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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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8•【字号】浙政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49号)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是住房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构建大社保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近些年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不断加强,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公积金为主要内容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但是,城镇住房保障的运作机制还不够规范,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住房保障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期间我省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完善制度,规范运行机制,逐步扩大保障面,基本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专项过渡性用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多类型、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二)主要目标任务。

--加快实现城镇廉租住房“应保尽保”。

今年底前,所有市、县(市)全面实施廉租住房制度。

2007年底前,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现“应保尽保”。

在此基础上,将廉租住房逐步扩大到城镇非低保家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多渠道筹措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规范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202x年5月8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

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

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xx〉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要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应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家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学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为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在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当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理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8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要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应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95.02.11•【字号】浙房改[1995]6号•【施行日期】1995.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浙房改〔1995〕6号)各市、地、县房改领导小组:现将《<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附件:《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对有关具体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事业单位未到退休年龄的退养人员,是否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视同在职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个人承包的企业是否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承包的企业应同样实行公积金制度。

交通运输部门中个人承包船舶、车辆的,也同样应实行公积金制度。

(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怎样计算?本年度公积金缴交的工资基数,按上年6月份职工工资计算。

具体计算口径按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缴交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补贴计算职工工资基数的办法》(浙房改〔1994〕13号文)办理。

(四)怎样计算一个城市的平均租金?住房平均租金以一个城市、县镇为单位确定。

平均月租金为该城市(镇)上年双职工平均月工资总数×租金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比例÷平均每户使用面积(平均每户建筑面积全省统一按56平方米计算,按0.75折算使用面积)。

比如某城市职均月工资350元,房租提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5%,那么该城市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平均月租金为350×2×5%÷(56×0.75)=0.83元。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家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政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要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当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浙财建[2011]186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1〕18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宁波不发):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一系列文件精神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附件: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2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措,由地方政府根据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加以落实。

省级财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一)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的支出,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等支出。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排经 济适用住房 项 目. 以集 中建 设 ,= 可 [可靠 土地出 J 【
( 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式。完善以租金补 四)
贴为 主 、 实物配租及租 金核减为辅的廉租 住房 制度宴 施方式 对孤 寡老人 、 军烈属以及主要 劳动力丧失势 动能 力的城镇低 保家庭 . 以实物配 租为主 ; 其他享 对 受廉稍 住房的城 镇低保 家庭 .原则上 以租会 补贴为 辛; 对城镇 低保家庭 已承租 公有住 房的 , 其承租 的住 房在保障 断秋 之肉的部分 . 按照廉租住房租 金标准空
财政 部 、 建设部 、
用住房开发 企业可以按图家规定 以程建项 目作抵押 。
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达到 预售条件的经济
适用住房建 设项 目. 经批 准可以先预售 经济 通用住 房买受人 口 以按 围家规定 . 向住房公积会 管 蚌一 I 心或
住房保 障资金的通 知》财 综[062 ) ( 20 ]5号 的规定 ,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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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多渠道筹措 经济适
用住 房建设赘金 ,合理确定经 济适用住房建设规 模, 规范完 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 、 积极探 索经 济适用住房制度宴施方式的改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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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房保 障体 系建设 的若十意见
浙政 发[06 4 20 ]9号
加强城镇 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 匙住 房政策的核心 内容 之一 . 姓构 建大社保 体系的 有机组 成部分 . 也是
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 ( 主要 目标任务。 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12.26•【字号】•【施行日期】199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方案认真执行,切实推进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内容和近期任务(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

近期的任务是: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基本上实现每户有一套经济适用的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以上,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城镇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城镇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城镇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十二五”城镇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十二五”城镇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为持续加强城镇住房保障,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房地产服务业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取得的主要成就(一)城镇住房保障。

“十一五”期间,各级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到2010年底,全省已累计解决77 01万户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城镇住房保障受益家庭覆盖面达13 8%。

其中,以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解决6 86万户,售租经济适用住房解决32万户,通过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等解决38 15万户。

全省已全面实现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城市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购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

到2010年底,全省累计出售公房8950万平方米、146万套;累计向125万城镇居民发放住房补贴250亿元;累计向86万户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1614亿元。

