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水军的刑法规制(徐润东)

合集下载

虚拟公共领域的把控:“网络水军”的作用机制与治理

虚拟公共领域的把控:“网络水军”的作用机制与治理

虚拟公共领域的把控:“网络水军”的作用机制与治理1. 引言1.1 背景介绍虚拟公共领域的把控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观点的重要渠道,而虚拟公共领域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社会稳定和民众利益至关重要。

随之而来的网络水军问题却日益严重,给虚拟公共领域的正常运作带来了严重影响。

网络水军指的是一种通过大量虚假账号、虚假信息等手段,在网络上制造谣言、操纵舆论、引导话题等,以达到一定目的的行为。

网络水军的存在不仅扭曲了舆论方向,影响了公共讨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还会给网民带来误导,甚至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网络水军的作用机制和治理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对网络水军的定义、形成原因、作用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可以为网络水军治理提供重要参考,维护虚拟公共领域的清朗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背景介绍到此结束,总计274字】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虚拟公共领域中的网络水军问题,分析其作用机制和形成原因,并对网络水军的治理现状进行梳理和探讨。

通过研究网络水军的定义和作用,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其在虚拟公共领域中的影响力和危害性,为有效治理提供理论基础。

本文旨在探讨当前网络水军治理存在的挑战和局限性,提出相应的治理策略和对策,以加强对网络水军的监管和打击。

通过研究网络水军对公共领域的影响和加强其治理的重要性,旨在引起社会各界对网络水军问题的关注,促进虚拟公共领域的良性发展和公正秩序形成。

最终,本文旨在展望未来网络水军治理的方向和发展趋势,为建设清朗的网络空间提供参考和借鉴。

1.3 研究意义网络水军作为虚拟公共领域中的一种不良现象,其存在对公共舆论和信息传播造成了负面影响。

对网络水军的作用机制和治理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研究网络水军的作用机制有助于深入了解虚拟公共领域中信息传播和舆论导向的规律性。

通过分析网络水军如何通过发布有偏颇信息、操纵舆论导向等手段影响公众意见,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网络舆论空间的复杂性和敏感性。

揭秘网络“水军”:转发一条微博 报酬五千多

揭秘网络“水军”:转发一条微博 报酬五千多

揭秘网络“水军”:转发一条微博报酬五千多原标题:转发一条微博报酬五千多汪俊(化名)的微博号主要以娱乐评论为主,粉丝已超过60万。

上周他通过新浪微博的微任务平台接到一条任务。

任务发起方为国内某知名手机品牌,要求转发内容为:“XX用户不要笑话XX的‘水军’好吗?#看微博更看评论#”。

就是这么短短一句话的微博转发任务,报酬竟然达5600元。

为此,成都商报记者采访到一名网络“水军”负责人,其透露了“水军”操作的详细流程和收入情况。

网络“水军”近年来,网上流行把论坛灌水的人群称之为“水军”。

而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水军”的概念又发生了转变。

现在的“水军”,大多是指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的网络人员,以注水发帖来获取报酬。

据了解,网络“水军”有专职和兼职之分,有的进行传播造势或恶意攻击,有的进行网络营销推广。

可以说,网络“水军”是个神秘的职业,他们的很多商业合作都很难在人们的视野里曝光。

缘起:转发一条微博报酬高达5600元汪俊称,平时他也会接到一些微任务,要求转发微博,获得一定的收入。

但此次他完成任务后,却没有获得相应的酬劳。

“可能是因为我将任务内容截图发出来,让这家手机品牌花钱雇用大量微博ID去攻击友商的行为曝光了,所以现在显示的状况为订单失败。

但我是完成了转发任务的,这笔钱是我应得的,我在等新浪微博微任务的平台给我一个说法。

”汪俊并非唯一一个接到新浪微博微任务的人,还有很多手机圈的数码达人以及KOL(关键意见领袖,指微博上有话语权的那些人)甚至3C媒体人也有接到这项任务,金额大多为数百元。

根据一名完成任务的媒体人透露,“完成任务后两三天钱就到账了。

我只有500元,有些人的金额可能会更高。

这笔钱是通过新浪微博微任务打过来的,而且要扣取一部分佣金,手机厂商没有直接和我们接触。

”对于汪俊完成了任务却显示订单失败的个案,该媒体人认为和汪俊曝光了该任务有关,“一般这种行为都不会在台面上,这次这个手机品牌应该是希望通过有影响力的人在微任务上接单来转发,达到攻击友商的目的。

网络水军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吗

网络水军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吗

网络水军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吗所谓“网络水军”,是指由网络公关公司雇佣的、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在互联网上集体炒作某个话题或人物,以宣传、推销或攻击某些人或产品的网络人员。

这些受雇人员在“网络推手”的带领下,以各种手法和名目在各大互联网论坛上发帖,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

“网络水军”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一般是以网络公关公司的形象和名义在互联网注册和对外承接工作任务,接受工作任务后由专人负责对外承接炒作任务、策划操作方案,然后组织“水军”实施。

其运转模式和操作流程一般为接单收钱、发动“水军”、支付报酬、赚取剪刀差。

具体而言,“网络水军”的表现形式就是版主把主帖发出去后,获得最广大网民的注意,进而营造出一个话题事件。

他们或者根据雇主的要求到处发帖、跟帖,在短时间内打造出具有轰动效应的“新闻事件”,形成自编自导的舆论场;或者为企业提供品牌推广、口碑维护服务;或删除对己不利的帖子;或者对竞争对手进行诽谤、栽赃和陷害,通过网络舆论传播打击、破坏竞争对手的形象。

