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实体抽样检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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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
抽样检测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钢筋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础结构和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评价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的主要项目有:
1、混凝土强度;
2、砌体承重结构砌筑砂浆强度;
3、外墙砂浆饱满度;
4、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
5、钢筋保护层厚度;
6、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第四条除第三条第四项外的其他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应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施工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抽样
检测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如未按专项方案实施,检测结果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定依据。
第六条抽样检测方法与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6.1 混凝土强度检测:
6.1.1混凝土强度检测上部结构优先选用回弹法,基础工程混凝土优先选用取芯法。
6.1.2主体工程按每层每2000㎡随机抽取不少于一个检验批,
每个检验批随机选择不少于2个构件进行抽样检测。基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每2000M²不少于一个构件,钻取的芯样的部位要有代表性。
6.2砌体承重结构砌筑砂浆强度检测:
6.2.1采用《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中的方法。
6.2.2按每层每2000㎡随机抽取不少于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随机选择不少于2个检测单元进行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抽检的构件应考虑楼层、承重情况等。
6.3 外墙砂浆饱满度检测:
6.3.1 采用百格网检查块体底面或侧面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每处检查三块砌体,取平均值。
6.3.2按每层每2000㎡随机抽取不少于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随机选择不少于两处进行外墙砂浆饱满度的检测,抽检的部位应为受雨水影响较大处。
6.4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
6.4.1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6.4.2每个检验批所抽查的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梁、柱应抽取构件数量的1%,且不应少于3个构件;
⑵墙、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且不应少于3间;
⑶层高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且不应少于3间。
6.5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6.5.1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
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不同部位量测3点取平均值。
6.5.2每个检验批所抽查的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对非悬挑梁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
⑵、对悬挑梁,应抽取构件数量的5%且不少于10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梁数量少于10个时,应全数检验。
⑶、对悬挑板,应抽取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20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板数量少于20个时,应全数检验。
具体量测方法详附录1
第七条当工程所选用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商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在重点监管期内,其混凝土实体强度抽样数量为以上规定的两倍;当工程的施工项目部因质量问题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在重点监管期内,其所有的实体检测项目抽样数量为以上规定的两倍。
第八条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合格判定标准
8.1混凝土强度
8.1.1当所抽查的构件混凝土强度经回弹法检测未达到设计强度等级时,该抽查的检验批应采用回弹-取芯法对混凝土强度作进一步检测。混凝土强度经回弹-取芯法检测应达到《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中合格判定标准。
8.2砌体承重结构砌筑砂浆强度
8.2.1每个检测单元检测推定值应达到100%设计强度等级。
8.3 外墙砂浆饱满度
8.3.1 每处抽查的砂浆饱满度应达到以下合格标准:
砖砌体及填充墙砌体工程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80%,竖向灰缝饱满度≧80%;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90%,竖向灰缝饱满度≧90%。
8.4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项目
8.4.1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表8.3.2和表9.3.9中的规定。
8.4.2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项目应分别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当检验项目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可判为合格;
⑵当检验项目的合格率小于80%但不小于7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仍可判为合格。
8.5 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
8.5.1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8.5.2 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可判为合格;
⑵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仍可判为合格;
⑶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上表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
第九条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结果处理原则
当所抽查的实体检测项目未达到以上合格判定标准的,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处理。
第十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检测单位提出书面复测要求,检测机构应及时进行复测。复测应由检测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到场见证,必要时可邀请设计、质监人员参加。复测结果书面告知要求复测的单位并抄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经复测证实初始检测存在原则性差错的,由检测单位承担全部复测费用;复测结果与原报告结果没有原则性差错的,复测所需费用由要求复测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承担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坚持“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