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对比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笔者对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50116-2013与GB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3.1一般规定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3版与98版的区别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3版与98版的区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3版与98版的区别为了方便大家对GB 50116-2013与GB 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下面对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 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进行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
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在探测器选择方面除了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缆式感温探测器和线型感烟探测器外,新增了光纤光栅测温系统、火焰探测器、图像型探测器、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选用规定等等。
突出在特定场合选择合适的探测器更能有利于火灾的探测。
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3.1一般规定、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1、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
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消防验收新规范(2015年5月1日)与老规范有多少区别?
消防验收新规范(2015年5月1日)与老规范有多少区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已经于2013年9月发布,并从2014年5月开始正式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已经于2014年8月发布,并从2015年5月开始实施。
两本规范对建筑设计行业非常重要,而对电气专业来说,其将会为设计带来怎样的变化也引起了行业内的众多关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对电气设计的影响从大的方面来说有以下几点:(1)新规3.1.5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不大于3200点)、单回路设备总数(不大于200点)、回路设备余量(不少于10%)、模块总数(不超过1600点)、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不宜超过100点)、联动回路设备余量(不少于10%)的详细规定。
增加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要求(每不超过32点)。
对电气设计的影响:电气设计中消防平面的连线与之前会有所不同,需要每32点加设隔离器,且需要分别计算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的数量和联动的各类模块的数量,以确定回路不超过点位限值。
(2)新规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对电气设计的影响:此新规一出,大家都在讨论住宅户内究竟设不设烟感?原来的规范对住宅(超高层除外)没有硬性的规定一定要设烟感等,并且原“高规”9.4.2“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明确把住宅排除在外。
“新规”对住宅的火灾报警设置有了明确的要求。
引进了家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概念。
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8.4.2条要求,“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笔者对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50116-2013与GB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3.1一般规定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标准GB50116
笔者对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50116-2013 与GB50116-98 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3.1 一般规定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 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2013版与98版的新旧变化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2013版与98版的新旧变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新规范)和GB50116-98(旧规范)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变化:变化一:减小系统容量,增强系统稳定性。
2013版(新规范)3.1.5条提到: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这一条在网上传的山寨的08版规范上面也有见到,看来这个是将来的一个趋势,搜罗国内各种类型火灾报警控制器,大多数产品都不能满足这一规范。
改变是痛苦的,前景是美好的。
报警控制器的容量如果没有受到一定的限制,点位带的过多,系统的稳定性势必会下降,在实际情况中也使很多报警系统在用户那边成为了“摆设”,所以新的设计规范里面加上这一条是很有必要的。
变化二:增加住宅火灾自动报警设置相关规定。
2013版(新规范)第七章增加了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一部分内容,这对于整个火灾自动报警行业来说是一次质的飞跃,98版(旧规范)侧重于公共建筑的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旧规范已经无法与社会现状相适应,加上如今住宅火灾的多发,修改规范也成了必然。
变化三:细化重点防范区域设置的规定。
2013版(新规范)对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等重点火灾保护场所的火灾报警系统设置进行了细化的规定。
这些场所都是火灾较难扑救场所,很多设计人员在设计上面也存在盲区,细化了这些规定也为设计人员开辟了设计的新思路。
变化四:增加特种火灾探测器的设置规定。
目前市场上除了通用的感烟、感温等常用的火灾探测器外,特种探测器也在一些领域逐渐占领市场。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3版与98版的区别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3版与98版的区别为了方便大家对GB 50116-2013与GB 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下面对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 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进行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
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在探测器选择方面除了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缆式感温探测器和线型感烟探测器外,新增了光纤光栅测温系统、火焰探测器、图像型探测器、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选用规定等等。
突出在特定场合选择合适的探测器更能有利于火灾的探测。
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3.1一般规定、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1、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
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3.1一般规定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2、将图形显示装置和区域显示器设置规定添加至不同形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设计GB50116_
笔者对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50116-2013与GB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3.1一般规定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笔者对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50116-2013与GB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3.1一般规定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新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对比
5.5.1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 4.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 6.3.1.6: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警报 合下例要求:二层以及以上的楼房发生 建筑内的所有声光报警器。 层。 4.8.7: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8.4.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 应急广播。
4.8.8: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消防广播切换在消控室进 5.4.3.1: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 的范围内应急广播扬声器容量总和的1 行,无需分层切换。 5.2.2:车库宜采用烟感探测器 车库宜采用温感探测器
6.5.1:火灾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 5.5.2: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1个火 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 内部拐弯等处,且不易于安全出口指示灯具标志设置在同一面墙上。