“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关键取决于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通常认为,刑法中的非法经营是与合法经营相对而言的。

既然存在非法经营的问题,那么在逻辑上就应当有在合乎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法经营的问题。

因而,专家认为,认定“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的行为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是,其对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等规定所建立的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造成了危害。

由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所指向的行为所违反的国家规定无非就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关于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

相关阅读: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

网络水军非法经营行为应予定罪

网络水军非法经营行为应予定罪

⽹络⽔军⾮法经营⾏为应予定罪⽹络⽔军对互联⽹的危害⾮常之⼤,影响舆论,甚⾄颠倒⿊⽩。

那什么是⽹络⽔军和⽹络公关公司,对于他们的⾏为该如何定罪?店铺⼩编为您整理,欢迎阅读。

⽹络⽔军⾮法经营⾏为应予定罪“两⾼”联合发布的《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信息⽹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对利⽤信息⽹络实施的⾮法经营犯罪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该规定,当前⽐较突出的“⽹络⽔军”、⽹络公关公司的⾮法经营⾏为应当予以定罪处罚。

所谓“⽹络⽔军”,是指由⽹络公关公司雇佣的、以获取利益为⽬的、在互联⽹上集体炒作某个话题或⼈物,以宣传、推销或攻击某些⼈或产品的⽹络⼈员。

这些受雇⼈员在“⽹络推⼿”的带领下,以各种⼿法和名⽬在各⼤互联⽹论坛上发帖,为他⼈发帖回帖造势。

“⽹络⽔军”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般是以⽹络公关公司的形象和名义在互联⽹注册和对外承接⼯作任务,接受⼯作任务后由专⼈负责对外承接炒作任务、策划操作⽅案,然后组织“⽔军”实施。

其运转模式和操作流程⼀般为接单收钱、发动“⽔军”、⽀付报酬、赚取剪⼑差。

具体⽽⾔,“⽹络⽔军”的表现形式就是版主把主帖发出去后,获得最⼴⼤⽹民的注意,进⽽营造出⼀个话题事件。

他们或者根据雇主的要求到处发帖、跟帖,在短时间内打造出具有轰动效应的“新闻事件”,形成⾃编⾃导的舆论场;或者为企业提供品牌推⼴、⼝碑维护服务;或删除对⼰不利的帖⼦;或者对竞争对⼿进⾏诽谤、栽赃和陷害,通过⽹络舆论传播打击、破坏竞争对⼿的形象。

“⽹络⽔军”、⽹络公关公司以营利为⽬的,通过信息⽹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为,是否可以构成⾮法经营罪,关键取决于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通常认为,刑法中的⾮法经营是与合法经营相对⽽⾔的。

既然存在⾮法经营的问题,那么在逻辑上就应当有在合乎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法经营的问题。

因此,要认定“⽹络⽔军”的⾏为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第⼆百⼆⼗五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法经营⾏为”,关键的问题是,在我国依据现⾏法律的规定,是否存在⼀个合法的互联⽹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问题。

网络水军

网络水军

网络水军百科名片网络水军即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的网络人员。

为客户发帖回帖造势常常需要成百上千个人共同完成,那些临时在网上征集来的发帖的人被叫做“网络水军”。

版主把主帖发出去后,获得最广大的“网民”的注意,进而营造出一个话题事件,所有网络公关公司都必须雇佣大批的人员来为客户发帖回帖造势。

网络水军有专职和兼职之分。

目录释义常识国内案例国外势力支持的网络水军中央领导关注释义常识国内案例国外势力支持的网络水军中央领导关注展开编辑本段释义网络水军的存在是网络营销的进阶。

网络无限普及,从城市铺向农村各个角落,网络市场的膨胀成就了这些网络钟点工的兼职工作。

但是网络水军是双刃剑,需要各个网络公司把握好应用角度。

网络水军在发挥正面作用的同时,负面影响也显而易见。

它可以帮助幕后的商业企业,迅速地炒作恶意信息并打击竞争对手(网络打手),也可以为新开发、新成立的网络产品(如网站、论坛、网络游戏等)恶意提高人气、吸引网民关注和参与。

更为甚者,不少无良的网络水军被国外别有用心的机构和资本支持,不断在国内各大论坛发布和张贴攻击信息、造谣言论或挑拨语言,制造网民间的矛盾、进行不可告人的网络文化渗透。

网络水军,是网络最近衍生出的一种新职业,以注水发帖来获取报酬。

每部热门电视剧、电影上映之时,就有人在网络上发帖招募水军,攻击或赞美。

除此之外,要骂一些明星,或捧一些明星的时候,也有人在网络上进行招募。

在网上发一个骂人帖通常可以获取5角钱的收入;如果能写成一些看上去相对有文化的文章,则可以获得5--10元不等的报酬。

而幕后黑手可能是电视台、制片方的竞争对手,但同时也不排除制片方的自我炒作。

灵活性可以根据任务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水军进行操作,没有局限性。

不可控性水军大都是不识身份的网民,大都穿马甲和雇佣者交易,无法掌控。

零散性水军分散在全国各地,有活时才聚在一起,完成项目后又分散开。

编辑本段常识网络水军常识1、从速原则。

任务如无特别强调时限,则默认为8小时内完成。

水军刑事案件法律指引(3篇)

