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办法【模板】
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xx年度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各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为加强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扬中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规定,现将20xx年度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本市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具有办学资质的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及其他各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下文统称民办教育机构)。
二、年检标准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依据相应标准分类实施。
三、年检上交材料1.《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2.《年检表》(详见附件1);3.教职工名册(详见附件2);4.《积分等级考评表》自评部分(详见附件3)。
年检表、教职工名册、积分等级考评表同时上交纸质稿和电子稿。
纸质稿要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名;电子稿发送至@.四、年检备查材料各年检单位须准备以下书面材料,供年检现场检查时备查。
要求按下列顺序排列,用A4纸打印或复印,分类装档备查。
1.校长(幼儿园园长、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个人简历、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或技能证)原件和复印件;2.场地房产证明(含20xx年度租用合同协议)原件和复印件;3.教职工花名册,教师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健康证、用工聘任合同,每人一档(相关证件需交验原件);4.学生花名册,含就读学校、班级、家长联系地址和电话等信息;5.办学章程、民办教育机构的业务管理、安全、卫生、岗位工作职责等各项制度,课程设置备案表;6.安全卫生记录台帐,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安全演练记录等;7.为学生提供伙食的须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8.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9.民办幼儿园需提供截止20xx年12月底的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账、食堂财务账目(可按现金日记帐形式提供账目)、收费许可证(或备案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账务审计报告;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供截止20xx年12月底的财务报表、培训合同、银行存款证明,在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另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0.根据年检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培训机构年检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章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培训机构依法办学,促进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培训机构、教师和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年检目的与内容第四条年检目的:1. 检查培训机构依法办学情况;2. 评估培训机构办学水平;3. 发现并纠正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4. 推动培训机构规范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年检内容:1. 依法办学情况:包括办学许可证、办学场所、办学条件、招生简章等;2. 教育教学情况:包括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3. 管理制度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4. 教师队伍情况:包括师德师风、教师资质、教师待遇等;5. 学员权益保障情况:包括学员投诉处理、退费制度、学员评价等。
第三章年检程序第六条年检组织:1. 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2. 建立年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年检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年检流程:1. 提前通知:教育行政部门提前通知培训机构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内容;2. 自查报告:培训机构根据自查情况,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3. 年检检查: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检查组对培训机构进行实地检查;4. 年检结论:根据检查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形成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年检结论与处理第八条年检结论分为以下等级:1. 合格:培训机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办学水平良好;2. 合格待改进:培训机构存在一些问题,但已采取措施进行整改;3. 不合格:培训机构存在严重问题,无法继续办学。
第九条年检处理:1. 合格培训机构:继续办学,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2. 合格待改进培训机构:责令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3. 不合格培训机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依法进行处理。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大教[2007]124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教[2007]124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文教卫生局,各民办教育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7]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的发展,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7]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包括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估(以下简称年检),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年检内容(一)办学理念和许可事项的登记备案情况;(二)办学条件情况。
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教学设施和设备、师资配备;(三)教育教学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德育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四)师生权益及评价。
主要包括师生权益保障情况和师生满意度;(五)财务和后勤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产产权状况、后勤管理及安全管理;(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的内容将视情况每年有所侧重。
第四条年检方式和程序年检工作采取民办教育机构自检自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检查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式,年检工作过程总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民办教育机构自检自评阶段(每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各民办教育机构要按照评估标准,认真总结本机构在办学条件、学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认真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整体发展状况作出价值判断,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写出自检评估报告。
关于对民办学校(机构)进行年度审查和办学行为进行检查的表格
附件1林州市教育体育局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内容在校生总人数新生人数教职工总人数专职教师人数项目内容优1-0.9中0.8-0.6差0.5-0信息来源各种证件01 办学许可证合格有效(20)查看。
有为优。
