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制度改革,实物分房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住房是人的基本需求,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住房问题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
为解决这个问题,中国的住房制度不断进行改革。
本文将回顾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住房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实行的是“户口制”住房制度。
这种制度以单位为基本单位,住房归单位所有。
单位根据成员户口和职务、资历等因素,分配住房。
相对来说,这种制度保证了城市的住房供给,而且住房很便宜,有一定的公平性。
但它的缺点也很明显,有住房分配的不公、随着城市发展住房供给不足等问题。
二、改革开放时期的住房制度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步把住房保障政策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一分配转为政府投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模式。
1988年,我国推出了住宅商品化销售试点,提出了“住房按人分”的基本方针,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商品住房的市场化。
1998年,我国开始试行住房制度的“住宅分权”,即对住房进行产权分离,住房的产权和使用权被分开。
这种制度的推行,使得住宅在实现市场化的同时,也有了更多的自由度和效率。
三、新世纪以来的住房制度2007年,住房保障法颁布实施,成为我国住房制度法律保障的基础。
2010年,我国提出了“租购并举”战略,通过租赁市场的建立,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推广,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定》,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体责任,促进住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从“住房按人分”到“租购并举”,再到现在的房地产市场调控,中国住房制度的演进历程,既反映了中国现代化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困难和挑战,也体现了中国政府积极推动房地产市场改革的决心。
四、未来的住房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人口迁移和婚姻家庭状况等都将影响住房需求格局的变化。
未来的住房制度应该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房的基本需求为核心,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政府的责任和担当,提升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回顾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回顾来源:新华网阅读要点提示:我国住房改革至今已取得一定成绩,也积累了不少矛盾。
回顾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及其政策调整轨迹,有助于了解我国宏观调控的政策走向,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提供积极的借鉴意义。
住房制度改革的四个阶段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
城镇居民的住房主要由所在单位解决,各级政府和单位统一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住房建设,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90%主要靠政府拨款,少量靠单位自筹。
住房建好后,单位以低租金分配给职工居住,住房成为一种福利。
应该说,这种制度模式在当时较低水平的消费层次上,较好地满足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1958年到1977年的20年里,我国一直实行这一住房制度,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国政府坚持以发展生产为先,住房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逐年削减,因此,住房供给不足也不断显现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1978年邓小平提出了关于房改的问题,由此开启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之路。
(一)1978年—1993年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革阶段由于福利分房制度逐渐暴露出的问题以及住房供给不足矛盾的突出,促使我国政府必须寻求解决途径。
1978年—1993年的15年是我国福利分房制度改革不断探索和发展的阶段,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探索阶段(1978-1985年)。
在这一阶段里,我国政府进行了公房出售和补贴出售住房试点,为住房制度改革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和创新,积累有益的经验。
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解决住房问题的政策能不能宽一点的想法。
1979年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制定了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鼓励华侨、归侨和侨眷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并且规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自己,国家依法给予保护。
业内人士认为这个暂行规定是住房商品化的萌芽。
同年我国政府探索把住宅出售给职工,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选择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西安五个城市进行增量住房向职工出售的试点,即进行政府统一建设,以土建成本价向居民出售。
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使用管理、运营维护、租赁补贴发放和档案管理,健全动态核查退出机制,切实提高全省公租房精准保障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房源分配、使用管理、运营维护、租赁补贴发放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原农垦、森工(含大兴安岭地区,下同)系统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按照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的要求,纳入归属的市(地)、县(市)(以下均称市、县)统一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保障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申请租住公租房或领取租赁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包括保障资格申请准入、租赁补贴发放、动态核查退出,以及实物配租公租房的轮候与分配。
本办法所称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保及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保障对象、实行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各地人民政府是公租房保障的责任主体。
省级住建部门指导和监督全省公租房保障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公租房保障工作,公租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财政、人社部门,拟定本地区城镇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联合发文或政府文件形式公布实施并动态调整,具体牵头负责对申请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并应会同同级发改、统计、财政、民政部门拟定本地区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联合发文或政府文件形式公布实施并动态调整。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24年)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0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社会化和商品化进程,解除安居房产权约束,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居房是指按本规定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