水军刑事案件法律指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水军现象日益突出。

网络水军,又称网络推手,是指那些受雇于特定机构或个人,在网络上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虚假评论、恶意攻击、虚假转发等行为,以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的人员。

水军行为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引发刑事案件。

本文旨在对水军刑事案件的法律指引进行梳理,为相关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水军刑事案件的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水军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为实施水军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

自然人包括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单位则包括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

2. 犯罪客体水军刑事案件的犯罪客体是网络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网络秩序包括网络安全、网络信息真实、网络言论自由等;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

3. 犯罪主观方面水军刑事案件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网络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仍然故意实施水军行为。

4. 犯罪客观方面水军刑事案件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1)虚假评论:在水军操作过程中,故意发布虚假评论,误导公众,损害他人名誉。

(2)恶意攻击:故意针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

(3)虚假转发:故意转发虚假信息,扩大虚假信息的传播范围,扰乱网络秩序。

(4)操纵舆论:通过有组织、有目的的行为,操纵网络舆论,影响他人观点。

三、水军刑事案件的类型1. 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水军故意捏造虚假信息,恶意攻击他人,构成诽谤罪。

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收集、提供、出售或者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水军在操作过程中,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 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水军故意捏造虚假信息,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构成诬告陷害罪。

论网络水军对舆论的影响作用原理及治理策略

论网络水军对舆论的影响作用原理及治理策略

论网络水军对舆论的影响作用原理及治理策略1. 引言1.1 网络水军定义网络水军,指的是在网络空间中具有一定组织性和目的性,以实现特定利益或目的为目标的一群虚假账号或实际人员的集合体。

他们通常会在网上发布大量有偏见的信息和评论,以误导公众舆论,达到某种目的或谋取利益。

网络水军的存在已成为当今社会网络空间的一种严重问题,其行为对网络舆论和社会公众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网络水军的定义并不限于一种形式,他们可以是由个人或组织组成的团队,也可以是由机器人程序控制的虚拟账号。

他们常常利用社交媒体平台、网络论坛和新闻评论区等网络空间来散布虚假信息、抹黑他人声誉或炒作热点话题。

网络水军的存在使得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受到严重威胁,对公众舆论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应对网络水军的存在和行为,必须加强对其进行有效治理和监管。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包括技术手段治理和法律规范治理,才能有效地遏制网络水军的恶劣影响,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环境和公共利益。

【网络水军定义】的研究和理解,对于制定针对性的治理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1.2 网络水军的影响网络水军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舆论导向、社会风气、网络生态等方面。

网络水军通过发布大量虚假信息、粉丝评论、点赞等手段,可以在网络上制造舆论热点,影响公众对某一事件或话题的看法。

他们常常在社交媒体、网络论坛等平台上扮演着角色,掩盖真实舆论,误导公众观念,从而扭曲事实真相,造成信息混乱和舆论失衡。

网络水军的存在和活动也不仅仅是对舆论的干扰,还会对社会风气和网络生态造成不利影响。

他们的存在使得网络世界失去了真实性和诚信度,公共舆论受到了严重的扭曲和干扰,让公众难以辨别真假信息,损害了网络空间的公正和公平,甚至滋生了网络暴力、网络欺凌等问题,对社会造成了消极的影响。

针对网络水军的影响,必须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和秩序,保障公共舆论的正常传播和沟通,确保网络世界的健康发展。

【接下来将展开讨论网络水军的作用原理,希望您能继续阅读完成对应内容的撰写。

“网络诽谤”刑事案件如何判?——解读两高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五大焦点

“网络诽谤”刑事案件如何判?——解读两高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五大焦点

长期 以来 ,何谓 “ 情节严重”一直是诽谤 罪认 定中
的一大难题 。 “ 现在 ,司法解释予 以了明确。这就意味 着凡是利用信息 网络恶意发表诽谤他人信息 ,达到上述
研 究 中心 副主任 谢望 原 、 中国青 年政 治学 院副 院长林 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 、清华 大学
权利的充分保 障和社会秩序 、国家利益 的维护 。 “ 解 释对该 问题作 出了适当的规定 ,既保证 了公 民
血 公民与法治 2 0 1 ]- 1 n 口
热点艰察\ 法 保证 国家刑事司法权 的适 度介 入 ,使 得 刑事 司法 权能 够作 为最 后 的保 障适 时介 入 ,维持信息 网络 秩序 的健康发展 。”林维说 。
法 治聚焦\ 热点颜察
《 最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察 院关 于办理利用信 息网络实施诽谤 等刑事案 件适用 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释 》
9 月9 日公 布。针对 司法解 释中的五大焦 点问题 ,最 高人 民法 院新 闻发言人孙军工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
又诽谤他人 的 ; (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重 ”分别予 以了明确 。
( 一 )引发群体 性 事件 的 ; ( 二 )引发公 共 秩序混 乱 的; ( 三 )引发 民族 、宗教冲突的 ; ( 四 )诽谤多人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 五 )损害 国家形象 ,严重危害 国家利益 的; ( 六 )造成恶劣 国际影响 的; ( 七 )其他 严重危害社会 秩序和国家利益 的情形 。 林维说 : “ 考虑到 网络诽谤行为 的匿名性 、智能性
解 释规 定 ,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 定 “ 情节
严重”: ( 一 )同一 诽谤 信息 实际 被点击 、浏 览次 数

