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事业活动接受赞助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宁政规字〔20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宁政规字〔20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22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一)对《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4〕14号)作出修改1.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交易过程进行驻场监督,对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备案,定期对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进行考评,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南京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3〕5号)作出修改1.将第八条修改为“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总平面图。

”(三)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0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二十七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对《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号)作出修改1.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初始排污权申报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业务申请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赞助活动

赞助活动

它不仅可以扶危济贫,向社会奉献自己的爱心, 它不仅可以扶危济贫,向社会奉献自己的爱心,体 现出自己对于社会的高度责任感, 现出自己对于社会的高度责任感,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报 效于社会、报效于人民。 履行社会责任) 效于社会、报效于人民。(履行社会责任) 而且也有助于获得社会对自己的好感, 而且也有助于获得社会对自己的好感,提高自己在 社会上的知名度、美誉度,为自己塑造良好的公众形象。 社会上的知名度、美誉度,为自己塑造良好的公众形象。 提高组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提高组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而且也是自己协调本单位与政府、 而且也是自己协调本单位与政府、社会各界的公共 关系的一种重要的手段。 关系的一种重要的手段。
开展赞助活动的程序
1. 调查研究、确定对象。 调查研究、确定对象。
企业的赞助活动可以自选对象,也可以按被赞助者的请求来确定。 企业的赞助活动可以自选对象,也可以按被赞助者的请求来确定。但无 论赞助谁、赞助形式如何,都应作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论赞助谁、赞助形式如何,都应作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的主 要内容应包括企业自身的公共关系状况、赞助活动的影响力、 要内容应包括企业自身的公共关系状况、赞助活动的影响力、被赞助者的 公共关系状况、社会公众的意愿、企业经济状况等。 公共关系状况、社会公众的意愿、企业经济状况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赞助活动的含义 赞助的作用 赞助的类型



开展赞助活动的程序 赞助活动的注意事项 赞助会的礼仪


所谓赞助活动, 所谓赞助活动,是指社会组织以 不计报酬的捐赠方式, 不计报酬的捐赠方式,出资或出力支持某一 项社会活动、某一种社会事业。 项社会活动、某一种社会事业。开展赞助活 动是组织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一种表现, 动是组织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一种表现,越来 越多的组织认识到自身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 支持,作为社会的一员, 支持,作为社会的一员,自己应该对社会的 发展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发展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为社会贡献一 份力量。 份力量。

2023医院卫生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完整版)

2023医院卫生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完整版)

2023医院卫生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完整版)为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的定义: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二、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我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1.4医院各科室必须以法人(医院)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党政办统一管理使用。

各科室、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

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党政办统一管理使用。

三、医院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1、用于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2、用于健康教育、医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用于人员培训和培养;4、用于科学研究;5、用于医疗救治、各类自然灾害应急救治和突发传染病防控的医用防护服、口罩、酒精、医疗设备、药品等;6、通过红十字会定向捐助的资金;7、用于慰问和保障医护人员及工作人员的食品、生活物资等;8、用于其他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四、医院不得接受以下捐赠: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涉及商业性或者营利性活动;3、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商业贿赂活动;4、本院采购物品或服务等利益相冲突或挂钩;5、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条件的;6、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医疗法规要求的物资;7、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8、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9、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10、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现金捐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纪监字[1996]第1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纪监字[1996]第1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月11日工商纪监字〔1996〕第19号)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了加强对赞助性活动及其经费的管理,现将《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对赞助性活动及其经费的管理、监督,促进赞助性活动及其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充分发挥赞助经费的作用,实现赞助性活动的目的,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赞助性活动,是指局直属事业单位围绕着宣传、贯彻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的公益性专项活动。

其经费来源是社会群众的赞助,合作开展公益性专项活动中对方的出资,本系统或者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赞助。

三、赞助性活动的基本原则1、以有益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宗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活动内容与本单位的职能相关;3、活动所需经费没有正常拨款或者正常拨款不足;4、不得违背有关的法律、政策、规定。

四、赞助性活动的组织1、赞助性活动由各事业单位主办,其所属各部门不得独立组织赞助性活动。

2、开展专项赞助性活动,必须有完整的活动方案,包括:目的、内容、形式、时间、经费来源、开支预算等。

预计赞助经费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专项活动,须经事业单位办公会议讨论,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赞助经费不足5万元的专项活动,经事业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口头报告局领导同意后实施。