3.4.6: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以及管线。(图 6.2.3: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 示P21-22) 3.4.8-5: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机房。。。应有明确间隔。 无明确要求
4.3.1:消火栓按钮不直接起泵,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 消火栓按钮用导线直接引致消防泵控制 信号。 4.6.3: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设置专用探测器,任意一侧设置不少于2个 无明确要求 专用感温探测器。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 。
: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 应急广播扬声器容量总和的1.5倍。
用温感探测器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1个火灾报警装置,且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 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和自动控制方式。
: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管多个楼层时, 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笔者对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 B50116-2013与G B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3.1一般规定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2、将图形显示装置和区域显示器设置规定添加至不同形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
③3.3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增加电缆隧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列车的报警区域划分规定。
新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在火灾自动报警设置上的差异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 m2 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 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生产场所;3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4丙类高层仓库或丙类高架仓库。
筑面积小于1000m2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仓库,未强制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非地下、半地下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仓库,不论面积大小,未强制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于丁类、戊类厂房、仓库规范未作要求。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 2的地下或半地8.3.2 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类似用途的建筑;●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属于公众聚集密集场所,不论面积大小,均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PS:《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的9.0.7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 Ⅰ类汽车库、修车库;2 Ⅱ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3 Ⅱ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4机械式汽车库;5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该条为强条《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公告中,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的9.0.7条废止。
按说废止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有对汽车库、修车库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描述,但是没有。
各位看官,是规范编制时遗漏了呢?还是汽车库、修车库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会作为强条了呢?。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一般规定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2、将图形显示装置和区域显示器设置规定添加至不同形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
新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比较
新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比较张平1,姚浩伟2*,梁栋3(1.郑州轻工业学院电气信息工程学院,郑州450002;2.郑州轻工业学院建筑环境工程学院,郑州450002;3.中山大学广东省消防科学技术重点实验室,广州510006)摘要:为方便消防研究人员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与GB50116-98进行清晰区分,强化对规范的理解,对二者进行了对比研究。
首先,对二者的结构进行了对比分析;其次,对新增的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了深入研究;最后,对GB50116-2013的改进做了分析。
研究结果表明,GB50116-2013相对于GB50116-98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
篇幅增加,内容更为充实,可以更好地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和消防监督发挥积极作用,同时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宜进行相应的修订。
关键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GB50116-2013;GB50116-98中图分类号:X9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119(2015)09-0254-05Contrast Between Gb50116-2013and Gb50116-98of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Zhang Ping 1,Yao Haowei 2*,Liang Dong 3(1.College of Electric and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 ,Zhengzhou 450002,China ;2.Architectural Environment Engineering College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 ,Zhengzhou450002,China ;3.Guangdong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Fir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006,China )Abstract :For the convenience of fire research personnel on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GB50116-2013and GB50116-98are clearly distinguished,and strengthen the understandingof the standard,the two are studied.First,the structure of the two are compared and analyzed.Secondly,The new fire alarm and safety system installed in dwelling building,combustible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alarm and monitoring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otection,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for typicalplace are further researched.Finally,the improvements on GB50116-2013are analyzed.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GB50116-2013relative to the GB50116-98mainly has four aspects of the change.It can be concluded,GB50116-2013compared to GB50116-98,the length increases,the content is moresubstantial,can be better on the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engineering design and fire protection supervision to play a positive role,while supporting the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收稿日期:2015-02-11基金项目:郑州轻工业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No.2013XJJ013);郑州轻工业学院博士科研基金资助项目(No.2013BSJJ029);广东省消防科学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No.2014A01)。
新规范作出的修订与旧规范的差异