网络“水军”现象的法律规制研究

网络“水军”现象的法律规制研究

网络“水军”现象的法律规制研究网络“水军”是指一些组织或个人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抹黑他人形象、造谣传谣等行为获取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网络世界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对社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规范网络环境,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对网络“水军”现象进行了法律规制研究。

我国有关网络“水军”现象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网络“水军”所犯的恶意攻击、抹黑他人形象、造谣传谣等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禁止网络造谣传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或者传播虚假信息,不得恶意攻击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网络“水军”发布虚假信息、造谣传谣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针对网络“水军”危害,相应的法律应该加强制裁。

随着网络“水军”现象的日益严重,治理手段需要不断完善,对网络“水军”的法律制裁力度也应不断加强,以使网络“水军”不再得逞。

以上是网络“水军”现象的法律规制研究。

我们应该用法律的武器去打击网络“水军”,以维护网络环境的公正、公平、健康。

刑法规制网络水军应慎重

刑法规制网络水军应慎重

刑法规制网络水军应慎重网络水军是站等机构操控,以获取利益为目的,通过发帖、删帖等方式为他人造势来获取报酬的网络人员,其成员具有分散性、不固定性和临时招募性等特点。

对于网络水军的名誉侵犯行为,我们可以基于网络水军造势行为本身的非正当性和造成的损害结果两个方面施加惩罚。

中国出现网络公关虽然只有几年,但在公关市场已占相当比重。

操控水军造勢的公关公司等机构本身是否属于非法组织?是否可以借助刑罚手段剪除网络水军幕后的机构力量,在源头上治理网络诽谤,从而釜底抽薪?《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就可构成犯罪。

虽然《刑法》中并未明示操控网络水军进行牟利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但该条款有一个强大的兜底罪状——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能否将操控网络水军的公关公司等机构以此款论处呢?答案是否定的。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法治最基本的原则。

法治的精神并不是通过法律规定人们应如何行为,而是划定一个行为的禁区。

网络水军并非一无是处,如果用之得法,也可能达到积极的效果。

如果雇用水军只是进行自我炒作,没有侵犯他人的利益,这就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就如一部电影上映,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感,通过网络水军评价一下这部影片的优劣,这无可厚非。

可见,网络水军只是一种宣传技术,关键看如何使用。

没有必要因为网络水军带来一些不良影响就全然禁止,切勿把洗澡水和孩子一起泼掉。

从结果层面来看,网络水军的造谣中伤、炒作诽谤,如果侵犯他人的名誉,就有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或者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但是,刑法是“补充法、最后法”,不到万不得已不宜轻易使用,否则不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还可能导致寒蝉效应,伤害网络世界的言论自由。

因此,须仔细审视下列问题:关于名誉权的保护范围。

名誉是一种规范判断,它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具有道德评价的信息。

对他人名誉的侵犯,也就是在减损社会一般人对他人的道德评价。

辽宁省首例“网络水军”涉恶案“水军”头目被抓

辽宁省首例“网络水军”涉恶案“水军”头目被抓

随着网络主播直播卖货创造了惊人的销售数字,一股新生的网络恶势力也将犯罪的 “围猎”目标瞄准了这个群体。

他们以用抹黑、编造等方式对网络主播进行集中负面炒作相威胁,要求主播在直播中免费为他们卖货,如果主播不同意,还会利用“网络水军” 对主播账号进行轮番恶意投诉,直至主播被平台封号。

近日公安部公布了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十大典型案例,辽宁丹东邢某网络水军滋事犯罪案件为其中一例,此案也是辽宁省首例 “网络水军”涉恶案。

出生于 1994 年的犯罪嫌疑人邢某在短短一年内,利用这种犯罪方式非法获利近百万,被害人涉及多名网红主播。

网络主播被威胁 不免费带货就 “黑”“这个案子开始于我们接到快手直播平台反应,有主播向平台投诉,表示有人对主播进行敲诈勒索”。

2020年12 月 29 日丹东振安公安分局网安大队大队长战金成介绍案件情况说,2020 年 4 月初,快手直播平台向警方报案有人以负面炒作主播形象为由,威胁其旗下主播免费给其直播 “带货”。

丹东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和振安分局网安大队随即组成的专案组开始进行侦查工作。

根据主播提供的相应线索,一个自我标榜是 “快手崔永元、监督各大网红” 的人进入了警方的视线。

召集“大V” 围猎网络主播经过侦查,警方摸清了此人的犯罪模式——此人真名为邢某,出生于 1994 年,在丹东注册了一家所谓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开展“影视制作策划”“经纪服务”等业务为掩护,召集了一批人专门进行敲诈主播的活动。

邢某组建了一个微信群,群中都是他雇佣来的一些网络营销账号持有人,这些人有一定的粉丝量,自称是“网络大V”,他们组成了一个“网络水军”团伙,由邢某牵头进行运营。

首先邢某会确定一个犯罪目标,他对被害人很有“要求”——必须是一线或者是二线的主播,即得达到拥有较多粉丝的“网红”标准,因为这样的主播更在乎自己的名声,怕粉丝流失。

确定好犯罪目标后,邢某就会在他组建的“网络水军”微信群中发布任务:全天候盯着这名主播的直播,只要他们直播时出现失误,或者是能引起误会、方便后续进行炒作的情况,就立刻对直播进行截屏,谁截到了这些所谓的“黑料”后发给邢某,他都会按照条数给对方报酬。

