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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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1999年市政府颁布深化房改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并于2000年起实施,标志着上海住房制度改革已开始进入全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的转折阶段:一是进一步推进公有住房出售。

通过加强售房政策咨询和宣传,简化售房操作程序,查处产权单位惜售行为,研究解决售房中反映出的政策性问题,促进了公有住房出售,满足了居民的购房要求。

据统计,全年共出售公有住房55.98万套、建筑面积2975.04万平方米,形成了1994年以来的第二次购房高潮。

至此,全市已累计出售公房136.4万套,7100万平方米,占可售公房的总量已达75%以上,大大提高了职工住房的自有率。

二是稳步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

按地段和类型合理控制调整幅度,兼顾了居民的经济综合承受能力和职工的收入水平。

2000年只对成套独用公有住房调整租金,提租的幅度为,甲乙地段25%,其他地段15%.提租后上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为2.10元,缩小了租售比价,促进了公房出售。

三是开展廉租住房试点。

制定《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配套性政策,并在长宁、闸北两区试点起步,积极探索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符合上海实际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

至年底,两区已完成廉租对象调查摸底、资金测算、登记公告等配租前的各项基础工作。

四是深化住房分配制度改革。

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同时,根据机关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性实施办法,在闵行区、奉贤县、市人事局进行空转试点。

上海市住宅物业保安人员行为规范-一、保安职责:(一)维护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二、职业礼仪:(一)举止文明态度和蔼(二)着装统一标识齐全(三)尊老爱幼服务到位三、职业纪律:(一)不准饮酒睡觉(二)不准离岗脱岗(三)不准打架斗殴(四)不准粗言秽语(五)不准索要钱物四、规范用语:; 您好、请进、请讲、请稍等、请您出示证件、请您把车停好、请您登记、请问您找谁、抱歉、对不起、谢谢、再见等。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2.17•【字号】•【施行日期】199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17日)自1991年《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面实施以来,本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打下了基础。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对进一步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住房分配体制改革为核心,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构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分配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将住房产业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住房分配新体制;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各种形式的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对不同收入的职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实现住房供应的市场化、社会化;发展住房金融,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和本市统一政策目标的指导下,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主要内容(四)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办[1999]86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办[1999]86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办[1999]86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调整房地产市场的财税政策,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本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财税政策规定如下: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个人住房交易的规定l、个人销售自有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2、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购买本市商品住房所支付的购房款及购房贷款利息,在2003年5月31日前,可在其本市计征的个人所得税税基中抵扣。

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可减半征收契税,即减按1.5%税率征收,在此基础上,财政再予贴费50%。

5、职工根据房改政策购买标准面积以内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后一年内,又新购入住房的,按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售房收入的差额缴纳契税。

6、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房,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房是指除花园住房外的其他内外销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使用权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自建住房等个人自有用于居住的房产。

二、关于进一步消化空置商品房的规定l、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底前销售尚未交付购房者、也未开具售房发票的空置商品住房(包括空置的经济适用房、使用权房)免征营业税;参建、联建的空置商品住房,在上述规定的免税期内销售,免征营业税。

上海普通住宅标准调整

上海普通住宅标准调整

上海普通住宅标准调整
近年来,上海的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
经济的发展,对住房需求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的住房需求,上海市政府近期对普通住宅标准进行了调整,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首先,调整后的普通住宅标准将更加注重居住舒适性和生活便利性。

新标准将
对住宅的采光、通风、隔音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确保居民在家中能够享受到良好的生活环境。

此外,新标准还将加大对住宅周边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学校、医院、商业设施等,以便居民能够更便利地享受城市的各种资源。

其次,调整后的普通住宅标准将更加注重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新标准将对
住宅的建筑材料、节能设备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以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同时,新标准还将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筑技术,促进住宅建筑的可持续发展,为城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此外,调整后的普通住宅标准还将更加注重居民的健康和安全。

新标准将对住
宅的结构安全、消防设施等方面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以确保居民在家中的安全。

同时,新标准还将加大对住宅建筑质量的监管力度,确保住宅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为居民提供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

