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评级及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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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风险评级及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

第一部分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法人客户债项评级管理办法

第三部分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管理办法

第四部分有关打分卡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法人类客户客户评级标准,提高客户评级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要求,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内部评级法(IRB 法)的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级(也可称为客户评级)是对客户违约风险的评估。信用评级采取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从系统性风险、财务风险、基本面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依照新资本协议相关指引,信用评级反映的是客户本身的风险特征,并不反映具体的债项风险特征如抵质押担保、贸易背景、项目封闭等。抵质押担保等债项因素可以降低具体债项的信用损失,可被视为债项层面的风险缓释手段,但并不改变客户本身的信用状态。因此在进行信用评级时,必须首先区别作用于客户本身的风险因素和作用于债项的风险因素。

第三条信用评级应做到全面调查、客观评价、科学计量、动态调整、专家认定。

(一)全面调查是指评级人员应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了解。

(二)客观评价是指评级人员应对客户风险进行客观的分析判断。

(三)科学计量是指综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果,通过统计模型或打分卡得到对客户评级的量化指标。

(四)动态调整是指针对评级后出现的预警信息、债项执行等情况对信用评级进行及时调整。

(五)专家认定是指在参考模型评级基础上,由评级认定人员考虑模型评级未覆盖且影响客户信用风险的相关信息后按照评级核心定义认定信用评级。

第四条信用评级是我行市场营销、客户准入、授信审批、信贷授权、风险定价、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信贷组合管理、经济资本分配和绩效考核等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风险因素。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类客户,包括我行有授信合作意向或已经为之提供信用服务的一般企业法人、金融机构、事业法人等。

第六条除以下几类业务外,我行所有授信人、债务人、保证人均应进行信用评级。

(一)全额及准全额现金担保类业务,包括全额及准全额保证金、本行存单或外汇质押、国债质押;

(二)银票贴现类低风险业务,包括银票标准直贴、银票包买、福费廷、合格出口贴现、议付;

(三)由我行授信名录内银行提供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业务、或承兑行在我行授信名录内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的低风险业务;

(四)母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额度业务。

第二节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是信用评级体系的最高管理机构,职责包括:

(一)审批信用评级体系重大政策,确保评级体系设计、流程、风险参数量化、IT 系统和数据管理、验证和评级应用满足监管要求。

(二)批准信用评级体系实施规划,并充分了解评级体系的政策和流程,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用于评级体系的开发建设。

(三)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制定并实施必要的信用评级政策和流程。

(四)对信用评级体系的有效性进行监督。

(五)审批或授权审批涉及信用评级体系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信用评级体系的开发和运作,明确对信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技术、运行表现以及相关监控措施的相关要求,审批信用评级体系设计、运作、改进、报告和评级政策,确保信用评级体系持续、有效运作。职责包括:(一)根据董事会批准的信用评级体系实施规划,配备资源开发、推广、运行和维护本银行的评级体系。

(二)审批信用评级体系的配套政策流程,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制定并实施有效的问责制度。必要时,高级管理层应对现有信用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监控体系进行修改,确保信用评级体系有效融入日常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中。

(三)监测信用评级体系的表现及风险预测能力,定期检查信用风险主管部门监控措施执行情况,定期听取信用风险主管部门关于评级体系表现及改进情况的报告。

(四)向董事会报告信用评级政策重大修改或特例事项的可能影响。

(五)推动培训推广工作,增强本行工作人员对信用评级体系的理解。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负责信用评级体系的设计、实施和监测。职责包括:

(一)设计和实施信用评级体系,负责或参与评级模型的开发、选择和推广,对评级过程中使用的模型承担监控责任,负责对模型的日常检查和持续优化。

(二)检查评级标准,检查评级定义的实施情况,评估评级对风险的预测能力,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送有关信用评级体系运行表现的报告。

(三)检查并记录评级过程变化及原因,分析并记录评级推翻和产生特例的原因。

(四)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参与信用评级体系的验证。

(五)监督检查评级应用部门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审计部负责对信用评级体系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审计。职责包括:

(一)对信用评级体系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

(二)审计信用风险主管部门及评级应用部门的工作范围和履职情况。

(三)对信息系统架构和数据维护制度的完善程度进行审计。

(四)对评级管理体系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情况进行审计。

(五)与高级管理层讨论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六)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对信用评级体系的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评级发起部门负责信用评级初评。评级发起部门应全面客观地进行调查、如实揭示风险,审慎地给出信用评级初评结论,并按照规定及时发起评级更新。

评级发起部门是指涉及法人客户信用风险的各业务条线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分支行、以及业务条线部门如公司业务部、贸易金融部、同业机构部、资金部、投行业务部等。

原则上法人客户的主办客户经理是评级发起与更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评级认定部门负责对信用评级进行最终认定。评级认定部门应确保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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