网络水军不当行为的法律规制

网络水军不当行为的法律规制

网络水军不当行为的法律规制作者:匡梓清来源:《山东青年》2018年第06期摘要:社会的快速发展,推动了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互联网是时代快速发展的产物,并且已经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无论是人们的生活,生产还是学习都离不开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互联网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有一些问题困扰着人们,网络水军的存在很多方面影响人们的互联网使用体验。

我国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远远落后于网络的实际,长期以来网络水军存在于虚拟的空间中,再加上网络空间专门性的法律比较缺失,网络空间自身的行为准则并没有建立,所以网络水军的一些不当行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必须采取必要的法律进行规制,净化网络空间,使互联网更好的为人们的生活服务。

本文针对网络水军的不当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究,首先分析了网络水军的内涵,然后分析了网络水军在一些领域存在的不恰当行为。

关键词:网络水军;不当行为;法律规制;互联网1.前言网络水军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网络水军的很多行为都严重影响着互联网空间,正是由于很多不当行为的存在,很多人将网络水军视为网络空间的蛀虫,但是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对网络水军的不当行为很多不能及时进行制止,所以还需要重视网络水军的不当行为,努力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还网络空间一片净土。

2.就网络水军的内涵进行分析可以从广义层面以及狭义层面分析网絡水军的概念。

广义层面分析网络水军,所有的网民,不受到其职业性的影响,无论是否有组织性,也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只要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都具有主观倾向性都可以被称为水军;从狭义层面分析网络水军,指的是受到一些组织的雇佣,这些组织一般是一些公关公司,具有一定的支配能力,组织这些水军的目的就是为了炒作,为了某一目的发帖回帖造势。

所以想要研究网络水军不当行为,需要明确网络水军的定义,作为网络水军的分类,很显然广义层面的网络水军,由于言论自由不适合采用法律进行制裁,因为广大网络的言论很难判断是言论自由还是恶意炒作,如果强制性的利用刑法进行一刀切,可能会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网络水军及其治理

网络水军及其治理

过去,人们认为网络上的信息具有公众自发的性质,所以应该更接近于社会实际,更具可信度。

但如今时代不同了,网络信息的可信度在网络水军的翻江倒海下,已经变得浑浊不清。

一个个话题、一个个人物一夜间铺天盖地而来,成为热点,又可能瞬间消失在公众视野,或吹或捧,或骂或打。

而且,许多在网上看到的消息,新闻,特别是论坛里的很多帖子、话题,可能有很多都是不真实的。

互联网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但现在这趟水正在变得越来越浑浊!一、何为网络水军?所谓网络水军,即受雇于某些个人或企业,为他人在网络上发帖回帖造势的网络人员。

他们为推动一个话题,常常需要成千上万人来共同完成,以此获得更广泛网友的注意。

现在,越来越多的网络舆论操纵者把自己装扮成网络公关公司,招聘大量兼职人员,即网络水军,并通过QQ群等方式,组织其密集发帖。

他们一会儿是“推手”,吹捧客户及其产品;一会儿又是“打手”,诋毁客户的竞争对手。

网络水军的特点:1、灵活性:可以根据任务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水军进行操作,没有局限性;对水军来说,想做可以,不想做也可以,比较自由,灵活性大;2、不可控性:水军大都是不识身份的网民,大都穿马甲和雇佣者交易,无法掌控;3、广泛分散性:水军分散在全国各地,有活时聚在一起,完成项目后又分散开。

并且,许多网民兼职做网络水军,各地区各职业各阶层,活跃在各个角落,数量庞大。

二、网络水军为何产生?1、作为一种有组织的行为,网络水军出现的前提是网络营销业务以及相关机构的出现。

(市场条件)2006年以前,芙蓉姐姐、天仙妹妹等网络红人的出现为炒作她们的网站和个人带来巨大点击量和巨大收益,网络炒作的商业化道路逐渐清晰。

慢慢地,网络推手开始通过直接制造话题等手段为企业提供服务。

网络营销市场的巨大利益和广阔前景吸引了众多从事口碑营销和网络公关的公司大量涌现,许多传统的公关公司都开始涉足这一领域。

由于相当一部分从业者对网络营销的基本概念一无所知。

他们简单地认为,口碑营销就是根据商家要求以网民身份进行的产品宣传,这无疑使得网络营销行业的进入门槛被拉低。

网络水军的刑法规制(徐润东)

网络水军的刑法规制(徐润东)

网络水军与刑法对其的规制什么是网络水军?在这个互联网时代,网络产品与时俱进、层出不穷,网络水军也是当下信息化的产物,即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的网络人员。

为客户发帖回帖造势常常需要成百上千个人共同完成,那些临时在网上征集来的发帖的人被叫做“网络水军”。

版主把主帖发出去后,获得最广大的“网民”的注意,进而营造出一个话题事件,所有网络公关公司都必须雇佣大批的人员来为客户发帖回帖造势。

网络水军的社会危害性一位先哲曾说过:“任何事物初生时都是没有偏向性的,只有用它的人是怀着好意还是恶意。

”网络水军也符合这个道理,网络水军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中国出现网络公关虽然只有几年,但在公关市场已占相当比重。

