人 , 具体 业务 责 公 安 机 关 治安 部 门管 辖 。 设 立 安康 医 院 是 为 了防 止 潜 在 的 社 会 危 险 , 肇 其 维护 社 会 的稳 定局
面, 由公 安 机 关对 危 害社 会 的精 神 病 患 者进 行 强 制 医疗 的机 构 。 转 引 自刘 行 勇《 安 监 管 制 度 初 探 》 四 川 大 学 法 律 硕 士 学位 论 公 , 文 ,0 5年 9月 2 20 6日第 7页 。
收 稿 日期 : 0 0 0 ~ 5 21—6 0
制 医疗本 身并 未 作 出详 细 的制度 规 定 ,以致在 公 法
理论 上存 在诸 多 分歧 。但 是 现在 在 制度 定 位上 已趋 于 统一 。多数 学者 都认 为 : 强制 医疗是 刑事 法保 安处
作 者简 介 : 兵 , 国政 法 大学 刑 事 司 法 学 院研 究 生 。 张 中
该 现象 的关 注度 明显 不 高 。仅仅 在 刑 法 中作 出 了规
定 :精神 病人 在 不 能辨认 或 者不 能 控 制 自己行 为 的
时候 造成 危 害结 果 , 经法 定程 序 鉴定 确认 的 , 负 刑 不 事责 任 ,但是 应 当责 令他 的家属 或 者监 护 人严 加 看

进一步完善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

进一步完善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

试论进一步完善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摘要】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予以强制医疗具有必要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法律空缺,但在制度设置上仍存在亟待完善之处。

【关键词】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人权保障;公共秩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问题事关公民人身自由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冲突的协调,故长期以来备受社会媒体和学界的关注,但法律上几乎处于空白,2012年3月审议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在增加的第五编特别程序单独设置一章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作出了规定,可谓是一大进步。

但笔者认为此法律规定在程序设计上仍存在一些缺陷,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在这方面美国已有成功的经验供我们参考。

在美国,立法授权地方各州都有权采取非自愿民事监管,而这种权力是基于州的另外两项基本权力,即国家监护人权和警察权。

国家监护人权指的是州有权对精神上或生理上有疾病而不能照顾自己的人予以监管,警察权是赋予州对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人进行监管的职能。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各州的非自愿民事监管作出了限制,将精神病人分为无刑事责任精神病人且需进行治疗和有罪的精神病人且将在监狱内接受医治者,并根据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类型的监管方式,比如到特定机构医治,由政府部门或受监督的社区予以看管以及司法性监管。

[1]美国各州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警察或精神病鉴定人员在进行精神病鉴定期间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精神病人予以短期的监管,但如若需要对其长期的精神病治疗,则须向法院提交有关鉴定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提请法院的批准。

同时也赋予被强制医疗的人有辩护、获得法律帮助和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权利,强制医疗也应定期对其进行诊断评估,有的州规定每6个月复核一次。

根据我国立法状况、司法实践以及参考美国实践经验,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一、扩大适用对象范围新刑诉法将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限定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未将所有精神病人纳入其中,势必会缩小作用范围。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现状分析及制度完善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现状分析及制度完善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现状分析及制度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的飞速发展,近些年以来,医疗责任保险已经在我国不同区域的各级医院之中广泛开展,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在缓解医患矛盾、降低医疗风险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从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来说,其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运行过程之中,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与弊端。

基于此,本文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其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旨在推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促进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

标签: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现状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现状及其问题要分析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难以从单一的角度进行切入,须从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患者及其家属多个方面进行探析思考。

(一)医疗结构与医务人员首先从医疗结构以及医务人员的角度进行分析,要谈到的医疗责任保险限额赔偿的问题。

随着我国医疗纠纷数量呈逐年上升的态势,但其中被定性为医疗事故的案例并不多,而经由法院裁决的事故更是少之又少,大多数医疗纠纷均是以调解方式进行处理。

由于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大多数保险公司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对医疗纠纷赔偿数额进行了限制,也就是说当发生大额赔偿问题时,仍需医疗机构承担赔偿额以外的部分,这就难以有效保障医疗责任风险。