3、根据活动的规模成立组委会、专门办事机构,或者由一名领导具体分工负责组织。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一、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

坚持工资总额增长速度低于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速度的原则,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及其调控办法。

1、有条件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同意,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

2、行使行政职能及以规费征收和基金征管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参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执行。

3、以社会公益、社会服务等为主,且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贴的事业单位,主要根据其职能、职责结合单位的绩效和经费自给率进行工资总额的适度调控。

4、以科技研发、技术服务、中介服务等为主,且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指导线的调控办法,由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方式。

5、以生产经营为主的营利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

鼓励有能力与市场接轨的事业单位按市场机制运作,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

二、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推进内部分配方式多元化事业单位要按照《南京市事业单位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宁人字[2000]79号)的要求,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竞争上岗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内部分配方式多元化。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6
【摘要】<正>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宁政规[2015]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
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和产权处置制度
的新途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
【总页数】8页(P30-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3
【相关文献】
1.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事业活动接受赞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J], ;
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2015年8月26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业务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自愿无偿;(三)符合公益目的;(四)非营利性;(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五条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三)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四)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五)用于卫生计生领域科学研究;(六)用于卫生计生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七)用于其他卫生计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六条卫生计生单位不得接受以下捐赠:(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第七条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

2024年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为了把本单位办成一个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决策民主、事业兴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好地为我单位工作服务,特制定以下七项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一)根据本单位章程第三章规定,本单位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

本单位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决定。

(二)本单位人事任免:校长由理事会任命,副校长、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长负责。

(三)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凡费用由单位支付的,须经集体研究确定,报理事会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理事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四)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为了发展本单位的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事业实体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费用预算。

投资在____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能进行。

(五)修改章程:本单位章程是开展工作的依据。

修改章程时,由本单位办公室写出报告,报请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六)修改本单位七项制度:本单位七项制度是确保本单位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本单位有关部门写出草案,交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

(七)活动组织:本校组织评选等活动,要认真组成工作班子,重大的竞争性评选活动,还需聘请公证人员公证。

1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凡修改章程、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提前十天写出报告,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邀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现场指导。

(二)创办事业、实体,事先写出报告,经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办齐有关证照,方可开业。

(三)本单位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经审议通过后,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2020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公告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2020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公告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2020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1.03.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2020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公告
宁社管〔2021〕45号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及南京市有关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要求,南京市民政局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南京市众惠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对2020年度南京市属社会组织及各区申报的4A(含)以上等级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已在南京民政官方网站及全市社会组织QQ群进行了10个工作日的公示,现将评估等级结果公告如下:
南京市民政局2021年3月22日。

医院捐赠资产管理制度

医院捐赠资产管理制度

接受社会捐赠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我院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倡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社会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物资或服务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的行为。

第三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第四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按规定予以审核,提出是否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五条医院应当以单位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人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并予以公示。

第六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七条医院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捐赠资助:(一)损害国家或其他公共利益;(二)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卫生等标准或要求;(四)未按相关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的设备、器械或药品;(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

第七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审核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一)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二)属于非实物性服务的社会捐赠资助;(三)匿名捐赠资助的;第九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应当符合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且应当距失效日期6个月以上。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1
宁发改规字〔2011〕1020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11月21日
2
宁发改规字〔2014〕1号
关于对全市关于工业和高技术项目在申请财政扶持资金中实行企业信用审查制度的通知
2014年1月13日
3
宁发改规字〔2018〕1号
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
2010年10月15日
8
宁价费〔2012〕24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住宿费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年8月17日
9
宁价规〔2017〕1号
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017年3月20日
10
宁价规〔2018〕1号
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粮食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2019年11月29日
15
宁发改规字〔2017〕2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目录的通知
2017年8月9日
16
宁价房〔2005〕058号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005年2月18日
17
宁价规〔2017〕2号
南京市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实施办法
2017年11月28日
2018年11月26日
4
宁粮规〔2018〕4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1月17日
5
宁价房〔2009〕326号
关于加强街道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2009年11月27日

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2020试行)

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2020试行)

XXXX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2020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各级各类相关部门业务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医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医院(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医院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自愿无偿;(三)符合公益目的;(四)非营利性;(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五条医院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三)用于卫生健康人员培训和培养;(四)用于卫生健康领域学术活动;(五)用于卫生健康领域科学研究;(六)用于卫生健康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七)用于其他卫生健康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六条医院不得接受以下捐赠:(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第七条医院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