这些公司雇佣网络水军帮助幕后的商业企业造势,迅速地炒作信息并打击竞争对手,也可以为新开发、新成立的网络产品恶意提高人气、吸引网民关注和参与。

例如,乳业巨头蒙牛集团高管和一些“网络推手”通过雇佣“网络水军”损害另一乳业巨头伊利集团的商业信誉;今年7月,部分媒体刊发了许多有关深海鱼油造假的文章,随即网上相继出现大量宣传“深海鱼油不如地沟油”的恶意攻击性文章。

然后指使网络水军在论坛,亲子、育儿论坛全面覆盖,用消费者的口吻和角度,发起“万人签名拒绝鱼油DHA”的签名运动。

蒙牛高管策动的这次“陷害门”,也让公众看到了“网络水军”的威力。

新华网发表文章说,“网络水军”其实就是“网络黑社会”,呼吁官方通过完善法律,打击这种“网络黑社会”。

更有甚者,一些网络水军接受国外政治势力的支持或乐意被国外势力收买,帮助国外网络政治力量甚至现实的政治力量从事颠覆、打击、破坏等行动,以矮化执政党形象。

如果利用“网络水军”这种“操纵民意”的做法有了“不错的”开端,其他国家、机构组织甚至私人企业很有可能纷纷效仿,让伪造的网络声音越来越大。

届时,真实的网络民意将被淹没在水军的“人工浪潮”中。

特别是近几年,网络水军不断制造网络暴力事件,炮制虚假民意、混淆视听,使网络民意的真实性受到巨大冲击。

【推荐】“网络水军”现象的法律规制探析-精选word文档 (6页)

【推荐】“网络水军”现象的法律规制探析-精选word文档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网络水军”现象的法律规制探析一、网络水军现象概述网络水军是一个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而出现的新兴网络用语,由于其抽象无法给出标准定义,我们只能从其一般表现入手界定其含义。

水军一词蕴含着从事人员很多,其多指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专门从事网络追踪、回复、报道以及造势等活动的人员。

那么网络水军现象就是由网络水军接受任务后完成指令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一)主体不特定雇主多为网络公关公司、广告公司或其他商业集团、组织,这一方面较为固定,可概括为具有较大政治、经济利益的集体。

网络水军则比较分散,可以是社会各个阶层的不同群体。

正是这一特点,给以后网络水军的规制带来很大麻烦。

(二)一定收益性通过为特定主体服务,从而获得一定的报酬,网络水军的业务领域也不断扩展,收入来源进一步扩大。

现在在这一行业里已形成一定规模并具有体系化的收入规则。

(三)较强目的性这里的目的一般不指网民个人的非营利性目的,而是指雇主网络公关公司、广告或商业集团、组织的营利性目的,这一目的由上级逐步传达至下级,并由底层网络水军从事相关活动进而完成任务。

如因网民个人的情绪所为的行为,如个人侮辱、诽谤等,不属于网络水军的行为。

(四)不顾后果性受雇的网络水军在网络空间中从事相关活动后,往往不闻不问之前的活动,继续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

若日后出了问题,对于责任追究方面,一般由雇主承担,除非网络水军个人行为构成侵权或涉嫌犯罪。

二、网络水军现象的产生原因(一)为造势博眼球,制造话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成为网民表达民意的重要渠道。

随之而来的是网络平台的丰富呈现与繁荣,各大服务商推出各自的空间、论坛、贴吧,微博、微信等新形式也丰富着虚拟世界。

网民也不断增多,并且一人拥有多个论坛、贴吧,因此网民对热点话题的关注空前加大。

前几年,我们在网络、电视等媒体上频繁听到的一句话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正源于贴吧的转发。

“网络水军”的法律分析与综合治理——以参与电影推广的“水军”为例

“网络水军”的法律分析与综合治理——以参与电影推广的“水军”为例
息混杂 在真 实 自主 的言论 中 , 则违 反 了广告应具 有可识 别性 的规定 ; 广告使 用数 据 、 统计 资料 、 调 查结 果 、 引 用 语 等 应 当 真 实、 准确 并 表 明 出 处, 因此 即使 经 营者 收 集好 评 用 于 广告 宣 传 ,
有 助 于做 出观 影 选择 的信 息 , 保证时间、 金 钱 乃
2 0 1 3正
消 费者 才 能就 商 品进 行 比较 、 鉴别 和挑是 文 化 商
品, 电影观 众 作 为消 费者 , 有 权 收集 和 主张 一切
的商业广告行为。据此 , 该等行为可适用《 广告
法》 规范 。 如果 经 营者炮制 电影评 价信息 , 故意将 捏造 的情 况用 于 宣传 , 则 构成 发 布虚 假 广告 行 为 ; 如 果 经 营者假借 网络 用户 的发言 , 使 经其操 控 的信
( 2 ) 这些 网络 用 户参 与 推广 的方 式 由其 与制 片
“ 网络水 军 ” 是一个 形 象 的说 法 。以 “ 水” 作 比, 一 是指 人 数 众 多 , “ 千 军 万 马其 量 如水 ” , 二 是 比喻他 们 对 互 联 网 的渗 透 “ 如 水 一 般 无 孔 不
方 的协议 约定 ; ( 3 ) 他 们 依 约从 事 的行 为是 在特 定 网 络媒 介 上发 布 特定 内容 , 并 为此 接 受对 价 。 具备 以上 三点 特征 的行 为可供 法律分 析 , 文 中盖
第2 1 卷 第 1 期
Vo1 . 21 No .1
北京 电子科技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B e i j i n g E l r c t r o n i n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I n s t i t u t e