无或过期为差02 民非企业证合格有效(20)03 收费许可证合格有效(20)0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合格有效(20)硬件设施05 占地面积,建筑面积(20)实地查看查阅档案06 图书室及装备情况(20)07 实验室及装备情况(20)08 体育器材(20)校内安全管理09学校有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有安全预案.(20)查阅档案实地查看学生座谈10学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有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20)11学校有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完备。
(20)11学校建立有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有专兼职水电工,定期进行检查。
无老化或者损毁。
(20)13学校建立有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有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
(20)14学校有合理的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安排有人员巡查,楼梯、栏杆高度符合要求。
(20)15 学校对学生开展有安全防范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20)16 ☆教学楼、宿舍等用房坚固,无危房。
(20)卫生环境17 环境良好,无卫生死角如蛛网、痰迹、烟头、碎石块等,室内通风良好(20)18 无害化厕所,专人保洁,无积粪、尿垢、污水。
垃圾箱(池)密闭(20)19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20)20 有健康宣传教育栏。
(20)食品卫生管21有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民办学校年检方案及评估标准
民办学校年检方案及评估标准民办学校年检方案:一、年检目标1.确保民办学校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2.评估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管理水平。
3.保障学生权益和安全。
二、年检内容1.合规评估a) 对民办学校的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进行审核,确保学校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b) 检查学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办学标准和规定,包括学校设施、师资力量和课程设置等方面。
2.教育教学质量评估a) 对民办学校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材使用等进行评估,确保教学内容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的要求。
b) 考察师资力量和教师的教学水平,包括教师资格以及持续教育和培训情况。
c) 审查学校的教学评估机制,包括学生评价和教师评价等方式,以确保教学质量监控和改进机制的有效性。
3.办学管理评估a) 检查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规范,包括学生招生政策、学费收费标准、财务管理等方面。
b) 审核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校园安全、食品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c) 考察学校的师生关系、家校合作和学校管理团队建设情况。
4.学生权益和安全评估a)检查学校的学生管理政策和措施,确保学生权益得到保护,包括学生入学和退学机制、学生福利和教育抚养费等。
b) 审核学校的校园环境和设施,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c) 检查学校对学生的心理辅导和关怀机制。
三、评估标准1.合规评估a) 学校是否具备有效的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证照。
b) 学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办学标准和规定。
2.教育教学质量评估a) 教学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的要求。
b) 师资力量和教师教学水平是否达到要求。
c) 教学评估机制是否有效。
3.办学管理评估a) 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规范是否合理完善。
b) 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c) 师生关系、家校合作和学校管理团队建设情况是否良好。
4.学生权益和安全评估a) 学校的学生管理政策和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b) 学校的校园环境和设施是否安全和健康。
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推荐下载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各独立学院、省管民办学校、高等教育机构:为加强全省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年检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河北省教育厅2014年1月24日附件: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年检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机关)审批设立的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按规定接受审批机关的年度检查(以下称年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学校年检于每年4月30前进行。
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须于5月20日前结束。
第四条民办学校年检的内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情况;(二)办学条件改善情况;(三)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情况;(四)组织机构及学校章程制度建设情况;(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变动情况;(六)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七)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八)招生广告备案、收退费等学生管理行为规范情况;(九)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十)党团组织建设及安全稳定工作等情况;(十一)其他有关办学情况。
第五条民办学校年检程序:(一)民办学校于每年2月底前,对本校上一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二)民办学校在每年3月1日前,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组对民办学校进行实地检查;(四)5月底前发布年检结论公告;第六条年检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培训学校年检年审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公办培训学校及培训机构。
三、年检年审程序1. 年检年审时间:每年12月份至次年的1月份。
2. 年检年审内容:(1)办学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是否齐全、有效;(2)培训学校的教学设施、师资力量、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质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3)培训学校的财务状况、收费标准、招生宣传、招生计划、招生人数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4)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宣传材料等是否真实、合法;(5)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是否健全、有效。
3. 年检年审程序:(1)培训学校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检年审申请;(2)教育行政部门对培训学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3)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培训学校进行实地检查;(4)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对培训学校进行年检年审结论评定。
四、年检年审结论1. 合格:培训学校符合相关规定,教育教学质量较高,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行为。
2. 基本合格:培训学校在教育教学、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但已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可达到合格标准。
3. 不合格:培训学校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法满足规定要求。
五、年检年审结果处理1. 合格的培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备案,并颁发年检年审合格证书;2. 基本合格的培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年检年审;3. 不合格的培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学,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培训学校年检年审制度同时废止;2. 本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培训学校年检年审制度,有利于规范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学校的健康发展。
