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培训记录(医保卡的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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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
1、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2、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
3、布局合理,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
二、定点零售药店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重庆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七、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八、定点零售药店应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要认真核实参保人员身份,对参保人员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费的药品清单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九、定点零售药店定期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费用。医疗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情况和费用进行检查和审核,对违反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
十、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实行年审制度。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会同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服务质量、违纪违规情况等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