新规范作出的修订与旧规范的差异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的区别解读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笔者对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50116-2013与GB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在探测器选择方面除了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缆式感温探测器和线型感烟探测器外,新增了光纤光栅测温系统、火焰探测器、图像型探测器、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选用规定等等。
突出在特定场合选择合适的探测器更能有利于火灾的探测。
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3.1一般规定、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新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规范比较
1、第3.1.5条:“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报、联动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解读:也就是说,每条总线回路最多可连接180个设备(是指连接的设备,不是指编码地址数量)。
2、第3.1.6条:“系统总线上应设置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解读:也就是说,从弱电井端子箱需要分回路引出报警线路,每条线路上最多串接32个点。
穿越防火分区时的线路宜从弱电井单独引出回路。
短路隔离器宜集中设置在弱电井接线端子箱内,穿越防火分区处,可暗敷设短路隔离器的过路盒。
3、第3.1.7条:“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解读:也就是说,避难层之间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应单独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
理解为同一台报警控制器的输出回路,不应跨越避难层。
4、第3.1.8条:“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解读:较好的处理方法是:35KW以下可直接启动,大于35KW宜采用降压启动(星型——三角型,应放2根管子到水泵,如为1根管子,管径应放大,要考虑2根电缆或7根电线从控制柜到泵)。
5、第3.2.3条:“集中报警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解读:也就是说,新规范明确:需要配置图形显示装置。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比GB50116-98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比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更全面,更完善。
让我们一起直击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修订报批稿。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在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中新增了电缆隧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列车的报警区域划分规定。
上述新增部分以前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没有详细的描述,而新规范正是对这些典型场所消防应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个补充。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直接省略了集中控制器和区域控制器之分,取而代之的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系统的概念。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在探测器选择方面除了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缆式感温探测器和线型感烟探测器外,新增了光纤光栅测温系统、火焰探测器、图像型探测器、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选用规定等等。
突出在特定场合选择合适的探测器更能有利于火灾的探测。
同时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新增了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相关规定。
大部分火灾主要来自于住宅建筑,新规范将住宅建筑加入,意味着要消防的安全越来越重要。
从上述新增部分的设计相关规定突出火灾的重点在防而不是在消。
希望新规范的实施,真正实现火灾的极早探测和预防功能,而不是将消防当作一个形式。
随着新规范的实施,能带动大家的消防意识的提高,减少火灾的发生。
让我们一起期待新规范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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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 5.4.3.1: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 播,消防广播切换在消控室进行,无需分层切 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应急广播扬 声器容量总和的1.5倍。 换。 5.2.2:车库宜采用烟感探测器 车库宜采用温感探测器
6.5.1:火灾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每个楼层的 5.5.2: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1个火灾报警装 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弯等处, 置,且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 且不易于安全出口指示灯具标志设置在同一面 报装置宜采用手动和自动控制方式。 墙上。
6.4.1:宾馆、饭店等场所的每个报警区域设 置一台区域显示器,当一个比报警区域包括多 个楼层时,宜在每个楼层设置一台仅显示本楼 层的区域显示器。 6.6.2:壁挂扬声器的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 2.2M。
5.2.2.4: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 灾报警控制器管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 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 的灯光显示装置。
6.8.1: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 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
6.8.2: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 (箱)内。
6.8.3: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 警区域的设备。 8.1.2: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 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信号需要接入时,应由 允许接入。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9.2.2:剩余电流试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 设置在消防配电线路中。 11.2.3:线路明敷设,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 槽保护。没有要求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新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对比
《新规范:GB50116-2013》《旧规范:GB50116-98》《图示:14X505-1》 新规范 取消保护对象分级 3.1.1保护对象分级 旧规范
3.1.5:明确主机点位以及预留量。(图示P9) 5.1.2宜预留一定余量(厂家80%-85%) 3.1.6:总线短路隔离器设置增多,每只总线 短路隔离器保护总点数不应超过32点;穿越防 未明确数量 火分区设置总线短路给隔离器。(图示P11) 3.1.7:高度超过100M建筑中,除。。。。不 应跨越避难层。(图示P13) 3.2系统形式选择。(图示P14-20)图形显示 3.2.1:区域布局系统,只报警不联动。 3.4.2:增加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3.4.6: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 关的电气线路以及管线。(图示P21-22) 3.4.8-5: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机房。。 。应有明确间隔。 4.3.1:消火栓按钮不直接起泵,作为报警信 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 4.6.3: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设置专用探测 器,任意一侧设置不少于2个专用感温探测器 。 无明确要求 5.2.1根据保护对象分级选择系统形式,较为明确 。 5.2.2.3区域报警系统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无明确要求 6.2.3: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和 管线穿过。 无明确要求 消火栓按钮用导线直接引致消防泵控制柜,启动消 防泵。 无明确要求
5.5.1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报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6.3.1.6:消防控制室应设 警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声 置火灾警报装置与应急广播的装置,其控制程序应 符合下例要求:二层以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 光报警器。 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4.8.7: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 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8.4.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 统,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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