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实施方案
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教育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校外培训机构在学生学习和成长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些培训机构存在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运营,保障学生的权益,教育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年检实施提出了一系列的方案和要求。
二、年检内容。
1. 教学质量评估。
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是学生和家长最为关心的问题。
因此,年检中需要对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设施、教学内容和教学效果等方面的考核。
只有确保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达标,才能更好地服务学生的学习需求。
2. 经营管理规范。
培训机构的经营管理规范是保障学生权益的重要保障。
年检中需要对培训机构的经营许可证、财务管理、课程收费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损害学生和家长的利益。
3. 安全设施检查。
学生的安全是校外培训机构首要考虑的问题。
年检中需要对培训机构的安全设施、消防设备等进行检查,确保学生在培训机构的学习环境安全可靠。
4. 教师资格审核。
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是教学质量的关键保障。
年检中需要对培训机构的教师资格进行审核,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
三、年检流程。
1. 提前通知。
教育部门会提前通知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年检,告知年检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培训机构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 现场检查。
年检将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教育部门会派出专业人员对培训机构进行全面的审核,包括教学设施、课程教学、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检查。
3. 整改落实。
对于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教育部门会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在一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年检效果。
通过年检,可以促使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经营、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同时,年检也可以帮助家长和学生选择优质的培训机构,提升整个教育培训行业的整体水平。
市直民办幼儿园年检细则.doc
附件五:沭阳县民办幼儿园年检细则(试行)学校名称:沭阳县卫星幼儿园检查年份:2011年县评结论:检查时间:沭阳县教育局2012年1月修订沭阳县民办幼儿园年检说明一、《沭阳县民办幼儿园年检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宿迁市非公办教育设置及管理暂行规定》、《宿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服务与管理暂行规定》(宿政办发[2009]8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作为对民办幼儿园年检的依据。
《细则》从幼儿园“基础设施设备”、“法人治理结构和教师配备”、“遵守有关规定”、“财务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等六个方面检查幼儿园的办学情况。
年检满分为1000分。
二、对年检合格实行一票否决的项目有:1.没有制作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的。
2.幼儿园存在抽逃办学资金问题的。
3.擅自改变学校的名称、办学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4.未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
5.幼儿园设施设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幼儿园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较大不稳定问题的。
6.没有按时参加年检,且经告之仍不改正的。
7.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问题的。
三、根据年检分数确定年检等第,年检等第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幼儿园在基础设施设备、法人治理结构和教师配备、遵守有关规定、财务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等六项,每项得分均达到分值的85%以上的,且没有一票否决项目的,确定为年检优秀;每项得分均在分值的60%-85%之间的,且没有一票否决项目的,确定为年检合格;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沭阳县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年检细则。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预通知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教育事业发展中心、湾里管理局教体办、市管民办学校: 根据《南昌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实施办法(试行)》,决定开展2022年度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一、学校自查1.自查时间12月7日之前完成。
2.自查要求(1)开展自查。
各民办学校按照《南昌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实施办法(试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
(2)报送材料。
一是对照评估体系进行自查的自评材料,要求给出自评分及扣分原因;二是按照年检应提交的材料清单汇总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开展了年度财务审计,学校可不用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
二、实地评估1.评估时间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实地评估时间最晚不超过2023年1月底。
市管民办学校从12月中旬开始评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评估程序(1)听取年度工作简要汇报;(2)依据评估指标体系现场查看校园校舍及设施设备等,审核佐证材料,随机听课、问询师生、问卷调查等。
(3)反馈评估情况。
三、结果公示市教育局将于2023年3月之前公示市管民办学校年检结果。
各县区教体局于2023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将各民办机构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1.各民办教育机构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做好实地评估各项工作。
此外,高质量“班班通”达标情况将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并将视情况作为“一票否决”指标。
请相关学校加快建设落实到位。
2.年检实地评估工作一切从简,严格执行相关纪律要求。
评估过程中一旦发现学校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当年年检视为不合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学校培训机构年审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备案的学校培训机构。
第三条学校培训机构年审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年审内容第四条年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场所、办学规模、师资力量、财务状况等。
(二)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包括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
(三)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包括办学内容、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设备、教学环境等。
(四)培训机构财务管理:包括财务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财务报告等。
(五)培训机构安全与卫生:包括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应急预案等。
(六)培训机构学生权益保障:包括招生宣传、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学生退费、学生投诉处理等。
第三章年审程序第五条年审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培训机构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审申请。
