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实体抽样检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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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抽样送检制度范本

工程抽样送检制度范本

工程抽样送检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抽样送检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所有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工程实体的抽样检测。

二、抽样送检范围1. 工程所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构配件。

2. 工程实体及隐蔽工程。

3. 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监测的工程质量指标。

三、抽样送检程序1.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施工方案和质量计划要求进行自检。

2.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自检结果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分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整改后的工程进行抽样,并填写《工程抽样检测记录表》。

4. 监理单位将抽样检测结果提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 检测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工程检测报告》。

6. 监理单位对《工程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对检测不合格的部分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7. 整改完成后,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复检,直至满足质量要求。

四、抽样送检要求1.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随机性和公正性,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反映工程质量。

2. 抽样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全过程监督,确保抽样过程的合规性。

3. 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抽样所需的工具和设备。

4. 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测标准进行检测。

5. 检测报告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五、抽样送检记录与归档1. 监理单位应建立抽样送检档案,保存抽样检测记录、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2. 抽样检测记录应包括抽样时间、地点、部位、样品名称、数量、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等内容。

3. 检测报告应按照工程资料归档要求进行归档,便于工程验收和质量追溯。

六、违规处理1.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责令其整改,并对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2.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满足质量要求。

建筑工程试验样品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试验样品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试验样品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试验数据准确有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试验样品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和完善建筑工程试验样品的管理,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工程质量的可控性和可靠性。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及其试验室的试验样品管理工作,包括小样品、中样品和大样品等试验样品的采集、传递、保存、检验、使用和处置等工作。

二、试验样品的采集1、试验样品的采集应按照相关试验标准或规范的要求进行,必须符合工程设计文件中有关试验样品的规定。

2、试验样品的采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和培训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确保采集过程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采集过程中要注意保持试验样品的完整性和干燥度,避免样品受到污染或损坏。

4、采集完成后,要对样品进行标识、记录和封存,明确样品的名称、编号、采集地点及时间等信息。

三、试验样品的传递1、试验样品的传递必须由指定人员或机构进行,确保样品不受损坏或丢失。

2、传递过程中要注意保持样品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避免样品受到振动或摩擦等影响。

3、传递完成后,要及时向接收方提供相应的样品信息和相关文件,确保接收方能够准确识别和使用样品。

四、试验样品的保存1、试验样品的保存必须按照试验标准或规范的要求进行,根据样品的特性和要求选择适当的保存条件和方式。

2、保存过程中要定期检查和维护样品,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对于需要长期保存的试验样品,应建立相应的记录和管理机制,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和可追踪性。

五、试验样品的检验1、试验样品的检验必须按照试验标准或规范的要求进行,确保检验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检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培训经验,对样品的检验过程要进行记录和备份,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检验完成后,要及时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报告和相关数据,确保试验数据的可控和可靠。

六、试验样品的使用1、试验样品的使用必须按照试验标准或规范的要求进行,确保使用过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检验制度

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检验制度

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检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工程实体质量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中各类实体工程的质量检验。

第三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实施,并且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第四条项目质量检验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作。

第五条项目质量检验应当注重工程实体质量的全过程监控,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每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检验。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检验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各个环节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质量部门,负责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工作。

质量部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项目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质量检验标准和流程。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档案,记录质量检验的过程和结果,以便日后查证。

第三章实体质量检验内容第十一条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文件审核:对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符合相关规范标准。

(二)原材料检验:对进场原材料进行检验,确保原材料符合要求。

(三)施工过程监控: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施工质量。

(四)竣工验收:对完工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质量检验方法第十二条质量检验方法应当科学、严谨、全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一)检查法:通过目视检查、尺量、试验等方式对工程进行检查。

(二)测试法:通过实验室测试、现场试验等方式对工程实体进行检验。

(三)评估法:通过专家评估、专业机构评估等方式对工程实体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质量检验应当在尽可能接近实际使用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检验结果具有参考性。

第五章质量检验记录和报告第十四条质量检验应当及时记录和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制度

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制度

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

3. 质量抽查工作应坚持公正客观、重点突出的原则,通过随机或定期的方式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检。

