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所得税缴纳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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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得税

一、合伙企业综述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主要是根据合伙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来区分的,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是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必须至少有1名普通合伙人和1名有限合伙人。现在国内的合伙企业大多是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是流转税和附加税费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年所得适用于“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各合伙人根据分的的所得自行申报纳税,其中:法人合伙人回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所在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规定详见问题答复。

二、合伙人的法律责任综述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即日常说的“GP”)和有限合伙人(即日常说的“LP”),其中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类似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合伙企业以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两者若作为有限合伙人,则都是根据其对合伙企业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连带责任;两者若作为普通合伙人,则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是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法人普通合伙人以其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三、合伙企业所得税缴纳

在第一点中简单提到合伙企业自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故其不

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其合伙人作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根据其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来决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其中:法人合伙人回其注册地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注册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具体规定参加下文),合伙企业是以每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对于法人合伙人,由于合伙企业根据年收益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未实际分配,法人合伙人未取得分红金额,合伙企业也未作出分红决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具备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条件,故现行法人合伙人均在合伙企业实际作出分红决议时确认投资收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其纳税时间应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这里的“先分”并非指分配利润,而是指对于有自然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先按各合伙人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自然人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的利润无论是否实际分配,自然人合伙人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的所得需要分开计算,合伙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应该区分与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单独核算,因为这部分所得再计算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的税目缴纳,即执行20%的税率,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计算得出的应分配给自然人的金额,每个自然人合伙人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

(1)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

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执行了)。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2)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争对自然人合伙人)。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3)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

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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