(二)教育行政部门对培训机构提交的年审材料进行审核。
(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地考察,对培训机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四)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审结果,对培训机构进行等级评定。
第四章年审结果及处理第六条年审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合格:培训机构符合本规定要求,具备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行为。
(二)基本合格:培训机构存在一定问题,但经过整改后能够达到合格标准。
(三)不合格:培训机构存在严重问题,无法满足办学要求。
第七条对年审不合格的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招生。
整改期满后,经教育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招生。
第八条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推荐下载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各独立学院、省管民办学校、高等教育机构:为加强全省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年检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河北省教育厅2014年1月24日附件: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年检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机关)审批设立的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按规定接受审批机关的年度检查(以下称年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学校年检于每年4月30前进行。
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须于5月20日前结束。
第四条民办学校年检的内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情况;(二)办学条件改善情况;(三)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情况;(四)组织机构及学校章程制度建设情况;(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变动情况;(六)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七)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八)招生广告备案、收退费等学生管理行为规范情况;(九)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十)党团组织建设及安全稳定工作等情况;(十一)其他有关办学情况。
第五条民办学校年检程序:(一)民办学校于每年2月底前,对本校上一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二)民办学校在每年3月1日前,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组对民办学校进行实地检查;(四)5月底前发布年检结论公告;第六条年检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民办培训机构年检计划方案
民办培训机构年检计划方案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民办培训机构在社会各界的需求下蓬勃发展。
然而,随着培训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其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提升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我司制定了本年度的年检计划方案。
通过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年度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民办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年检计划目标本年度年检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全面了解民办培训机构的运行现状,重点监测民办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师资力量、资金使用情况、安全保障情况等方面。
在年检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促使民办培训机构及时整改,规范经营,提供更好的教学服务。
三、年检计划内容1、基础信息核实通过民办培训机构资质的核实,了解其课程设置、教学设备、人员构成等基础信息情况。
并核实民办培训机构的注册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有效性。
对无证照或者证照过期的民办培训机构进行取缔。
2、教学质量检查对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教学质量的全面检查,包括课程设置的合理性、教学质量的评估、教师的专业背景和教学水平等方面。
并对教学服务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学生对培训机构的满意度和诉求。
3、师资力量审查对民办培训机构的教师资质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教师的专业素质、职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
对存在虚假宣传或者不符合教师资质要求的民办培训机构,及时停止其违规行为。
4、安全保障情况检查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场所安全、教学用具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安全。
对民办培训机构的消防设施、应急预案等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培训机构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
5、资金使用情况核实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核实,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流程透明。
对存在财务违规问题的民办培训机构,发现一查处一,严肃追责。
四、年检计划执行流程1、年检计划制定首先,我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年度的年检计划方案。
校外培训机构年检最全材料模板
Xx市校外培训机构(2019年度)年检材料Xx市某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2020年6月目录1.xx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2.2019年度工作总结3.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举办者基本情况5.重大事项变更情况6.招生简章广告备案情况7.培训机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8.培训机构管理决策机构情况9.培训机构董事会2019年度会议复印件10.培训机构董事长、法人代表、校长情况表11.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情况12.培训机构财务人员情况13.机构师德师风建设、文化建设材料14.培训机构校务公开栏15.安全隐患排查、安全工作台帐记录1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各类安全管理制度17.培训机构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合同、收费票据18.银行开设学费专用存款账户及资金情况19.聘用合同、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材料20.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21.教育培训机构租赁协议22.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非必需)xx开发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2019年度)教育机构名称:(盖章) 办学许可证号:批准文号:校长: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Xx市教育局制一、教育机构基本情况二、本年度办学情况(一)非学历教育培训情况(二)通过合作办学实施学历教育情况三、本年度经费收支基本情况(以财务审计报告为依据)四、真实性保证五、审查意见2019年度工作总结(一)依法办学情况。
本年度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办学行为等情况。
(二)学校建设情况。
本年度校园校舍环境的改善,教学设备设施的投入,领导班子、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的建设等情况。
(三)办学管理情况。
本年度在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师生管理、行政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所产生的效益、社会评价等情况。
(四)学校安全情况。
本年度消防、食品、校舍等安全工作情况。
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件:举办者身份证(附后)。
附件:举办者身份证(附后)。