其次,医疗结构无法彻底摆脱医疗纠纷的问题。

在医疗责任保险普及之后,医疗结构希望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而非与医疗机构进行纠缠,干扰正常的医疗秩序。

但从实际情况上来说,只有少部分患者具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意识,大多数患者仍会选择向医院讨要说法。

(二)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由于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当下所掌握的数据内容难以支撑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精算的基本需求,故而保险公司在开发此类产品的同时,往往只能凭借经验或是国外数据,使得医疗责任保险缺乏足够的适应性,无法有效反应区域内的医疗风险情况,阻碍了医疗责任保险的有效展开。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完善策略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完善策略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完善策略一、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概述我国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是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利益的损失,对患有特定疾病的患者给予强制治疗的医疗行为。

〔2〕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一)强制医疗的启动主体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对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最终由法院决定。

由法院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审查决定,可以确保审查结果更加公正、客观,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的要求,也是我国审判机关中立性的体现。

在人民法院决定的同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有权决定适用强制医疗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中扮演一个辅助的角色。

检察机关有提出申请的职权,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也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在法院决定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之前,考虑到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这样,以法院为决定机关,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建议机关,公检法三机关按照明确的诉讼程序,共同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二)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标准强制医疗程序的设置是以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妥善安置精神病人为主要目的。

因此,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需要一个明确、客观的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较为明确地表述了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标准,总的说来有以下几点:第一,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第二,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第三,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综上,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须以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触及犯罪为前提,并且对社会和公众安全的危险性仍有继续的可能性。

虽然本次刑诉法对启动标准的规定尚不够具体,但依旧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谨慎态度。

(三)强制医疗程序的救济一般而言,强制医疗程序启动后,因精神失常而不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人由强制医疗机构进行监护。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那些因精神疾病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性质和精神状态的人。

在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推动我国法治进程和保护公民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该程序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二、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状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主要包括强制医疗决定、执行和解除等环节。

在决定阶段,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决定;在执行阶段,由专门的医疗机构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进行医疗和观察;在解除阶段,根据被医疗人员的恢复情况,由司法机关决定是否解除强制医疗。

这一程序的设立,旨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一)程序公正性不足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由于程序公正性不足,可能导致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如申请听证、申请复议等。

这既影响了程序的公正性,也影响了被决定人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环节存在问题在执行环节中,医疗机构的专业性和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强制医疗的效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医疗机构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强制医疗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此外,由于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可能导致执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

例如,对于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决定程序、执行标准等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

这既影响了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影响了程序的实施效果。

四、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建议(一)加强程序公正性建设为了保障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的合法权益,应加强程序公正性建设。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那些因精神疾病等原因无法自理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人。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状目前,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在实践过程中,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进行了规定和执行。

当发现有人可能因精神疾病危害社会时,相关机关可以依据法律对其进行强制医疗,并在必要时进行长期的医疗监管。

三、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程序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如程序启动的时机、决定权分配、审查标准等缺乏明确规定。

2. 医疗资源不足:随着社会对精神卫生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需要更多的医疗资源来满足强制医疗的需求。

然而,目前我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数量和床位数量相对不足,导致部分需要强制医疗的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监督机制是保障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

然而,目前我国在监督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如监督机构设置不健全、监督力度不够等。

四、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立法:进一步明确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时机、决定权分配、审查标准等,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对精神卫生领域的立法,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法律保障。

2. 增加医疗资源投入:政府应加大对精神卫生领域的投入,增加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提高医务人员的待遇和培训水平,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强制医疗需求。

3. 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力度。

论我国暴力性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相关法律的完善

论我国暴力性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相关法律的完善
He Xi a o me i Li u S h i y u
Ab s t r a c t : I n Ch i n a . t h e r e a r e t h r e e c u r r e n t b a s i c l a ws r e l a t i n g t o c o mp u l s o r y me d i c a l t r e a t me n t f o r a s s a u l t i v e me n t a l p a t i e n t s ,t h e y a r e C r i mi n a l L a w,C r i mi n a l P r o c e d u r e L a w a n d Me n t l a He lt a h L a w,i n w h i c h c o mp u l s o y r
7 6 医学 与法 学
2 0 1 3 荷 论 坛
论我 国暴 力性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相关法律的完善
何 筱镅 刘世 或