(二)房地产业。

“十一五”期间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从1574 3亿上升到3030亿,年均增长15 8%,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保持在20%左右;房地产业增加值从808亿元上升到1520亿元,年均增长16 9%,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5%左右,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保持在13%左右;房地产业税收从205亿元增加到468亿元,年均增长22 3%,占全省地税总收入的比重保持在20%左右;房地产企业数量从3549家增加到5500多家,其中一级资质企业从40家增加到120家,从业人员由7 1万人增加到10万人左右。

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

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

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近年来,我国不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建设。

在全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下,住房问题得到了积极的改善。

但与此同时,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以及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也给住房供应与保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进一步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加快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建设,我们应当积极探索多主体供给和多渠道保障的新路径。

首先,要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推进住房供应多元化。

一方面,要稳定和完善商品房市场,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引导房地产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居民基本的居住需求。

另一方面,要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力度,提高政府主导的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水平,让更多低收入群体享受到负担得起的租金和舒适的居住条件。

同时,要支持发展合作社和农民工集体住房,为农民工提供低价、便利的长期租赁住房。

其次,要建立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不同人群的居住需求。

除了购房以外,租房是一种普遍的居住方式。

因此,要发展租赁市场,提高租房的便利性和可选择性。

建立租房市场信用体系,加强租房信息发布和服务机构的建设,推动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要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引导和支持居民通过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来解决居住问题。

此外,还要积极发展住房租赁信托和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提高住房供应的资金和融资渠道。

另外,要加强住房保障政策的统筹协调,做到政策的系统合力。

一方面,要加强中央和地方政策的衔接,确保住房政策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另一方面,要加强住房保障政策与相关配套政策的协调,特别是与就业、教育、医疗、交通和环境等政策的协调,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体系。

同时,要加快建立统一的住房保障标准和评估体系,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公平和透明。

最后,要加强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调控和监管力度,确保住房供应与保障的有效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地 可 探索 实行 限价 商 品房制度 经
购 买 第 二 套 普 通 自住 房 的 居 民 可

住房全省要基 本实现城镇低保标
准 1 5 倍 以 下 住 房 困难 家 庭 应 保

的经 济适 用 住 房 保 障模

式 着力解 决既 不 符 合廉 租 住 保 障条件 又 购 买 不 起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财 政 对 保 障 性 住 房 项 目建 设 的 投
尽保
” ,
已 经 实现 这

目标 的 城 市




卖 登 记 申请 的 原 则 上 可 视 为 首 次


房地产企 业

在房 价收入 比较高 的城 市 对 家 庭 人 均 收 入 低 于 当地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支配 收 人 人均住 房建 筑面 积 低

购买 住房 给 予 享受 贷 款 利 率和 首

要根 据市场变化和 需求 理 性开发
土 地 供 应 将保 障性 住 房土 地 供应

先 满 足 低收 入 住 房 困难 家 庭 需 要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富余 的 城 市 也 可 将 经 济适 用 住房 调 整 为廉租 住 房 或 经 济租 赁住房

列入 年度建 设用 地 计划执行情况 的评估 考核 积极 探索 保 障性住 房
要新开 工 300 万 平方米 以上 基 本

法 将 经 济适 用 住 房补 贴 由暗 补 转

支持 力度

优先保证廉租住房 经

满 足 家 庭 人均 收入 在 当地 城 镇 居 民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60 % 以 下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建[2017]1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7.09.04【实施日期】2017.09.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近年来,全省各地大力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努力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改善城镇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城镇住房保障覆盖率不断提高。

省委、省政府作出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后,各地各相关部门积极行动、主动作为、自我加压,扎实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

但是,各地在改革推进中还存在目标定位不够高、工作进度不够快、项目覆盖不够全等问题,与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仍有较大差距。

为坚决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确保圆满完成“最多跑一次”改革任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围绕“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标,在城镇住房保障具体业务办理上,通过简化申请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加快审核速度,努力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全面提升我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服务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公布“最多跑一次”清单。

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建设厅前期公布的全省系统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指导目录,“以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确认、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确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者租金减免审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缴”等事项为基础,确定并公开本地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浙政办发〔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支持、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引导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以及其他经济体量大、集聚能力强、产业工人多的城市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科学谋划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城市主体、规范管理,落实城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主体责任,深化数字化改革,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全过程规范管理。

(二)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20万套(间)。

其中: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重点发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