总的来说,上海普通住宅标准的调整将有利于提高城市住房的品质,满足市民
对居住环境的需求,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相信在上海市政府的领导下,调整后的普通住宅标准将会得到更好的落实,为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带来更多的福祉。

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

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

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之三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房改办发[1994]第6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4.11.22
【实施日期】1994.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
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
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之三
(沪房改办发[1994]第63号1994年11月22日)
1.“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具体如何掌握?
答:“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是指职工家庭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面积标准,在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之内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如果一个家庭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时,必须是同一承租户名,或是配偶双方的承租户名,其住房的建筑面积总和又未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则允许按同一优惠政策计算实际售价。

如果一个家庭的住房面积尚未到位,而目前已按成本价购买,今后原
承租人增配住房时,当原购买的住房和新增配的住房建筑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则同样可按上述政策购买。

2.一个承租户内,家庭成员中的现役。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4.05.18施行日期1994.05.18文号沪府发[1994]19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19号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出售公有住房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

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199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199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1.04.29施行日期1991.04.29文号沪府发[1991]8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1991]8号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十四个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本办法自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之日起自然失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住房商品化,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设住宅的机制,逐步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

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公积金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担保。

第四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归集、管理、使用和偿还公积金。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第五条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六条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驻沪部队的干部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临时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三章公积金的缴交第七条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

第八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1991年分别定为5%。

上海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与政策创新研究

上海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与政策创新研究

上海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与政策创新研究文/戴晓波一、住房制度改革与住房保障制度创新(一)住房保障是现代社会的客观要求社会对于住房保障的客观要求,可以分成普遍需求和特殊要求两个方面。

一是住房的普遍需求,即人人可得到合适的住房。

1996年“国际人居”大会把“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确立为《人居议程》的核心目标。

2002年4月,联合国制定居住权利计划,该计划的宗旨明确为:“在可能的条件下,各国政府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保护并确保公民获得足够住房的权利”。

二是特殊要求,即在住房供应及其价格的自然状态下,部分经济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居民,无力完全依靠自己的经济能力适当地解决住房困难,需要依靠社会和政府帮助其解决。

对于上述两个问题,首先,需要通过住房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实现绝大多数居民的住房问题;其次,对于住房制度不能解决的部分居民,必须考虑通过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剩余居民的住房问题。

(二)制度、体系和政策概念辨析制度、体系和政策,是管理工作中经常提到的三个概念,三者都是指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的规则;但是,仔细辨别又有不同。

制度是指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的基本方面,是相对系统的、稳定的和原则性、方向性的,一般要通过立法或高层管理机构的确认,用以指导管理工作,包括政策的制定。

体系是指管理主体与客体的构成,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互动关系,体系建设属于系统建立的范畴,具有法律上的实体性质和程序性质的内涵。

政策就是政府策略,是指在制度的指导下,对体系内外相关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基本规定的细化、深化、补充和调整,使之适应于各个区域、部门实际使用,并随着区域、部门环境的变化有所调整,需要政府部门协调提出和实施。

上述三者只有有机结合,才能从宏观到微观实现根本性、综合性、系统的突破。

(三)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制度创新住房制度是客观存在的。

但是什么类型的住房制度取决于经济社会条件和本国本地区的制度安排。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上海的住房制度原来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福利分配制度;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调整,上海的住房制度已经基本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住房商品化制度,即由市场对住房资源进行分配的制度。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4.06.15•【字号】沪房改办发[1994]第35号•【施行日期】1994.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沪房改办发[1994]第35号)1.同一承租人租用两套公有住房的,在购买时有否限制?答:同一承租人租用两套公有住房的,无论由配偶双方分别居住;或一套由配偶一方居住;另一套由配偶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或和40岁以下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居住,均只允许购买一套。

如果配偶双方和已婚子女分住一套;或者配偶双方和40岁以上单身男子或女子分住一套,则可由承租人和已婚子女、或40岁以上单身男子或女子分别购买,但子女购买时,必须事先变更租赁户名。