要: 我 国涉及 暴 力性精 神病人 强 制 医疗的现 行基 本 法律有 《 刑 法》 《 刑 事诉讼 法》 和《 精神 卫 生 法》 , 三
者 虽对我 国精神 病人 强制 医疗相 关问题 进 行 了明确 规 定 , 但 仍存在 强 制 医疗程序 的适 用 对 象单一 、 政府 责任 不 明确 、 救 济措 施 不完善 等缺 陷 , 甚 至法律 间还存 在 冲突。针对 这此 问题 , 本文从 扩 大强制 医疗程序 的适 用对 象、 完善救 济措 施 、 建立独 立的 审核机 构 以及遵从 司法裁 决模 式等 方 面提 出了完善我 国暴 力性精 神 病人 强制
me d i c a l p r o c e d u r e f o r a s i n g l e o b j e c t ,i n e x p l i c i t r e s p o n s i b i l i t y or f t h e g o v e r n m e n t ,i mp e r f e c t r e l i e f r e g u l a t i o n s ,

论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
围、建 立 多方参 与 的庭 审抗 辩模 式 、 明确 强 制 医疗程 序 的 标 准 、丰 富救 济 方 式、 强化 司法监
督、明确强制 医疗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关系,以期构建完善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
[ 关键词]精神 病 人 ;强制 医疗 ;危 险性 ;公 共安全 ;适 用标 准
[ 中图分 类号】D 9 2 4 .1 1 3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1 0 0 8— 9 1 8 7一 ( 2 0 1 3 )o 5— 0 1 0 6一 O 6
数 据 显 示 , 我 国各 类 精 神 病 患 者 人 数 在 1 亿 人 以
上 ,其 中 , 重 性 精 神 病 人 已 经 超 过 1 6 0 0万 人 ,发
生肇 事肇 祸 的 占 1 0 % 以上 , …精 神 病 人 本 身 是 社 会 中 的 弱 势 群 体 ,但 又 因 为 其 本 身 精 神 不 正 常 , 极 易 因 精 神 障 碍 而 实 施 超 出 其 精 神 认 知 和 控 制 的 行 为 ,造 成 严 重 的 犯 罪 危 害 后 果 。 因 此 ,如 何 有 效 完 善 精 神 病 人 强 制 医 疗 制 度 体 系 ,将 是 未 来 我
事 责 任 的 精 神 病 人 ,究 竟 应 该 采 取 何 种 措 施 , 既 能 保 障 其 日常 生 活 ,促 进 精 神 病 人 的 治 疗 , 同 时
保 护社 会公众 和 秩 序 不 受精 神 病 人 带 来 的危 险影
响 。 随 着 时 间 推 移 ,各 国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也 对 此 问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的一 个 重 要 的 问 题 。
性 的体现 。 在 人 民法 院 决 定 的 同 时 , 公 安 机 关 和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于 精 神 病 人 强 制 医 疗 程 序 的 启 动 也 发 挥 着

中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简析

中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简析

中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简析作者:张文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一、中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之历史沿革工业革命后的西方,人口流动性和人口密集骤增,家庭长期照顾精神病人变得极不现实,为稳定社会秩序及应对对大量低廉劳动力的急切需求,西方各国对精神病人较早地实行了由分散管理向集中化统一管理的转变。

而中国传统文化对身、心关系的人类学分析和西方有不同的组织原则,对精神病人的认识与西方有所差异,同时由于中国是一个典型的传统农业大国,家庭纽带较为牢固,对社会安全的影响也并不突出,导致政府对危险性精神病人需要隔离的观念不强,精神病人主要采用私力救济,多由家庭照料。

近代中国虽沿袭德日法律脉搏,但儒学本质并未改变,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性医疗其实是随着国家建立才产生的一项政策性选择。