二、组织结构1. 成立质量抽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组织实施抽查工作。

2. 设立专门的质量抽查执行团队,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

3. 明确各参建单位配合质量抽查工作的职责与义务。

三、抽查内容与方法1. 抽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质量、施工工艺、结构安全、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关键部位和工序。

2. 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核、实测实量、技术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抽查。

3.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整改。

四、抽查频次与时机1. 根据工程进度和特点,制定合理的抽查频次。

2. 关键节点、重要工序完成后立即进行抽查。

3. 定期抽查应结合工程实际进度安排,避免影响正常施工。

五、问题处理与整改1. 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分类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2. 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备质量抽查领导小组。

3.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必要时可采取停工、罚款等措施。

六、记录与报告1. 抽查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包括抽查时间、地点、内容、方法、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2. 定期编制质量抽查报告,向项目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通报抽查结果。

3. 建立完整的质量抽查档案,作为工程质量评估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质量抽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各参建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和提升。

总结:。

沈阳市建筑工程实体检测的规定

沈阳市建筑工程实体检测的规定

沈阳市建筑工程实体检测的规定
1、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是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改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具体措施。

对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同时,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公司要逐步引进适当的先进检测仪器,加强现场检测,确保工程质量。

2、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所需检测费用由业主承担,并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成本:对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其检测费用可以由责任方承担。

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工程结构实物质量抽样检测的监督检查,对涉及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要严肃查处,确保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工作落实到位,以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

4、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5日起试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区质量监督站联系。

工程抽样送检制度内容

工程抽样送检制度内容

工程抽样送检制度内容一、目的和依据工程抽样送检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活动,确保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构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同时监督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执行,以提升整体工程质量。

该制度依据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行业指导意见而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土木工程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给排水及电气安装工程等。

三、基本原则1. 随机性原则:抽样应保证随机性,避免可预测性,确保样本能够真实反映总体情况。

2. 代表性原则:所抽取的样品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覆盖工程中的主要材料和工序。

3. 保密性原则:抽样计划和结果应对外保密,防止影响抽样的公正性。

4. 独立性原则:负责抽样的个人或团队应独立于施工单位,避免利益冲突。

四、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抽样送检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该小组负责制定抽样计划、执行抽样活动、记录抽样结果以及处理不合格事项。

五、抽样流程1. 制定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和特点,制定详细的抽样计划,包括抽样时间、地点、方法、频率等。

2. 执行抽样:按照计划进行现场抽样,确保样品的采集过程规范、有效。

3. 样品标识:对每个样品进行明确的标识,记录其详细信息,以保证样品追溯性。

4. 送检分析:将样品送至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析检测。

5. 结果反馈: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后,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6. 处理不合格项:对于检测不合格的样品,应迅速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六、记录与报告每次抽样送检的过程和结果都应当详细记录,并形成书面报告。

这些记录和报告作为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依据,应妥善保存和管理。

七、责任追究若发现有故意规避抽样送检、伪造检测结果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变更,需及时更新并通知各相关方。

工程项目实体质量检测制度

工程项目实体质量检测制度

工程项目实体质量检测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实体质量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检测制度。

二、检测范围及内容1. 检测范围:本检测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实体部分,包括建筑物、道路、桥梁、管线等。

2. 检测内容:主要包括材料质量检测、构件质量检测、施工工艺检测等方面。

三、检测主体1. 检测单位:由项目部负责选择资质合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

2. 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并严格遵守检测规范和操作规程。

四、检测程序1. 接受委托:当项目部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质量检测时,需向检测单位提出委托申请。

2. 制定检测方案: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

3. 实施检测:检测单位按照检测方案进行检测实施,采取合理的检测方法和工具。

4. 编制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在检测完成后,应及时编制检测报告,并将报告提交给项目部。

五、检测标准1. 材料质量检测: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保证材料的合格性。

2. 构件质量检测:对构件进行外观检查、尺寸检测、强度检测等,确保构件质量达标。

3. 施工工艺检测: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测,包括施工工艺合理性、质量控制等方面。