第三条参加房改的人员包括深圳市、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户籍户口、暂住户口的职工。
列入房改的住房包括市住宅局和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拥有的住房以及已出售或出租的安居房。
不准出售的住房包括近期内需要拆迁改造的住房、结构已被破坏的住房、产权不清楚或有纠纷的住房、两户以上家庭共用的周转房。
第四条安居房建设应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住房建设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进一步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
第五条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房改)应当促进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工资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运行机制,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第六条合理确定售价、租金,售租并举,稳步售房。
确定房价应围绕成本、考虑承受、兼顾公平。
房价应适应城市经济的发展和职工购房经济承受力的提高,逐步向市场商品房价格过渡。
第七条深圳市房屋委员会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首长、专业人员以及市民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该委员会就我市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市房屋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下设办公室承担市房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全市房改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全市住房政策、房改政策和安居房售价、租金的制订,安居房售价和租金的审核,购、租条件审查和解除产权约束跟踪管理,及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最新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制的改革。
一、改革内容1.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
由原来国家或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投资体制。
2.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体制。
由原来单位统包职工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一体化的单位所有制,转变为住房的生产、建设专业化,维修、管理社会化的体制。
3.改革住房分配体制。
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制度。
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向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满足住房需求。
4.建立双轨制的住房供应体系。
即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5.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交缴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以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6.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
7.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发展过程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住房制度改革是指对传统的福利分房制度进行变革,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机制的住房体制,实现住房的商品化和社会化。
回顾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住房制度改革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房地产行业可谓一大看点,其影响和意义远远超出经济范畴。
与其他各项改革一样,住房制度改革也是在探索中不断前进,在调整中逐步展开。
根据相关重大决策出台以及实践中执行的效果,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三个10年:1978-1988年的探索试阶;1988-1998年在全国逐步推开和深化阶段;1998年至今实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住房保障制度阶段。
第一阶段:探索和试点1949~1979年,是我国住房发展相对缓慢的时期。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1991年12月31日公布)为了落实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有关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要求,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经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认真讨论,现就全面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目标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要缓解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
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行公房的实物福利公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由住户通过商品交换(买卖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住房这种特殊商品进入消费品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分阶段目标(一)“八五”计划期间的目标。
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为基本点,公房租金计租标准力争达到实现简单再生产的3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的水平,逐步增加家庭收入中住房消费支出的比重;紧紧围绕“解危”、“解困”,重点解决危险住房和人均居住面积在3至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以及无房户的住房问题,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5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40%至50%;房改方案正式出台的城市,要建立城市、单位和个人三级住房基金,并使之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保证住房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通过改革奠定机制转换的基础。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黔府发[1998]4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1998年9月30日黔府发〔1998〕4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货币分配(一)从实物分配转变为货币分配是下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我省1997年已宣布停止福利分房,住房分配货币化已有一定基础。
在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和方针指导下,各地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更加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政策目标全省统一,具体实施由各地(州、市)、县(市、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住房分配货币化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把改革力度控制在各方面都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综合配套,平稳过渡,保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
要区别不同人群,照顾困难职工,确保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通过房改能够普遍得以明显提高。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货币化分配办法由贵阳市和省直机关先行试点,其他地方抓紧研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力争明年上半年全省推开。