第八条医院应当明确承担捐赠组织协调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日常事务(以下简称捐赠管理部门)。

第九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经社会团体书面授权可以代表社会团体接受捐赠收入,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

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首届“江苏省先进社会组织”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首届“江苏省先进社会组织”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首届“江苏省先进社会组织”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关于做好首届“江苏省先进社会组织”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党群工作部,各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直接登记、已脱钩的社会组织:根据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首届“江苏省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苏社管〔2022〕19号),现就做好我市有关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在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推荐名额此次评选实行差额推荐,省下达我市先进社会组织的推荐名额为7个。

各区、各单位可推荐1个,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推荐。

三、表彰形式对评选出的先进社会组织,授予“江苏省先进社会组织”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四、评选标准(一)党建工作好。

坚持党建引领发展,党的建设标准写入章程,党的组织建设到位,党的工作落实到位,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党的政治核心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突出。

(二)内部治理好。

坚持依法自主办会,组织机构健全,领导班子团结,党建、人事、资产、财务、活动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公开透明,自身建设规范,内部治理有序。

(三)运作机制好。

坚持按照章程办事,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决策管理科学民主,业务活动贴近需求,接受监督主动自觉,工作运转规范高效,近3年年度检查合格。

(四)功能作用好。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利用自身独特优势,主动参与乡村振兴、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战略,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积极贡献。

(五)社会影响好。

坚持非营利宗旨和诚信自律原则,模范遵纪守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品牌影响力大,社会公信度高,评估等级4A及以上,且评选等级在有效期内。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6•【字号】宁政办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认定第三章资产确权登记第四章资产监督管理第五章资产运营管护第六章资产收益分配第七章资产处置第八章组织保障第九章附则关于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办法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推动帮扶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着力构建分级分类合理、权属关系清晰、监管职责明确、运营管护严格、收益分配优化、处置方式规范的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帮扶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有序开展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

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充分考虑帮扶项目资产的特殊性,建立健全公示公告、定期报告、督查指导等管理制度。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招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招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一次性奖励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保险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宁人社[2013]201号【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08.29【实施日期】2013.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一次性奖励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3〕20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意见》(宁委发[2013]4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58号)精神,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以及一次性奖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标准及期限(一)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全额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二)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1年内的南京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三)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与招用南京籍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不可重复享受;(四)小微企业从2012年5月起至2014年底新招用上述高校毕业生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奖励;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2015年底。

二、小微企业及高校毕业生的认定(一)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市体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资助管

市体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资助管

( 一 ) 负 责辖 区 内 赛事资助专项 资金 申 报工作 的 宣传发动 组 、 织辖 区 单位 申 报 ;
( 二 ) 按照 管理办法 和 当 年 申 报通 知 的要 求 , 对 申 报 项 目 进行 资格 审 査 、 专 家评
审 等 确定推荐名单


( 三 ) 负 责协调 区财政部 门 及 时拨付专项资金 , 配合上级做好 专项 资 金 的 监管 和 项 目 绩效评价 ;
执行 。

南京 市社会 力 量举 办体 育赛 事资 助 办 法 (
试行 )


宁体发

20 1 8 〕
44

号 )

件 即 行废止 。
南 京市体育局
南 京市财政局
年 20 1 9
5 月 14 日
南京 市社会 力量 举办 体育 赛事资 助 管理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 、 社会组织和 机构举办 对我市体育产 业发展 有重 大影 响力
管理

( 三 ) 规范管 理和 使用资 助 资金 , 项 目 支出 应单列 会计核算 ;
( 四 ) 自 觉接受 财政 、 审 计 、 体育等部 门对 资 助赛 事 项 目 资金 的监督 检查 , 配 合做
好 项 目 的绩效评价 按要求 提供项 目 的相关 资料 和 财务资料


( 五 ) 对受资 助 赛事项 目 的 经济 社 、 会效益 等方 面 进行 第 三 方综合 评估 , 赛 事 评
资 助 范 围 。 第 四 条 对体育赛 事 的 资助 原则 上采取 赛后 资助 的方式 。 市政 府 同 意 引 进 的
精 品 赛事依 据双方合同 约定的 方式执行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宁政规字[2013]2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4日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公益广告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公共利益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广告的规划、组织、监督管理以及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代言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