我国安康医院的产生源于一起外交事件。

1954年越南共产党主席胡志明来华,访问西安时,一名精神病人冲撞进了车队,事后,周恩来批示要建立专门场所收治此类精神病人。

1956年3月7日,国务院对《湖北省人民委员会对精神病人的收容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指出:“为了便于精神病人的治疗,精神病人的收容管理工作应由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对于病情严重,而且会对治安有重大危害的精神病人,暂由公安机关收容看管,卫生部门积极治疗,其他相关部门协助。

”这一批复为我国1979年《刑法》第15条第1款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

1979年《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监管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1987年,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第一次精神病管治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将所有承担强制医疗任务的精神病医院,统称为“安康医院”,以区别于普通精神病医院。

1997年修改的《刑法》明确了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

1997年《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增加了“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论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 国强制 医疗制度 的不足与完善
张 东媛 , 周 世 虹
摘要 : 根 据刑 事诉 讼 法 和 刑 法 等 法律 的 规 定 , 分 析 了我 国现 行 强制 医疗 制度 存在 的 不 足 。提 出 了扩 大强 制 医疗 对 象 范
围、 加强鉴定环节 、 合 理 分 担 强 制 医疗 费 用 、 分 层 进行 强制 医疗 、 增加 救 济途 径 和 强 化 检 察 院 监 督 职 能 等 建议 。
的 人和 人 民法 院 在审 理 案件 过 程 中发 现 的符 合 强 制
医疗 条件 的被 告 人 , 也 属于强 制 医疗 的对象 。
( 二) 强 制 医疗 的条 件
人, 审查 起 诉 过程 中发 生 精 神疾 病 的人 , 以及 审 理 过 程 中发生精 神疾 病 的人 。但 是 , 对患 有 间歇性精 神 疾
关键词 : 刑事诉讼法 ; 强制 医疗 ; 精神病人 ; 权 利 保 护
中图分类号: D9 2 5 .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1 9 9 9 ( 2 0 1 5 ) 0 3 — 0 0 2 0 — 0 3
作者 简 介 : 张 东媛 ( 1 9 9 0 一) , 女, 安 徽 医科 大 学 ( 安徽 合肥 2 3 0 0 3 2 ) 人 文社 会 科 学 学院 2 0 1 3级 硕 士 研 究 生 ; 周 世 虹 ( 1 9 6 3 一 ) , 男, 安 徽 医科 大 学 人 文社 会 科 学 学 院教 授 , 研 究方 向为 中国 特 色社 会 主 义律 师制 度 。
病 这类 限 制行 为 能力 人 和在 服刑 期 间患 精神 疾 病 的
重 庆科 技 学 院 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 0 1 5 年第3 期

论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立法的必要性

论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立法的必要性

基金项 目: i 四JI 医事卫 生法治研究 中心项 目资助 ( 目编号 : F O—Q 4) 项 YI 1
了显著成 效 。同时 , 20 自 0 4年 卫 生 部应 时 间 急办成立 ,08年 国务 院 新 增 应 急 办公 20 在实际应对 突发 事件工 作 中 , 我们 拥 室。应急办的成立 , 使我 国同发达 国家一 有一批实 战经 验丰 富 的管 理干 部 和一 线
和医生 的强制投保 义务 , 以分散 医疗损 害 点 : 一是强 制性 , 即通过 国家法 律 规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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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使受 害人 的损失 及时得 以 形式 强制实施 , 将投保该 险种作 为医院经 强制医疗责任保 险制 度 , 是指 国家通 赔 偿的风险 ,
医生执业 的前提 条件 ; 二是标 准化 , 即 过立 法建立一种保 险制度 , 确立 医疗 机构 补偿 。强制 医疗责 任 保 险有 两个 显 著特 营、
Ab t a t Ac o d n o C i aS r lv n u p rig lws a d r g l t n n h o ilr ai i lme t g c mp loy sr c c r i g t h n ’ ee a t s p o t a n e u a i s a d t e s c a e l y,mp e n i o u s r n o t n me ia ib l y i s r n e h s a e u t e e st s T e i l me t t n o o u s r d c ll b l y i s r n e s se c n d c l i t n u a c a d q ae n c s i e . h mp e n ai fc mp lo y me ia i i t n u a c y tm a l a i i o a i h v w p r a h s e te h o g d n sr t e me n rt r u h lg s t n me n . B f r e ilt n, s s le t e p o lm a et o a p o c e , i rt r u h a mi i ai a so h o g e il i a s eo e lg s i mu t o v h rb e h t v ao ao o o o s in i c l e h r mi m a e , s l h a d i r v e cv l d c e l e c a a d e tb ih t e s p o i g fh w t ce t ia l s tte p e u r t s e t i n mp o e t ii me ia n gi n el w, n sa l h u p r n f y b a s h l g s t h at a e p l i sa d i lme tt n me u e h tmac h ii me i a n g ie c a e l c r o i e n mp e n a i a rs t a th t e cv l dc e l n e l w. h c o s l g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问题与完善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问题与完善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问题与完善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旨在对有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定有罪的罪犯进行强制治疗,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