培训机构本年度变更内容2019年度招生简章广告备案情况2019年春季、暑期、秋季的开设课程及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登记表(同意备案)的内容含广告和课程培训机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包括安保方面的监控、防护器械等培训机构管理决策机构情况(附身份证)培训机构董事会2019年度会议复印件董事长基本情况表说明:属非公职人员附:个人身份证及公安出其的无违法犯罪证明等(附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民办教育管理,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XX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年检,是指教育行政部门为规范民学校办学行为、预防化解风险,依法按年度对所管民办学校办学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的综合检查,审验民办学校从事办学活动情况的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办学许可有效期内的民办学校,均应接受年检。
批准设立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学校,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按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办学条件符合设置标准的情况;
(三)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教育活动及决策机构、校长履职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记载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依法建立财会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等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学校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等情况;
(九)招生广告备案、招生行为规范情况,收费项目和标准备案、退费情况,上课时间、课程设置、教学进度等情况;
(十)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民办学校年检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结论依据民办学校书面材料审核、实地检查结果及结合日常办学行为记录综合确定。
第七条年检程序:
(一)学校自查。
民办学校在每年3月底前,对本校上一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
(二)报送材料。
民办学校在每年4月10日前,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
(三)教育部门核查。
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5月底年完成核查工作。
核查以材料审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案资料和现场查看等形式进行抽查。
(四)公布年检结论。
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6月10日前公布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根据核查结果和日常办学行为综合评定。
第八条民办学校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校自查报告。
重点包括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办学成绩和问题整改等方面。
1.办学方向。
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情况,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
2.办学条件。
包括办学场地(包括校园、校舍面积数量、产权情况,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产权证明,租赁办学需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房屋安全情况,拥有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情况。
3.办学行为。
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活动的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等。
4.内部管理。
包括工会、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5.制度建设。
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6.办学成绩。
包括本年度办学取得的的主要成绩、形成的办学特色、获得的主要荣誉及参加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7.问题整改。
包括主管部门前期各项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
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学校资产情况,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及详细的报表附注)、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等情况;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有无从学校提取或变相提取办学收益情况。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
(六)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学校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九)《民办学校基本情况信息表》。
(十)民办学校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及补充说明材料。
民办学校提供的材料要加盖学校印章,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检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
结论戳记,并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第十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检结论视情节轻重,可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
(二)财务制度不健全,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或法人财产权没有落实的。
(三)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或丧失办学条件的。
(四)擅自分立、合并的;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擅自设立教学点的;擅自扩大办学内容的;重大事项变更未经审批或备案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侵犯教职工及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办学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不按规定保障教职工待遇,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职工的;发生师德师风失范事件的。
(八)学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置不力的。
(九)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存在非法集资、虚假承诺、违法违规招生及违规收费等行为的。
(十)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等行为的。
(十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有无从学校提取或变相提
取办学收益的。
(十二)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的。
(十四)一个年度内存在多次信访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十五)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十一条学校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年检,须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推迟年检,但最迟不能超过半年。
未按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暂缓年检申请,又不在规定期间按要求接受年检的民办学校,年检结论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对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整改不到位的,其办学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教育主管部门可作出不予延续办学许可的决定。
对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责令停止办学行为,纳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其办学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教育主管部门可作出不予延续办学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年检不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