2.配偶双方各承租一套公有住房,购买前需办哪些手续:答:配偶双方各承租一套公有住房时,只能购买一套。

购买前,配偶双方户口必须迁至同一处;或在另一套继续租赁的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和户口簿上注明该配偶“已购公有住房”。

3.如果发现一个家庭已购买两套住房的,应如何处理?答:如果发现一个家庭已购买两套公有住房时,应按照市纪委和市监委颁发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工作中若干纪律的规定》处理。

4.《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最低限价”,含义如何?答:“最低限价”是指成本价乘以工龄优惠,成新折扣,鼓励买房优惠,购买已租住房优惠,地段、朝向、层次增减系数后的实际出售价格。

不包括一次付款的20%优惠。

5.购房人工龄如何计算?答:购房时计算工龄的职工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时,其工龄按市人事局工作年限工龄规定计算;计算工龄的职工为企业单位职工时,其工龄按市劳动局有关连续工龄计算。

国务院(1978)104号文规定的,从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气体等工种的职工工龄一年折合一年半计算的,只限于养老,购买公有住房时不能套用。

往事钩沉——记1985年上海第一次大型住房制度改革研讨会

往事钩沉——记1985年上海第一次大型住房制度改革研讨会

September 201851949年后,我国长期处于低工资状态,实行住房公有化、低租金的住房福利分配制度带来的城市住房短缺、市民居住困难、房屋年久失修、住房分配不均以及住房投资建设陷入恶性循环等问题日趋严重。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提出了“城镇居民可以个人购买住宅,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的房改思路,在理论界,不少学者开始呼吁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探索住房商品化、市场化的路径。

这方面的论文以及观点在报刊上尤其是内部刊物上不时地出现,关于住房商品属性的话题,引发了社会和学界的大讨论。

然而,真正系统地分析研究住房制度改革问题,并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上海市政府出台房改方案奠定基础,可以追溯到1985年上半年,原上海市计划委员会所属计划经济研究所委托上海市城市经济学会和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组织课题组,研究撰写了《上海实施住宅商品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课题组成员:高柳根、张钊、崔广录、曹龙翔、王鹏、刘天同、华震健、李文忠、吴报璋、吴政同、吴梅坚、邱松年、陆惠萍、林维亭、林福崇、俞汉卿、俞明珠、殷友田、柴荣华、黎丽、濮继文、戴晓波(注:姓名按当年课题报告中排列顺序),并于1985年10月18日至19日,在上海社科院举办了上海第一次大型住房制度改革研讨会,分土地使用费、住宅商品化和房租改革等三个专题,邀请了有关经济部门、高等院校、社科院等单位领导、实务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百余人参加研讨。

会议共收到论文四十多篇,会上市计委、市建委等有关领导和房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建工局负责人以及部分代表相继发言。

会议期间,与会者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气氛十分活跃。

本文作者之一田汉雄作为实务工作者有幸参加了上海往事钩沉——记1985年上海第一次大型住房制度改革研讨会第一次住房制度改革研讨会。

近日清理资料看见当年的会议材料,不由思绪万千,为当年研究报告学术之严谨、研究之深入而感叹。

显然,课题组的研究和研讨会的召开,对促进上海住房制度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让住房制度改革成果惠及百姓