在货币化方案出台之前,新建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少数不宜出售的住房也要按规定认购一定数量的住房债券。
新时期中国住房制度改革进程
新时期中国住房制度改革进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住房制度经历了巨大的变革。
中国政府在新时期探索了新的社会主义住房制度,住房由国家和国企统包分配到实现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的转变。
住房制度的改革,作为中国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本目标是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制度经济系统。
标签:新时期;住房制度;改革1、中国住房制度的发展历程建国初期,中国的城市住房供应严重不足。
1949年中国人均住房面积仅为4.5平方米,有870万城市居民没有自己的房屋。
当时以简陋窄小为主要特征的北方大杂院和潮湿破旧为代表的南方茅草房都严重阻碍了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其肮脏狭窄的居住条件亦增加公共传染病扩散的风险。
由于新中国初期工业化水平较低,生产力尚未完全解放,短期内难以进行大规模的住房建设,因此直到七十年代城镇居民大部分居住于没有独立卫生间和厨房的筒子楼(福利分房最典型的代表,以一条长走廊串联数目庞大的狭小单间和住户为主要特征)或平房里。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住房改革开始之前,城市居民的住房主要由工作单位或房屋委员会提供。
城镇住房制度主要表现为住房投资由国家和国企承包,国家通过实物分配来对住房统一分配,而住房消费和房屋维修则由国家统一承包。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住房的大小和分配时间是根据员工的水平、服务年限、职位和贡献来确定的。
例如,1983年国家对省级干部和同等专业人员的住房分配标准达到80至90平方米,几乎是普通工人的两倍。
而单位仅向员工收取象征性租金,不足以支付维护和与住房相关的服务。
因此,这种福利性住房分配制度使国家承受了沉重的财政负担,并减少了对工业生产的再投资,因此制约了住宅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1966年至1978年中国城市住房建设停滞不前,大量危旧房无法得到有效改造。
在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由国家统一管理的模式下,住宅供应极度短缺和人均住宅面积的下滑亦日趋严重:1950年的人均住房面积为4.5平方米,而1978年降至3.6平方米。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0.10.28•【字号】杭房改[2000]9号•【施行日期】200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的通知(2000年10月28日杭房改[2000]9号)各单位: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为准确核定我市干部、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制订了《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二000年十月二十八日附: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第一条为准确核定我市市区干部、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以职工及其配偶名义拥有的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一)按规定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承租成套公有住房(不论高层、多层;有电梯、无电梯)的建筑面积均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非成套住房的建筑面积,以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制作、住房经租单位核发的房屋租赁证上标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换算系数为准,砖木、木、泥木结构房屋的换算系数为1∶1.1;砖混结构房屋为1∶1.2。
(二)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和以政府优惠政策购买解困住房的建筑面积;(三)以1500元/平方米以下优惠价购买的安居房建筑面积;(四)按照城市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以公有住房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中,由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资有偿取得的住房建筑面积;(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拆除公有住房以货币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六)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拆除私房(包括房改房),采取放弃产权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七)参加由政府或单位补贴的集资合作建房的建筑面积;(八)申请批地建房时,政府给予审批同意的建房面积;(九)所在单位资助或给予补贴款购建的住房,其单位出资额按购房价格折算的部分建筑面积。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高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
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认识和理解
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认识和理解
我国住房体制改革是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
针对住房问题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其目的是为了解决
住房供应不足、房价过高、住房困难等问题,提高人民群
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
住房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从政府主导向市场化运作转变。
过去,住房分配主要依靠政府的计划和指导,房屋资源主要
由国有企业提供。
改革后,政府逐渐放开了住房市场,允
许个人和企业自由买卖、租赁房屋,并引入了市场机制来
调节住房供需关系。
住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产权改革:通过建立健全的住房产权制度,保护个人和
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个人购买、租赁和交易房屋。
2. 建立房地产市场: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的土地出让
和房屋交易市场,促进住房供需的平衡,推动房地产行业
的健康发展。
3. 改革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的保障力度,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4. 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建立健全住房金融体系,提供多元
化的住房贷款和融资渠道,降低购房门槛,满足人民群众
的住房需求。
住房体制改革的意义在于推动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
住房供给的效率和质量,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
但同
时也需要注意,住房体制改革需要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改革相互配合,形成协调发展的局面。
为什么“福利实物分房”勿须争论下去
公 家建房 分 给 职 工 居 住 的 制度 于 房租低得 不 够维 修 之 用 要 公 家补 贴 所以
, , ,