从“网络水军”的运作模式出发谈其法律规制

从“网络水军”的运作模式出发谈其法律规制

从“网络水军”的运作模式出发谈其法律规制作者:邵锴来源:《学理论·下》2015年第03期摘要:网络作为新兴媒体不断发展繁荣,使用功能逐步深化,尽管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是其负面影响也触及到了日常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近年来产生的“网络水军”现象即是一例。

试从分析“网络水军”的运作模式及其参与力量入手,考察其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从而找出对此现象进行调整的法律方法。

关键词:网络水军;运作模式;必要性;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9-0078-022014年4月11日上午9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秦志晖(网名“秦火火”)网络造谣一案,最终一审判决被告人秦志晖构成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该案被评为“2014年首都十大网络安全案件”,十分轰动。

从“贾君鹏,你妈喊你回家吃饭”开始,“网络水军”一路甚嚣尘上,这一次又以这样的形式再一次回到了公众视野。

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网络水军”的定性和识别,规制方法也显得笼统。

笔者认为,只有抓住“网络水军”的运作模式,最终做到对参与力量各个击破,才能在法律规制问题上有进一步的发展。

一、“网络水军”及其运作模式(一)“网络水军”概述“网络水军”是指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以发帖回帖为主要手段、为雇主进行网络造势的网络人员,有专职和兼职之分[1]。

相关公司企业、政府部门以此造势和积聚人气,从而使社会大众趋向于其经营计划或者方针策略。

在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风生水起的是各种惹人眼球的话题,一夜成名可以只靠技术性的炒作,话语权的大小依靠粉丝的数量来显现,这其中就必然产生以物质谋求关注,用金钱交换名气的现象,而游走其间的就是“网络水军”。

总结起来,“网络水军”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制造话题、消费性产品的推广、删帖、为了商业利益恶意诋毁、网络刷票、为某些政治团体服务、微博粉丝买卖[2]。

“网络水军”现象的法律规制

“网络水军”现象的法律规制

“网络水军”现象的法律规制作者:李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1期摘要网络,伴随着计算机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已逐步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

近些年来,由于网络媒体、网络平台的发展以及网络话语权的扩大,由一定群体组成的“网络水军”正悄然进入人们的视野。

随着时间的推移,“水军”正以迅猛之势充斥着网络空间,其侵权行为、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网络环境的安全与稳定。

但从开始,我国并无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对其规制,本文试分析此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网络水军定义表现形式危害法律规制基金项目:2013年江苏省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网路水军现象的法律规制研究”(201310320027Z)。

作者简介:李谦,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政治学院2011级法学班。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247-03一、网络水军现象概述“网络水军”是一个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而出现的新兴网络用语,由于其抽象无法给出标准定义,我们只能从其一般表现入手界定其含义。

“水军”一词蕴含着从事人员很多,其多指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专门从事网络追踪、回复、报道以及造势等活动的人员。

那么“网络水军”现象就是由“网络水军”接受任务后完成指令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一)主体不特定雇主多为网络公关公司、广告公司或其他商业集团、组织,这一方面较为固定,可概括为具有较大政治、经济利益的集体。

“网络水军”则比较分散,可以是社会各个阶层的不同群体。

正是这一特点,给以后“网络水军”的规制带来很大麻烦。

(二)一定收益性通过为特定主体服务,从而获得一定的报酬,“网络水军”的业务领域也不断扩展,收入来源进一步扩大。

现在在这一行业里已形成一定规模并具有体系化的收入规则。

(三)较强目的性这里的目的一般不指网民个人的非营利性目的,而是指雇主网络公关公司、广告或商业集团、组织的营利性目的,这一目的由上级逐步传达至下级,并由底层“网络水军”从事相关活动进而完成任务。

网络水军犯罪的刑法规制

网络水军犯罪的刑法规制

网络水军犯罪的刑法规制
颜子晴
【期刊名称】《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4(37)1
【摘要】互联网高速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水军及相关黑灰产业也逐渐滋生蔓延。

电商平台某些商家清一色的购物体验好评,社交平台直播突然出现成百上千甚至过万的观众等一系列现象,表面看似产品优质、人气旺盛,但实际上是网络水军一手炮制的假象。

网络水军通过有偿发帖、删帖,刷分控评等炒作方式掩盖事实真相,误导网友上当受骗,不仅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网络空间的管理秩序,整治网络水军迫在眉睫。

我国现行刑法体系对网络水军有关主体刑事责任的追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因此,除在适用现行法律对犯罪主体进行定罪处罚外,还需对刑法以及其他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加大对网络水军的打击力度,侧重源头治理。

在此过程中,有关部门应携手加强网络生态综合治理,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总页数】6页(P12-17)
【作者】颜子晴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2
【相关文献】
1.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探究——对《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网络犯罪规定的思考
2.互联网+人工智能时代“网络水军”的刑法规制及限度
3.网络水军犯罪的刑法规制
4.“网络水军”黑产犯罪行为的刑事规制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络水军与刑法对其的规制
什么是网络水军?在这个互联网时代,网络产品与时俱进、层出不穷,网络水军也是当下信息化的产物,即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的网络人员。

为客户发帖回帖造势常常需要成百上千个人共同完成,那些临时在网上征集来的发帖的人被叫做“网络水军”。

版主把主帖发出去后,获得最广大的“网民”的注意,进而营造出一个话题事件,所有网络公关公司都必须雇佣大批的人员来为客户发帖回帖造势。

网络水军的社会危害性
一位先哲曾说过:“任何事物初生时都是没有偏向性的,只有用它的人是怀着好意还是恶意。

”网络水军也符合这个道理,网络水军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中国出现网络公关虽然只有几年,但在公关市场已占相当比重。