六、检测结果处理1. 合格:若检测结果符合标准要求,则项目部可以继续进行下一步工作。

2. 不合格:若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项目部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检测。

七、检测记录与归档1. 检测记录:检测单位应保留完整的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方案、检测报告等。

2. 归档管理:项目部应对检测记录进行归档管理,留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毕。

八、检测费用1. 检测费用由项目部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2. 检测费用应按时支付,未按时支付的项目部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解释权归项目部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修订。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以上是工程项目实体质量检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工程项目实体质量的管理有所帮助,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

建设工程实体抽样检测规定

建设工程实体抽样检测规定

金华市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钢筋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础结构和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评价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的主要项目有:1、混凝土强度;2、砌体承重结构砌筑砂浆强度;3、外墙砂浆饱满度;4、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5、钢筋保护层厚度;6、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第四条除第三条第四项外的其他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应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

施工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抽样检测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如未按专项方案实施,检测结果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定依据。

第六条抽样检测方法与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6.1 混凝土强度检测:6.1.1混凝土强度检测上部结构优先选用回弹法,基础工程混凝土优先选用取芯法。

6.1.2主体工程按每层每2000㎡随机抽取不少于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随机选择不少于2个构件进行抽样检测。

基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每2000M²不少于一个构件,钻取的芯样的部位要有代表性。

6.2砌体承重结构砌筑砂浆强度检测:6.2.1采用《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中的方法。

6.2.2按每层每2000㎡随机抽取不少于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随机选择不少于2个检测单元进行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抽检的构件应考虑楼层、承重情况等。

6.3 外墙砂浆饱满度检测:6.3.1 采用百格网检查块体底面或侧面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每处检查三块砌体,取平均值。

工程实体抽检制度范本下载

工程实体抽检制度范本下载

工程实体抽检制度范本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实体抽检工作,提高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实体抽检工作。

第三条工程实体抽检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建设标准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工程实体抽检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执行,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五条工程实体抽检应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以任何形式干预和操纵抽检结果。

第六条工程实体抽检结果作为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工程实体的质量状况。

第七条工程实体抽检制度应当与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有机互动。

第八条工程实体抽检结果应当记入工程档案,作为今后工程运行和维护的依据。

第九条工程实体抽检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守职业道德,做到勘误公开、守信尽责。

第二章工程实体抽检组织和管理第十条工程实体抽检应当按照项目需要设立专门的抽检组织,并制定抽检计划、方案和流程。

第十一条工程实体抽检组织应当由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任命,具体负责实施抽检任务。

第十二条工程实体抽检组织应当包括抽检人员、监督人员和领导人员,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工作开展。

第十三条工程实体抽检组织应当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及时调整抽检计划,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十四条工程实体抽检组织应当对抽检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不定期组织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

第十五条工程实体抽检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和流程。

第十六条工程实体抽检组织应当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工作,共同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工程实体抽检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确保抽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工程实体抽检流程第十八条工程实体抽检应当按照抽检计划和方案进行,包括抽样、检测和评定等环节。

第十九条工程实体抽检应当制定详细的抽检标准和方法,确保抽检结果的真实可信。

第二十条工程实体抽检应当由抽检人员按规定的抽检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测,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给监督人员。

实体抽测办法

实体抽测办法

实体质量抽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5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测规定如下:
一、检测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项目应进行抽样检测。

二、抽测项目和执行标准
1、混凝土强度抽测,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和《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规定执行。

3、现浇板厚度、混凝土保护层和钢筋位置抽测,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执行。

4、普通砖砌体抗压强度抽测,按《砌体工程现场检查技术标准》GB/T50315执行。

5、钢结构检测,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执行
6、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按《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执行。

7、其它涉及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项目,按相关规范、标准等执行。

三、检测要求
1、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编制抽测方案确定抽测部位及检测数量,并将抽测方案报送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2、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

3、实体检测抽样部位应具有代表性。

4、未进行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或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不合格且未经处理的工程,不得对该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组织验收。