当前,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在解除程序方面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导致一些病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有必要对我国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以确保该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围绕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解除程序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2. 正文2.1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程序不够规范的情况。

即使是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也容易因为程序不够清晰而给被关押人员和家属带来困惑。

由于相关法规不够完善和细致,导致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不当处理或者违法操作的情况。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公正性也存在较大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因为相关程序和操作不够透明和公开,导致关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可能存在着法律上的漏洞或者不公平对待的情况,容易影响制度的公正性。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在一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对于关押人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的监测和评估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以便更好地保障被关押人员的权益和利益。

对于医疗程序和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也需要更加严格,以确保关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2 解除程序不够明确我国现行的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在法律规定上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文件中有规定对于刑事强制医疗的实施条件和程序,但是对于解除程序的规定却相对较少,且缺乏细化具体的操作规定。

这使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人员往往会出现理解上的歧义和执行上的困难,导致解除程序不够明确,容易造成决策的混乱和不公正。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之应对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之应对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之应对作者:谢佳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3期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以下简称强制医疗程序[1])作为四个特别程序之一,用6个条文从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决定主体、启动程序、审理程序、救济制度、检察监督等角度,对强制医疗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对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发挥政府医疗救助作用、保护精神病人人权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修改后的刑诉法只是对强制医疗制度进行了框架式地构建,操作层面的具体问题则由司法解释和刑事诉讼规则予以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

一、强制医疗制度的缺位在修改后的刑诉法施行之前,我国的强制医疗制度,缺乏统一的专门实体立法和程序立法,相关立法和规定散落在各部门法中。

立法不足使得司法实践中强制医疗措施的适用存在诸多随意性。

一方面由于经济原因和恐惧心理等多种因素,大多数亲属及监护人不能或者不愿意履行责任,有的干脆将其关锁在家中,任其自生自灭。

有的任其流散社会,致使其反复作案,影响社会治安。

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无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强制医疗措施的适用也无统一规范。

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自行掌握收治对象和程序,精神病犯罪者送交公安系统管辖的安康医院进行监管与治疗。

目前,全国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24所安康医院[2],而全国的精神病患者保守估计超过1600万人,其中有严重暴力倾向的大概有1.6至3.2万人左右[3]。

与亟需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相比,安康医院的收治能力还远远不足。

二、强制医疗制度的构建分析修改后的刑诉法依照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对强制医疗制度进行了建构。

(一)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程序1.限制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

作为国家公权力对公民个人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措施,立法者对强制医疗制度的适用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

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84条规定,适用强制医疗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犯罪行为的暴力性和危害后果的严重性;二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鉴定的合法性;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的人身危害性。

《2024年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研究》范文

《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精神疾病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与病人权益,我国实施了刑事强制医疗制度。

然而,对于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却是一个相对复杂且亟待完善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的背景及意义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旨在保障公共安全,同时关注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通过强制医疗的方式,对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进行限制和治疗。

然而,过度的强制医疗可能导致病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解除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三、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的现状目前,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评估、决定等环节。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申请解除的条件不明确、审查评估的标准不统一、决定执行的程序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解除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性受到质疑。

四、完善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的建议(一)明确申请解除的条件为了确保解除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应明确规定申请解除的条件。

这些条件应包括病人的病情恢复情况、社会危险性的消除、家属的意愿等。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申请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申请。

