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使用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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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登记指南

一、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单位盖公章);

3、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4、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二、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三、收到注册登记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验资料工作,符合规定的,应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填写有关内容。注册登记后,注册登记机构应将一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另保留一份在本单位存档。

四、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五、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使用单位印章) 登记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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