建设工程现场样品检测标准及取样要求

建设工程现场样品检测标准及取样要求
单位面积质量、拉伸强度、厚度、伸长率、顶破强力、有效孔径、渗透性能
1 分批规定
工厂内部检验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批量较小时可累计10。卷为一批, 但一周产量仍不满100卷时, 则以一周内产量为一批;交付验收的产品应以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工艺的一个交货批划分检验批。
2 采样要求
内在质量的测定以批为单位,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2%~3%, 但不少于2卷, 采样及试验准备按GB/T 13760进行
抽样: 在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卷作为力学性能检测样品。
3
15
基桩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程》DGJ32/TJ142-2012
低应变
1、建筑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 或地基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工程, 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 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 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 且不应少于10根;
3
29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152-2008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钢筋位置
取样数量: 1.钢筋保护层: 对非悬挑梁板类构件, 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对悬挑梁, 应抽取构件数量的5%且不少于10个构件进行检验;对悬挑板, 应抽取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20个构件进行检验。
资质
20
地下连续墙成槽质量
地下连续墙成槽
重要结构每槽段都应检测;一般结构可抽测总槽段数的20%, 每槽段应至少抽测1个断面。
暂无
资质
21
地基土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实体检测规定

实体检测规定

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在原有检测的基础上,在基础结构、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必须由第三方对结构实体重要项目进行验证性质量抽样检查(以下简称实体检测),检测结果可作为工程结构验收、工程质量评价、设计复核验算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承担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具有相应省级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必须通过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并进行备案。

承担实体检测的机构不得与被检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的主要项目有:一、建筑工程1、单桩竖向承载力;2、桩身质量;3、混凝土强度;4、混凝土现浇板厚度;5、承重砌体砌筑砂浆强度;6、钢筋保护层厚度;5、建(构)筑物沉降观测、建筑物垂直度。

二、市政工程1、道路路基强度、面层强度及厚度;2、桥梁混凝土强度。

7、道路路面厚度;8、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其中1—6项为必须检测项目,其他检测项目可根据需要由工程质监机构或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确定。

第五条: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不合格鉴定除外)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监理单位应在委托书中签署抽样检测意见。

检测程序如下。

1、由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事先确定抽检的部位、数量等,必要时,质监机构可在检测前要求适当增加抽检数量,并指定检测部位;2、由建设单位到检测机构办理检测委托手续,并提供检测所必需的图纸、技术资料和现场检测条件;3、检测机构经核查并确认事先确定的抽样部位、数量等符合有关规定后,受理委托并在结构平面图上注明抽检的部位、数量等,同时与委托单位签定合同,约定检测的具体时间;4、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或减少检测数量;5、检测机构在项目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见证下,完成现场实体检测任务,在检测原始记录中,必须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签字。

建筑工程实体检测规定

建筑工程实体检测规定

建筑工程实体检测规定1.引言建筑工程实体检测是对建筑物结构、材料、设备等进行系统全面评估和测试的过程。

它旨在保障建筑物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持久性,确保建筑物能够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相关法规标准。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实体检测的规定和要求。

2.检测机构资质与人员要求为确保检测结果的可信度和准确性,建筑工程实体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关建筑工程检测资质,并配备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

这些人员应拥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使用检测设备和工具。

3.检测项目与标准建筑工程实体检测的项目包括建筑物的结构、构件、设备、材料等各个方面。

具体的检测项目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来确定。

例如,住宅建筑的检测项目可能包括墙体的抗压能力、地基的稳定性等。

而商业建筑的检测项目可能会涉及到消防设备的功能性测试、电气设备的安全性检测等。

针对每个检测项目,应有相应的检测标准作为依据。

这些标准应基于国家、地区或行业的相关规定,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检测机构在进行实体检测时应严格按照这些标准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忽略。

4.检测方法与流程建筑工程实体检测可通过多种方法来进行,包括非破坏性检测、抽样检测、试验检测等。

具体采用何种检测方法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同时,应制定相应的检测流程,确保检测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在实施实体检测时,检测机构应按照检测标准的要求,合理选择检测样本,并采取适当的检测手段和工具。