鼓励国家机关通过政府采购公益广告,参与公益广告活动。

鼓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公益广告。

鼓励公众人物在公益广告中代言。

鼓励社会各界出资设立公益广告发展专项基金,或者以资金、技术以及智力成果等方式直接参与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公益广告活动。

第五条我市宣传部门(文明办)负责主管公益广告工作,对公益广告进行督查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发展规划,确定公益广告年度宣传主题,组织公益广告考评。

市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对公益广告进行相关督查指导。

市科技、教育、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对公益广告的督查指导工作。

20100101 (宁)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20100101 (宁)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发稿时间:2010-01-25 阅读次数:2623)南京市物价局文件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机关深入开展“五服务”活动的意见》(宁委发[2009]2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入开展机关“五服务”活动中着力抓好十项重点措施的通知》(宁委办发[2009]23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保增长、促转型”的目标任务,我们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和市政府批准同意(宁府办文[2009]2724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相关收费为企业减负减压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现就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33个项目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

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建委、国土资源、农业、交通、经委、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

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慈善捐赠受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慈善捐赠受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慈善捐赠受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宁民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慈善捐赠受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民规〔2020〕3号各区民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局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慈善组织等单位接受和使用慈善捐赠财产,提高受赠财产使用效率和效果,最大程度的维护捐赠人的捐赠热情,制定本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民政局2020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捐赠协议第三章捐赠接受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五章捐赠财产使用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南京市慈善捐赠受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关于指导督促慈善组织做好捐赠物资计价和捐赠票据开具等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20〕53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等法律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区各级民政部门、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受赠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向受赠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慈善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自愿无偿;(三)符合慈善目的;(四)尊重捐赠人意愿;(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五条受赠单位可以接受以下慈善捐赠:(一)用于扶贫、济困;(二)用于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用于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用于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五)用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用于其他符合《慈善法》的公益慈善活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社会事业活动接受赞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事业活动接受社会赞助的管理,减少接受赞助有关风险和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全市公共资源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接受赞助单位是指本市辖区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发园区以及所管理或委托第三方举办社会事业活动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赞助单位是指通过提供资金、物资、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资助社会事业活动,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获取回报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四条接受赞助主要目的在于优化活动管理,提高活动质量,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

赞助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接受赞助社会事业活动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有益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宗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活动内容与本单位的职能相关;
(三)不与相关单位的社会责任相抵触;
(四)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第六条接受赞助单位在举办社会事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活动主题与赞助单位诉求的关联性,并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需要接受赞助的计划,包括活动组织形式,政府资金预算,拟接受社会赞助金额等内容,并报批准举办活动的审批部门备案。

第七条对举办在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重大社会事业活动,需要接受赞助时,应当进行法律、经济、技术、环境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形成专项评估报告并连同第六条规定的计划,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已获得批准允许接受赞助的社会事业活动,接受赞助单位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赞助单位,并对赞助单位进行综合评分。

评分标准主要包括:征信纪录,资金实力、社会公益影响等。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评分高的赞助单位。

第九条赞助单位应具备如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商业信誉、财务制度和企业形象;
(三)具有依法纳税和按时交纳社保的良好记录,无违法记录。

第十条接受赞助单位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条件与赞助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禁止性条款。

对于给予赞助单位享有的权利,应合理确定时限、范围等,同时按要求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批准举办活动的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严禁接受赞助单位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加入各种协会或参加各种活动,摊派会费、强拉赞助。

第十二条严禁接受赞助单位的工作人员以活动的名义为个人谋利,索取社会赞助。

第十三条严禁赞助单位以赞助活动的名义从事活动以外的其它商业活动,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接受赞助单位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指定账户,设专账管理。

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赞助经费应按合同专项使用,不得将赞助经费收支与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结余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工作人员各项补贴,不得分配盈余。

对于赞助单位提供的物资所形成的资产,在活动结束时,如双方有合同约定,应按合同约定处置;如双方无合同约定,则应按现行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不履行赞助合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违法责任并将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我市自然人和法人的信用信息系统,同时禁止有不良记录的赞助单位为我市以机关事业单位名义举办的社会事业活动提供赞助。

第十七条接受赞助单位在活动结束后应当由政府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由上级主管部门对本活动使用的政府资金、接受赞助的资金和其他与该活动使用有关的资金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本市辖区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发园区及其管理的单位或委托第三方举办社会事业活动接受社会赞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