由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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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 实 物分 配 提 法 的 有 三 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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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而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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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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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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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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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消福利 分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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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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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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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免误认 为 合 理 的
关 于 福 利 分 房 的 不 同意 见 过 去 我国 实 行的
,
一 种意见 是
关 于 实 物 分 配 的 不 同意 见
。
分配 分配
有 的人 还认 为补 贴就是 实物
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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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去 分房是 按 级 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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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 一 种 意见 是 行低 工 资制度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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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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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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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是 货 币分 配
职务
行等许多 方 面 进 行 了 补 贴
这 种补
。
高的人 的住房 面 积 不 一 定 都 比 职务 低的人多
。
贴不 宜笼 统 地 称 之 为 福利
改革开放前后的住宅变化
“房荒”之所以在80年代显得格外突出,一方面是50年代生 育高峰带来人口增长速度远超住房建设速度;另一个深层次的原 因则是当时“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福利分房制度 成为压在政府肩上的沉重负担,无法形成良性循环。
2.改革开放后
改革开放初期,住房大多是分配的。筒子楼,便是那个时代最具代表性的住房样
式,当时很时髦。
八十年代中期,城市里许多人住进了带卫生间、厨房的单元房,居住,国家大力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变成了自己的 私有财产。至此,原先的福利分房被商品房逐步取代。
人们在哭、笑、怒、骂之余接受了这种改变,房屋、楼价问题成 了人们生活中最关心的问题。新的住房时代开始了。
福利分房制度
福利分房制度,即采用行政手段对居民住房进行实物分配,这种住房 制度通过国家拨款给各级单位,各个单位自己给职工建房来自行分配。这 种住房制度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矛盾,简而言之就是分配不公,带来严重的 社会问题。
上世纪80年代,一部反映群众住房难的电影《邻居》引起共 鸣,剧中那栋条件恶劣的筒子楼正是“福利分房”时代国人住房 条件的真实写照。经过“国家高积累、低消费,民众先生产、后 生活”的物质匮乏时期,“安居”逐渐成了中国人的迫切需求。 翻开当年的《人民日报》,我们看到,那时的中国城镇居民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仅7平方米左右;很多参加工作多年的同志还 与其他人挤在仅有几平方米的筒子楼房间里;不少年轻人感叹, “找媳妇容易找房子难!”
改革开放四十年间,百姓住房经历了从福利分配到个人消费的巨大转变,如今,购房已经成为大多 数人一生最大的一笔支出。
1. 改革开放前
改革以前我国的住房制度是福利分房制度,绝大部分城镇居民的住房 是租凭单位或房屋管理部门的房屋,只有少数居民拥有自己的住房,人口 多、住房面积小、三代同居一室是当时住房条件的真实写照
烟台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的通知烟政发(1999)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制度,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自2000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5%调整为6%, 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中方职工的公积金缴交率可调整至10%。
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单位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缴交率可适当提高。
二、关于住房补贴发放比例自2000年1月1日起,市中心区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比例由原来职工工资基数的20%调整为25%。
住房补贴按月发放,原交存的住房补贴可以返还给职工本人。
发放补贴有困难的单位,经市房委会批准,可以暂不提高比例或暂缓发放。
各县市区发放比例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定,但不得超过25%。
三、关于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一)实施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范围对199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至1998年底(已离退休的截止至离退休之日;离退休时不到国家规定年龄的计算到规定年龄;经组织批准,超过规定离退休年龄的计算到实际离退休年龄),按工龄、职别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由职工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实行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范围按《关于印发烟台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烟政发〔1995〕99号)规定的房改实施范围执行,即房改范围内的所有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村户口合同制)、离退休职工和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顶岗工作的非农业户口计划内临时工。
1998年底前已去世的职工不计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二)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办法实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 现行工龄折扣额×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科级以下职工为65平方米,科级为75平方米,处级为90平方米,地厅级为120 平方米)×工龄×职务级别系数(科级以下为1.153,科级为1.200,处级为1.333,厅级为1.250)×(1+现职务任职年限系数)。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津政发[2001]5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08.15【实施日期】2001.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为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不断改善广大群众的住房条件,现就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会“新三件事”的要求,紧紧依靠广大群众,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企事业单位为重点,全面推进全市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平稳实施。