检测人员应按照规范操作,准确记录检测过程和结果,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提供检测报告。

5.检测结果与评估建筑工程实体检测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准确的检测结果,并根据这些结果对建筑物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判断。

检测结果应明确标明建筑物的结构、构件、设备等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如果检测结果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若检测结果严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性或功能性,则可能需要进行修复或改造,直到满足规定的要求为止。

工程质量取样送检制度规范

工程质量取样送检制度规范

工程质量取样送检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质量取样送检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特编制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质量取样送检工作,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安装工程以及其他相关工程。

第三条工程质量取样送检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准确、高效的原则,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工程质量取样送检工作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于自检自控的工程项目,相关责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五条工程质量取样送检工作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严格按照抽样检验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六条工程质量取样送检工作应及时反馈检测结果,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或构件,要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整改。

第七条检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应保护检测结果的机密性,不得将数据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八条工程质量取样送检工作由相关部门建立质量档案,便于溯源和追溯,对于合格证书和检测报告要进行保存备案。

第二章质量取样工作第九条工程质量取样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施工进度,合理确定取样数量和取样地点。

第十条取样时要注意避免取样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干扰,确保取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取样时要按照标准规范进行,保证所有取样工作符合检测要求。

第十二条取得的样品要及时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保证样品的新鲜度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取样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检测机构进行,确保取样程序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取样时要注意样品的标识和编号,确保检测结果与样品对应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取样工作要做好样品的保存和保管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质量检验工作第十六条工程质量检验工作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检验过程中要注意检测设备和仪器的准确性和精度,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检验工作要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员反馩检测结果,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或构件,要及时通知整改。

第十九条检验结果应及时制作检测报告,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问题材料或构件要及时处理。

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试验制度

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试验制度

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试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试验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测试验工作。

第三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试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

第四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试验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实体质量检测试验工作的有效性。

第五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试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或单位进行。

第二章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第六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是指对工程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材料、构件、结构等进行质量检测的工作。

第七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应遵循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标准、检测机构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测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要求确定,确保检测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工程项目负责人,并做好检测结果的管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对于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和处理,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章工程实体质量测试验第十二条工程实体质量测试验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验收和检验的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实体质量测试验应在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测试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构稳定性、材料质量、施工工艺、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检验。

第十五条测试验应根据相关验收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验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测试验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工程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对于测试验结果合格的情况,应及时进行验收手续,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八条对于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和处理,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章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试验管理第十九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健全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试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试验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工程取样检验制度范本

工程取样检验制度范本

工程取样检验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旨在规定工程材料、构件和工程质量的取样、检验程序和方法,以确保所有使用于工程的材料和构件均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

二、责任和职责1.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取样,并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取样过程,确保取样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 检验机构负责对样品进行检验,出具权威的检验报告。

三、取样原则1. 样品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确保样品的随机性和代表性。

2. 取样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进行,以保证取样过程的透明性。

3. 样品的数量和规格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取样程序1.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和材料进场情况,提前制定取样计划。

2. 监理单位应对取样计划进行审核,并在取样时到场见证。

3. 取样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取样记录,并由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4. 样品应及时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五、检验与报告1. 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2. 检验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3. 如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

六、不合格品的处理1.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或构件,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隔离标识。

2. 施工单位应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3. 整改后的材料或构件需重新进行取样检验,直至合格为止。

七、记录与档案管理1. 所有取样记录、检验报告等资料应妥善保存,作为工程质量档案的一部分。

2.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取样检验档案,便于追溯和管理。

八、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本制度应根据工程实践和相关法规的变化进行定期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工程建设的发展需要。

建设工程抽样取样送检方案

建设工程抽样取样送检方案

建设工程抽样取样送检方案一、前言建设工程抽样取样送检方案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抽样取样送检是重要的质量控制手段之一,对于建设工程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全面、合理的监督和检验,是非常必要的。

二、抽样取样方式1. 随机抽样: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施工环节的不同,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取样。

在各个工程节点进行抽样取样,确保取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分层抽样: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部位和不同施工工艺,采用分层抽样的方式进行取样。