让住房制度改革成果惠及百姓
针对缺乏住宅建设资金和无独立建房能力的单位 积极开
19 3年 1 9 0月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上 海 市 推 出 8 5幢 56 70套成 套独 用公 有住 房按 照 购房 自愿 ,产 权 归己 . 维修 自理 ”的原则进行 出售 试点 ,试 点工作 在 19 年春 4 9 节前结 束。19 4年 5 ,市政府 批转 《 9 月 关于 出售公有住 房的暂行办法》 ,决定在全 市全面推开。凡成套独 用的一 般公有职工住 宅 ,除按规定 属个 别不能出售 的情况 以外 ,
问题 的八 项主张 18 年上 海房屋管理科学 技术研究所 2 9
内容是 :推行公积金 、提租发补贴 、配房买债券 、买房给 优惠 、建立房委会 。其中最大的亮点是率先推行住房公积 金制度 ,以后很快在全国普遍推广。该实施 方案报经国务
院批准后 于同年 5月 1日正式实施 ,上海公有住房出售 等住房制度改革开始实质性 启动 至今主要经历 了以下三 个阶段 。
( )试点和启动阶段 一 公房出售是上海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也是
改变上海住 房产权结构 ,推 进住房商 品化的一项 重要 内
委员会和 劳动工资等部 门进行 提租增 资研究 。这些研
究为上海推行住房制度改革进行了多方位 的探索 。 另一方面积极进行住房供应体 制改革 :一是改革住宅 建设体制 ,即 在统一领导和统一规划下 实行国家统建 和企业 白建相结合”的方针 ,明确企事业单位 职工的住房
和上海社科院部 门经济研究所共同进行 《 上海八年解决居
住困难》的研究 ,预 测八年解 困所需的房源和相应措施
18 年 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 等单位提 出了 《 5 9 上海市推行
住宅商品化 实施办 法的研 究报 告》 ,提 出了分步提租 ,超 标加租 ,旧公房 出售和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建议 。18 6 9 年 ,市房产经济学会又牵头 ,会同市建设 委员会 、市计划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直管公房售房款资金帐户统一管理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直管公房售房款资金帐户统一管理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直管公房售房款资金
帐户统一管理的处理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公布日期】1994.01.01
•【字号】沪房改办发[1994]第48号
•【施行日期】199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直管公房
售房款资金账户统一管理的处理意见
(沪房改办发[1994]第48号1994年1月1日)
建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根据沪府发[1994]19号文和沪房改办42号文以及沪房经第1099号文,为加强直管公房售房款的统一归集与资金账户统一管理工作,现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如下:
1、经房管部门审核应收取的直管公房购房款应由购房人直接向经办银行缴纳。

购房人交来的购房款、维修基金和购房手续费,应由经办银行复核无误后缴入售房资金专户。

2、售房资金专户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开户和进行核算,并按期向财政和房管局提供报表。

3、经办银行应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划付购房手续费、维修基金和其他资金(公共设施养护基金及电梯费等)。

以上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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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发展,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文)的规定,特制定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

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

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的数量,一般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

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能购房: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处的;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或探亲、留学逾期不归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

第五条公有职工住宅出售的成本价,一九九四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定为902元。

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公有住房出售时,根据住房所在地段、朝向、层次等情况再乘以相应的增减系数(详见附件)和成新折扣。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为每年2%,折旧后残值低于40%的按40%计算。

第六条对购房者给予以下优惠:(一)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按规定给予1.2%的优惠。

工龄可以新配房职工、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但该工龄最长者及其配偶再迁至他处时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本市郊县实施房改方案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本市郊县实施房改方案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本市郊县实施房改方案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1991.08.30•【字号】沪房改办发[1991]第12号•【施行日期】199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本市郊县实施房改方案的处理意见(沪房改办发[1991]第12号)各委、办、局,区、县: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市政府颁布的14个《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暂行办法,经市府领导同意,现将我们制定的《关于本市郊县实施房改方案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一年八月三十日关于本市郊县实施房改方案的处理意见一、为了在本市郊县进行住房制度改革,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郊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处理意见。

二、郊县房改按《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政府颁布的14个实施细则和有关委、办、局制订的若干个《处理意见》组织实施。

三、凡具有本市市区或郊县城镇户口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中央在沪单位、外省市在沪单位、军队企业化工厂、全民企事业、市属集体企事业、县属集体企事业、建制镇老镇办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不含外方与乡镇企业、村镇企业合资合作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四、凡是县房管局直接管理的出租公有住房,和中央、市属、县属单位自行管理的出租公有住房,均按《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高住房租金。

五、凡是居住在第四条所述公房并具有本市市区或郊县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发给租住公房提租补贴: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中央在沪单位、外省市在沪单位、军队企业化工厂、全民企事业、市属集体企事业、县属集体企事业、乡镇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退休职工和离休干部。