二、工作目标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目标是,在开展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以企事业单位为重点,坚持新人新制度、新企新制度,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力争用二至三年时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住房货币分配制度。
(一)积极开展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
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是住房货币分配的前提,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必须先开展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
今年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要完成住房普查、职工住房建档工作;50%的企事业单位完成住房普查、职工住房建档工作,明年全部完成。
(二)以企事业单位为重点,全面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
今年,50%的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出台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今年三季度,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完成货币分配方案的制定,有条件的单位实施运作,明年全部实施。
什么是住房实物分配
什么是住房实物分配?什么是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实物分配是指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或单位投资建设、购买住房并无偿地分配给职工,由职工支付一定的租金的住房分配体制。
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职工支付的租金远远低于成本租金,国家主要以“暗贴”的方式给予职工补贴。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或单位将住房以实物分配形式改为以货币分配形式分配给职工,由职工到市场上购买住房获得房屋所有权,国家将以前的“暗贴”转为“明贴”的一种制度。
什么是住房制度改革,房改的内容有哪些?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加快住房建设,改革居住条件,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房改的主要内容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即公房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搞好公房出售工作;规范住房交易市场;扩大住房贷款范围,发展住房金融;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交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归谁所有?用途有哪些?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待职工离休、退休时本息一并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为多少?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个人交纳5%,单位交纳5%,共计10%,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什么是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基金管理中黎委托商业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或其他房屋的贷款。
住房资金贷款还必须是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
90年代中期住房制度改革回顾
90年代中期住房制度改革回顾从1980年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改革城镇住房投资、建设和分配制度的总体设想以来,住房制度改革作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率先在广大城镇展开,至今已30年。
从1993年到1998年,我有幸参加这项工作,担任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深深体会到搞这项改革的艰难,几乎一直是在争议中探索前进的。
当时,住房制度改革在80年代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入全面推进、综合配套改革的阶段,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这段经历让我永远不能忘怀,既有看到老百姓通过房改改善了住房条件,发自内心的喜悦和自豪,也有不少不如意之处,尝尽了酸甜苦辣,值得总结的东西很多,现就主要方面作一个简要的回顾。
房改的由来改革福利分房制度,实行住房商品化,是我们一直想改而又怕改、担心改不动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它涉及到各个部门、单位和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因此在启动阶段非常艰难。
传统福利分房制度可以概括为实物福利分配、低租金近乎无偿使用、国家或单位所有的体制。
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政府和企业建房投资越多,支出的维修费用和住房补贴就越多,投资不能实现自身积累,包袱越背越重,形成恶性循环。
本来具有很大活力的房地产业、建筑业也因此得不到应有的发展,住房供应极度短缺。
城镇住房供需矛盾不但没有得到缓和,而且日趋严重。
1978年全国城镇人均住房面积不仅没有增长,反而从解放初期的4.5平方米下降到3.6平方米,缺房户甚至几乎占到城镇总户数的一半。
显然,传统住房制度难以为继,非改不可。
同时,传统住房制度低租金近乎无偿使用的特点,还刺激了人们多占房、占好房的欲望,助长了以权谋房、分配不公的不正之风,社会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干群关系。
缓解住房紧张状况,是房改提出的最初动因。
1980年,小平同志在同中央负责同志谈话中,针对当时全国普遍存在的住房难问题,作了重要讲话。
他说:“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自己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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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住房制度改革,实物分房篇一: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1958到1978年前的租房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
城镇居民的住房主要由所在单位解决,各级政府和单位统一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住房建设,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90%主要靠政府拨款,少量靠单位自筹。
住房建好后,单位以低租金分配给职工居住,住房成为一种福利。
应该说,这种制度模式在当时较低水平的消费层次上,较好地满足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实行住房分配与工资制度挂钩。
国家在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用于住宅建设,住宅建成后,国家授权工作单位将住宅作为福利和实物工资分给职工。
1958年到1977年的20年里,我国一直实行这一住房制度,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国政府坚持以发展生产为先,住房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逐年削减,因此,住房供给不足也不断显现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1978年—1993年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革阶段由于福利分房制度逐渐暴露出的问题以及住房供给不足矛盾的突出,促使我国政府必须寻求解决途径。
1978年9月,城市住宅建设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传达了复出一年多的邓小平的一次谈话。
邓小平说,“解决住房问题能不能路子宽些,譬如允许私人建房或者私建公助,分期付款,把私人手中的钱动员出来,国家解决材料,这方面潜力不小。
”1978年—1993年的15年是我国福利分房制度改革不断探索和发展的阶段,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探索阶段(1978-1985年)。
在这一阶段里,我国政府进行了公房出售和补贴出售住房试点,为住房制度改革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和创新,积累有益的经验。
1980年邓小平再一次说,“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10年、15年付清。
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们考虑到买房合算,对低工资的职工要给予补贴。