对建筑结构、管道、设备等不同部位进行分层取样,确保取样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3. 聚类抽样: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地点和工程规模,采用聚类抽样的方式进行取样。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进行分段聚类取样,确保取样的全面性和合理性。

4. 整群抽样:对于一些特定建设工程的施工环节,采用整群抽样的方式进行取样。

对于局部工程施工环节进行整群取样,确保取样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抽样取样对象1. 建筑结构:包括建筑基础、框架结构、地下建筑结构等,对于各项建筑结构进行抽样取样送检。

2. 室内装修:包括墙面装饰、地面装修、天花板装修等,对于室内装修进行抽样取样送检。

3. 设备安装:包括电气设备、管道设备、机械设备等,对于各项设备安装进行抽样取样送检。

4. 环境检测:包括噪音、粉尘、环境污染等,对于环境检测进行抽样取样送检。

五、抽样取样标准1. 抽样取样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定建设工程抽样取样的标准,包括取样方式、取样数量、取样地点等。

2. 取样人员标准:根据取样的特点和要求,确定取样人员的标准和资质要求,包括取样人员的资格证书、抽样经验等。

3. 取样器具标准:根据取样的特点和要求,确定取样器具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取样器具的精度、准确度等。

4. 取样记录标准:根据取样的特点和要求,确定取样记录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取样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等。

六、抽样取样流程1. 确定抽样取样方案: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确定抽样取样的方案和计划,包括抽样取样的方式、对象、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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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钢筋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础结构和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评价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的主要项目有:1、混凝土强度;2、砌体承重结构砌筑砂浆强度;3、外墙砂浆饱满度;4、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5、钢筋保护层厚度;6、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第四条除第三条第四项外的其他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应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

施工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抽样检测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如未按专项方案实施,检测结果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定依据。

第六条抽样检测方法与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6.1 混凝土强度检测:6.1.1混凝土强度检测上部结构优先选用回弹法,基础工程混凝土优先选用取芯法。

6.1.2主体工程按每层每2000㎡随机抽取不少于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随机选择不少于2个构件进行抽样检测。

基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每2000M²不少于一个构件,钻取的芯样的部位要有代表性。

6.2砌体承重结构砌筑砂浆强度检测:6.2.1采用《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中的方法。

6.2.2按每层每2000㎡随机抽取不少于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随机选择不少于2个检测单元进行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抽检的构件应考虑楼层、承重情况等。

6.3 外墙砂浆饱满度检测:6.3.1 采用百格网检查块体底面或侧面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每处检查三块砌体,取平均值。

6.3.2按每层每2000㎡随机抽取不少于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随机选择不少于两处进行外墙砂浆饱满度的检测,抽检的部位应为受雨水影响较大处。

6.4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6.4.1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6.4.2每个检验批所抽查的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⑴梁、柱应抽取构件数量的1%,且不应少于3个构件;⑵墙、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且不应少于3间;⑶层高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且不应少于3间。

6.5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6.5.1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

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

对每根钢筋,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不同部位量测3点取平均值。

6.5.2每个检验批所抽查的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⑴、对非悬挑梁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

⑵、对悬挑梁,应抽取构件数量的5%且不少于10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梁数量少于10个时,应全数检验。

⑶、对悬挑板,应抽取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20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板数量少于20个时,应全数检验。

具体量测方法详附录1第七条当工程所选用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商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在重点监管期内,其混凝土实体强度抽样数量为以上规定的两倍;当工程的施工项目部因质量问题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在重点监管期内,其所有的实体检测项目抽样数量为以上规定的两倍。

第八条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合格判定标准8.1混凝土强度8.1.1当所抽查的构件混凝土强度经回弹法检测未达到设计强度等级时,该抽查的检验批应采用回弹-取芯法对混凝土强度作进一步检测。

混凝土强度经回弹-取芯法检测应达到《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中合格判定标准。

8.2砌体承重结构砌筑砂浆强度8.2.1每个检测单元检测推定值应达到100%设计强度等级。

8.3 外墙砂浆饱满度8.3.1 每处抽查的砂浆饱满度应达到以下合格标准:砖砌体及填充墙砌体工程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80%,竖向灰缝饱满度≧80%;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90%,竖向灰缝饱满度≧90%。