六、临时工和乡镇企业中,符合租住提租公房和户口条件的职工发给住房定额补贴2元;其他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离休干部租住公房提租补贴,均按《关于本市单位和职工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暂行办法》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

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

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师、团职转业干部购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地方相应级别干部购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执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沪房改办发[1995]第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5.01.07
【实施日期】1995.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住房制度改
革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
关于师、团职转业干部购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地方相
应级别干部购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执行的通知
(沪房改办发[1995]第6号)
师、团职转业干部在军队服役时间较长,贡献较大,为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为体现党和政府对转业干部的关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年来“关于对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可分别享受当地地、县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对下列的师、团职转业干部购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可按本市同级干部的控制标准执行:。

《上海市住房简史》

《上海市住房简史》

深圳大学考试答题纸(以论文、报告等形式考核专用)二○一三~二○一四学年度第一学期课程编号23040072 课程名称住房与住房政策主讲教师邹树彬评分学号姓名专业年级10土木3班题目:上海市住房简史随着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变迁,上海的住房保障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福利性住房制度、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试验阶段、住房保障制度的全面改革阶段、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逆转阶段和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逐步回归等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性:1949年-1978年计划经济时代的福利性住房制度1949年后中国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城市住房发展也出现了新的局面。

在计划经济时代,上海逐步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实物分配、低租金的福利性城镇住房制度。

住房建设统一按国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安排,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建设资金90%以上来源于财政拨款,少量靠单位自筹,均需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受基本建设规模的控制。

政府通过单位将建好的住房以每平方米月租仅0.1元左右的低租金分配给职工居住,住房成为一种福利待遇,甚至其维修也由政府和单位负责。

自1951年起,上海当地政府投资6000余万元,兴建了“1002”和“2万户”住宅,总建筑面积达64.5万平方米,后定名为曹杨一村、控江一村等18个新村。

同时,拆除了部分棚户、简屋、“滚地龙”等,改造了蕃瓜弄等一批棚户区。

29年中,政府累计投资15.7亿元,建成住宅 2009万平方米,相当于解放前夕全市居民住房面积的总和,相当多的居民家庭搬进了新建的住房。

但在“先生产,后生活”、“先治坡,后置窝”等重积累轻消费的计划经济指导思想下,在统一的计划经济中忽视了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在十年“文革”期间,实际住房基本建设投资不断受到削减,上海的住房发展几乎陷入了停顿和倒退,出现了许多住房困难户,住房供给不足、保障程度不够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第二阶段性:1978年-1990年:政府提出货币分配制度尝试住房商品化改革开放后,上海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开始起步。

上海市住房改革制度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

上海市住房改革制度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

上海市住房改革制度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正文:----------------------------------------------------------------------------------------------------------------------------------------------------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发展,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文)的规定。

特制定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

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

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

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能购房: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处的;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或探亲、留学逾期不归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

第五条公有职工住宅出售的成本价,一九九四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

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予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买公有住房适当优惠的复函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予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买公有住房适当优惠的复函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予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买公有住房适当优惠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公布日期】1998.04.28
•【字号】沪房改办发〔1998〕第003号
•【施行日期】1998.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予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买公有住房适当优惠的复函
沪房改办发〔1998〕第003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建议给予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公有住房适当优惠的函》(沪安办发〔1997〕第14号)收悉。

根据沪府办秘〔97〕000379号文批示精神,函复如下:
1、同意给予由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在购买公有住房时,按购房当年的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核定实际出售总价后,享受10%的一次性减免购房款的优惠。

2、新购公有住房可享受上述购房款优惠的对象(即购房人)限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本人及其配偶。

3、购房人在办理购买公有住房手续时,由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付款凭证”、“公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中进行一次性减免10%购房款的注记。

4、可享受一次性购房款减免的对象应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退办”)进行审核认定。

购房人在购房时应向出售单位提供市双退办审核认定的证明文件。

5、此购房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8年04月28日。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2.02.20•【字号】沪房改办[1991]53号•【施行日期】199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沪房改办[1991]53号)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处理意见。