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形成“浙里安居”的重大标志性成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31•【字号】浙政发[2003]50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发[2003]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随着我省住宅与房地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发展得到了有力地推动,住宅与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但是,我省在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城镇住房供应结构不尽合理,住房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

市场行为还有待规范,一些城镇特别是部分大中城市住房有效供给不足,价格上涨过快,房地产业发展与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还不相适应。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和监管,促进我省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明确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住宅与房地产业市场潜力大,产业关联度高,经济带动力强,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进一步发展住宅与房地产业,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拉动投资增长,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力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努力实现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按照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使住宅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基本方向,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努力消除影响居民住房消费的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调整优化供给结构,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应不同消费群体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提高住宅建设水平,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坚持加强宏观调控,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浙江城市若干政策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浙江城市若干政策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浙江城市若干政策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01•【字号】浙政[2000]7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浙江城市若干政策通知(浙政[200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积极推进城市化是浙江跨世纪发展的战略选择,是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为了建立起有利于城镇发展的集聚机制与政策环境,提高城镇的人口、产业集聚功能,增强城镇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加快全省城市化进程,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向城镇集聚1.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逐步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促进人口向城镇合理、有序流动,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

自2000年起,全省范围内小城镇(指县、市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建制镇,下同)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管理制度,大中城市(指设区城市,下同)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管理制度。

2.大中城市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采取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优先引进高素质人才,引导人口集聚。

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居住达一定年限以上的公民,可申请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鼓励引进人才、投资移民和进城购房,允许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城市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对大学或中专毕业生的进城落户条件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2001年起各地要取消进城人口控制指标。

3.鼓励和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聚。

农民在小城镇建成区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均可申请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近期先在县(市)政府驻地镇、中心镇和经批准的省试点镇施行。

4.农民进小城镇落户,可保留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鼓励依法有偿转让,同时享有原村级集体资产的权益和集体可分配收益,承担相应义务。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近年来,浙江省围绕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以及加快住房建设等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下面本文将从问题的背景、政策措施以及成效三方面加以阐述,以期全面展示浙江省在城镇住房制度和住房建设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

浙江省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城市化进程较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住房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浙江省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加快住房建设。

首先,浙江省加大了住房供给侧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租赁市场的发展,提高住房租借的便利性和灵活性。

其次,浙江省加快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一定数量的廉租、限价住房,有效缓解了居民住房压力。

此外,浙江省还通过加大土地供应、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等手段,推动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快。

在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方面,浙江省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加大土地供应力度,通过放宽限购政策、扩大住房用地供应等方式,增加住房供应。

其次,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的投入力度,提高缴存比例,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提高使用效益。

此外,浙江省还推动建立健全住房长效机制,加强住房政策的协同配套。

通过这些措施,浙江省成功推动了城镇住房制度的深入进行。

在加快住房建设方面,浙江省也做出了积极努力。

首先,浙江省通过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高了住房供给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租赁市场成为缓解住房压力的重要途径,为人们提供了多样的住房选择。

其次,浙江省加快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一定数量的廉租、限价住房,保障了他们的基本居住需求。

此外,浙江省还积极推动商品房市场的发展,加大了商品房的供应。

对于浙江省在城镇住房制度和住房建设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我们应该给予充分肯定。

通过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浙江省成功推动了住房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一方面,住房供给得到了有效增加,居民的住房选择更加多样化,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住房选择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促进我省住宅流通和消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促进我省住宅流通和消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促进我省住宅流通和消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17•【字号】浙政[1997]第7号•【施行日期】199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促进我省住宅流通和消费的通知(浙政[1997]第7号文)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几年来,我省住宅建设发展较快,对改善我省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促进住宅流通和消费,尽快使住宅建设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力度,普遍推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要切实降低安居工程的建设成本,使其售价与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安居工程的每平方米售价要控制在1000元左右。

要加快改变目前的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制度,转向货币工资分配制度,将住房制度改革与工资改革、劳动制度改革通盘考虑;合理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缩小租金与售价的比差。

二、开展房改房进入市场的试点,健全市场交易管理制度。

对转让房改房后,一年内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其价值与房改房等值部分视作换房,超过房改房价值部分按规定交纳税费;购买房改房后,需改善居住条件的,房改房经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后,允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换商品住宅并将置换的房改房进入市场交易。