8.4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项目8.4.1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表8.3.2和表9.3.9中的规定。

8.4.2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项目应分别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⑴当检验项目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可判为合格;⑵当检验项目的合格率小于80%但不小于7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仍可判为合格。

8.5 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8.5.1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8.5.2 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⑴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可判为合格;⑵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仍可判为合格;⑶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上表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

第九条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结果处理原则当所抽查的实体检测项目未达到以上合格判定标准的,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处理。

第十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检测单位提出书面复测要求,检测机构应及时进行复测。

复测应由检测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到场见证,必要时可邀请设计、质监人员参加。

复测结果书面告知要求复测的单位并抄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经复测证实初始检测存在原则性差错的,由检测单位承担全部复测费用;复测结果与原报告结果没有原则性差错的,复测所需费用由要求复测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承担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坚持“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对其提交的检测报告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对违反有关规定者给予相应的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以上检测结果进行验证,验证数量应不少于以上构件数(自然间数)的10%,并不少于2个构件(2个自然间)数。

第十三条各行业协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优良判定标准。

检测结果符合优良判定标准的,方可申报各类优质工程。

第十四条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实际开工时间在2016年8月1日之后的工程适用本规定,此前开工项目可参照执行。

附录一一混凝土强度测量工具:混凝土回弹仪检测方法:依据《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进行。

检测时间:第一次检测时间为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设计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一次检测不合格时,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用回弹取芯法复测。

测量部位要求:测区位置应包含构件的l/3、l/2、2l/3处(l构件的长度)及梁柱核心区,并应在实体部位进行标注,如有异常处则必测。

二柱截面尺寸测量工具:钢卷尺测量方法:选取柱的一面,分别在离地500mm,1500mm及梁柱核心区中心位置处量测三尺,取三尺平均值。

如下图所示。

图1.柱截面尺寸测量示意图三柱垂直度测量工具:2m靠尺测量方法:底部离地500mm测第一尺,顶部位于梁柱核心区中心测第二尺,如下图所示。

取最大值。

图2.柱垂直度测量示意图四墙厚测量工具:板厚仪或钻孔尺量测量方法:离地1000mm且离两边约束端200mm处选定两点,第三点为上两点连线的中点(离上两点间距应大于1000mm),量测三点的墙厚,取平均值。

(如两端无约束端,可直接在墙边缘处量测。

)如下图所示。

图3.墙厚测量点示意图五梁高测量工具:钢卷尺测量方法:量测梁一侧边中心线及两个距离支座100mm处,取3点平均值;量测值可取腹板高度加上此处楼板的实测厚度。

图4.梁高测量示意图六板厚测量工具:超声波楼板测厚仪(非破损)或卷尺(破损法)测量方法:悬挑板取距离支座100mm处,沿宽度方向取包括中心位置在内的随机3点取平均值;其他楼板,在同一对角线上量测中间及距离两端各100mm处,取3点平均值。

图5.悬挑板厚度测量示意图图6.非悬挑板厚度测量示意图七层高测量工具:激光测距仪测量方法:与板厚测点相同,量测板顶至上层楼板板底净高,层高量测值为净高与板厚之和,取3点平均值。

八钢筋保护层测量工具:钢筋保护层测定仪或钻孔尺量测量方法:(1)悬挑梁,离支座100mm,l/4,l/2处量测,取三点平均,(l为悬挑长度);(2)悬挑板,离边缘100mm最近的钢筋开始量测,连续测六根板上部纵向受力钢筋,每根钢筋的测点同悬挑梁;(3)非悬挑梁,分别在梁跨的1/3,1/2,2/3处量测,取三点平均;(4)非悬挑板,离两边缘各100mm最近的钢筋开始量测,连续测六根板上部外皮纵向受力钢筋,每根钢筋第一测点离边缘100mm,每间隔200mm再测两点,取三点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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