第二条凡获得新分配直管和自管公有住房的住户,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按《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计算。

凡分配的住房只有居住面积而无建筑面积资料的,其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居住面积(不含小方厅)乘以换算系数为准,住宅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第三条新分配或增配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一律由住房分配单位负责核算;套配房时,原租住公房的债券认购额度由原公房管理部门核定;住户增配房或原居住私房时,则原居住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为零;新分配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与债券认购总额,由新分配住房所在地的公房管理部门核定;拆迁户配房的债券认购按本处理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住宅建设债券认购总额以10元为单位,凡不足10元的尾数可不计。

第五条已租住住房的住户和社会各界自愿认购的住宅建设债券数额以10元为单位,认购总额不限。

第六条单位分配给职工租住公房时,应开具《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一式四联,交职工办理认购债券手续。

若拆迁户属本处理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应购买住宅建设债券的,拆迁单位应开具《拆迁户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一式四联,交拆迁户办理认购债券手续。

第七条职工增配住房时,原居住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应在《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上签章。

职工套配住房时,还应核定并填写原住宅债券认购额度。

上海房改94方案

上海房改94方案

引言上海房改94方案是上海市政府在1994年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解决上海市居民住房问题,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水平。

该方案的实施对上海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居民福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背景上海是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人口众多,住房需求巨大。

然而,在上世纪90年代初,上海市的住房供应严重不足,大多数市民居住条件恶劣,居住面积狭小。

这给城市的社会稳定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目标上海房改94方案的目标是通过改革措施,提高上海市居民的住房条件,保障每个居民都有基本的居住权益,同时推动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政策措施上海房改94方案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促进住房供应的增加和提高住房品质。

以下是方案的主要政策措施:1. 住房供应方案要求加大对住房建设的投资,兴建新的住房项目,增加住房供应量。

此外,方案还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置住房,并提供贷款和税收优惠政策。

2. 住房分配方案改革了住房分配制度,倡导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则,确保住房分配公开透明。

对于低收入群体,方案通过租赁和保障房等方式提供住房保障。

3. 住房改造方案鼓励对老旧住房进行改造和整修,以提高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

此外,还提供贷款和补贴,帮助居民进行住房改造。

4. 法律保障方案强调加强住房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以保障居民的住房权益。

实施效果上海房改94方案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通过住房供应的增加和住房品质的提高,上海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显著改善。

同时,房地产业的发展也推动了上海市经济的快速增长。

此外,方案还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居民的满意度提升。

居民对政府的住房政策更加满意,对未来的居住环境更加有信心,社会安定和和谐。

展望尽管上海房改94方案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随着城市人口的持续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住房供应仍然不足,居民的住房需求仍然很大。

未来,上海市政府需要继续加大住房建设和改造的力度,完善住房分配制度,保障居民的住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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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 1999年市政府颁布深化房改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并于2000年起实施,标志着上海住房制度改革已开始进入全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的转折阶段:一是进一步推进公有住房出售。

通过加强售房政策咨询和宣传,简化售房操作程序,查处产权单位惜售行为,研究解决售房中反映出的政策性问题,促进了公有住房出售,满足了居民的购房要求。

据统计,全年共出售公有住房55.98万套、建筑面积2975.04万平方米,形成了1994年以来的第二次购房高潮。

至此,全市已累计出售公房136.4万套,7100万平方米,占可售公房的总量已达75%以上,大大提高了职工住房的自有率。

二是稳步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

按地段和类型合理控制调整幅度,兼顾了居民的经济综合承受能力和职工的收入水平。

2000年只对成套独用公有住房调整租金,提租的幅度为,甲乙地段25%,其他地段15%.提租后上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为2.10元,缩小了租售比价,促进了公房出售。

三是开展廉租住房试点。

制定《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配套性政策,并在长宁、闸北两区试点起步,积极探索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符合上海实际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

至年底,两区已完成廉租对象调查摸底、资金测算、登记公告等配租前的各项基础工作。

四是深化住房分配制度改革。

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同时,根据机关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性实施办法,在闵行区、奉贤县、市人事局进行空转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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