”198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中正式提出实行住房商品化政策。
国家规定,“准许私人建房、私人买房、准许私人拥有自己的住宅”。
截至1985年底,全国共有160个城市和300个县镇实行了补贴售房,共出售住房1093万平方米。
在出售公房的同时,有的地方还实行了住房租金的改革,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主要做法有“按成本计租,定额补贴”,“超标加租”,对青年公寓实行“新房新租”。
第二阶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深化阶段(1986年-1993年)。
在之前试点的基础上,1986年以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掀起了第一轮房改热潮。
1986年2月,成立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的房改工作。
1988年1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同年2月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标志着住房制度改革进入了整体方案设计和全面试点阶段。
1991年6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分步提租、交纳租赁保证金、新房新制度、集资合作建房、出售公房等多种形式推进房改的思路。
同年10月召开了全国第二次房改工作会议,确定了租、售、建并举,以提租为重点,“多提少补”或“小步提租不补贴”的租金改革原则;基本思路是通过提高租金,促进售房,回收资金,促进建房,形成住宅建设、流通的良性循环。
1993年11月,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房改工作会议,改变了第二次房改会议确定的思路,代之以“以出售公房为重点,(住房制度改革,实物分房)售、租、建并举”的新方案。
1994年-1998年住房实物分配向住房市场化改革的过渡阶段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房改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总结为“三改四建”。
1998年7月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强调经济适用房占主体地位,还规定“利润控制在3%以下”目标是80%左右的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1999年-20xx年住房市场化全面推行阶段自从[1998]23号文后,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根据国研中心的统计数据,1998年至20xx年我国的房地产投资完成额持续了7年的两位数的快速增长,7年的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4%、14%、21%、27%、23%、30%和30%。
20xx年8月国发[20xx]18号文将国发[1998]23号文提出的“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改变为让“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发展,提高其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
努力使住房价格与大多数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相适应。
”同时将经济适用房的性质重新定位为“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18号文的出台将大多数家庭的住房推向了市场,实现了我国住房市场化的根本转变。
20xx年至今房地产调控阶段国发[20xx]18号文实施以后,我国房地产业高速发展,但与此同时由于房价的过快上涨,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百姓住房难问题越来越突出,我国政府开始加强宏观调控。
20xx年3月26日,为了对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加以全局性控制”,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就稳定房价提出八条意见(“国八条”);4月27日,温家宝总理又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并提出八项措施引导和调控房地产市场(即“新国八条”);5月11日,七部委又出台《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稳定房价的八条措施);5月31日,三部委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限制期房转卖;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强调要对20%个人所得税进行一体化征收。
20xx年5月,国务院又出台了稳定房价,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六项措施(即“国六条”)。
随后,我国不断出台各种调控措施,进一步紧缩“银根”、“地根”,但是房地产调控至今,稳定房价的目标尚未达到,以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为代表,全国房价总体继续上涨。
今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4号文)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4号文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24号文首次明确提出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业界普遍认为24号文标志着政府住宅调控思路的转变,其关键是要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加快住房分类供应体制的实施。
篇二: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制的改革。
一、改革内容1.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
由原来国家或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投资体制。
2.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体制。
由原来单位统包职工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一体化的单位所有制,转变为住房的生产、建设专业化,维修、管理社会化的体制。
3.改革住房分配体制。
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制度。
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向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满足住房需求。
4.建立双轨制的住房供应体系。
即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5.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交缴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以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6.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
7.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发展过程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住房制度改革是指对传统的福利分房制度进行变革,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机制的住房体制,实现住房的商品化和社会化。
回顾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住房制度改革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房地产行业可谓一大看点,其影响和意义远远超出经济范畴。
与其他各项改革一样,住房制度改革也是在探索中不断前进,在调整中逐步展开。
根据相关重大决策出台以及实践中执行的效果,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三个10年:1978-1988年的探索试阶;1988-1998年在全国逐步推开和深化阶段;1998年至今实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住房保障制度阶段。
第一阶段:探索和试点1949~1979年,是我国住房发展相对缓慢的时期。
根据相关资料,国家在这30年内虽投入374亿元巨资建设住房,但仍不能满足城镇职工居民的需求。
197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仅3.6m2,缺房户达869万,占城市总户数的47.5%。
同时,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低租金的福利分房制度,国家和企业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延缓了我国住房建设的进程。
实践表明,计划经济体制下住房完全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