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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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

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侵权行为地:

1、指被控告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制造地、使用地、许诺销售地、销售地、进口地等行为实施地;

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1、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二、被告住所地:

1、经常居住地;

2、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地。

原告只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没有起诉销售者,且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由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由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

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销售行为的,由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中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明确具体规定如下:

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的,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的,由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许可方或者受委托方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由被许可方或者受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转许可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由被许可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专利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转让超过其应有份额的专利权,由转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受让方明知转让方越权而仍然接受,构成共同侵权,由受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但给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由假冒行为所在地或者损害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有困难,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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