(二)统一审查评估的标准审查评估是解除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应制定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这些标准应包括医学评估、心理评估、社会评估等方面,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规范决定执行的程序决定执行的程序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建立监督机制,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和侵犯病人权益的现象发生。

五、结论本文通过对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的研究,发现现行程序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申请条件不明确、审查评估标准不统一、决定执行程序不规范等。

为了完善这一制度,应明确申请解除的条件、统一审查评估的标准、规范决定执行的程序,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医院强制医疗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强制医疗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强制医疗管理工作,确保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强制医疗的行为。

第三条医院强制医疗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规范程序;(二)尊重患者合法权益,保障患者基本生活;(三)坚持预防为主,治疗为辅;(四)科学合理,确保医疗质量。

二、强制医疗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强制医疗,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医疗机构在接到强制医疗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一)患者患有精神障碍,有继续危害自己或者他人安全的风险;(二)患者无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放弃监护职责;(三)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四)患者自愿接受强制医疗。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强制医疗实施第七条经批准实施强制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强制医疗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保障患者基本生活,并加强对患者的心理疏导和康复治疗。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强制医疗患者的护理方案,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心理疏导等内容。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强制医疗患者的档案,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治疗过程、护理情况等信息。

四、强制医疗解除与终止第十一条强制医疗患者在治疗期间,病情好转,不再具有继续危害自己或者他人安全的风险的,医疗机构应当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申请。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强制医疗患者死亡或者无法继续接受强制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提出终止强制医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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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摘要放眼全球,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强制医疗制度,但是我国的进程却很缓慢。

近几年来,精神病患者犯罪案件不断增多,这也引起了对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措施的探讨。

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我国的强制医疗制度完善作出了论述:第一部分:对我国的强制医疗制度进行整体的概述。

具体包括强制医疗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强制医疗制度的具体价值。

第二部分:对于我国现象法律对强制医疗制度作出的规定进行分析,同时阐述了我国的强制医疗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一些问题,从对象方面、程序的设计方面对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

强制医疗程序是对精神病人自由的一种限制,因此在具体实践中,不免会造成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

因此,强制医疗措施的实施有很大的难度。

本文只是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的学者进行相关问题的研究,最终实现精神病人权益保护与社会秩序稳定的完美统一。

关键词:刑事强制医疗保障人权正当程序AbstractLooking at the world, many countries have established a relativelycomplete system of compulsory medical treatment in our country, but the process is very slow. In recent years, criminal cases of psychiatricpatients continue to increase, which also caused a discussionon medical compulsory measures of psychiatric patients.This paper mainly from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of China's compulsory medical treatment system perfection is discussed:The first part: the summary of the whole of China's compulsory medical treatment system. Concrete concepts and features include compulsory medical treatment system, the specific value of compulsory medical treatment system.The second part: the legal provisions of our country to make the phenomenon of compulsory medical treatment system are analyzed, meanwhile elaborated our country's system of compulsory medical treatment exist what problem.The third part: in view of some of the problems put forward in the second part, from the aspects of design object, procedures to perfect the system of compulsory medical treatment in our country put forward their own views. Forced medical procedures are a restriction on the freedom of mental patients, so in practice, will inevitably cause the viola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refo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mpulsory medical measures has great difficulty. This paper is just a beginning, hope to have the research on the related problems of more scholars, and eventually realize the perfect unity of spirit patient rights protection and a stable social order.Key words: Criminal Compulsory Medical Care Assurance of Human rights Legitimate Procedure目录摘要 (1)前言 (1)第一章强制医疗制度的概述 (2)第一节强制医疗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2)一、强制医疗制度的概念 (2)二、强制医疗制度的特征 (3)第二节强制医疗措施的价值 (3)一、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 (3)二、保证程序的正当性 (4)第二章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5)第一节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现状 (5)一、《刑法》的规定 (5)二、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5)第二节我国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5)一、适用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 (5)二、适用条件不适当 (6)三、程序规定不具体 (7)第三章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 (8)第一节适用对象要扩大 (8)第二节程序设计需完善 (8)一、程序的启动 (8)二、审判程序 (9)三、执行程序 (10)结语 (12)致谢 (13)参考文献 (14)前言精神病是自古以来就有的一种病。