这些公司雇佣网络水军帮助幕后的商业企业造势,迅速地炒作信息并打击竞争对手,也可以为新开发、新成立的网络产品恶意提高人气、吸引网民关注和参与。

例如,乳业巨头蒙牛集团高管和一些“网络推手”通过雇佣“网络水军”损害另一乳业巨头伊利集团的商业信誉;今年7月,部分媒体刊发了许多有关深海鱼油造假的文章,随即网上相继出现大量宣传“深海鱼油不如地沟油”的恶意攻击性文章。

然后指使网络水军在论坛,亲子、育儿论坛全面覆盖,用消费者的口吻和角度,发起“万人签名拒绝鱼油DHA”的签名运动。

蒙牛高管策动的这次“陷害门”,也让公众看到了“网络水军”的威力。

新华网发表文章说,“网络水军”其实就是“网络黑社会”,呼吁官方通过完善法律,打击这种“网络黑社会”。

更有甚者,一些网络水军接受国外政治势力的支持或乐意被国外势力收买,帮助国外网络政治力量甚至现实的政治力量从事颠覆、打击、破坏等行动,以矮化执政党形象。

如果利用“网络水军”这种“操纵民意”的做法有了“不错的”开端,其他国家、机构组织甚至私人企业很有可能纷纷效仿,让伪造的网络声音越来越大。

届时,真实的网络民意将被淹没在水军的“人工浪潮”中。

特别是近几年,网络水军不断制造网络暴力事件,炮制虚假民意、混淆视听,使网络民意的真实性受到巨大冲击。

而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对网络水军法律监管的缺失。

虽然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许多治理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但这些立法基本上仍局限于计算机信息安全,对网络信息操控的违法犯罪规制不多。

国新办主任王晨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网络水军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中央领导人也对此非常关注,并指示他们要认真研究。

目前正在研究依法加强网络水军管理的措施。

王晨说,“网络水军危害社会,影响正常的网络秩序,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确实需要治理。

”这是我国官方首次对网络水军问题进行公开回应。

网络水军的社会进步性
然而,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网络水军自然也有着它的进步意义。

随着我们市民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与日俱增,都会对国家、社会上发生的大事表达自己的看法,待人数一多,关注的群众势力变的强大,就形成了所谓的民意。


一方面,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关键时期,民主意识急剧膨胀,民主诉求急速增多,民主建设飞速发展。

而互联网这一广阔的平台,为人们提供了“虚拟的公共空间”,其匿名性、交互性、低成本和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使人们畅所欲言,参政议政,表达看法,针砭时弊成为了现实,而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

网络水军大部分也是有良知和较高文化程度人群在网上积极发表意见或评论,通过公共平台表达自身诉求,有助于提升互联网舆论平台作为公共空间的影响力,一定的权威言论还可及时帮助网民把对舆论客体的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转换,从而提高网络讨论的整体深度和水平;也有部分“志同道合”的网络精英则组建专门咨询或服务团队,为个人或企业提供个性化舆论操控服务;现在,网络水军也开始形成交流沟通和人员流动体系,如开设公共主页、贴吧、专门网站、聊天群等,逐渐成为网络水军接洽业务、交流心得、学习知识的重要平台。

网络水军的新闻敏感度也可以督促政府公开透明,减少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改善公众监督条件,有利于网民参政议政,提升舆论监督力度。

网络水军的刑法价值衡平
网络水军对网络舆论的影响力是巨大的,这种巨大影响力往往容易和诽谤罪沾上边。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明确禁止雇佣网络水军进行宣传,倘若网络水军只是用来进行自我炒作,为自己造势宣传,而没有侵犯别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就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他人无需也不许过多的去干涉。

如果网络水军对一件事情进行炒作诽谤,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这就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诽谤罪、侮辱罪等,但是从定义可以看出,其客体要件之一是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例如对许多公众人物,他们本身就是网络媒体的常客,本身就经常绯闻缠身,社会关注度高,自然也容易成为民众茶余饭后的谈资。

因此,对公众人物的批评即使有不当的言论,损害公众人物的形象与名誉,甚至产生了不良影响,对公众人物的身心产生了不良后果,但如果事实是真实的,也不应以刑法来追究其责任。

即使对其的批评有不实的言论,也应当慎之又慎。

如果无法去证明网络上的造势、批评行为出于恶意的造谣,那就应该推定是正当和善意的。

即使行为人是基于对事实的错误认识,而进行造势和抹黑,也不构成诽谤。

对刑法的适用应当要放到最后,不能动不动的就考虑适应刑法,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也是对人身权利侵犯最严重的法律,不到万不得已就不能使用。

英国法学家边沁提出过不能适用刑罚的四种情形:(1)无根据,即不存在现实之罪时,不得适用刑罚;(2)无效果,如果刑罚的适用不会产生好的效果,就不得适用刑罚;(3)无必要,即当通过更温和的手段——指导、示范、请求、缓期、褒奖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时,适用刑罚就是过分;(4)太昂贵,
如果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该刑罚便是不必要的。

所以如果过分的以刑法来规制网络,不仅徒增司法成本、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破坏网络世界的言论自由。

对我国的法治进程带来不良影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