对允许进入市场交易的房改房,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

房改房进入市场试点的市、县应先制定试点方案,报省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三、调整税收政策,鼓励住房消费,搞活房地产市场。

对单位和个人投资购建普通住宅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投资方向调节税可适用零税率;对允许进入市场交易的房改房,在税收管理上实行交易综合税率,一次征收;对购买内、外销商品住宅以及进行存量房地产交易的契税,按实际成交价6%计征,其中超过3%的部分由地方贴补;为公平税负,简化纳税手续,对城市市区私房租赁的,实行租赁综合税率或定额税,一次征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平稳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房地产》
【年(卷),期】2010(000)001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地改善
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4页(P6-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相关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J], ;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J], ;;;;
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J],
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J],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
见》,要求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优化发展环境。

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创新发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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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对无房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总额为:当地上一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一半与该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
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通知》规定综合确定,每年公布一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住房补贴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测定,报省住房改革委员会批准。
(二十七)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八、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八)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二十九)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本市、县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二十四)各市、县和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住房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房资金管理规范化、电算化。
(二十五)建立住房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根据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人数和实际可划转的资金数额,核定发放补贴人数,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经市(地)、县(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住房补贴资金的具体审批、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三)对房改房(包括职工购买的公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稳步开放房改房交易市场。房改房上市以前,市、县应先制定方案,报省批准后实施。
已经省批准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市、县,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六、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和售房款的管理
2. 对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单位按规定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
3. 对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工龄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额为当地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工龄的乘积。
(一) 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 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二)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前租住的公房,继续按《决定》规定的成本价售房政策出售。对单位自建或预购,1998年底以前开工建设,1999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可以按《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出售,也可按《通知》规定的新政策出售。
五、搞好房改房上市交易试点工作,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五) 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6%,有条件的市、县可以适当提高。
(六)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市、县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其它市、县可视财力情况,对中低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的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可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w110.co保留编辑权
对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办法另行规定。
(九) 职工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应满20年工龄。工龄未满20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部分作为职工向单位的借支,由职工在以后工作年限内抵扣。职工工作不满20年离开原单位的,其未抵扣的借支部分由职工本人一次性偿还。
(十) 职工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可不再发放住房补贴;职工收入与房价之比已达合理水平的企业,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工资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相近的企业,可按规定发放住房补贴;经济困难的国有企业,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住房补贴可逐步实行,也可以降低补贴比例、自行确定补贴面积标准或规定补贴限额;亏损的国有企业,经批准可以暂缓实行住房补贴。张东伟律师
(十八)继续发展集资合作建房。要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严格控制分散的集资建房。允许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土地(也可通过置换)或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集中征用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部门在税费和住房贷款等方面应给予优惠和扶持。各单位组织集资建房的方案,应报市(地)、县(市)房改办审批。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落实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各市(地)、县(市)住房改革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计划、规划、建设、土管、房管、物价、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配合,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
(十七)各地政府组织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在供应上要向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倾斜,并可利用房改增值资金,降低提供给困难职工的住房价格。
(二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逐年提高公房租金水平。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承受能力,要与职工收入增加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离退休职工、困难的下岗职工、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以及政府规定不出售的公有住房住户等,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补政策。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王雄武律师编辑
(十一) 住房补贴资金应立足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换。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可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用于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单位其它收入和原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建房的资金(包括计委安排部分)中支付。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支付住房补贴确有困难的,在政府财力允许的条件下,不足部分可由同级财政预算增拨。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可从原有购、建住房资金等渠道(包括公益金、税后利润、出售公房收入)中解决。
(十四)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和普通商品住宅,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套)、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三) 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 各市(地)、县(市)一律在1998年底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住房补贴等。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七、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六)各市(地)、县(市)住房改革委员会、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银行,根据《通知》和有关规定,大力发展住房金融。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住房公积金除保证必要的支付外,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要积极发展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三十二)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或骗取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严肃查处。
(三十三)本实施方案由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十五)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建成的住宅要严格按照国家验收规范和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住。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销售住房时,须向住房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政府兴建廉租住房的资金可在各级政府住房发展基金中安排。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十)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日期】1998/12/31【颁布单位】 浙政办[1998]5号 【失效日期】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十二) 在《通知》发布前,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办法,以及企事业单位试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办法,与《通知》和本实施方案不相抵触的,可以继续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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