对于精神病患者来说,其无疑是一种长期的折磨,使其丧失了原有的快乐和自由。

对于社会和其它公民来说,精神病患者又是一种威胁,因为其可能在不受自己控制的情况下,作出危害社会或者他人健康的行为。

目前,我国的医疗水平在不断进步,精神病治愈率也有所提升,但是,仍有很多的精神病患者,伴随于此的被采取刑事强制医疗措施的患者也在逐年增加。

因此,对于精神病人的犯罪以及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一定要重点研究。

论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第一章强制医疗制度的概述第一节强制医疗制度的概念及特征一、强制医疗制度的概念在我国的刑法中对精神病人有一项规定,即当其作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处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的行为辨认不清的情况下,其不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是,不负任何的刑事责任,不代表国家对该精神病患者不采取任何其它的惩罚措施,取而代之的是对其进行强制医疗,以避免其将来仍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正是基于此条的规定,我国建立起了刑事强制医疗制度。

强制医疗程序即规定了实体内容,同时也对程序内容作出了规定。

其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使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再采取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行为,起到保护其他人民理利益的作用,和帮助精神病患者早日好转的作用。

因此,可以看出强制医疗制度不仅保护了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具体来说,强制医疗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强制医疗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和医疗机构,其实施的方式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内容采取的一项措施。

该措施即包含实体的内容,也包含了程序的内容。

(2)强制医疗制度的适用对象一定是作出了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

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要具有暴力性、攻击性,会对社会和其它公民的权益造成严重的伤害,并且该精神病人要有再犯的可能。

对于精神病人的判定,需要通过专门的医疗机构经过法定的程序,对其进行鉴定。

(3)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使依法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不再作出危害社会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保证社会秩序稳定的同时,也使精神病患者的病情尽快好转。

强制医疗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最终的目的,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维护社会稳定和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

(4)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同时对强制医疗作出了规定,可见其既具有实体法的性质,也具有程序法的性质。

从实体法的角度分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前提是精神病人作出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依法不需负刑事责任。

从程序法角度来说,规定了强制医疗的实施主体必须是司法机关和医疗机构,实施方式要按照法定的程序。

二、强制医疗制度的特征强制医疗是一种医疗程序,它是指通过医院的强制治疗,使精神病人病情好转,消除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因此,其和各种刑事处罚、刑事强制措施都有不同,其具体的特征表现如下:(1)强制医疗与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同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只有五种,即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逮捕。

强制措施的对象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实施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

强制医疗与其相比较,同样具有消除人身危险性,限制了人身自由的特点,但也有本质的区别。

强制医疗适用的对象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刑事强制措施是一种手段,为了确保诉讼活动的进行。

而强制医疗可以实现实体性目的,即终止了诉讼程序。

(2)刑罚和强制医疗的区别在我国的《刑法》当中规定了六种刑罚,即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

其针对的主体是犯罪分子,目的是为了让其受到与其犯罪行为相适应的惩罚,以平息大众的愤怒,对其它的预备犯罪者起到警示的作用。

而强制医疗的适用主体是精神病人,其因为缺乏主观的认识,而不可能成为犯罪主体,所以不适用刑罚。

可以这么说,针对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件,强制医疗程序弥补了刑罚上的漏洞,刑罚不能惩罚精神病人,但是强制医疗程序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规制。

第二节强制医疗措施的价值一、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了要保障人权,不论性别、年龄、民族、健康状况等等,国家都应当保障其合法权利。

该项基本原则也贯穿于司法活动的每个环节当中。

我国的强制医疗措施是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和内容,使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应他们是精神病人而采取不同的对待方式,这也体现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

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这是因为其自身存在缺陷,是社会应当保护的一部分人群,他人应当受到国家的帮助。

强制医疗措施是司法机关和医疗机构共同作出的,意在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其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同时避免了公权力的滥用。

精神病人本人以及其家属,都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得到一定的救济,这也体现强制医疗措施保障人权这一价值。

二、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实体权利的实现离不开程序的正当,程序的正当通过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能行使,促进二者之间的平衡,同样也是维护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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